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李英豪、曾正龍、陳慧萍
- 當事人陳柏村、甲○○、、己○○、乙C○○、A○○、G○○、b○○、s○○、y○○、甲子○○、甲i○○、乙己○○、乙辛○○、乙寅○○、乙卯○○、乙亥○○、乙O○○、乙V○○、乙a○○、乙d○○、丙B○○、丙i○○、丁癸○○、丙D○○、丁壬○○、丙Z○○、丙m○○、丙q○○、丁戊○○、t○○、乙黃○○、丁未○○、乙A○○、u○○、甲g○○、丙寅○○、丙w○○、丙x○○、X○○、甲巳○○、o○○、乙B○○、c○○、甲C○○、甲F○○、W○○、乙f○○、Y○○、乙P○○、未○○、丙Y○○、丁庚○○、丙y○○、子○○、丙A○○、丙j○○、甲庚○○、天○○、甲s○○、乙Q○○、乙p○○、甲甲○○、甲丁○○、乙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村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呂康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62號、第1498號、第2364號、第2453號、第2454號、第2542號、第2676、第3191號、第3192號、第3242號、第3877號、第3964號、第4086號、第4097號、第4098號、第4103號、第4130號、第4168號、第4210號、第4350號及96年度偵緝字第57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亦為同法第307定所明定。 三、查本件被告乙T○○業於民國99年9月2日下午16時14分許死亡 ,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99年9月2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被告戶籍謄本各1紙附卷可稽 ,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1462號 1498號 2364號 2453號 2454號 2542號 2676號 3191號 3192號 3242號 3877號 3964號 4086號 4097號 4098號 4103號 4130號 4168號 4210號 4350號 96年度偵緝字第575號 被 告 甲○○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丑○○○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0 樓之2(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丁甲○○律師 被 告 丁○○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在押) 居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庚○○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范清銘律師 被 告 戊○○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0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游成淵律師 被 告 辛○○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在押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杜冠民律師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壬○○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志宏律師 被 告 寅○○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街00巷0號9樓之5( 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世平律師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I○○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居臺北市○○路0段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玉楚律師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丙M○○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丁丙○○ 女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街0巷00號5樓 居臺北縣新莊市○○○街00巷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朝琮律師 張勝傑律師 被 告 K○○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000號13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C○○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甲戌○○律師 被 告 乙○○ 女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0段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A○○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街000號4樓 居臺北縣新莊市○○街00巷0弄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G○○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女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路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s○○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居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y○○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00巷0號5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子○○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i○○ 女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己○○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0段000號5樓之1居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辛○○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00巷00號2樓 居臺北縣中和市○○路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寅○○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卯○○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8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路0段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亥○○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O○○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V○○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縣五股鄉○○路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a○○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街00號2樓 居臺北縣板橋市○○街000號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d○○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B○○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街00巷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i○○ 女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癸○○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D○○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壬○○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土城市○○路000巷0弄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Z○○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0段000號2樓 居臺北縣三重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m○○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00巷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q○○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臺北市松山區市○○道0段0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戊○○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t○○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 樓(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正杰律師 許獻進律師 被 告 乙天○○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丙己○○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林口鄉○○路000號7樓之4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乙u○○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黃○○ 男 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7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未○○ 男 8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龔君彥律師 王世平律師 被 告 乙w○○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路000巷00號4樓(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律師 被 告 f○○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傅馨儀律師 被 告 乙A○○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乙E○○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雪娟律師 甲d○○律師 被 告 V○○ 女 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乙辰○○ 女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 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鴻圖律師 被 告 乙戌○○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0段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u○○ 女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居臺北縣汐止市○○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g○○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居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寅○○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w○○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x○○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田尾鄉○○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X○○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縣梧棲鎮居○街00巷0號4樓 居臺中縣梧棲鎮○○○路000號11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巳○○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淡水鎮○○路0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o○○ 女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p○○) 住臺北縣三重市○○○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B○○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C○○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村0鄰○○00號 居雲林縣麥寮鄉○○村00鄰○○000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F○○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W○○ 男 5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00○0號3樓(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f○○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000巷00號(在押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張斐雯律師 被 告 玄○○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居臺北縣中和市○○○路000號8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丁甲○○律師 被 告 辰○○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淡水鎮○○街00號16樓 居臺北市○○○路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正廷律師 被 告 乙L ○ 男 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樓 居臺北市○○路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Y○○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P○○ 女 7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00巷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葛苗華律師 被 告 丙午○○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鴻圖律師 被 告 丙黃○○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街00巷00弄00號4樓 居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詹儒樺律師 被 告 丙V○○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甲d○○律師 被 告 甲o○○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曾毖嘉律師 陳柏廷律師 被 告 丙庚○○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 樓 居新竹縣湖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Y○○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街000巷0弄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丁庚○○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y○○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子○○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3(在押)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北元律師 葉逸如律師 被 告 g○○ 女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怡珍律師 被 告 甲K○○ 男 88歲(民國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邵華律師 被 告 乙D○○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丙Q○○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E○○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3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張人誌律師 被 告 乙W○○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00巷0○0號1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 丙A○○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梁育純律師 被 告 乙H○○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路○段000巷00號(在押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尤郁淳律師 被 告 甲y○○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街000巷0○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j○○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路000巷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庚○○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11樓 居臺北市○○路○段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被 告 T○○ 男 7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葉逸如律師 被 告 丙T○○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天○○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3樓 居臺北市○○○路○段000號之8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s○○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Q○○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街000號11樓(在押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律師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甲t○○ 女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律師 吳俊達律師 被 告 甲V○○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小燕律師 被 告 丙P○○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弄0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路0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p○○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律師 姚本仁律師 張瑞倫律師 被 告 巳○○ 男 7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街00巷00○0號4樓 居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丁○○ 女 8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子○○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世興律師 被 告 乙T○○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新店市○○路000號1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壹、甲○○係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霸公司)創辦人並 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該集團旗下包括公開發行並股票上市之力霸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產險)、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與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票券)等,為涵蓋銀行、票券、保險等各類重要金融服務業及傳統產業之龐大企業體,均由甲○○之至親或重要親信擔任負責人或主要幹部;民國 (下同)89 年該集團跨足通訊事業,向社會大眾募集鉅資,成立資本額高達新台幣(下同)656.8億元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亞太固網),甲○○並因事業版圖龐大,先後擔任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及名譽理事長等重要職位。緣民國87、88年間該集團力霸、嘉食化公司因經營績效不佳出現鉅額虧損,財務吃緊資金調度困難,集團公司之股價更大幅挫低,甲○○除以其豐沛之政商人脈,對政府機關要求專案紓困、及與債權金融機構協商展延貸款期限及降低貸款利率,以因應債務屆期或支付利息之壓力外,本應戮力調整集團企業體質、提昇經營績效以擺脫困局,惟其不此之圖,竟覬覦集團旗下金融事業甚至集團以外金融機構掌握之豐沛資金,妄圖藉由企業舞弊方式將資金掏出挹注集團虧損,並供其赴海外購置鉅額房地產及提供其個人、家族之奢華享受,飲鴆止渴終致力霸集團之財務黑洞不斷擴大,掏空對象由力霸、嘉食化公司擴及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銀行,嗣更延燒至亞太固網,其主要的犯罪手法為:由甲○○與其妻子丑○○○、其子女丁○○、己○○、王令湄、壬○○、辛○○、戊○○及集團內部諸多甲○○之親信共同主導,並經集團員工曲意幫助或配合,為下列行為: 一、甲○○以其親戚、友人、親信及集團員工掛名負責人,先後主導成立68家該集團內部人慣稱之「小公司」,自87、88 年間起,統合作為將力霸集團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掏 出之工具,由力霸集團旗下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力華票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亞太固網公司分別以:( 一) 長期投資該小公司;(二)將資金貸與小公司;(三)為小公司作背書保證;(四)為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五)向小公司購買房地產等不利益集團公司之交易;(六)預付小公司之虛偽之穀物、黃豆交易貨款;(七)購買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八)與小公司為假買賣、假交易;(九)小公司以鑑價不實之房地產超額貸款等名義或方式,將集團公司內部資金不斷掏出。 二、小公司間以其彼此間及與其力霸集團間之假交易資料,向金融機構詐貸鉅額款項。 三、集團內部金融事業,以要求授信戶以搭配購買一定額度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為條件,始允貸放予未合授信要件惟需款孔急之授信戶,或為其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造成金融事業及授信戶損失。 四、直接侵占集團公司之營收現金或屬公司款項。 總計甲○○等人,以上開等手法自力霸集團違法掏出之資產約600億6千萬元,自其他金融機構詐貸金額約131億元;甲○ ○、丑○○○為掩飾及隱匿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利用知情之乙P○○、I○○、丙M○○、丙庚○○、丙黃○○、丁未○○等人 以上開掏空犯罪手法以小公司將集團資金掏出之方式,再透過小公司隱匿不法犯罪所得金額共514億9253萬2443元,另以 丙M○○所管控供甲○○私人使用之乙P○○、丙庚○○、I○○ 等人帳戶挪用56億4,571萬5,056元,更以甲○○及其家族成員名義匯出美金7,372萬3,8 36元;以嘉莘等小公司名義匯出 美金2,801萬8,688.81元與利用EXCEL ORGANIGE等5家海外子公司名義償還國外銀行貸款美金4,531萬1,964.59元,共計非 法洗錢金額高達571億3,824萬7,499元與美金1億4,705萬4, 489元(相關證據及洗錢不法金額計算表均詳如洗錢專卷)。 茲將力霸集團詳細違法犯行臚列如下: 甲、力霸暨嘉食化公司部分: 甲○○除係力霸公司創辦人,並實際執掌力霸集團旗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等公司之全盤業務,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88年間嘉食化公司化纖部門出現嚴重虧損,力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及友聯產險等公司股價,於88至89年間大幅下跌,自每股約20元跌至每股5元以下,導致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以及由力霸公司等 轉投資設立之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莘公司)等(詳見附表一所示於87年前成立者共29家、於87年後成立者39家,為力霸集團內部所稱之「小公司」,以下沿用)原向金融機構貸款供作擔保之中華商銀等股票已不足擔保,必須補足差額,故由甲○○主導,自87年至89年間止,再陸續設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由甲○○之親友 (如甲○○之子丁○○)及員工 (如丙M○○等),擔 任附表一公司負責人及董監事,並由在力霸公司任職之財務會計人員兼任小公司之財務會計,然嘉莘公司等如附表一所示於87年前成立之小公司,自87年起即無實際營業,均以與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或其相互間虛偽之帳面交易,虛飾嘉莘等小公司之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發行商業本票、募集公司債,協助力霸公司等取得資金,並虛增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之營收及長期投資。茲分述手法如下: 一、虛偽交易部分: 甲○○為力霸、嘉食化及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為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登記負責人,丁○○則為力霸公司董事及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庚○○為力霸公司總經理兼該公司百貨部門之最高主管,寅○○為力霸公司會計顧問,實則為力霸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負責力霸公司與附表甲一所示公司之資金調度、往來交易、力霸公司財務報表、長期投資之增加與處分等業務。其下由丙q○○擔任力霸公司 會計副理,負責附表甲一所示力霸公司部分轉投資關係企業之會計覆核,下屬包括力霸公司會計丙m○○、甲子○○、丙Z○ ○、乙辛○○、u○○、乙d○○、乙V○○、甲g○○、G○○、 陳美虹(G○○及陳美虹二人均已離職、陳美虹另簽分偵辦)等;I○○為力霸公司財務部顧問,實則為力霸公司財務高階經理人,負責力霸公司本身及附表甲一所示力霸公司部分轉投資公司之資金調度,其下屬包括力霸公司財務乙○○、乙寅○○、陳秀美、乙O○○、方梨齡、乙C○○(已離職)、 張瓊黎(已離職)及胡家蓁(已歿)等;t○○為力霸公司財務部資深副總,並為甲o○○之主管;丙己○○為t○○之秘 書。甲o○○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資深副總,專責力霸、嘉食化 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公司與金融機構間之接洽,而其下之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乙u○○、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理乙C○○及K ○○等人亦受甲o○○指示負責力霸公司及附表甲所示力霸部 分小公司與金融機構洽商展延貸款、換票與保證等業務。甲癸 ○○(另簽分偵辦)及乙天○○為力霸公司先後任主任秘書, 乙天○○另兼任大宗物資採購之經理;巳○○(另簽分偵辦) 與乙黃○○則為力霸公司先後任採購協理;乙w○○為嘉食化公 司顧問,實則為嘉食化公司財務高階經理人,專責嘉食化公司與金融機構之接洽。丁丙○○為嘉食化公司財務經理,為附 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部分26家公司之財務主管,並負責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部分公司資金調度與金融機構之接洽,其下屬為嘉食化公司財務丙B○○、丙i○○、s○○、甲i○○及丁癸○ ○等。而乙T○○與乙己○○則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部分26家 公司之先後任會計主管,負責小嘉莘部分發票與資金流程圖之規劃及會計覆核,其下屬包括丁壬○○、b○○、丙D○○等 人。乙辰○○、乙E○○、V○○則為附表甲一小嘉莘部分26公 司先後任稽核,負責核對資金與發票流程圖、傳票與付款支票;丙M○○為嘉食化公司協理,負責甲○○個人資金調度; 乙K○○為嘉食化公司前任會計高階主管,負責嘉食化公司與 附表甲一所示公司間虛偽買賣之安排。f○○為嘉食化公司顧問,實則為嘉食化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負責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與主管機關及簽證會計師接洽。而乙a○○為嘉食 化公司財務經理,負責附表甲一嘉食化部分之9家公司財務 覆核及資金調度,其下屬包括嘉食化財務乙亥○○、丁戊○○、 A○○等;y○○及丙寅○○均為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負責 附表甲一嘉食化部分9家公司會計覆核,二人下屬包括嘉食 化會計A○○(亦兼任財務)、乙卯○○、甲巳○○、黃美月( 離職,另簽分偵辦)、甲G○○(另簽分偵辦)等。乙A○○為 嘉食化公司食品部副總經理,丙w○○為嘉食化公司貿易資深 副總,丙x○○為嘉食化公司事業二群協理,X○○為嘉食化 公司事業二群襄理,乙戌○○為嘉食化公司財務經理,另兼任 合興食品股份公司(下稱合興公司)之財務會計主管丁未○○ 與乙B○○則為嘉食化公司先後任董事會會議會議紀錄。o○ ○(原名p○○)為嘉食化公司會計,兼任合興公司之會計。c○○為總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總宜公司)負責人,甲C ○○為松怡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怡公司)負責人,甲F○○ 為禾和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禾和公司)及嘉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福公司)負責人。甲○○、c○○、甲C○○、甲F○ ○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負責人。而甲○○、丁○○ 、庚○○、t○○、寅○○、I○○、丙q○○、乙天○○、丙己 ○○、乙黃○○、乙u○○、乙C○○、丁○○、乙辰○○、乙E○○ 、V○○、丙M○○、丁未○○、乙w○○、f○○、乙A○○、K ○○、乙戌○○、丁丙○○、乙己○○、乙a○○、y○○、丙寅○○ 、丙w○○、丙x○○、X○○、乙B○○等32人均係為力霸或嘉 食化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另寅○○、丙q○○、G○○、甲子○ ○、丙m○○、u○○、乙V○○、乙d○○、丙Z○○、甲g○○、 f○○、乙己○○、丁壬○○、b○○、丙D○○、y○○、丙寅○ ○、A○○、甲巳○○、甲G○○、黃美月、o○○等22人均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 緣甲○○自66年間起,為配合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營運需求,陸續成立嘉莘公司等小公司,然迄88至89年間,鑑於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87年前成立之29家小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且小公司部分已經沒有實際經營,資金捉襟見肘,乃由甲○○指示,成立如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部分編號20-26 號、嘉食化部分編號1-9號、力霸公司部分編號11-33號部分,共39家,上開公司之負責人與董監事均由甲○○之親友或力霸公司內員工如丁○○(甲○○之子)、己○○(甲○○之子)、庚○○(甲○○之女)、辛○○(甲○○之子)、王吳玉蘭(甲○○秘書未○○之母)、丑○○○(甲○○之妻)、寅○○、王秀眉、未○○(甲○○秘書)、辰○○(力霸公司法務經理)、巳○○(力霸公司離職採購處協理)、王曉容(甲○○之姪女)、玄○○(亞太固網財務主管)、D○○、I○○、吳清輝、甲甲○○、甲丁○○(乙E○○之母 )、甲未○○(嘉食化公司總務協理)、甲K○○(丑○○○之 父)、甲o○○、乙子○○(力霸公司員工)、乙辰○○(己○○ 之妻)、張瓊鳳、乙天○○(力霸公司主任秘書)、乙A○○( 丁○○之妻舅、嘉食化公司副總經理)、乙E○○(丁○○之 妻)、乙T○○(嘉食化公司財務主管)、乙P○○(甲○○二 房)、乙Q○○(力霸公司董事)、乙Y○○(力華票券主管) 、乙h○○(力霸公司員工)、單玉敏、乙w○○、丙己○○(力 霸公司秘書)、丙庚○○(甲○○友人)、丙黃○○(力華票券 董事長)、丙M○○(嘉食化公司財務協理)、丙U○○、蔡雪 卿(甲○○之媳)、丙q○○(力霸公司會計經理)、蕭雋芳 (乙A○○之妻妹)、丁丙○○、丁未○○(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 )與譚許桂珠等擔任,其中擔任公司負責人者為乙E○○、丙M ○○、乙天○○、I○○、丙黃○○、丁未○○、丙庚○○、乙P○○ 、乙A○○、庚○○、辰○○、玄○○、辛○○、丁丙○○、甲未 ○○、乙Y○○及乙h○○等17人,每人因擔任董、監事或負責 人,每月每公司可領取3000元到5000元不等之津貼(各公司設立時間、負責人與董監事均詳見附表甲一力霸集團小公司基本資料一覽表)。上開小公司登記地址集中在與力霸公司同棟之臺北市○○○路0段000○000號6、7、8、9、10樓與 鄰近之臺北市○○○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之1等處,且自87年間起,均無何業務、倉管、行銷、採購人員,而係由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內部之財務與會計人員兼任各公司財務會計。其中由力霸公司成立附表甲一所示友台公司等33家公司,財務主管為I○○、會計主管為丙q○○,辦公地點均在臺北市 ○○○路○○000號8樓;由嘉食公司成立附表甲一所示嘉莘公司等26家公司,嘉食化公司內部稱之為「小嘉莘」集團,財務主管為丁丙○○、會計主管為乙T○○及乙己○○,先後任稽 核為乙辰○○、乙E○○、V○○,辦公地點均在臺北市○○○ 路0段000號6樓;由嘉食化公司另成立如附表所示新達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達公司)等9家公司,辦公地點則均 在臺北市○○○路0段000號6樓,財務主管為乙a○○、會計 主管為y○○。如附表甲一所示之力霸公司部分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由力霸公司員工乙O○○、乙寅○○、乙○○、丙m ○○、甲子○○、乙C○○、丙Z○○、u○○、乙d○○、乙V○○ 、甲g○○、蕭淑容、G○○、陳美虹(另簽分偵辦)、胡家 蓁(已歿)及不知情之張瓊黎、方梨齡與陳秀美等兼任。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則由嘉食化公司員工丙i○○、丙B○○、s○○、丁癸○○、甲i○○、乙己○ ○、丁壬○○、b○○、丙D○○等兼任。附表甲一所示嘉食化 部分小公司之財務會計,則由嘉食化公司員工乙亥○○、丁戊○ ○、y○○、丙寅○○、A○○、甲巳○○、黃美月(另簽分偵 辦)、甲G○○(另簽分偵辦)等兼任,每人每月兼任每家會 計或財務工作可得1000元至3000元不等之津貼(力霸、嘉食化各成立之小公司詳見附表甲一、會計s○○等個人職掌分配詳見附表甲二)。另於90年間由附表甲一所示長森、日安、東長、申聯、東嘉、申隆、申東、申佳、金東、益金、東力、冠東等小公司投資設立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森公司)及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森公司),作為力霸與嘉食化公司進口物資之用;宏森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分為乙O○○、甲子○○;鼎森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分別為乙a○○、 丁戊○○。而丁○○另先後於76、88年主導設立令宇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令宇公司)及笙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笙杰公司),令宇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分別為劉美惠、周麗清,笙杰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均為劉美惠,其運作模式如下:甲○○每日中午均召集甲o○○、I○○、丁丙○○、乙w○○等討 論資金調度,丁○○偶爾與會,由甲o○○、乙w○○說明力霸 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之銀行貸款償還狀況與資金需求,另由丁丙○○報告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部 分向銀行貸款情形及資金需求,I○○則報告附表甲一所示力霸部分小公司資金需求,丙M○○則事先向甲○○報告其掌 理甲○○個人資金部分之需求,由甲○○指示I○○、乙w○ ○、丁丙○○、甲o○○等資金調度方向後,由寅○○負責規劃 附表甲一所示力霸部分小公司、小嘉莘集團小公司、嘉食化部分小公司、宏森公司、鼎森公司、令宇公司、笙杰公司間之大宗穀物預付款交易之資金流程,並指示I○○製作附表甲一所示力霸部分小公司資金需求圖與流程圖,丁丙○○則負 責製作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之小公司資金需求表,嗣力霸部分小公司資金需求圖轉由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丙q○○、小 嘉莘集團資金需求圖部分轉由乙己○○按照資金需求,配合力 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帳務上所留存之暫收、暫付及應收、應付等,規劃佯以黃豆、玉米等大宗物資交易名義或以股東往來或借貸等方式,製作資金流程圖或發票流程圖,藉帳務上資金流動,打銷各公司前述留存帳務,並要求負責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會計之知情之丙m○○、甲子 ○○、丙Z○○、u○○、乙d○○、甲g○○、丙q○○、乙己○○ 、丁壬○○、b○○、丙D○○、甲巳○○、丙寅○○、丁戊○○、A ○○、G○○、乙V○○、y○○、陳美虹(另簽分偵辦)、 黃美月(另簽分偵辦)及甲G○○(另簽分偵辦)等人及宏森 、鼎森、令宇及笙杰等公司會計甲子○○、丁戊○○與不知情之 周麗清及劉美惠,依據資金流程圖或發票流程圖,配合開立不實之交易傳票及發票,虛增各小公司營業額,再由I○○、丁丙○○、乙a○○等指示預見前開交易均屬異常之附表甲一 所示公司財務乙O○○、乙寅○○、乙○○、丙m○○、丙i○○、 丙B○○、s○○、丁癸○○、甲i○○、乙亥○○、丁戊○○、A○ ○、乙C○○、y○○與負責宏森、鼎森、令宇及笙杰等公司 財務之乙O○○、乙a○○與不知情之劉美惠等人(會計財務執 掌部分詳見附表甲二),配合資金流程圖或發票流程圖,開立付款支票,將資金輾轉流入需求資金之甲○○控制之個人帳戶或公司帳戶,其中凡關係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及嘉食化部分小公司資金流程圖或發票流程圖,均係經丁○○核准後決行,經由前述不實交易過程,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虛偽開立發票高達1, 217億9,379萬9,698 元 。(其中力霸、嘉食化公司本身與集團關係企業為虛偽交易 美化財報部分詳如後述)。由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持附表 甲一所示小公司股票作為向金融機構借款之擔保;或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背書保證、或利用附表甲一所示之小公司名義,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或為附表甲一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為保證,或發行私募公司債募集資金。 二、力霸公司部分: (一)力霸集團以長期投資為名進行掏空: 甲○○明知力霸公司87至88年間財務窘迫,另附表甲一所示於87年前由力霸公司投資設立友台等小公司,亦已無法正常營運,為求取得資金融通,解決集團財務困境,竟基於概括犯意,自88年6月起至89年11月間止,指示甲癸○○製作 如附表甲三力霸公司長期投資一覽表所示88年6月7日力霸公司第15 屆第44次等之董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投資欣歆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歆公司)、東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欣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華公司)、達宇通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宇公司)、立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瑋公司)、聯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凱公司)、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達公司)、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宇公司)、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森公司)、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國公司)、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菁國公司)、立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億公司)、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鳴加公司)、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彥輝公司)、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高公司)、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樹嘉公司)、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禾公司)、毅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彥公司)等18家公司,並安排由丙己○ ○等人擔任欣歆公司等18家公司負責人,金額總計為42億3,100萬元。然如附表甲三所示時間之董事會均未實際召開, 均係甲癸○○先在議事錄紀錄處蓋用「甲癸○○」私章後,再將 議事錄連同簽到簿交付董事簽名,僅形式上完成董事會程序。甲○○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寅○○,負責欣歆等公司之設立登記程序及規劃調度欣歆公司等設立登記所需資金,凡力霸公司投資欣歆公司等前開18家公司設立之資金,均由力霸公司先自集團內部其他公司取得資金匯入力霸公司名下所屬帳戶後,再由力霸公司名下帳戶轉匯入欣歆公司等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等供設立登記驗資之帳戶後,待查核設立登記資本無誤後,旋即將投資款項轉出,並未作為欣歆等上開18家公司實際營運之用。力霸公司雖先後於88至89年度財務報表將投資欣歆公司共42億3100萬元部分列為長期投資,然欣歆等公司均無實際營業,致生損害於力霸公司,且顯僅藉此虛飾財報,致88及89年度力霸公司財務報表虛偽記載上開鉅額長期投資。 (二)以購買無價值之公司股票虛列長期投資美化財報進行掏空:90年12月間,甲○○明知富嘉、昌嘉、新鴻等公司均無實際營業,僅係力霸公司等投資設立作為對外取得資金管道,竟仍指示甲癸○○製作該公司90年12月6日第16屆第32次董 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分別以每股10.4元購入昌嘉公司股票700 萬股、每股10.4元購入富嘉公司股票92 0萬股、每股10元購入新鴻公司股票990萬股,金額達2億6,74 8萬元;前開90 年度董事會亦未實際召開,仍由甲癸○○先在議事錄紀錄 處蓋用「甲癸○○」私章後,再將議事錄連同簽到簿交付董事 簽名,僅形式上完成董事會程序。嗣由甲○○決定分向彥輝公司、冠國公司、力森公司等分別購入上開昌嘉等公司之股票。力霸公司90年度財務報表亦將上開90年度以2億6,748萬元購入昌嘉等公司股票,列入長期投資項下,惟昌嘉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每股價值極低,致生損害於力霸公司,且僅有虛飾財務報表之效,致力霸公司90年度財務報表就長期投資部分虛增2億6,748萬元。 (三)處分力霸公司持有長期投資但應收帳款未予收回進行掏空部分: 甲○○及寅○○2人均明知力霸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列 有長期股權投資高達約131億元,其中對無實際營業之立瑋 等公司長期投資金額高達58億4,448萬8,000元,一旦按立瑋等公司淨值作為計算長期投資之基準將出現資產減損,為求虛飾力霸公司財務報表,二人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3月起至6月止,由甲○○指示寅○○欲處分長期投資之公司股票及數量,再由寅○○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會計經理丙卯○○備妥董事會提案交付力霸公司主任秘書乙天○○,由乙天 ○○製作95年3月3日第17屆第42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提案通過力霸公司出售友台等22家小公司股票、股數為380萬股 不等。繼之製作95年6月2日第17屆第47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提案通過出售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1,000萬股、 價款共4 千萬元,認列處分利益為718萬元;繼之又製作95 年6月27日第18屆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記載提案通過出售玉章、東力、東展、力森、菁國等5家公司股票,股數各為3300萬股、1480萬股、980萬股、2,890萬股及2,890萬股(處分明細詳見附表甲四力霸公司95年度出售股票明細表)。然上開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均係乙天○○先在議事錄紀錄處蓋用 「乙天○○」私章後,交由力霸公司董事在簽到簿簽名,形式 上完成董事會程序,會議議事錄完成後,再由甲○○決定以附表甲四所示之價格與數量處分長期投資,由寅○○指示會計部門製作出售股票明細表,惟甲○○雖決意將力霸公司持有之前述友台公司股票賣出,然友台等公司均未實際經營,淨值極低,竟以每股單價為4至15元不等出售予台莘公司等 ,三次處分價款分為8億9246萬7280元、4000萬元及8億4,990萬元等,但均僅收取2成價款,甚者在收取2成價款後旋即 將股票過戶予買受之台莘公司等,餘8成價款則收取買受人 台莘公司等所簽發之票期為長達1年之支票,至96年1月8日 尚有10億5,793萬8,985元處分價款未收回,惟因如附表甲四所示買受人台莘公司等均未實際經營,且顯毫無希望得以收回,已致力霸公司受有重大損害。且力霸公司95年第三季財務報表認列處分利益高達1億4,169萬5,000元,規避原應認 列之長期投資減損損失3億2,791萬1,00 0元,藉此虛飾財報,致財務報表虛偽記載上開處分利益。 (四)力霸公司與關係企業虛偽交易美化財報部分: 甲○○,t○○、乙黃○○、寅○○、I○○、乙天○○、 丁丙○○、乙己○○及乙辛○○等均明知力霸公司並未與日安公司 、金東公司、東長公司、長森公司、友台公司、申聯公司、申東公司、益金公司、申利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冠國公司、冠東公司、申佳公司、彥輝公司、勇禾公司(以上日安等公司為附表甲一所示力霸部分小公司)、仁湖公司、棟宏公司、鑫營公司、章華公司、世湘公司、玉章公司、力章公司、育聯公司、英湘公司、台莘公司、欣湖公司、佩亞公司、棟信公司及程星公司(以上仁湖等公司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部分小公司)等公司間有何實際之大宗穀物買賣或其他交易,竟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89年3月29日 起至95年6月29日止,及自95年7月6日起至95年12月29日止 ,因欲將資金自力霸公司移轉至有資金需求之集團內其他公司,甲○○遂指示寅○○安排力霸公司與日安公司等進行預付大宗穀物款、預付黃豆款、預付玉米款、預付進口貨款、預付貨款等名目之帳面交易及相關資金發票流程,甲○○復指示乙天○○擔任大宗穀物採購經理,在大宗穀物相關之請採 購單上蓋章核准,復要求巳○○(另案偵辦)、乙黃○○需在 乙天○○負責之請採購單上蓋章核准,乙天○○、巳○○及乙黃○ ○等並在事先備妥之力霸公司統一發票上蓋章;就帳面交易流程部分,若係由力霸公司進貨,由乙己○○持資金發票流程 圖或口頭告知乙辛○○向何公司進貨與數量金額,由乙辛○○填 妥請採購單內容,先後交由乙天○○、巳○○、乙黃○○簽核後 ,嗣交由甲○○在請採購單上蓋用「董事長丑○○○」之職章核准後,再由知情之乙辛○○與不知情之u○○與劉美令等 製作力霸公司轉帳傳票,寅○○、t○○二人均明知力霸公司與前開日安公司間之預付大宗穀物款、預付黃豆款、預付玉米款、預付進口貨款、預付貨款等均屬虛偽交易,且與傳票檢附之力霸公司正常採購單據全然不同,竟仍予以蓋章簽核。嗣由知情之負責上開日安等公司之會計甲子○○、丙m○○ 、丙q○○、G○○、丙D○○、b○○、丁壬○○、乙己○○、乙d ○○、u○○、甲g○○等,製作各該公司與力霸公司間進行 轉預付大宗穀物等不實交易之轉帳傳票後,並交由可預見前開交易均屬異常之日安等公司財務乙寅○○、乙O○○、乙○○ 、丙B○○、丙i○○、s○○、丁癸○○、甲i○○、丙m○○、乙C ○○及胡家蓁(已歿)等完成收款程序。總計89年3月29日 至94年4月14日間力霸公司以預付玉米款、預付大宗穀物貨 款或預付黃豆款名義支付日安等公司款項達17億6,594萬元 ,95年5月17日至95年12月29日間,則支付預付工料款項達8億7,516萬9, 599元予力長等公司,致力霸公司受有損害金 額達26億4,110萬9,599元。另力霸公司自88-95年第三季為 止,以預付玉米款、預付大宗穀物貨款或預付黃豆款名義銷售予東展等公司之金額達29億2,685萬3,000元。並分別在88至95年度力霸公司財務報表中,將前開交易金額納入表示為正常交易,為不實記載。 (五)甲○○以暫借款方式業務侵占部分: 1、甲○○、庚○○、I○○及丙己○○均明知甲○○僅係力霸公 司董事,不得將力霸公司各事業部門之收入據為己有,甲○○、庚○○、丙己○○、I○○等四人共同基於意圖為甲○○ 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竟自94年4月17日起至95年4月24日止,另自95年8月21起至95年12月25日止,陸續在如附表 甲五所示之時間,由甲○○指示I○○領取力霸公司百貨部門(即衣蝶百貨)之現金營收,I○○再轉告不知情之力霸公司百貨事業部衣蝶生活流行館行政總監乙l○○或衣蝶百貨 台北館及衣蝶S館主計處處長午○○,由乙l○○或午○○指 示台北館出納課長乙m○○、出納尤華蓉、會計陳秋雲、衣蝶 S 館出納課長李書慧、出納股長林書如、出納張秀萍等人,由張秀萍等將衣蝶百貨之現金營收,將百貨部門臺北二館部分之營收現金連同繳款單,送回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8樓之力霸公司交付丙己○○點收,繼之由丙己○○在前開繳 款單「財務」欄核蓋「高級專員丙己○○」章表示收訖,並將 領得百貨部門現金營收親交甲○○收執。甲○○為避免力霸公司現金收入帳面無法吻合,於力霸公司財務處進行年度盤點時,指示丙己○○以自己名義填寫「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暫借款申請書(代傳票)」,將甲○○侵占之百貨部分現金營收,以「業務週轉金」名義申請短期墊款方式沖帳,然從未歸還短期墊款。合計甲○○以前開方式,自94年4月17日 起至95年12月25日止,侵占衣蝶百貨臺北二館營收現金共82筆,金額達1億6,455萬元。 2、甲○○夫妻以直接撥款至人頭帳戶方式業務侵占部分: 甲○○為力霸、嘉食化及小公司嘉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為力霸公司董事長,二人竟均共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之不法所有,自88年1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及自 95年7 月3日起至96年1月2日止,由甲○○利用每日中午召 開之資金調度會議,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I○○、丁丙○○與 嘉食化公司首席協理丙M○○等,透過資金調度之方式,將嘉 莘公司等之資金,輾轉匯至甲○○所掌控之丙黃○○設於中華 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丙庚○○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乙P○○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丙M○○設於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I○○設於 中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丁未○○設於中華商銀帳號 00000000000000號等及丙庚○○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並由丙M○○按照甲○○指示不知 情之力霸、嘉食化與附表甲二所示小公司財務人員,開立支票或取得現金後交付甲○○與丑○○○個人,作為支付甲○○以其子女丁○○等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本息、家族醫療費用、購買私人物品、返還個人借款、個人與家族稅金、買回亞太固網股票或作為丑○○○個人私用,總計甲○○以上開方式侵占款項,高達55億2,312萬1,288元,丑○○○以上開方式侵占款項,達1億2250萬3768元。 (六)庚○○以暫借款方式業務侵占部分: 庚○○係力霸公司總經理,為力霸公司百貨部門最高主管,明知該公司百貨部門營收由力霸公司統籌運用,不得據為己有,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4年8 月12 日起至95年6月23日止,及自95年9月20日起至95年12 月12日止(詳細侵占時間見附表甲六),陸續指示知情之力霸公司秘書丙己○○,以支付廠商貨款等為由,填具力霸公司 暫借款申請書(代傳票)申請「業務週轉金」,取得未開立抬頭或以抬頭為擁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擁宇公司)、尚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尚品公司)、鑫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林公司)及軒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軒藝公司)等之力霸公司支票或本票,惟庚○○取得前述力霸公司支票及本票並未實際用於支付尚品公司、尚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尚品裝修公司)、鑫林公司、擁宇公司或軒藝公司等,竟將前開力霸公司票據抬頭為鑫林公司、尚品公司、擁宇公司與軒藝公司部分塗銷,直接存入由其指示力霸公司百貨事業部總部採購處處長兼設計企畫處處長C○○、衣蝶百貨副總經理甲T○○2 人在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行開立之帳號為 000000000000號之「C○○及甲T○○」聯名帳戶內,並由庚 ○○實際掌控上開帳戶資金進出調度,該以業務周轉金名義取得之上開支票或本票,從未用以支付尚品裝修公司或其他與衣蝶百貨有關之裝潢款項,亦未作為力霸公司百貨部門員工年終獎金之用。總計庚○○以前開方式,自94年8月12日 起至95年12月12日止,侵占力霸公司款項總計達1億1,692萬元。 (七)力霸公司未經鑑價高價購買關係企業之股票作為債權擔保以掏空公司資產部分: 甲○○執掌亞太固網之全盤業務,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亞太固網於95年度每股淨值未達5元,未上市盤價 甚至低於每股1元,然因93年間中華商銀以搭售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債為條件同意貸款4億元予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德公司),至95年9至10月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即 將到期,寶德公司要求力霸等公司贖回,然經力霸公司方面以欠缺資金為由不願贖回,寶德公司勉強同意力霸公司等另提供亞太固網股票1萬625仟股質押擔保。