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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沈君玲詹慶堂游士珺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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