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歐宇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自字第145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4年度自字第145號被告乙○○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