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8.21刑保字第95002717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