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61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1066號),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瑜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以及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署押貳枚(含指印貳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95年8月30日凌晨3時許,因蘇軒弘涉犯竊盜案件,以關係人之身分,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竹林分隊製作調查筆錄時,冒用乙○○之年籍應訊,並於調查筆錄上偽造「乙○○」之署名及指印各2枚,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警員辦案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後,始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欣宜

法 官 林春鈴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1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