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八八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入監服刑後,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刑期屆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自知身無恆產且乏一技之長,對於他人若向其借用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則該公司可能係用以供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公司行號,以掩飾不法行為之虛設公司等情有所預見,竟仍因貪圖小利,於九十四年二月間,以每月收取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之對價為條件,接受某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明義」之成年男子之提議,與該男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將其身分證件交付予該自稱「許明義」之成年男子,並隨同該男子至銀行開設帳戶、簽署股東同意書,推由該男子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辦理忠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忠慧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由甲○○擔任忠慧公司之董事。嗣又承上開犯意,經簽署股東同意書後,再推由該男子於九十四年四月八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達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達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由甲○○擔任達成公司之董事。甲○○因擔任忠慧公司、達成公司之董事,而屬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詎甲○○明知忠慧公司、達成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間,均無實際銷售營業行為,竟違反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內容,據實開立發票之規定,分別自九十四年三月至同年六月止、九十四年四月起至同年六月止,連續任由不詳之人在不詳時、地,各以忠慧公司、達成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金額均不實之統一發票,各持交如附表一、二所示等營業人,作為該等公司行號向忠慧公司、達成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其中附表一所示之德順昌企業有限公司、尚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所示之原鉦企業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燕川營造有限公司、泉聯建設有限公司、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鴻彰股份有限公司、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並持其等所取得之達成公司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因而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合計六百六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一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為函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中所載之內容,均係上開稅捐機關對於個案所為之審判外之陳述,皆屬傳聞證據,惟上開文件內容,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予以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七十五頁),又忠慧公司於九十四年三月至六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虛偽製作銷售額合計五億八千三百十三萬一千五百七十二元之統一發票共九十張,再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星航旅驛視覺創意工坊、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彌常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順昌企業有限公司、勇大工程有限公司、強網企業有限公司、尚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工程有限公司、品誼實業有限公司、眾禾企業有限公司、巧其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做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等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四○二二○三八二號函及所檢附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足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八八號卷,下稱偵查卷一,第八十五至八十九頁),且忠慧公司為虛設公司,並未實際進貨營運,即開立虛偽銷項憑證等情,亦有上開函件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在卷可佐(見偵查卷一第七至八頁、第五十八至六十頁、第七十九至八十頁);另達成公司於九十四年四月至六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而虛偽製作銷售額合計八千九百七十萬零四百九十九元之統一發票共八十四張,再交付予附表二所示之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富工程有限公司、原鉦企業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燕川營造有限公司、麗辰有限公司、泉聯建設有限公司、九豪營造有限公司、鴻彰股份有限公司、展泰營造有限公司、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做為該等公司行號之進項憑證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九五○○二四○○三號函及所檢附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足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四二二號卷,下稱偵查卷二,第一三六至一五○頁),且達成公司為虛設公司,並未實際進貨營運,即開立虛偽銷項憑證等情,亦有上開函件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銷項去路分析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可佐(見偵查卷一第四至十三頁、第一三四至一三五頁),是忠慧公司及達成公司於上開時期公司客觀上確無實際銷貨,而有虛開統一發票之事實,應堪認定。又忠慧公司交付填載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後,其中之德順昌企業有限公司、尚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其等取得之共計十八張發票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一所示;達成公司交付填載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其中之原鉦企業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燕川營造有限公司、泉聯建設有限公司、九豪營造有限公司、鴻彰股份有限公司、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其等取得之共計二十四張發票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上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出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附卷可參。故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登記為忠慧公司、達成公司負責人,與上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明義」之成年男子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犯行均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前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㈡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後,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被告更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 ㈣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故新法之修正,明顯以故意再犯者為限,始成立累犯。而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者,法律之修正,不發生罪與刑之變更者,依各該法律規定之適用究係重在行為時或裁判時,作為適用法律之判斷基準。