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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21號

毀棄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4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4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眼鏡,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2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