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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孫惠琳許泰誠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選任辯護人
翁松谷律師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紀冠伶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夙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顧慕堯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庚○○
被告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李尚澤律師
3樓
4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戊○○、庚○○、丁○○、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