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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胡宗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7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