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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曾正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號

被告
即聲請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律師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交保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三、經審酌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交保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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