甲○○就此指示,由力霸公司以95年9月11日第18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提案 因理財投資需要,向朵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彥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遠高於亞太固網每 股淨值之每股9.045元價格、總價款7,344萬5,400元,購買 亞太固網股票,再將購得之前開亞太固網股票設質與寶德公司,且上開董事會會議並未實際召開,亦由甲○○指示乙天○ ○製作董事會議事錄,並在議事錄紀錄處蓋用「乙天○○」私 章後,交由董事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會議程序。以此方式使力霸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使力霸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八)以力霸公司為首擔任關係企業授信案件背書保證以掏空公司資產部分: 甲○○、甲o○○、丁丙○○、乙u○○、乙C○○、K○○等 人均明知如附表甲一所示之小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欠缺償債之資力,非藉創造帳面交易,虛飾財務報表,並由力霸公司為背書保證,恐難自金融機構取得融資或將貸款展期降息,竟違背其職務,由甲○○指示寅○○等透過彼此虛偽交易,拉高營業額,方式已如犯罪事實一所述。並自92年1月間起 至95 年底止,為使小公司得以順利自金融機構融資,復共 同意圖基於為他人不法之利益概括犯意聯絡,由丁丙○○告知 小公司檢附貸款本 (支票)或背書保證內容,行文給力霸公 司,由不知此部分情事之會計處經辦甲g○○收文簽辦並製作 「背書保證評估表」,逐級呈由知情之寅○○、I○○、乙u ○○等蓋章簽核,末由甲○○蓋用「董事長丑○○○」或「總經理庚○○(甲)」等職章核定。另甲○○明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自93年間起已多次行文要求力霸公司改善對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等缺失,竟不顧力霸公司本身財務困窘,雖甲g○○自95年2月間起,就力 霸公司95年2月7日為益金公司向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4,200萬元背書保證案,95年7月11日為章華、立瑋及玉章公司向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展延貸款 4,000萬元背書保證案、95年7月17日為金東公司向中國信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4,000萬元案,95年10月為 程星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展延貸款4,035萬元案,95年 10月為連恒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展延貸款9,954萬元案 ,95年10月為仁湖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1億4,000萬元案,95年10月為章華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1億700萬元案背書保證案,95年10月為玉章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展延貸款2,900萬元 案,95年10月為力章公司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展延貸款 7,308萬元案,95年11月為嘉莘公司向臺灣銀行信義分行展 延貸款1,472萬2,500元案(以上為舊案展延)及95年10月為世湘公司向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貸1億3,700萬元等案,均在背書保證評估表上已簽註「最近一年度無業務往來金額,不符合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之意見,甲○○竟仍執意由力霸公司為益金公司等為背書保證,明顯違反力霸公司內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中,不得為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之規範。另甲○○為規避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一倍之限制,竟於95年2月間,指示乙天○○製作95年2 月23日第17屆第41次董事會會議議事錄,提案通過將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二倍。然此會議亦未實際召開,仍由乙天○○先行製妥議事錄並在紀錄處蓋用「乙天○○」印 章後,持議事錄與簽到簿交董事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程序。力霸公司至95年第三季止累積對外背書保證額度達41億8,012 萬5,000元,已經超過力霸公司95年第3季財報揭露之資產淨值31億8,142萬9000元,且均係對於甲○○所實際控 制之如附表甲一等小公司之借款擔保,形同對單一企業體背書保證。而甲○○、甲o○○、丁丙○○、乙u○○、乙C○○及K ○○等藉由力霸公司為益金等公司背書保證,使益金公司等得以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 三、嘉食化公司部分: (一)嘉食化公司以資金長期投資為名進行掏空部分: 甲○○為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嘉食化公司87至88年間財務窘迫,如附表甲一所示於87年以前由嘉食化公司投資設立之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隆公司)、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佳公司)與東力公司等,亦已無法正常營運,而勇禾公司、毅彥公司、樹嘉公司、瑞高公司、冠國公司、力森公司、展宇公司與菁達公司等均係力霸公司遂求因應財務困境而投資設立,均無實際營運,為求取得資金融通,解決集團財務困境,竟基於概括犯意,自87年2 月起至90年12月間止,指示丁未○○製作如附表甲七嘉食化公 司長期投資董事會一覽表所示87年2月11日嘉食化公司第11 屆第17次等之董事會議事錄,決議通過投資申隆公司、申佳公司、東力公司、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南公司)、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棟宏公司)、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利公司)、欣歆公司、東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司)、欣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華公司)、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達公司)、富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嘉公司)、凱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碩公司)、立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宏公司)、展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湖公司)、瑞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森公司)、新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鴻公司)、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達公司)、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嘉公司)、勇禾公司、毅彥公司、樹嘉公司、瑞高公司、冠國公司、力森公司、展宇公司與菁達公司(投資之各股單價及數量如附表甲七所示)。其中連南、棟宏、申利、欣歆、東華、欣華、新達、富嘉、凱碩、立宏、展湖、瑞森、新鴻、蓉達、及昌嘉公司部分,指派如附表甲一所示丙M○○等人擔任公司 負責人,總計投資金額為39億2,324萬元。然如附表甲七所 示時間之董事會均未實際召開,均係由丁未○○委由f○○備 妥前開長期投資董事會議案後,由丁未○○在附表甲七所示董 事會議事錄上蓋用個人印章表明為紀錄後,將該董事會議事錄連同簽到簿交付董事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流程。甲○○並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乙T○○與f○○,負責連南、棟宏 、新達、富嘉、凱碩、立宏、展湖、瑞森、新鴻、蓉達及昌嘉公司等公司之設立登記程序及規劃調度連南公司等設立登記所需資金,凡嘉食化公司投資連南公司等設立之資金,均於匯入連南公司等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等供設立登記驗資之帳戶後,待查核設立登記資本無誤後,旋即將投資款項轉出,並未作為連南等上開18家公司實際營運之用。嘉食化公司雖先後87 至90年度財務報表將投資連南等公司共39億2, 324萬元部分列入長期投資項下,然連南等公司既自87年起 均無實際營運,並無投資價值,上開長期投資,顯致嘉食化公司受有重大損害,且僅有虛飾財報之效,致87至90年度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合計就長期投資部分虛偽記載金額高達虛列39億2,324 萬元。 (二)處分嘉食化公司持有長期投資應收帳款未予收回進行掏空部分: 甲○○為嘉食化公司董事,f○○為嘉食化公司會計高階經理人,二人均明知嘉食化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長期股權投資項下,對無實際營業之申隆等公司長期投資金額高達31億5,438萬1,000元,一旦申隆等公司按其實際淨值作為計算長期投資之基準將出現資產減損,為求虛飾力霸公司財務報表,二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陸續於95年3月、同年6月,由甲○○指示f○○欲處分長期投資之公司股票及數量及製作董事會議事錄提案,記載95年3月3日第13屆第41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出售東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00萬股 、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申利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270萬股、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2萬股、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5萬股、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80萬股、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70萬股、申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90萬股、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00 萬股、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毅彥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460萬股、菁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展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00萬股、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1萬3,084股」,另95年6月27日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議事 錄,決議通過:「出售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股、 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00萬股、新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50 萬股」之議事錄,然上開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均係丁未○○及乙B○○在議事錄紀錄處上蓋用渠等私章後,交由嘉 食化公司董事在簽到簿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程序,會議議事錄完成後再由甲○○決定處分長期投資每股售價為5到 13元不等,買受人為鳴加等公司,出售數量為2900萬股不等。(詳見附表甲八嘉食化公司95年度處分股票明細表)。另於95年12月間,甲○○及f○○復為避免主管機關要求對嘉食化公司持股超過47%以上之公司編制合併報表之要求,甲○○復指示f○○處分嘉食化公司長期投資之富嘉、立宏、凱碩、瑞森、展湖、昌嘉等公司之股票,以每股7.7元至9.6元不等之價格,賣出8,010萬股不等之數量予毅彥公司等四 家公司(詳見附表甲八嘉食化公司處分股票明細表),亦由f○○製作出售股票明細表交付會計人員執行。甲○○明知東華等公司均未實際經營,淨值極低,竟以每股單價為5至 13元不等出售予鳴加公司等,且僅收取5至10%價款,在收 取部分價款後旋即將股票過戶予附表甲八所示買受之鳴加公司等,價款則收取附表甲八所示買受人鳴加等公司所簽發之票期為長達1年以上之支票,至96年1月1日尚有16億8,319萬5,000 元處分價款未收回,惟附表甲八所示買受人鳴加等公司均未實際經營,且以鳴加公司等資力,毫無希望得以收回,致嘉食化公司受有重大損害;另嘉食化公司95年財務報表虛列處分長期投資利益達1億4, 293萬6,000元,竟規避原應認列之長期投資減損損失,藉此虛飾財報。 (三)以嘉食化公司為首擔任關係企業授信案件背書保證致嘉食化公司受有損害部分: 甲○○、丁○○、甲o○○、丁丙○○、I○○、乙u○○、 乙C○○、K○○等人均明知如附表甲一所示之小公司並未實 際營運,欠缺償債之資力,非藉創造帳面交易,虛飾財務報表,並由嘉食化公司為背書保證,恐難自金融機構取得融資或將貸款展期降息,竟違背渠等職務,由甲○○指示寅○○等以犯罪事實一所述之方式,透過彼此虛偽交易,拉高營業額。並自92年3月間起迄95年底止,為使如嘉莘、力長、仁 湖、程星、鑫營、章華、棟信、連恆、玉章、世湘、佩亞、連湘、英湘、欣湖、力章、連南、棟宏、瑞森、輝東(以上為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或嘉食化部分小公司)及申聯、日安、益金、金東、長森、東長、友台、申佳、申隆、申東(以上屬附表甲一所示力霸部分小公司)得以順利自金融機構融資,其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概括犯意聯絡,由丁丙 ○○或I○○告知負責前開嘉莘等公司會計人員乙己○○等檢 附貸款本 (支票)或背書保證內容,行文給嘉食化公司,由 知情之會計處經辦乙卯○○或甲G○○(另簽分偵辦)收文簽辦 並製作「背書保證評估表」,先後呈由知情之f○○蓋章簽核、丁○○蓋用「總經理王令榆」簽核,末由甲○○蓋用「董事長丑○○○」職章核定。另乙卯○○雖在嘉食化公司93年 9月24日為世湘公司向萬泰銀行辦理貸款展期5000萬元背書 保證案之背書評估表中註明「背書保證金額與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不相當」、93年10月28日為連湘公司向建華銀行忠孝分行辦理貸款展延5812萬5000元背書保證案之背書保證評估表中註明「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為251萬5000元,與背 書保證金額不相當」、95年10月7日為連南公司向力華票券 辦理貸款1億200萬元背書保證案之背書保證評估表中註明「連南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無業務往來,不符合背書保證對象」,f○○亦不同意為前開三案為背書保證,然甲○○、丁○○、丁丙○○等仍執意由嘉食化公司為連南等公司為背書保證 ,明顯違反嘉食化公司內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中,有關不得為無業務往來公司為背書保證,或為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不得超過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100%之規範。 另甲○○為規避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一倍之限制,竟先於95年2月間,仍指示丁未○○製作95年2月14 日第13屆第39次董事會會議議事錄,提案通過將該公司背書保證總額提高為公司淨值2倍。然此會議亦未實際召開,仍 由丁未○○委由f○○製妥議事錄後,由丁未○○先在議事錄紀 錄處蓋用其私章後,將議事錄與簽到簿交董事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程序。嘉食化公司至95年第三季為止累積對外背書保證餘度達24億6756萬5000元(其中為附表甲一所示嘉莘等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20億7,95 6萬5,000元),而與嘉食 化公司95年第3季財報揭露之資產淨值30億357萬7000元相較,累積背書保證餘額為淨值之三分之二以上,且均係對於甲○○所實際控制之如附表甲一等小公司之借款擔保,形同對單一企業體背書保證。而甲○○、甲o○○、丁丙○○、乙u○○ 、乙C○○及K○○等藉由力霸公司為益金等公司背書保證, 使嘉莘公司等得以向金融機構詐得貸款。 (四)嘉食化公司與關係企業間虛偽買賣美化財務報表部分: 甲○○為嘉食化公司實際負責人,丁○○為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均明知嘉食化公司財務窘迫,為求虛飾財務報表及調度資金,陸續主導下列不實之交易: 1、甲○○、丁○○、丁丙○○、乙K○○(另案偵辦中)、乙己○○ 、I○○、寅○○、丙q○○、乙己○○、乙a○○、y○○、f ○○等均明知嘉食化公司並未與笙杰公司、令宇公司、力霸公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未實際經營之世湘公司、力章公司、鑫營公司、嘉莘公司、英湘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申聯公司、東展公司、匯聯公司、金東公司、日安公司、玉章公司、長森公司、東長公司、連湘公司、仁湖公司、台莘公司、聯凱公司、輝東公司、欣湖公司、友台公司、展宇公司、益金公司、菁達公司、瑞森公司、程星公司、連恆公司、佩嘉公司、申隆公司、富嘉公司、展湖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申利公司、力長公司等,有何實際之大宗玉米或黃豆之預付款交易,竟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1月6日起至94年間止,因欲將力霸、嘉食化或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中資金充裕者移轉至有資金需求之其他公司,資金流程中部分由嘉食化公司與笙杰公司等進行「預付內購原料款」等名目之虛偽帳面交易,甲○○遂指示寅○○、I○○安排力霸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力霸公司部分小公司部分之資金與發票流程、另指示丁丙○○安排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公司部分 之資金來源與流向,乙己○○則按丁丙○○提供資金資料負責安 排附表甲一所示小公司發票流程,乙己○○並委由知情之乙a○ ○、y○○安排附表甲一所示嘉食化部分小公司之資金與發票流程,嗣由知情之負責上開世湘等公司之會計b○○、丙D ○○、乙己○○、丙q○○、丙m○○、丁壬○○、甲子○○、G○○ 、甲巳○○、丙寅○○等及不知情之周麗清及劉美惠等,製作各 該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進行預付內購玉米與黃豆等不實交易之轉帳傳票後,並交由可預見前開交易均屬異常之世湘等公司財務丙B○○、s○○、丁癸○○、乙寅○○、乙○○、丙i○○ 、甲i○○、乙O○○、乙亥○○、A○○、乙C○○、y○○與不 知情之張瓊黎及劉美惠等完成收付款程序。再由稽核乙辰○○ 、乙E○○、V○○等覆核資金流程圖與傳票、支票金額是否 相符並蓋核准章後,將支票交由丁未○○用印,由乙己○○將有 關嘉食化公司及附表甲一所示小嘉莘集團與嘉食化部分小公司之資金流程圖、發票流程圖與發票交由丁○○簽名核示後辦理。而其中89年度上半年英湘、益金、友台、菁達、冠國、東長、日安、棟信、台莘、匯聯及仁湖等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間帳面上虛偽之玉米買賣金額達7億3,746萬3,000元,惟同 年7月間起,即因帳面沖轉之需要取消買賣合約,而英湘等公 司所開立返還嘉食化公司預付款之支票,遲至93年間方全數收回。 總計88至94年度,前開嘉食化公司向世湘公司等虛偽進貨之預付玉米黃豆款之買賣,交易金額達53億6,938萬3,763元。另88至94年度,嘉食化公司以虛偽交易售予附表甲一連湘等公司之金額達3億8,311萬6,000元。並分別在89至94年度嘉食 化公司財務報表中,將前開交易款項均表示為正常交易所得,為不實記載。 2、甲○○、丁○○、乙w○○、乙A○○及嘉食化財務部經理乙戌○ ○、嘉食化公司事業二群協理丙x○○、嘉食化事業二群襄理 X○○等,分為嘉食化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均違背其職務,自94年至95年間,明知嘉食化公司與合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司)間並無玉米之預付款交易往來,而由甲○○指示丁○○、乙w○○,乙w○○ 轉知兼任合興公司財務會計主管之乙戌○○,由乙戌○○指示丙x ○○或X○○,要求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間進行「玉米預付」名義之帳面交易,由X○○按乙戌○○指示之數量、價格 填具嘉食化公司訂貨單,由嘉食化公司方面開立發票,乙戌○ ○復指示負責知情之合興公司之會計o○○(原名p○○)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並由不知情之負責合興公司財務之乙亥 ○○簽發以合興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部分連同嘉食化公司開立之發票,供乙w○○為嘉食化公司向金融機構持客票融資 之用,待合興公司開立之付款支票到期,嘉食化公司就以銷貨退回之方式,由乙戌○○指示X○○填具折扣折讓申請書, 辦理合興公司向嘉食化公司預付之玉米買賣銷貨退回,並由知情之丙x○○、乙A○○、丁○○等先後在折扣折讓申請表上 簽核,合興公司藉此取得資金可支付到期之付款支票,之後合興公司再開次筆之付款支票,供乙w○○持之以上開方式繼 續融資。總計不實交易金額高達2億7,289萬2,242元(開發票 者計1億2,232萬7,158元),然自96年初起,合興公司所開立 之上開支票,已陸續跳票約數百萬元,導致嘉食化隨時可能遭銀行追索,損及嘉食化公司之利益。 3、甲○○、乙w○○、丁○○、丙x○○、乙戌○○、嘉食化公司貿 易處經理丙w○○等分為嘉食化公司之負責人與經理人,竟違 背其職務,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為求套取資金,陸續於95年7 到9月間,由甲○○指示乙w○○、丁○○、乙A○○等尋覓願為 帳面虛偽交易之配合廠商,而乙w○○、乙A○○則轉指示由丙w ○○、丙x○○等尋得願意配合之總宜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總 宜公司)負責人c○○、松怡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松怡公司)負責人甲C○○、禾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禾合公司)及嘉 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嘉福公司)負責人甲F○○等廠商,續 由乙戌○○負責安排資金調度。交易方式為丙x○○等指示嘉食 化臺中廠人員製作向總宜等公司採購玉米之不實請採購單與註明「外賣」實未進行驗收之驗收單,再由由總宜公司等出具不實之發票予嘉食化公司請款,嘉食化公司再持配合廠商出具之發票向銀行申請信用狀,作為支付買受玉米之貨款,並交給配合廠商押匯取得現金後,旋由嘉食化公司再向配合廠商買回玉米,配合廠商並按乙戌○○之指示將上開貨款匯往 指定帳戶,而配合廠商總宜等公司賺取每公斤0.01元至0.05元不等之佣金,實際交易狀況詳如下述: (1)總宜公司: 經丙w○○徵得c○○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月 1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之國內信用狀計1563萬元給總宜公司,總宜公司繼之於8月2及3日將1,560萬元匯至乙戌○ ○指定之鼎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00 000000000000號帳戶。總宜公司獲取佣金3萬元。 (2)松怡公司: 經丙x○○徵得甲C○○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月2 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信用狀及台灣銀行95年8月23日開證之國內信用狀、金額合計為2332萬5000元予松怡公司 ,松怡公司在押匯取得貨款後,分別在95年8月4日、8月25日、9月29日先後匯款1,512萬元、810萬100元、960萬元至乙戌○○指定之丙庚○○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繼之松怡公司負責人復應丙x○○、乙戌 ○○之要求,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9月28日台灣銀行延平分行開證金額為968萬元之之國內信用狀予松怡公司,松怡公司在押匯取得貨款後,扣除手續費後,在同年10月 31日匯款292萬5,000元至乙戌○○指定之旺群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於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松怡公司共獲取佣金21萬元。 (3)嘉福公司: 經丙x○○徵得甲F○○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7月2 8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開證、金額為1042萬元國內信用狀予嘉福公司,經嘉福公司押匯取得現金後,由嘉福公司於 95年731日以匯款1041萬9980元至乙戌○○指定之I○○設 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嘉福公 司因此取得佣金2萬元。 (4)禾合公司: 經丙x○○徵得甲F○○同意後,由嘉食化公司提供95年8月 24日、95年9月29日先後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延平分行開證、金額分為554萬9,430元、397萬5,000元之 國內信用狀予嘉福公司,禾合及嘉福公司旋於95年8月25日、95年9月29日先後匯款549萬9,930元、373萬7,500元至乙戌○○指定之嘉食化公司設於中華商銀營業部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禾合公司所得佣金為金8萬7,500元。 惟上開交易僅有資金往來,並無實際貨物進出,總計前開 帳面交易金額約為6,858萬元,並在95年度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中虛列為嘉食化公司之進項來源,致嘉食化公司95 年度財務報表不實。 (五)嘉食化公司未經鑑價高價購買關係企業之股票,作為債權擔保掏空公司資產部分: 甲○○執掌亞太固網之全盤業務,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亞太固網於95年度每股淨值未達5元,未上市盤價 甚至低於每股1元,然因93年間中華商銀以搭售力霸及嘉食 化公司債為條件同意貸款4億元予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德公司),至95年9至10月間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即 將到期,寶德公司要求力霸等公司贖回,然經力霸公司方面以欠缺資金為由不願贖回,寶德公司勉強同意力霸公司等另提供亞太固網股票1萬625仟股質押擔保。甲○○就此指示,由嘉食化公司以95年9月8日第14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提案, 向欣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遠 高於亞太固網每股淨值之每股9.045元價格,購買亞太固網 271萬5,000股,其中256萬5,000股設質予寶德公司作為該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債之擔保,總價款達2,455萬7,175元,購買亞太固網股票,再將購得之前開亞太固網股票設質與寶德公司,且上開董事會會議並未實際召開,亦由甲○○指示f○○先行備妥會議紀錄,交由乙B○○在會議紀錄蓋印後經董 事簽名,形式上完成董事會會議程序,甲○○以此方式使嘉食化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使嘉食化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四、甲○○為籌措資金支應力霸或嘉食化公司財務調度,指示甲o ○○、丁丙○○等人,共同意圖為力霸集團不法所有或利益, 甲o○○復指示知情之乙u○○、K○○與乙C○○,商議運用力 霸集團既有或另行成立之關係企業如世湘公司、力長公司、連恆公司、輝東公司、棟信公司、蓉達公司、棟宏公司、連南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新達公司、程星公司、益金公司、東展公司、申聯公司、仁湖公司、申利公司、日安公司、金東公司、長森公司、欣湖公司、玉章公司、連湘公司、嘉莘公司、章華公司、東長公司、申隆公司、匯聯公司、申佳公司、立瑋公司、鑫營公司、佩亞公司、申東公司、瑞森公司、佩嘉公司、友台公司及笙杰公司等36家無實際交易公司,依甲○○等人事先計畫之圖示表,按月使前揭關係企業公司間依固定序列或彼此交叉之方式,透過財務會計製作虛偽未實際交易之大宗穀物買賣資料,以美化各關係企業公司之財務報表,並委託不知情會計師辦理財務報表簽證。復由甲○○主導,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為上開公司之債務為擔保,詳見犯罪事實二(八)、三(三),嗣上開關係企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丙庚○○、乙P○○、I○○、乙A○○、丙q ○○、乙E○○、丙黃○○、乙辰○○、辰○○、丙M○○、未○○ 、丁未○○等,明知前情,亦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承辦人員持 前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向慶豐商業銀行等25 家金融機構申請授信額度時,配合辦理對保程序,自87年起至95年12月29日止以此提供不實財務資料方式向前開金融機構詐騙取得貸款(詳細行庫及自87年起至95年止歷次貸款授信情形參見附表甲九),或於貸款期限屆至時,繼續持前述不實財務資料,致上揭24家金融機構仍誤信上開36家關係企業公司財務資料為真實,以使上揭金融行庫產生錯誤,給予世湘公司等36家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取得貸款展期之期限利益,累計力霸集團因此詐貸獲取金額或展期利益約為131億元 (詳細計算金額詳附表甲十),資金悉由甲○○統籌運用。乙、力華票券部分: 一、甲○○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丙M○○、甲o○○等人分別 為力霸集團財務部門之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及專任顧問等職,力霸集團初期力霸、嘉食化公司等以經營大宗物資進口為主要業務,嗣因亞洲金融風暴、集團經營績效不佳等原因致集團資金短缺改造,甲○○為順利取融通資金挹注財務缺口,並取得進入股票市場所需之資金,於86年5月間,由甲○ ○主導,夥由丙Y○○共同基於為將資金掏出供力霸集團使用 之犯意聯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向財政部前金融局申請籌 設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華票券),86年7月 間所有集資成立力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共151位發起 人召開第一次發起人會議,並推己○○為主席,其中中華商銀挹注13億8千萬元為股款,力霸公司挹注3億9千萬元為股 款,遠東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挹注3億元為股款,三家公司挹 注之資金共達20 億7千萬元為最大宗,總計該力華票券資本額計24億2千萬元,會中並擬定公司章程,同年8月14日向財政部申請籌設許可;87年1月17日奉財政部核准許可籌備, 同年4月14日徵足股款,嗣並舉行第二次發起人會議,由己 ○○、乙L○、丙Y○○、高繁雄、丁丑○○、戊○○,以中華商 銀法人代表當選董事,甲○○以中國力霸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甲I○○以遠東倉儲法人代表當選董事,魏明春以嘉莘 公司法人代表當選董事,董事共計9席,庚○○以中國力霸 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徐步青以連湘公司法人代表當選監事,監事共計2席;同日該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 己○○、乙L○及丙Y○○當選常務董事,聘任丙Y○○為總經理 ,乙t○○為副總經理,並選任己○○為董事長,乙L○為副董 事長,開始籌劃力華票券經營運作,同年5月13日取得公司 登記執照,同年8月10日正式經財政部金融局核准設立。甲 ○○為配合力霸集團向各金融機關授信套取資金,復積極成立無實際交易小公司,由力霸集團旗下員工擔任負責人,其中世湘公司、力章公司由乙P○○擔任負責人,力長公司由丙庚 ○○擔任負責人,連恆公司、連南公司、英湘公司由丙M○○ 擔任負責人,德台公司、輝東公司、蓉達公司由丁未○○擔任 負責人、棟信公司、棟宏公司由丁未○○擔任負責人,新達公 司、程星公司、益金公司、、冠東公司由乙天○○擔任負責人 ,東展公司、申聯公司由乙A○○擔任負責人,仁湖公司、申 利公司、日安公司由I○○擔任負責人,金東公司由玄○○任負責人,長森公司由辰○○任負責人,均明知該等公司無實際營業,仍共同基於概括犯意,願意以負責人身份,於授信過程簽訂契約並作保證,使該小公司向力華票券取得授信貸款或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違法將資金自力華票券掏出。 二、甲○○明知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遠翔公司、遠強公司、遠暉公司、遠新公司、遠森公司、遠富公司均屬力霸集團旗下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且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均屬無實際交易、營業公司,即使提供授信額度足額擔保,信其所發行之保證本票確實為其業務所需,仍在不得授信範圍,惟其竟與丙Y○○、Y○○、丁庚○○、己 ○○及乙L○等人,共同基於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以及使力霸 集團獲得不法利益之犯意,先由甲○○交由力華票券總經理丙Y○○指示業務經理Y○○、襄理丁庚○○製作徵信報告、授 信審核表,陳核至授信審核委員會,由甲○○指示授信審核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再由董事長己○○用印交董事會討論,形式上完成授信程序;己○○、甲○○、乙L○等董事會成 員,遂於力華票券新開張營業前一日之87年8月27日下午3時,在臺北市○○○路0段0號3樓會議室召開第一屆第五次董 事會,包裹表決通過上述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仁湖公司、棟信公司額度為:1億7千萬、1億8千萬、1億6千萬、1億6千萬、1億6千萬、1億9千萬,另予遠翔公司、遠強公司、遠暉公司、遠新公司、遠森公司、遠富公司等公司每家5 千萬之額度;同年9月25日下午6時許,又於台北市○○○路0段00號12樓,召開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明知申聯公司、 金東公司、長森公司及日安公司均無實際交易、營業,亦均為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仍包裹表決通過申聯公司、金東公司、長森公司及日安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1億7千萬、1億6千萬、1億5千萬及1億4千萬之額度;同年10月15日下午6時,又於台北市○○○路0段00號5樓,召開第 一屆第七次董事會,表決通過力霸集團關係企業陸輝公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授與1億之額度,累計力華票券公 司設立或開業前後之87年度,在甲○○等人主導掌控下,即集中授信於力霸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計21億7千 萬,已接近力華票券公司資本額,顯係決意將利用力華票券資金悉數掏出供集團使用。 三、於88年間,除前述87年度已經通過授信之公司額度均獲得續約展期外,甲○○、丙Y○○、乙L○、己○○、Y○○及丁庚○ ○等承前犯意,均明知東展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申利公司、世湘公司、德台公司、益金公司、輝東公司亦均屬力霸集團所控制之關係企業,且為均無實際交易公司,非屬可授信對象,又以前述相同方式指示丙Y○○交丁庚○○、Y○ ○,命令承辦人員製作徵信報告及授信審核表,以形式完備授信程序,甲○○、乙L○等人又陸續於88年1月22日、5月14 日、10月5日,第一屆第11次、第16次、第21次董事會,通過 東展公司、連南公司、棟宏公司(第11次),申利公司及遠東倉儲公司、(第16次),世湘公司、德台公司(均為第21次 )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授信案,分別授與1億5千萬、1億 8千萬、1億7千萬、1億9千萬、1億2200萬、9千2百萬、1億6千萬之額度;另於5月14日、11月23日第一屆第10次、第35次 及第53次常董會,通過程星公司(有增貸額度)、益金公司、輝東公司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案,分別授與9千5百萬、2億8千萬、1億5千萬之額度;總計88年度授與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含無實際交易公司額度即達36億5千9百萬。迨88年12月23日,力華票券獲准變更為公開發行公司,成為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客體。 四、按票券商之管理,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授權訂定之子法票券 商管理辦法規定,為使金融機關授信風險不至於因過於集中單一關係企業,產生風險危機難以預知控管,關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規定,自應準用銀行法之規定,力華票券為因應法律要求,並使業務單位遵循此一風險管理,遂於88年12月24日所召開第一屆第22次董事會,通過力華票券金融公司授信風險管理辦法,於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之同一集團企業,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公司群:一、經由法人轉投資關係,而持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權百分之五十以上。二、該公司與核心公司之資本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或董監事)持有或出資者。三、同一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於第三條規定:集團企業別授信限額;對同一集團企業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五。以與銀行法之規定相調和;至89年度,除於89年8月1日以前述相同方式及程序通過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冠東公司之1億8千萬新貸案外,其餘前述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均以重新徵信、授信程序,經過董事會通過,均予訂立續約1年之授信契約(詳細授信累積情形,詳 如附表乙一);而依力華票券公司88年度之淨值為26億240萬 9千元(力華票券淨值詳如附表乙二),是依力華票券公司授 信風險管理辦法所規定,前述程星公司等共計31家力霸集團關係公司累積授信總額自不得超過前述淨值數額,然甲○○、己○○、乙L○、丙Y○○、Y○○、丁庚○○等人仍無視於風 險避免集中於關係企業之規定,共同意圖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與使力霸集團獲有不法利益之犯意,於89年度累積對於上揭世湘公司、力長公司、連恒公司、德台公司、輝東公司、棟信公司、新達公司、蓉達公司、程星公司、東展公司、棟宏公司、連南公司、仁湖公司、力章公司、英湘公司、申聯公司、申利公司、金東公司、日安公司、長森公司、益金公司及冠東公司等22家公司無實際交易公司及遠新公司、遠森公司、遠富公司、陸輝營造公司、遠東倉儲公司、遠翔公司、遠強公司、遠暉公司及東森華榮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力霸集 團同一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已達36億3240萬(詳如附表乙一),遠遠超過力華票券公司之淨值10億。89年12月29日,力華票券前董事長己○○解除董事長職務,由丙黃○ ○依甲○○指示接任董事長一職,並經第1屆第70次常董會 通過,丙黃○○乃延續甲○○意志,協助其透過力華票券公司 獲取力霸集團融通所需資金。又甲○○、丙黃○○等人接續於 90年度,仍無視於對無實際交易公司授信,以及對力霸集團關係企業集中授信超過公司淨值之規定,將直接嚴重影響力華票券公司對於資金之機會利益及償債風險控管,仍對於力霸集團旗下程星公司等22家無實際交易公司及共計31家關係企業累積授信,額度雖有所調整仍高達30億2638萬(詳如附表乙一),仍超過89年度力華票券淨值27億403萬2千元(詳如附表乙二),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 五、復按為加強票券商之監督及管理,配合國家金融政策,促進貨幣市場之健全發展,並保障市場交易人之權益,於90年7月 9 日通過票券金融管理法,使票券金融業之管理取得法源依據;第30條主管機關對於票券金融公司就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得予合理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及第369 條之11規定;為此,90年10月17日,財政部以台財融 (四) 字第0000000000號令訂定發布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規定,全文共計7點,第三點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關係人 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35,其中以無擔保方式承作者,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20。至此,明確規範關於票券金融行業關於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之內容。是力華票券董事長之丙黃○○、總經理丙Y○ ○,及力華票券業務部門之相關承辦人員,對此一規定均應知之甚詳,若擅予違背即屬損害力華票券之利益。惟於90 年 度力華票券在丙黃○○、丙Y○○、Y○○、乙L○等人依循甲○ ○指示下仍強力護航力霸集團之前述關係企業,完全無視票券業對於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上限之法律規範,為規避此一規定,甚至於製作徵信報告時,Y○○竟要求帳務管理員丁庚 ○○將前述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冠東公司、益金公司、程星公司、新達公司、德台公司及輝東公司註記為非關係人,以規避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額之規定,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對於同一關係企業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總額累積之控管,截至90 年11月29日止,累積對程星公司等力霸集團無實際交易公司之授信高達30億2638萬元(詳如附表乙一),遠遠超過力華票券89年度淨值27億403萬2千元(詳如附表乙二),更遑論其淨值之百分之35。 六、乙f○○於91年6月25日起接替丙Y○○擔任力華票券總經理一職 ,吳國禎則於91年8月5日接替Y○○擔任業務部經理職務,直至95年2月27日離職後,始擔任中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經理 ;乙f○○與W○○任職力華票券期間,甲○○為使力霸集團 短期資金得以繼續獲致紓解,仍承續前述手法,於其任職力華票券期間,均明知世湘公司等22家公司,均屬力霸集團負責人甲○○所設立控制之無實際交易公司,且該等公司間互相係以無實際買賣而虛偽對開銷售、進貨統一發票,充擬營業實積,虛增公司營業額,以不實之經營、財務資料取得授信額度;為保障力華票券債權及股東利益,倘虛設公司申請授信,縱使提供相當之擔保,仍非屬可以授信之範圍,況該22家公司多提供關係企業上市公司(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或中華商銀)股票及未上市公司股票(世湘、棟信等公司,詳如附表乙三擔保品一欄表),所估算出之股票價值,均不足授信餘額,總計押質不足達7億3226萬4千元;且該22 家 公司因屬力霸集團所控制之公司,為力霸集團之同一關係企業,所累積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力華票券年度淨值之百分之35,實際在力華票券所累積之額度已經遠遠超過前述標準,顯然違反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之規定下,詎乙f○○、W○ ○與甲○○、丙黃○○等人共同意圖損害力華票券公司之利益 ,且為使該22家公司所取得之資金延期償還,以避免因無續約致使力霸集團產生資金缺口,竟自91年間起,在甲○○主導及董事長丙黃○○積極配合,由乙f○○及W○○掌握業務單 位,帳務管理員丙V○○之承意配合,製作形式徵信報告及授 信審核表陳核,再由甲○○、丙黃○○掌握董事會通過相關授 信案件之續約之前述相同方式,陸續完成重新授信,以使世湘等22家之無實際交易公司,承作授信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續約(22家力霸集團關係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程序、擔保情形、展期及陳核請詳參附表乙三、乙四);足使力華票券因對力霸集團同一關係企業之無實際交易公司累積授信,受有無法償還債權及風險過於集中之損害,甚至於製作徵信報告時,由W○○要求帳務管理員丙V○○將前述力霸 集團關係企業:冠東公司、益金公司、程星公司、新達公司、德台公司及輝東公司註記為非關係人,以規避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總額之規定,同使力霸集團受有因虛偽授信取得之不法利益,累計91、92、93、94、95年度世湘公司等力霸集團關係企業之授信額,分別為30億518萬、27億1548萬、26 億7470萬、26億6120萬、26億1310萬(授信公司及詳細授信金額請參附表一),明顯超過力華票券90、91、92、93、94年度淨值:29億5345萬4千、30億3156萬7千、31億37 13 萬5 千、32億1485萬3千、33億5143萬1千之百分之35(詳附表二),均超過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0條及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限額第三點規定,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及使力霸集團取得不法利益。甲○○以前述方式,利用無實際交易公司名義自力華票券取得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額度及展期,並藉此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換取短期循環流動資金,使力霸集團自87 年 至95年間,由力華票券累積發行之商業本票取得流通資金數額計665億770萬元(詳如附表乙五),至96年1月31日止, 仍有餘額25億1600萬元未償還,該等商業本票計14億8060 萬為合作金庫銀行等人持有中(22家公司未償還餘額及本票持有人詳見附表六),其餘10億254萬則屬力華票券之庫存 ;又前述22家力霸集團無實際交易公司,於取得資金後,部分轉存入友聯產險、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部分用作證券公司證券交割款,或作為證券金融公司融資款,少部分結購外匯,亦有作為關係企業公司設立資本額款,多數則在流入關係企業後流用,或為償兌發行商業本票到期票款,或為電匯或交換提示轉存其他金融機構關係公司帳戶,或為轉存金融機構放款備償專戶。另自87年8月27日,力華票券第一屆 第五次董事會至95年12月18日第三屆第30次董事會中通過力霸集團關係人授信案,相關會議紀錄均由管理部丙y○○依其 職責負責擔任紀錄工作,其明知董事會中之董事出席人員,並未均到開會現場出席會議,卻仍於其職務所掌之董事會或常董會會議紀錄中,記載每位董事或常董均出席之意旨,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對於董事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管理之正確性,以及未實際出席董事會及常董會之董監事權益。 七、甲○○亦明知力華票券、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均為其所掌控之集團公司,其間人事為悉盡由其掌控,且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已於92年8月間向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所發行 公司債亦無從順利對外募資,竟罔顧力華票券股東投資人權益,與曾自91年6月11日起至92年8月31日在力華票券擔任總顧問之丙午○○、力霸公司資深副總經理t○○、力華票券總 經理乙f○○及力華票券業務經理W○○等,共同意圖損害力 華票券及使力霸集團受有不法利益,積極對外推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債券,其方式有三: (一)藉丙午○○在金融界30餘年之資歷,親自在外招攬客戶,表 示可取得力華票券授信,惟須搭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債,於該等公司同意並給付佣金後,即可將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交付給甲○○或t○○,再透過甲○○或丙午○○直 接指示力華票券乙f○○及W○○,令帳務管理員至客戶處 辦理後續授信事宜。 (二)甲○○透過自己之政商人脈,得知需要授信之中小企業,並將同時將訊息透露給t○○,由t○○交代乙f○○及W ○○循前述方式作業。 (三)由乙f○○及W○○自行開發授信客戶,再交由力華票券帳 務管理員辦理後續授信及公司債買賣事宜。 甲○○、t○○、乙f○○及W○○基於前述分工,遂 利用宏中興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授信情形詳如附表乙七;公司細目及搭買公司債數額,詳如附表乙八)資金困窘,營運狀況不佳,在其他金融機構無法順利貸得款項之情形下,以無擔保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惟需搭買認購力霸及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為條件之不合營業常規方式,違背職務使該等公司取得倍數或較高之授信額度,惟部分作為資金融通,其餘均為購買公司債,且在未依實際徵信程序下,全然配合甲○○、丙午○○、t○○之指示,其運 作方式為於與客戶談妥確認公司債認購數額、期限及利率後,再由t○○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債券承辦人陳美虹(92年至95年5月30日)及K○○(95年5月30日之後),或嘉食化公司債券承辦人y○○(92年至95年5月30日) 及乙戌○○,統籌辦理公司債之發行、會計師簽證、律師簽 證及印刷廠印製公司債等行政事務,印製完成之公司債,再由前述承辦人交付予W○○、丙午○○,轉交授信戶持有 或由力華票券保管。宏中興業等公司於不得已情況下購買公司債後,均誤以為買公司債係提徵為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之擔保;乙f○○及W○○且為規避力華票券此一搭售 力霸、嘉食化公司債違法行為遭主管機關查核,竟均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授信審核表上之擔保品一欄中,填載「無」,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對於授信戶擔保品之管理及授信申請戶提供實質擔保狀況之正確性;經累計力華票券授信戶以此方式搭買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債數額達6億元,此舉 無疑使力華票券資金,以此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方式流入力霸集團,其中領航服飾公司、中華公明生物科技公司均已倒閉不知去向,其餘公司還款能力不佳,仍與力華票券協商債務中,均足生損害於力華票券,使力霸集團獲有不法利益。甲○○、乙f○○、W○○、丙午○○、t○○等人所 經手搭售之公司債均超過1億元。 丙、友聯產險部分: 一、甲○○係力霸集團創辦人,亦係友聯產險等力霸集團旗下公司及無實際營運之連恆公司、連南公司、菁達公司、程星公司、仁湖公司、英湘公司、連湘公司、棟信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長森公司、金東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冠東公司、德台公司、樹嘉公司、力森公司、勇禾公司、瑞高公司、輝東公司等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丑○○○係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長;甲K○○係丑○○○之父,自民國79年7 月1日起至92年7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乙P○○係甲○○ 之前妻,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迄今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參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對外代表友聯產險;丁○○係甲○○之次子,自84年起迄今擔任友聯產險副董事長、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力霸公司董事,負責參與友聯產險、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重大契約或授信、融資案件之審核及決策;子○○為甲○○之弟,自77年7月1日起迄今擔任係友聯產險董事並擔任總經理,職奉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會議之決議,並綜理友聯產險保險、放款、投資、人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乙E○○為丁○ ○之妻,自78年7月30日起迄今擔任友聯產險董事,負責參與 友聯產險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議;辛○○為甲○○之子,自94年6月3日起迄今擔任友聯產險董事,負責參與友聯公司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議;丙Q○○自87 年 8月1日起至95年7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之財務長,負責參與友聯產險重大財務、投資、授信事務之審核,並向總經理及董事會報告;E○○自89年7月1日起至90年12月1日擔任財務部 經理,負責綜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審核;乙D○○分 別自90年12月1日起迄今擔任友聯產險財務經理及自92年起擔 任董事會紀錄,負責綜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審核及董事會紀錄;V○○自83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22日擔任財務 部高級專員,負責輔佐經理管理財務部及放款、投資事務之覆核;乙W○○自86年6月1日至90年10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財務 部資金運用科科長、襄理,負責放款、投資事務之初審;丙A ○○自89年8月21日至93年1月9日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辦事員 、專員,負責放款徵信、經辦投資事務;g○○自89年4 月1 日迄今擔任友聯產險財務部辦事員、資金運用科專員,負責放款徵信、經辦投資事務。而甲K○○、乙P○○、丁○○、子 ○○、乙E○○、辛○○、丙Q○○、E○○、乙D○○、V○○ 、乙W○○、丙A○○及g○○等均係受友聯產險全體股東之委 託,審慎依據友聯公司所規定之相關投資及徵、授信準則、主管機關關於金融機構徵、授信作業規範及保險法等法令規範辦理資金投資、對客戶授信或資金供給業務,均係為友聯產險處理事務之人。 二、依據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及財政部為避免對於授信戶之同一關係人授信過度集中,並防範關係人間因經營失控產生連鎖效應損害金融機構債權而制定之「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友聯公司公司於辦理投資、授信業務時應注意如下規範: (一)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保險法第146之2條) (二)保險業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每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保險法第146之3條) (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限制: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 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同一關係人之範圍,包含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配偶為負責人之事業;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 之1至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及第369條之11 規定。另 第146條之3第3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146條之3第3項規定及向保 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保險法第146之7條、第146之8條) (四)保險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保險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本辦法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放款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保險業編制內聘用(任)之全體員工,但不包括保險業務員。