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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程暉何俏美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8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96年10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 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賴秀蘭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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