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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煌基賴淑美劉秀君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立陽成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庚○○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劉秀君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