若行為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他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刑罰規範狀態並無變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另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庭務會議決議,亦認為「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是以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情形,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五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八號意旨參照)。另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罰規範狀態並無變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前揭座談會提案之同一邏輯,其刑罰規範狀態並無變更,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均核先說明。 五、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被告擔任忠慧公司、達成公司公司登記負責人,當屬公司法第八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而本案被告之上開犯行則於九十四年間即完成,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因修正後就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罰。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被告為商業負責人,與未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明義」之成年男子就前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除於九十四年三月至六月間以忠慧公司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幫助其中之德順昌企業有限公司、尚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捐以外,又於九十四年四月至六月間以達成公司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及幫助其中之原鉦企業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燕川營造有限公司、泉聯建設有限公司、九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鴻彰股份有限公司、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本院認此部分與本案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被告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五○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於入監服刑後,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因刑期屆滿執行完畢,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累犯,並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同意具名擔任虛設行號負責人之犯罪動機、目的,並以此方式虛設公司,又開立統一發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捐之徵收及制度公平性,惟其參與本案犯罪之主導性非高,事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犯罪之所得有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檢察官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為忠慧公司及達成公司之商業負責人,竟幫助附表一其中之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星航旅驛視覺創意工坊、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勇大工程有限公司、品誼實業有限公司、眾禾企業有限公司、巧其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公司、彌常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網企業有限公司,及附表二其中之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富工程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部分)、燕川營造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部分)、子泰興業有限公司、麗辰有限公司、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堅立營造有限公司、展泰營造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並填載不實事項之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城陞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份統一發票予燕川營造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子泰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堅立營造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按,雖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於犯罪事實欄均僅以「分別交予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分別交予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等簡略文字帶過,未以附表或文字記載方式敘明其所指涉之公司行號、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張數、金額分別為何,然依該二書類所記載之統一發票總張數及總金額,應得推知起訴書所認收受忠慧公司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張數及金額應係如偵查卷一第八十四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所載,而移送併辦意旨書認為收受達成公司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張數及金額應係如偵查卷二第十至十一頁達成公司銷項去路分析表所載,先予敘明。) 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八、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科徵營業稅。查附表一所示之十三家公司行號,其中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星航旅驛視覺創意工坊、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勇大工程有限公司、品誼實業有限公司、眾禾企業有限公司、巧其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行號均因涉嫌虛設行號,而遭移送檢調機關偵查,或由國稅局調查中,而達成公司為虛設行號,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另彌常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網企業有限公司亦經認定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五○○九六六四二號函及其附件、忠慧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在卷可考(分別見本院卷第十六至三十三頁、偵查卷一第八十四頁),至附表二其中之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富工程有限公司、子泰興業有限公司、麗辰有限公司、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展泰營造有限公司均分別因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而涉及虛設行號或已經稅捐機關認定為虛設行號,有達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一份附卷可參(見偵查卷二第一三四至一三五頁),於公訴人未提出上開公司行號均為正常營業相關證據之情形下,自應作對於被告有利之判斷,而依國稅局行政調查所得之跡證,認定上開公司行號均屬虛設行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亦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另被告係自九十四年四月八日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達成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登記,有達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附卷可參(見偵查卷二第二十六至二十八頁),而衡以被告係被動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許明義」之男子邀約而為本案犯行,其參與之程度不高,其中之商業會計、稅捐及法規方面專業知識亦非被告所能完全瞭解,是被告於變更登記為達成公司董事以前,利用達成公司以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被告未必知情,而與該自稱「許明義」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取得之二張統一發票、城陞工程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取得之五張統一發票、燕川營造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三月份取得之一張統一發票、子泰興業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取得之一張統一發票、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取得之九張統一發票、堅立營造有限公司於九十四年二月份取得之四張統一發票(見偵查卷二第一三六至一四一頁),即難認為係被告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所及,就此部分自難逕予認定被告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上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推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自不得遽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罪嫌相繩。