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沛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編號1-10、14-57所示文書發還甲○○。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本案進行期間,提供如附表編號1-10及14-57等所示文書及本案系爭以告訴人乙○○名義所書立之90年5月15日租賃契約書、91年6月9日房屋點交書及90 年5月15日本票(面額新臺幣24萬元)等文件,供本院進行筆跡鑑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文書。
二、經查,本案業經於97年3月20日宣示,聲請人所提供之如附表編號1-10及14-57等所示之文書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自應准許。至於以告訴人乙○○名義所書立之90年5月15日租賃契約書、91年6月9日房屋點交書及90年5月15日本票等三份文件,依本院已宣示判決認定之結果,係屬偽造之文書及本票,為本案之重要證物,自應予扣押,本案尚未確定,自仍有留存供調查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000-0000甲○○筆記。 2、民國89-94甲○○筆記。 3、90年5月22日甲○○父奠儀明細。 4、90年6月25日甲○○父喪事支出明細。 5、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1。 6、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2。 7、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3。 8、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4。 9、94年7月14日電信申請書1。 10、94年7月14日電信申請書2。 (11-13部分,不予發還) 14、87年9月5日乙○○租約書。 15、91年5月18日乙○○同意書。 16、91年6月10日乙○○收據。 17、91年11月16日蘇國明租約書。 18、91年11月16日蘇國明本票。 19、蘇國明點交書。 20、89年12月15日董明發租約書。 21、90年8月31日董明發本票。 22、93年6月30日董明發點交書。 23、90年4月15日劉文新租約書。 24、90年4月15日劉文新本票。 25、90年10月1日劉文新點交書。 26、徐木田租約書(租期始日91年1月1日)。 27、徐木田本票。 28、徐木田點交書。 29、謝美慧本票。 30、林文章點交書。 31、金良發(高靜良)租約書(租期始日91年1月1日)。 32、金良發(高靜良)本票。 33、金良發(高靜良)點交書。 34、江文台點交書。 35、許耀南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36、許耀南本票。 37、許耀南點交書。 38、李金印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39、93年6月20日馮德芳本票。 40、92年12月20日馮德芳點交書。 41、92年4月20日吳慧郁本票。 42、93年2月28日吳慧郁點交書。 43、張哲生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4月1日)。 44、91年3月18日張哲生本票。 45、張哲生點交書。 46、黃忠義租約書(租期始日95年3月13日)。 47、黃忠義本票。 48、黃忠義點交書。 49、劉慶祥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50、93年1月1日劉慶祥本票。 51、劉慶祥點交書。 52、93年11月1日劉憲民租約書。 53、93年11月1日劉憲民本票。 54、94年10月8日劉憲民點交書。 55、94年10月8日楊素琴租約書。 56、94年10月8日楊素琴本票。 57、94年10月8日楊素琴點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