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449號、第14875號、第20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4月16日死亡,此有中國人民解放第一七四醫院醫務處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