本辦法所稱同一利害關係人係指保險業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及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2條) (五)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對同一放款額戶之每筆或合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一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出席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未予迴避者,其表決不計入表決權數。前項放款限額、放款總餘額、放款條件及同類放款對象規定如下:1、放款限額,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對同一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三十。2、所稱放款總餘額,指保險業業其負 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五倍。所稱十足擔保,指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放款餘額,應不高於放款當時對其提出之擔保品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之一定成數。保險業依本法第146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保險業應建立放款限制對象、關係企業及相關自然人之放款歸戶制度資料,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5條) (六)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其單一交易金額未達新台幣一億元者,得以新台幣一億元為最高限額,且交易總餘額不得逾新台幣二億元。(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第4點) (七)(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3條)企業放款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1、短期放款(一年期以下之放款): (1)放款戶資料表。 (2)登記證件影本。 (3)章程或合夥契約影本。 (4)董監事名冊影本。 (5)股東名簿或合夥名冊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7)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8)最近稅捐機關納稅證明影本。 (9)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10) 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2、中長期放款(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放款): (1)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包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歸戶餘額及本次申貸金額,下同)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2)其他中長期放款: 除與前款一至十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加送個案預計資金來源去路表、營運計畫、現金流量預估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預估損益表。 (八)(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19條)企業放款案件之徵信範圍如下: 1、短期放款: (1)企業之組織沿革。 (2)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3)企業之設備規模概況。 (4)業務概況(附產銷量值表)。 (5)存款及放款往來情形。 (6)保證人一般信譽(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7)財務狀況。 (8)產業概況。 2、中長期放款: (1)週轉資金放款(包括短期放款展期續約超過一年以上者):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總放款金額達新台幣二億元者,另增加償還能力分析。 (2)其他中長期放款:除與前款一至八目相同外,另增加營運計畫與分期償還能力分析。 3、中長期放款: 除與前款一至五目相同外,另增加行業展望、營運計畫。 (九)辦理放款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people)、資金用途 (purpose)、償還來源 (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放款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 (5P)核貸之。 辦理放款業務應具有風險管理意識,對借款戶資金用途宜注意評估其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放款、股票質押放款業務等宜加強評估其放款風險,並依有關法規自訂風險管理之相關規定。辦理企業放款,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必要時得徵提合併財務報表,以瞭解聯屬企業整體之財務資訊,俾綜合評估其實際資金需求。 (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1~33條) (十)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固定資產,應先洽請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交易金額如達10億以上者,應先請2家以上專業鑑價機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要點第6條) 三、緣於民國88年間起,力霸集團實際負責人甲○○因嘉食化公司投資化纖廠虧損嚴重,復以嘉食化及力霸公司股票在銀行設質比例過高,股價下跌回補壓力沉重,竟與丁○○、子○○,共同基於掏取友聯產險資金挹注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資金缺口之犯意聯絡,在有違背職務犯意聯絡之甲K○○、乙P○○ 、丁○○、子○○、乙E○○、辛○○、丙Q○○、E○○、乙D ○○、V○○、乙W○○、丙A○○及g○○之配合作業程序下 ,以「買賣不動產」、「擔保品放款」方式,掏取友聯產險公司資產,茲將渠等犯行臚列如下: (一)以虛偽不實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動產買賣付款方式將友聯產險資金融通予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甲○○等虛設之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長森、連恆、連湘、程星及益金等11家人頭公司,藉此間接掏空友聯產險逾新台幣 (下同)12 億5,081萬9,000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l條第l項第2、3款之犯行部分: 甲○○因力霸集團資金嚴重短缺,在融資款項還本繳息壓力下,為彌補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且因控制關係知悉集團內之友聯產險尚有可運用資金,竟與甲K○○ 、丁○○、子○○、乙E○○及丙Q○○,共同基於使友聯公司 為不利益交易及違背保險業經營規範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8年1月間起至89年7月間在友聯公司完全未評估之情況下,將如附表丙1所示乏人問津、有安全疑慮或與訂戶間存有產權 糾紛之不動產,以虛偽不實且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動產買賣付款方式虛偽出售與友聯產險,套取友聯產險資金達12億5,081萬9,000元。渠等為符合內部程序,明知友聯產險並未詳細評估此等不動產投資需求,且此等購買不動產之交易,將造成友聯產險擁有大量無法產生立即利益之不動產,詎仍由甲○○與丙Q○○事先談妥,於簽約時即支付高達約8成之款項 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且不利益之條件,再由丙Q○○指示財務 部不知虛偽交易之承辦人乙W○○、丙A○○製作簽呈,逐級經 不知此部分虛偽交易情事之財務部高級專員V○○、財務部經理E○○、會簽不知虛偽交易之會計部經理丙d○○後,轉 呈財務長丙Q○○、總經理子○○、董事長甲K○○核章;且渠 等明知依法必須提交友聯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然前開等不動產交易均由甲○○指示力霸公司主任秘書乙天○○製作業 經董事決議通過之虛偽不實董事會會議紀錄,復將該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交由甲K○○、丁○○、子○○、乙E○○等 董事會成員簽章於董事會簽到簿,渠等董事均明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無行使董事職權,竟共同基於違背董事職務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虛偽配合製作虛偽不實之董事會紀錄,致生損害於友聯產險;待甲○○等自友聯產險非法套取資金後,再以「內部銷售作業錯誤」、「受921地震影響無 法順利完工」等為由,分別於簽約後不久,即由友聯產險或力霸、嘉食化公司等主動提出「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陸續將大部分不動產解約;依常理力霸等公司應立即退還預付房地款及依約支付違約金,然友聯產險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甚至同意連恆等人頭公司及力霸、嘉食化以開立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迄今,並調降違約金,任由甲○○將前開協議解約不動產尋覓買主再次出售與他人,達到一屋二賣之不法目的。截至95年12月29日,力霸、嘉食化及連恆等公司僅還款3億7, 626萬8,408元,總計藉此不合營業常規且違背職務之不動產交易掏空友聯產險逾12億5,081萬9,000元。詳細交易情形分述如下: 1、88年1月至7月間,甲○○、丁○○等人明知力霸集團亟需資金週轉,利用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10家小公司與力霸公司簽訂契約購買桃園縣八德市○○段○號12463等218戶房地契約,僅支付10%預付款並未實際取得所有權,因依保險法第146條之3 規定,保險業者不得辦理信用貸款,竟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以買賣不動產為名,實與甲K○○、乙E○○、丁○○、子 ○○、丙Q○○等人共謀以虛偽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及使友聯公 司為不利益交易之概括犯意聯絡,對連恆、程星、仁湖、英湘、連湘、棟信、棟宏、匯聯國際、連南及長森等10家小公司辦理無擔保貸款。首先,甲○○、丁○○、子○○、丙Q○ ○等人明知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仍指示乙天○○分別於88年1 月8日(第16屆第60次)、88年1月13日(第16屆第61次)、88年1月16日(第16屆第62次)、88年1月28日(第16屆第64次)、88年2月9日(第16屆第66次)、88年2月12日(第16 屆第67次)、88年4月8日(第16屆第72次)、88年4月16日 (第16屆第73次)、88年4月28日(第16屆第75次)、88年6月28日(第17屆第7次)製作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決議由 友聯產險向連恆等10家小公司以9億2,764萬元購買桃園縣八德市○○段○號12463等218戶房地,並經甲K○○、丁○○、 乙E○○等董事簽名,友聯產險竟於簽約後10日內即支付7億4, 040萬元(總價款9億2,764萬元,逾總價款8成),供甲○○、丁○○等人使用。因前述房地所有權無法移轉過戶,甲○○等人惟恐保險局查獲該公司違法信用貸款,於89年2至6月間,以「921震災無法完工」為由主動要求解約,並將7億4,040萬元列為應收帳款,惟友聯產險卻僅向前述公司索回不到 4成之解約金,解約迄今連恆等公司僅還款友聯產險3億366萬 元,至令尚欠友聯產險4億3,674萬7,000元。 2、89年6月間,友聯產險向關係人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山河」房 地 (址設:台北縣中和市大智段成功南路)計41戶(含17 停車位),總價款2億4,715萬4,520元,友聯產險於簽約之始, 即支付2億1,865萬4,000元之高額預付款(高達總價款之8成),本筆合約第6條規定「不動產,乙方保證產權清楚,若有 他人主張權利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由乙方負責於尾款付清前速予理清,若甲方因丙受有損害,甲方應負有完全賠償責任,惟力霸公司以其中30戶及15停車位以「產權爭議」為由遲未辦理過戶,89年8月間雙方協議簽訂「解除前述不動產買賣 契約」解約,友聯產險於89年9月11日至90年4月30日間陸續召開董事會同意解約,並授權董事長及經理處理一切事宜。依理力霸產險應立即退還解約款1億5,203萬1,386元及支付違 約金,惟力霸產險卻以開立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另僅提供力森國際公司、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兩家淨值均低於實收資本額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並於92年5月26日第18屆第51次董事會同意展延,並 調降違約金,任由力霸公司展期6次延欠迄今,解約迄今期間 力霸公司僅還款4,223萬1, 386元,至令尚欠友聯產險1億980 萬元。 3、89年6月間,友聯產險另向嘉食化公司購買「力霸山河」22戶 (含18停車位)及「力霸湖濱」房地 (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東 湖段3小段)2 戶(含15停車位),總價款2億4667萬4,680元,友聯產險於簽約時即支付2億3,691萬5,000元之高額預付 款,逾總價款8成,惟嘉食化公司又以前述部分房地「權利 含有瑕疵無法依約過戶」為由未辦理過戶,雙方協議訂定「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依理嘉食化公司應立即退還解解約款1億1,677萬7,022元及支付違約金,惟嘉食化公司卻以開 立遠期票據方式不斷展延,僅提供瑞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其淨值均低於實收資本額公司 作為連帶保證人,友聯產險亦未積極訴追前述債權,並於92年6月27日第l8屆第56次董事會同意嘉食化公司展延至92年 12月31日,並調降違約金,解約迄今嘉食化公司僅還款友聯產險3,037萬7,022元,至今尚欠友聯產險8,640萬元。 4、89年6月間,子○○、丙Q○○明知位於台北市○○區○○段0 ○段○000○000地號之土地已由嘉食化公司共同設定第1順 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華南商業銀行,作為借款之擔保,不符合友聯產險利益及作業規範且毫無任何保障,詎渠等為套取友聯產險資金供嘉食化公司運用之不法目的,竟與甲○○、丁○○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將嘉食化公司所持有之前開土地,先以買賣之名,出售與甲○○、丁○○所掌控之無實際營運亦無資力之益金公司,復由益金公司以總價5,485萬元出 售與友聯產險,友聯產險即與益金公司簽訂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契約,即於簽約時即支付高達4,388萬元之預付款,逾 總價款8成,藉此不法套取友聯產險5,485萬元,致友聯公司因此遭受5,485萬元之重大損害。嗣91年6月間,嘉食化公司因所發行公司債到期無法履約與華南銀行商談展期事宜,經華南銀行調閱擔保品土地謄本,始發現前開土地,早於89 年 6月移轉與友聯產險,遂要求嘉新公司立即全數清償欠款,嗣 經不斷協商,華南銀行要求至少前開擔保品土地恢復原狀,始能同意展延。甲○○遂指示子○○、丙Q○○,復將前開土 地以5,542萬元賣回與嘉新公司,友聯產險竟再次與嘉食化公 司簽訂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契約,僅收取約1成8(1,000 萬元)之預付款即辦理過戶,並同意嘉食化公司分期付款,亦生重大損害於友聯公司。 (二)以違背審慎授信職務,放款予由甲○○操控且無實際營運之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菁達、瑞高國際、輝東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17家人頭公司及人頭丙M○○、丁未○ ○等金額達35億230萬元,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l條第l項 第3款之犯行部分: (犯罪時間等詳如附表丙2) 甲○○、丁○○、子○○、甲K○○、乙P○○、乙E○○、 辛○○、丙Q○○、E○○、乙D○○、V○○、乙W○○、丙A○ ○及g○○等受友聯產險委任,應審慎注意放款任務之董事、經理人、受雇人等,均知悉友聯產險為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審慎注意放款流程,於辦理放款案件時,應依據保險法、相關行政規章、金融機構辦理徵、授信之準則及授信5P原則處理,並以為友聯產險創造利益及規避風險為最大依歸,同時明知依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3 條、第4條規定,「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 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證人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所謂十足擔保,係保險業徵提不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暨友聯產險「內部控制-擔保放款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規定,企業戶之擔保放款案件需注意借款戶之負債比率、流動比率及虧損情形,並自行對外委託作成鑑價報告後,始得召開董事會核決是否通過,詎仍因親屬關係或為領薪酬庸及職位陞遷等因素,於清楚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菁達、瑞高、輝東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17家公司,係甲○○、丁○○指示有犯意聯絡之力霸集團員工乙天○○、I○○、玄○○、丙M○○ 、丙黃○○、丁未○○及未○○等分別擔任掛名負責人、董監事 而成立之人頭公司,並無實際營運,友聯產險放款所得將為甲○○所使用之情況下,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連續自88年10月起至95 年6月,由甲○○指示丙Q○○借款予前揭17家人頭 公司、借款金額及利率等放款條件,再由丙Q○○指示財務部 承辦人乙W○○、丙A○○、g○○等製作簽呈,並逐級經財務 部高級專員V○○、財務部經理E○○、乙D○○,轉呈財務 長丙Q○○、總經理子○○、董事長甲K○○、乙P○○核章後, 依法必須提交友聯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然前開仁湖等公司放款案,均由甲○○指示乙天○○或乙D○○製作業經董事決 議通過放款之虛偽不實董事會紀錄,復將虛偽不實之董事會議紀錄交由甲K○○、乙P○○、丁○○、子○○、乙E○○、辛 ○○等董事會成員簽章於董事會簽到簿,渠等董事均明知董事會並未實際召開,亦無行使董事職權,為使友聯公司放款供甲○○調度使用,竟共同基於違背董事職務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虛偽配合製作虛偽不實之董事會紀錄後,交由乙W ○○、丙A○○及g○○等基層徵信經辦人員與借款仁湖等公 司之財務人員接洽,徵提所需之放款文件;乙W○○、丙A○○ 及g○○等本於專業訓練及經驗,於徵信過程中,理應對保險法令所明文規定之放款限額有所認識,且對仁湖等17家人頭公司均係分別設立於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辦公處所內,顯與力霸、嘉食化公司有相當關連性,顯為友聯產險之實質關係人,且財務會計人員又均係一人負責多家不同公司等情有相當程度之暸解,詎乙W○○、丙A○○及g○○,僅徵提部 分基本放款所需文件,以符形式,違背承辦放款案件應本於專業,忠實執行實質徵信職務,對於以不動產抵押擔保之放款案件,並未主動委任之專業機構進行估價,僅依據放款公司所呈不動產鑑價報告上鑑價值是否足額,為主要之不動產擔保放款之放貸依據,且對所擔保之多筆不動產前已有多家金融機構前順位之高額抵押權,友聯產險顯非第一順位抵押權人,竟仍予以放款;另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明知應以市價7成為最高放款值,竟配合丙Q○○指示,以9成核貸並 製作簽呈,轉呈V○○、E○○、乙D○○、丙Q○○、子○○ 等簽章同意後,即行完成資格之審查,綜上,附表B各筆放 款案件,均在承辦人員不為職務上應為之實際徵提、授信,而在不符合上揭法令及內部作業規範之情況下完成放款程序或展延放款期限,致友聯產險產生逾35億230萬元不良放款 之重大損害。 丁、中華商銀部分: 一、甲○○於民國81年1月至92年7月間,擔任中華商銀之創辦人兼董事長,中華商銀並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甲○○雖於92年7月以後辭任董事長,惟仍任該銀行常 務董事,中華商銀之常務董事會(下稱常董會)、董事會及全行會議,仍由其主持,為中華商銀之實際負責人,T○○自92年7、8月間起擔任該行副董事長、丙T○○為該行總經理 、亦為授信審議委員會(下稱授審會)主席,且甲○○、丙T ○○均為中華商銀之常務董事,渠2人與T○○為中華商銀常 董會成員、t○○為中華商銀常駐監察人,同時亦為力霸公司副總經理,戊○○為甲○○之女,於90年間升任中華商銀副總經理兼財務部協理(96年1月10日離職),綜理該行財務 ,並負責督導中華商銀北部地區分行之業務,如太原路分行、松江分行、南京東路分行等均為其督導範圍,甲y○○原為 中華商銀審查部經理,現為副總經理、丙j○○原為松江分行 經理,現為審查部經理、天○○88年間為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經理,現已退休、乙H○○88年間為南港分行副理,89年3月間 升任太原路分行經理迄今,同時身兼中華商銀企金北四區區經理、W○○原為力華票券協理,95年3月1日起任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渠等均為該銀行辦理授信案件之人員;辛○○為甲○○之子,87年起在中華商銀任職,歷任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負責消費金融部、現金卡部之現金卡、信用卡發行、管理、債權催收等業務,上列之人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董事、監 察人及經理人,均為受中華商銀全體股東之委託,對外代表中華商銀,有為中華商銀處理事務之權責;丙午○○92年6月起 任力華票券顧問;93年9月1日任亞太行動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行動)顧問;甲s○○自89年5月20日起任力華票 券副總經理,93年間自力華票券公司離職,同年12月經丙午○ ○介紹,擔任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顧問;丁未○○為嘉食化 公司主任秘書、丁丙○○為力霸集團小公司財務主管,均為力 霸集團所屬之人員;壬○○亦為甲○○之子,又名「王勞倫斯,Wang, Lawrence Lin-shing」,88年至89年間曾任職中華商銀,現為翊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景公司)及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康公司)總裁兼實際負責人、甲庚○○ 係翊豐公司副董事長及翊康公司登記負責人。 二、甲○○等人為圖個人及其家族所有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自88年間起,共同以違法放貸予力霸集團成立之虛設公司、或以強售力霸、嘉食化公司發行私募公司債予中華商銀授信戶、或私下成立行銷公司浮濫推行中華商銀現金卡、嗣現金卡、信用卡產生鉅額之逾放、呆帳後,再違背銀行規定以低廉之價錢出售不良債權予關係人成立之資產管理公司等手法,共同掏空中華商銀之財產,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及該行股東之利益達新台幣110億元6千萬餘元。茲敘述渠等不法犯行如下: (一)違法放貸予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台公司)部分:甲○○為力霸集團之實際負責人,88年間身兼中華商銀董事長,天○○為該行南港分行經理,乙H○○為分行副理, 均為該行辦理授信案件之人員,且係受中華商銀全體股東之委託,對外代表中華商銀,有為中華商銀處理事務之權責;丁未○○為嘉食化公司主任秘書;丁丙○○為力霸集團小公司財 務主管,均為力霸集團所屬之人員。88年9月22日,甲○○ 為套取中華商銀資金,指示丁丙○○成立德台公司,並指派丁未 ○○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渠等共同基於為甲○○家族暨力霸集團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於同年11月15日由甲○○指示丁未 ○○、丁丙○○,以德台公司名義向中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貸新 台幣(下同)7億5千萬元之中期擔保放款,並提出力長公司所有之臺北市○○區○○段○○段○地○○○地號722、723、724)及其地上建物、建物門牌臺北市○○○路○段00號 (建號1030)(即力霸皇冠大飯店)供擔保,並指示知情之天○○、乙H○○配合放款,渠等均明知德台公司及力長公司 均為力霸集團旗下虛設之「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且借貸款項亦非用供營運周轉,應本於授信原則詳細評估,又縱依銀行法第33條、33條之4之規定,辦理本件授信亦應徵取 十足擔保,渠等明知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法第18條「…所徵取之各項擔保品以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抵(質)押權為原則。本行認為財務、業務、債信、往來實績均屬優良值得爭取或加強往來之客戶,其自有不動產已設定首順位抵押權予其他金融機構,如經查尚有餘值者,得述明理由以專案方式呈報總行核准後在剩餘押值(放款值扣除首順位抵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承做擔保放款…,」之規定,且德台公司提供之不動產經鑑估後放款值為26億9,51 5萬6千元,扣除安泰銀 行首順位抵押權19億2,00 0萬元後,剩餘押值為7億7,515萬6 千元,依剩餘押值之八成範圍計算,可承作擔保放款金額僅6億2,012萬5千元,遠低於實際貸放金額7億5,000萬元, 明顯未達十足擔保,渠等明知上情,仍迅速簽辦,旋於88年11 月19日經該行第398次授審會、同年月20日第3屆第14次 董事會同意核貸,中華商銀乃於88年11月24日、29日及30日,分別撥款6億元、8,000萬元及7, 000萬元予德台公司。惟該核貸之資金,旋遭德台公司轉匯入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聯企業)及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力霸集團設立之小公司,下稱佩亞企業) (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一),德台公司到期亦無法依約償還本金,先後兩次申請展期,嗣於95年10月起亦無法正常繳息,迄有未償還餘額7億5,000萬元,已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二)強售公司債予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授信戶部分: 甲○○、T○○、丙T○○、t○○、戊○○、甲y○○、 丙j○○、乙H○○、W○○、丙午○○、甲s○○等人均為甲○○ 所屬力霸集團人員,渠等明知嘉食化公司於92、93、94年底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數3.57%、3.57%、3.58%,力霸公司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數4.95%、3.30%、3.30%,為銀行法第32條規定之主要股東,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惟該2公司因營運不佳,連年虧損已無 資產可供擔保,無法於中華商銀以授信方式取得資金,且因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2年8月29日債權銀行團會議中向 債權銀行團提出紓困請求,雖經債權銀行團同意調降利息及展延還款,但因債信不良仍難以在公開市場順利募集資金;又明知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資金用途、償還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五項審核原則核貸之;辦理企業授信,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聯屬企業暨相關自然人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竟罔顧中華商銀股東及存款人之權益,違背上述規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意圖為甲○○家族暨力霸集團之不法利益,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為授信條件之方式,不法挪移中華商銀之資金至上述2 公司;渠等以甲○○為首,指示t○○負責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之發行,對外則由甲○○、戊○○、丙午○○、甲s○○等 尋覓債信不良、經營困難之企業,再由監察人t○○、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松江分行前後任經理丙j○○、W○○等 出面與秋雨印刷公司、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道公司)、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運電子公司)、優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力特公司)、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家福公司)、將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揚公司)、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招商公司)、久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揚公司)、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曜公司)、凌怡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凌怡公司)、寶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德公司)、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林公司)、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明公司)、總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格公司)、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航服飾公司)等公司聯繫,而上開公司均或因營運狀況不佳、營收逐年下滑、連年虧損、或因短期負債過高、財務結構惡化等原因、在其他金融機構無法順利貸得款項,甚或既有之授信額度遭其他金融機構取消或減縮之情形下,透過丙午○○、乙H○○、丙j○○、 W○○、t○○、甲s○○等人之洽談、聯繫,以強售力霸、 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為條件,明知上開公司債信不良、未提供相當擔保品之情況下仍辦理放貸,松江分行、太原路分行督導副總戊○○、審查部前後任經理甲y○○、丙j○○、總經 理、授審會主席兼常董會成員丙T○○、及甲○○、T○○等 人於審查過程中亦明知上情,竟不依實際徵信情形辦理,反而依照乙H○○等人簽上之授信條件照案審查通過,予以核貸 ,計中華商銀對秋雨印刷等公司違法放貸金額41億1,000萬 元(詳如附表丁二),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因而取得中華商銀不法資金達15億7,200萬元(詳如附表丁二),惟上述 公司中鴻運電子公司、辰曜公司、凌怡公司、中華公明公司及領航服飾公司等公司均已未正常繳息,銀行帳列催收款,鴻運電子公司、辰耀公司、凌怡公司、領航服飾公司、中華公明公司之負責人亦早已不知所蹤,致生損害於中華銀行之財產及該行股東之利益。茲分述如下: 1、秋雨印刷公司: 秋雨印刷公司92、93年間營運不佳、大幅虧損,急需資金,93年12月間經由丙午○○之介紹聘請甲s○○擔任顧問,解 決資金需求,甲s○○因原為力華票券之副總經理,與力霸 集團人員相熟,且知悉秋雨印刷公司營運狀況不佳,依正常程序難以向銀行借得所需資金,遂經由丙午○○之牽線, 於同年12月16日介紹該公司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請中期無擔保授信4,000萬元,並由太原路分行經理乙H○○出 面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之半數即2,000萬元購買 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該公司應允後,乙H○○即將案件交 由不知情之行員何宜諺承辦,甲s○○旋書立紙條指示秋雨 印刷公司人員向丙午○○聯繫認購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相關 事宜;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及「徵信報告」中表示「該公司所屬產業係屬傳統產業,且國內印刷業已達飽和,92年虧損1億2,779萬2千元,93年1至10月止虧損3,583 萬5千元」、「經營效能逐年下滑,財務結構欠穩健,短 期償債能力不足,獲利能力不佳,93年11月於全體金融機構借款餘額12億1,557萬5千元,與93年度預估營收相當,還款財源緊湊,且93年11月背書保證金額達2億7,577萬元,」等負面評價,惟甲s○○、乙H○○等人為使力霸公司順 利取得資金,無視前開評估內容,竟以秋雨印刷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貸放,總行審查部甲y○○ 、授審會丙T○○、常董會甲○○、高繁雄(已歿)、T○ ○等人明知上情,仍於93年12月22日第661次授審會第二 次會議、93年12月23日第5屆第8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93年12月31日撥貸4,000萬 元後,秋雨印刷公司旋依約購買力霸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月3日發行之公司債共計2,000萬元(資金流向詳如 附表丁三)。 2、正道公司: 正道公司94年初即有債信不良紀錄,同年3月間中華商銀 太原路分行行員何宜諺曾簽辦該公司之貸款案,惟遭總行否決,甲○○竟另行指派乙H○○與正道公司洽談,乙H○○ 因與甲○○、t○○等人取得共識,一方面告知何宜諺「上面」同意承作,要求其重新提報,一方面告知正道公司常駐監察人丁寅○○,需將3,000萬元貸款金額中之1,200萬 元,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始願貸予款項,正道公司同意後,乙H○○即指示不知情之何宜諺將相同內容之文 件再次呈報總行,雖該行「徵信報告」已顯示「94年2 月底銀行借款餘額加本案借款計6.78億元,佔93年營收之 83%。借戶已有債信不良紀錄(近4個月內有逾期還款30~59天紀錄)。轉投資虧損續增,使稅前均虧損,其93年底速動比率38.3 %,短期償債能力稍差,存貨週轉天期130天,遜於同業平均46天,宜注意存貨去化。財務結構欠穩健,緊急償債能力稍差,經營效能遜於同業平均,獲利能力待加強」等不利核貸之條件,且中華商銀與正道公司為初次往來,在未考量借戶已有還款不正常紀錄,未徵提任何擔保品及未能確實審核借戶資金用途之下,渠等為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仍以正道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 、常董會甲○○、T○○、高繁雄(已歿)等人,竟仍於94 年4月14日第676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15日第5屆第34次常務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94年4月21日撥款 3000萬元後,正道公司同日即依乙H○○指示將其中1,200 萬元之貸款匯出購買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並經由該行之聯繫取得公司債券(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3、鴻運電子公司: 鴻運電子公司原即為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客戶,94年間,因公司連年虧損、營運每況愈下,原本往來 縮減對該公司之授信額度,而該公司董事長特助乙玄○○與 中華商銀總經理丙T○○為舊識,乃於94年5、6月間向丙T○ ○反應上情,希望該行能持續提供資金,丙T○○即指派乙H ○○以總行代表之身分與乙玄○○聯繫,並表示甲○○要求 4,000萬之授信額度需搭配購買2,000萬元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始同意貸款,鴻運電子公司因急需資金,勉予同意;乙H○○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之行員酉○○承作,雖「授信 審核表」、「徵信報告」上載明「該公司短期償債能力待加強、經營效能略差、獲利能力欠佳」、「該公司93年本業及稅前分別虧損130,886千元及526,041千元;94年3月 底之淨值仍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欠佳。…償債能力欠佳,94年1-3月營運週轉天期201天,長於同業平均之124天 。」等負面評價,且鴻運電子公司前正因財務結構甚差,甫於93年11月遭中華商銀將該公司原有之4,000萬元授信 額度調降為2,400萬元,丙T○○、甲○○、乙H○○等人為 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仍以鴻運電子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 ○○、常董會甲○○、T○○等人均明知上情,竟仍於94年6月2日第683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3日第五屆第40次常董會通過,同意於原有之2,400萬元短期授信額度 外,另增貸4,000萬元無擔保中期放款,同年月7日中華商銀核撥貸款金額4,000萬元後,該公司旋依乙H○○之指示 於同日轉匯其中之2,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 詎鴻運電子公司於95年4月發生退票,現已倒閉停止營運 ,負責人董鼎禾早已不知所蹤,截至96年1月19日止尚有 未償還餘額1,262萬8千元,已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4、優力特公司: 94年中丙午○○覓得優力特公司,甲○○即指示乙H○○辦理 ,渠等知悉該公司擬向中華商銀貸款1,000萬元,為銷售 力霸公司之私募公司債,由乙H○○出面向該公司負責人乙F ○○提出該行願借款2,000萬元,惟需以其中1,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乙F○○為取得貸款資金而予同意 ;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徵信報告」已載明「短期償債能力較弱,經營效能不佳,獲利能力偏低。93 年 營收1.37億元,稅前盈餘644千元,獲利能力較弱,94 年1至6月營收57,772千元,較去年同期減少29.8%,稅前純 益率僅0.4%;迄94年5月累積虧損2,794千元,淨值略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偏低。…短期償債能力轉弱,存貨週轉率0.6次,回收天數608天,較前二年拉長,且存貨金額有逐漸增加趨勢,宜注意其去化。」等負面評價,顯示優力特公司資產品質不良,償債能力、經營效能及獲利能力均待改善,且該公司於94年5月底帳列應收帳款、存貨及預 付款項合計達資產總額85.7%,94年6月30日止整體銀行借款餘額達6,130萬元,甲○○、乙H○○等人為使力霸公司 順利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該公司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款,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 會丙T○○、常董會高繁雄(已歿)、T○○等人亦明知上 情,竟在未徵提任何擔保品及未能確實審核借戶資金用途下,即經該行94年7月21日第690次授信審議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22日第5屆第45次常務董事會同意通過,給 予新貸3年期無擔保放款2,000萬元,中華商銀於94年7月 27 日撥款後,優力特公司旋依乙H○○之指示將其中1,000 萬元匯出,購買力霸公司公司私募債。(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5、將揚公司、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 將揚公司、招商公司及萬家福公司同為元邦集團所屬關係企業,負責人均為丙壬○○,亦係甲○○透過丙午○○覓得之 客戶,甲○○透過t○○交乙H○○辦理;94年7月間將揚 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向太原路分行申請5億5,000萬元短期授信額度,乙H○○、t○○出面要求以購買嘉食化公司 私募公司債為授信之條件,該集團同意後,乃另由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於同年8月間,向太原路分行申請貸款7, 500萬元及8,500萬元之短期放款;渠等明知依「徵信報告」內容「將揚公司獲利能力衰退,94年6月底淨值比率14.6%,負債比率587.3%,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率109.4%,速動比率1.5%,即期償債能力不足,……資金積壓頗重,94年6月底銀行借款餘額加本案額度計1,072,107 千元 ,超逾近三年各期營收,且逾其資金需求;另萬家福公司94年4月負債比率升至300.8%,財務結構欠穩健,流動比 率45.4%,短期償債能力不足,宜注意銀行借款遞增,而 招商公司自94.1~6月無營收,獲利能力待改善,94 年6 月流動比率17.7%,短期償債能力不佳;總資產週轉率及 淨值週轉率年率化均為0次,經營效能待改善;94年6月借款餘額91,853千元,逾近二年營收」,竟為使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順利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情況,總行審查部甲y○ ○、授審會丙T○○、常董會T○○、甲○○、高繁雄(已 歿)亦明知上情,仍分別於94年7月28日第691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8月2日第692次授審會、8月11日第693次授審 會第二次會議及同年7月29日第5屆第16次董事會(與常董會併同召開)、同年8月8日第五屆第46次常董會、同年8 月12日第五屆第47次常董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撥款後,招商公司及萬家福公司旋以貸獲資金分別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8月15日私募公司債5,500萬元、94年8月23日私募公 司債8,500萬元,合計貸款資金達7億1, 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因而不法取得資金達1億4,000萬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6、久揚公司: 久揚公司與總格公司、昕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昕揚公司)為同一集團關係企業,負責人均為乙酉○○;久揚公 司為辦理桃園縣中壢市忠義段土地透天別墅興建案,於94年10月間即委託板信商業銀行主辦12億元建築融資案(聯貸案最後未成功),當時太原路分行行員乙x○○經由板信 商業銀行放款承辦人員得知此訊息後,即製作「洽談及評估報告」簽擬參貸3億元,因該公司負債比過高、財務結 構欠佳,遭甲○○否決;94年12月間乙酉○○因急需資金而 與乙H○○聯繫,乙H○○要求乙酉○○需將貸款金額3億元中 之9,000萬元購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之私募公司債,始同 意核貸,乙酉○○應允後,乙H○○旋指示不知情之乙x○○將 案件重新簽報,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及「徵信報告」已載明「該公司係以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出租出售為業,借戶近年均無推案,93年因出售86年興建之餘屋,營收55,914千元,稅前虧損9,104千元,94年無營收, 因推案規劃支出,稅前虧損19,519千元。迄94年10月底銀行借款7億元,宜留意財務負擔」等不利核貸之條件,渠 等為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久揚公司購買嘉食化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辦理放貸,總行審查部甲y○○、常董會T○○、甲○○、丙T○○等人明知上情, 仍於94年12月15日第711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16 日第5屆第22次董事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同年月21 日撥貸後,乙酉○○隨即依乙H○○之指示,分別以關係企業總 格公司名義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12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7,000萬元,以昕揚公司名義購買嘉食化公司94年12 月21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000萬元,合計9,000萬元。(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7、辰曜公司: 95年1月間,辰曜公司營運公司不佳、人事管銷費用甚高 ,且該公司難以自其他銀行貸得所需資金,乙H○○明知上 情,竟與該公司負責人賴調燦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6000萬元之半數即3,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 ,該公司應允後,乙H○○即將案件交由行員甲黃○○承辦, 雖該行之「洽談及評估報告」、「徵信報告」中已載明「……因產品競爭激烈,產品售價下滑,致本業及稅前利益均轉為虧損,金額分別為2,022萬1千元,及2,400萬2千元;94年11月底負債比率129.9%,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 償債能力遜於同業。」及「94年1~11月止營收4.07億元,較93年同期衰退32%,稅前獲利806萬8千元,惟獲利能力待提昇;營業週期較93年拉長為53.6日,經營效能略轉差。94年11月底應收款項增為1.41億元,佔總資產之36.6 %,宜注意帳款品質及回收速率;另代墊關係人款項 2,004萬6千元及應付股東墊款529萬9千元,關係人往來密切。94年11月底帳列銀行短期借款1億3,400萬元,占營收之32.9%,比重略高,似用以支應營運資金缺口所致(營收下降及應收帳款天期變長)」等不利核貸之條件,渠等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作為辰曜公司申貸6,000萬元之條件, 總行審查部甲y○○、常董會T○○、甲○○、丙T○○等人 亦明知上情,仍於該行95年1月19日第716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20日第五屆第62次常董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95年1月24日撥款後,辰曜公司即依約以關係企業盺 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力霸公司95年1月24日私募 公司債3,000萬元。 詎辰曜公司自同年9月起即未繳息,已列為逾放戶,公司 負責人賴調燦亦不知所蹤,迄尚有未償還餘額5,606萬餘 元,已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8、凌怡公司: 95年4月間凌怡公司營運不佳,呈現虧損狀態,雖因產能 擴充急需資金,惟難以自一般金融機構貸得款項,乙H○○ 明知上情,竟與該公司負責人朱偉忠洽談,要求該公司以貸款金額5000萬元之半數即25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發行之私募公司債,朱偉忠應允後,乙H○○即將本案交由不知情 之行員丙N○○承辦,雖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已載明「 93 年度營收減少約13%,94年底淨值比率27.4%,負債 比率265.2%,財務結構待改善,流動比率145.%,短期 償債能力及經營效能較同業平均為遜;迄95年2月底,該 公司銀行借款連同應收帳款承購合計4億1,946萬元,較94年2 月增加2.28億元」等負面評價,渠等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無視於前開內容,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作為凌怡公司申貸5,000萬元之條件,總行審查部丙j○○ 、常董會T○○、甲○○、丙T○○明知上情,仍於95年4 月6日第726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7日第五屆第68 次常務董事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95年月12日撥款5,0 00萬元後,凌怡公司即依約借用通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買力霸公司95年4月12日發行之私募公司債2,500萬元。 詎凌怡公司自同年11月即未繳息,已列該行逾放,負責人朱偉忠已不知所蹤,迄今尚有未償還餘額5,000萬元,已 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9、寶德公司: 寶德公司係茂德公司法人股東,93年間寶德公司因不足法定董監持股數額,須籌措資金購買茂德公司股票,惟因受關係企業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矽公司)董事長胡洪九涉嫌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之影響,難以在市場順利貸取資金,乙H○○、t○○、甲○○明 知寶德公司債信不穩,竟由乙H○○出面洽談,要求寶德公 司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貸款4億元之 條件,因寶德公司需款孔急而予應允,乙H○○即將本案交 由不知情之行員甲辰○○承辦,雖該行「徵信報告」已載明 「93年6月財務比率較前二年為差…,資金以短支長,流 動、速動比率各為2.2%、2.1%,短、即期償債能力不足」等負面評價,渠等仍以購買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為寶德公司貸款之條件,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 會丙T○○、常董會甲○○、高繁雄(已歿)、T○○等人 均明知上情,仍分別於93年9月9日第646次授審會第二次 會議、93年10月5日第650次授審會、93年10月8日第五屆 第15次常務董事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同年月11日撥款後,寶德公司即依約分別購入力霸公司93年9月15日4,000萬元公司債、93年10月11日8,000萬元公司債,及嘉食化 公司93年9月14日4, 000萬元公司債,合計1億6千萬元, 乙H○○並親自交付公司債券。(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10、茂德公司: 93年4、5月間,茂德公司為籌募台中科學園區擴建廠房資金,委託合作金庫銀行辦理100億元聯貸案,中華商銀新 竹分行亦為參貸行之一,該行評估後,經辦甲D○○於93年 8月31日簽擬5億元參貸額度,經該行93年9月2日第645次 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同年月3日第五屆第11次常董會同意 參貸5億元,惟因聯貸案評估期間,茂德公司因受母公司 茂矽公司胡洪九前述事件之影響,原參貸銀行如富邦商業銀行等紛紛退出,聯貸案即將告吹,茂德公司乃再三要求各參貸行增加參貸金額,惟均未獲同意,詎甲○○、t○○、乙H○○等人明知茂德公司受茂矽公司影響債信不穩, 竟由乙H○○以總行代表之身分,向當時茂德公司財務副理 乙庚○○要求茂德公司需以增貸金額一半以上之金額購買力 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始同意增加參貸金額,茂德公司為求聯貸案能順利成立以募足擴廠資金,勉予同意,中華商銀始由原先參貸之5億元增至15億元,再增至 22 億元,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常董高繁 雄(已歿)、T○○、甲○○等人明知上情,仍於94年2 月1日第667次授審會、同年月2日第五屆第27次常董會通 過核貸,茂德公司因而購買力霸公司93年11月2日公司債2億5千萬元、94年2月2日公司債1億3千萬、94年2月4日1億元等公司債,嘉食化公司93年11月1日公司債2億5千萬元 、94 年2月2日公司債1億2千萬、94年2月4日1億元等共計9億5千元之公司債,乙H○○並親至茂德公司交付公司債券 。 11、新林公司: 新林公司於中華商銀三重分行原有短期授信綜合額度5, 000萬元,94年2、3月間,乙H○○主動前往新林公司(乙H ○○同時亦為中華商銀企金北四區區經理)洽談,要求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以維持該公司原有之授信額度,並可再增加1億元之額度,新林公司因近兩年連年虧損,急 需資金而予同意,94年3月22日向中華商銀三重分行提出 增貸1億元申請,乙H○○旋指派不知情之三重分行行員乙i ○○承作,雖「徵信報告」已載明「92年營收8.02億元(其中78.6%銷予關係人),較91年衰退25.9%,主因液晶顯示器需求不振所致,惟因利息負擔較重,侵蝕盈餘,稅前由盈轉虧損31,029千元;93年營收9.28億元,惟利息負擔仍重,稅前持續虧損21,949千元,獲利能力欠佳。財務結構略欠佳,…短期及即期償債能力均不足。…資金以短支長。…投資效益不彰。截至94/2月底銀行借款9.49 億元 ,已逾93年營收,財務槓桿偏高。經營效能遜於同業,獲利能力待改善。…關係人往來密切」等負面評價,惟乙H○ ○等人無視前開內容,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仍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貸款條件,總行審查部甲y○○、授 審會丙T○○、常董會甲○○、T○○、高繁雄(已歿)等 人明知上情,竟於短短4日內(94.3.22受理申貸)以該行94年3月24日第673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94年3月25日第5屆第32次常董會通過,同意增貸無擔保中期放款1億元, 同年月30日中華商銀核撥貸款金額後,新林公司於同日將其中之5,000萬元匯出認購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資金 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12、中華公明公司: 94年1月間,戊○○指示松江分行經理丙j○○,對中華公 明公司以購買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為條件貸放3,000萬元 ,渠等明知該公司尚積欠其他金融機構款項無力償還,財務結構甚差,仍予辦理,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丙T○ ○、常董甲○○、高繁雄(已歿)、T○○等人,明知上情,仍於短短5日內(94.1.17申貸)以該行94年1月20 日第665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21日第5屆第26次常董會通過核貸,中華商銀於94年1月27日撥款3,000萬元後,中華公明公司旋依約以其中資金購買力霸公司94年1月27 日公司債1,500萬元。 詎中華公明公司於95年8月宣告倒閉,負責人已不知所蹤 ,迄尚有未償還餘額3000萬元,已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13、總格公司: 總格公司設立於台中市,原非中華商銀松江分行之客戶,亦從無往來,94年10月間甲○○仍透過戊○○,要求中華商銀松江分行經理丙j○○承辦總格公司貸款案件;渠等明 知該公司負責人乙酉○○於94年間籌措公司周轉金時,因僅 能提供不動產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經2家行庫拒絕承貸,仍由丙j○○出面向乙酉○○強調,總格公司之借貸案已經總 行同意,要求總格公司遞送貸款文件,總格公司須在貸款金額8,000萬元中,購買3,000萬元之力霸或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乙酉○○因急需前述資金,乃勉予同意;丙j○○ 即將本案交由行員乙I○○承辦,雖「徵信報告」已載明「 94年7月底累積虧損67,001千元,淨值仍低於實收資本額 。94年7月底負債比率220.5%,財務結構欠穩健。94年9月銀行借款餘額加計本案額度計576,762千元,佔94年預估 營收8.5億元之67.9%,比重高。94.1~94.7應收款項及存 貨週轉天數分別為111天及183天較同業平均之81天及130 天為長,經營效能稍差。……經營效能較同業平均差,獲利能力遜於同業平均。」等負面評價,且該公司稅前純益率92年為-19.4%,93年為0.4% 、94年7月為3.4%,均低於同業平均比率14.1%,渠等為使嘉食化公司取得資金,無 視於前開內容,總行審查部甲y○○、授審會主席兼常董會 丙T○○、常董會甲○○、T○○等人均明知上情,仍於94 年10月27日第704次授審會第二次會議、同年月28日第5屆第53次常董會通過,同意中期授信額度8,000萬元,中華 商銀於同年11月3日撥款後,丙j○○旋要求總格公司以其 關係企業昕揚公司之名義將其中之3,000萬元匯出,購買 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嗣總格公司於95年1月,即發生 跳票情事(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14、領航服飾公司: 95年4月間,丙午○○在外覓得客戶領航服飾公司,甲○○ 乃透過t○○將該貸款案件交由松江分行經理W○○辦理,渠等明知領航服飾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日前甫以購買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債為交換條件,於力華票券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取得鉅額融資,公司負責人陳啟仁、吳麗芬又多次催促儘速完成對保程序及撥款,且該行「洽談及評估報告」已載明「迄94/12/31,該公司負債比率122.8%,財務結構欠穩健,速動比率45%,償債能力較弱,應收帳款、 存貨及預付款項佔總資產之51%且逐年增加,宜留意帳款 收回及存貨去化情形。