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六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六六二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