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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易字第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重易字第七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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