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有本院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刑保字第十五號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