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七日十四時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