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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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