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0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9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陳述,由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