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8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易字第866號竊盜一案 (檢察官起訴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61號),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 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沈學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提出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