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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煌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71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一0九七、一0九八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八、一九二一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以及上訴限

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執行完畢釋放。再於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一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而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發監執行,且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括犯意,分別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許、九十六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之某時、九十六年二月十日中午十二時許、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中午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五十六巷二十九號四樓之住處,各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共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次。嗣經警分別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五十六巷三十三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復於九十六年二月三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於臺北市松山區○○街五巷三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再於九十六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去其臺北市○○區○○街住處內查獲,再扣得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三、四、五所示之物,另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下午九時經警通知前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採尿再次查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劉煌基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
│ 一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一公克)│
├──┼─────────┼──────────────┤
│ 二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一四公克)│
├──┼─────────┼──────────────┤
│ 三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二公克)│
├──┼─────────┼──────────────┤
│ 四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三只(其內殘留第一級毒品量微│
│    │ 殘渣袋           │      無法秤重)            │
├──┼─────────┼──────────────┤
│ 五 │ 已使用過之注射針 │三支                        │
│    │ 筒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