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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興邦劉素如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自字第145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4年度自字第145號被告乙○○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因誹謗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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