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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5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1月1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5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素鳳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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