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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程暉賴秀蘭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朝陽律師

      唐達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七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明知MDMA、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仍於九十五年六月初某日,透過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男子購得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MDA九顆後,非法持有,嗣於同年七月十九日一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三一二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共十顆,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非字第七七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就本案被訴事實,於警詢中供稱:搖頭丸毒品係於九十五年六月初,向網路上一綽號「小劉」年籍資料不詳之男子以一顆二百元所購買的。買賣方式係我倆在網路「豆豆聊天室」聊天時,販賣者主動以訊息向我兜售的,買賣方式係雙方於當天直接在網路上相約位於中正紀念堂大門口以穿著為辨識見面做交易買賣等語(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七五號偵卷第八頁);偵查中供稱:毒品是六月初在網路跟小劉購買的,他一顆買(應為「賣」之誤)我二百元,我是在奇摩搜尋到豆豆聊天室跟他買的。我們約在中正紀念堂交易等語(同偵卷第二七頁)。

㈡另查,被告前因於九十五年五月底某日,透過網路向不詳身分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顆後,非法持有,嗣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二時十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三五三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二十顆,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0六六號,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名,判處被告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沒收部分略),於同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在案,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被告於前案警詢供稱:我在九十五年六月一日左右向一名綽號「小劉」男子以一顆新臺幣二百元購買。購買方式係我在網路「豆豆聊天室」聯繫相約於中正紀念堂門口交易等語(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四七號偵卷第八頁);前案偵查中供稱:搖頭丸是網路上買來的,一顆二百元,共付四千元,我是在花旗銀行打工賺錢買的。我今年五月底第一次購買二十顆,我一顆都沒有用過等語(同偵卷第三六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

㈢被告於前案既明確供稱係於九十五年五月底或六月一日,向「小劉」以一顆二百元購買二十顆搖頭丸,共付四千元等語,則堪認被告本案所持有之十顆MDMA、MDA,並非於前案一併購得,而係另於九十五年六月初某日向「小劉」購買而得。

㈣被告前案及本案所持有之MDMA、MDA,雖係分二次購得,然查,被告前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期間為九十五年五月底(或六月一日)至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五年六月中旬)止,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經本院判處罪刑;而被告本案持有毒品之期間則自九十五年六月初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為警查獲為止。則被告前案及本案持有毒品之種類大致相同,係向同一人購得,且本案持有毒品之期間,係在前案持有毒品迄至第一審判決前之期間內,堪認被告係基於同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二次購買第二級毒品,以一持有行為,而分次為警查獲。被告前案持有毒品犯行既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就屬實質上一罪之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重行起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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