94、93、92、91年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分別為淨流出0.76億元、1.42億元、0.07億元、0.09億元,明顯自有資金嚴重不足,賴銀行借款挹注營運週轉」等負面評價,不宜貸放予領航服飾公司,渠等為使力霸公司取得資金,無視前開內容,仍以購買公司債為貸放條件,總行審查部丙j○○、常董會T○○、甲○○、丙T○○ 等人明知上情,仍以該行95年5月2日第730次授審會、同 年月5日第5屆第70次常董會同意領航服飾公司無擔保中期放款5,000萬元,中華商銀95年5月10日撥款2,000萬元後 ,領航服飾公司即依約以轉投資公司領航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認購力霸公司公司債2,000萬元,次11日再 行獲撥3,000萬元。詎領航服飾公司取得前述貸款資金後 ,於同年6月即跳票倒閉,迄今從未繳息,負責人陳啟仁 、吳麗芬已不知所蹤,迄已致生未償還欠款5,000萬元損 害。(資金流向詳如附表丁三) (三)浮濫發行現金卡、信用卡、嗣轉售關係人牟利部分: 甲○○為中華商銀之實際負責人,辛○○為甲○○之子,先後擔任中華商銀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為甲○○指派實際督導該行消費金融(下稱消金)業務之最高主管,有為銀行及股東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先由辛○○在外成立「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昇行銷公司),獨攬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嗣因浮濫發卡,導致消費金融商品逾放、呆帳過多,不良債權遽增,再由辛○○、壬○○、甲庚○○等人先後成立「翊景 公司」、「翊康公司」、「翊豐公司」等公司,其中,甲○○、辛○○指定「翊康公司」獨攬中華商銀現金卡不良債權催收業務,嗣銀行銷售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時,又違背規定以低價銷售予「翊豐公司」,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股東及存款人。茲敘述如下: 1、90年10月間,辛○○與友人N○○各出資130萬元、70萬元 成立「東昇行銷公司」,原計畫從事進出口業務,因辛○○督導中華商銀消金業務,深知中華商銀急欲推行現金卡、信用卡、小額信貸等消金業務,且需委外行銷以拓展市場,竟罔顧銀行權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為使「東昇行銷公司」得以獨家承攬從中牟利,改以N○○擔任該公司董事長以規避關係人交易,並指派消金部人員逕與N○○簽約,約定中華商銀自91年10月23日起,以成立一件貸案3000元、核卡一張1200元之代價,將該行「及時貸」、「及時貸現金卡」、「麥克現金卡」等消金商品獨家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行銷;又辛○○復明知依中華商銀91年9月27日訂定之「中華商銀消費性信用貸款行銷及對保作 業委外應注意事項」已明訂「受託者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受託者之人員編制之第三人從事本業務」,及財政部、銀行公會之相關函示規定,除92年9月1日至93年10月27日間外,銀行之相關委外作業不得複委任,且中華商銀於91年10月23日、93年9月間,與「東昇行銷公司」所簽訂之委託 處理業務契約書第11條、第8條均明訂「乙方(指東昇行銷 公司)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乙方編制人員之第三人從事本項業務」,而「東昇行銷公司」實際上並無充足人力,非複委任其他廠商根本無能力辦理,竟仍指示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此項業務,任憑東昇行銷公司違反契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將中華商銀委託業務複委任他人辦理,使中華商銀無法控管東昇行銷公司招攬案件品質。而辛○○經營「東昇行銷公司」,除於92年度獲配股利6萬7,333元外,復以配偶程佩華名義領取該公司92年度股利1萬4,918元及93、94年度薪資66萬元,且該公司於92 年3月31日以盈餘轉增資方式增加資本額至1,000萬元,辛○○之出資額 增加為550萬元,嗣辛○○於93、94年間退股分得550萬元,投資獲利超過420萬元。又中華商銀自發行現金卡迄今, 委託「東昇行銷公司」辦理之卡數高達30餘萬筆,總計該公司於92、93、94年不得複委任期間推廣之現金卡,累積呆帳已高達61億7,171萬7,290元(計算至95年12月底止,詳如附表丁四)致生損害於中華商銀。 2、93年3月間,中華商銀因浮濫發卡,且上述委託「東昇行 銷公司」推行之卡量過多、呆帳日益增加,現金卡、信用卡之不良債權金額龐大,甲○○、辛○○、壬○○見承攬催收業務有利可圖,竟與甲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壬○○與甲庚○○共同設立「翊景 公司」作為控股公司,93年4月間由「翊景公司」百分之 百轉投資成立「翊豐公司」,再由「翊豐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成立「翊康公司」。甲○○、辛○○指定「翊康公司」獨家承攬中華銀行現金卡不良債權催收業務,並計畫由「翊豐公司」向中華銀行收購不良債權從中牟利;渠等為規避外界查知中華銀行與「翊景公司」、「翊豐公司」及「翊康公司」具關係人身分,遂安排壬○○以「王勞倫斯,Wang,Lawrence Lin-shing」名義擔任「翊景公司」 董事長,惟仍由甲○○幕後實際主導,辛○○、壬○○擔任實際負責人,甲庚○○負責執行投標、催收等業務。93年 8月間,中華商銀為符合財政部「358」政策,需大量出售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以降低逾放比,甲○○、辛○○、壬○○、甲庚○○等人明知銀行負責人依銀行法及證券 交易法之規定,負有為銀行及股東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且明知中華商銀出售該行所有不良債權,均應依據92年5月26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 ,需通知2家以上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以比價方式辦 理,且應由該行法務處主辦、執行,竟共同基於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除由「東昇行銷公司」獨攬現金卡等消金產品之推廣業務、「翊康公司」獨攬現金卡催收業務,另企圖以「翊豐公司」獨家包攬中華商銀不良授信債權標售業務,從中牟取利益;93年年8月31日,中華商銀依規定由 法務處辦理第一批8,782戶現金卡不良授信債權4億5,000 萬3,000元(下稱第一批)標售案時,甲○○、辛○○即 授意法務處人員將該不良授信債權交由「翊豐公司」承購,並即下令自第二批標售案起,改由辛○○主導的消費金融部辦理,並向中華商銀消金部、信用卡部、秘書處、法務處等各部門承辦人員施壓,要求渠等或由「翊豐公司」自行尋覓「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豐公司)、「中譽財信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中譽公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準財信公司)、「豐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豐泰公司)或由壬○○另行設立之「宇恆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恆公司)陪標,並壓低得標價格,俾使「翊豐公司」得標。計中華商銀自93年8月間至94年5月間共出售5批現金卡 不良債權、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均由「翊豐公司」得標 ,茲敘述如下: ⑴現金卡第1、2批不良債權標售案部分: 93年7月底,中華商銀法務處副理丙E○○提案辦理 8,782戶之4億5,000萬3,000元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案 (第1批、基準日93年7月21日),先將品質較差、逾期較久之債權出售,辛○○即指示該批不良債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且為使該批招標案形式上符合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權程序」之規定,即要求聯絡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金聯公司)及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業不及未參標,下稱遠銀公司)出價,並將臺灣金聯公司之標價事先透露予「翊豐公司」,該公司果以1,050萬元得標,回收率為2.33%。嗣辛○○為求爾後「翊豐公司」均能順利標得中華商銀之現金卡不良債權,即下令往後之現金卡不良債權標售案均改由其掌控之消費金融部主辦,因此中華商銀於93年9月24日辦理5,994戶3億9,290萬4,024元現金卡不良債 權標售案(第2批、基準日93年9月23日)時,辛○○、壬○○即指示甲庚○○先行向該部襄理丙I○○提出900萬 元之出價單,再由該部襄理丙宇○○聯絡「豐泰公司」提 出較「翊豐公司」為低之出價單參標,使「翊豐公司」得以900萬元低價得標,回收率僅為2.29%。 ⑵信用卡第1、2、3批不良債權標售案部分: 93年3月間,辛○○指示中華商銀信用卡部協理甲U ○○等人,會同法務處規劃以現場個別議價方式辦理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案,並於93年8月27日先辦理2萬5,805戶18億1,971萬4,998元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案(第1批、基準日93年8月10日),由秘書處經理甲e○○主持開 標議價作業,甲U○○指示該部顧問丙天○○聯繫「臺灣金 聯公司」、「磊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誠公司)參與投標,93年8月23日中 華商銀取得該3家公司出價單後,同年月27日在總行3樓進行現場開標議價,辛○○、壬○○遂安排「翊豐公司」參與現場投標,惟「翊豐公司」於第一輪議價時,即因出價最低遭淘汰出場,該標售案經三輪議價後由「元誠公司」得標,詎辛○○、壬○○對此結果甚表不滿,立即指示秘書處襄理丙v○○將「元誠公司」得標價告知 「翊豐公司」,由「翊豐公司」補填出價單,以高出該公司資本額之7,200萬元高價強行標購,回收率3.96% 。俟中華商銀於93年10月20日辦理3,409戶2億1, 637萬4,58 4元信用卡不良債權(第2批、基準日93年9月30 日)及93年11月24日辦理3,410戶2億6,521萬6,448元信用卡不良債權(第3批、基準日93年11月15日)標售案 ,辛○○、壬○○安排壬○○設立之「宇恆公司」配合出價參標,使「翊豐公司」分別以665萬元、706萬 1,094元價格得標,回收率分別僅3.07%及2.66%。 ⑶現金卡第3、4、5批及信用卡第4、5、6、7批不良債權 標售案部分: 甲○○、辛○○、壬○○等人見中華商銀93年底辦理前揭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案皆由「翊豐公司」順利得標,為能確實控制招標結果,使「翊豐公司」能繼續順利標得中華商銀後續辦理之現金卡、信用卡不良債權,並壓低得標金額,復指示中華銀行現金卡第3 批(基準日94年2月15日)及信用卡第4批(基準日94年2月14日)不良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併同於94年2月17日辦理;現金卡第4批(基準日94年3月15日)及信用卡第5 批(基準日94年3月9日)不良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併同於94年3月16日辦理;現金卡第5批(基準日94年4月 15 日)及信用卡第6批(基準日94年4月12日)不良債 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併同於94年4月20日辦理,另於94年5月17 日辦理第7批(基準日94年5月10日)信用卡不良 債權標售案議價作業,且於每次議價作業前,均由甲庚○ ○先行覓得「磊豐公司」、「中譽公司」、「標準財信公司」等公司參標,辛○○並將參標公司名單交法務處、消費金融部、信用卡部,以進行聯絡、簽呈等作業,再由辛○○、壬○○決定得標價格,待議價當日,參標公司代表即依甲庚○○指示出價,使「翊豐公司」皆能順 利得標。 3、總計中華商銀於93年8月至94年5月間,出售第1至5批現金卡 及第1至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皆由「翊豐公司」得標;甲○ ○、辛○○明知上開不良債權出售案,交易對象均為「翊豐 公司」,屬關係人交易,竟為規避主管機關查核,掩飾渠等 不法犯行,於93年9月27日至94年5月30日,在「公開資訊觀 測站」對該交易作「與公司關係:無」之不實揭露,嗣於94 年5月23日遭媒體揭露上開情事,中華商銀始自94年6月起改 採廣邀資產管理公司或上網、登報公告方式公開辦理現金卡 及信用卡不良債權標售,故中華商銀後續標售第6至9批現金 卡不良債權及第8至12批信用卡不良債權案,除第9批現金卡 不良債權出售案由「翊豐公司」得標並由中華商銀依法公告 為關係人交易外,其他標售案均由其他公司得標。又上述現 金卡及信用卡之第1批不良債權標售案,因「臺灣金聯公司」及「元誠公司」等公司依債權品質評估出價競標,標售價 格尚稱合理;其餘現金卡第2至5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2億2, 728萬7,908元,總得標金額為2,525萬元,平均回收率僅為2.06%;信用卡第2至批7批不良債權總金額為14億2,232萬2, 818元,總得標金額為4,141萬1,094元,平均回收率僅為2.91%。比較中華商銀94年6月起公開標售第6至8批現金卡不良 債權總金額達30億1,199萬3,875元,標售金額為1億2,772萬 2,55 0元,平均回收比率為4.24%;第8至12次信用卡不良債 權總金額為13億5,169萬元,標售金額為5億1,203萬元,平均回收率為3.79%,中華商銀第2至5批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及第2至7批信用卡不良債權予「翊豐公司」,回收比率差額 分別為2.18%及0.88% ,以「翊豐公司」現金卡及信用卡得標案總出售債權金額計算,甲○○、辛○○、壬○○、甲庚○ ○等人使中華商銀分別遭受2,679萬2,716元及1,24 6萬2,86 1元,總計3,925萬5,577元之損失。(計算式詳如附表丁五) 。 戊、亞太固網部分: 一、力霸集團旗下之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亞太固網)前身係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自民國88年11月底開始籌備,由己○○擔任該公司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於89年5月2日收足股款新台幣656億8000萬元、同 年月3日由己○○擔任主席召開發起人會議,於同年月5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經營事業為第一類電信事業、第二類電信事業、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等。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為中,除臺灣鐵路管理局以鐵路兩側992.9公里之36芯光纜芯線 及光纖網路相關設備等之25年使用補償費作價89億7409萬 4022 元外,其餘股款均以現金繳納。主要股東包括力霸集團 關係企業、交通銀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而由甲○○主導之力霸集團關係企業(包括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遠東倉儲公司及力霸集團旗下之人頭小公司)以交叉持股方式投資百餘億元,為東森寬頻公司之大股東,故於89年5月3日發起人會議中,於總數33席董事中取得22席董事席位及全數五席監察人席位,並由甲○○擔任董事長、其子己○○擔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其餘董監事則分別由甲○○指定由其配偶丑○○○、子女己○○、癸○○、丁○○、辛○○,親友員工子○○、吉家儀(甲○○之女庚○○之前配偶)、乙S○○(戊○○之配偶)、t○○等27 人擔任,王甲○○家族因而得以全數掌握公司資金之運用及經營主導權。迨93年5月21日該公司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以 為因應公司業務需要為由決議將公司名稱更改為「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甲○○於91年12月間辭去董事長職位,轉任為常務董事迄96年1月間;丑○○○於91年12月間,接 任公司董事長迄96年1月間;己○○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 副董事長兼總經理迄96年1月間;丁○○自亞太固網設立後, 擔任董事迄96年1月間,並自90年11月起,兼任亞太固網首席 副總經理;庚○○自89年12月間起,擔任亞太固網常務董事迄今;辛○○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監察人迄96年1月間; 寅○○、丙黃○○、丁未○○、辰○○、甲o○○及乙Q○○等人, 均自亞太固網設立後,擔任董事迄96年1月間,甲o○○並於同 期間兼任財務副總經理,乙Q○○於91年7月以後,亦兼同職, 而寅○○則於亞太固網設立至90年9月間,兼任顧問及投資部 副總等職;甲V○○、玄○○及丙P○○等人,分別自90年2 月 起,先後擔任亞太公司財會人員迄今,均係為亞太固網處理事務之人員。乙天○○、乙子○○、乙A○○、甲甲○○、丙黃○○、 丁未○○、玄○○、I○○、丙庚○○、甲丁○○、巳○○、丙M○ ○、乙P○○、乙E○○、丙q○○、辛○○、辰○○、未○○、 乙辰○○及庚○○則分別於附表戊一所示時間擔任如附表戊一 所示由甲○○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按月領取每家公司每月5000元之報酬。渠均明知東嘉公司、冠國公司、東力公司、東展公司、日安公司、欣華公司、申利公司、東嘉公司、冠國公司、東力公司、東展公司、日安公司、欣華公司及申利公司等14家公司,與瑞高公司、昌嘉公司、鳴加公司、蓉達公司、彥輝公司、立億公司、立宏公司、東華公司、匯聯公司、瑞森公司、新鴻公司、益金公司、力森公司、展宇公司、菁達公司、立瑋公司、聯凱公司、程星公司、棟宏公司、仁湖公司、菁國公司、新達公司、樹嘉公司、毅彥公司、勇禾公司、輝東公司、展湖公司、連南公司、金東公司、申隆公司、長森公司、佩亞公司、佩嘉公司、凱碩公司、冠東公司、申聯公司、章華公司、世湘公司、嘉莘公司、欣湖公司、德台公司、台莘公司、玉章公司、富嘉公司、連湘公司、英湘公司、力章公司、申佳公司、申東公司、育聯公司、東長公司、嘉通公司、鑫營公司、連恆公司及棟信公司等55家公司共69家公司,均為甲○○所設立之紙上公司(即力霸集團內部所稱之小公司),各該公司除了由寅○○、乙w○ ○、I○○、丙q○○、丁丙○○、甲子○○、u○○、乙V○○、 乙d○○、f○○、乙己○○、乙a○○、y○○、乙卯○○、b○ ○、丙D○○、丙Z○○、A○○、丙m○○、丙寅○○、乙辛○○、 甲g○○、甲巳○○、丁戊○○及丁壬○○等力霸集團財會人員,以 每月每家公司領取1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報酬兼任執行帳務 處理外,並無任何營業情事,實際上均為紙上公司;然因力霸集團自亞太固網成立之前即如前述因年年虧損財務狀況日趨惡化。甲○○家族為彌補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以及解決以個人(包括甲○○、其配偶子女、親戚或員工等)向銀行借貸之本金利息償還壓力及個人花費使用,而亞太固網公司因擁有五百餘億元現金資本可資金運用,且營運主導權均由甲○○家族掌控,遂圖謀將亞太固網公司之資金挪供力霸集團及自己家族使用。乃先後為下揭犯行: (一)甲○○與丑○○○、己○○、甲o○○、洪日瀾基於共同意圖 為力霸集團及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亞太固網並無承租營業所或倉庫之必要,且縱有承租必要,就市場行情而言,押租金僅需給付2個月左右,然渠為自亞太固網公司掏取 得資金,竟仍以承租營業所或客服中心為由,分別於89年6月 30日、90年6月30日、90年7月31日、94年7月1日由己○○為亞太固網公司代表人向力霸公司代表人丑○○○承租中市○○路0段00號16樓、17樓、18樓及16樓B室(力霸帝國大樓);於90年3月30日向力霸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000 號地下2、2樓(力霸湖濱大樓);向友台公司承租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5樓之1及6號15樓之2(力霸湖濱大樓);於89年7月1日向申東企業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 000巷0號15樓之3(力霸湖濱大樓);於91年6月25日向嘉食化公司承租台北市○○○路0段000巷0號及6號15樓之1(力霸 湖濱大樓);於90年12月1日向力華國際公司承租高雄港第44 號碼頭倉庫,並在無任何實質擔保情況下,逕以押租金之利息權充租金為由,分別給付中國力霸公司3600萬元、1800 萬 元、1800萬元、1800萬元及2億6500萬元、給付4000萬元予友 台公司、給付申東公司2000萬元、給付嘉食化公司3800萬元、給付力華國際公司3億5000萬元。其中向力華國際公司承租 之倉庫,亞太固網並無使用必要,轉而交付與力霸公司使用,並逐月向力霸公司收取204萬元。渠以此方式掏空亞太固網 公司7億8500萬元,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 益。 (二)迨於90年3月間,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前述無實際營運之 小公司因周轉困難,不僅無資金可供運用,且信用狀開狀額度均已不敷使用,亟需由其他公司挹注資金並提供開立信用狀途徑,故甲○○乃與丑○○○、己○○、丁○○、子○○、t○○、庚○○、辛○○、寅○○、丙黃○○、丁未○○、甲o ○○、乙Q○○、洪日瀾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概括犯 意,以提昇公司獲利及增進經營績效為由,先行召開董事會議會前會,要求上述人員於董事會議中護航轉投資鼎森公司29億元及宏森公司28億元,內容為亞太固網公司對該二家公司持股比例均為百分之99.6,並將上述二家公司之營業項目訂為主要有電信器材批發業、電信器材零售業、電信管制社頻器材裝設工程業、電纜安裝工程業、電腦設備安裝業、通信工程業、配管工程業、電器安裝業、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軟體資訊服務業、國際貿易業、國內外各種事業之投資等級其他業務項目,然實際上該二家公司分別設置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內,形同紙上公司,迨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議通過投資後,甲○○等旋即於90年8月間成立鼎森公司及宏森 公司,並經由丙M○○、乙A○○同意後,由該二人分別擔任鼎 森公司、宏森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實際上公司仍由甲○○所掌控,且公司成立目的僅係便於挪用亞太固網資產供甲○○家族使用。嗣亞太固網於90年8月初將投資款29億元、28 億元分別匯入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後,該二家公司先後自90至91年間,假藉購買關係企業之股票、公司債、預付貨款或借款名義,將前述57億元資金流入力霸小公司使用一空,惟其所買進股票均屬於前述無實際營運且市場上無流通性之力霸集團小公司,且預付貨款或借款,亦僅能載於帳面作為公司資產,實際上該57億元均已遭甲○○家族挪用殆盡,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 (三)迄91年間,鼎森公司、宏森公司共計57億元之之資本額已遭甲○○等人挪用殆盡,而力霸集團之資金週轉仍然困難,適逢立法院於90年11月間,修訂公司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私募公司債,甲○○乃與丑○○○、己○○、丁○○、寅○○、徐正雄、乙Q○○、洪日瀾、玄○○及丙P○○等基 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1年6月21日起, 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未進行任何風險評估並無任何擔保之情況下,即指示乙Q○○以購買前述小公司所發行之無擔保公司 債,先行挪用亞太公司之資金使用,再由寅○○於力霸公司指導前述張青雲等(渠犯行詳後述)相關小公司財會人員處理私募公司債作業,復由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小公司負責人乙天○○、乙子○○、乙A○○、甲甲○○、丙黃○○、丁未○○、玄○ ○、I○○、丙庚○○、甲丁○○、巳○○、丙M○○、乙P○○、 乙E○○、丙q○○、辛○○、辰○○、未○○、乙辰○○及庚○ ○等人於各該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議記錄簽到單上簽名表示同意,以配合丙P○○、玄○○、甲V○○、乙Q○○、甲o ○○、丁○○及己○○等人,於附表戊三所示時間,由如附表所示經辦人員簽核後,向如附表戊三所示之無實際營運公司購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無價值之公司債,並於如附表戊三所示時間,將購買公司債價款交付予發行公司債之公司,亞太固網資金共100億8000萬元遂遭掏出供甲○○家族使用。 因渠等明知此舉顯與公司法第202條及亞太公司章程第20 條之規定有悖,故延至92年10月15日,始由乙Q○○於該公司第 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上,以報告案方式,向董事會提報已購買如附表戊三所示53家公司發行之公司債100億8,000萬元,甲○○並於會前召集己○○、丁○○、庚○○、辛○○、寅○○、丙黃○○、丁未○○、辰○○、甲o○○、乙Q○○等董監事 ,指示渠等護航該案通過並獲同意。而於會中董事甲h○○及 甲地○○雖提案質疑,並要求應決議追認此案,然甲○○等卻 不予理會,未經表決程序,即於會後指示乙天○○製作同意追 認之不實會議紀錄;迨93年7月1日,亞太公司經股東會決議頒行相關內控規定,即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6 條第7項,取得或處分未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需提報董 事會,並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執行,另依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6條、第7條之規定,亞太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除需由借款人提供與借款金額相當之擔保品外,借款前亦應提請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且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嗣如附表戊三所示公司債至94年底即陸續到期,然各該公司已無力支付利息更遑論清償本金,甲○○等(即本事實欄參與購買公司債之所有人)竟仍承前共同犯罪之概括意思,意圖損害亞太固網公司之利益,在未經董事會決議,且未要求發行公司提供相當擔保之情形下,逕由如附表所示丙P○○、玄○○、甲V○○、乙Q○○、甲o○○ 、丁○○及丑○○○簽核,並由乙Q○○陳報己○○後,同意 將前述公司債展期,造成亞太固網公司累計至96年1月間,其 所支出之100億8,000萬元均無法受清償,而足生損害於亞太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四)自91年12月13日起迄93年6月23日止,甲○○復與乙A○○(申 佳公司、宏森公司負責人)、乙P○○(力章公司負責人)、 乙E○○(申東公司、東長公司負責人)、丙庚○○(育聯公司 負責人)、辛○○(嘉通公司負責人)、庚○○(鑫營公司負責人)、丙M○○(鼎森公司及連橫公司負責人)、丙黃○○ (棟信企業公司負責人)、丑○○○、己○○、丁○○、甲o ○○、乙Q○○、玄○○、丙P○○及洪日瀾等人基於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謹慎評估以維護公司權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違背其任務,由甲○○指示乙Q○○,再由乙Q○○指示丙P○○、玄○○ 、洪日瀾等財會人員書具簡單簽呈,在未進行任何風險評估、無任何擔保且大部分公司短期借款到期後本金均未償還之情況下,即逕以內容例如為「主旨: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資金需要擬核借資金案,簽請核示。說明: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億元,借貸期間自92年 8月28日至92年12月27日止。借貸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四,到期 本息一併償還」之簡單簽呈;且各公司多於借款屆期後未清償前,亞太固網又再度出借,然丙P○○、玄○○、乙Q○○、 徐正雄及丁○○等仍承甲○○之命簽核後,連續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由如附表戊四所示人員以短期放款名義,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亞太固網資金,貸與力章企業、申佳企業、申東企業、育聯工程、東長企業、嘉通公司、鑫營企業公司、連恆企業公司、棟信企業公司、宏森公司及鼎森公司等,然實際上借款於進入上揭公司後,隨即以如前述犯罪事實(力霸及嘉食化小會計部分)所示,由具有犯意聯絡之各該小公司會計張青雲等人(詳如後述)聽從I○○、丁丙○○等人指 示,以支付貨款或股東往來科目,將款項轉供甲○○家族使用。惟前述短期借款並未經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甲○○等(即本事實欄所有參與者)在明知相關公司並無足額擔保之情形下,竟承前不法概括犯意,未經亞太固網董事會決議,而由甲○○逕行於95年12月19日指示乙Q○○,且經己○○知 悉同意後,由丙P○○擬具簽呈後,逐級經玄○○、乙Q○○、 甲o○○、丁○○簽核同意展期,致使亞太固網迄今仍有53 億 3,500萬元(不含利息)之短期借款未受清償,而生損害於亞 太固網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五)93 年12月下旬,力霸集團因銀行團並未同意紓困,且前述假 藉發行公司債及短期借款所取得之資金,均已花用殆盡,甲○○、己○○等人於公司籌備時,對部分投資人所簽具之股票附買回契約,復亦需款項將股票買回。二人遂與丑○○○、丁○○、甲o○○、乙Q○○、玄○○及丙P○○等承前共同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亞太固網並無購買大宗黃豆之必要及可能,竟仍由甲○○指示乙Q○○,於如附表戊五所 示時間,以購買黃豆為由,並經由如附表戊五所示經辦人員擬具簽呈後,支付如附表戊五所示金額予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共達9億8,034萬8,350元,並於事後指示丁○○等人,再 將前述黃豆轉售予友台公司、力長公司等小公司,而補製交易傳票虛偽記帳為應收貨款,且於亞太固網各該年度之財務報表中,由丑○○○、己○○及甲V○○簽證入帳,然除93 年 之交易為了美化財務報表而先行沖回平帳外,迄今仍有8億7, 834萬8,350元之應收貨款未受清償,致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及全體股東權利。 (六)94 年8月間起,因亞太公司以公司債、短期放款及預付貨款等名義,實際貸與力霸集團之資金過大,然甲○○家族資金缺口未見彌平,且甲○○及己○○於募集亞太固網成立資金時,對於部分投資人簽具附買回契約,因已屆期,亟需款項買回亞太固網股票,二人為繼續套取亞太固網資金使用,乃與己○○、丁○○、甲o○○、乙Q○○、玄○○及丙P○○等承 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由甲○○以其他預付款名義,指示丁○○、甲o○○、乙Q○○、甲V○○、玄○○ 、丙P○○等人撥款予宏森、鼎森公司,而己○○經乙Q○○轉 報,亦知悉相關資金仍係貸與力霸集團週轉使用,竟仍於如附表戊六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以其他預付款名義,支付與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使用。且渠等復明知前述資金貸與未經董事會決議,顯與亞太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有違,卻均配合辦理資金撥付,期間因亞太固網本身因遭前述掏空致使亦有資金缺口問題,甲○○、己○○及丁○○竟為取得資金供力霸集團及其個人使用,竟於95年3 月間將佔亞太固網約三分之一收入來源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以25億餘元售予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其中所得22億餘元資金,用以支應前述資金撥付予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迄95年底,渠以此手法挪用金額達42億4,660 萬元,迄今仍有27億6,090萬元未受清償。 總計甲○○等自89年間迄95年底,不法掏空亞太固網公司資產達272億2694萬8,350元,造成亞太固網公司鉅額損失。 (七)而甲○○等自亞太固網取得前述資金後,先行將資金轉入各該交付對象之力霸集團小公司,再依據甲○○每日下午與同具犯意聯絡之徐正雄、乙w○○、I○○及丁丙○○財務會議所 提之資金缺口,指示具犯意聯絡之y○○、乙T○○、丙M○○ 及如附表戊二之各該小公司之財務會計人員即丙q○○、乙己○ ○、乙a○○、A○○、b○○、李浩英、甲子○○、甲巳○○、 甲g○○、乙己○○、乙辛○○、乙卯○○、乙V○○、乙d○○、丙寅○ ○、丙D○○、丙Z○○、丙m○○、丁壬○○及丁戊○○等人,製作 小公司間假交易之憑證,而將該等款項花用於股票護盤、銀行借貸利息、償還甲○○私人借款及其他使用,足生損害於亞太固網。而渠等明知會計記帳作業均應真實記載,核實依會計憑證認列,竟仍於力霸、嘉食化公司等資金缺乏之際,以兼任每一家會計工作即可於每月領取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報酬,與前述(一)至(七)甲○○等人共同基於使損害亞太固利益之犯意聯絡,協助甲○○等整理該些小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相關資料,並協助如附表戊三所示公司發行3千萬至2億9千萬元之公司債以出售予亞太固網,並取得如前述投資款 、短期借款、押保證金、其他預付款等共272億2694萬8,350元。而丙q○○、y○○、乙T○○等並於取得發行公司債之資 金後,另指示乙己○○、b○○、丙D○○、丁壬○○等人所製之 資金流程圖或依丁○○等之指示,將資金分配與甲○○所指示之公司或個人,並以不實之會計科目入帳,並據以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二、乙p○○與甲t○○均具有會計師資格,因乙p○○之父親原為力 霸公司所屬毛巾廠廠長,故乙p○○於85年間執行會計師業務 時,曾由其父親帶同前去拜訪甲○○,希望能介紹業務,然未獲應允;嗣乙p○○又轉任於侑瑋衛星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未再擔任會計師職務;91年間,因原先接受委任中國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財務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不願再續行接受委任,甲○○乃與乙p○○洽談,請其擔任上揭公司之簽證會 計師。乙p○○乃加入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並自91年間起先接 任力霸集團部分小公司之會計師財報簽證業務至同年底續行接辦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之財報簽證業務。其中亞太固網於92年中舉行股東會議後,鼎信會計師事務所之其他合夥會計師認為該公司很麻煩,乃要求乙p○○不得再續行簽證, 故92年中起,亞太固網之財務報表簽證移由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之甲t○○接辦;嗣94年間,鼎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 計師不願繼續接受力霸、嘉食化公司財務報表簽證業務,乙p ○○乃與甲t○○聯繫後,由乙p○○將該二家公司及其原先擔 任之集團小公司財報簽證業務帶入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並自94年第三季起由乙p○○、甲t○○共同擔任力霸公司、嘉 食化公司財務報表主簽、副簽業務迄今;二人等均明知前述公司均為甲○○所掌控,且關係人交易密集異常,其中乙p○ ○並經甲○○事前諮詢,獲悉該集團相關財務運作,甲t○○ 亦經乙Q○○處,獲悉亞太固網資金遭甲○○不法挪用情形, 惟竟均與甲○○、己○○、丑○○○、庚○○及寅○○等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共同意圖為甲○○家族等不法利益,及對於依法公告之財務報表及財務業務文件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共同犯罪之意思,在甲○○等人要求下,雖其明知身為會計師,理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審計準則公報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規定進行查核,卻與甲○○、丑○○○、己○○等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在甲○○要求下,連續協助美化前述公司92至94年度及95年半年度之財務報表,茲分述其事實如下: (一)乙p○○及甲t○○簽證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 1、力霸、嘉食化公司於95年間向交通銀行等24家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惟並未獲得各該銀行同意;然二人竟於9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其他重大之期後事項內,記載「截至民國95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向金融機構借 入之長期擔保借款,經於民國95年7月31日向交通銀行等 24家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其會議決議同意變更還款條件如下:……」等與事實不符之記載,且其查核工作底稿內所附會議紀錄,亦無任何同意變更還款條件之決議、財報內容亦無前述決議「需有該等金融機構債權總額二分之一同意、作為生效要件」之內容,而將該不實之內容記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並致因該不實揭露內容而誤導投資人。又力霸、嘉食化公司於95年上半年,均按成本法評價認列其分別投資亞太固網之金融資產,金額各為25億元,惟查亞太固網自91年起即營運不佳(依專案查核報告每股淨值僅約5元),然乙p○○二人明知亞 太固網自91年起因遭前述甲○○等人以購買公司債、短期借款、其他預付款、黃豆款等方式掏空二百餘億元,且各該公司自94年底起即已無力清償利息,公司淨值並無帳載之價值,且縱使依據帳載投資成本每股9.97元,與亞太固網95年上半年自結每股淨值9.045元及94年每股淨值9.175元,已有近1元之價差,換算投資總額則有2億3千餘萬元 之差異,應屬必須查核事項,但竟於財務報表內,逕認其差異不大而未認列投資減損,並配合該二家公司要求,將實質關係人合興公司及德台公司列為非關係人,而以不實之查核報告美化該二家公司財務報告。 2、又力霸、嘉食化公司各年度之財務報告,其備抵呆帳提列之重大會計原則,依法均應載明就期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債權之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之情│ │ 達及甲t○○除了執行期後收款,查核 確認已收回帳款比例為20%外,並未妥適評估其所採取保全債權之合理性及將處分標的股票作為質押品之價值,即認為依各該公司原有備抵呆帳政策提列2%已屬合理,而 為不實之查核報告。其經過為:乙p○○、甲t○○於簽具95 年間半年報時,明知依據34號公報規定,原先適用成本法平價之公司需要用帳面成本和子公司淨值差異部分提列減損損失,而力霸、嘉食化公司因持有小公司股份比例甚大,各該小公司均虧損累累,如果依法提列損失,則力霸等二公司之虧損將達5、6億元之巨,如此一來,該二家公司之淨值將低於5元,而遭主管機關轉列為全額交割股,藉 以保護、提醒投資人。此問題經乙p○○發現後經寅○○、 f○○轉告甲○○後,甲○○即指示寅○○等將二家公司持股之小公司以債載方式、提高售價轉售予其他小公司,藉以避免提列數億元損失並製造公司盈餘之假象。而乙p○ ○及甲t○○均明知此事,且依據當時力霸、嘉食化公司, 將所持有之小公司股權出售與其他關係人之條件,其出售股權之應收款項僅收回30%至40% ,乙p○○、甲t○○二人 明知力霸集團獲利情形不佳,未收回之應收帳款極有可能無法收回,原應提列10%至20%之備抵呆帳,惟若提列10% 至20%之備抵呆帳,則力霸、嘉食化公司之淨值即低於每 股5元,將被轉列為全額交割股,甲○○乃要求乙p○○降 低提列備抵呆帳之比例,而乙p○○、甲t○○原應依保守穩 健原則,要求對該部分應收帳款提列10%至20%之備抵呆帳,詎乙p○○、甲t○○竟與甲○○、寅○○等人共同基於為 不實財報之犯意聯絡,同意僅提列2%的備抵呆帳,致而使力霸、嘉食化公司之財務報表未能允當表達其真實之呆帳損失情形,且因此未被轉列為全額交割股,而未達到警示、提醒投資人之功能。 3、於94、95年間,嘉食化公司假借不實之玉米交易,並取得力霸集團仍正常營運之合興公司之支票,向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等辦理票貼套現,惟乙p○○等明知前述交 易不實,竟以簽證會計師之身分,指導甲○○等將前述無法回收之應收款項8,360萬元,以銷貨退回方式做帳面沖 銷,避免於財報內增提損失或呆帳,而為不實簽證報告。(二)乙p○○簽證小公司部分: 乙p○○自91年起陸續擔任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包括宏森公司 、鼎森公司、東力公司、長森公司、力華國際公司、蓉達公司、富嘉公司、益金公司、新鴻公司、金東公司、日安公司、南相公司、嘉通公司、力通公司、章華公司、連恆公司、程星公司、佩亞公司、朵拉公司、聯森公司、連南公司、立宏公司、合興公司、展湖公司、瑞森公司、凱碩公司、昌嘉公司、立億公司、鳴加公司、力森公司等34家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然其竟基於幫助甲○○等掏空亞太固網之資產,雖明知前述小公司多無營業事實,縱使有營業跡象,亦僅為小公司及中國力霸集團間相互製造業績,實際上各該小公司均僅為紙上公司,且並無資產、營運,例如93年5月4日昌嘉國際公司發行2億元公司債,並由亞太固網全額認購,其發行辦法 之資金用途,雖載明為充實營運資金,但昌嘉國際公司於93年及94年之財報卻無任何營業收入,當然無營運資金需求。然乙p○○竟仍配合甲○○等人辦理日安公司、金東公司、益 金公司、長森公司、佩亞公司、程星公司章華公司、英廂公司、富嘉公司、蓉達公司等之不實財務簽證,使甲○○等人得以各該公司名義發行如附表戊三所示各該金額之公司債,並藉以向亞太固網不法挪用資金使用。 (二)甲t○○簽證亞太公司部分: 1、依亞太公司92至94年度之財務報表,其對備抵呆帳之重要會計政策,均載明應就期末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債權之帳齡分析及以往發生呆帳之情況評估提列備抵呆帳,然於92年度僅對非關係人提列1%之備抵呆帳 ,關係人則均未提列;93、94年度,均僅對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提列1%之備抵呆帳,明顯違反其會計政策,而有 美化亞太固網淨值情事。 2、亞太固網94年財務報表,甲t○○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內,雖 揭露該公司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之規定,就無形資產可回收金額與資產帳面價值比較,認定產生33億4,775 萬4,000元之資產減損損失,並明示其未予以認列入帳,然 依前述公報之規定,亞太固網對此資產損失應無不認列入帳之餘地,且其工作底稿亦未說明前述損失如何計算,致亞太公司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虛增33億4,775萬4,000元之股東權益。 3、依92年度查帳工作底稿,即有「經查詢上述公司債被投資公司均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且多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投資標的物為無擔保公司債,總投資金額佔總資產15%,為資產保全,擬就各被投資公司之償債能力查核:1.……2.查核其繳息情形。3.取得上述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檢視相關資產、本期損益、負債比例等。」之記載,惟卻查無第2、3項之查核軌跡,會計師就資產保全及價值之查核顯有不足;另於93、94年度之工作底稿內,亦對前述公司債之長期投資,建議亞太公司應加強對被投資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監督,並審慎其投資決策,加強風險控管,但於財務表報內卻未無相關建議內容。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司第六號第2條後段之規定:「受同一個人或企業控制之 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而亞太固網公司所購買公司債之發行公司,其設址多設於甲t○○所屬查帳人員前往盤點 該公司債之力霸大樓內,且甲○○對亞太公司及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均有實質控制關係,又均屬力霸集團體系之公司,顯屬關係人,而甲t○○竟將發行公司債之瑞高國際 (股 )公司等20餘家公司列為非關係人之債券投資,而出具不 實之財務簽證。 4、亞太固網於93年度、94年度之財務報表,其短期放款予宏森、鼎森、嘉通國際、棟信企業等公司部分,均未提供任何擔保品,而在工作底稿內業已說明其投資風險過高,建議儘速催款,且當年度亞太固網業已施行「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其工作底稿亦有「經評估委任公司取得之擔保品其價值,且不足全額擔保,擬建議委任公司取具十足擔保」,及具體載明亞太固網資金貸與他人程序,係自93年6月股東會通過,資金融通交易「應」依該程序之規定執 行,足認其明知亞太固網之資金貸與他人程序,然其對於上揭情事竟均未在內控建議書內揭露或表示意見。 5、有關亞太固網與鼎森、宏森公司之黃豆交易,其93年度之財務報表,並未揭露其進貨付款及銷貨收款之價格及條件,已有異常情事;嗣於94年度,依其查帳之重大性標準所載,亞太固網與鼎森、宏森公司之黃豆交易達8億餘元,已 屬必須查核事項,然其工作底稿並無任何查核軌跡,無從認定有何進貨及銷貨實情,且亞太固網銷貨予友台企業、力長企業等公司而取得之應收票據,其正常情形下應為託收之處理,而其工作底稿竟記載係存放於客戶之金庫,足以顯示亞太固網明知該筆應收票據有無法兌現之虞,而甲t ○○明知此事,竟未揭露或表示任何意見,配合甲○○等掩飾前述交易實為關係人借款。 6、亞太固網資本額達656億餘元,股東人數眾多,諸多股東為 保障權益,極力要求公開發行,然甲○○等經理人自亞太固網成立後即如前述挪用掏空公司資產,一旦公開發行,將使公司受到主管機關監督、查核,屆時前述挪用掏空公司資產問題將會提前曝光,故實際上並不願進行公開發行,然礙於股東及其他非力霸集團董事強烈要求,遂在93 年 2月11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議記錄決議通過申請辦理公開 發行,並聘請甲t○○負責辦理亞太固網財務報告及稅務申 報查核簽證工作,以進行申請公開發行。然甲○○等實際上並不希望亞太固網成為公開發行公司已如前述,而依據法令,欲申請公司發行公司之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不得有保留意見情事,甲○○乃與甲t○○基於共同違背職務之犯 意聯絡,明知臺灣鐵路局原以管溝使用權做為資產作價約80億元股款,縱使迄94年底發生使用價值減少、惟資產減損問題,僅需將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其刑;在甲○○竟為不讓公司公開發行,指示甲t○○以此理由出具保留意見查核 報告,甲t○○竟違背其職務,配合甲○○要求,以臺灣鐵 路局管溝使用權之資產減損造成公司巨大損失,無法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該項資產減損損失為由,出具財務查核保留意見報告,致使亞太固網無法公開發行並接受主管機關之監督,而生損害於亞太固網公司。 三、甲○○為財團法人甲○○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甲○○基金會)之實際負責人甲○○,董事長則登記為為丑○○○,係為該基金會處理事務之人。迨95年9月間,銀 行團不願對力霸集團抒困,該集團業已面臨無法繼續經營危機,購買該公司之公司債將無法獲得清償,然甲○○及丑○○○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以該基金會名義,於95年9月21日向中國力霸公司購買8500萬元私募公司 ,以供其與家族使用,而生損害於財團法人甲○○基金會。己、力霸集團內線交易部分: 一、與力霸、嘉食化之業務狀況有關之內線交易部分: (一)甲○○係財團法人甲○○基金會負責人,並以甲○○基金會代表身分,出任力霸公司董事及中華商銀常務董事,並透過力霸公司或嘉食化公司投資設立附表甲一所示之連南等68公司或力霸、嘉食化公司與附表甲一小公司間交叉持股之方式,實際控制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險、亞太固網、力華票券及附表甲一所示之台莘、日安、佩亞、世湘、鑫營、金東等68家公司全盤業務。其中友聯產險部分,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分持有友聯產險公司21.5%及20.09%之股權, 均為友聯產險之主要股東。另自董監事結構分析,友聯產險董監事除甲○○基金會外,如東長、力長、申隆、程星、申東等公司,均屬附表甲一所示由甲○○實際掌控之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故友聯產險董監事與經營權實由甲○○所全盤掌握。另中華商銀董監事除甲○○基金會、友聯產險、嘉食化公司及嘉通公司(已解散)外,如長湖公司、東嘉公司、英湘公司、長湖公司、申聯公司、聯森公司及東友公司等,均屬附表甲一所示力霸或嘉食化公司轉投資設立、並無實際營運、且由甲○○實質掌控,故中華商銀亦係甲○○所全盤掌控,故甲○○實為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銀及附表甲一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以前開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險之股權結構,及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董事長癸○○(亦為甲○○之子)個人為力霸公司向交通銀行(現併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貸款案件擔任保證人金額達25億3243萬5,000元,另為力霸、嘉食化及附表甲一所示鑫 營等公司授信案件負擔主從債務金額則為38億895萬8,000元;況中華商銀對嘉食化公司債權為新臺幣16億5千萬元,對力 霸公司之債權為13億7300萬元,故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倘有重大變化,對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及東森國際股票價格當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 (二)甲○○為力霸、嘉食化、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力華票券、亞太固網及附表甲一所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丁○○為甲○○之子,係力霸公司董事及友聯產險之法人代表,且擔任嘉食化公司之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友聯產險副董事長等職。 乙w○○則為嘉食化公司財務顧問,為實際主管嘉食化公司財 務之高階經理人。以上三人均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第1款所列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內部人。渠等均明知股票市場 買賣,須依投資標的公司之基本面及技術面等資訊,為買進或賣出行為,亦明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同法第171條, 禁止投資者基於擔任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或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買入或賣出之行為之禁止規定。 甲○○、丁○○、乙w○○均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嘉 莘公司等39家關係企業,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辦法,於93年7月30日與債權銀 行交通銀行(併入兆豐銀行)等達成協商,協商內容為力霸集團積欠債權銀行中長期貸款分期還款,本金准予換票,且自93年9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三年度分期繳納一定比率之 借款餘額。然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等經營不善、財務窘迫,已無法履行93年7月30日所協商之還款條件,遂於95年8月4日,甲○○委由丁○○、乙w○○、力霸公司財務部財務處 資深副總甲o○○、力霸公司財務顧問I○○、嘉食化會計經 理丁丙○○等人,與兆豐銀行等23家銀行協商(下稱95年度債 權銀行會議),並提出力霸公司及嘉莘公司等39家關聯公司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方案。自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後,甲○○、丁○○、甲o○○、乙w○○與丁丙○○等即不斷與 各債權銀行磋商,甲o○○、乙w○○均曾多次與最大債權銀行 兆豐銀行等金融行庫協商上開95年度之展期降息方案,然迄95年11月15日,最大債權銀行兆豐銀行仍要求力霸公司將所屬冬山水泥廠辦理信託予兆豐銀行,方同意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降息展期方案,惟甲○○認為此舉將導致其他債權銀行比照處理,兩方協商破裂,兆豐銀行於95年11月15日確定拒絕力霸公司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之展期降息方案。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下稱中華開發)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託)則於95年10月上旬間某日,即告知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拒絕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展期降息要求,合作金庫銀行自強分行(下稱合庫自強分行)則迄95年11月28日止,多次口頭告以需依約繳息還本方可能展期降息,從未同意嘉食化公司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所提展期降息要求。而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票券)從未表示同意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之力霸公司等所提出之展期降息方案。總計,兆豐銀行對力霸公司等債權金額達65 億 9456萬元、中華開發對力霸與嘉食化二公司債權總金額則為14億7,137萬4,000元、亞洲信託對力霸及嘉食化等債權總金額為7億6548萬元、合作金庫自強分行對力霸公司等債權金額 則為9億4620萬元,兆豐票券對力霸及嘉食化二公司債權總金 額則為5億5,700萬元。兆豐銀行等債權銀行既分別拒絕力霸公司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所提出之展期降息要求,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確定非但無法按照93年間債權銀行協商結果繳納本息,隨時有可能因貸款利息逾期,遭往來銀行將前開訊息登錄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庫內,進而導致遭其他債權銀行對力霸或嘉食化等公司之財產聲請假處分、假扣押之風險,故兆豐銀行等拒絕力霸公司等在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勢必影響力霸、嘉食化公司資金調度,依據95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證券交 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 2條第15款之規定,當屬其他涉及力霸、嘉食化二公司財務, 對公司股票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之重大訊息。然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從未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三)甲○○見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行等均無法同意力霸集團等所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遂於95年11月23日決意就力霸及嘉食化二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95年11月23日透過丁○○委任葉大慧律師協助辦理重整程序並指示寅○○、f○○分別負責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重整文件之準備。f○○旋即於隔日即95年11月24日起蒐集重整相關法規與個案資料並繕打聲請重整相關文件;寅○○則委由力霸公司會計部協理丙卯○ ○、會計乙辛○○協助整理繕打聲請重整相關文件資料。寅○ ○、f○○完成力霸與嘉食化二公司重整資料後,即分送甲○○及丁○○審閱,經甲○○核定後,再由寅○○及f○○轉予律師葉大慧修正,俟相關重整資料備妥後,甲○○即於95年12月28日告知丁○○、寅○○、f○○等於翌日即95年12月29日具狀向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力霸與嘉食化二公司重整及緊急處分。而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 式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稱涉及公司財務業務,對及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 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而依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當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即96年1月2日前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申報,甲○○與丁○○卻刻意隱瞞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卻將聲請重整之重大訊息,遲至96年1月4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四)甲○○與丁○○均明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及二公司轉投資成立之關係企業嘉莘公司39家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向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計畫,已遭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行及其他往來行庫如中華開發等於95年11月15日前清楚拒絕,且甲○○早於95年11月23日決意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並開始進行準備工作,進而於95年12月29日16時30分,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及遭債權銀行拒絕降息展期還款要求等二事項,依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第1項之規定,為重大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應於事實發生後2日內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重整之重大訊息,上 開消息均屬力霸、嘉食化公司之負面消息,消息一旦公布,勢必直接影響股權結構關係密切且互有債務保證關係之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等公司之股價。