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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蘇素娥官信成葉珊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事實如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刑事案件。

㈢證據:引用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刑事案件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之陳述及說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葉珊谷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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