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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沈君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9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17日 │95年8月16日 │├───┬───┼─────────────┼─────────────┤│偵 │機 關│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及├───┼─────────────┼─────────────┤│查 │ 年 │95 │95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1940 │2483 │├───┼───┼─────────────┼─────────────┤│ │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 │訴 ││ │號├─┼─────────────┼─────────────┤│ 事 │ │號│1501 │1686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12 │12 ││ │期├─┼─────────────┼─────────────┤│ │ │日│04 │11 │├───┼─┴─┼─────────────┼─────────────┤│ │法 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字│訴 │訴 ││ 定 │號├─┼─────────────┼─────────────┤│ │ │號│1501 │1686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12 │01 ││ │期├─┼─────────────┼─────────────┤│ │ │日│04 │08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797號 │臺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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