詎甲○○及丁○○竟自主債權銀行拒絕展期降息之隔日即95年11月16日起至96年1月4日嘉食化與力霸二公司召開記者會公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之重大訊息公告前及從未公告主要債權銀行拒絕力霸公司等展期降息要求之重大訊息狀況下,二人分別陸續以電話指示不知情之力霸公司投資部經理朱文祥,自甲○○掌控之台莘公司、日安公司、佩亞公司、世湘公司、鑫營公司、亞太固網、力華票券、金東公司及丙庚○○等及丁○ ○掌控之笙杰公司、令宇公司等法人或自然人分別設於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鼎證券)、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工銀證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證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下稱中信證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下稱國票證券)等證券帳戶,指示不知情之前開證券公司之營業員侯素英、林德威、邱素禎、王鳴琴、韓芸、駱興輝、胡瑞芬等人下單買賣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友聯產險及東森國際等股票,藉此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五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買賣股票詳如下述(詳如附表甲十一) 1、甲○○指示朱文祥下單部分: (1)95年12月6日至95年12月8日自台莘公司帳戶以每股4.92元均價賣出力霸公司股票1,110仟股。 (2)95年11月17日至95年12月21日自佩亞公司帳戶以每股3.51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7,153仟股。 (3)95年11月17日至96年1月2日自世湘公司帳戶以每股3.86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1,998仟股。 (4)95年12月18日自力華票券帳戶以每股3.49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200仟股。 (5)95年12月29日自鑫營公司帳戶以每股6.70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股票254仟股。 (6)95年11月16日至11月29日自亞太固網公司帳戶以每股 6.16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2,392仟股。 (7)由日安公司帳戶自95年12月15日至95年12月18日止,以每股4.86元均價買入4.89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85仟股;95年12月15日至95年12月18日止,以每股4.16元均價買入3.96元賣出嘉食化公司20仟股,以每股6.39 元均價買 入友聯產險公司股票660仟股;95年11月16日至96年1月4 日止,以每股6.34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700仟股 ;95年11月21日至96年1月4日止,以每股3.64元均價買入3.55元賣出中華商銀股票3,200仟股。 (8)95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自丙庚○○帳戶以每股3.53元均 價賣出中華銀股票320.908仟股。 (9)由金東公司帳戶自95年12月8日至12月11日止,以每股4. 76元均買入5.29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20仟股;95年11 月 16日至96年1月4日止,以每股6.36元均買入友聯公司股票690仟股,以每股6.38元均價賣出友聯公司股票680 仟 股;95年11月20日至96年1月3日止,以每股3.62元均價買入中華商銀股票2,540仟股,以每股3.56元賣出中華商 銀股票2,520仟股。 2、丁○○指示朱文祥下單部分: (1)95年12月13日至95年12月26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4.3 1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865仟股。 (2)95年12月19日至95年12月26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6.4 3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314仟股。 (3)95年11月29日至95年12月1日自笙杰公司帳戶以每股11.8 6元均價賣出東森國際股票1,757仟股。 (4)95年12月27日至95年12月28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4.4 2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204仟股。 (5)95年11月28日至95年12月1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6.24 元均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218仟股。 (6)95年12月29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3.77元均價賣出中華商銀股票6仟股。 (7)95年11月24日至95年11月29日自令宇公司帳戶以每股11. 63元均價賣出東森國際股票1,210仟股。 (五)乙w○○為嘉食化公司實際掌管財務之經理人,因負責95年度 債權銀行會議後與各債權銀行洽商力霸公司等提出之展期降息還款方案,至遲於95年11月初,即知悉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行、中華開發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現併入兆豐銀行)等均拒絕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在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提出之展期降息要求,且深知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財力實無法支付95年度當支付之債務本息,且力霸與嘉食化公司一旦無法如期支付本息,將導致對友聯產險及中華銀行之財務均有重大影響,竟仍於95年12月20日,指示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證券)營業員李雲芳,以均價每股4.86元均價賣出力霸股票4仟股,及以每股4.14元均價賣出嘉食 化股票1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 。(交易明細詳如附表甲十一) (六)乙A○○係嘉食化公司食品部副總經理,其於95年11月27日至 12月5日間某日,自丁○○處獲悉力霸及嘉食化公司進行聲請 重整之準備,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仍於95年12月13日至同年月20 日即重整消息未公開前,利用其在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元大臺中證券)所開立之帳戶,分別以每股4.33元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14.358仟股、以每股6.22元均價賣出友聯產險3.681仟股、以每股12.18均價賣出東森國際股票1.591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 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如附表甲十一) (七)t○○係力霸公司財務部資深副總經理,至遲於95年11月15日前,已自甲o○○處得知,力霸公司之主要債權銀行兆豐銀 行,拒絕接受力霸公司等於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中提出之降息展期還款要求,且甲o○○自95年度債權銀行會議後與各債 權銀行磋商並不順利,另甲○○亦無法同意兆豐銀行提出之將冬山水泥廠設定信託之要求,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知悉前開重 大訊息後,先後於95年12月11日、同年月21日,以均價每股5.09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共14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見附表甲十一) (八)未○○係甲○○之秘書,於95年12月26日前一週內,自寅○○處獲悉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正進行重整準備,已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 之人,先後於95年12月26日及96年1月4日即於重整消息未公開前,利用其在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證券有限公司之帳戶及不知情之其母王吳玉蘭在太平洋證券有限公司之帳戶,分別以均價每股5.08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5.09 仟 股、每股均價4.14元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43.555仟股、每股均價6.86元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63仟股、每股均價11.55 元賣出東森國際股票58仟張股及每股均價3.77元賣出中華商銀股票14仟股,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五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交易明細詳見附表甲十一)合計甲○○藉此以獲不公平規避上開五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為2,510萬7,53 0元,丁○○藉此獲以不公平規避上開五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 法利益為1,020萬9,927元,未○○等人則獲不公平規避上開五檔股票跌價損失之不法利益為34萬元不等。 二、與友聯產險實施庫藏股有關之內線交易部分: 甲○○係力霸集團創辦人,直接控制力霸集團力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中華商銀、力華票券等之重要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大權,實質上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之內部人;丑○○○係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長,其中力霸公司持有友聯產險普通股達20.76%,嘉食化公司持有友聯 產險普通股達20.77%,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2款 之內部人;2人均明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及同法第171 條 ,規定依該法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在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買入或賣出行為,2人亦知上市、上櫃公司大股東 持股轉讓每日超過10,00股(10張)即須向主管機關申報,而 友聯產險每日股票成交量甚低(95年8月間均只有數百張)情 況,為規避前開規定及儘早順利出脫近萬張之持股轉換現金,乃由甲○○於95年8月21日前某日,利用其仍實質掌控友聯 產險之機會,先以電話通知時任該公司執行副總經理之乙q○ ○,虛以友聯產險股本龐大,為維護股東權益、提昇每股盈餘為由,指示乙q○○儘快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友聯產險 將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買回庫藏股,乙q○○聞言不疑有他,隨 即將預定買回庫藏股一案交由會計部經理丙d○○執行向主管 機關申報、委任會計師評估意見等作業程序,並以內簽逐級呈報;甲○○、丑○○○2人乃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明知友聯 產險將於同年月23日起實施買回庫藏股措施,係屬涉及友聯公司財務、業務及該證券市場供求之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竟連續於同年月21、22日,友聯公司將實施買回庫藏股消息未公布前,連續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1, 809,000股(1,809 張)友聯公司股票,不法所得達923萬8千7百30元。又甲○○、 丑○○○2人亦明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6項公司於有 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其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規定,竟於同年月25日起至9月22日止,將渠等所持有之友聯產險股票,委託不 知內線交易實情之嘉食化公司員工朱文祥下單,透過丑○○○在元大證券開立之證券帳戶賣出7, 58 1,000股(7,581 張 ),利用友聯產險實施庫藏股之機會,將所持有股票賣回與友聯產險,違法出脫持股,套取資金使用。 貳、嗣於95年12月間甲○○、丑○○○見其幕後主導操控經年之上開諸多違法犯行,已將集團資產幾均掏空殆盡,後續需面臨之債務追償或可能衍生之金融風暴,均將使其犯罪行跡悉盡曝光而遭刑事訴追,2人乃於力霸、嘉食化公司於95年12月 29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後,旋畏罪於翌 (30)日搭 機潛赴中國大陸地區,嗣並畏罪逃亡前往美國。 参、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 (力華票券部分),暨 本署檢察官主動簽分案件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 (負責力霸、嘉食化、友聯產險、亞太固網部分)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 (負責中華商銀部分)調查,並經金 管會、財政部賦稅署協助清查資金及假交易事項,於全盤查證明確後,經法務部調查局移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一)掏空資產部分 1、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丁○○之供述 │1.渠為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 │ │ │ 總經理,力霸公司董事,渠│ │ │ │ 為令宇及笙杰二公司實際負│ │ │ │ 責人。 │ │ │ │2.附表一所示之轉投資公司自│ │ │ │ 89 或90年就無實際經營。 │ │ │ │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 │ │ │ 際交易,都只是按流程圖作│ │ │ │ 財務調度,並在會計帳上依│ │ │ │ 照各公司帳上的應收或應付│ │ │ │ 作調整,渠會在流程圖與發│ │ │ │ 票上簽名。 │ │ │ │3.甲○○每日中午與丁丙○○、│ │ │ │ I○○、乙w○○、甲o○○等│ │ │ │ 人討論集團內公司資金調度│ │ │ │ 。渠偶而參與。丁丙○○負 │ │ │ │ 責6樓小公司之資金調度; │ │ │ │ I○○負責8樓小公司之資 │ │ │ │ 金資調度。甲o○○、乙u○○│ │ │ │ 負責與銀行洽談貸款。 │ │ │ │4.丙M○○係負責甲○○個人資│ │ │ │ 金需求調度及甲○○掌控之│ │ │ │ 人頭帳戶。 │ │ │ │5.嘉食化公司財務由丁○○直│ │ │ │ 接管轄,乙w○○負責財務運│ │ │ │ 作;乙a○○負責嘉食化公司│ │ │ │ 所屬小公司財務;f○○負│ │ │ │ 責嘉食化公司會計業務,其│ │ │ │ 下有y○○及丙寅○○財務經│ │ │ │ 理,負責嘉食化公司所小公│ │ │ │ 司會計業務;丁丙○○、張清│ │ │ │ 雲分別負責6樓小嘉莘等公 │ │ │ │ 司財務、會計業務。 │ │ │ │6.嘉食化公司為其他公司背書│ │ │ │ 保證,均為甲○○決定。 │ │ │ │7.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 │ │ │ 未實際召開董事會,而係由│ │ │ │ 甲○○決定,先作成會議紀│ │ │ │ 錄,再將簽到簿給丁○○等│ │ │ │ 人簽名。 │ │ │ │8.嘉食化公司、合興公司因經│ │ │ │ 營不善,資金短缺,所以透│ │ │ │ 過合興公司開票與嘉食化公│ │ │ │ 司向銀行辦理融資貼現。 │ │ │ │9.8樓小公司之大宗物資買賣 │ │ │ │ ,會計作業流程係由王又 │ │ │ │ 曾找寅○○負責規劃。 │ │ │ │10.甲○○決定購入亞太固網 │ │ │ │ 公司股票(含價格、數量 │ │ │ │ 、付款條件),但未經董 │ │ │ │ 事會決議。 │ │ │ │11.嘉食化公司財務報告是由 │ │ │ │ f○○經手,並與會計師 │ │ │ │ 接洽。 │ │ │ │12.嘉食化公司90年度新增長 │ │ │ │ 期投資係甲○○決定,並 │ │ │ │ 由f○○與簽證會計師處 │ │ │ │ 理。 │ ├──┼──────────┼─────────────┤ │2 │被告庚○○之供述 │1.庚○○於自82年間起擔任力│ │ │ │ 霸公司總經理,並為衣蝶百│ │ │ │ 貨之最高主管。 │ │ │ │2.自93年起知悉甲○○使用以│ │ │ │ 「總經理庚○○(甲)」及│ │ │ │ 「董事長丑○○○」的職章│ │ │ │ ,並未反對。 │ │ │ │3.力霸公司絕大部分的董事會│ │ │ │ 議均未召開,董事會紀錄係│ │ │ │ 乙天○○將事先打好的會議紀│ │ │ │ 錄,包含提案及決議拿給董│ │ │ │ 事過目完成簽名程序。 │ │ │ │4.94年即知悉甲○○計自衣蝶│ │ │ │ 百貨部領走現金約1億9千多│ │ │ │ 萬元,且甲○○領取之業務│ │ │ │ 周轉金均未繳回。。 │ │ │ │5.力霸公司及關係企業向銀行│ │ │ │ 貸款均經庚○○親自簽署背│ │ │ │ 書保證契約,初次貸款亦經│ │ │ │ 庚○○親自對保,續保王令│ │ │ │ 楣亦有簽名同意。 │ │ │ │6.力霸董事會沒有授權甲○○│ │ │ │ 擔任公司經理人、全權負責│ │ │ │ 資金調度及以庚○○名義核│ │ │ │ 章之事。 │ │ │ │7.庚○○簽核文件均簽「楣」│ │ │ │ 或「令楣」,或蓋「總經理│ │ │ │ 庚○○」章。 │ │ │ │8.知悉I○○要求將百貨部人│ │ │ │ 員將營收現金送回總公司。│ │ │ │9.受被告甲○○指示擔任鑫營│ │ │ │ 司登記負責人,歷年為取得│ │ │ │ 霸集團資金,均以負責人身│ │ │ │ 配合承作貸款,且均為保證│ │ │ │ ,以取得集團所需之資金,│ │ │ │ 今已無力償還銀行欠款。 │ ├──┼──────────┼─────────────┤ │3 │被告t○○之供述 │1.力霸公司財務部由甲o○○負│ │ │ │ 責,會計處由寅○○負責,│ │ │ │ 寅○○、甲o○○均直接向王│ │ │ │ 又曾負責。I○○負責力霸│ │ │ │ 資金調度。 │ │ │ │2.大宗穀物的採購不是經常性│ │ │ │ 的生產營業項目,且與一般│ │ │ │ 採購單內容不同。每次的採│ │ │ │ 購金額都超過數百萬元,係│ │ │ │ 甲○○交代才能辦理。大宗│ │ │ │ 穀物採購傳票會渠簽核後再│ │ │ │ 送往總經理董事長核示。 │ │ │ │3.近幾年的大宗穀物請購單符│ │ │ │ 捷先負責,90年以後由許銘│ │ │ │ 揚接任採購主管。 │ ├──┼──────────┼─────────────┤ │4 │被告丙M○○之供述 │1.擔任連恆、連南、英湘、連│ │ │ │ 湘、嘉富、鼎森、菁達、勇│ │ │ │ 禾等8家公司負責人,每月 │ │ │ │ 支領每家公司月薪3,000元 │ │ │ │ ;上開公司,渠均未實際出│ │ │ │ 資,上開公司亦無員工,未│ │ │ │ 實際經營,實際負責人為王│ │ │ │ 又曾。 │ │ │ │2.上開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 │ │ │ 事會,而係由丙M○○事先簽│ │ │ │ 好姓名,利用簽名影本來製│ │ │ │ 作董事會會議紀錄。並曾配│ │ │ │ 合至銀行對保。 │ │ │ │3.渠委由丙i○○製作甲○○私│ │ │ │ 人資金需求部分之財務日報│ │ │ │ 表,交給丁丙○○及稽核張慧│ │ │ │ 敏等。 │ │ │ │4.丙M○○為甲○○負責其個人│ │ │ │ 資金需求之調度,並保管王│ │ │ │ 又曾掌控之乙P○○、I○○│ │ │ │ 、丙庚○○、丙黃○○、王金世│ │ │ │ 英之銀行存摺帳戶 │ │ │ │5.甲○○自88年1月1日起至96│ │ │ │ 年1月2日止總共挪用56億元│ │ │ │ 作為個人貸款、私人家用或│ │ │ │ 買回亞太固網股款,甲○○│ │ │ │ 均知悉資金來源係自力霸、│ │ │ │ 嘉食化及所屬關係企業公司│ │ │ │ 轉匯而來。 │ │ │ │6.上開8家渠擔任人頭負責人 │ │ │ │ 、董監事之公司向銀行貸款│ │ │ │ ,其皆親自簽名對保,其與│ │ │ │ I○○、乙P○○提供支存,│ │ │ │ 徐步青、丙黃○○提供乙存帳│ │ │ │ 戶供力霸集團使用,上揭8 │ │ │ │ 家公司沒有實際營業,未見│ │ │ │ 有任何員工之事實。 │ ├──┼──────────┼─────────────┤ │5 │被告丙己○○之供述 │1.曾依甲○○、庚○○的指示│ │ │ │ ,填寫暫款申請書,以業務│ │ │ │ 周轉金名義,向公司請領取│ │ │ │ 支票。其中甲○○部分均先│ │ │ │ 領款事後補填申請書,但並│ │ │ │ 未還款。 │ │ │ │2.擔任日安、世湘、佩亞、棟│ │ │ │ 信、菁國、的董監事。 │ │ │ │3.甲○○自力霸公司百貨部取│ │ │ │ 得之現金由渠自百貨部人員│ │ │ │ 處點收,並在繳款單用印後│ │ │ │ 轉交甲○○。 │ ├──┼──────────┼─────────────┤ │6 │被告甲o○○之供述 │1.88-89年由甲○○主導成立 │ │ │ │ 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而其│ │ │ │ 中6樓的小公司由乙T○○負 │ │ │ │ 責,乙T○○在再指示乙己○○│ │ │ │ 、丁丙○○處理會計及財務事│ │ │ │ 務;8樓的小公司由寅○○ │ │ │ │ 負責,寅○○再指示丙q○○│ │ │ │ 、I○○處理會計、財務事│ │ │ │ 誼。 │ │ │ │2.附表一小公司係寅○○負責│ │ │ │ 設立。設立公司之承辦會計│ │ │ │ 師及會計師查帳報告亦由王│ │ │ │ 金章處理。 │ │ │ │3.甲o○○負責力霸集團貸款事│ │ │ │ 項,並協助力霸、嘉食化及│ │ │ │ 附表一所示部分小公司向銀│ │ │ │ 行貸款。渠、丁丙○○及曾武│ │ │ │ 彥等銀行洽談貸款額度、利│ │ │ │ 率等事項,回報與甲○○決│ │ │ │ 定後,再由丁丙○○、乙w○○│ │ │ │ 向銀行辦理貸款簽約。 │ │ │ │4.每日中午與甲○○、丁丙○○│ │ │ │ 、乙w○○、I○○等人召開│ │ │ │ 資金調度會議。 │ │ │ │5.甲○○指示I○○運作資金│ │ │ │ ,如果資金需要經過小公司│ │ │ │ 就要求寅○○去設計資金流│ │ │ │ 程,並交代乙T○○、乙己○○│ │ │ │ 、丙q○○及I○○等人,完│ │ │ │ 作作帳及開立支票的程程序│ │ │ │ 。預付大宗物資部分,是任│ │ │ │ 佩珍、丁丙○○、寅○○一起│ │ │ │ 討論後,作出小公司間的交│ │ │ │ 易流程圖。 │ │ │ │6.丙M○○負責甲○○個人資金│ │ │ │ 需求調度。 │ │ │ │7.力霸、嘉食化公司及相關的│ │ │ │ 小公司積欠銀行團的金額,│ │ │ │ 約400多億元。 │ │ │ │8.甲o○○與丁丙○○、乙w○○、│ │ │ │ 乙u○○等人,代表力霸集團│ │ │ │ 所設的小公司與相關的銀行│ │ │ │ 談續貸案件展期,並以力霸│ │ │ │ 公司作背書保證,回來後均│ │ │ │ 向甲○○報告,甲○○並指│ │ │ │ 示「小公司」承辦財務人員│ │ │ │ ,行文向力霸公司申請背書│ │ │ │ 保證,會計部門甲g○○等人│ │ │ │ 收到公司後,即會製作背書│ │ │ │ 保證評估表,依據流程辦理│ │ │ │ 。 │ ├──┼──────────┼─────────────┤ │7 │被告乙u○○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 │ │ │ 負責向銀行貸款,旗下有外│ │ │ │ 匯組副理K○○,負責外匯│ │ │ │ ;乙u○○、K○○、乙C○○│ │ │ │ 三人分別掌管幾家小公司向│ │ │ │ 銀行貸款之業務,負責銀行│ │ │ │ 的初期貸款、展延手續及簽│ │ │ │ 約部分。 │ │ │ │2.乙u○○負責長森、益金、日│ │ │ │ 安、金東、東力、東嘉等6 │ │ │ │ 家公司(上開6家公司之前 │ │ │ │ 係乙C○○負責)向銀行借貸│ │ │ │ 之業務,上開公司之借貸業│ │ │ │ 務,由甲o○○談妥後,再由│ │ │ │ 乙u○○提供相關徵信、財簽│ │ │ │ 等資料;貸得資金由I○○│ │ │ │ 調度。 │ │ │ │3.小公司向票券公司貸款,及│ │ │ │ 貸款之保證人均是徐正雄 │ │ │ │ 決定的。 │ │ │ │4.知悉證期局曾發文給力霸公│ │ │ │ 司會計部,表示「小公司」│ │ │ │ 與力霸公司並無業務往來一│ │ │ │ 情。 │ ├──┼──────────┼─────────────┤ │8 │被告K○○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理,│ │ │ │ 負責東展、申利對外發行商│ │ │ │ 業本票、貸款;另於95年11│ │ │ │ 月後負責申東、東長、申隆│ │ │ │ 、友台、申佳等公司發行商│ │ │ │ 業本票、貸款事宜。 │ │ │ │2.知悉東展、申利、申東、東│ │ │ │ 長、申隆、友台、申佳等小│ │ │ │ 公司均未實際營業,僅有財│ │ │ │ 務、會計人員。 │ │ │ │3.K○○上級主管為乙u○○,│ │ │ │ 乙u○○上級主管為甲o○○。│ │ │ │4.小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均 │ │ │ │ 是由甲o○○向銀行談好條件│ │ │ │ ,再指示K○○準備資料給│ │ │ │ 金融機構,待額度下來再由│ │ │ │ 財務人員準備本票及董事會│ │ │ │ 會議紀錄,進行對保事宜。│ │ │ │5.力霸公司發行公司債是李政│ │ │ │ 家決定利率、期限、金額,│ │ │ │ 由K○○核章後呈給乙u○○│ │ │ │ 、甲o○○、t○○核章。 │ ├──┼──────────┼─────────────┤ │9 │被告乙C○○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理,│ │ │ │ 主管為財務經理I○○、曾│ │ │ │ 立民、副總經理甲o○○、總│ │ │ │ 經理庚○○及董事長甲○○│ │ │ │ 。 │ │ │ │2.力霸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向銀│ │ │ │ 行辦理貸款,是由甲o○○負│ │ │ │ 責與銀行接洽,待接洽條件│ │ │ │ 談妥,再指示乙C○○與銀行│ │ │ │ 授信部門特定人士接洽,並│ │ │ │ 交付貸款銀行相關文件,待│ │ │ │ 銀行完成徵信,甲o○○再次│ │ │ │ 指示乙C○○準備後續對保事│ │ │ │ 項,銀行撥款後則由各公司│ │ │ │ 財務人員負責處理資金運用│ │ │ │ 。乙u○○、K○○亦有負責│ │ │ │ 銀行接洽。 │ │ │ │3.乙C○○負責申東、東長、友│ │ │ │ 台、申佳、申隆、申聯、冠│ │ │ │ 東等7家公司貸款事宜;復 │ │ │ │ 於90、91年間,經I○○指│ │ │ │ 示負責菁國、瑞高、彥輝、│ │ │ │ 鳴加、展宇等5家公司財務 │ │ │ │ ,然於95年11月分離職,上│ │ │ │ 開公司除財務、會計人員 │ │ │ │ 外,無其他員工。 │ │ │ │4.小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是經│ │ │ │ 甲o○○指示依銀行格式製作│ │ │ │ 的。 │ │ │ │5.自90、91年間開始接任展宇│ │ │ │ 、菁國、鳴加、彥輝、瑞高│ │ │ │ 等公司財務,主管為I○○│ │ │ │ ,每多作一間公司每月多領│ │ │ │ 1000元,至95年11月離職。│ │ │ │6.上開展宇等公司都是作黃豆│ │ │ │ 、玉米交易,乙C○○知悉交│ │ │ │ 易過程異常。 │ ├──┼──────────┼─────────────┤ │10 │被告寅○○之供述 │1.在力霸公司擔任會計處副總│ │ │ │ 經理,於92年4月30日辭職 │ │ │ │ ,改聘會計處顧問,負責力│ │ │ │ 霸公司會計業務督導及稅務│ │ │ │ 、工商法令諮詢。 │ │ │ │2.甲○○設立小公司之目的,│ │ │ │ 是為了利用這些小公司取得│ │ │ │ 集團母公司的上市股票,再│ │ │ │ 利用這些股票向銀行團質押│ │ │ │ 借錢。 │ │ │ │3.甲○○每日都會在力霸公司│ │ │ │ 8樓董事長辦公室召開財務 │ │ │ │ 會議,I○○、丁丙○○、徐│ │ │ │ 政雄、乙w○○是固定與會人│ │ │ │ 士。 │ │ │ │4.甲○○指示財務單位丁丙○○│ │ │ │ 、I○○等人籌措資金,並│ │ │ │ 由會計部門人員開傳票。 │ │ │ │5.甲○○調度資金的方式有二│ │ │ │ 種,一為集團公司間的資金│ │ │ │ 調度,由8樓的I○○規劃 │ │ │ │ ;二為集團子公司間的子公│ │ │ │ 司資金調度或甲○○個人資│ │ │ │ 金調度,由6樓的「小嘉莘 │ │ │ │ 」財務作帳,由丁丙○○處理│ │ │ │ 。 │ │ │ │6.I○○規劃作帳流程圖後,│ │ │ │ 會將資料交給丙q○○轉達會│ │ │ │ 計人員,會計人員再依據流│ │ │ │ 程圖切傳票。 │ │ │ │7.背書保證評估表的核定權人│ │ │ │ 是甲○○。 │ │ │ │8.大宗物資的預付款交易,是│ │ │ │ 資金調度。 │ │ │ │9.小公司的資本額、董監事均│ │ │ │ 由甲○○安排,公司之大小│ │ │ │ 章均由甲○○指定專人保管│ │ │ │ 。 │ │ │ │10.「小公司」的驗資資金是 │ │ │ │ 由力霸集團投資;且王又 │ │ │ │ 曾、丁○○等人,可以掌 │ │ │ │ 握「小公司」的財務、營 │ │ │ │ 運及人事方針;力霸公司 │ │ │ │ 與小公司有控制從屬關係 │ │ │ │ 。 │ │ │ │11.力霸公司95年度處分長期 │ │ │ │ 投資之標的、股數、買受 │ │ │ │ 人均由甲○○決定,單價 │ │ │ │ 及總價則係會計處提供資 │ │ │ │ 料與甲○○參考後,由王 │ │ │ │ 又曾決定;而處分長期投 │ │ │ │ 資的交易對象及標的均係 │ │ │ │ 沒有實際進貨、出貨的未 │ │ │ │ 實際經營公司。 │ │ │ │12.甲○○決定處分長期投資 │ │ │ │ 後,由寅○○交待丙卯○○ │ │ │ │ 製作董事會提案。 │ │ │ │13.88、89年間,力霸公司直 │ │ │ │ 接投資、設立長期投資部 │ │ │ │ 分,部分由寅○○處理, │ │ │ │ 並辦理公司登記事宜。 │ │ │ │14.大宗穀物交易流程是由6樓│ │ │ │ 的小公司進口,進口後再賣│ │ │ │ 給6樓或8樓的小公司,開預│ │ │ │ 付貨款的發票,作帳面交易│ │ │ │ 流程。 │ │ │ │15.大宗穀物採購傳票部分是 │ │ │ │ 由丙己○○蓋t○○或王令 │ │ │ │ 楣的章。 │ │ │ │16.95年12月10日力霸公司購 │ │ │ │ 買亞太固網股票是為了作 │ │ │ │ 為寶德公司擔保品, 付款 │ │ │ │ 由I○○處理。 │ │ │ │17.6樓的小嘉莘集團及乙a○○│ │ │ │ 管理的小公司,在88、89 │ │ │ │ 年是乙T○○負責設立登記 │ │ │ │ ;88、89年後由乙己○○負 │ │ │ │ 責小嘉莘部分公司的設立 │ │ │ │ 登記;乙a○○負責的小公 │ │ │ │ 司部分由f○○負責設立 │ │ │ │ 登記。 │ ├──┼──────────┼─────────────┤ │11 │被告乙w○○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處協理│ │ │ │ ,於94年9月退休改任顧問 │ │ │ │ ,但工作職掌未變動,負責│ │ │ │ 銀行融資業務及公司資金調│ │ │ │ 度。 │ │ │ │2.直屬主管為丁○○,部屬為│ │ │ │ 乙戌○○經理、乙a○○副理等│ │ │ │ 。 │ │ │ │3.擔任長森、立宏公司董監事│ │ │ │ ,酬勞每家公司每月3,000 │ │ │ │ 元。 │ │ │ │4.94、95年間,嘉食化公司與│ │ │ │ 合興公司之間交易並無交易│ │ │ │ 事實,係甲○○、丁○○以│ │ │ │ 合興公司所開支票作客票融│ │ │ │ 資,取得資金;此部分係曾│ │ │ │ 武彥指示乙戌○○取得合興公│ │ │ │ 司支票作票據貼現,待支票│ │ │ │ 到期,再作銷貨退回。交易│ │ │ │ 模式經丁○○核准。 │ │ │ │5.與總宜等公司之附條件買回│ │ │ │ 交易,係甲○○決定,並親│ │ │ │ 自指示丙w○○、乙A○○,要│ │ │ │ 求找配合廠商。 │ │ │ │6.乙w○○規劃玉米買賣流程,│ │ │ │ 並要求最後回到嘉食化公司│ │ │ │ ;惟流經小公司的流程是由│ │ │ │ 乙己○○規劃。 │ ├──┼──────────┼─────────────┤ │12 │被告f○○之供述 │1.部分小公司公司係甲○○ │ │ │ │ 指示f○○辦理,並指定何│ │ │ │ 人擔任董事長、董事及監事│ │ │ │ 。 │ │ │ │2.乙戌○○負責合興、旺群公司│ │ │ │ 會計傳票業務。 │ │ │ │3.乙T○○負責令宇、笙杰等公│ │ │ │ 司財務、會計。 │ │ │ │4.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是由丁未○○要求以f○○幫│ │ │ │ 忙電腦繕打及校對。 │ │ │ │5.證期局來函要求嘉食化公司│ │ │ │ 要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 │ │ │ 表,經f○○、會計師單思│ │ │ │ 達建議甲○○處分長期投資│ │ │ │ 。 │ │ │ │6.f○○向甲○○表示,長期│ │ │ │ 股權投資,若採權益法評價│ │ │ │ ,投資公司有損失,嘉食化│ │ │ │ 公司也要認列,若處分長期│ │ │ │ 投資則不用認列。 │ │ │ │7.嘉食化公司95年3月及6月,│ │ │ │ 經甲○○指示要處分長期投│ │ │ │ 資力森等公司股票。長期投│ │ │ │ 資之小公司均未實際營運,│ │ │ │ 係由f○○參考公司會計報│ │ │ │ 表及資產負債表,訂出公司│ │ │ │ 淨值,交由甲○○參考訂定│ │ │ │ 交易價格,並決定收款條件│ │ │ │ ;目前仍有16億8千多萬元 │ │ │ │ 餘款尚未收回。 │ │ │ │8.被處分的長期投資公司,近│ │ │ │ 4、5年均未實際營業,買受│ │ │ │ 長期投資的公司也沒有實際│ │ │ │ 營業。 │ │ │ │9.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約│ │ │ │ 25億多元。 │ │ │ │10.乙卯○○於「背書保證評估 │ │ │ │ 表」上之「綜合意見」欄 │ │ │ │ 上註明背書保證不符合規 │ │ │ │ 定,但甲○○、丁○○仍 │ │ │ │ 核准通過。 │ │ │ │11.89年間嘉食化公司向英湘 │ │ │ │ 等公司購買玉米等大宗物 │ │ │ │ 資,但並未實際買賣,在 │ │ │ │ 尚未交貨時即預付全數貨 │ │ │ │ 款,事後均再解除交易並 │ │ │ │ 製作傳票及進貨退回證明 │ │ │ │ 單。惟取銷玉米交易貨款 │ │ │ │ 拖了幾年才收回,且交易 │ │ │ │ 對象均未實際營業。呂素 │ │ │ │ 娥知悉此為不正常交易。 │ │ │ │12.出售東森傳播事業公司、 │ │ │ │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 司股票及 │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無 │ │ │ │ 實際召開董事會,購買及 │ │ │ │ 處分價格亦為甲○○個人 │ │ │ │ 決定的。 │ │ │ │13.嘉食化公司僅有甲○○、 │ │ │ │ 丁○○有權決定跟國內廠 │ │ │ │ 商購買玉米。 │ │ │ │14.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 │ │ │ │ 之董事會議案,係由陳永 │ │ │ │ 和告知f○○甲○○要處 │ │ │ │ 分的股票標的、數量、單 │ │ │ │ 價、買受人,由f○○擬 │ │ │ │ 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15.嘉食化公司購買亞太固網 │ │ │ │ 股票是甲○○指示寅○○ │ │ │ │ 拿買賣亞太固網股票明細 │ │ │ │ 與f○○,經f○○交付 │ │ │ │ 丁未○○,請丁未○○提報董 │ │ │ │ 事會,之後有一份巳蓋好 │ │ │ │ 章的會議紀錄;另明細表 │ │ │ │ 由丁戊○○切傳票,交付李 │ │ │ │ 淑玉審核,再給乙戌○○。 │ │ │ │16.f○○知悉6樓小公司均只│ │ │ │ 有財務及會計人員,沒有 │ │ │ │ 行銷、倉管、業務及採購 │ │ │ │ 人員。 │ ├──┼──────────┼─────────────┤ │13 │被告乙戌○○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處經理│ │ │ │ ,並兼任合興、旺群公司財│ │ │ │ 務主管,主要負責資金調度│ │ │ │ 及傳票審核。嘉食化公司直│ │ │ │ 屬長官為乙w○○;合興、旺│ │ │ │ 群公司長官為丁○○。 │ │ │ │2.乙w○○指示乙戌○○於95年間│ │ │ │ ,由嘉食化公司向總宜、松│ │ │ │ 怡、禾合、嘉福等公司,製│ │ │ │ 作帳面上不實之進、銷貨交│ │ │ │ 易。 │ │ │ │3.上開交易係由嘉食化公司開│ │ │ │ 立信用狀申請書,向銀行申│ │ │ │ 請開立信用狀,待配合廠商│ │ │ │ 收到信用狀後,向銀行押匯│ │ │ │ ,待銀行撥款與配合廠商後│ │ │ │ ,會扣除佣金,將餘款匯往│ │ │ │ 乙戌○○指定的帳戶,包含任│ │ │ │ 佩珍、丙庚○○等人頭帳戶或│ │ │ │ 其他小公司帳戶。 │ │ │ │4.94年間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 │ │ │ 司購買玉米交易金額3870萬│ │ │ │ 2,500元;95年度8362萬465│ │ │ │ 8元,合計1億2232萬7158元│ │ │ │ ,係由合興公司開立支票給│ │ │ │ 嘉食化公司,再向銀行客票│ │ │ │ 融資貸得8成資金,符合興 │ │ │ │ 公司開立之客票即將屆期,│ │ │ │ 再以合興公司取消交易方式│ │ │ │ ,由嘉食化公司退還貨款與│ │ │ │ 合興公司,沒有實際交易;│ │ │ │ 目前合興公司均巳跳票,上│ │ │ │ 開交易為乙w○○指示的。 │ │ │ │5.上開不實交易均係乙w○○係│ │ │ │ 作指示乙戌○○,目的是要作│ │ │ │ 客票融資之資金調度,但實│ │ │ │ 際上沒有實際出貨與合興公│ │ │ │ 司。 │ ├──┼──────────┼─────────────┤ │14 │被告丁未○○之供述 │1.曾任嘉食化公司主任祕書,│ │ │ │ 於92年退休轉任顧問,但職│ │ │ │ 掌沒有變動。 │ │ │ │2.經甲○○指示,負責保管力│ │ │ │ 霸集團小公司大、小章,之│ │ │ │ 前是由乙辰○○保管。 │ │ │ │3.嘉食化公司所有董事會均未│ │ │ │ 實際召開,均由甲○○決定│ │ │ │ 會議內容,並由f○○以電│ │ │ │ 腦繕打製作完成後,經王又│ │ │ │ 曾蓋上丑○○○之印章及在│ │ │ │ 簽到簿上簽名後,即送其餘│ │ │ │ 董監事簽名。 │ │ │ │4.丁未○○均會附上董監事會議│ │ │ │ 紀錄,並由董監事在簽到簿│ │ │ │ 上簽名,有時董監事會翻看│ │ │ │ 內容,且均對內容沒有反應│ │ │ │ 。 │ │ │ │5.大部分董監事均係力霸集團│ │ │ │ 的人,或為甲○○的兄弟、│ │ │ │ 兒女,對於小公司沒有採購│ │ │ │ 、行銷、業務人員均知情,│ │ │ │ 簽名是為了完成手續,否則│ │ │ │ 會不生效力。 │ │ │ │6.渠擔任德台、輝東、蓉達、│ │ │ │ 新鴻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出│ │ │ │ 資,支領車馬費,前開公司│ │ │ │ 授信案件對保其親自簽名之│ │ │ │ 事實。 │ ├──┼──────────┼─────────────┤ │15 │被告乙天○○之供述 │1.擔任冠東、廣宏、益金、匯│ │ │ │ 聯、新達、程星、瑞高等七│ │ │ │ 家公司負責人;另擔任欣華│ │ │ │ 國際、力長、德台國際之董│ │ │ │ 、監事。 │ │ │ │2.上開公司被告乙天○○均未實│ │ │ │ 際出資,並由被告甲○○全│ │ │ │ 權主導,公司大小章由譚伯│ │ │ │ 郊負責保管。 │ │ │ │3.被告乙天○○因擔任上開公司│ │ │ │ 負責人、董監事職務,每個│ │ │ │ 月支領約五萬元之酬勞。 │ │ │ │4.自95年2、3月起,擔任力霸│ │ │ │ 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之前│ │ │ │ 係甲癸○○擔任;惟擔任董事│ │ │ │ 會紀錄期間,均未在場紀錄│ │ │ │ 。 │ │ │ │5.未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均│ │ │ │ 係由各公司會計小姐將繕打│ │ │ │ 完畢後之董監事會議紀錄與│ │ │ │ 被告乙天○○簽署, 再附整份│ │ │ │ 董事會議紀錄與各董、監事│ │ │ │ 簽名。 │ │ │ │6.匯聯、冠東、程東、益金、│ │ │ │ 新達等公司曾向友聯產險公│ │ │ │ 司、力華票券貸款,被告符│ │ │ │ 捷先在文件上配合簽名。 │ │ │ │7.自89年起,大宗穀物買賣傳│ │ │ │ 票上須經乙天○○核章。 │ ├──┼──────────┼─────────────┤ │16 │被告乙B○○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總經理王令│ │ │ │ 一特助。95年6月底由王令 │ │ │ │ 依指示接任丁未○○,開始擔│ │ │ │ 任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後,泰半由f○○將製作│ │ │ │ 完成的會議紀錄交付,由渠│ │ │ │ 補蓋印章,渠從未參加過董│ │ │ │ 事會。 │ │ │ │2.95年12月29日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係f○○在12月28至29 │ │ │ │ 日向乙B○○索取私章,自行│ │ │ │ 在紀錄位置上蓋章。 │ ├──┼──────────┼─────────────┤ │17 │被告V○○之供述。 │1.自92年12月至95年12月,經│ │ │ │ 甲○○指示,負責小嘉莘集│ │ │ │ 團小公司會計傳票之覆核,│ │ │ │ 由會計主管乙己○○及所屬會│ │ │ │ 計小姐製作傳票,再由財務│ │ │ │ 主管丁丙○○製作相關資金支│ │ │ │ 付憑證(如支票),經吳若│ │ │ │ 薇審核支票抬頭、金額與日│ │ │ │ 期等後,蓋核准章。月薪增│ │ │ │ 加1萬元。 │ │ │ │2.前手乙E○○曾交付「核准」│ │ │ │ 章。 │ │ │ │3.支票開出時連同小公司及個│ │ │ │ 人帳戶的「資金流程圖」一│ │ │ │ 併給V○○核對。而資金流│ │ │ │ 程圖會按時銷毀。其中公司│ │ │ │ 資金有流向個人帳戶。 │ │ │ │4.知悉26家小公司均無實際經│ │ │ │ 營。 │ ├──┼──────────┼─────────────┤ │18 │被告乙E○○之供述 │1.於91年或92年下半年,負責│ │ │ │ 覆核小公司公司會計傳票,│ │ │ │ 並蓋前手乙辰○○留下的「核│ │ │ │ 准」章,任職期間約三個月│ │ │ │ 。傳票會附上公司資金日報│ │ │ │ 表。知悉六樓小公司並無業│ │ │ │ 務行銷倉管採購人員。 │ │ │ │2.擔任嘉莘、申東、東長公司│ │ │ │ 責人,授信過程均親自簽名│ │ │ │ ,配合甲○○之授信要求。│ ├──┼──────────┼─────────────┤ │19 │被告乙辰○○之供述 │1.自80年間任職嘉食化公司財│ │ │ │ 務部門,負責覆核嘉食化公│ │ │ │ 司及一些小公司會計傳票 │ │ │ │ ,至91年7月間離職。 │ │ │ │2.任職期間,有部分小公司 │ │ │ │ 付款章由乙辰○○保管。 │ │ │ │3.擔任嘉莘、欣湖、鑫營公司│ │ │ │ 責人,支領車馬費,授信過│ │ │ │ 均其親自簽名,配合又曾辦│ │ │ │ 理貸款事宜。 │ ├──┼──────────┼─────────────┤ │20 │被告乙A○○之供述 │1.甲○○於95年7、8月間指示│ │ │ │ 乙A○○尋找配合廠商為虛偽│ │ │ │ 交易,渠再告知丙x○○由其│ │ │ │ 尋覓配合廠商 │ │ │ │2.嘉食化公司食品部事業二群│ │ │ │ (台中廠)折扣折讓申請表│ │ │ │ 上紀錄「配合公司作帳」等│ │ │ │ 字樣,有關合興公司玉米款│ │ │ │ 交易部分均是假交易。王令│ │ │ │ 一知情。 │ │ │ │3.乙w○○曾指示丙x○○找虛偽│ │ │ │ 交易之配合廠商 │ │ │ │4.因渠擔任多家小公司負責人│ │ │ │ ,故曾由寅○○、乙己○○等│ │ │ │ 人在發行公司債相關文件簽│ │ │ │ 名。另丁○○也曾委託郭立│ │ │ │ 力擔任小公司負責人。 │ │ │ │5.甲○○、丁○○指示其擔任│ │ │ │ 家人頭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 │ 其未出資也沒有參加過董事│ │ │ │ ,但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實│ │ │ │ 主導是甲○○,其有支領車│ │ │ │ 費,前開公司授信案件對保│ │ │ │ 其親自簽名之事實。 │ ├──┼──────────┼─────────────┤ │21 │被告丁丙○○之供述 │1.丁丙○○負責嘉莘、力長、力│ │ │ │ 章、世湘、台莘、鑫營、玉│ │ │ │ 章、欣湖、仁湖、程星、佩│ │ │ │ 亞、章華、棟宏、連湘、佩│ │ │ │ 嘉、輝東、力大、育聯、英│ │ │ │ 湘、棟信、連南、德台、連│ │ │ │ 恆、聯凱、匯聯、立瑋等26│ │ │ │ 家公司財務控管工作。 │ │ │ │2.上開公司財務,尚有丙i○○│ │ │ │ 、丙B○○、s○○、嚴秀如│ │ │ │ 及甲i○○等5人負責處理, │ │ │ │ 並由被告丁丙○○主管。 │ │ │ │3.上開公司會計為乙己○○、藍│ │ │ │ 慧敏、b○○及丙D○○,其│ │ │ │ 中乙己○○為會計經理。 │ │ │ │4.上開公司有資金需求,由會│ │ │ │ 計人員決定資金出帳的公司│ │ │ │ ,以出帳、入帳的科目,並│ │ │ │ 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 │ │ │ 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記載方│ │ │ │ 式進行後續資金匯出匯入的│ │ │ │ 工作。 │ │ │ │5.先後任稽核為乙辰○○、郭琦│ │ │ │ 玲、V○○;丁丙○○會將商│ │ │ │ 業本票及銀行借款展期之本│ │ │ │ 票、借據、連帶保證書、背│ │ │ │ 書保證等資料送稽核覆核,│ │ │ │ 支票要經稽核核章才可蓋大│ │ │ │ 、小章。 │ │ │ │6.小公司及丙M○○保管之個人│ │ │ │ 帳戶資金日報表、支票與資│ │ │ │ 金流程圖會一併附上送稽核│ │ │ │ 覆核。 │ │ │ │7.稽核在傳票上面均係蓋稽核│ │ │ │ 章或核准章。 │ │ │ │8.小公司第一次借款、發行商│ │ │ │ 業本票,係由甲o○○負責接│ │ │ │ 洽,如條件不利,丁丙○○會│ │ │ │ 與甲o○○一起出面洽談,並│ │ │ │ 提供徵信資料、辦理手續,│ │ │ │ 負責有嘉莘、仁湖、棟信、│ │ │ │ 棟宏、世湘、力章、玉章、│ │ │ │ 新湖、章華、台莘、力長、│ │ │ │ 佩亞、聯凱、程星、連湘、│ │ │ │ 輝東、連南、立瑋、鑫營、│ │ │ │ 育連、立大等無營業公司之│ │ │ │ 貸款及負責後續展延、變更│ │ │ │ 申貸條件以及還款部分。 │ │ │ │9.丙M○○負責甲○○的私人帳│ │ │ │ 務,須要資金會向甲○○報│ │ │ │ 告,再由會計負責幫丙M○○│ │ │ │ 安排資金調度流程。 │ │ │ │10.近5、6年來,甲○○、謝 │ │ │ │ 秋華、乙w○○、甲o○○、 │ │ │ │ I○○等人每日中午開會 │ │ │ │ 討論資金調度;丁○○及 │ │ │ │ 庚○○二人偶爾會與會。 │ │ │ │11.會議中甲o○○報告力霸、 │ │ │ │ 嘉食化及小公司向銀行貸 │ │ │ │ 款事宜;乙w○○報告嘉食 │ │ │ │ 化公司、I○○報告力霸 │ │ │ │ 及8樓小公司資金調度事宜│ │ │ │ ,由甲○○分配資金。 │ │ │ │12.公司債發行事宜,係王金 │ │ │ │ 章指示會計準備發行文件 │ │ │ │ 。 │ │ │ │13.甲○○、寅○○以大宗穀 │ │ │ │ 物買賣之應收、應付方式 │ │ │ │ ,將8樓資金轉到6樓。 │ │ │ │14.大宗穀物之交易多為預付 │ │ │ │ 款交易。 │ │ │ │15.丁丙○○擔任長湖公司負責 │ │ │ │ 人。 │ ├──┼──────────┼─────────────┤ │22 │被告丙i○○之供述 │1.負責力長、台莘、棟信公司│ │ │ │ 之財務,職掌上開三家公司│ │ │ │ 與銀行、票券及產險公司之│ │ │ │ 貸款。上級主管為丁丙○○。│ │ │ │2.小公司需要向銀行借款或發│ │ │ │ 行商業本票、公司債,謝秋│ │ │ │ 華會指示被告丙i○○準備授│ │ │ │ 信資料,並安排丁○○、王│ │ │ │ 令台及公司負責人出面對保│ │ │ │ ;資金貸放下來後,丁丙○○│ │ │ │ 會負責資金調度。 │ │ │ │3.乙己○○與其所屬的b○○、│ │ │ │ 丁壬○○、丙D○○等會計,繪│ │ │ │ 製資金流程圖,由丁○○等│ │ │ │ 人核示後,再由會計小姐製│ │ │ │ 作傳票,交各公司財務小姐│ │ │ │ 開票收付,由其他小公司取│ │ │ │ 得資金填補資金需求。 │ │ │ │4.丙M○○為甲○○的私人帳房│ │ │ │ ,請丙i○○將其手寫之個人│ │ │ │ 帳戶資金日報表幫忙製作成│ │ │ │ 公司格式之每日資金報表。│ │ │ │ 個人日報表部分,乙辰○○要│ │ │ │ 求每月月底要銷毀。 │ │ │ │5.丙M○○有保管乙P○○、程鵬│ │ │ │ 飛、I○○、丙黃○○、譚伯│ │ │ │ 郊等人之個人帳戶之存摺及│ │ │ │ 支票,印鑑由丁未○○保管。│ │ │ │6.資金流程圖有簽名的部分,│ │ │ │ 均為丁○○親自簽署「王」│ │ │ │ 字。 │ │ │ │7.上開交易大部分為大宗穀物│ │ │ │ 買賣。 │ │ │ │8.丁丙○○負責向銀行談利息、│ │ │ │ 貸款內容。 │ ├──┼──────────┼─────────────┤ │23 │被告丙B○○之供述 │1.負責嘉莘、世湘、欣湖、力│ │ │ │ 章、立瑋、輝東等公司之財│ │ │ │ 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 │ │ │ 息業務。 │ │ │ │2.上開公司均沒有實際在運作│ │ │ │ ,只有財務及會計部門在運│ │ │ │ 作而已。 │ │ │ │3.伊是依照財務部經理丁丙○○│ │ │ │ 指示操作,會計部門是張清│ │ │ │ 雲在負責;由丁丙○○告知資│ │ │ │ 金來源、乙己○○負責調度資│ │ │ │ 金。。 │ │ │ │4.丙M○○有實際管理、運用人│ │ │ │ 頭帳戶,如丙庚○○的個人帳│ │ │ │ 戶。 │ │ │ │5.公司資金有流向丙M○○所保│ │ │ │ 管之銀行帳戶。 │ │ │ │6.乙己○○提供資金流程圖,黃│ │ │ │ 麗珍再依據流程圖及會計傳│ │ │ │ 票作業。 │ │ │ │7.上開交易大部分為大宗穀物│ │ │ │ 買賣。 │ │ │ │8.丁丙○○負責向銀行談利息、│ │ │ │ 貸款內容。 │ ├──┼──────────┼─────────────┤ │24 │被告s○○之供述 │1.負責鑫營、英湘、玉章、匯│ │ │ │ 聯、連南公司之財務,職掌│ │ │ │ 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 │ │ │2.每日均需製作上開公司日報│ │ │ │ 表,向經理丁丙○○陳報,係│ │ │ │ 丁丙○○統一調度相關資金。│ │ │ │3.丁丙○○直接甲○○、丁○○│ │ │ │ 及副總甲o○○負責。 │ │ │ │4.傳票由乙己○○覆核後,送李│ │ │ │ 思菁開立支票,再送丙M○○│ │ │ │ 、丁丙○○蓋章,由乙辰○○在│ │ │ │ 「核准」欄用印,並將支票│ │ │ │ 、傳票送交保管大、小章的│ │ │ │ 丁未○○用印。 │ │ │ │5.小公司貸款案件,承辦人均│ │ │ │ 有向連帶保證人詳細說明貸│ │ │ │ 款情形及金額,保證人亦表│ │ │ │ 示知情,並親自簽名。 │ │ │ │6.展期契約,負責人及連帶保│ │ │ │ 證人亦有核閱文件並親自簽│ │ │ │ 名。 │ │ │ │7.乙己○○提供資金流程圖,李│ │ │ │ 思菁再依據流程圖及會計傳│ │ │ │ 票作業。 │ │ │ │8.上開交易大部分為大宗穀物│ │ │ │ 買賣。 │ ├──┼──────────┼─────────────┤ │25 │被告丁癸○○之供述 │1.負責仁湖、棟宏、德台、連│ │ │ │ 湘、力大、育聯公司之財務│ │ │ │ ,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 │ │ │ 業務。 │ │ │ │2.上開公司向銀行貸款事誼,│ │ │ │ 均由財務主管丁丙○○負責處│ │ │ │ 理,並指示丁癸○○準備公司│ │ │ │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 │ │ │ 更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 │ │ │ 的暫結報表及財務簽證等相│ │ │ │ 關資料給銀行徵信;所貸得│ │ │ │ 款項,亦由丁丙○○為資金調│ │ │ │ 度。 │ │ │ │3.交易模式為由其中一家公司│ │ │ │ 進貨,再轉賣好幾手給其他│ │ │ │ 公司,再互開發票。 │ │ │ │4.小公司沒有實際營運,傳票│ │ │ │ 所載的交易亦無實際交易,│ │ │ │ 只是為了該筆金額在各小公│ │ │ │ 司間流動,以提高各公司的│ │ │ │ 營業額及股票淨值,以利貸│ │ │ │ 款。 │ │ │ │5.丙M○○有保管、使用個人帳│ │ │ │ 戶。 │ │ │ │6.小公司會計提供資金流程圖│ │ │ │ ,丁癸○○再依據流程圖及會│ │ │ │ 計傳票作業。 │ │ │ │7.上開交易均為大宗穀物買賣│ │ │ │ 。 │ │ │ │8.丁丙○○負責向銀行談利息、│ │ │ │ 貸款內容。 │ ├──┼──────────┼─────────────┤ │26 │被告甲i○○之供述 │1.負責聯凱、佩嘉、章華、程│ │ │ │ 星、連恆、佩亞公司之財務│ │ │ │ ,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 │ │ │ 業務,並負責公司之出納業│ │ │ │ 務(包含開票)。上級主管│ │ │ │ 為丁丙○○。 │ │ │ │2.章華、佩亞公司之會計為楊│ │ │ │ 美麗;連恆、佩嘉、程星公│ │ │ │ 司之會計為乙己○○;聯凱公│ │ │ │ 司會計為b○○。 │ │ │ │3.貸款還款或繳息之傳票,由│ │ │ │ 丙M○○蓋章覆核,再交給謝│ │ │ │ 秋華,丁丙○○在「覆核」欄│ │ │ │ 用印後,呈副總乙辰○○核准│ │ │ │ ,但乙辰○○不蓋自己的章,│ │ │ │ 而僅蓋「核准」字樣的章。│ │ │ │4.辦理貸款或展延時,由王又│ │ │ │ 曾直接指揮丁丙○○,丁丙○○│ │ │ │ 再指示甲i○○辦理貸款或展│ │ │ │ 延的工作。 │ │ │ │5.丙M○○管理個人帳戶每日資│ │ │ │ 金需求。 │ │ │ │6.負責擔任財務之公司均未實│ │ │ │ 際營業。 │ │ │ │7.經手交易大部分為大宗穀物│ │ │ │ 交易。 │ ├──┼──────────┼─────────────┤ │27 │被告乙己○○之供述 │1.力霸旗下成立「小嘉莘」組│ │ │ │ 織,這個組織掌理嘉莘、力│ │ │ │ 長、力章、世湘、台莘、鑫│ │ │ │ 營、玉章、欣湖、仁湖、程│ │ │ │ 星、佩亞、章華、棟宏、連│ │ │ │ 湘、佩嘉、輝東、力大、育│ │ │ │ 聯、英湘、棟信、連南、德│ │ │ │ 台、連恆、聯凱、匯聯、力│ │ │ │ 瑋等26家公司,並由被告張│ │ │ │ 清雲擔任會計主管,旗下所│ │ │ │ 屬會計分別為b○○(負責│ │ │ │ 8 家)、丙D○○(負責6家 │ │ │ │ )、丁壬○○(負責6家), │ │ │ │ 由其四人共負責26家公司轉│ │ │ │ 帳傳票。 │ │ │ │2.丁○○指示小公司間作虛偽│ │ │ │ 大宗穀物交易,轉賣次數從│ │ │ │ 3次到25次不等,並均開立 │ │ │ │ 發票、製作轉帳傳票,最後│ │ │ │ 縠物都會賣給力霸、嘉食化│ │ │ │ 公司。 │ │ │ │3.小公司銷貨穀物與力霸公司│ │ │ │ 部分,力霸公司均以支票支│ │ │ │ 付貨款,I○○會告知要沖│ │ │ │ 哪一筆貨款。 │ │ │ │4.上開交易流程,係由丁丙○○│ │ │ │ 與丁○○、甲○○等人開會│ │ │ │ 後決定的,乙己○○等會計人│ │ │ │ 員,會依照丁丙○○指示編製│ │ │ │ 的資金需求表製作資金流程│ │ │ │ 圖。 │ │ │ │5.乙己○○91年6月1日開始負責│ │ │ │ 「小嘉莘」會計事務,之前│ │ │ │ 為乙T○○負責。上面主管為│ │ │ │ 稽核乙辰○○、乙E○○、吳若│ │ │ │ 薇。 │ │ │ │6.上開26間小公司公司,並未│ │ │ │ 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而係│ │ │ │ 由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年度結│ │ │ │ 算申報時製作臨時股東會議│ │ │ │ 事錄,由會計用印。 │ │ │ │7.丙M○○負責掌管甲○○個人│ │ │ │ 帳戶,有資金需求時,王令│ │ │ │ 一或丙M○○會要求會計部門│ │ │ │ 在編製資金流程圖時,將資│ │ │ │ 金匯入私人帳戶,且只有少│ │ │ │ 部分會歸還。 │ │ │ │8.丁丙○○會提供資金來源及流│ │ │ │ 向,由乙己○○等4位會計排 │ │ │ │ 班繪製資金流程圖給丁○○│ │ │ │ 核閱。 │ │ │ │9.丁○○指示乙己○○、乙戌○○│ │ │ │ ,由乙己○○製作資金及發票│ │ │ │ 流程圖,並要流經乙戌○○所│ │ │ │ 負責的合興及旺群公司。 │ │ │ │10.「小嘉莘」部分,先後有 │ │ │ │ 乙辰○○、乙E○○、V○○ │ │ │ │ 三位稽核,乙己○○會將傳 │ │ │ │ 票、發票、資金流程圖等 │ │ │ │ 資料送稽核核章。稽核在 │ │ │ │ 傳票上面均係蓋「核准」 │ │ │ │ 章。 │ │ │ │11.大宗穀物交易,係寅○○ │ │ │ │ 告知由8樓(力霸)預付貨│ │ │ │ 款,6樓(嘉食化)用預收│ │ │ │ 貨款,並由6樓小公司開發│ │ │ │ 票之方式作大宗縠物交易 │ │ │ │ 。 │ │ │ │12.丁○○負責6樓財務,張清│ │ │ │ 雲會向丁○○報告資金、│ │ │ │ 發票流程,並於事後將傳│ │ │ │ 票、發票、資金流程圖呈│ │ │ │ 核給丁○○看,丁○○會│ │ │ │ 在上面簽名。 │ ├──┼──────────┼─────────────┤ │28 │被告b○○之供述 │1.負責世湘、英湘、玉章、力│ │ │ │ 章、輝東、聯凱、立瑋、力│ │ │ │ 大公司會計業務,處理轉帳│ │ │ │ 、現金收入、支出傳票,主│ │ │ │ 管為乙己○○。。 │ │ │ │2.丙M○○曾指示b○○製作個│ │ │ │ 人資金出帳及入帳傳票。 │ │ │ │3.小公司並無實際進貨及出貨│ │ │ │ ,但有相互交易,目的是為│ │ │ │ 了虛增營業額。 │ │ │ │4.小公司需要資金時,乙己○○│ │ │ │ 指示b○○預開發票並製作│ │ │ │ 銷貨傳票,預收力霸、嘉食│ │ │ │ 化公司的貨款。 │ │ │ │5.b○○曾與丁壬○○、乙己○○│ │ │ │ 等會計向丁○○表示不願製│ │ │ │ 作資金流程圖,但丁○○稱│ │ │ │ 會在資金流程圖上簽名以示│ │ │ │ 負責。 │ ├──┼──────────┼─────────────┤ │29 │被告丁壬○○之供述 │1.負責棟信、台茺、力長、育│ │ │ │ 聯、欣湖、匯聯等公司會計│ │ │ │ 業務,先後任主管為乙T○○│ │ │ │ 、乙己○○。 │ │ │ │2.乙T○○、乙己○○指示作大宗│ │ │ │ 穀物交易,目的是為虛增棟│ │ │ │ 信等公司營業額。 │ │ │ │3.棟信等6家公司,亦有以「 │ │ │ │ 大宗穀物」買賣名義,開立│ │ │ │ 發票與力霸公司,霸公司則│ │ │ │ 以「房租」、「借款利息」│ │ │ │ 等名義,開發票與棟信等公│ │ │ │ 司。 │ │ │ │4.相關業務均是丁○○指示陳│ │ │ │ 柏村、乙己○○二人,再由該│ │ │ │ 二人指示旗下會計,相互開│ │ │ │ 立發票作帳。 │ │ │ │5.