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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英豪陳慧萍曾正龍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蔡程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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