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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更(一)字第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蘇素娥林怡秀黃紹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更(一)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自應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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