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三十三萬五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事實如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刑事案件。
㈢證據:引用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七十五號刑事案件之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之陳述及說明。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