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3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