惟公訴意旨認被告幫助附表一其中之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星航旅驛視覺創意工坊、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勇大工程有限公司、品誼實業有限公司、眾禾企業有限公司、巧其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達成公司、彌常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強網企業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與前揭有罪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認為被告涉嫌幫助附表二其中之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富工程有限公司、城陞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部分)、燕川營造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部分)、子泰興業有限公司、麗辰有限公司、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堅立營造有限公司、展泰營造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並填載不實事項之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城陞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三月份統一發票予燕川營造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子泰興業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典震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二月份統一發票予堅立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因被告行為尚難認定構成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業如上述,則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事實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此部分事實間,難認具有概括之犯罪計劃,應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非本案審理範圍所及,本院不能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柏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忠慧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去向: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時間及編號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金│ │ │即納稅義務人 │ │(新臺幣) │額(新臺幣)│ ├──┼───────────┼─────────┼──────┼──────┤ │ 1 │藝思視覺創意有限公司 │94-05,FU00000000 │ 9,204,204│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262,830│ │ │ │ ├─────────┼──────┼──────┤ │ │ │94-05,FU00000000 │ 8,311,02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393,609│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872,592│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732,300│ │ ├──┼───────────┼─────────┼──────┼──────┤ │ 2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4-03,EU00000000 │ 2,146,16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376,0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991,9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487,401│ │ │ │ ├─────────┼──────┼──────┤ │ │ │94-03,EU00000000 │ 5,971,5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3,011,381│ │ │ │ ├─────────┼──────┼──────┤ │ │ │94-04,EU00000000 │ 3,006,563│ │ │ │ ├─────────┼──────┼──────┤ │ │ │94-04,EU00000000 │ 1,438,400│ │ ├──┼───────────┼─────────┼──────┼──────┤ │ 3 │星航旅驛視覺創意工坊 │94-05,EU00000000 │ 36,000│ │ │ │ ├─────────┼──────┼──────┤ │ │ │94-05,EU00000000 │ 43,000│ │ │ │ ├─────────┼──────┼──────┤ │ │ │94-05,EU00000000 │ 60,000│ │ │ │ ├─────────┼──────┼──────┤ │ │ │94-05,EU00000000 │ 26,000│ │ │ │ ├─────────┼──────┼──────┤ │ │ │94-05,EU00000000 │ 15,000│ │ ├──┼───────────┼─────────┼──────┼──────┤ │ 4 │日陽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7,960,0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9,519,056│ │ │ │ ├─────────┼──────┼──────┤ │ │ │94-04,EU00000000 │ 2,265,488│ │ │ │ ├─────────┼──────┼──────┤ │ │ │94-04,EU00000000 │ 6,612,193│ │ │ │ ├─────────┼──────┼──────┤ │ │ │94-04,EU00000000 │ 7,588,158│ │ │ │ ├─────────┼──────┼──────┤ │ │ │94-05,EU00000000 │ 10,253,376│ │ │ │ ├─────────┼──────┼──────┤ │ │ │94-05,EU00000000 │ 9,759,000│ │ │ │ ├─────────┼──────┼──────┤ │ │ │94-05,EU00000000 │ 6,626,949│ │ │ │ ├─────────┼──────┼──────┤ │ │ │94-05,EU00000000 │ 6,975,448│ │ │ │ ├─────────┼──────┼──────┤ │ │ │94-05,EU00000000 │ 5,817,000│ │ ├──┼───────────┼─────────┼──────┼──────┤ │ 5 │彌常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03,EU00000000 │ 628,150│ │ ├──┼───────────┼─────────┼──────┼──────┤ │ 6 │德順昌企業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7,606,507│ 380,326│ │ │ ├─────────┼──────┼──────┤ │ │ │94-04,EU00000000 │ 8,677,094│ 433,855│ │ │ ├─────────┼──────┼──────┤ │ │ │94-04,EU00000000 │ 7,545,767│ 377,288│ │ │ ├─────────┼──────┼──────┤ │ │ │94-04,EU00000000 │ 7,733,283│ 386,664│ │ │ ├─────────┼──────┼──────┤ │ │ │94-05,FU00000000 │ 11,193,725│ 559,686│ │ │ ├─────────┼──────┼──────┤ │ │ │94-05,FU00000000 │ 9,214,090│ 460,705│ │ │ ├─────────┼──────┼──────┤ │ │ │94-05,FU00000000 │ 11,388,190│ 