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