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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黃雅君吳佳薇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然與實際到庭執行職務者為黃珮瑜檢察官之事實不符,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05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