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妨害公務、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三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準準。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核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