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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佳薇郭顏毓李明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簡字第250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99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陳述,由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於本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重言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明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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