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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4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八千元後,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免除被告羈押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刑保字第九五00三五九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經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