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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楊台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振洲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馮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欄,漏附附表一、二、三,予以補正,並重行送達。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事實欄」內,分別有「如附表一」、「如附表二」、「如附表三」等文字,惟於判決原本及送達之判決正本均漏列各該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後,並補列各該附表重行送達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楊台清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