569,410│ │ │ ├─────────┼──────┼──────┤ │ │ │94-05,FU00000000 │ 12,584,870│ 629,245│ │ │ ├─────────┼──────┼──────┤ │ │ │94-05,FU00000000 │ 8,086,300│ 404,315│ │ │ ├─────────┼──────┼──────┤ │ │ │94-05,FU00000000 │ 10,403,900│ 520,195│ │ │ ├─────────┼──────┼──────┤ │ │ │94-05,FU00000000 │ 7,591,400│ 379,570│ ├──┼───────────┼─────────┼──────┼──────┤ │ 7 │勇大工程有限公司 │94-03,EU00000000 │ 2,001,96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029,5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406,903│ │ │ │ ├─────────┼──────┼──────┤ │ │ │94-03,EU00000000 │ 2,658,9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833,914│ │ │ │ ├─────────┼──────┼──────┤ │ │ │94-03,EU00000000 │ 1,998,540│ │ │ │ ├─────────┼──────┼──────┤ │ │ │94-04,EU00000000 │ 2,155,452│ │ │ │ ├─────────┼──────┼──────┤ │ │ │94-04,EU00000000 │ 2,319,329│ │ │ │ ├─────────┼──────┼──────┤ │ │ │94-05,FU00000000 │ 8,778,723│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320,61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253,25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591,807│ │ │ │ ├─────────┼──────┼──────┤ │ │ │94-05,FU00000000 │ 13,288,9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528,8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9,568,765│ │ ├──┼───────────┼─────────┼──────┼──────┤ │ 8 │強網企業有限公司 │94-05,FU00000000 │ 6,896,725│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123,097│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215,403│ │ │ │ ├─────────┼──────┼──────┤ │ │ │94-05,FU00000000 │ 8,841,6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897,395│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797,961│ │ ├──┼───────────┼─────────┼──────┼──────┤ │ 9 │尚嘉環保科技股份有限 │94-03,EU00000000 │ 156,695│ 7,835│ │ │公司 ├─────────┼──────┼──────┤ │ │ │94-03,EU00000000 │ 236,600│ 11,830│ │ │ ├─────────┼──────┼──────┤ │ │ │94-03,EU00000000 │ 197,650│ 9,883│ │ │ ├─────────┼──────┼──────┤ │ │ │94-03,EU00000000 │ 2,250,140│ 112,507│ │ │ ├─────────┼──────┼──────┤ │ │ │94-03,EU00000000 │ 2,957,143│ 147,857│ │ │ ├─────────┼──────┼──────┤ │ │ │94-03,EU00000000 │ 358,200│ 17,910│ │ │ ├─────────┼──────┼──────┤ │ │ │94-04,EU00000000 │ 862,775│ 43,139│ ├──┼───────────┼─────────┼──────┼──────┤ │ │達成工程有限公司 │94-03,EU00000000 │ 2,158,4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191,2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220,88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154,14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189,64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084,560│ │ │ │ ├─────────┼──────┼──────┤ │ │ │94-03,EU00000000 │ 2,147,040│ │ ├──┼───────────┼─────────┼──────┼──────┤ │ │品誼實業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3,313,280│ │ │ │ ├─────────┼──────┼──────┤ │ │ │94-04,EU00000000 │ 3,692,794│ │ │ │ ├─────────┼──────┼──────┤ │ │ │94-04,EU00000000 │ 3,303,360│ │ ├──┼───────────┼─────────┼──────┼──────┤ │ │眾禾企業有限公司 │94-03,EU00000000 │ 3,540,000│ │ │ │ ├─────────┼──────┼──────┤ │ │ │94-03,EU00000000 │ 3,416,300│ │ ├──┼───────────┼─────────┼──────┼──────┤ │ │巧其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94-05,FU00000000 │ 9,864,568│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198,0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301,4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6,889,83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051,4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8,321,760│ │ │ │ ├─────────┼──────┼──────┤ │ │ │94-06,FU00000000 │ 9,270,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9,943,056│ │ │ │ ├─────────┼──────┼──────┤ │ │ │94-06,FU00000000 │ 9,658,888│ │ ├──┴───────────┼─────────┼──────┼──────┤ │ 合 計 │ 90 張 │ 583,131,572│ 5,452,220│ └──────────────┴─────────┴──────┴──────┘ 附表二 達成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去向: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時間及編號 │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金│ │ │即納稅義務人 │ │ (新臺幣) │額(新臺幣)│ ├──┼──────────┼──────────┼──────┼──────┤ │ 1 │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4-05,FU00000000 │ 1,254,033│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50,535│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61,029│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64,527│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29,547│ │ │ │ ├──────────┼──────┼──────┤ │ │ │94-05,FU00000000 │ 1,272,223│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40,041│ │ │ │ ├──────────┼──────┼──────┤ │ │ │94-06,FU00000000 │ 1,497,1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22,551│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54,033│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50,535│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61,029│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64,527│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29,547│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72,223│ │ ├──┼──────────┼──────────┼──────┼──────┤ │ 2 │立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05,FU00000000 │ 931,5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40,8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62,08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170,0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09,4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975,4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15,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081,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209,6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931,5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140,8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162,08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170,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099,4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975,400│ │ ├──┼──────────┼──────────┼──────┼──────┤ │ 3 │強富工程有限公司 │94-05,FU00000000 │ 1,900,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900,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900,000│ │ ├──┼──────────┼──────────┼──────┼──────┤ │ 4 │原鉦企業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1,428,504│ 71,425│ │ │ ├──────────┼──────┼──────┤ │ │ │94-04,EU00000000 │ 1,225,598│ 61,280│ ├──┼──────────┼──────────┼──────┼──────┤ │ 5 │城陞工程有限公司 │94-05,FU00000000 │ 1,477,000│ 73,850│ │ │ ├──────────┼──────┼──────┤ │ │ │94-05,FU00000000 │ 198,600│ 9,930│ │ │ ├──────────┼──────┼──────┤ │ │ │94-06,FU00000000 │ 1,477,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6,FU00000000 │ 198,600│ 未提出申報│ ├──┼──────────┼──────────┼──────┼──────┤ │ 6 │燕川營造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1,050,000│ 52,5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000,000│ 50,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500,000│ 75,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950,000│ 47,500│ │ │ ├──────────┼──────┼──────┤ │ │ │94-04,EU00000000 │ 940,000│ 47,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130,000│ 56,5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500,000│ 75,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070,000│ 53,5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700,000│ 85,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200,000│ 60,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950,000│ 47,500│ │ │ ├──────────┼──────┼──────┤ │ │ │94-04,EU00000000 │ 1,300,000│ 65,000│ ├──┼──────────┼──────────┼──────┼──────┤ │ 7 │麗辰有限公司 │94-05,FU00000000 │ 1,857,250│ │ │ │ ├──────────┼──────┼──────┤ │ │ │94-05,FU00000000 │ 1,480,625│ │ │ │ ├──────────┼──────┼──────┤ │ │ │94-05,FU00000000 │ 1,058,000│ │ │ │ ├──────────┼──────┼──────┤ │ │ │94-05,FU00000000 │ 282,5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857,250│ │ │ │ ├──────────┼──────┼──────┤ │ │ │94-06,FU00000000 │ 1,480,625│ │ │ │ ├──────────┼──────┼──────┤ │ │ │94-06,FU00000000 │ 1,058,000│ │ │ │ ├──────────┼──────┼──────┤ │ │ │94-06,FU00000000 │ 282,500│ │ ├──┼──────────┼──────────┼──────┼──────┤ │ 8 │泉聯建設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691,429│ 34,571│ │ │ ├──────────┼──────┼──────┤ │ │ │94-04,EU00000000 │ 737,143│ 36,857│ ├──┼──────────┼──────────┼──────┼──────┤ │ 9 │九豪營造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258,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4,EU00000000 │ 222,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4,EU00000000 │ 258,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4,EU00000000 │ 222,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4,EU00000000 │ 222,000│ 未提出申報│ │ │ ├──────────┼──────┼──────┤ │ │ │94-04,EU00000000 │ 250,000│ 未提出申報│ ├──┼──────────┼──────────┼──────┼──────┤ │ │鴻彰股份有限公司 │94-06,FU00000000 │ 1,000,080│ 50,004│ ├──┼──────────┼──────────┼──────┼──────┤ │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 │94-04,EU00000000 │ 1,179,9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87,025│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68,5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97,0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73,345│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91,3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85,6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40,855│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97,00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216,950│ │ │ │ ├──────────┼──────┼──────┤ │ │ │94-04,EU00000000 │ 1,162,800│ │ ├──┼──────────┼──────────┼──────┼──────┤ │ │宏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06,FU00000000 │ 1,000,080│ 50,004│ ├──┼──────────┼──────────┼──────┼──────┤ │ │恆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4-04,EU00000000 │ 100,000│ 5,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400,000│ 20,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600,000│ 30,000│ │ │ ├──────────┼──────┼──────┤ │ │ │94-04,EU00000000 │ 800,000│ 40,000│ ├──┴──────────┼──────────┼──────┼──────┤ │ 合 計 │ 84 張 │ 89,700,499│ 1,244,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