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認檢察官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明定。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經查,本院94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甲○○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嗣經檢察官及被告即聲請人均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甲○○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撤銷。甲○○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貳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是本院上開判決既經撤銷,本件對異議人執行之裁判,自非本院前開判決。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