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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本案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聲請狀固稱其母宮夕雲患有重度憂鬱症、高血壓、糖尿病等,其妻則有三月餘身孕;然查,就被告之母宮夕雲部分,其所附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僅就病名敘及憂鬱狀態,而未指為「重度」憂鬱症,至高血壓、糖尿病則完全付之厥如;至其妻部分,經查,依被告戶籍資料,其未有配偶,且卷內除上述被告其母之診斷證明書外,實查無其他任何診斷證明可供本院參酌,實難遽信其主張為實在。本件聲請尚無從准許,爰予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