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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2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興邦劉素如雷淑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壬○○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貹岩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辛○○
被告
庚○○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邦棟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己○○
被告
癸○○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上十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榮宗律師

      許雅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壬○○、甲○○、丙○○、辛○○、庚○○、戊○○、丁○○、己○○、癸○○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及等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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