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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胡宗凎林芳華彭慶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凎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3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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