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3年度偵緝字第220、23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無限制其出境之理由。是被告聲請並無不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