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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95年8月3日所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警義交裁字ACV65014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明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事實審法院無從取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刑事訴訟法上法院認定事實之最重要原則「認定被告有罪,就該有罪事實不能有任何之合理懷疑存在」,於法院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時亦有其適用,易言之,法院於審理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當踐行完畢調查證據之程序後,為事實之認定時,如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行為人違規之事實仍有合理之訴訟上懷疑,而無法百分之百確信行為人確有該當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該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事實時,即應依訴訟上之「待證事實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作解釋」(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作對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94 年6月10日19時23分許行經松山路,為警以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掣單舉發。嗣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認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於95 年8月3日裁處受處分人新台幣300元罰鍰。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曾遺失身份證、駕照、行照等證件,並於92年10月25日向台北縣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備案,嗣於95年11月10日申請補發身份證。惟身份證常遭冒用,已多次在沒有簽收任何罰單之狀況下,直接收到裁決書等語。

四、經查:受處分人曾於92年11月10申請補發身份證,有補領國民身份證申請書影本1 紙在卷可參,是受處分人所稱曾遺失證件一事,應非虛言。又訊據本件舉發員警林成鴻到庭具結證稱:「(問:本件開立舉發通知單的過程為何?)我們在松山永吉路口,受處分人從對面公車站牌下車,然後直接穿越馬路,短距離之內就有人行道及天橋,那位受處分人是不是現在坐在法庭上的受處分人,因為時間太久了,我沒有什麼印象。」「(問:..... 你是否能夠確認那位受處分人就是在庭的這位受處分人?)我不記得了,我沒辦法確認。」「(當時本件違規的受處分人是否是女生?)是的,我當時有拿受處分人的身份證來跟受處分人作比對。」等語(參見本院95 年9月22日訊問筆錄),是證人無法指認受處分人即為當日違規之人,復比對異議人於95 年9月22日本院訊問筆錄之簽名,及當庭書寫「甲○○」簽名10次,與卷附舉發通知單上「甲○○」之簽名,經以肉眼觀察二者之筆順、走勢、轉折及勾勒方式均有所不同,尚難認二者之簽名屬同一人所為,故當日為員警舉發之違規行為人是否確為受處分人,要非無疑,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受處分人確有前開違規情事,故本件事證顯有可疑,不得逕認受處分人即為違規行為人,應為受處分人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既無法證明受處分人甲○○確於裁決書上所載之時、地有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情形,遽對受處分人甲○○為前開裁決,即難認為允當,應認受處分人甲○○之異議為有理由,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甲○○不罰,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