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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煌基賴淑美葉力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有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刑保字第十五號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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