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