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8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