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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蘇素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八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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