丙M○○會透過丁丙○○或張清│ │ │ │ 雲,告知為甲○○保管的個│ │ │ │ 人帳戶須要資金。 │ │ │ │6.丁壬○○曾與b○○、乙己○○│ │ │ │ 等會計人員,向丁○○表示│ │ │ │ 不願製作資金流程圖,但王│ │ │ │ 令一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 │ │ │ 簽名以示負責。 │ ├──┼──────────┼─────────────┤ │30 │被告丙D○○之供述 │1.負責鑫營、仁湖、佩亞、章│ │ │ │ 華、棟宏、連南公司會計。│ │ │ │ 鑫營等公司均未實際營運。│ │ │ │2.乙己○○指示渠以預付貸款名│ │ │ │ 義,製作前開6家公司的進 │ │ │ │ 貨流程,並開立發票給吳若│ │ │ │ 薇核示,經丁未○○等用印後│ │ │ │ ,完成資金給付。 │ │ │ │3.丙M○○曾透過乙己○○告知個│ │ │ │ 人帳戶須要錢,由丙D○○將│ │ │ │ 公司資金匯入個人帳戶。 │ │ │ │4.丙D○○曾與b○○、乙己○○│ │ │ │ 等會計,向丁○○表示不願│ │ │ │ 製作資金流程圖,但丁○○│ │ │ │ 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簽名│ │ │ │ 以示負責。 │ ├──┼──────────┼─────────────┤ │31 │被告乙a○○之供述 │1.負責嘉食化公司財務,並於│ │ │ │ 90年起兼管新達、富嘉、立│ │ │ │ 宏、凱碩、瑞森、展湖、新│ │ │ │ 鴻、蓉達、昌嘉、鼎森等公│ │ │ │ 司財務。 │ │ │ │2.上開10家公司所屬嘉食化公│ │ │ │ 司。乙a○○為上開公司主管│ │ │ │ ,旗下有財務部、會計部二│ │ │ │ 大部門;財務部門經辦有符│ │ │ │ 玉娟、丁戊○○、A○○、李│ │ │ │ 淑玉及乙a○○五人;會計部│ │ │ │ 經辦有甲巳○○、丙寅○○、張│ │ │ │ 慧文、丁戊○○等人。 │ │ │ │3.乙a○○係依照丁○○指示辦│ │ │ │ 理,由丁○○或會計乙己○○│ │ │ │ 、丁壬○○、b○○、丙D○○│ │ │ │ 、I○○等人告知其資金流│ │ │ │ 向,乙a○○直接對丁○○負│ │ │ │ 責。 │ │ │ │4.乙a○○業務主管為乙w○○,│ │ │ │ 每天中午都有財務主管會議│ │ │ │ ,決定資金調度,乙w○○都│ │ │ │ 會出席,出席者有甲○○、│ │ │ │ 甲o○○、乙w○○、丁丙○○、│ │ │ │ I○○。 │ │ │ │5.大宗穀物交易,只有開發票│ │ │ │ ,均為假交易,目的是為讓│ │ │ │ 公司有營業額。 │ │ │ │6.乙己○○會給乙a○○看資金流│ │ │ │ 程圖,乙a○○再拿給y○○│ │ │ │ 、丙寅○○,再按流程作業。│ │ │ │7.丁○○指示要求配合小嘉莘│ │ │ │ 作業。 │ ├──┼──────────┼─────────────┤ │32 │被告乙亥○○之供述 │1.渠負責旺群、合興、新達、│ │ │ │ 富嘉、立宏、展湖、瑞森、│ │ │ │ 新鴻等公司財務;上開公 │ │ │ │ 司財務主管為乙a○○及盛嘉│ │ │ │ 餘經理。 │ │ │ │2.嘉食化公司開立支票係存入│ │ │ │ 合興公司中華銀行光復分行│ │ │ │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若合興│ │ │ │ 公司要付款,則部分由中華│ │ │ │ 銀行光復分行提現支付,部│ │ │ │ 分開華南銀行忠孝分行支票│ │ │ │ 存款帳戶支票。 │ │ │ │3.大宗穀物交易,均為帳面假│ │ │ │ 交易。並由會計將資金流程│ │ │ │ 圖交渠按之作業 │ ├──┼──────────┼─────────────┤ │33 │被告A○○之供述 │1.自88年起擔任立宏公司會計│ │ │ │ ;自94年10月起擔任蓉達公│ │ │ │ 司財務,會計、財務部門主│ │ │ │ 管分為y○○與乙a○○,每│ │ │ │ 多接一家公司,每月多領 │ │ │ │ 3000元。 │ │ │ │2.立宏、蓉達公司均無業務、│ │ │ │ 行銷、倉管、採購人員,上│ │ │ │ 開公司均係提供與力霸集團│ │ │ │ 使用之虛設公司,均無實際│ │ │ │ 營業,亦無實際進貨,僅為│ │ │ │ 帳面交易。渠依照乙a○○與│ │ │ │ y○○之指示或所給之資金│ │ │ │ 、發票流程圖作帳。 │ ├──┼──────────┼─────────────┤ │34 │被告丁戊○○之供述 │1.負責嘉食化公司會計,並依│ │ │ │ 據會計處經理y○○指示,│ │ │ │ 負責凱碩公司財務(出納)│ │ │ │ ;鼎森及昌嘉公司會計業務│ │ │ │ (昌嘉公司自95年8月接任 │ │ │ │ ,前手為甲G○○)。兼作會│ │ │ │ 計業務,每家公司每月可多│ │ │ │ 領3000元,鼎林公司多領1 │ │ │ │ 萬元。 │ │ │ │2.財務業務部分,主管為陳香│ │ │ │ 蘭經理;會計業務部分,主│ │ │ │ 管為y○○、丙寅○○經理;│ │ │ │ 丁戊○○係依乙a○○、y○○│ │ │ │ 指示辦理業務。 │ │ │ │3.凱碩及昌嘉公司均無實際營│ │ │ │ 業;力霸集團利用凱碩、昌│ │ │ │ 嘉、鼎森公司向金融機構借│ │ │ │ 貸,將資金挪作6樓或8樓小│ │ │ │ 公司用,係主管乙a○○告知│ │ │ │ 要轉給何公司。 │ │ │ │4.鼎森公司與6樓小公司間交 │ │ │ │ 易,均係帳面交易,沒有實│ │ │ │ 際進、銷貨。 │ │ │ │5.嘉食化公司處分長期投資,│ │ │ │ 係由f○○拿處分清單與謝│ │ │ │ 鳳珠,內容包含處分標的、│ │ │ │ 張數、價錢、帳面價值及投│ │ │ │ 資損益。 │ │ │ │6.董事會會議紀錄內沒有寫處│ │ │ │ 分價金及損益;協議書內亦│ │ │ │ 無記載如何收款,收款條件│ │ │ │ 是載明在f○○給謝秋鳳的│ │ │ │ 單子上。 │ │ │ │7.長期投資買受者均為8樓之 │ │ │ │ 小公司公司。 │ ├──┼──────────┼─────────────┤ │35 │被告y○○之供述 │1.任職嘉食化會計經理,並擔│ │ │ │ 任新達、富嘉、立宏、新鴻│ │ │ │ 、展湖、瑞森、昌嘉、凱碩│ │ │ │ 、蓉達9家公司會計主管, │ │ │ │ 並負責昌嘉公司財務。 │ │ │ │2.係依據嘉食化公司總經理王│ │ │ │ 令一及顧問f○○指示辦理│ │ │ │ 。 │ │ │ │3.丁○○指示力霸公司副總經│ │ │ │ 理t○○發行小公司公司債│ │ │ │ 。 │ │ │ │4.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的│ │ │ │ 公司債,待資金匯入後,就│ │ │ │ 會再出借給其他小公司,由│ │ │ │ 乙a○○負責資金調度。 │ │ │ │5.小公司發行公司債部分,都│ │ │ │ 是t○○及乙a○○直接指示│ │ │ │ 辦理,事後製作董監事會議│ │ │ │ 紀錄,再拿紀錄給董監事簽│ │ │ │ 名。 │ │ │ │6.小公司的董監事,絕大部分│ │ │ │ 為丁○○指派的。 │ │ │ │7.嘉食化公司所屬的小公司 │ │ │ │ 公司,除鼎森外,均沒有實│ │ │ │ 際進、銷貨,亦沒有實際營│ │ │ │ 業,往來對象僅為力霸大樓│ │ │ │ 6樓及8樓間的小公司公司。│ │ │ │8.乙戌○○是嘉食化公司的財務│ │ │ │ 經理,負責旺群及合興公司│ │ │ │ 。 │ │ │ │9.y○○之上級主管為f○○│ │ │ │ ,93年間退休改任顧問,惟│ │ │ │ 職當未變動。 │ │ │ │10.95年度處分小公司公司係 │ │ │ │ 甲○○決定,指示f○○ │ │ │ │ 交待會計部門處理後續買 │ │ │ │ 賣事宜。 │ │ │ │11.處分長期投資之小公司, │ │ │ │ 係f○○依甲○○指示, │ │ │ │ 製作一份賣出詳細資料, │ │ │ │ 上面有甲○○以丑○○○ │ │ │ │ 名義之核章,由y○○與 │ │ │ │ 丁戊○○執行,丁戊○○去收 │ │ │ │ 款,製作繳款單與財務部 │ │ │ │ 門王秋芬,款項存入中華 │ │ │ │ 商銀營業部或光復分行帳 │ │ │ │ 戶。 │ │ │ │12.背書保證案件,係小公司 │ │ │ │ 發文與嘉食化公司會計處 │ │ │ │ ,會計乙卯○○曾以背書保 │ │ │ │ 證不符規定,無法辦理為 │ │ │ │ 由,退回背書保證的公文 │ │ │ │ ,惟甲○○執意辦理。 │ │ │ │13.證交所曾數次來函要求改 │ │ │ │ 正背書保證之不法情事, │ │ │ │ 皆由f○○發文函覆證交 │ │ │ │ 所。 │ │ │ │14.嘉食化公司確有與小公司 │ │ │ │ 間以大宗縠物交易預付玉 │ │ │ │ 米貨款,嗣陸續取消合約 │ │ │ │ ,但不退還預付貨款,僅 │ │ │ │ 開立遠期支票支應。 │ │ │ │15.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呂素 │ │ │ │ 娥給y○○、丁戊○○一張 │ │ │ │ 記載要處分的股票、價格 │ │ │ │ 、買方、付款方式、標明 │ │ │ │ 處分的利益或虧損,由謝 │ │ │ │ 鳳珠製作傳票,y○○審 │ │ │ │ 核。 │ │ │ │16.乙w○○在嘉食化公司擔任 │ │ │ │ 顧問,於92、93年間退休 │ │ │ │ ,退休前是首席協理,負 │ │ │ │ 責財務部、資金調度及銀 │ │ │ │ 行往來的事宜,並向王又 │ │ │ │ 曾、丁○○報告。 │ │ │ │17.背書保證評估表上簽名之 │ │ │ │ 「王令榆」即是丁○○。 │ │ │ │18.乙己○○、乙a○○會將資金 │ │ │ │ 程圖轉交y○○作業。 │ │ │ │19.上開交易為大宗穀物交易 │ │ │ │ 。 │ ├──┼──────────┼─────────────┤ │36 │被告丙寅○○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部會計│ │ │ │ 處經理,並自88年後,由呂│ │ │ │ 素娥指定兼任新達、富嘉公│ │ │ │ 司會計業務。 │ │ │ │2.負責經辦新達、富嘉公司會│ │ │ │ 計事務外,尚覆核昌嘉、展│ │ │ │ 湖、瑞森、新鴻等公司傳票│ │ │ │ 。 │ │ │ │3.新達、富嘉公司銷售貨物與│ │ │ │ 嘉食化公司,進項則由小公│ │ │ │ 司會計處取得發票作帳,小│ │ │ │ 公司會計有丁戊○○、甲巳○○│ │ │ │ 、A○○、乙己○○、丁壬○○│ │ │ │ 、b○○、丙D○○等人。 │ │ │ │4.嘉食化公司與仁湖等小公司│ │ │ │ 間訂購大宗物資買賣合約,│ │ │ │ 均預付貨款,事後解約,小│ │ │ │ 公司都只開票給嘉食化公司│ │ │ │ 。 │ │ │ │5.知悉訂購大宗物資買賣合約│ │ │ │ ,均預付全部價款,不符合│ │ │ │ 交易常規。 │ │ │ │6.嘉食化公司向關係人購買玉│ │ │ │ 米,由台中廠開發票、傳票│ │ │ │ ,轉到台北總公司給乙亥○○│ │ │ │ ,若為付款就轉給乙戌○○;│ │ │ │ 若是取消交易,亦由台中開│ │ │ │ 立折讓單,由台中向關係人│ │ │ │ 收款,再由出納轉回台北總│ │ │ │ 公司。 │ │ │ │7.採購、取消大宗物資金額,│ │ │ │ 若在3,200萬元以上,須由 │ │ │ │ 丁○○決定,採購單亦要呈│ │ │ │ 給丁○○看。 │ ├──┼──────────┼─────────────┤ │37 │被告甲巳○○之供述 │1.自88年起接任瑞森、展湖公│ │ │ │ 司會計;自95年3月、8月起│ │ │ │ 分別接任新鴻、蓉達公司會│ │ │ │ 計業務,新鴻、蓉達公司前│ │ │ │ 任會計為黃美女及甲G○○。│ │ │ │2.上開公司主管為y○○、黃│ │ │ │ 立君經理。 │ │ │ │3.兼任小公司會計業務,每家│ │ │ │ 公司每月多領3,000元酬勞 │ │ │ │ 。 │ │ │ │4.上開公司均無業務、行銷、│ │ │ │ 倉管及採購人員,均為帳面│ │ │ │ 上之大宗穀物交易。 │ │ │ │5.y○○或丙寅○○會交付渠資│ │ │ │ 金、發票流程圖,渠依照流│ │ │ │ 程作帳。 │ ├──┼──────────┼─────────────┤ │38 │被告乙卯○○之供述 │1.92年3月3日回任嘉食化公司│ │ │ │ ,主要負責嘉食化公司營業│ │ │ │ 稅申報、公司往來廠商連帶│ │ │ │ 背書保證業務,94年3月起 │ │ │ │ ,接任嘉通公司會計兼出納│ │ │ │ ;95年8月起,再接任凱碩 │ │ │ │ 公司會計。 │ │ │ │2.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作業辦│ │ │ │ 法,僅能對與公司有業務往│ │ │ │ 來之公司背書保證。 │ │ │ │3.嘉食化公司所屬「小公司」│ │ │ │ 均無實際營運,皆是利用作│ │ │ │ 帳的方式,達到與嘉食化公│ │ │ │ 司有進、銷貨紀錄,所以在│ │ │ │ 第一筆貸款時,會作好帳面│ │ │ │ 發票往來紀錄,但展延時,│ │ │ │ 就會發生沒有業績或業務金│ │ │ │ 額不足之現象。 │ │ │ │4.背書保證案件,係小公司公│ │ │ │ 司發文與嘉食化公司會計處│ │ │ │ ,乙卯○○曾發現沒有業務或│ │ │ │ 業務金額不足,向y○○報│ │ │ │ 告,經f○○指示以背書保│ │ │ │ 證不符規定,無法辦理為由│ │ │ │ ,退回背書保證的公文,惟│ │ │ │ 丁丙○○接獲公文後,向王又│ │ │ │ 曾告狀,甲○○遂責罵呂素│ │ │ │ 娥,f○○只得指示乙卯○○│ │ │ │ 將不當或不符之意見載明背│ │ │ │ 書保證評估表上,由甲○○│ │ │ │ 自行決定,但最後均會准予│ │ │ │ 背書保證,嗣小公司均會依│ │ │ │ 照公司簽辦單,至丁未○○處│ │ │ │ 用印,由嘉食化公司背書保│ │ │ │ 證。 │ │ │ │5.上開背書保證,在董事長王│ │ │ │ 金世英或丁○○核准下,完│ │ │ │ 成背書保證。 │ │ │ │6.證交所不斷來函要求改善背│ │ │ │ 書保證,並由f○○負責與│ │ │ │ 證交所或證期局函覆。 │ │ │ │7.背書保證評估表會送給王令│ │ │ │ 一、甲○○核章。 │ ├──┼──────────┼─────────────┤ │39 │被告X○○之供述 │1.擔任嘉食代公司事業二群襄│ │ │ │ 理,負責覆核繳款單。 │ │ │ │2.嘉食化公司實際上並未實際│ │ │ │ 銷售玉米給合興公司,合興│ │ │ │ 公司卻以退貨之方式,由嘉│ │ │ │ 食化公司退款給合興公司。│ │ │ │ 此乃嘉食化財務部經理盛嘉│ │ │ │ 餘指示辦理的。 │ │ │ │3.乙戌○○亦指示X○○、薛連│ │ │ │ 丁應向指定的供應商購貨,│ │ │ │ 並告知貨品應售與指定客戶│ │ │ │ ,惟相關貨物均未進嘉食化│ │ │ │ 公司,亦未驗收,此乃「外│ │ │ │ 賣」交易,且均非實在交易│ │ │ │ 。 │ │ │ │4.嘉食化公司真正的銷貨都在│ │ │ │ 台中廠,且有實際的進銷貨│ │ │ │ 。 │ │ │ │5.嘉食化公司與合興公司自94│ │ │ │ 年6月10日至95年12月22日 │ │ │ │ ,合興公司共訂貨21筆,金│ │ │ │ 額共1億2,232萬7,158元。 │ ├──┼──────────┼─────────────┤ │40 │被告丙x○○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營業處經理│ │ │ │ ,主管為乙A○○、丁○○。│ │ │ │2.乙戌○○、乙w○○要求丙x○○│ │ │ │ 作不實交易,由乙戌○○要求│ │ │ │ X○○寫假的請購單,向合│ │ │ │ 興公司購進玉米,並開立發│ │ │ │ 票向嘉食化公司請款,但合│ │ │ │ 興公司未實際供應玉米,嗣│ │ │ │ 嘉食化公司再辦理銷貨退回│ │ │ │ 給合興公司。 │ │ │ │3.自94年7、8月至95年底,曾│ │ │ │ 武彥、乙A○○指示與松宜、│ │ │ │ 合禾、嘉福、總宜等公司進│ │ │ │ 行假交易,總共約1萬5,000│ │ │ │ 噸,金額約6,000多萬元。 │ │ │ │ 松宜等公司每1,000噸可拿 │ │ │ │ 1萬元之報酬。 │ ├──┼──────────┼─────────────┤ │41 │被告I○○之供述 │1.負責主管力霸公司成立附表│ │ │ │ 一所示力霸部分勇禾等33公│ │ │ │ 司,均無實際進、出口業務│ │ │ │ 。 │ │ │ │2.擔任力霸公司財務顧問,負│ │ │ │ 責上開小公司之資金調度;│ │ │ │ 上級主管為甲o○○。 │ │ │ │3.每日甲○○均會主持財務會│ │ │ │ 議,討論資金調度,與會者│ │ │ │ 有I○○、徐正雄、乙w○○│ │ │ │ 、丁丙○○;寅○○、丁○○│ │ │ │ 偶爾與會。 │ │ │ │4.寅○○排流交易流程程,並│ │ │ │ 繪製資金流程圖,交待蕭淑│ │ │ │ 蓉製做傳票,財務人員就根│ │ │ │ 據傳票作業。 │ │ │ │5.甲o○○指示I○○處理有關│ │ │ │ 銀行方面的借貸、發行商業│ │ │ │ 本票及還款付息事誼;公司│ │ │ │ 債部分則是寅○○負責處理│ │ │ │ 。 │ │ │ │6.I○○另擔任日安、仁湖、│ │ │ │ 申利、展宇、樹嘉、力森等│ │ │ │ 公司董事長;亦擔任友台、│ │ │ │ 昌嘉、英湘、立瑋、連南、│ │ │ │ 佩亞、凱碩、程星、育聯公│ │ │ │ 司董事或監察人,並領月薪│ │ │ │ 10萬餘元,上開公司均為紙│ │ │ │ 上公司,未實際營運。 │ │ │ │7.上開小公司之董事會議紀錄│ │ │ │ ,均為寅○○交待會計去做│ │ │ │ ,並未實際召開;上開公司│ │ │ │ 大小章由丁未○○、丙己○○負│ │ │ │ 責保管。 │ │ │ │8.上開小公司私募公司債、發│ │ │ │ 行商業本票係為甲○○交待│ │ │ │ 寅○○、甲o○○轉達指示任│ │ │ │ 佩珍辦理,I○○再請王小│ │ │ │ 華、乙寅○○、陳秀美、陳育│ │ │ │ 玥、方梨齡及乙u○○等人處│ │ │ │ 理。 │ │ │ │9.甲o○○係負責力霸、嘉食化│ │ │ │ 公司跟銀行接洽貸款、付息│ │ │ │ 、還款、資金調度等事宜;│ │ │ │ 乙w○○負責嘉食化公司跟銀│ │ │ │ 行接洽貸款、付息、還款、│ │ │ │ 資金調度等事宜;丁丙○○負│ │ │ │ 責小公司跟銀行接洽貸款、│ │ │ │ 付息、還款、資金調度等事│ │ │ │ 宜;丁○○負責整個力霸集│ │ │ │ 團的資金調度;寅○○負責│ │ │ │ 規劃小公司間資金流程進行│ │ │ │ 的細節;I○○負責力霸公│ │ │ │ 司及關連小公司的資金調度│ │ │ │ 事宜。 │ │ │ │10.丙M○○協助甲○○處理私 │ │ │ │ 人資金調度事宜,丙M○○ │ │ │ │ 、乙P○○、丙庚○○、譚伯 │ │ │ │ 郊等人的個人帳戶亦為王 │ │ │ │ 又曾使用。 │ │ │ │11.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 │ │ │ │ 小公司」部分,係寅○○ │ │ │ │ 以附註說明要負責的會計 │ │ │ │ 小姐將支付款項20%付現 │ │ │ │ ,80%開立96年7月15日的│ │ │ │ 支票,傳票製作好後,財 │ │ │ │ 務部即依傳票開立支票付 │ │ │ │ 款。 │ │ │ │12.甲○○於2年前起就要渠指│ │ │ │ 示百貨部主計人員將前一 │ │ │ │ 日營業現金繳回力霸公司 │ │ │ │ 給丙己○○,庚○○知情。 │ │ │ │13.力霸、嘉食化公司預付貨 │ │ │ │ 款予附表所示小公司為虛 │ │ │ │ 偽交易。 │ │ │ │14.甲○○指示寅○○,由王 │ │ │ │ 金章規劃會計流程,交待 │ │ │ │ 會計依照其所規劃的會計 │ │ │ │ 流程製作傳票,並以「預 │ │ │ │ 付大宗物資」名義作為資 │ │ │ │ 金調度資金名目,由力霸 │ │ │ │ 、嘉食化公司支付貸款與 │ │ │ │ 小公司。 │ │ │ │15.力霸公司在88、89年密集 │ │ │ │ 成立「小公司」是由王又 │ │ │ │ 曾決定,寅○○規劃成立 │ │ │ │ 的。「小公司」的驗資資 │ │ │ │ 金於驗資完後即匯走。 │ │ │ │16.大宗穀物傳票係由I○○ │ │ │ │ 覆核傳票;覆核完傳票後 │ │ │ │ 送t○○、總經理庚○○ │ │ │ │ 、由甲○○蓋用丑○○○ │ │ │ │ 的章。 │ │ │ │17.渠所擔任人頭公司借款用 │ │ │ │ 途係償還其他銀行借款、 │ │ │ │ 支付利息及利用未實際交 │ │ │ │ 易公司買賣自己集團力霸 │ │ │ │ 、嘉食化、友聯、中華商 │ │ │ │ 銀等公司之股票,上開公 │ │ │ │ 司辦理授信對保作業係其 │ │ │ │ 親自簽名,人頭公司並無 │ │ │ │ 還款能力及來源,其有提 │ │ │ │ 供個人帳戶供集團使用, │ │ │ │ 力霸集團公司債係由李政 │ │ │ │ 家處理之事實。 │ ├──┼──────────┼─────────────┤ │42 │被告乙○○之供述 │1.渠負責日安、金東、東力、│ │ │ │ 東嘉、彥輝、毅彥(95 年 │ │ │ │ 12月新增彥輝、毅彥)、友│ │ │ │ 台(95年11月之後新增)公│ │ │ │ 司財務業務。上開公司, │ │ │ │ 財務主管為I○○;會計主│ │ │ │ 管為丙q○○。 │ │ │ │2.上開公司自87年後均未實際│ │ │ │ 營業,除財務會計外,無業│ │ │ │ 務行銷倉管採購人員。平時│ │ │ │ 就是籌措資金買中華商銀、│ │ │ │ 力霸及嘉食化公司股票,或│ │ │ │ 籌措資金支付欠款利息。 │ │ │ │3.上開小公司有資金缺口,由│ │ │ │ I○○去籌措資金,I○○│ │ │ │ 會繪製資金流程圖,決定資│ │ │ │ 金流向,再把資金流程表交│ │ │ │ 給負責上開小公司之會計主│ │ │ │ 管丙q○○,丙q○○會交會計│ │ │ │ 切傳票,傳票轉交各小公司│ │ │ │ 財務,依傳票內容向資金來│ │ │ │ 源公司財務拿支票,再開立│ │ │ │ 支票。 │ │ │ │4.每中中午,I○○、甲o○○│ │ │ │ 、曾武雄、丁丙○○等與王又│ │ │ │ 曾開財務會報。 │ │ │ │5.日安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 │ │ │ 、發行公司債事誼,均由財│ │ │ │ 務部乙u○○經理負責,公司│ │ │ │ 大小章亦由丁未○○、丙己○○│ │ │ │ 、I○○等人保管。 │ │ │ │6.交易均為大宗穀物交易,因│ │ │ │ 有資金缺口,才會產生交易│ │ │ │ 。 │ ├──┼──────────┼─────────────┤ │43 │被告乙寅○○之供述 │1.87年底,I○○陸續指示下│ │ │ │ 屬財務兼任小公司財務。渠│ │ │ │ 陸續兼任東展、申利、立億│ │ │ │ 、東長、力森、嗚加、勇禾│ │ │ │ (東長、力森、嗚加、勇禾│ │ │ │ 於95年11、12月開始接任)│ │ │ │ 等公司出納;主要負責公司│ │ │ │ 貸款、公司債繳息、匯款等│ │ │ │ 業務。 │ │ │ │2.乙u○○經理與甲o○○副總負│ │ │ │ 責向銀行貸款;K○○副理│ │ │ │ 負責力霸公司進出口、發行│ │ │ │ 公司債及商業本票業務。 │ │ │ │3.上開公司大小章,丙己○○、│ │ │ │ 丁未○○與未○○等保管。 │ │ │ │4.小公司若有資金缺口,會想│ │ │ │ 辦法自其他小公司挪用資金│ │ │ │ 。渠10.負責之小公司並未 │ │ │ │ 實際為大宗穀物交易。 │ ├──┼──────────┼─────────────┤ │44 │被告乙O○○之供述 │1.渠為力霸公司財務,並自89│ │ │ │ 年兼辦冠東、菁達跟宏森公│ │ │ │ 司財務,另95年11月再接申│ │ │ │ 佳、申東跟冠國公司的財務│ │ │ │ 。前開均係甲o○○或I○○│ │ │ │ 指示。每家每月有1000元酬│ │ │ │ 勞。 │ │ │ │2.冠東公司會計為陳浩瑛、菁│ │ │ │ 達是乙d○○、宏森是甲子○○│ │ │ │ 、申佳及冠國是丙m○○、申│ │ │ │ 東是丙q○○,上開公司會計│ │ │ │ 主管為丙q○○。 │ │ │ │3.附表所示力霸公司部分小公│ │ │ │ 司缺錢會向I○○報告,任│ │ │ │ 佩珍由其他小公司以暫收、│ │ │ │ 暫付、應收、應付及同業往│ │ │ │ 來等科目轉錢過來,缺錢小│ │ │ │ 公司才會有交易 │ ├──┼──────────┼─────────────┤ │45 │ 被告丙q○○之供述 │1.力霸公司成立申東、東長、│ │ │ │ 申佳、申隆、申聯、友台、│ │ │ │ 長森、益金、日安、金東、│ │ │ │ 東力、東嘉、長湖、東友、│ │ │ │ 聯森、東展、申利、力華、│ │ │ │ 東華、欣華、冠東、菁國、│ │ │ │ 立億、菁達、展宇、冠國、│ │ │ │ 力森、瑞高、嗚加、彥輝、│ │ │ │ 樹嘉、勇禾、毅彥等33家小│ │ │ │ 公司公司,均設於力霸公司│ │ │ │ 同址8樓,且沒有經理人或 │ │ │ │ 員工,也沒有實際營業。 │ │ │ │2.上開公司係於88年至89年間│ │ │ │ 設立,渠擔任上開公司會計│ │ │ │ 主管,負覆核會計傳票及轉│ │ │ │ 達寅○○交辦事項,另上開│ │ │ │ 公司財務主管為I○○。 │ │ │ │3.渠下屬包括會計丙m○○、沈│ │ │ │ 一英、丙Z○○、乙辛○○、李│ │ │ │ 浩瑛、乙d○○、乙V○○、范│ │ │ │ 瑞鈺等8人;並由I○○、 │ │ │ │ 乙O○○、乙寅○○、方梨齡;│ │ │ │ 陳秀美、乙○○、丙m○○等│ │ │ │ 人負責上開公司財務事誼。│ │ │ │4.上開小公司之財務調度包括│ │ │ │ 各小公司間資金往來、大宗│ │ │ │ 物資帳面交易、發行私募公│ │ │ │ 司債、商業本票及向銀行借│ │ │ │ 款。而力霸公司資金調度由│ │ │ │ I○○、甲o○○、丁丙○○、│ │ │ │ 甲○○開會決定。 │ │ │ │5.上開公司董監事、負責人均│ │ │ │ 為甲○○之親友或或力霸公│ │ │ │ 司主管擔任。 │ │ │ │6.上開小公司間頻繁的大宗物│ │ │ │ 資買賣交易,係寅○○指示│ │ │ │ ,將嘉食化公司巳經進口、│ │ │ │ 進倉之玉米、黃豆等大宗物│ │ │ │ 資,先賣給嘉食化公司所屬│ │ │ │ 之小公司,再轉售給力霸公│ │ │ │ 司所屬小公司,小公司間相│ │ │ │ 互買賣;上開交易均沒有實│ │ │ │ 際進、出貨,只是帳面交易│ │ │ │ 。除大宗物資買賣外,王金│ │ │ │ 章尚指示小公司發行公司債│ │ │ │ 、長期投資相關之事宜 │ ├──┼──────────┼─────────────┤ │46 │被告乙V○○之供述 │1.渠自91年2月起負責嗚加公 │ │ │ │ 司會計,每月多領3000元。│ │ │ │ 嗚加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 │ │ │ ,並由丙q○○指示製作相關│ │ │ │ 資金往來傳票。鳴加公司並│ │ │ │ 無實際營業。 │ │ │ │2.鳴加公司係作大宗穀物交易│ │ │ │ ,渠沒有見過相關進、銷貨│ │ │ │ 單、採購單、進出口報單,│ │ │ │ 均係由丙q○○指示渠作帳。│ ├──┼──────────┼─────────────┤ │47 │被告乙d○○之供述 │1.渠負責毅彥、彥輝、菁國、│ │ │ │ 菁達(菁國、菁達係自95 │ │ │ │ 年11月份始接手,前任會計│ │ │ │ 是G○○)等公司會計業務│ │ │ │ 。上開4家公司會計主管為 │ │ │ │ 丙q○○。 │ │ │ │2.上開公司均未實際營業,亦│ │ │ │ 未實際出資,乙d○○係依照│ │ │ │ 丙q○○指示開立傳票。 │ │ │ │3.丙己○○等曾以週轉金名義,│ │ │ │ 向公司暫借款項,事後會補│ │ │ │ 單,並說明用途,附有發票│ │ │ │ 的部分丙己○○告知為庚○○│ │ │ │ 支出。 │ │ │ │4.95年11月1日傳票批號 │ │ │ │ SAE-0 1號、序號001016號 │ │ │ │ 為會計師乙p○○建議沖轉營│ │ │ │ 業外費用與損失的調整分錄│ │ │ │ 。 │ │ │ │5.94年10月20日、10月26日短│ │ │ │ 期墊款傳票為庚○○親簽,│ │ │ │ 借款金額630萬元及520萬元│ │ │ │ 。本件在95年11月1日經會 │ │ │ │ 計師調整為其他營業外費用│ │ │ │ 與損失。 │ ├──┼──────────┼─────────────┤ │48 │被告丙m○○之供述 │1.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 │ │ │ 湖、東友、聯森、東展、申│ │ │ │ 利、力華、展宇、冠國、力│ │ │ │ 森等12家公司會計業務。 │ │ │ │2.上開會計業務,主管為蕭淑│ │ │ │ 蓉。 │ │ │ │3.上開公司帳務處理包括製作│ │ │ │ 董監事會議紀錄發行公司債│ │ │ │ 、開立發票預付貸款、向力│ │ │ │ 霸或亞太固網公司借貸、向│ │ │ │ 力華票券公司買短期票券,│ │ │ │ 其中購買短期票券交易係由│ │ │ │ 財務副理K○○依據票券到│ │ │ │ 期日,通知會計給付資金及│ │ │ │ 利息,K○○之主管為任佩│ │ │ │ 珍。 │ │ │ │4.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係依照會計師要求│ │ │ │ ,作出相關資料。 │ │ │ │5.上開公司並未實際作大宗穀│ │ │ │ 物交易,僅係為了沖應付帳│ │ │ │ 款才配合製作傳票。 │ ├──┼──────────┼─────────────┤ │49 │被告丙Z○○之供述 │1.渠經寅○○指示,負責樹嘉│ │ │ │ 、友台公司等會計業務(友│ │ │ │ 台公司係95年11月接任,前│ │ │ │ 手為G○○)。上開公司會│ │ │ │ 計業務主管為丙q○○。前開│ │ │ │ 二公司並未實際營業。也未│ │ │ │ 實際召開董監事會議。 │ │ │ │2.樹嘉公司公司沒有業務、行│ │ │ │ 銷、倉管及採購人員,係作│ │ │ │ 大宗穀物交易,但渠沒有見│ │ │ │ 過相關進、銷貨單、採購單│ │ │ │ 、進出口報單,均係由蕭淑│ │ │ │ 蓉指示渠作帳。 │ ├──┼──────────┼─────────────┤ │50 │被告u○○之供述 │1.渠經寅○○指示,負責冠東│ │ │ │ 及欣華公司會計二公司並無│ │ │ │ 進出貨單,只有財會人員作│ │ │ │ 帳。渠主管為丙q○○、王金│ │ │ │ 章。 │ │ │ │2.上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議,僅為形式繕打董事會議│ │ │ │ 紀錄。 │ │ │ │3.預付貨款係由6樓小公司會 │ │ │ │ 計開發票與渠,渠轉交符捷│ │ │ │ 先,並幫乙天○○寫採購單,│ │ │ │ 拿給乙黃○○蓋章,並切轉帳│ │ │ │ 傳票。而上開預付貨款均無│ │ │ │ 進貨單。 │ ├──┼──────────┼─────────────┤ │51 │被告甲g○○之供述 │1.渠負責勇禾公司會計,主管│ │ │ │ 為丙q○○。該公司董監事及│ │ │ │ 負責人均為掛名,無業務人│ │ │ │ 員亦無實際營業及進銷貨物│ │ │ │ ,只是帳目往來。另鑫營、│ │ │ │ 嘉莘等公司亦無實際經營。│ │ │ │2.勇禾公司無行銷、業務、倉│ │ │ │ 管及採購人員,往來公司均│ │ │ │ 為6樓或8樓小公司,丙q○○│ │ │ │ 會指示渠如何切傳票及開發│ │ │ │ 票。 │ │ │ │3.力霸公司為嘉食化公司、王│ │ │ │ 令一及嘉莘等小公司公司背│ │ │ │ 書保證事誼,是由嘉食化、│ │ │ │ 小公司公司行文給力霸公司│ │ │ │ 請求背書保證,並附上「背│ │ │ │ 書保證」內容及蓋妥發票人│ │ │ │ 印鑑本票影本,由渠填寫背│ │ │ │ 書保證評估表並簽註綜合意│ │ │ │ 見,連同簽辦單逐級上呈,│ │ │ │ 再由渠通知被背書保證公司│ │ │ │ 財務人員來取回簽辦單,連│ │ │ │ 同該公司大本票正本至譚伯│ │ │ │ 郊處蓋力霸公司大小章。 │ │ │ │ │ ├──┼──────────┼─────────────┤ │52 │被告乙辛○○之供述 │1.渠經寅○○指示負責東華、│ │ │ │ 瑞高公司(瑞高公司自95 │ │ │ │ 年4月後接任,前為會計為 │ │ │ │ 陳美虹)會計。主管為蕭淑│ │ │ │ 蓉,由其指示渠製作與各小│ │ │ │ 公司司間之傳票。 │ │ │ │2.前開公司未實際營業,上公│ │ │ │ 司為甲○○掌控之紙上司,│ │ │ │ 均為力霸公司資金運用工具│ │ │ │ 。 │ │ │ │3.附表一所示小公司僅有財務│ │ │ │ 、會計人員,沒有採購、行│ │ │ │ 銷、業務人員。 │ │ │ │4.東華、瑞高公司部分,渠依│ │ │ │ 照丙q○○指示作帳。 │ │ │ │5.大宗穀物交易部分,乙己○○│ │ │ │ 會交付發票、資金流程圖,│ │ │ │ 由渠按照流程圖及其他小公│ │ │ │ 司開的發票切傳票及填寫採│ │ │ │ 購單,再交付乙天○○、王英│ │ │ │ 傑、乙黃○○;銷項部分,由│ │ │ │ 乙V○○或陳美虹負責開發票│ │ │ │ 。 │ ├──┼──────────┼─────────────┤ │53 │被告甲子○○之供述 │1.渠負責長森、益金、日安、│ │ │ │ 金東、東力、立億、宏森公│ │ │ │ 司之會計。上開公司會計財│ │ │ │ 務主管分為丙q○○及I○○│ │ │ │ 。丙q○○之主管為寅○○;│ │ │ │ I○○主管為甲o○○。渠負│ │ │ │ 責會計之長森等公司,均未│ │ │ │ 實際營運。 │ │ │ │2.寅○○之前是會計副總,退│ │ │ │ 休後是顧問,但職掌沒有變│ │ │ │ 動。係寅○○要求渠兼任。│ │ │ │3.上開公司沒有實際經營,均│ │ │ │ 係帳面之大宗穀物交易。 │ │ │ │4.丙q○○會交付資金、發票流│ │ │ │ 程圖給渠作帳。 │ │ │ │5.宏森公司與力霸、嘉食化公│ │ │ │ 司間交易係真實買賣,與其│ │ │ │ 他小公司間的大宗穀物交易│ │ │ │ 係假交易,亦無報關單。 │ ├──┼──────────┼─────────────┤ │54 │被告G○○之供述 │1.擔任申東、菁達、展宇公司│ │ │ │ 之會計, 每個月酬勞3,000 │ │ │ │ 元。而上開公司沒有業務 │ │ │ │、採購、行銷及倉管人員,僅│ │ │ │ 有財務、會計人員。 │ │ │ │2.均按照丙q○○之指示,作暫│ │ │ │ 付款或同業往來傳票。 │ │ │ │3.大宗穀物傳票,亦由丙q○○│ │ │ │ 告知買、賣雙方公司之單價│ │ │ │ 、數量,並告知發票要開同│ │ │ │ 一日;若數量多,會拿資金│ │ │ │ 流程圖給G○○看。 │ ├──┼──────────┼─────────────┤ │55 │被告乙黃○○之供述 │1.甲○○於88年間向渠要求配│ │ │ │ 合乙天○○負責的探購案,在│ │ │ │ 「請購核准」、「採購單」│ │ │ │ 及「採購准核」等欄位及發│ │ │ │ 票上蓋章,但實際並無採購│ │ │ │ 。 │ │ │ │2.力霸公司核准權限,50萬元│ │ │ │ 由企業主管核定,超過50萬│ │ │ │ 到500萬元以下由工程或工 │ │ │ │ 廠採購就要由副董事長核定│ │ │ │ ,超過500萬元就由甲○○ │ │ │ │ 蓋丑○○○的章。百貨部門│ │ │ │ ,150萬元以下由百貨部門 │ │ │ │ 自行採購發包,150萬元以 │ │ │ │ 上由總公司辦理,庚○○權│ │ │ │ 限在300萬元以下,300萬元│ │ │ │ 以上要由甲○○核准。 │ │ │ │3.大宗穀物交易,沒有簽呈、│ │ │ │ 需要日期、合約、請購號、│ │ │ │ 分號、料號及付款條件,且│ │ │ │ 必須由董事長層級核准,非│ │ │ │ 部門主管可以決定。與一般│ │ │ │ 採購程序迥然不同。 │ │ │ │ │ ├──┼──────────┼─────────────┤ │56 │被告丙w○○之供述 │1.嘉食化公司自87年起由於資│ │ │ │ 金短缺,無法開信用狀向國│ │ │ │ 外付款購買大宗物資,進口│ │ │ │ 量遽減,都是自用,無法轉│ │ │ │ 賣給國內其他公司行號。故│ │ │ │ 與小公司間大宗物資買賣都│ │ │ │ 是紙上交易 │ │ │ │2.因國內未生產黃豆、小麥、│ │ │ │ 玉米,都是進口,並為節省│ │ │ │ 運輸成本,與國內同業聯合│ │ │ │ 採購。 │ │ │ │3.大宗物資買賣不可能退貨。│ │ │ │ 且玉米的單價低,不可能有│ │ │ │ 1億元的買賣。 │ │ │ │4.95年7、8月間,乙w○○向王│ │ │ │ 又曾稱由渠找銷售玉米廠商│ │ │ │ ,丙w○○向總宜公司負責人│ │ │ │ c○○稱,以每公斤5.2 之│ │ │ │ 售價賣玉米3,000噸給總宜 │ │ │ │ 公司,惟事後嘉食化公司會│ │ │ │ 以每公司5.21價格附條件全│ │ │ │ 數買回,並將結果回報曾武│ │ │ │ 彥,並由乙w○○負責指示財│ │ │ │ 務人員開立國內信用狀支付│ │ │ │ 貸款。 │ │ │ │5.嗣乙w○○多次要求丙w○○負│ │ │ │ 責尋找出貨20,000噸之合作│ │ │ │ 廠商,但沒有廠商願意配合│ │ │ │ 。 │ ├──┼──────────┼─────────────┤ │57 │被告c○○之證述 │1.渠為總宜公司負責人。95年│ │ │ │ 7月27日,嘉食化公司協理 │ │ │ │ 丙w○○與渠洽商鼎森公司有│ │ │ │ 一批數量3,000噸的玉米, │ │ │ │ 單價5.2元,要先賣給總宜 │ │ │ │ 公司,嗣嘉食化公司會以 │ │ │ │ 5.21元之單價全數買回,並│ │ │ │ 給總宜公司每公斤佣金1角 │ │ │ │ 。但上開交易沒有實際交易│ │ │ │ ,總宜公司共收取佣金3萬 │ │ │ │ 元。渠曾拒絕丙w○○再度為│ │ │ │ 假交易之要求。 │ ├──┼──────────┼─────────────┤ │58 │被告甲C○○之供述 │1.渠為松怡公司負責人。95年│ │ │ │ 8月嘉食化公司丙x○○要求 │ │ │ │ 甲C○○作假交易,由嘉食化│ │ │ │ 公司開立國內信用狀,待松│ │ │ │ 怡公司取得貨款並扣除手續│ │ │ │ 費後,依乙戌○○指示,將貨│ │ │ │ 款匯入丙庚○○帳戶,且均無│ │ │ │ 實際出貨。 │ │ │ │2.上開不實交易,金額共 │ │ │ │ 3,300萬5,000元,松怡公司│ │ │ │ 共獲得佣金21萬元。 │ ├──┼──────────┼─────────────┤ │59 │被告甲F○○之供述 │1.渠為禾合公司、嘉福公司負│ │ │ │ 責人。95年7月至9月嘉食化│ │ │ │ 公司丙x○○要求甲F○○作假│ │ │ │ 交易,由嘉食化公司開立國│ │ │ │ 內信用狀,待嘉福與禾和公│ │ │ │ 司取得貨款並扣除手續費後│ │ │ │ ,依乙戌○○指示,將貨款匯│ │ │ │ 入指定之I○○、嘉食化公│ │ │ │ 司帳戶,且均無實際出貨。│ │ │ │2.上開不實交易,嘉福公司共│ │ │ │ 1041萬9,880元;禾合公司 │ │ │ │ 共549萬9,930元、393萬 │ │ │ │ 7,450元,合計共1985萬 │ │ │ │ 7260元,嘉福、禾合公司共│ │ │ │ 獲得手續費佣金10萬7,500 │ │ │ │ 元。 │ │ │ │ │ ├──┼──────────┼─────────────┤ │60 │被告未○○之供述 │擔任益金公司負責人,並無出│ │ │ │資,支領車馬費,授信案件係│ │ │ │由其簽名,之後變更負責人為│ │ │ │王炳臺、乙天○○之事實。 │ ├──┼──────────┼─────────────┤ │61 │被告玄○○之供述 │1.甲○○要渠擔任連恆、東展│ │ │ │ 、申利、嘉莘、凱碩、鳴加│ │ │ │ 、樹嘉、佩嘉、輝東、冠國│ │ │ │ 、欣湖、東嘉、新鴻等公司│ │ │ │ 人頭負責人或董監事。每月│ │ │ │ 每家公司均支領3000至5000│ │ │ │ 元之酬勞。上開公司渠未實│ │ │ │ 際出資。 │ │ │ │2.上開公司辦理授信之對保作│ │ │ │ 業經渠親自簽名,前開公司│ │ │ │ 未召開董事會,其在空白簽│ │ │ │ 到簿上簽名之事實。 │ ├──┼──────────┼─────────────┤ │62 │被告乙P○○之供述 │甲○○要渠擔任友聯產險、力│ │ │ │章、世湘、佩亞、佩嘉等公司│ │ │ │人頭負責人。且每月均支領10│ │ │ │幾萬元之酬勞,但無實際出資│ │ │ │,上述公司辦理貸款授信業務│ │ │ │之對保工作是經渠親自簽名之│ │ │ │事實。 │ ├──┼──────────┼─────────────┤ │63 │被告丙黃○○之供述 │1.甲○○要渠擔任棟信、棟宏│ │ │ │ 、章華、申隆、立宏、鳴加│ │ │ │ 、東力、東華、東長、鼎森│ │ │ │ 、菁達、瑞高、申東、瑞森│ │ │ │ 、友台等公司人頭負責人或│ │ │ │ 董監事。每月每家公司可支│ │ │ │ 領2000至3000元之酬勞。 │ │ │ │2.上開公司沒有實際交易,皆│ │ │ │ 係甲○○在運作,公司辦理│ │ │ │ 授信之對保作業均經渠親自│ │ │ │ 簽名,並擔任連帶保證人,│ │ │ │ 其並無實際出資、出席董事│ │ │ │ 會之事實。 │ │ │ │3.棟信、棟宏公司向力華票券│ │ │ │ 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係其│ │ │ │ 所具名,「授信審核表」上│ │ │ │ 批示欄係其親筆所簽,代表│ │ │ │ 要提報董事會之事實。 │ ├──┼──────────┼─────────────┤ │64 │被告辰○○之供述 │1.渠自82年起擔任長森公司董│ │ │ │ 事長;自95年10月起擔任鼎│ │ │ │ 森公司監察人;自91年2 月│ │ │ │ 起擔任亞太固網公司董事;│ │ │ │ 另外自90年起陸續擔任東展│ │ │ │ 、日安、立億、冠國公司監│ │ │ │ 察人及富嘉、彥輝公司董事│ │ │ │ 。渠知悉附表一所示小公司│ │ │ │ 並未實際營業。 │ │ │ │2.寅○○是會計副總,退休後│ │ │ │ 改為顧問,但職掌未變,包│ │ │ │ 括力霸公司及轉投資公司公│ │ │ │ 司債募集手續及設立均由王│ │ │ │ 金章負責。未實際交易公司│ │ │ │ 之設立亦由寅○○負責。 │ │ │ │3.渠曾在力霸公司背書保證評│ │ │ │ 估表上核章。 │ │ │ │4.擔任長森公司負責人,無實│ │ │ │ 際出資,每個月支領車馬費│ │ │ │ ,從未出席董事會,長森公│ │ │ │ 司向中聯信託、寶華銀行、│ │ │ │ 聯邦銀行貸款,其在對保書│ │ │ │ 上簽名,並擔任保證人之事│ │ │ │ 實。 │ ├──┼──────────┼─────────────┤ │65 │證人o○○之證述 │1.負責合興公司會計業務,上│ │ │(原名p○○) │ 級主管為嘉食化公司財務經│ │ │ │ 理乙戌○○。 │ │ │ │2.合興公司與友聯、力霸公司│ │ │ │ 並無業務往來,僅為向力霸│ │ │ │ 公司租用辦公處所。 │ │ │ │3.乙戌○○指示o○○作「購買│ │ │ │ 玉米-預付款」的帳,並預│ │ │ │ 付貨款與嘉食化公司,合興│ │ │ │ 係開立華南銀行忠孝分行支│ │ │ │ 票,或由中華商銀匯現金支│ │ │ │ 付;每隔一段時間,乙戌○○│ │ │ │ 會指示沖轉上開所作預付貨│ │ │ │ 款。 │ │ │ │4.上開玉米交易沒有實際進貨│ │ │ │ ,貨沒有實際進到台中的倉│ │ │ │ 庫,只是紙上作業。 │ │ │ │5.嘉食化公司嗣以「銷貨退回│ │ │ │ 」方式,將當初所購買的玉│ │ │ │ 米沖回,再開票存到合興公│ │ │ │ 司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 │ │6.一般正常的交易,貨品均會│ │ │ │ 進倉驗收。 │ │ │ │7.合興公司大宗穀物交易簽訂│ │ │ │ 契約之用印申請書,有經盛│ │ │ │ 嘉餘、乙A○○、丁○○等人│ │ │ │ 核准。 │ ├──┼──────────┼─────────────┤ │66 │證人己○○之證述 │1.甲○○需款時會告知丙M○○│ │ │ │ 調度資金,並由丙M○○按其│ │ │ │ 指示匯款。 │ │ │ │2.丙M○○、I○○、乙P○○、│ │ │ │ 丙庚○○、丑○○○等個人帳│ │ │ │ 戶實際為甲○○使用 │ │ │ │ 。 │ │ │ │3.力霸公司幾乎都未召開董事│ │ │ │ 會,相關議案都是甲○○交│ │ │ │ 待乙天○○等事先製作再拿給│ │ │ │ 董事簽名。 │ │ │ │4.連帶保證人之契約文件,包│ │ │ │ 括連帶保證書、本票、措據│ │ │ │ 、授信合約,均經己○○親│ │ │ │ 自簽名。 │ ├──┼──────────┼─────────────┤ │67 │證人乙l○○之證述 │1.渠擔任力霸公司百貨部行政│ │ │ │ 總監,直屬上級主管為王令│ │ │ │ 楣。 │ │ │ │2.I○○自94年間起曾電話指│ │ │ │ 示渠將衣蝶百貨前一日現金│ │ │ │ 營收繳回總公司,乙l○○指│ │ │ │ 示衣蝶百貨台北館處長王家│ │ │ │ 珍辦理。 │ │ │ │3.百貨部之現金營收,正常情│ │ │ │ 況下是由中華商銀派員至百│ │ │ │ 貨部的出納課點收入帳。 │ │ │ │4.現金繳回總公司之事庚○○│ │ │ │ 知情 │ │ │ │5.百貨部門只由週轉金支付 │ │ │ │ 5,000元以下的支出;其他 │ │ │ │ 現金只能收入,不能支出;│ │ │ │ 廠商貸款也要向力霸總公司│ │ │ │ 請款,廠商發票亦是開給力│ │ │ │ 霸公司,付款亦是由力霸公│ │ │ │ 司開具發票,不是由百貨部│ │ │ │ 付廠商錢。 │ ├──┼──────────┼─────────────┤ │68 │證人李書慧之證述 │1.衣蝶百貨部主計處負責營業│ │ │ │ 收入,有關銷管費用的支應│ │ │ │ ,都統由力霸公司財務部負│ │ │ │ 責,主計處僅負責支應 │ │ │ │ 5,000元以下的零用金。廠 │ │ │ │ 商貨款通常由力霸公司開支│ │ │ │ 票支付 │ │ │ │2.自94年4月開始,乙l○○、 │ │ │ │ 午○○不定期指示要將1, │ │ │ │ 000元以上大鈔送回力霸總 │ │ │ │ 公司,由丙己○○點收現金,│ │ │ │ 總公司曾派車接送。 │ ├──┼──────────┼─────────────┤ │69 │證人乙m○○之證述 │1.94年4月起,李書慧、陳麗 │ │ │ │ 旭、午○○不定期指示要將│ │ │ │ 前一日營收送回力霸總公司│ │ │ │ 給丙己○○點收。 │ │ │ │2.衣蝶百貨的現金營收,係存│ │ │ │ 入中華商銀營業部466-9號 │ │ │ │ 帳戶,僅總公司財務處有權│ │ │ │ 提領。 │ │ │ │3.庚○○有時派車接乙m○○至│ │ │ │ 力霸公司繳款給丙己○○。 │ ├──┼──────────┼─────────────┤ │70 │證人午○○之證述 │1.渠為衣蝶百貨台北館及S館 │ │ │ │ 主計處處長。 │ │ │ │2.94年間,衣蝶百貨乙l○○電│ │ │ │ 話告知I○○要求將台北館│ │ │ │ 及S館現金營收送回總公司 │ │ │ │ ,午○○指示乙m○○、李書│ │ │ │ 慧將現金營收送回。現金送│ │ │ │ 回後由丙己○○簽收 │ │ │ │3.若星期一送款,由總經理王│ │ │ │ 令楣派車護送。 │ ├──┼──────────┼─────────────┤ │71 │證人甲T○○之證述 │1.渠為衣蝶百貨副總經理,王│ │ │ │ 令楣為其上級主管。94年12│ │ │ │ 月2日,庚○○要求甲T○○ │ │ │ │ 與C○○在聯邦銀行忠孝分│ │ │ │ 行開設第000000000000號帳│ │ │ │ 戶,共同保管款項,以供支│ │ │ │ 付廠商貸款及年終獎金之用│ │ │ │ 途。上開帳戶,資金來源均│ │ │ │ 為庚○○交付支票。然年終│ │ │ │ 獎金是由力霸公司支付。 │ ├──┼──────────┼─────────────┤ │72 │證人C○○之證述 │1.渠為衣蝶百貨行政總監,王│ │ │ │ 令楣為其上級主管。 │ │ │ │2.94年12月2日,庚○○要求 │ │ │ │ 甲T○○與C○○在聯邦銀行│ │ │ │ 忠孝分行開設第0000000000│ │ │ │ 14號帳戶,共同保管款項,│ │ │ │ 稱支付廠商貸款及年終獎金│ │ │ │ 之用途。而上開帳戶,資金│ │ │ │ 來源均為庚○○交付支票;│ │ │ │3.年終獎金部分仍由力霸財務│ │ │ │ 直接支付。 │ │ │ │4.開立給鑫林、尚品、擁宇、│ │ │ │ 軒藝工程的支票是庚○○交│ │ │ │ 付存入的。 │ ├──┼──────────┼─────────────┤ │73 │證人葉水芬之證述 │1.渠為軒藝公司會計,該公司│ │ │ │ 自92年承接力霸公司百貨部│ │ │ │ 裝潢工程,金額約10萬至10│ │ │ │ 0多萬元。但未承接力霸公 │ │ │ │ 司金額320萬及620萬元之裝│ │ │ │ 潢工程,也未收到上開面額│ │ │ │ 之裝潢款支票。 │ ├──┼──────────┼─────────────┤ │74 │證人張永坤之證述 │渠為尚品工顧問有限公司負責│ │ │ │人。該公司在81年登記,於94│ │ │ │年註銷登記,與力霸公司並無│ │ │ │交易往來,也未收過力霸公司│ │ │ │面額550萬、490萬、710萬元 │ │ │ │之支票,亦未提供發票與力霸│ │ │ │公司報銷。 │ ├──┼──────────┼─────────────┤ │75 │證人林婉如之證述 │渠為鑫林公司會計。鑫林公 │ │ │ │司確曾承攬衣蝶百貨裝潢工 │ │ │ │作,然鑫林公司從未收取力 │ │ │ │霸公司開立之850萬及700 萬 │ │ │ │元之支票。 │ ├──┼──────────┼─────────────┤ │76 │證人候靖嘉之證述 │1.渠為擁宇公司負責人,曾承│ │ │ │ 攬衣蝶百貨裝修工程,以往│ │ │ │ 貨款由力霸公司開立支票付│ │ │ │ 款,力霸公司至95年11月止│ │ │ │ 共積欠擁宇公司1100萬元,│ │ │ │ 但從未取得860萬元面額支 │ │ │ │ 票。 │ ├──┼──────────┼─────────────┤ │77 │證人張睿和之證述 │1.渠為尚品公司負責人尚品公│ │ │ │ 司為衣蝶百貨作裝修工程多│ │ │ │ 年,金額從幾千元至3000 │ │ │ │ 萬元,由尚品公司開發票與│ │ │ │ 力霸公司,衣蝶百貨亦以力│ │ │ │ 霸公司開具之支票付款,通│ │ │ │ 常票期為1年。 │ │ │ │3.衣蝶百貨所開支票尚未兌現│ │ │ │ 或巳跳票的有2,100萬,巳 │ │ │ │ 開發票尚未收取支票的有 │ │ │ │ 900多萬。 │ │ │ │4.至95年11月14日止,並未自│ │ │ │ 衣蝶百貨收取面額550萬元 │ │ │ │ 、490萬元及410萬元之支票│ │ │ │ ,亦未要求衣蝶百貨開立上│ │ │ │ 開支票。 │ ├──┼──────────┼─────────────┤ │78 │證人丙卯○○之證述 │1.力霸公司95年度三次處分「│ │ │ │ 小公司」長期投資,係由王│ │ │ │ 金章告知付款條件,有部分│ │ │ │ 收件,有部分是一年左右的│ │ │ │ 期票,期票應其要求簽協議│ │ │ │ 書。 │ │ │ │2.丁丙○○曾向寅○○要求以預│ │ │ │ 付款方式將資金調往6樓小 │ │ │ │ 公司。 │ │ │ │3.力霸公司大宗穀物大部分是│ │ │ │ 跟5、6樓的關係企業買,惟│ │ │ │ 力霸公司本身沒有經營任何│ │ │ │ 事業需採購大宗穀物。 │ │ │ │4.大宗穀物買賣,賣方會把發│ │ │ │ 票轉給經辦會計(94年以前│ │ │ │ 是乙辛○○,之後是u○○、│ │ │ │ 劉美令),由會計負責幫符│ │ │ │ 捷先填寫採購單呈核,再切│ │ │ │ 傳票,與一般交易是先經核│ │ │ │ 准後,廠商才開發票之程序│ │ │ │ 不同。 │ ├──┼──────────┼─────────────┤ │79 │證人沈荷淵之證述 │1.嘉食化公司與益金、仁湖、│ │ │ │ 友台、菁達、冠國、東長、│ │ │ │ 日安、棟信台莘、匯聯、英│ │ │ │ 湘等公司間之預付貨款交易│ │ │ │ 傳票係f○○交辦渠製作。│ │ │ │2.嘉食化公司雖向益金等公司│ │ │ │ 進貨並預付貨款與益金等公│ │ │ │ 司,但益金等公司沒有存貨│ │ │ │ ,亦無資金還款,方製作進│ │ │ │ 貨退回的傳票,將預付貨款│ │ │ │ 沖銷,轉列其他應收款。退│ │ │ │ 貨交易與合約書均係f○○│ │ │ │ 交辦。 │ ├──┼──────────┼─────────────┤ │80 │證人方梨齡之證述 │1.渠為力霸公司財務處辦事員│ │ │ │ ,直屬主管為K○○副理、│ │ │ │ 乙u○○經理、甲o○○副總。│ │ │ │2.甲o○○於88、89年間指派渠│ │ │ │ 擔任欣華、東華公司財務;│ │ │ │ 於95年11、12月甲o○○、曾│ │ │ │ 立民、I○○再指派其擔任│ │ │ │ 力華國際、申隆、展宇公司│ │ │ │ 財務。財務工作主管為任佩│ │ │ │ 珍。欣華、東華、申隆、展│ │ │ │ 宇等均為實際營業。 │ │ │ │5.上開公司會計業務,由鄧學│ │ │ │ 梅負責力華國際、展宇;張│ │ │ │ 淑惠負責東華;u○○負責│ │ │ │ 欣華;丙q○○負責申隆。 │ │ │ │8.申隆、力華公司之前係胡家│ │ │ │ 蓁(巳過逝)負責;展宇是│ │ │ │ 乙C○○負責。 │ ├──┼──────────┼─────────────┤ │81 │證人陳秀美之證述 │1.渠為力霸公司財務處副課長│ │ │ │ ,並兼任負責長森、益金(│ │ │ │ 長森、益金自95年7月後接 │ │ │ │ 任,之前為張瓊黎)、菁國│ │ │ │ 、瑞高(菁國、瑞高自95年│ │ │ │ 12月接任乙C○○)、申聯、│ │ │ │ 樹嘉(申聯、樹嘉自95年11│ │ │ │ 月接任胡家蓁)等小公司公│ │ │ │ 司財務業務。財務、會計主│ │ │ │ 管分為I○○、丙q○○。 │ │ │ │2.長森、益金、菁國、瑞高、│ │ │ │ 樹嘉、申聯等公司無實際營│ │ │ │ 業也無何業務行銷採購倉管│ │ │ │ 等人員。 │ │ │ │3.長森等公司大小章分由任佩│ │ │ │ 珍、丙己○○及丁未○○保管。│ │ │ │4.長森公司負責人是辰○○;│ │ │ │ 益金公司負責人是乙天○○;│ │ │ │ 菁國公司負責人是辛○○;│ │ │ │ 申聯公司負責人是乙A○○;│ │ │ │ 瑞高公司負責人是乙天○○;│ │ │ │ 樹嘉公司負責人是I○○。│ ├──┼──────────┼─────────────┤ │82 │證人劉美惠之證述 │1.擔任令宇、笙杰等公司財務│ │ │ │ ,並擔任笙杰公司會計,主│ │ │ │ 管為乙T○○,乙T○○主管為│ │ │ │ 丁○○。 │ │ │ │2.令宇公司是做水產的,但大│ │ │ │ 宗物資比較多,有賣給笙杰│ │ │ │ 等公司,都是與「小公司」│ │ │ │ 間進、銷貨,中間轉手有幾│ │ │ │ 百或幾千的差額,均為陳柏│ │ │ │ 村指示上開密集買賣行為。│ ├──┼──────────┼─────────────┤ │83 │證人周麗清之證述 │1.擔任令宇公司會計,上級主│ │ │ │ 管為乙T○○。乙T○○主管為│ │ │ │ 丁○○。 │ │ │ │2.令宇公司95年銷售大宗穀物│ │ │ │ 比重較大,但無貨物進出,│ │ │ │ 係乙T○○以圖表指示流向。│ ├──┼──────────┼─────────────┤ │84 │證人乙p○○之證述 │1.寅○○表示處分長期投資獲│ │ │ │ 利,則帳面上可以減少虧損│ │ │ │ ,且95年第1季財務報表, │ │ │ │ 按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 │ │ │ 號公報規定,原適用成本法│ │ │ │ 評價的公司須將淨值與帳面│ │ │ │ 成本差異提列減損損失。如│ │ │ │ 果將長期投資處分,就不必│ │ │ │ 列減損。力霸嘉食化公司處│ │ │ │ 分長期投資均為了規避34號│ │ │ │ 公報。 │ │ │ │2.力霸、嘉食化公司95年度第│ │ │ │ 1、2、3次處分長期投資是 │ │ │ │ 分由會計師甲卯○○○與渠建│ │ │ │ 議。 │ │ │ │3.嘉食化公司銷貨退回,係王│ │ │ │ 金章、f○○與乙p○○討論│ │ │ │4.95年11月1日之轉帳傳票, │ │ │ │ 係力霸員工以短期墊款的名│ │ │ │ 義借款出去,超過1年以上 │ │ │ │ 會計科目調整轉為營業損失│ │ │ │ 。 │ │ │ │5.渠知悉小公司間大宗穀物交│ │ │ │ 易為假交易,目的是為作資│ │ │ │ 金調度。 │ ├──┼──────────┼─────────────┤ │85 │證人乙r○○之證述 │1.渠為寶德公司董事長。 │ │ │ │2.93年間因寶德公司向中華商│ │ │ │ 銀貸款4億元,附帶條件為 │ │ │ │ 寶德公司必須分認購力霸與│ │ │ │ 嘉食化公司債1億2, 000萬 │ │ │ │ 元及4,000萬元,因此寶德 │ │ │ │ 公司方認購上述公司債,贖│ │ │ │ 回期限二年。 │ │ │ │3.95年9、10月間,力霸等公 │ │ │ │ 司債到期,寶德公司要求力│ │ │ │ 霸等公司贖回,但中華商銀│ │ │ │ 太原分行乙H○○經理及力霸│ │ │ │ 公司副總經理t○○表示沒│ │ │ │ 有資金贖回,要求展期,寶│ │ │ │ 德公司勉強表受,t○○並│ │ │ │ 提供亞太固網公司股票10, │ │ │ │ 625仟股(價值約9000 │ │ │ │ 餘萬元)作為質押。 │ │ │ │4.上開亞太固網股票背面轉讓│ │ │ │ 登記表顯示,力霸、嘉食化│ │ │ │ 公司於95年9月12日分別向 │ │ │ │ 彥輝等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 │ │ │ 。顯有資金贖回公司債卻不│ │ │ │ 為。 │ ├──┼──────────┼─────────────┤ │86 │證人乙Y○○之證述 │擔任力華國際公司人頭負責人│ │ │ │。且每月多領5000元之酬勞。│ │ │ │ │ │ │ │ │ │ │ │ │ │ │ │ │ ├──┼──────────┼─────────────┤ │87 │證人巳○○之證述 │擔任樹嘉、金東、冠東、展湖│ │ │ │、力森、蓉達等公司人頭負責│ │ │ │人或董監事。每月每家可領 │ │ │ │1000至2000元之酬勞。 │ ├──┼──────────┼─────────────┤ │88 │證人甲未○○之證述 │丁○○指示渠擔任立大、金東│ │ │ │、連恆、新達、棟宏、連南、│ │ │ │仁湖、力章、欣湖、德台、棟│ │ │ │信、蓉達、申聯等公司人頭負│ │ │ │責人或董監事。每月多領3000│ │ │ │至5000元之酬勞。 │ ├──┼──────────┼─────────────┤ │89 │證人丙U○○之證述 │乙己○○、乙T○○等要渠擔任世│ │ │ │湘、德台、蓉達、程星、仁湖│ │ │ │、力章、長森、欣湖、連湘、│ │ │ │彥輝、章華、申隆、冠國、聯│ │ │ │凱、匯聯、菁達、東力、立億│ │ │ │、勇禾、友台、連恆、連南、│ │ │ │金東、益金、昌嘉、台莘、嘉│ │ │ │通等公司人頭負責人或董監事│ │ │ │。且每月均支領8萬多元之車 │ │ │ │馬費。 │ ├──┼──────────┼─────────────┤ │90 │證人甲甲○○之證述 │1.擔任昌嘉、勇禾、連恆、新│ │ │ │ 達、棟宏、東嘉、玉章、富│ │ │ │ 嘉、凱碩、東友、輝東、申│ │ │ │ 聯、益金、匯聯、菁達、立│ │ │ │ 宏、瑞高、佩亞、瑞森、嘉│ │ │ │ 通等公司人頭負責人或董監│ │ │ │ 事。 │ │ │ │2.每間公司每月均會支領1000│ │ │ │ 元之酬勞。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力霸公司變更登記表 │該公司董事長為丑○○○、王│ │ │ │令楣為常務董事、甲○○與王│ │ │ │令一分為董事,而力霸公司所│ │ │ │有法人董事,均屬友聯產險或│ │ │ │附表一所示同一集團內公司。│ ├──┼──────────┼─────────────┤ │2 │附表一所示勇禾等公司│附表一所示公司負責人與董監│ │ │登記案卷 │事均為甲○○之親友或力霸公│ │ │ │司、嘉食化公司員工。 │ │ │ │ │ │ │ │ │ ├──┼──────────┼─────────────┤ │3 │附表一所示勇禾等公司│勇禾等附表一所示小公司負責│ │ │薪資明細表 │人及董監事薪資(以車馬費登│ │ │ │帳)均為3,000元至5,000元。│ ├──┼──────────┼─────────────┤ │4 │宏森、鼎森、令宇、笙│宏森與鼎森公司係由附表一所│ │ │杰等公司登記案卷 │示之金東等公司投資設立,而│ │ │ │令宇、笙杰公司分於76、88年│ │ │ │間設立。 │ ├──┼──────────┼─────────────┤ │5 │嘉莘等公司勞工保險投│附表一所示等公司,僅部分有│ │ │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而投保之│ │ │ │公司部分亦僅數名員工投保,│ │ │ │且限於公司負責人與兼任之會│ │ │ │計財務。 │ ├──┼──────────┼─────────────┤ │6 │力霸集團小公司88年至│銷售人與買受人均為力霸集團│ │ │95年間開立大宗物資免│掌控之小公司,自88年至95年│ │ │稅發票一覽表、統一發│間,銷售額總計1,217億9,379│ │ │票查核清冊與進銷項發│萬9,698元。 │ │ │票一覽表 │ │ ├──┼──────────┼─────────────┤ │7 │89-95年力霸、嘉食化 │89-95年間,乙T○○與乙己○○ │ │ │公司及附表一所示公司│因應資金調度,先後製作力霸│ │ │間資金流程、發票流程│、嘉食化公司、附表一所示小│ │ │圖及相關傳票、取款憑│公司、令宇公司、笙杰公司、│ │ │條、送款簿存根與發票│宏森公司與鼎森公司間虛偽交│ │ │等 │易之資金與發票流程。 │ ├──┼──────────┼─────────────┤ │8 │力霸公司88-89年董事 │力霸公司於88-89年間以董事 │ │ │會議事錄、簽到簿 │會決議通過投資設立欣歆等公│ │ │附表二所示東華公司等│司,然完成驗資後即將資金轉│ │ │公司登記資料與設立登│出。 │ │ │記驗資銀行帳戶明細 │ │ │ │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 │ │ │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 │ │ │及相關傳票 │ │ │ │立億、菁國二公司現金│ │ │ │股款繳納明細表及二公│ │ │ │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忠│ │ │ │孝東路分行驗資帳戶進│ │ │ │出明細 │ │ ├──┼──────────┼─────────────┤ │9 │力霸公司採權益法之長│力霸公司90年度向彥輝公司等│ │ │期股總分類帳、力霸公│買入昌嘉、富嘉、新鴻等公司│ │ │司90年度財務報表 │之股票共約2億6748萬元 │ ├──┼──────────┼─────────────┤ │10 │力霸公司90年12月6日 │力霸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向以│ │ │第16屆第32次董事會議│每股10.4至10元不等價格分別│ │ │事錄 │購入昌嘉、富嘉、新鴻公司等│ │ │ │股票700萬股不等,總金額為2│ │ │ │億6748萬元。 │ ├──┼──────────┼─────────────┤ │11 │力霸公司88、89、90年│力霸公司自88-90年度,在財 │ │ │度財務報表 │務報表內虛列長期投資金額達│ │ │ │44億餘元。 │ ├──┼──────────┼─────────────┤ │12 │力霸公司長期投資設立│力霸公司88-89年間長期投資 │ │ │股款存入後資金流向表│設立欣歆等公司,資金轉入驗│ │ │、附表三所示欣歆等公│資帳戶後旋即轉出,並未留作│ │ │司驗資帳戶明細、存款│欣歆等公司營運之用。 │ │ │憑條、電匯入款書等 │ │ │ │ │ │ ├──┼──────────┼─────────────┤ │13 │力霸公司95年度出售股│95年3、6月分處分長期投資,│ │ │票明細、力霸公司採權│分別認列出售股票損益2,060 │ │ │益法之長期投資總分類│萬1,982元、718萬元、7,471 │ │ │帳 │萬3,500元。 │ ├──┼──────────┼─────────────┤ │14 │力霸公司95年3月3日、│力霸公司95年度處分立瑋公司│ │ │6月2日、6月27日董事 │等長期投資股票予東嘉公司等│ │ │會議事錄 │,在財務報表並未認列損失。│ │ │力霸公司與台莘公司等│ │ │ │之協議書 │ │ │ │力霸公司95年度第3季 │ │ │ │財務報表 │ │ ├──┼──────────┼─────────────┤ │15 │力霸公司處分長期投資│力霸公司95年度處分長期投資│ │ │股權投資收款統計表及│尚有10億5,793萬8,985元處分│ │ │相關傳票與支票影本 │價款未收回,且買受人台莘等│ │ │ │公司均簽發票期長達一年以上│ │ │ │支票用以支付股款。 │ ├──┼──────────┼─────────────┤ │16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企業於資產可回收金額低於其│ │ │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帳面價值時,應將降低部分任│ │ │準則 │列為減損損失。 │ ├──┼──────────┼─────────────┤ │17 │大宗穀物交易資金與發│1.力霸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工司│ │ │票流程圖 │ 間,以暫付暫收、應付應收│ │ │ │ 或預付貨款等之帳面上交易│ │ │ │ ,為不實之假交易。 │ │ │ │2.力霸公司資金流入甲○○所│ │ │ │ 掌控之個人帳戶。 │ ├──┼──────────┼─────────────┤ │18 │力霸公司89-94年預付 │89年至94年間以「預付玉米款│ │ │款統計表、相關轉帳傳│」、「預付大宗穀物貨款」或│ │ │票、請(採)購單與發│「預付黃豆款」名義支付日安│ │ │票 │等公司款項達17億6,594萬元 │ ├──┼──────────┼─────────────┤ │19 │力霸公司95年預付工料│95年5月17日至95年12月29日 │ │ │款餘額明細表、轉帳傳│間,力霸公司支付預付工料款│ │ │票、請採購單與發票。│項達8億7,516萬9,599元予力 │ │ │力章等公司95年度轉帳│章等公司 │ │ │傳票 │ │ ├──┼──────────┼─────────────┤ │20 │力霸公司94年11月20日│力霸公司正常程序採購單,遵│ │ │、95年3月28日、95年6│照內部授權規定,由請購單位│ │ │月23日、95年11月3日 │註明廠商、票期、品項、付款│ │ │、95年11月8日請採購 │條件等,經請購等單位層層簽│ │ │單 │核,且並未預先開立發票。 │ ├──┼──────────┼─────────────┤ │21 │力霸公司95年度預付款│部分款項轉入丙庚○○與I○○│ │ │資金去向明細表 │設於中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 │ │英湘公司公司、棟宏公司、棟│ │ │ │信公司、立瑋公司、力長公司│ │ │ │等帳戶內。 │ ├──┼──────────┼─────────────┤ │22 │力霸公司88至95年度內│力霸公司銷售大宗穀物與東長│ │ │銷收入總分類帳、統一│、申佳等小公司,虛增收入。│ │ │發票、轉帳傳票 │ │ ├──┼──────────┼─────────────┤ │23 │力霸公司公文簽收登記│力霸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經│ │ │簽辦單、背書保證評估│寅○○、乙u○○、辰○○、王│ │ │表等 │董事長丑○○○(由甲○○蓋│ │ │ │用董事長丑○○○職章)等簽│ │ │ │核。 │ ├──┼──────────┼─────────────┤ │24 │力霸公司為所屬關係企│力霸公司為嘉食化公司及無實│ │ │業背書保證一覽表 │際交易往來之小公司背書保證│ │ │ │,至95年第三季累積金額為41│ │ │ │億8,012萬5,000元。 │ ├──┼──────────┼─────────────┤ │25 │力霸公司及子公司背書│該次董事會提案通過,力霸公│ │ │保證作業程序及該公司│司背書保證對象須為有業務往│ │ │第17屆第41次董事會議│來之公司,背書保證額度總額│ │ │事錄 │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 │淨值2倍,對單一企業背書保 │ │ │ │證不得超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 │表淨值40%。該次會議紀錄為│ │ │ │乙天○○。 │ ├──┼──────────┼─────────────┤ │26 │丙M○○筆記本及金額統│犯罪事實二(四)⒉甲○○及│ │ │計表 │丑○○○侵占部分 │ ├──┼──────────┼─────────────┤ │27 │丙黃○○設於中華商銀帳│甲○○委由丙M○○,將自附表│ │ │號00000000000000號、│一所示小公司取得之資金,轉│ │ │丙庚○○設於中華商銀帳│入以左列帳戶內,作為甲○○│ │ │號00000000000000號、│個人資金調度之用。 │ │ │乙P○○設於中華商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丙M○○設於中華商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I○○設於中華商銀帳│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乙P○○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丙M○○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I○○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乙辰○○設於華南商銀帳│ │ │ │號000000000000號、 │ │ │ │乙E○○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蔡雪卿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丙庚○○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丙黃○○設於華南商銀忠│ │ │ │孝東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 │ │ │ │永豐商業銀行回函檢附│ │ │ │之蔡雪卿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及 │ │ │ │聯邦商業銀行函覆之王│ │ │ │金世英等帳戶進出明細│ │ │ │個人資金日報表 │ │ ├──┼──────────┼─────────────┤ │28 │衣蝶百貨繳款單金額統│自94年4月17日至95年12月25 │ │ │計表、轉帳傳票 │日,衣蝶百貨共繳回1億6,455│ │ │ │萬元回力霸總公司。 │ │ │ │ │ ├──┼──────────┼─────────────┤ │29 │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自94年12月7日至95年12月27 │ │ │000000000000號C○○│日,力霸公司資金流入該帳戶│ │ │甲T○○聯名帳戶存摺影│金額共1億1,692萬元。 │ │ │本與相關支票影本 │ │ ├──┼──────────┼─────────────┤ │30 │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甲○○、庚○○二人以業務週│ │ │書、轉帳傳票、現金明│轉金名義侵占力霸公司資金。│ │ │細表 │ │ ├──┼──────────┼─────────────┤ │31 │力霸公司暫借款申請作│特支費、材料款、稅捐、規費│ │ │業準則 │、運費、旅費等方可為暫借款│ │ │ │之項目,不包括年終獎金或廠│ │ │ │商貨款。 │ ├──┼──────────┼─────────────┤ │32 │力霸公司請購、採購、│主要原物料及主要固定資產、│ │ │工程發包申請、核准權│次要原物料請(採)購金額在│ │ │限表、請(採)購單 │50萬至500萬元,須經副董事 │ │ │ │長核定,在500萬元以上,須 │ │ │ │董事長核定。 │ ├──┼──────────┼─────────────┤ │33 │力霸公司積欠尚品室內│自95年5月8日至95年7月11日 │ │ │裝修有限公司未兌現支│力霸公司交付尚品公司裝潢款│ │ │票及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未兌現金額2,193萬450 │ │ │發票、支票影本 │元;巳開發票之應收帳款944 │ │ │ │萬2,509元;未開發票之應收 │ │ │ │帳款215萬8,650元,合計 │ │ │ │3,353萬1,609元。 │ ├──┼──────────┼─────────────┤ │34 │軒藝公司發票影本11張│軒藝公司自91年起承包衣蝶百│ │ │、力霸公司支票影本6 │貨裝潢施工,均由軒藝公司開│ │ │張、力霸公司積欠軒藝│發票予力霸公司,由力霸公司│ │ │公司未兌現支票、已兌│簽發支票支付裝潢款,迄今尚│ │ │現支票與應收帳款明細│積欠351萬4,300元,從未承接│ │ │表、應請款項表、力霸│力霸公司金額320萬及620萬元│ │ │公司百貨部工程標單、│之裝潢工程,也未收到上開面│ │ │工程估價表、合約書 │額之裝潢款支票。 │ ├──┼──────────┼─────────────┤ │35 │鑫林公司發票影本26 │鑫林公司承包衣蝶百貨裝潢,│ │ │張、力霸公司付款支票│係由鑫林公司開發票予力霸公│ │ │影本20張、鑫林公司已│司,貨款由力霸公司簽發支票│ │ │開發票未收款、已收款│支付。迄今力霸公司尚積有 │ │ │未兌現支票明細表、應│1319萬3400元支票未兌現、另│ │ │收票據明細表 │有534萬7650元已開發票未收 │ │ │ │款,鑫林公司從未收取力霸公│ │ │ │司開立之850萬及700萬元之支│ │ │ │票。 │ ├──┼──────────┼─────────────┤ │36 │擁宇公司發票影本8張 │擁宇公司與衣蝶百貨往來,係│ │ │、力霸公司支票影本12│由擁宇公司開立發票予力霸公│ │ │張、擁宇公司應收帳款│司,迄95年11月止,力霸公司│ │ │明細表 │累積1100萬元貨款支票未兌現│ │ │ │,但從未取得860萬元面額支 │ │ │ │票。 │ ├──┼──────────┼─────────────┤ │37 │力霸、嘉食化公司出具│1.95年9月12日將亞太固網股 │ │ │將亞太固網股票質權設│ 票設質與寶德公司。 │ │ │定通知書 │2.力霸、嘉食化所持有之亞太│ │ │ │ 固網股票係95年9月12日自 │ │ │ │ 彥輝、欣湖公司購入。 │ ├──┼──────────┼─────────────┤ │38 │亞太固網專案評估報告│亞太固網95年度每股淨值低於│ │ │ │5元。 │ ├──┼──────────┼─────────────┤ │39 │力霸公司購買亞太固網│力霸公司95年9月11起向朵拉 │ │ │股票明細表、力霸公司│等公司購買亞太固網股票,價│ │ │轉帳傳票、證交稅繳款│款合計7,344萬5,400元。 │ │ │書、力霸公司95年度第│ │ │ │3季財務報表、力霸公 │ │ │ │司金融資產餘額明細表│ │ ├──┼──────────┼─────────────┤ │40 │亞太固網盤價參考表 │亞太固網股價未上市盤價每股│ │ │ │僅1至2元 │ ├──┼──────────┼─────────────┤ │41 │力霸公司向朵拉等公司│部分轉回力霸公司、財團法人│ │ │購入亞太固網後資金去│甲○○社會福利文教基金會、│ │ │向明細表 │金東公司等 │ ├──┼──────────┼─────────────┤ │42 │嘉食化公司87-89年董 │1.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決議於87│ │ │事會議事錄、簽到簿 │ 至89年間增資認購申隆、申│ │ │ │ 佳等公司現金增資股份。 │ │ │ │2.嘉食化公司董事會議主席為│ │ │ │ 丁○○;紀錄為丁未○○,該│ │ │ │ 二人在會議紀錄上簽章;簽│ │ │ │ 到簿均經各董監事簽章。 │ ├──┼──────────┼─────────────┤ │43 │嘉食化公司成立之申隆│嘉食化公司投資設立之申隆公│ │ │等公司登記卷宗、設立│司等公司,於完成驗資後即將│ │ │登記驗資銀行帳戶明細│資本額股款轉出。 │ │ │及相關傳票 │ │ ├──┼──────────┼─────────────┤ │44 │嘉食化公司90年度長期│嘉食化公司90年度長期投資無│ │ │投資總分類帳、傳票 │實際營業之勇禾、毅彥、瑞高│ │ │ │、冠國、樹嘉、力森、菁達等│ │ │ │公司(均採成本法評價) │ ├──┼──────────┼─────────────┤ │45 │嘉食化公司95年3月、6│嘉食化公司95年度處分東華公│ │ │月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之│司等長期投資股票予鳴加公司│ │ │董事會會議紀錄 │等,成交日僅收取20%金額,│ │ │95年度處分長期投資明│餘款開具支票分期給付,認列│ │ │細表 │處分利益1億4,293萬5,993元 │ │ │買受小公司開具支付股│。 │ │ │款之支票 │ │ │ │92-94年度長期股權投 │ │ │ │資變動表、採權益法之│ │ │ │長期投資總分類帳、傳│ │ │ │票 │ │ ├──┼──────────┼─────────────┤ │46 │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日│嘉食化公司董事會決議向欣湖│ │ │董事會決議、亞太固網│、仁湖、台莘、昌嘉等4家公 │ │ │股票轉讓流程圖 │司以每股9.045元之價格購入 │ │ │ │亞太固網公司股票271萬5,000│ │ │ │股,其中265萬5,000股質押與│ │ │ │寶德公司。 │ ├──┼──────────┼─────────────┤ │47 │嘉食化公司向台莘等公│部分資金轉入乙P○○個人及力│ │ │司購入亞太固網資金去│長公司、程星公司、章華公司│ │ │向明細表 │與連湘公司等帳戶內。 │ ├──┼──────────┼─────────────┤ │48 │嘉食化公司及子公司背│嘉食化公司內部規定,背書保│ │ │書保證作業程序 │證對象須為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 │,背書保證額度總額不得超過│ │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倍 │ │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不得超│ │ │ │過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0│ │ │ │%。 │ ├──┼──────────┼─────────────┤ │4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嘉食化公司本身財務狀況不佳│ │ │員會96年1月15日金管 │,仍為無業務往來之連南公司│ │ │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背書保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 │ │函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 │。 │ ├──┼──────────┼─────────────┤ │50 │嘉食化公司對嘉莘公司│1.嘉食化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 │ │等小公司申請背書保證│ ,經辦人乙卯○○、甲G○○、│ │ │公文登記簽辦單及背書│ f○○、丁○○(蓋總經理│ │ │保證評估表 │ 王令榆職章)、甲○○(蓋│ │ │ │ 董事長丑○○○職章)核章│ │ │ │ 。 │ │ │ │2.乙卯○○於93年9月24日為世 │ │ │ │ 湘公司及93年10月28日為連│ │ │ │ 湘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綜合│ │ │ │ 意見上註明「背書保證金額│ │ │ │ 與最近一年業務往來金額不│ │ │ │ 相當」;另於95年10月17日│ │ │ │ 為連南公司背書保證評估表│ │ │ │ 綜合意見上註明「連南公司│ │ │ │ 與本公司無業務往來,不符│ │ │ │ 合背書保證對象」,惟上開│ │ │ │ 三筆背書保證均經丁○○等│ │ │ │ 核准。 │ ├──┼──────────┼─────────────┤ │51 │嘉食化公司為所屬關係│嘉食化公司累積至95年第三季│ │ │企業背書保證一覽表 │止之對外背書保證餘額達24億│ │ │ │6,756萬5,000元,其中對嘉莘│ │ │ │等小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20億│ │ │ │7,956萬5,000。 │ │ │ │ │ ├──┼──────────┼─────────────┤ │52 │大宗穀物不實交易資金│1.大宗穀物交易均為紙上作業│ │ │流程與發票圖 │ ,並無實際交易。 │ │ │ │2.部分資金流入甲○○所掌控│ │ │ │ 之個人帳戶(如丙庚○○)。│ ├──┼──────────┼─────────────┤ │53 │嘉食化公司向匯聯、台│嘉食化公司向仁湖、英湘、棟│ │ │莘、英湘、棟宏、仁湖│信、棟宏、台莘訂購大宗玉米│ │ │等公司訂購玉米訂購合│嗣又取消交易。上開交易均預│ │ │約書、取消訂購合約書│付全部貨款,惟取消交易,均│ │ │(通知函)、轉帳傳票 │將預付貨款轉為其他應收款不│ │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合常規。 │ │ │折讓證明單 │ │ ├──┼──────────┼─────────────┤ │54 │嘉食化公司轉帳傳票及│嘉食化公司與小公司間之大宗│ │ │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穀物交易曾有銷貨退回。 │ │ │出或折讓證明單。 │ │ ├──┼──────────┼─────────────┤ │55 │嘉食化公司訂貨單、對│自94年6月10日至95年12月22 │ │ │帳收款明細表、折扣折│日,合興公司向嘉食化公司訂│ │ │讓申請表 │購「散裝玉米」共21次,金額│ │ │ │合計1億2,232萬7,158元;嗣 │ │ │ │合興公司申請玉米退貨,嘉食│ │ │ │化公司開立折扣折讓申請表,│ │ │ │退款與合興公司,並於表單上│ │ │ │註明「配合公司作帳辦理銷貨│ │ │ │退回」。 │ ├──┼──────────┼─────────────┤ │56 │合興公司傳票、支付憑│以「預付料款-內購」之會計 │ │ │單、繳款單 │科目,暫付玉米款與嘉食化公│ │ │ │司,嗣嘉食化公司將款項退回│ │ │ │與合興公司沖帳。 │ ├──┼──────────┼─────────────┤ │57 │內購玉米流程圖 │95年度嘉食化公司在國內購買│ │ │ │玉米2,000噸之流程,其中外 │ │ │ │面公司(檀小姐)即總宜等4 │ │ │ │家願配合假交易之廠商。 │ ├──┼──────────┼─────────────┤ │58 │嘉食化公司台中總廠向│嘉食化公司台中廠與總宜、松│ │ │總宜、松怡、合禾、嘉│怡、合禾、嘉福等公司為大宗│ │ │福等公司購買玉米之請│穀物不實交易,驗收單上均註│ │ │(採)購單、驗收單 │明「外賣」。 │ ├──┼──────────┼─────────────┤ │59 │總宜公司匯款單、中國│95年7月31日嘉食化公司申請 │ │ │國際商銀不可撤銷信用│信用狀,金額1563萬元與總宜│ │ │狀、匯票承兌/付款申 │公司押匯;嗣總宜公司於95年│ │ │請書、匯票、發票等 │8月1、2日將款項1560萬元匯 │ │ │ │款鼎森公司中華銀行光復分行│ │ │ │帳戶。總宜公司並開立1,563 │ │ │ │萬元面額之發票予嘉食化公司│ ├──┼──────────┼─────────────┤ │60 │松怡公司統一發票、匯│松怡公司開具發票與嘉食化公│ │ │款單、中國國際商銀不│司,並將部分貨款共960萬元 │ │ │可撤銷信用狀、匯票承│匯入丙庚○○中華商銀光復分行│ │ │兌/付款申請書、匯票 │帳戶。 │ ├──┼──────────┼─────────────┤ │61 │嘉福公司、禾合公司統│嘉福、禾合公司開具發票與嘉│ │ │一發票、匯票承兌付款│食化公司,並將部分貨款共 │ │ │申請書、匯款單、中國│1,041萬9,880元匯入I○○中│ │ │國際商銀不可撤銷信用│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 │ │ │狀、匯票承兌/付款申 │ │ ├──┼──────────┼─────────────┤ │62 │嘉食化公司95年9月8日│嘉食化公司向欣湖等公司購入│ │ │董事會議事錄 │亞太固網股票,作為寶德投資│ │ │ │購買嘉食化公司債之擔保 │ ├──┼──────────┼─────────────┤ │63 │乙A○○記事本 │1.88年12月9日丁○○通知郭 │ │ │ │ 立力為新達公司至銀行開戶│ │ │ │ 。 │ │ │ │2.88年12月14日丁丙○○通知郭│ │ │ │ 立力為嘉莘等公司至銀行開│ │ │ │ 戶。 │ │ │ │3.88年11月丁○○通知乙A○○│ │ │ │ 擔任力嘉等公司負責人。 │ │ │ │4.89年9月30日乙己○○通知郭 │ │ │ │ 立力接任徐步青名下之小公│ │ │ │ 司負責人。 │ │ │ │5.91年3月12日、7月11日王金│ │ │ │ 章、乙己○○分別通知乙A○○│ │ │ │ 鳴加、聯凱等小公司要發行│ │ │ │ 公司債事宜。 │ ├──┼──────────┼─────────────┤ │64 │嘉食化公司傳票與支票│犯罪事實三(五)部分 │ │ │存根、欣湖及台莘公司│ │ │ │記帳憑證、轉帳傳票與│ │ │ │轉讓亞太固網股票一覽│ │ │ │表 │ │ ├──┼──────────┼─────────────┤ │65 │慶豐商業銀行棟宏、連│棟宏等7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南、力章、日安、長森│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嘉莘及申東等公司歷│向慶豐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年貸款授信卷宗 │ │ ├──┼──────────┼─────────────┤ │66 │聯邦商業銀行世湘、力│世湘等14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長、程星、仁湖、力章│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英湘、玉章、嘉莘、│向聯邦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章華、申隆、申佳、佩│ │ │ │亞、申東及友台等公司│ │ │ │歷年貸款授信卷宗 │ │ ├──┼──────────┼─────────────┤ │67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世湘等14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公司世湘、蓉達、東展│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棟宏、連南、英湘、│向中聯信託詐騙貸款情形 │ │ │日安、長森、欣湖、連│ │ │ │湘、鑫營、申東、瑞森│ │ │ │及友台等公司歷年貸款│ │ │ │授信卷宗 │ │ ├──┼──────────┼─────────────┤ │68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連恆等5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公司連恆、棟信、欣湖│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玉章及章華等公司歷│向亞洲信託詐騙貸款情形 │ │ │年貸款授信卷宗 │ │ ├──┼──────────┼─────────────┤ │69 │中國信託票券股份有限│輝東等5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公司輝東、金東、玉章│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章華及立瑋等公司歷│向中國信託票券詐騙授信情形│ │ │年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授│ │ │ │信卷宗 │ │ ├──┼──────────┼─────────────┤ │70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世湘等5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公司世湘、仁湖、欣湖│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玉章及章華等公司歷│向國際票券公司詐騙授信情形│ │ │年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授│ │ │ │信卷宗 │ │ ├──┼──────────┼─────────────┤ │71 │寶華商業銀行英湘、日│英湘等9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安、長森、玉章、章華│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東長、鑫營、身東及│向寶華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瑞森等公司歷年貸款授│ │ │ │信卷宗 │ │ ├──┼──────────┼─────────────┤ │7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連恆│連恆等10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棟信、程星、力章、│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玉章、章華、申隆、申│向台新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佳、佩亞及笙杰等公司│ │ │ │歷年貸款授信卷宗 │ │ ├──┼──────────┼─────────────┤ │7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棟信│棟信等6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英湘、申利、玉章、│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章華及笙杰等公司歷年│向中國信託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貸款授信卷宗 │ │ ├──┼──────────┼─────────────┤ │74 │萬泰商業銀行世湘、力│棟信等9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長、棟宏、金東、益金│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章華、匯聯、鑫營及│向萬泰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佩嘉等公司歷年貸款授│ │ │ │信卷宗 │ │ ├──┼──────────┼─────────────┤ │75 │安泰商業銀行力長、棟│力長等5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信、程星、仁湖及章華│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等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向安泰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宗 │ │ ├──┼──────────┼─────────────┤ │76 │永豐商業銀行連湘及佩│連湘等2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亞等公司歷年貸款授信│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卷宗 │向永豐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7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力長│力長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宗│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日盛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78 │彰化商業銀行嘉莘及鑫│嘉莘等2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營等公司歷年貸款授信│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卷宗 │向彰化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7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力長│力長等5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力章、章華、鑫營及│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佩亞等公司歷年貸款授│向台北富邦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信卷宗 │ │ ├──┼──────────┼─────────────┤ │80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申聯等3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公司(原中興票券)申│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聯、益金及章華等公司│向兆豐票券詐騙授信情形 │ │ │歷年發行保證商業本票│ │ │ │授信卷宗 │ │ ├──┼──────────┼─────────────┤ │81 │華僑商業銀行嘉莘公司│嘉莘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歷年貸款授信卷宗 │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華僑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82 │合作金庫銀行佩亞公司│佩亞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歷年貸款授信卷宗 │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合作金庫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83 │第一商業銀行嘉莘公司│嘉莘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歷年貸款授信卷宗 │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第一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84 │華南商業銀行嘉莘及友│嘉莘等2家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 │台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宗 │向華南銀行詐騙授信情形 │ ├──┼──────────┼─────────────┤ │85 │復華商業銀行連恆及佩│申連恆等2家力霸集團所屬無 │ │ │亞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實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 │ │宗 │簽向復華銀行詐騙授信情形 │ ├──┼──────────┼─────────────┤ │8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棟信│棟信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宗│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兆豐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87 │台灣銀行嘉莘公司歷年│嘉莘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貸款授信卷宗 │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台灣銀行詐騙貸款情形 │ ├──┼──────────┼─────────────┤ │8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欣湖│欣湖公司為力霸集團所屬無實│ │ │公司歷年貸款授信卷宗│際交易公司,歷年以不實財簽│ │ │ │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詐騙貸款│ │ │ │情形 │ └──┴──────────┴─────────────┘ 2、力華票券公司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丙黃○○之供述 │1.力華票券公司實際負責業務│ │ │ │ 是總經理,創辦至89年間為│ │ │ │ 丙Y○○,89年至今係乙f○○│ │ │ │ ,有關票券之發行及授信業│ │ │ │ 務,皆為總經理負責,但授│ │ │ │ 信案件之最後核准權在董事│ │ │ │ 會之事實。 │ │ │ │2.擔任棟信、棟宏、章華、申│ │ │ │ 隆、立宏公司之人員負責人│ │ │ │ ,上揭公司沒有實際交易,│ │ │ │ 皆係甲○○在運作。上揭人│ │ │ │ 頭公司辦理授信之對保作業│ │ │ │ 其親自簽名,並擔任連帶保│ │ │ │ 證人,其並無實際出資、出│ │ │ │ 席董事會之事實。 │ │ │ │3.棟信、棟宏公司向力華票券│ │ │ │ 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係其│ │ │ │ 所具名,「授信審核表」上│ │ │ │ 批示欄係其親筆所簽,代表│ │ │ │ 要提報董事會之事實。 │ │ │ │4.前揭人頭公司授信案皆係陳│ │ │ │ 義里指示丙V○○辦理,王又│ │ │ │ 曾是董事會主導者之事實。│ │ │ │5.力華票券公司對客戶搭售公│ │ │ │ 司債係乙f○○負責,乙f○○│ │ │ │ 會貼上便利貼以供甲○○知│ │ │ │ 悉,之後部分案件發生不良│ │ │ │ 授信之事實。 │ │ │ │6.金管會要求人頭公司降低總│ │ │ │ 額度,乙f○○向甲○○報告│ │ │ │ ,甲○○指示有關東森的部│ │ │ │ 分優先清償之事實。 │ │ │ │7.世湘等22家係力霸關係企業│ │ │ │ 且無實際交易之公司,由陳│ │ │ │ 義里、W○○、丙V○○處理│ │ │ │ 之事實。 │ ├──┼──────────┼─────────────┤ │2 │被告王炳臺之供述 │1.擔任長森公司負責人,無實│ │ │ │ 際出資,每個月支領車馬費│ │ │ │ ,從未出席董事會,長森公│ │ │ │ 司向中聯信託、寶華銀行、│ │ │ │ 聯邦銀行貸款,其在對保書│ │ │ │ 上簽名,並擔任保證人之事│ │ │ │ 實。 │ │ │ │2.未實際交易公司之設立均由│ │ │ │ 寅○○負責之事實。 │ ├──┼──────────┼─────────────┤ │3 │被告乙A○○之供述 │甲○○、丁○○指示其擔任11│ │ │ │家人頭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 │其未出資也沒有參加過董事會│ │ │ │,但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實際│ │ │ │主導是甲○○,其有支領車馬│ │ │ │費,前開公司授信案件對保時│ │ │ │其親自簽名之事實。 │ ├──┼──────────┼─────────────┤ │4 │被告玄○○之供述 │甲○○、丁○○交代其擔任金│ │ │ │東、冠國、蓉達公司負責人、│ │ │ │連恒等8家公司董事、監察人 │ │ │ │,未實際出資,上述公司辦理│ │ │ │授信之對保作業其有親自簽名│ │ │ │,前開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其│ │ │ │在空白簽到單上簽名之事實。│ ├──┼──────────┼─────────────┤ │5 │被告乙天○○之供述 │任職力霸公司主任秘書,王又│ │ │ │曾、丁○○指示下擔任冠東等│ │ │ │7家公司之掛名負責人,未實 │ │ │ │際出資,有支領津貼,上開公│ │ │ │司均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均係│ │ │ │事後簽署。匯聯、冠東、程星│ │ │ │、益金、新達等公司向力華票│ │ │ │券公司及其金融機構申請授信│ │ │ │額度,其配合在文件上簽名之│ │ │ │事實。 │ ├──┼──────────┼─────────────┤ │6 │被告丁未○○之供述 │擔任德台、輝東、蓉達、新鴻│ │ │ │公司負責人,未實際出資,支│ │ │ │領車馬費,前開公司授信案件│ │ │ │對保其親自簽名之事實。 │ ├──┼──────────┼─────────────┤ │7 │被告乙P○○之供述 │擔任展湖、欣湖、力章、世湘│ │ │ │、佩亞、佩嘉等公司負責人,│ │ │ │並支領薪水,但無實際出資,│ │ │ │上述公司辦理貸款授信業務之│ │ │ │對保工作是其親自簽名之事實│ │ │ │。 │ ├──┼──────────┼─────────────┤ │8 │被告丙M○○之供述 │擔任連恒、連南、英湘、連湘│ │ │ │、嘉富、鼎森、菁達、通禾等│ │ │ │8家公司之董事長,另掛名其 │ │ │ │他公司董事並支領報酬,董事│ │ │ │會無實際召開,上開8家公司 │ │ │ │之名義向銀行貸款,其皆親自│ │ │ │簽名對保,其與I○○、陳佩│ │ │ │芳提供支存,徐步青、丙黃○○│ │ │ │提供乙存帳戶供力霸集團使用│ │ │ │,上揭8家公司沒有實際營業 │ │ │ │,未見有任何員工之事實。 │ ├──┼──────────┼─────────────┤ │9 │被告I○○之供述 │1.負責主管力霸公司旗下成立│ │ │ │ 之申東、東長、申佳、申隆│ │ │ │ 、申聯、友台、長森、益金│ │ │ │ 、日安、金東、東力、東嘉│ │ │ │ 、長湖、東友、聯森、東展│ │ │ │ 、申利、力華、東華、欣華│ │ │ │ 、冠東、菁國、立億、菁達│ │ │ │ 、展宇、冠國、力森、瑞高│ │ │ │ 、嗚加、彥輝、宏森、樹嘉│ │ │ │ 、勇禾、毅彥等34家公司,│ │ │ │ 其中僅宏森公司有在實際營│ │ │ │ 運外,其餘均無實際交易業│ │ │ │ 務之事實。 │ │ │ │2.負責上開未實際交易公司之│ │ │ │ 資金調度,上級主管為徐政│ │ │ │ 雄。每日甲○○均會主持財│ │ │ │ 務會議,討論資金調度,與│ │ │ │ 會者有I○○、徐正雄、曾│ │ │ │ 武彥、丁丙○○,會議結束後│ │ │ │ ,由寅○○排流程,並繪製│ │ │ │ 資金流程圖,交由丙q○○製│ │ │ │ 做傳票,財務人員就根據傳│ │ │ │ 票作業之事實。 │ │ │ │3.甲o○○指示I○○處理有關│ │ │ │ 發行商業本票及還款付息事│ │ │ │ 宜。其依甲○○、甲o○○、│ │ │ │ 寅○○等3人之指示,以上 │ │ │ │ 開未實際交易公司之名義,│ │ │ │ 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 │ │ │ 業本票之授信額度。另擔任│ │ │ │ 日安、仁湖、申利、展宇、│ │ │ │ 樹嘉、力森等公司董事長;│ │ │ │ ,上開公司均為力霸公司人│ │ │ │ 頭公司,均為未實際交易之│ │ │ │ 公司,上開未實際交易公司│ │ │ │ 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之事實│ │ │ │ 。 │ │ │ │4.丁丙○○負責未實際交易公司│ │ │ │ 跟銀行接洽貸款、付息、還│ │ │ │ 款、資金調度等之事實。 │ │ │ │5.力霸公司在88、89年密集成│ │ │ │ 立未實際交易公司是由王又│ │ │ │ 曾決定,寅○○規劃成立。│ │ │ │ 前開未實際交易公司之驗資│ │ │ │ 資金於驗資完後即匯走之事│ │ │ │ 實。 │ │ │ │6.前開未實際交易公司向力華│ │ │ │ 票券公司辦理發行保證商業│ │ │ │ 本票初次發行、展期、續約│ │ │ │ 或變更(96年1月6日力華票│ │ │ │ 券公司授信戶餘額統計表中│ │ │ │ 日安、申利、申聯、東展、│ │ │ │ 金東、長森、冠東、益金等│ │ │ │ 8家公司)係其或甲o○○指 │ │ │ │ 示乙u○○辦理,其他部分是│ │ │ │ 由丁丙○○負責,全部皆為王│ │ │ │ 又曾所指示,甲○○對前述│ │ │ │ 全部未實際交易公司以虛進│ │ │ │ 虛銷方式來借款之事都知情│ │ │ │ 之事實。 │ │ │ │7.所擔任人頭公司借款用途係│ │ │ │ 償還其他銀行借款、支付利│ │ │ │ 息及利用未實際交易公司買│ │ │ │ 賣自己集團力霸、嘉食化、│ │ │ │ 友聯、中華商銀等公司之股│ │ │ │ 票,上開公司辦理授信對保│ │ │ │ 作業係其親自簽名,人頭公│ │ │ │ 司並無還款能力及來源,其│ │ │ │ 有提供個人帳戶供集團使用│ │ │ │ ,力霸集團公司債係由李政│ │ │ │ 家處理之事實。 │ ├──┼──────────┼─────────────┤ │10 │被告乙f○○之供述 │1.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總經理,│ │ │ │ 承作世湘等22家公司續約知│ │ │ │ 道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人,也│ │ │ │ 知同一關係人授信額度上限│ │ │ │ 為公司淨值35%之規定,前 │ │ │ │ 開公司額度已超過上限,續│ │ │ │ 約時要重新辦理徵信,前開│ │ │ │ 公司皆由丙V○○處理之事實│ │ │ │ 。 │ │ │ │2.上揭世湘等22家公司之案件│ │ │ │ 係由甲○○在力華票券公司│ │ │ │ 董事會中照案通過承作,向│ │ │ │ 客戶推銷力霸、嘉食化公司│ │ │ │ 債係變相將力華票券公司之│ │ │ │ 資金轉至力霸集團之事實。│ │ │ │3.丙午○○曾擔任力華票券公司│ │ │ │ 之副董事長兼常務董事及總│ │ │ │ 顧問,其認為t○○與黃金│ │ │ │ 堆是相互勾結,有擋掉李政│ │ │ │ 家介紹的客戶,t○○會拿│ │ │ │ 案子來會對其施壓之事實。│ ├──┼──────────┼─────────────┤ │11 │被告W○○之供述 │1.曾任力華票券公司業務部協│ │ │ │ 理,承作世湘等22家公司續│ │ │ │ 約知道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 │ │ │ 業,為利害關係人,也知同│ │ │ │ 一關係人授信額度上限為公│ │ │ │ 司淨值35%之規定,且前開 │ │ │ │ 公司各年度皆超過限額,續│ │ │ │ 約時要重新辦理徵信,但王│ │ │ │ 又曾指示其及乙f○○不論世│ │ │ │ 湘等22家公司之財務狀況如│ │ │ │ 何,皆送董事會辦理續約,│ │ │ │ 前開公司皆由丙V○○處理之│ │ │ │ 事實。 │ │ │ │2.丙午○○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總│ │ │ │ 顧問,有協助拓展業務,再│ │ │ │ 透過力霸公司t○○向王又│ │ │ │ 曾報告,再交由力華票券公│ │ │ │ 司或其他公司去拜訪客戶,│ │ │ │ t○○說購買公司債之案子│ │ │ │ 係由丙午○○找來的,曾與黃│ │ │ │ 金堆一同拜訪客戶,聖剛、│ │ │ │ 中華公明公司係由丙午○○介│ │ │ │ 紹之授信戶之事實。 │ │ │ │3.t○○介紹之案件,甲○○│ │ │ │ 會施壓一定要通過,且王又│ │ │ │ 曾於力華票券公司常董會或│ │ │ │ 董事會指示要增加公司債之│ │ │ │ 搭售金額之事實。 │ ├──┼──────────┼─────────────┤ │12 │被告丙V○○之供述 │1.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授信助│ │ │ │ 理,世湘等22家公司是力霸│ │ │ │ 關係企業,係W○○指示集│ │ │ │ 中由其處理,乙f○○、吳國│ │ │ │ 楨也知上開公司為關係企業│ │ │ │ ,並無實際有黃豆玉米之交│ │ │ │ 易,乙f○○、W○○會要求│ │ │ │ 修改授審表負面意見,上開│ │ │ │ 公司之授信額度已超過力華│ │ │ │ 票券淨值35%之事實。 │ │ │ │2.世湘等22家公司續約時要重│ │ │ │ 新辦理徵信,徵信報告及授│ │ │ │ 信審核表之內容係依財簽資│ │ │ │ 料,並與W○○、乙f○○討│ │ │ │ 論,乙f○○、W○○指示一│ │ │ │ 定要通過續約。乙f○○曾拿│ │ │ │ 東瑞電子等公司之名單向業│ │ │ │ 務討論搭售公司債之事,陳│ │ │ │ 義里交辦麗湖大飯店、凱聖│ │ │ │ 國際搭售公司債案件之事實│ │ │ │ 。 │ ├──┼──────────┼─────────────┤ │13 │被告丙Y○○之供述 │曾擔任力華票券公司之董事、│ │ │ │總經理,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會│ │ │ │由甲○○主持,董事會有實際│ │ │ │開會,其有出席簽到,利害關│ │ │ │係人案件需符銀行法規定,提│ │ │ │董事會,非利害關係人提常董│ │ │ │會即可,世湘等公司是利害關│ │ │ │係人之事實。 │ ├──┼──────────┼─────────────┤ │14 │被告己○○之供述 │力華票券公司開業時即擔任董│ │ │ │事長,實際經營者是甲○○,│ │ │ │丙Y○○負責業務,董事會未實│ │ │ │際參與,會議紀錄係其簽名之│ │ │ │事實。 │ ├──┼──────────┼─────────────┤ │15 │被告乙L○之供述 │曾擔任力華票券公司副董事長│ │ │ │、常務董事及董事,僅有其與│ │ │ │甲○○、丙黃○○參加董事會,│ │ │ │其他董事皆未出席,其審核世│ │ │ │湘等22家公司之授信審核表時│ │ │ │已知係甲○○之關係企業,之│ │ │ │後展期續約亦同,力華票券公│ │ │ │司實際處理業務係總經理,總│ │ │ │經理聽命於甲○○,丙黃○○代│ │ │ │表甲○○之意思執行,乙f○○│ │ │ │可直接接觸甲○○,不經過黃│ │ │ │鳴棟之事實。 │ ├──┼──────────┼─────────────┤ │16 │被告Y○○之供述 │1.甲○○指派至力華票券公司│ │ │ │ 任職,世湘等22家公司於其│ │ │ │ 到任時即知為利害關係人,│ │ │ │ 上開公司續約時未實際徵審│ │ │ │ ,若為利害關係人不論行業│ │ │ │ 皆承作,利害關係人之案件│ │ │ │ 係丙Y○○交辦之事實。。 │ │ │ │2.世湘等22家公司之案件,由│ │ │ │ 韓劍峰承辦經手,各家公司│ │ │ │ 財務人員向韓劍峰聯繫發行│ │ │ │ 之事,甲○○於常董會、董│ │ │ │ 事會皆會列席,並現場直接│ │ │ │ 指示其針對22家如何承作。│ │ │ │ 其僅參照前開公司之財務報│ │ │ │ 表資料,並無去現場訪查之│ │ │ │ 事實。 │ │ │ │3.實際上係甲○○指示要拿多│ │ │ │ 少錢,渠等就配合徵提作足│ │ │ │ 擔保品,之後甲○○又以相│ │ │ │ 同方式(叫丙Y○○),以短│ │ │ │ 期資金供輸22家公司作長期│ │ │ │ 資金使用,讓22家公司商業│ │ │ │ 本票到期時,只要補擔保品│ │ │ │ 差額及利息、發行成本,就│ │ │ │ 可續發。甲○○指示丙Y○○│ │ │ │ 繼續發行時,其雖明知授信│ │ │ │ 額度已超限,仍配合辦理之│ │ │ │ 事實。 │ │ │ │4.上開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 │ │ │ 一般投資人都是看力華票券│ │ │ │ 公司之保證,才願意買入或│ │ │ │ 作附條件買賣,其於上開公│ │ │ │ 司保證額度到期前,主動辦│ │ │ │ 理續約,再報董事會由王又│ │ │ │ 曾決定之事實。 │ │ │ │5.有經手遠新、遠森、遠富、│ │ │ │ 東森華榮 (東森電視)、遠 │ │ │ │ 倉及陸輝營造公司案件,上│ │ │ │ 開6家公司初貸都是甲○○ │ │ │ │ 指示,其經手上開6家公司 │ │ │ │ 及世湘等22家公司時,皆知│ │ │ │ 為利害關係人之事實。 │ ├──┼──────────┼─────────────┤ │17 │被告丙午○○之供述 │曾擔任力華票券公司總顧問,│ │ │ │「阿英」係證人(代號)介紹│ │ │ │,「阿英」會聯絡其幫忙,將│ │ │ │有資金需要之公司行號借貸,│ │ │ │其會請t○○協助銀行端之事│ │ │ │實。 │ ├──┼──────────┼─────────────┤ │18 │被告丙y○○之供述 │係力華票券公司董事長秘書,│ │ │ │未出席董事係事後補簽到,董│ │ │ │事會由甲○○主導,丙黃○○、│ │ │ │乙f○○都有參加,公司是總經│ │ │ │理制,權限比董事長大,蔡瑞│ │ │ │朗、乙f○○皆向甲○○報告,│ │ │ │世湘等22家公司都是力霸集團│ │ │ │之關係人之事實。 │ ├──┼──────────┼─────────────┤ │19 │證人巫壽民之證述 │係力華票券公司之常務董事,│ │ │ │有參加董事會並簽名,甲○○│ │ │ │主持董事會並決定授信案件通│ │ │ │過,乙f○○開會時亦未對案件│ │ │ │多作說明之事實。 │ ├──┼──────────┼─────────────┤ │20 │證人甲I○○之供述 │現為力華票券公司之董事,未│ │ │ │參加董事會但於會議紀錄有簽│ │ │ │名,87.08.27董事會會議紀錄│ │ │ │編號12至17是東森國際之關係│ │ │ │企業之事實。 │ ├──┼──────────┼─────────────┤ │21 │證人丁丑○○之供述 │係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早期參│ │ │ │加董事會,皆係甲○○主持,│ │ │ │秘書宣讀提案即通過,戊○○│ │ │ │也有參加,之後其雖未參加董│ │ │ │事會,但在會議紀錄上會簽名│ │ │ │,丙黃○○、乙f○○、巫壽民每│ │ │ │次皆會出席董事會,對由力霸│ │ │ │集團員工擔任負責人之關係人│ │ │ │案件應知悉之事實。 │ ├──┼──────────┼─────────────┤ │22 │證人乙t○○之供述 │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副總經理│ │ │ │,陸續兼任財務部、交易部、│ │ │ │業務部經理等職後離開,之後│ │ │ │於乙f○○擔任總經理時回任副│ │ │ │總經理負責財務,世湘等22家│ │ │ │公司皆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業│ │ │ │,集中由丙V○○處理之事實。│ ├──┼──────────┼─────────────┤ │23 │證人乙u○○之供述 │任職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處│ │ │ │理長森、日安、金東、益金、│ │ │ │東立、東嘉等6家小公司向中 │ │ │ │華商銀、力華票券公司以外之│ │ │ │金融機構貸款手續之事實。 │ ├──┼──────────┼─────────────┤ │24 │證人庚○○之供述 │擔任鑫營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無│ │ │ │出資,其在向金融機構申請貸│ │ │ │款文件上簽名並為連帶保證人│ │ │ │,甲○○希望其配合貸款以供│ │ │ │集團資金調度,不然公司營運│ │ │ │會受影響之事實。 │ ├──┼──────────┼─────────────┤ │25 │證人乙w○○之供述 │負責嘉食化公司銀行貸款事宜│ │ │ │,嘉食化公司債t○○並未指│ │ │ │示其經手,係由y○○、盛家│ │ │ │餘處理之事實。 │ ├──┼──────────┼─────────────┤ │26 │證人t○○之證述 │1.係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之聯│ │ │ │ 絡人,公司債係甲○○主管│ │ │ │ ,甲○○委託丙午○○推廣公│ │ │ │ 司債業務,甲○○會指示其│ │ │ │ 將貸款買公司債之客戶資料│ │ │ │ 轉給中華銀行、力華票券,│ │ │ │ 其中力華票券指定給乙f○○│ │ │ │ 、W○○之事實。 │ │ │ │2.購買公司債之來源有3種, │ │ │ │ 丙午○○介紹、力華票券主動│ │ │ │ 找到之客戶、甲○○電話指│ │ │ │ 示向力華票券詢問要購買公│ │ │ │ 司債之客戶名單,公司債主│ │ │ │ 辦人力霸是K○○、嘉食化│ │ │ │ 為乙戌○○,發行公司債係依│ │ │ │ 標準作業流程之事實。 │ │ │ │3.秋雨、鴻運電子、久格、總│ │ │ │ 格、萬家福、招商、領航、│ │ │ │ 遠雄等皆係由丙午○○介紹之│ │ │ │ 授信戶,並有搭售力霸、嘉│ │ │ │ 食化公司債之事實。 │ ├──┼──────────┼─────────────┤ │27 │證人W○○之證述 │t○○對其說係由丙午○○向領│ │ │ │航負責人吳麗芬要求購買力霸│ │ │ │、嘉食化公司債作為授信交換│ │ │ │條件之事實。 │ ├──┼──────────┼─────────────┤ │28 │證人甲o○○之證述 │1.甲○○成立之未實際交易公│ │ │ │ 司,係寅○○設立的,徐政│ │ │ │ 雄負責力霸集團貸款事項,│ │ │ │ 並由丁丙○○、乙w○○與銀行│ │ │ │ 洽談貸款額度、利率等事項│ │ │ │ ,回報與甲○○決定後,再│ │ │ │ 由丁丙○○、乙w○○向銀行辦│ │ │ │ 理貸款簽約。與甲○○、謝│ │ │ │ 秋華、乙w○○、I○○等人│ │ │ │ 開會之事實。 │ │ │ │2.協助世湘、力長、連恆、棟│ │ │ │ 信、程星、連南、仁湖、力│ │ │ │ 章、英湘、申聯、申利、金│ │ │ │ 東、日安、長森、益金、欣│ │ │ │ 湖、玉章、嘉莘、章華、東│ │ │ │ 長、申隆、申佳、台莘、鑫│ │ │ │ 營、嘉新、力霸、佩亞、由│ │ │ │ 東等公司向銀行貸款,申貸│ │ │ │ 資料係由丁丙○○準備,營業│ │ │ │ 狀況是丁丙○○向銀行說明,│ │ │ │ 之事實。 │ │ │ │3.甲○○指示I○○運作資金│ │ │ │ ,如果資金需要經過未實際│ │ │ │ 交易之公司,因牽涉到相關│ │ │ │ 法令,就會要求寅○○去設│ │ │ │ 計資金流程,並交代乙T○○│ │ │ │ 、乙己○○、丙q○○及I○○│ │ │ │ 等人,完作作帳及開立支票│ │ │ │ 的程成之事實。 │ │ │ │4.未實際交易公司對其他行庫│ │ │ │ 貸款,係甲○○先溝通大原│ │ │ │ 則,其負責處理細節之溝通│ │ │ │ ,6樓部分由丁丙○○陪同,8│ │ │ │ 樓為乙u○○或乙C○○陪同,│ │ │ │ 如有6樓及8樓就由丁丙○○陪│ │ │ │ 同,談好後其跟丁丙○○一同│ │ │ │ 向甲○○報告,前揭情形於│ │ │ │ 亞洲金融風暴之後開始。力│ │ │ │ 霸、嘉食化公司債部分,有│ │ │ │ 需要會通知t○○之事實。│ ├──┼──────────┼─────────────┤ │29 │證人I○○之證述 │1.人頭公司由甲o○○負責接洽│ │ │ │ 銀行往來,其僅為辦手續,│ │ │ │ ,甲o○○、乙w○○2人對虛 │ │ │ │ 設公司借款及授信過程知情│ │ │ │ 之事實 │ │ │ │2.其擔任仁湖、申利、日安、│ │ │ │ 展宇、樹嘉、力林等公司之│ │ │ │ 人頭負責人,聯邦銀行、安│ │ │ │ 泰銀行對保是其所簽,但印│ │ │ │ 章非其所蓋之事實。 │ │ │ │3.力霸公司債係t○○負責,│ │ │ │ 合約由K○○處理。上開小│ │ │ │ 公司尚積欠金融機構100多 │ │ │ │ 億之事實。 │ ├──┼──────────┼─────────────┤ │30 │證人丁壬○○之證述 │1.負責棟信、台莘、力長、育│ │ │ │ 聯、欣湖、匯聯等公司會計│ │ │ │ 業務,係乙T○○指示以「大│ │ │ │ 宗穀物」買賣名義,以棟信│ │ │ │ 、台莘、力長、育聯等公司│ │ │ │ 相互開立未實際交易之銷項│ │ │ │ 發票,目的是為虛增棟信等│ │ │ │ 公司營業額之事實。 │ │ │ │2.相關業務均是丁○○指示陳│ │ │ │ 柏村、乙己○○二人,再由該│ │ │ │ 二人指示會計即證人丁壬○○│ │ │ │ 等人,相互開立個人所負責│ │ │ │ 公司(總共約26家公司)的│ │ │ │ 發票與同一辦公室其他公司│ │ │ │ 會計作帳。丙M○○會負責所│ │ │ │ 有每一筆錢進、出之蓋章。│ │ │ │ 丁壬○○曾與b○○、乙己○○│ │ │ │ 等會計人員,向丁○○表示│ │ │ │ 不願製作資金流程圖,但王│ │ │ │ 令一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 │ │ │ 簽名,並負責任之事實。 │ ├──┼──────────┼─────────────┤ │31 │證人玄○○之證述 │係金東公司之董事長,在向銀│ │ │ │行借款之文件上簽名,銀行向│ │ │ │其對保,並擔任連帶保證人,│ │ │ │前開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其在│ │ │ │空白簽到單上簽名之事實。 │ ├──┼──────────┼─────────────┤ │32 │證人b○○之證述 │1.工作由乙T○○分配,其負責│ │ │ │ 製作世湘、英湘、玉章、力│ │ │ │ 章、輝東、聯凱、立瑋、力│ │ │ │ 大營造等8家公司之傳票, │ │ │ │ 乙T○○之主管為丁○○,其│ │ │ │ 係依乙己○○之指示辦理上開│ │ │ │ 8家公司紙上作業之事實。 │ │ │ │2.上開8家公司實際負責人是 │ │ │ │ 丁○○,但這8家公司已多 │ │ │ │ 年沒有出貨及進貨,相互交│ │ │ │ 易之目的是為了虛增營業額│ │ │ │ 之事實。 │ │ │ │3.b○○曾與丁壬○○、乙己○○│ │ │ │ 等會計人員,向丁○○表示│ │ │ │ 不願製作資金流程圖,但王│ │ │ │ 令一表示會在資金流程圖上│ │ │ │ 簽名,並負責任之事實。 │ ├──┼──────────┼─────────────┤ │33 │證人丙D○○之證述 │1.負責鑫營、仁湖、佩亞、章│ │ │ │ 華、棟宏、連南公司會計業│ │ │ │ 務。乙己○○指示丙D○○以預│ │ │ │ 付貸款名義,製作前開6家 │ │ │ │ 公司的進貨流程,並開立發│ │ │ │ 票,給「高專V○○」,經│ │ │ │ 丁未○○等用印後,完成資金│ │ │ │ 的給付,上開小公司另有向│ │ │ │ 力華票券購入商業本票之事│ │ │ │ 實。 │ │ │ │2.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係乙T○○(91 年 │ │ │ │ 以前)、乙己○○要求其製作│ │ │ │ ,並由上開公司董監事在出│ │ │ │ 席紀錄上簽名。其曾與吳麗│ │ │ │ 香、乙己○○等會計人員,向│ │ │ │ 丁○○表示不願製作資金流│ │ │ │ 程圖,但丁○○表示會在資│ │ │ │ 金流程圖上簽名並負責任之│ │ │ │ 事實。 │ ├──┼──────────┼─────────────┤ │34 │證人乙a○○之證述 │1.90年初乙K○○指派其兼任新│ │ │ │ 達、蓉達、昌嘉、新鴻、富│ │ │ │ 嘉、展湖、凱碩、立宏、瑞│ │ │ │ 森等9家公司財務主管,及 │ │ │ │ 鼎森公司之出納。負責前述│ │ │ │ 公司向銀行貸款及將貸得款│ │ │ │ 項轉借力霸公司之子公司,│ │ │ │ 前述10家公司實際負責人是│ │ │ │ 甲○○,每天召開財務會議│ │ │ │ ,主要成員有甲o○○、曾武│ │ │ │ 彥、I○○及丁丙○○,由王│ │ │ │ 又曾決定資金調度之事實。│ │ │ │2.小公司(未實際交易公司)│ │ │ │ 係紙上公司,上開10家公司│ │ │ │ 作業都由力霸、嘉食化公司│ │ │ │ 之員工兼任,因新達、蓉達│ │ │ │ 、瑞森、鼎森等4家公司有 │ │ │ │ 向金融機構借款,都是依王│ │ │ │ 令一指示為美化帳面而以轉│ │ │ │ 售方式增加營業額之事實。│ │ │ │3.新達、蓉達公司分別向力華│ │ │ │ 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本票│ │ │ │ 取得1億5,000多萬元及1億6│ │ │ │ ,000 多萬元。在其接任新 │ │ │ │ 達、蓉達公司之前,2家公 │ │ │ │ 司與力華票券之借貸關係已│ │ │ │ 存在之事實。 │ ├──┼──────────┼─────────────┤ │35 │證人乙己○○之證述 │1.力霸集團旗下成立「小嘉莘│ │ │ │ 」組織,掌理嘉莘、力長、│ │ │ │ 力章、世湘、台莘、鑫營、│ │ │ │ 玉章、欣湖、仁湖、程星、│ │ │ │ 佩亞、章華、棟宏、連湘、│ │ │ │ 佩嘉、輝東、力大、育聯、│ │ │ │ 英湘、棟信、連南、德台、│ │ │ │ 連恆、聯凱、匯聯、力瑋等│ │ │ │ 26家公司,其擔任會計主管│ │ │ │ ,會計工作分別由其、吳麗│ │ │ │ 香、丙D○○、丁壬○○等4人 │ │ │ │ 負責26家公司轉帳傳票之事│ │ │ │ 實。 │ │ │ │2.乙己○○係依丁○○、乙T○○│ │ │ │ 、丁丙○○之指示製作傳票,│ │ │ │ 買入一宗穀物時丁○○指示│ │ │ │ 由26家公司中的其中一家公│ │ │ │ 司製作轉帳傳票,再轉賣與│ │ │ │ 另一家公司,轉賣次數從3 │ │ │ │ 次到25次不等,轉賣之公司│ │ │ │ 開立發票並製作轉帳傳票,│ │ │ │ 最後縠物都會賣給嘉食化公│ │ │ │ 司之事實。 │ │ │ │3.上開交易流程係由丁丙○○、│ │ │ │ 丁○○、甲○○等人開會決│ │ │ 判中自白 │ 定,乙己○○等會計人員再依│ │ │ │ 照丁丙○○指示編製之資金需│ │ │ │ 求表製作資金流程圖之事實│ │ │ │ 。 │ │ │ │4.上開26間未實際交易公司,│ │ │ │ 並未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丁丙○○會提供資金來源及流│ │ │ │ 向,由乙己○○等4位會計排 │ │ │ │ 班繪製資金流程圖給丁○○│ │ │ │ 核閱之事實。 │ ├──┼──────────┼─────────────┤ │36 │證人丁丙○○之證述 │1.於嘉莘公司擔任世湘、力長│ │ │ │ 、德台、連恒、輝東、棟信│ │ │ │ 、程星、棟宏、連南、仁湖│ │ │ │ 、力章、英湘、欣湖、玉章│ │ │ │ 、連湘、嘉莘、章華、台莘│ │ │ │ 、聯凱、匯聯、育聯、立璋│ │ │ │ 、鑫營、佩亞、佩嘉等26公│ │ │ │ 司之財務調度,上開公司有│ │ │ │ 資金需求,由會計人員決定│ │ │ │ 資金出帳的公司,以出帳、│ │ │ │ 入帳的科目,並繪製資金流│ │ │ │ 程圖及切傳票,再由財務人│ │ │ │ 員依傳票記載方式進行後續│ │ │ │ 資金匯出匯入的工作之事實│ │ │ │ 。 │ │ │ │2.上開26家公司是甲○○指示│ │ │ │ 成立,由關係企業員工擔任│ │ │ │ 董監事,甲○○確實曾以26│ │ │ │ 家公司之名向彰銀、一銀、│ │ │ │ 富邦及台新等金融機構貸款│ │ │ │ 。近5、6年來每天中午其與│ │ │ │ 甲o○○、乙w○○、I○○4 │ │ │ │ 人至甲○○辦公室報告資金│ │ │ │ 調度狀況,其掌管26家之財│ │ │ │ 務,原來有實際營業,這5 │ │ │ │ 、6年比較少營業,26家小 │ │ │ │ 公司尚積欠金融機構約100 │ │ │ │ 多億之事實。 │ │ │ │3.處理嘉食化公司6樓26家小 │ │ │ │ 公司向其他金融機關貸款,│ │ │ │ 係甲o○○先向金融機構接洽│ │ │ │ 條件,其會提供徵信資料並│ │ │ │ 辦理手續,負責有嘉莘、仁│ │ │ │ 湖、棟信、棟宏、世湘、力│ │ │ │ 章、玉章、新湖、章華、台│ │ │ │ 莘、力長、佩亞、聯凱、程│ │ │ │ 星、連湘、輝東、連南、立│ │ │ │ 瑋、鑫營、育連、立大,有│ │ │ │ 些公司已無營業之事實。 │ ├──┼──────────┼─────────────┤ │37 │證人丙i○○之證述 │1.任職嘉莘公司財務,其負責│ │ │ │ 力長、台莘及棟信等3家公 │ │ │ │ 司之銀行貸款及繳付利息業│ │ │ │ 務,上開3家公司辦理貸款 │ │ │ │ 是丁丙○○指示辦理,力長向│ │ │ │ 7、8家銀行貸款20億元以上│ │ │ │ ,棟信向5家銀行貸款2億元│ │ │ │ 之事實。 │ │ │ │2.上開3家公司需向銀行借款 │ │ │ │ 或發行商業本票,丁丙○○會│ │ │ │ 指示其準備授信資料,並安│ │ │ │ 排丁○○、己○○及公司負│ │ │ │ 責人出面對保。前揭公司發│ │ │ │ 行商業本票,均係將相關資│ │ │ │ 料送交力華票券公司之蔡明│ │ │ │ 華處理之事實。 │ │ │ │3.力長、台莘、棟信公司若需│ │ │ │ 要資金,係由乙己○○與吳麗│ │ │ │ 香、丁壬○○、丙D○○等人,│ │ │ │ 繪製資金流程圖,由丁○○│ │ │ │ 等人核示後,再製作傳票交│ │ │ │ 各公司財務開票收付,由其│ │ │ │ 他未實際交易公司取得資金│ │ │ │ 填補資金需求。資金流程圖│ │ │ │ 有簽名的部分,均為丁○○│ │ │ │ 親自簽署「王」字之事實。│ ├──┼──────────┼─────────────┤ │38 │證人丁癸○○之證述 │1.任職嘉莘公司財務,嘉莘與│ │ │ │ 力長等約25家公司在同址辦│ │ │ │ 公,皆為嘉食化公司之關係│ │ │ │ 企業,前開25家公司都皆依│ │ │ │ 丁○○指示,其實際負責6 │ │ │ │ 樓之仁湖、德台、棟宏、連│ │ │ │ 湘、力大營造、育聯工程等│ │ │ │ 6家公司財務,前開6家公司│ │ │ │ 有互開發票之情形,上開25│ │ │ │ 家公司也有互開,就是1家 │ │ │ │ 公司進貨,再轉賣好幾手給│ │ │ │ 其他未實際交易公司之事實│ │ │ │ 。 │ │ │ │2.前開6家公司分別向中華商 │ │ │ │ 銀、力華票券、中聯信託、│ │ │ │ 安泰銀行、國際票券、萬泰│ │ │ │ 銀行等借款,有信用也有擔│ │ │ │ 保借款,金額數百萬元至上│ │ │ │ 億元,借款皆由丁丙○○及上│ │ │ │ 級主管接洽,核貸撥款進公│ │ │ │ 司帳戶後,由丁丙○○規劃把│ │ │ │ 錢借給各未實際交易公司之│ │ │ │ 事實。 │ │ │ │3.上開公司傳票所載內容均為│ │ │ │ 沒有實際交易,僅為了該筆│ │ │ │ 金額在各未實際交易公司間│ │ │ │ 流動,對對各公司之營業額│ │ │ │ 及股票淨值部分有幫助,去│ │ │ │ 處理貸款比較方便之事實。│ ├──┼──────────┼─────────────┤ │39 │證人丙寅○○之證述 │1.自88年後負責新達、富嘉2 │ │ │ │ 家公司帳務製作,主管是呂│ │ │ │ 素娥,同一時期力霸集團成│ │ │ │ 立約7、80家公司,新達、 │ │ │ │ 富嘉銷項發票由乙a○○指示│ │ │ │ 其開出,進項發票由力霸集│ │ │ │ 團內(力霸、嘉食化及其他│ │ │ │ 未實際交易公司)之會計提│ │ │ │ 供。乙a○○之層級以上是王│ │ │ │ 金世英、丁○○、乙w○○之│ │ │ │ 事實。 │ │ │ │2.新達向力華票券公司發行商│ │ │ │ 業本票2筆,分別是8,000及│ │ │ │ 4,000萬元,由符王娟續辦 │ │ │ │ 商業本票之事實。 │ ├──┼──────────┼─────────────┤ │40 │證人乙卯○○之證述 │嘉食化公司所屬「小公司」(│ │ │ │未實際交易公司)均無實際營│ │ │ │運,皆是利用作帳的方式,達│ │ │ │到與嘉食化公司有進、銷貨紀│ │ │ │錄之事實。 │ ├──┼──────────┼─────────────┤ │41 │證人乙○○之證述 │1.陸續負責日安、金東、東力│ │ │ │ 、東嘉、彥輝、毅彥、友台│ │ │ │ 公司之財務業務,前開公司│ │ │ │ 之實際負責人皆為甲○○。│ │ │ │ 上開公司自87年後均未實際│ │ │ │ 營業,平時就是籌措資金買│ │ │ │ 中華商銀、力霸及嘉食化公│ │ │ │ 司股票,或籌措資金支付欠│ │ │ │ 款利息之事實。 │ │ │ │2.其主要業務為上開未實際交│ │ │ │ 易公司有資金缺口之際,由│ │ │ │ I○○去籌措資金,並繪製│ │ │ │ 資金流程圖、決定資金流向│ │ │ │ ,再將資金流程表交給會計│ │ │ │ 切傳票,交給各未實際交易│ │ │ │ 公司之財務,依傳票內容向│ │ │ │ 資金來源公司財務拿支票,│ │ │ │ 再開立支票給資金流向之公│ │ │ │ 司財務之事實。 │ │ │ │3.每日中午I○○、甲o○○、│ │ │ │ 曾武雄、丁丙○○等人,都要│ │ │ │ 至甲○○辦公室開財務會報│ │ │ │ 之事實。 │ ├──┼──────────┼─────────────┤ │42 │證人甲子○○之證述 │負責長森、益金、日安、金東│ │ │ │、東力、立億、宏森等公司之│ │ │ │會計事務,除宏森公司外,其│ │ │ │餘上開公司未實際運作,宏森│ │ │ │公司有進口大宗穀物、媒、鋁│ │ │ │錠及服飾等貨物,並向力霸公│ │ │ │司購買力霸倫敦城的房屋銷售│ │ │ │之事實。 │ ├──┼──────────┼─────────────┤ │43 │證人乙O○○之證述 │陸續兼任冠東、菁達、宏森申│ │ │ │佳、申東、冠國公司財務,上│ │ │ │開任務,由甲o○○、I○○指│ │ │ │示之事實。 │ ├──┼──────────┼─────────────┤ │44 │證人乙寅○○之證述 │1.陸續兼任東展、申利、立億│ │ │ │ 、東長、力森、嗚加、勇禾│ │ │ │ 等公司出納,上開實際負責│ │ │ │ 人為甲○○,前揭公司均無│ │ │ │ 實際營業之事實。 │ │ │ │2.乙u○○、甲o○○負責向銀行│ │ │ │ 貸款;K○○負責力霸公司│ │ │ │ 發行公司債及商業本票業務│ │ │ │ 之事實。 │ ├──┼──────────┼─────────────┤ │45 │證人陳秀美之證述 │陸續兼任長森、益金、菁國、│ │ │ │瑞高、申聯、樹嘉等未實際交│ │ │ │易公司之財務。其並無看到前│ │ │ │揭公司有何從事營業之行為,│ │ │ │也無任何業務人員之事實。 │ ├──┼──────────┼─────────────┤ │46 │證人方梨齡之證述 │陸續兼任欣華、東華、力華、│ │ │ │申隆、展宇等公司財務。上開│ │ │ │公司除力華公司外,其餘公司│ │ │ │均未實際營業,力華公司從事│ │ │ │水泥方面買賣之事實。 │ ├──┼──────────┼─────────────┤ │47 │證人丙m○○之證述 │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湖│ │ │ │、東友、聯森、東展、申利、│ │ │ │力華、展宇、冠國、力森等12│ │ │ │家公司會計業務,上開公司帳│ │ │ │務處理包括製作董監事會議紀│ │ │ │錄、向力華票券公司購買短期│ │ │ │票券,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 │ │ │董監事會議,係依照會計師要│ │ │ │求,作出相關資料之事實。 │ ├──┼──────────┼─────────────┤ │48 │證人丙Z○○之證述 │負責樹嘉、友台公司會計業務│ │ │ │,樹嘉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事會議,係將電腦檔案複製後│ │ │ │製作的,再拿給董監事蓋章之│ │ │ │事實。 │ ├──┼──────────┼─────────────┤ │49 │證人u○○之證述 │負責冠東、欣華公司會計業務│ │ │ │,上開公司沒有見過進、出貨│ │ │ │單,都只有財會人員在作帳,│ │ │ │冠東公司有開立商業本票,上│ │ │ │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議,│ │ │ │僅為形式上繕打一份董事會議│ │ │ │紀錄,由郭力立簽名之事實。│ ├──┼──────────┼─────────────┤ │50 │證人林淑娟之證述 │負責旺群公司會計業務,上級│ │ │ │主管為乙戌○○,旺群公司負責│ │ │ │人為林德鴻,請款單送乙戌○○│ │ │ │審核後,由董事長林德鴻批示│ │ │ │之事實。 │ ├──┼──────────┼─────────────┤ │51 │證人詹馥瑜之證述 │兼任嘉通公司會計,y○○審│ │ │ │核後送辛○○批核,其沒有實│ │ │ │際去過嘉通公司,沒有盤點過│ │ │ │相關資產,也沒有見過相關人│ │ │ │員之事實。 │ ├──┼──────────┼─────────────┤ │52 │證人丁戊○○之證述 │擔任凱碩公司出納、鼎森及昌│ │ │ │嘉公司會計,凱碩、昌嘉公司│ │ │ │並無實際營業,最近2年度營 │ │ │ │業額皆是零,94年間鼎森公司│ │ │ │在無實際交易之情形下,虛列│ │ │ │營業資料,虛列對象有亞太固│ │ │ │網及其他關係企業,金額至少│ │ │ │1億元以上,目的應該是要美 │ │ │ │化帳面,力霸集團有利用凱碩│ │ │ │、昌嘉及鼎森公司向金融機構│ │ │ │或他人借貸,並將資金挪做他│ │ │ │用之事實。 │ ├──┼──────────┼─────────────┤ │53 │證人s○○之證述 │1.擔任嘉莘公司財務,兼負責│ │ │ │ 英湘、玉章、鑫營、匯聯、│ │ │ │ 連南等5家公司之財務,謝 │ │ │ │ 秋華確實在統一調度資金,│ │ │ │ 並直接向丁○○、己○○負│ │ │ │ 責,玉章、鑫營、匯聯、連│ │ │ │ 南、力長、力章、棟信、仁│ │ │ │ 湖及世湘公司都是力霸公司│ │ │ │ 關係企業之事實。 │ │ │ │2.玉章公司向寶華銀行貸款案│ │ │ │ 件,丁○○及己○○為連帶│ │ │ │ 保證人,其有與連帶保證人│ │ │ │ 說明貸款事宜,其他貸款案│ │ │ │ 件,承辦人亦有與連帶保證│ │ │ │ 人詳細說明貸款情形及金額│ │ │ │ ,保證人亦點頭表示知情,│ │ │ │ 並親自簽名。展期契約,負│ │ │ │ 責人及連帶保證人亦有核閱│ │ │ │ 並親自簽名之事實。 │ ├──┼──────────┼─────────────┤ │54 │證人甲i○○之證述 │負責章華、程星、佩亞、連恒│ │ │ │、佩嘉、聯凱等6家公司之銀 │ │ │ │行貸款、還款、到期展延、出│ │ │ │納及開立票據之事務,其準備│ │ │ │貸款資料,核貸動撥後,有開│ │ │ │立票據將資金回流至關係企業│ │ │ │之事實。 │ ├──┼──────────┼─────────────┤ │55 │證人y○○之證述 │1.其負責之公司交易量都很少│ │ │ │ ,都是與其他未實際交易公│ │ │ │ 司相互交易,同樣一批貨在│ │ │ │ 這些公司間買賣,都會有營│ │ │ │ 業額,無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係事後再製作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董事再簽名,蓉達公司│ │ │ │ 有向銀行貸款之事實。 │ │ │ │2.嘉食化公司所屬的未實際交│ │ │ │ 易公司,除鼎森外,均只有│ │ │ │ 財務、會計及董監事,沒有│ │ │ │ 其他業務員,沒有實際進、│ │ │ │ 銷貨,亦沒有實際營業,往│ │ │ │ 來對象僅為力霸大樓6樓及8│ │ │ │ 樓間的各未實際交易公司之│ │ │ │ 事實。 │ │ │ │3.任職嘉食化公司會計經理,│ │ │ │ 嘉食化與力霸公司發行公司│ │ │ │ 債程序差不多,公司債製作│ │ │ │ 後送去力華票券公司是給吳│ │ │ │ 國楨,也曾送給乙H○○。李│ │ │ │ 政家曾要其送公司債至亞太│ │ │ │ 大樓樓下給丙午○○之事實。│ ├──┼──────────┼─────────────┤ │56 │證人V○○之證述 │嘉食化公司之「小嘉莘」應有│ │ │ │處理26家公司,其記得其中有│ │ │ │嘉莘、仁湖、力大、世湘、英│ │ │ │湘、連南、連相、匯連、棟信│ │ │ │、棟宏、佩嘉、連恒、程星及│ │ │ │力長等14公司。其現仍為「小│ │ │ │嘉莘」核章主管,26家公司會│ │ │ │計,都是依甲○○指示紙上作│ │ │ │業,帳上轉來轉去並沒有實際│ │ │ │營運之事實。 │ ├──┼──────────┼─────────────┤ │57 │證人丙B○○之證述 │任職嘉莘公司財務出納,負責│ │ │ │嘉莘、力章、世湘、欣湖、輝│ │ │ │東、力瑋等公司之銀行貸款、│ │ │ │展延及繳息,貸款皆依丁丙○○│ │ │ │指示,丁丙○○直接向甲○○報│ │ │ │告及接受指示,不清楚貸款用│ │ │ │途,上揭6家公司除了會計及 │ │ │ │財務人員外,沒有其他業務人│ │ │ │員,實際上是未實際交易公司│ │ │ │之事實。 │ ├──┼──────────┼─────────────┤ │58 │證人周麗清之證述 │令宇公司從事養殖漁業在屏東│ │ │ │九鵬有養殖場,公司未獲利,│ │ │ │實際負責人是丁○○,令宇公│ │ │ │司有作大宗穀物,大宗穀物的│ │ │ │銷售金額占銷售金額比較多,│ │ │ │其並無看過實體東西,也無見│ │ │ │過存貨。內部會有一張圖表,│ │ │ │指示從哪一家公司轉到令宇公│ │ │ │司,再轉到哪一家公司,是陳│ │ │ │柏村指示,印象中記得跟笙杰│ │ │ │公司購買,銷賣給世湘公司,│ │ │ │事後覺得應該是沒有實體交易│ │ │ │的進銷貨行為之事實。 │ ├──┼──────────┼─────────────┤ │59 │證人劉美惠之證述 │1.令宇公司有與其他關係公司│ │ │ │ 買賣大宗穀物,中間轉手只│ │ │ │ 有幾百或幾千的差額,其未│ │ │ │ 見過實體東西,中間只是過│ │ │ │ 程,有賺也有賠,前開密集│ │ │ │ 交易行為皆是乙T○○指示,│ │ │ │ 令宇公司有與其他力霸關係│ │ │ │ 企業買賣大宗穀物及資金融│ │ │ │ 通之事實。 │ │ │ │2.令宇公司未召開董事會,會│ │ │ │ 議紀錄係依乙T○○指示製作│ │ │ │ ,交給丙M○○蓋大小章,記│ │ │ │ 錄人是乙T○○之事實。 │ ├──┼──────────┼─────────────┤ │60 │證人A○○之證述 │兼任立宏公司會計、蓉達公司│ │ │ │財務,前開公司皆係提供為力│ │ │ │霸集團使用之未實際交易公司│ │ │ │,立宏公司3年前即停止營業 │ │ │ │,無實際營業額,曾向力華票│ │ │ │券融資。未實際交易公司實際│ │ │ │上沒有做業務,都在做資金流│ │ │ │程,是未實交易做假帳,李淑│ │ │ │玉、乙a○○指示其做假帳,蓉│ │ │ │達公司有發行商業本票向力華│ │ │ │票券公司融資之事實。 │ ├──┼──────────┼─────────────┤ │61 │證人乙亥○○之證述 │負責南相、新達、富嘉、立宏│ │ │ │、展湖、瑞森、新鴻、旺群、│ │ │ │合興等公司之財務,上開公司│ │ │ │之員工、業務其皆未見過,也│ │ │ │不清楚有員工,南相公司自89│ │ │ │年起就沒有營業,新達公司有│ │ │ │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商業│ │ │ │本票2筆,分別為8,000萬及4,│ │ │ │000萬之事實。 │ ├──┼──────────┼─────────────┤ │62 │證人丙己○○之證述 │任職力霸公司財務部高級專員│ │ │ │,保管力霸公司所持有關係企│ │ │ │業之股票,依甲○○之指示,│ │ │ │擔任國民卡、日安、世湘、力│ │ │ │霸皇冠、佩亞、棟信、朵拉、│ │ │ │菁國之董事或監察人,前揭董│ │ │ │事監每家每月可領3,000元, │ │ │ │沒有實際參與世湘等公司之決│ │ │ │策,前開公司有財務人員,但│ │ │ │未看過有業務人員之事實。 │ ├──┼──────────┼─────────────┤ │63 │證人甲丁○○之證述 │笙杰、輝東、新達等公司其並│ │ │ │未實際出資,未支領車馬費,│ │ │ │丁○○之秘書會送文件要其簽│ │ │ │名之事實。 │ ├──┼──────────┼─────────────┤ │64 │證人丙黃○○之證述 │1.為棟信、棟宏、章華、申隆│ │ │ │ 及立宏公司之負責人,並無│ │ │ │ 出資,對保文件是其所簽名│ │ │ │ ,棟信、棟宏2公司有由力 │ │ │ │ 華票券公司申請授信保證本│ │ │ │ 票發行,授信申請書是其所│ │ │ │ 簽,前開公司沒有實際召開│ │ │ │ 董事會其係配合簽字之事實│ │ │ │ 。 │ │ │ │2.力華票券公司係由授信部門│ │ │ │ 審查授信案件,董事會係在│ │ │ │ 中華商銀3樓召開,每次王 │ │ │ │ 又曾皆參加,董事會通當由│ │ │ │ 7名董事出席,雖採合議制 │ │ │ │ 但尊重甲○○意見之事實。│ │ │ │3.棟信等公司是力華票券公司│ │ │ │ 開始營業之授信案件,有擔│ │ │ │ 保品及經企業評估,88年間│ │ │ │ 前開公司若無實際經營,授│ │ │ │ 信案即有問題之事實。 │ ├──┼──────────┼─────────────┤ │65 │證人丙巳○○之證述 │1.曾任職交易部,之後在業務│ │ │ │ 部,其做次級市場交易知悉│ │ │ │ 世湘等22家公司是關係人。│ │ │ │ 乙f○○、丙黃○○、W○○、│ │ │ │ 丙V○○都有指示要在次級市│ │ │ │ 場銷售出去或附條件交易,│ │ │ │ 以避免金融檢查遭查出異常│ │ │ │ ,曾賣斷給友聯產險、東森│ │ │ │ 固網、遠東倉儲(東森國際│ │ │ │ )之事實。 │ │ │ │2.乙f○○交代稽穎、志嘉建設│ │ │ │ 2家客戶,指示一定要承作 │ │ │ │ ,稽穎額度是3,000萬元、 │ │ │ │ 志嘉建設是1億2,000萬元,│ │ │ │ 有搭購公司債,係由乙f○○│ │ │ │ 去洽談,稽穎是3,000萬元 │ │ │ │ 買1,500萬元、志嘉是1億2,│ │ │ │ 000萬元買2,000萬元之事實│ │ │ │ 。 │ │ │ │3.授信案件區分是否為利害關│ │ │ │ 係人,再決定送董事會或常│ │ │ │ 董會,總經理決定之案件,│ │ │ │ 還沒有被退件。世湘等22家│ │ │ │ 關係人皆由丙V○○處理之事│ │ │ │ 實。 │ ├──┼──────────┼─────────────┤ │66 │證人丙r○○之證述 │1.世湘等22家公司都是由蔡明│ │ │ │ 華在承作,丙V○○經手上開│ │ │ │ 公司案件若有疑問,直接找│ │ │ │ 乙f○○,乙f○○會與力霸公│ │ │ │ 司人員洽商處理之事實。 │ │ │ │2,世湘等22家公司續約部分是│ │ │ │ 甲○○交辦乙f○○,乙f○○│ │ │ │ 指示丙V○○處理,由乙f○○│ │ │ │ 在授審會中決定,其知道對│ │ │ │ 世湘等22家公司授信額度超│ │ │ │ 過淨值35%違法遭金管會要 │ │ │ │ 求改善,但仍配合蓋章,未│ │ │ │ 實質徵審案件內容之事實。│ │ │ │ 。 │ │ │ │3.世湘等22家公司所發行之商│ │ │ │ 業本票,皆因力華票券公司│ │ │ │ 之保證才會有投資人願意購│ │ │ │ 買或附條件交易,大部分為│ │ │ │ 金融機構之事實。 │ │ │ │4.麗湖、凱盛、宏健、齊裕建│ │ │ │ 設、齊裕營造等5家是新客 │ │ │ │ 戶,這5家都是甲○○指示 │ │ │ │ 乙f○○處理,客戶申請額度│ │ │ │ 要搭購公司債是甲○○指示│ │ │ │ ,由乙f○○決定額度,客戶│ │ │ │ 所購得之私募公司債作擔保│ │ │ │ 品,並無流通性,以面額估│ │ │ │ 價不合理之事實。 │ │ │ │5.丙午○○與甲s○○係以前中華│ │ │ │ 票券舊識,客戶洽談及評估│ │ │ │ 報告丙午○○、甲s○○較清楚│ │ │ │ ,向客戶洽談公司債之名單│ │ │ │ 是乙f○○所提供之事實。 │ ├──┼──────────┼─────────────┤ │67 │證人陳秀娟之證述 │1.任職宏中公司負責與銀行洽│ │ │ │ 詢額度,公司申請9,500萬 │ │ │ │ 元,先付力霸公司債4,500 │ │ │ │ 萬元後,力華票券公司就撥│ │ │ │ 款9,500萬元,實貸金額是 │ │ │ │ 5,000萬元,是丙L○○要求 │ │ │ │ 該公司配合這樣做,當時實│ │ │ │ 際額度需求是5,000萬元之 │ │ │ │ 事實。 │ │ │ │2.公司債為擔保品原來是4,50│ │ │ │ 0萬元,後來降低為3,000萬│ │ │ │ 元,如未跟力華票券公司往│ │ │ │ 來,資金缺口會變大,94年│ │ │ │ 9月本想取回公司債,但力 │ │ │ │ 華票券公司增加2,500萬元 │ │ │ │ 額度,叫其公司不要取回公│ │ │ │ 司債續買1年之事實。 │ ├──┼──────────┼─────────────┤ │68 │證人S○○之證述 │萬家福公司在94年6、7間與力│ │ │ │華票券公司接觸,申請額度是│ │ │ │1億3,500萬元,其中4,500萬 │ │ │ │元購買嘉食化公司債,本來是│ │ │ │申請無擔保之額度,後來力華│ │ │ │票券公司改為有擔保,並表示│ │ │ │嘉食化公司債可作為擔保品之│ │ │ │事實。 │ ├──┼──────────┼─────────────┤ │69 │證人林高生之證述 │1.係至昇公司負責人,力華公│ │ │ │ 司公司要求力霸公司債為擔│ │ │ │ 保品,帳面上有6,000萬元 │ │ │ │ ,實際上申請3,000萬元,3│ │ │ │ ,000 萬元係購買公司債, │ │ │ │ 乙f○○親自來公司洽談之事│ │ │ │ 實。 │ │ │ │2.續約後有拿1,000萬元購買 │ │ │ │ 力華票券之特別股,丙乙○○│ │ │ │ 要求購買公司債及特別股不│ │ │ │ 要在財務報表上表達。當時│ │ │ │ 向金融機構申請額度較難,│ │ │ │ 但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2週 │ │ │ │ 就給額度之事實。 │ │ │ │3.認識證人(代號),依授信│ │ │ │ 度之7%支付佣金,3,000萬 │ │ │ │ 元撥來,就匯給證人(代號│ │ │ │ ),證人(代號)表示是代│ │ │ │ 辦行規,本來是要求8%之事│ │ │ │ 實。 │ ├──┼──────────┼─────────────┤ │70 │證人陳香伶之證述 │係聯格公司負責人,向力華票│ │ │ │券公司申請2,500萬元額度, │ │ │ │詹志屏、W○○說其中1,000 │ │ │ │萬元要買公司債作為擔保品,│ │ │ │之後先撥款1,000萬元,並要 │ │ │ │其轉至指定帳戶之事實。 │ ├──┼──────────┼─────────────┤ │71 │證人陳晃涵之證述 │係積穎公司負責人,由丙巳○○│ │ │ │與其接洽,因無法用廠房抵押│ │ │ │,力華票券公司要其購買1,50│ │ │ │0萬元力霸公司債去抵押,先 │ │ │ │撥給1,500萬元匯至該公司華 │ │ │ │南銀行帳戶,再匯至力華票券│ │ │ │公司指定帳戶之事實。 │ ├──┼──────────┼─────────────┤ │72 │證人丙宙○○之證述 │奈米公司董事長,W○○表示│ │ │ │公司規定要其買2,000萬元力 │ │ │ │霸公司債作為回存,購買公司│ │ │ │債之款項,係由力華票券公司│ │ │ │先提供之事實。 │ ├──┼──────────┼─────────────┤ │73 │證人黃燕珍之證述 │凱盛公司財務協理,係丙V○○│ │ │ │、丙r○○找該公司申請授信額│ │ │ │度,並表示上面批示要該公司│ │ │ │購買公司債,指定購買力霸公│ │ │ │司債,再抵押給力華票券公司│ │ │ │之事實。 │ ├──┼──────────┼─────────────┤ │74 │證人葉蓁蓁之證述 │齊裕建設公司財務人員,該公│ │ │ │司申請5,000萬元額度,陳義 │ │ │ │里親自至公司說力華票券公司│ │ │ │通過核貸條件就是購買2,000 │ │ │ │萬元力霸公司債,並作為擔保│ │ │ │品之事實。 │ ├──┼──────────┼─────────────┤ │75 │證人林武福之證述 │宇權公司董事長,申請額度是│ │ │ │5,000萬元,力華票券公司要 │ │ │ │求購買2,000萬元債券,之後 │ │ │ │先撥3,000萬元匯至指定帳戶 │ │ │ │購買債券,係力華票券公司主│ │ │ │動接洽,前後經手人是詹志屏│ │ │ │、丙V○○之事實。 │ ├──┼──────────┼─────────────┤ │76 │證人蔡天甲之證述 │任職亞昕公司財務副總,向力│ │ │ │華票券公司申請3,500額度, │ │ │ │力華票券公司要求購買1,000 │ │ │ │萬元公司債作為擔保品,之後│ │ │ │1,000萬元先匯到該公司,再 │ │ │ │匯至力華票券公司指定帳戶購│ │ │ │買公司債,若未購買公司債,│ │ │ │則力華票券公司不給與授信之│ │ │ │事實。 │ ├──┼──────────┼─────────────┤ │77 │證人王秉瑾之證述 │宏健公司財務副總,係力華票│ │ │ │券公司主動找該公司,申請授│ │ │ │信額度是3,000萬元,力華票 │ │ │ │券公司要求回存1,000萬元, │ │ │ │購買力霸公司債,由乙f○○接│ │ │ │洽之事實。 │ ├──┼──────────┼─────────────┤ │78 │證人林逢玲之證述 │歐科公司財務處長,係母公司│ │ │ │訊舟公司將在力華票券公司之│ │ │ │額度轉供該公司使用,額度為│ │ │ │3,000萬元,但要購買力霸集 │ │ │ │團公司債1,000萬元之事實。 │ ├──┼──────────┼─────────────┤ │79 │證人邱仲秀之證述 │新總陽公司財務經理,向力華│ │ │ │票券公司申請授信係乙f○○處│ │ │ │理,要求購買公司債,授信條│ │ │ │件、擔保品也由她決定,購買│ │ │ │公司債是力華票券公司授信條│ │ │ │件之事實。 │ ├──┼──────────┼─────────────┤ │80 │證人高文賢之證述 │麗湖大飯店公司負責人,先前│ │ │ │向中華銀行申請貸款,與陳文│ │ │ │棟接洽,核貸條件是必須增貸│ │ │ │6,000萬元買公司債,利率可 │ │ │ │由3.1%降低為2.6%,之後陳文│ │ │ │棟陪同至力華票券公司與陳義│ │ │ │里見面,6,000萬元係由力華 │ │ │ │票券公司所撥出,全額購買力│ │ │ │霸集團之公司債,力華票券公│ │ │ │司係以此方式讓資金轉至嘉食│ │ │ │化公司之事實。 │ ├──┼──────────┼─────────────┤ │81 │證人包麗明之證述 │怡程公司經理,向力華票券公│ │ │ │司申請授信額度,被要求購買│ │ │ │公司債為授信條件,之後第1 │ │ │ │年有購買力霸公司債1,000萬 │ │ │ │元作為擔保品之事實。 │ ├──┼──────────┼─────────────┤ │82 │證人吳惠芬之證述 │恆力公司出納,向力華票券公│ │ │ │司申請授信係由乙f○○接洽,│ │ │ │購買力霸公司債3,000萬元, │ │ │ │是力華票券公司先撥款進來,│ │ │ │再拿去購買公司債之事實。 │ ├──┼──────────┼─────────────┤ │83 │證人李翰紳之證述 │訊舟公司副總經理,訊舟是歐│ │ │ │科之母公司,93年向力華票券│ │ │ │公司申請授信3,000萬元額度 │ │ │ │,若未配合購買力霸公司債1,│ │ │ │000萬元,則無法發行商業本 │ │ │ │票,是丙L○○、丁卯○○經手之│ │ │ │事實。 │ ├──┼──────────┼─────────────┤ │84 │證人乙地○○之證述 │莊頭北公司總經理,向力華票│ │ │ │券公司申請授信額度2次,有 │ │ │ │購買力霸公司債作為擔保品,│ │ │ │該公司認為是放款條件,購買│ │ │ │公司債之資金是力華票券公司│ │ │ │先將資金匯給該公司,該公司│ │ │ │再轉匯至購買力霸公司債帳戶│ │ │ │之事實。 │ ├──┼──────────┼─────────────┤ │85 │證人陳立祥之證述 │新泰伸公司財務長,因該公司│ │ │ │有重整紀錄,向金融機構融資│ │ │ │困難急需週轉,向力華票券公│ │ │ │司申請授信額度,購買公司債│ │ │ │係授信條件,該公司是先買公│ │ │ │司債,力華票券公司再核准額│ │ │ │度,由乙f○○、W○○、廖欽│ │ │ │望等人接洽之事實。 │ ├──┼──────────┼─────────────┤ │86 │證人楊麗英之證述 │美麗華公司財務,源泉、美麗│ │ │ │華公司皆有向力華票券公司申│ │ │ │請授信額度,係與乙f○○、吳│ │ │ │國楨、丁卯○○接洽,之後有被│ │ │ │拜託購買力霸公司債之事實。│ ├──┼──────────┼─────────────┤ │87 │證人溫鎮因之證述 │聖剛公司董事長,係力華票券│ │ │ │公司業務主動拜訪,有向力華│ │ │ │票券公司申請授信額度4,000 │ │ │ │萬元,在申請額度時搭售購買│ │ │ │公司債,是授信條件之一,之│ │ │ │後購買嘉食化公司債2,000萬 │ │ │ │元。購買公司債資金,係力華│ │ │ │票券公司先將資金匯給該公司│ │ │ │,再轉匯至購買嘉食化公司債│ │ │ │之帳戶,若未購買公司債即無│ │ │ │法取得授信之事實。 │ ├──┼──────────┼─────────────┤ │88 │證人葉榮嘉之證述 │志家公司董事長,向力華票券│ │ │ │公司申請授信由乙f○○接洽,│ │ │ │額度為1億2,000萬元,乙f○○│ │ │ │要求附帶條件是購買2,000萬 │ │ │ │元公司債。購買公司債資金係│ │ │ │力華票券公司先將資金匯給該│ │ │ │公司,再轉匯購買力霸公司債│ │ │ │之帳戶之事實。 │ ├──┼──────────┼─────────────┤ │89 │證人鄭志隆之證述 │齊裕營造公司負責人,由廖欽│ │ │ │旺接洽,有向力華票券公司申│ │ │ │請授信額度,必須購買力霸公│ │ │ │司債,授信條件才會核可,有│ │ │ │購買力霸公司債1,500萬元之 │ │ │ │事實。 │ ├──┼──────────┼─────────────┤ │90 │證人魏明春之證述 │係力華票券公司董事,有實際│ │ │ │出資1億5,000萬元,因長年在│ │ │ │國外,未出席董事會亦未收過│ │ │ │開會通知之事實。 │ ├──┼──────────┼─────────────┤ │91 │證人丁酉○○之證述 │1.現為力華票券公司交易人員│ │ │ │ ,過去在業務部曾經手力霸│ │ │ │ 集團家關係企業之徵信報告│ │ │ │ ,前開公司不像有實際營業│ │ │ │ ,應該有問題,但皆係吳國│ │ │ │ 楨於期限前,直接指示辦理│ │ │ │ 續約之事實。 │ │ │ │2.世湘等22家公司是關係人,│ │ │ │ 丙Y○○、乙f○○、W○○及│ │ │ │ 公司同仁皆知道,亦無實際│ │ │ │ 交易,關係人之案件係由蔡│ │ │ │ 明華處理,公司對關係企業│ │ │ │ 有擔保貸放比例不能超過淨│ │ │ │ 值百分之35,公司業務由總│ │ │ │ 經理負責,乙f○○任總經理│ │ │ │ ,丙黃○○並無實權之事實。│ │ │ │3.搭售公司債就是形同將力華│ │ │ │ 票券公司之資金錢轉進力霸│ │ │ │ 集團,未實際交易公司不會│ │ │ │ 承作授信之事實。 │ ├──┼──────────┼─────────────┤ │92 │證人丙乙○○之證述 │1.擔任力華票券公司帳戶管理│ │ │ │ 員,乙f○○與客戶談好後會│ │ │ │ 交辦其製作徵信報告及授信│ │ │ │ 審核表,丙V○○負責關係企│ │ │ │ 業,乙f○○是授審會主席,│ │ │ │ 其他成員不敢有意見,陳義│ │ │ │ 里、丙V○○明知世湘等22家│ │ │ │ 公司未有實際交易之事實。│ │ │ │2.力華票券公司係由乙f○○統│ │ │ │ 籌,乙f○○會要求帳戶管理│ │ │ │ 員修改授信案件之負面意見│ │ │ │ ,W○○是乙f○○找來的,│ │ │ │ 聖剛、歐科、領航、宏健案│ │ │ │ 件有搭售公司債,係乙f○○│ │ │ │ 交辦之事實。 │ ├──┼──────────┼─────────────┤ │93 │證人劉侑維之證述 │曾任力華票券公司助理員,負│ │ │ │責打字工作,徵信報告上所載│ │ │ │「該公司是否為本公司利害關│ │ │ │係人」之內容,係原稿資料即│ │ │ │如此,其僅繕打無權限製作,│ │ │ │授信案件審核後要提案,利害│ │ │ │關係人要提董事會,非利害關│ │ │ │係人要提常董會決議之事實。│ ├──┼──────────┼─────────────┤ │94 │證人蔡志豐之證述 │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資訊人員│ │ │ │,曾至業務部實習,力霸關係│ │ │ │企業22家都是W○○、丙V○○│ │ │ │處理,與乙f○○、W○○拜訪│ │ │ │客戶時有一併搭售力霸公司債│ │ │ │,洽談中會說「如果能順利核│ │ │ │貸,可否捧場買嘉食化公司債│ │ │ │」內容之事實。 │ ├──┼──────────┼─────────────┤ │95 │證人丁卯○○之證述 │1.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帳戶管│ │ │ │ 理員,主管是W○○,陳義│ │ │ │ 里有交辦其負責至昇、聖剛│ │ │ │ 、凌怡之授信案件要搭售力│ │ │ │ 霸、嘉食化公司債,新泰伸│ │ │ │ 、莊頭北是W○○處理,陳│ │ │ │ 義里、W○○與客戶洽談時│ │ │ │ 即已確定購買公司債金額之│ │ │ │ 事實。 │ │ │ │2.搭售公司債行為形同將錢從│ │ │ │ 力華票券公司轉至力霸集團│ │ │ │ ,業務部分是乙f○○、吳國│ │ │ │ 楨掌控,若為無實際交易公│ │ │ │ 司縱使有擔保也不可能授信│ │ │ │ ,授信戶購買力霸、嘉食化│ │ │ │ 公司債作擔保並不具實質擔│ │ │ │ 保能力之事實。 │ ├──┼──────────┼─────────────┤ │96 │證人丙L○○之證述 │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帳戶管理│ │ │ │員,世湘等22家關係戶原由韓│ │ │ │劍峰處理,之後改由丙V○○,│ │ │ │Y○○、W○○、乙f○○皆係│ │ │ │依甲○○指示辦事,向客戶搭│ │ │ │售公司債並不正常,是由王又│ │ │ │曾指示乙f○○、W○○,吳國│ │ │ │楨也與其一同拜訪客戶,搭售│ │ │ │公司債等於係將力華票券之資│ │ │ │金轉至力霸集團之事實。 │ ├──┼──────────┼─────────────┤ │97 │證人張臺安之證述 │現職力華票券公司總稽核,列│ │ │ │席授審會但非審查委員,世湘│ │ │ │等22家公司係力霸關係企業、│ │ │ │利害關係人,授審程序由陳義│ │ │ │里主導,案件搭售公司債係由│ │ │ │乙f○○、W○○直接指揮,對│ │ │ │關係企業之授信額度不得超過│ │ │ │公司淨值之35%,上開世湘等 │ │ │ │22家公司額度已超過之事實。│ ├──┼──────────┼─────────────┤ │98 │證人丙癸○○之證述 │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業務部助│ │ │ │理,並無對世湘等22家公司實│ │ │ │質作徵信,徵信報告係依賴鎮│ │ │ │南、Y○○、丁庚○○、張仲良│ │ │ │等提供之授信戶資料製作內容│ │ │ │,丙Y○○也明知上開世湘等22│ │ │ │家公司係關係企業,力華票券│ │ │ │公司係先確定授信額度,徵信│ │ │ │只是程序,作業模式與正常金│ │ │ │融機構不同,力華票券公司會│ │ │ │規避被認定為關係企業公司之│ │ │ │事實。 │ ├──┼──────────┼─────────────┤ │99 │證人劉文彬之證述 │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公司剛│ │ │ │開業時曾擔授審委員,世湘等│ │ │ │22家關係企業中,丙黃○○有擔│ │ │ │任棟宏、棟信等公司之董事長│ │ │ │,乙f○○對客戶倒帳並無積極│ │ │ │催討,W○○、丙V○○、蕭瑞│ │ │ │興、張臺安皆係乙f○○帶進公│ │ │ │司,乙f○○、W○○直接接觸│ │ │ │甲○○之事實。 │ ├──┼──────────┼─────────────┤ │100 │證人甲s○○之證述 │1.曾任職力華票券公司副總經│ │ │ │ 理兼管理部經理,世湘等22│ │ │ │ 家公司係力霸集團之關係企│ │ │ │ 業,董事會部門主管要列席│ │ │ │ ,由甲○○主持,力霸集團│ │ │ │ 狀況不好,力華票券公司搭│ │ │ │ 售力霸、嘉食化公司債並非│ │ │ │ 適當手段之事實。 │ │ │ │2.遠森等公司皆係癸○○掌控│ │ │ │ ,丙午○○有替甲○○找尋客│ │ │ │ 戶之事實。 │ ├──┼──────────┼─────────────┤ │101 │證人乙u○○之證述 │任職力霸公司財務處經理,負│ │ │ │責長森、日安、金東、益金、│ │ │ │東立、東嘉等6家公司聯繫及 │ │ │ │處理貸款手續,有向中聯信託│ │ │ │、寶華銀行、萬泰銀行申請貸│ │ │ │款,其他未實際交易公司係由│ │ │ │朱耀知及乙C○○負責,新貸案│ │ │ │件由甲o○○洽談之事實。 │ ├──┼──────────┼─────────────┤ │102 │證人丙q○○之證述 │申利公司負責人,每月支領車│ │ │ │馬費,授信申請係其簽名,剛│ │ │ │開始有些黃豆、玉米買賣,皆│ │ │ │係嘉食化公司作給申利,之後│ │ │ │由I○○為負責人之事實。 │ ├──┼──────────┼─────────────┤ │103 │證人(代號)於本署檢│1.現職為記帳業,因客戶需要│ │ │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 │ 資金,介紹給丙午○○及「阿│ │ │ │ 英」,有向客戶收取手續費│ │ │ │ ,積穎、奈米公司係其所介│ │ │ │ 紹。 │ │ │ │2.丙午○○係擔任金融掮客,「│ │ │ │ 阿英」說匯款人、受款人都│ │ │ │ 寫丙午○○,拿佣金的時候,│ │ │ │ 「阿英」也在現場,75萬是│ │ │ │ 積穎公司那筆佣金,中聯信│ │ │ │ 託的案件也是給丙午○○,客│ │ │ │ 戶都是核貸下來才會給證人│ │ │ │ (代號)佣金。林高生係黃│ │ │ │ 紫霞介紹,其也有匯付佣金│ │ │ │ 給丙宙○○之事實。 │ ├──┼──────────┼─────────────┤ │104 │證人K○○之證述 │1.任職力霸公司財務處副理,│ │ │ │ 公司債處理流程為t○○告│ │ │ │ 知利率、期限、金額,其通│ │ │ │ 知中華銀行光復分行及信託│ │ │ │ 部,另請會計處提供會計師│ │ │ │ 簽證報表,通知甲d○○律師│ │ │ │ 簽證、股務印製公司債,印│ │ │ │ 好之公司債交給t○○,或│ │ │ │ 是力華票券公司經辦來拿,│ │ │ │ 如丙V○○之事實。 │ │ │ │2.丙午○○負責仲介公司債,係│ │ │ │ 由t○○與其接洽,甲o○○│ │ │ │ 不負責公司債之事實。 │ ├──┼──────────┼─────────────┤ │105 │證人乙戌○○之證述 │任職嘉食化財務處經理,公司│ │ │ │債處理流程為t○○透過曾武│ │ │ │彥或直接告知利率、期限、買│ │ │ │受人,其通知中華銀行光復分│ │ │ │行代理還本付息,信託部、紀│ │ │ │鎮南律師、會計師簽證後印製│ │ │ │,通常交付與t○○之事實。│ ├──┼──────────┼─────────────┤ │106 │證人陳美虹之證述 │1.任職力霸公司會計室三等助│ │ │ │ 專,係t○○下條子指示有│ │ │ │ 購買者及條件,請會計師、│ │ │ │ 律師簽證並印製,公司債都│ │ │ │ 是t○○直接交辦。公司債│ │ │ │ 通常交給力華票券公司之吳│ │ │ │ 國楨,有時t○○直接拿走│ │ │ │ 之事實。 │ │ │ │2.其曾與丙午○○一同搭車至遠│ │ │ │ 雄公司洽談公司債簽約事宜│ │ │ │ 之事實。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力華票券公司登記卷宗│力華票券公司設立經過、股東│ │ │、公司營業執照 │資本額分配、歷年董監事人員│ │ │ │及變更情形。 │ ├──┼──────────┼─────────────┤ │2 │力華票券公司在職、離│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職員任職起│ │ │職職員基本人事資料 │迄期間、職稱及職務內容。 │ ├──┼──────────┼─────────────┤ │3 │世湘、力長、力章、連│該22家公司負責人分別為黃鳴│ │ │恆、連南、英湘、德台│棟、王炳臺、乙A○○、玄○○│ │ │、輝東、蓉達、棟信、│、乙天○○、丁未○○、丙庚○○、│ │ │棟宏、新達、程星、益│乙P○○、丙M○○及I○○等人│ │ │金、冠東、東展、申聯│。 │ │ │、仁湖、申利、日安、│ │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 │ │ │基本資料 │ │ ├──┼──────────┼─────────────┤ │4 │世湘、力長、力章、連│該22家公司並無明顯進出口實│ │ │恆、連南、英湘、德台│積,顯非實際交易公司。 │ │ │、輝東、蓉達、棟信、│ │ │ │棟宏、新達、程星、益│ │ │ │金、冠東、東展、申聯│ │ │ │、仁湖、申利、日安、│ │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 │ │ │廠商進出口資訊 │ │ ├──┼──────────┼─────────────┤ │5 │世湘、力長、力章、連│該22家公司與其他力霸集團關│ │ │恆、連南、英湘、德台│係企業間有窗飾循環交易之物│ │ │、輝東、蓉達、棟信、│流以及製作金流之假象,足徵│ │ │棟宏、新達、程星、益│該22家公司屬無實際交易之人│ │ │金、冠東、東展、申聯│頭公司。 │ │ │、仁湖、申利、日安、│ │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 │ │ │關係人交易資訊 │ │ ├──┼──────────┼─────────────┤ │6 │世湘、力長、力章、連│該22家公司於申請授信時所提│ │ │恆、連南、英湘、德台│供之虛偽財簽資料。 │ │ │、輝東、蓉達、棟信、│ │ │ │棟宏、新達、程星、益│ │ │ │金、冠東、東展、申聯│ │ │ │、仁湖、申利、日安、│ │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 │ │ │關係人交易資訊 │ │ ├──┼──────────┼─────────────┤ │7 │世湘、力長、力章、連│22家人頭公司以虛偽買賣創造│ │ │恆、連南、英湘、德台│循環交易圖示。 │ │ │、輝東、蓉達、棟信、│ │ │ │棟宏、新達、程星、益│ │ │ │金、冠東、東展、申聯│ │ │ │、仁湖、申利、日安、│ │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 │ │ │循環交易表 │ │ ├──┼──────────┼─────────────┤ │8 │力華票券公司授信風險│88年12月24日力華票券公司第│ │ │管理辦法 │一界第22次董事會所制訂同一│ │ │ │集團企業累積授信上限規定為│ │ │ │公司淨值。 │ ├──┼──────────┼─────────────┤ │9 │力華票券公司徵信業務│力華票券公司內部徵信規範及│ │ │手冊影本 │程序。 │ ├──┼──────────┼─────────────┤ │10 │力華票券公司授信業務│力華票券公司內部授信規範及│ │ │手冊影本 │程序。 │ ├──┼──────────┼─────────────┤ │11 │力華票券公司授信風險│力華票券公司內部授信風險控│ │ │管理辦法 │管機制。 │ ├──┼──────────┼─────────────┤ │12 │力華票券公司公開發行│力華票券公司於88年12月22日│ │ │動態訊息 │起為公開發行公司,有證券交│ │ │ │易法之適用。 │ ├──┼──────────┼─────────────┤ │13 │力華票券公司分層負責│力華票券公司內部董事會、董│ │ │明細表 │事長、總稽核、總經理、各層│ │ │ │級主管職權分層負責情形。 │ ├──┼──────────┼─────────────┤ │14 │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董事│力華票券公司歷年董事會會議│ │ │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召開情形、決議程序、決議內│ │ │ │容、出席人員簽名,並皆由謝│ │ │ │正康作成紀錄。 │ ├──┼──────────┼─────────────┤ │15 │力華票券公司歷年常董│力華票券公司歷年常董會會議│ │ │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 │召開情形、決議程序、決議內│ │ │ │容、出席人員簽名,並皆由謝│ │ │ │正康作成紀錄。 │ ├──┼──────────┼─────────────┤ │16 │力華票券公司歷年授信│力華票券公司歷年授信審議委│ │ │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員會召開情形、決議程序、決│ │ │簽到簿 │議內容、出席人員。 │ ├──┼──────────┼─────────────┤ │17 │世湘等89家公司授信、│89家力霸集團關係公司向各行│ │ │擔保品、還款紀錄與保│庫授信、還款情況。 │ │ │證資訊 │ │ ├──┼──────────┼─────────────┤ │18 │世湘、力長、力章、連│力霸集團關係無實際交易人頭│ │ │恆、連南、英湘、德台│公司世湘等22家公司於力華票│ │ │、輝東、蓉達、棟信、│券公司自87年至95年間,在力│ │ │棟宏、新達、程星、益│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 │ │金、冠東、東展、申聯│本票之授信審核程序、財務分│ │ │、仁湖、申利、日安、│析、綜合評述、授信條件、擔│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保品內容、保證人、批示層級│ │ │自87年起至95年止於力│及人員。 │ │ │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 │ │ │業本票之授信審核表 │ │ ├──┼──────────┼─────────────┤ │19 │世湘、力長、力章、連│力霸集團關係無實際交易人頭│ │ │恆、連南、英湘、德台│公司世湘等22家公司於力華票│ │ │、輝東、蓉達、棟信、│券公司自87年至95年間,在力│ │ │棟宏、新達、程星、益│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保證商業│ │ │金、冠東、東展、申聯│本票之授信、徵信審核程序、│ │ │、仁湖、申利、日安、│財務分析、授信條件、擔保品│ │ │金東、長森等22家公司│提出評估方式及結果。 │ │ │自87年起至95年止於力│ │ │ │華票券申請發行保證商│ │ │ │業本票之授信、徵信卷│ │ │ │宗 │ │ ├──┼──────────┼─────────────┤ │20 │力華票券公司就世湘、│世湘、力長、力章、連恆、連│ │ │力長、力章、連恆、連│南、英湘、德台、輝東、蓉達│ │ │南、英湘、德台、輝東│、棟信、棟宏、新達、程星、│ │ │、蓉達、棟信、棟宏、│益金、冠東、東展、申聯、仁│ │ │新達、程星、益金、冠│湖、申利、日安、金東、長森│ │ │東、東展、申聯、仁湖│等22家公司於力華票券公司之│ │ │、申利、日安、金東、│徵信情形及徵信人員。 │ │ │長森等22家公司所作之│ │ │ │授信徵信報告 │ │ ├──┼──────────┼─────────────┤ │21 │力華票券公司86年至88│確認力華票券公司87、88年度│ │ │年公開發行前之財務報│淨值若干。 │ │ │告 │ │ ├──┼──────────┼─────────────┤ │22 │力華票券公司88年至94│確認力華票券公司89年度至94│ │ │年度資產負債表 │年度淨值若干。 │ ├──┼──────────┼─────────────┤ │23 │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截至目前為止,力霸集團旗下│ │ │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所屬世湘等22家公司所發行保│ │ │、力長、力章、連恆、│證商業本票於票券市場流通情│ │ │連南、英湘、德台、輝│形,現由合作金庫銀行等人持│ │ │東、蓉達、棟信、棟宏│有14億2150萬,其餘列入力華│ │ │、新達、程星、益金、│票券公司庫存部分達10億9450│ │ │冠東、東展、申聯、仁│萬。 │ │ │湖、申利、日安、金東│ │ │ │、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 │ │ │商業本票餘額、持有人│ │ │ │資料及列於庫存部位明│ │ │ │細 │ │ ├──┼──────────┼─────────────┤ │24 │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截至目前為止,力霸集團旗下│ │ │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所屬世湘等22家公司所發行保│ │ │、力長、力章、連恆、│證商業本票於票券市場流歷年│ │ │連南、英湘、德台、輝│首發情形,以及購買人明細資│ │ │東、蓉達、棟信、棟宏│料。 │ │ │、新達、程星、益金、│ │ │ │冠東、東展、申聯、仁│ │ │ │湖、申利、日安、金東│ │ │ │、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 │ │ │發行商業本票歷年銷售│ │ │ │CP報表 │ │ ├──┼──────────┼─────────────┤ │25 │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力霸集團為取得短期資金融通│ │ │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需要,遂以世湘、力長、力章│ │ │、力長、力章、連恆、│、連恆、連南、英湘、德台、│ │ │連南、英湘、德台、輝│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 │ │東、蓉達、棟信、棟宏│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 │ │、新達、程星、益金、│、申聯、仁湖、申利、日安、│ │ │冠東、東展、申聯、仁│金東、長森等22家無實際交易│ │ │湖、申利、日安、金東│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 │ │、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保證商業本票,累計歷年透過│ │ │發行商業本票累計歷年│此一方式,由力華票券公司循│ │ │銷售CP金額 │環流動提供力霸集團本票周轉│ │ │ │額度達600餘億元。 │ ├──┼──────────┼─────────────┤ │26 │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力霸集團為取得短期資金融通│ │ │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需要,遂以世湘、力長、力章│ │ │、力長、力章、連恆、│、連恆、連南、英湘、德台、│ │ │連南、英湘、德台、輝│輝東、蓉達、棟信、棟宏、新│ │ │東、蓉達、棟信、棟宏│達、程星、益金、冠東、東展│ │ │、新達、程星、益金、│、申聯、仁湖、申利、日安、│ │ │冠東、東展、申聯、仁│金東、長森等22家無實際交易│ │ │湖、申利、日安、金東│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 │ │、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保證商業本票,歷年發行CP後│ │ │商業本票歷年發行後撥│,力華票券公司將額度撥存之│ │ │存帳戶明細報表 │帳戶明細,得以明瞭此部分資│ │ │ │金流入力霸集團情形。 │ ├──┼──────────┼─────────────┤ │27 │力華票券公司所發行力│世湘等22家屬力霸集團無實際│ │ │霸集團關係企業:世湘│交易公司,歷年於力華票券公│ │ │、力長、力章、連恆、│司發行保證商業本票CP及RP情│ │ │連南、英湘、德台、輝│形。 │ │ │東、蓉達、棟信、棟宏│ │ │ │、新達、程星、益金、│ │ │ │冠東、東展、申聯、仁│ │ │ │湖、申利、日安、金東│ │ │ │、長森等22家公司保證│ │ │ │商業本票歷年發行CP及│ │ │ │RP明細報表 │ │ ├──┼──────────┼─────────────┤ │2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力華票券公司對力霸集團旗下│ │ │員會96年2月9日監管檢│世湘等22家無實際交易公司辦│ │ │七字第0000000000號函│理發行保證商業本票,其承銷│ │ │ │(或他行承銷)買入款項撥入│ │ │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及│ │ │ │中華銀行儲蓄部存款帳戶後之│ │ │ │資金流向,均流至力霸集團所│ │ │ │使用。 │ ├──┼──────────┼─────────────┤ │2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力華票券公司就世湘等22家力│ │ │員會就力華票券公司金│霸集團關係企業所為之授信,│ │ │融檢查報告(基準日95│顯有授予無實際交易、擔保品│ │ │年6月30日) │不足、超過同一關係人授信總│ │ │ │額等規定之缺失;另就宏中興│ │ │ │業等公司取得授信卻必須搭買│ │ │ │中國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部分│ │ │ │亦顯有違法。 │ ├──┼──────────┼─────────────┤ │30 │宏中興業、新泰伸、莊│宏中興業等25家非屬力霸集團│ │ │頭北、齊裕營造、領航│關係企業公司,於92年至95年│ │ │服飾、源泉、美麗華、│間,陸續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 │ │亞昕、新總陽、中華公│發行保證商業本票之授信,卻│ │ │明生物科技、萬家福、│遭乙f○○及W○○等人要求搭│ │ │歐科、宇權、聖剛、技│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之不合│ │ │發、奈米超晶格、聯格│交易常規行為,使力華票券公│ │ │、普晙、至昇、凌怡、│司資金不當流入力霸集團。 │ │ │積穎、宏健、齊裕建設│ │ │ │、麗湖飯店、凱盛、志│ │ │ │嘉等26家公司歷年向力│ │ │ │華票券公司申請發行保│ │ │ │證本票之授信審核表、│ │ │ │客戶價談及評估報告 │ │ ├──┼──────────┼─────────────┤ │3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力華票券公司對中華公明生物│ │ │員會96年2月12日檢局 │科技等16家公司授信後承購中│ │ │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無擔│ │ │ │保公司債資金流向情形。 │ ├──┼──────────┼─────────────┤ │32 │宏中興業公司總分類帳│宏中興業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轉帳傳票、匯款單、│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款項│ │ │申請增加擔保品請核書│支付情形。 │ ├──┼──────────┼─────────────┤ │33 │丙宙○○所有中華商銀存│奈米超晶格公司向力華票券公│ │ │款存摺影本及力華票券│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款│ │ │公司開予奈米超晶格公│項支付情形及作為擔保品之收│ │ │司擔保品收據 │據。 │ ├──┼──────────┼─────────────┤ │34 │齊裕建設公司傳票、請│齊裕建設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款單、中國力霸公司債│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及款│ │ │認購意願書、買進成交│項支付情形。 │ │ │單及公司債影本 │ │ ├──┼──────────┼─────────────┤ │35 │聯格科技公司商業本票│聯格科技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保證額度申請書、委任│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作│ │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為擔保品及款項支付情形。 │ │ │書、力華票券公司保管│ │ │ │品收據、質權設定契約│ │ │ │書、本票、擔保品提供│ │ │ │書、認購意願書及中國│ │ │ │力霸公司債影本 │ │ ├──┼──────────┼─────────────┤ │36 │積穎精密公司所購買中│積穎精密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國力霸公司債影本及透│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及支│ │ │過第三人向力華票券公│付佣金情形。 │ │ │司搭買公司債後所支付│ │ │ │之佣金單據 │ │ ├──┼──────────┼─────────────┤ │37 │萬家福公司所持有由被│萬家福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申│ │ │告丁○○所簽發之本票│請授信搭買嘉食化公司債及公│ │ │、承諾書,萬家福公司│司通過之決議情形。 │ │ │第六屆第三次董事會議│ │ │ │紀錄、力華票券公司保│ │ │ │管品收據 │ │ ├──┼──────────┼─────────────┤ │38 │至昇公司活期存款存摺│至昇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 │ │交易明細、匯款回條、│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及款項支│ │ │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付情形。 │ │ │約定書、中國力霸公司│ │ │ │債影本 │ │ ├──┼──────────┼─────────────┤ │39 │亞昕開發科技公司認購│亞昕開發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中國力霸公司債意願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提│ │ │、擔保品保管證、委任│作擔保品及款項支付情形。 │ │ │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 │ │ │書、質權設定約定書、│ │ │ │本票、擔保品提供書、│ │ │ │商業本票保證額度申請│ │ │ │書 │ │ ├──┼──────────┼─────────────┤ │40 │宇權興業公司活期存款│宇權興業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存摺明細 │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款項│ │ │ │支付情形。 │ ├──┼──────────┼─────────────┤ │41 │麗湖大飯店企業公司買│麗湖大飯店企業公司向力華票│ │ │進力華票券公司保證商│券公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 │ │業本票成交單、匯款回│債支付款項情形。 │ │ │條 │ │ ├──┼──────────┼─────────────┤ │42 │聖剛公司委任保證發行│聖剛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申請│ │ │商業本票約定書、質權│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設質擔│ │ │設定契約書、本票、留│保及款項支付情形。 │ │ │存印鑑約定書、擔保品│ │ │ │提供書、購買嘉食化公│ │ │ │司司債承諾書、嘉食化│ │ │ │公司債影本 │ │ ├──┼──────────┼─────────────┤ │43 │源泉鋼鐵公司力華票券│源泉鋼鐵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公司發行商業本票明細│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發│ │ │、認購意願書、商業本│行保證商業本票情形。 │ │ │票保證額度申請書、印│ │ │ │鑑卡、本票、委任保證│ │ │ │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 │ │ │九十四年度董事會紀錄│ │ │ │、留存印鑑約定書、中│ │ │ │國力霸公司債影本 │ │ ├──┼──────────┼─────────────┤ │44 │美麗華大飯店公司商業│美麗華大飯店公司向力華票券│ │ │本票保證額度申請書、│公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 │ │印鑑卡、留存印鑑約定│、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情形。 │ │ │書、本票、委任保證發│ │ │ │行商業本票約定書 │ │ ├──┼──────────┼─────────────┤ │45 │齊裕營造公司會計傳票│齊裕營造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請款單、電匯申請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發│ │ │、中國力霸公司債認購│行保證商業本票、付款情形。│ │ │意願書、力華票券公司│ │ │ │保管品收據、九十三年│ │ │ │度董事會議紀錄及中國│ │ │ │力霸公司債影本 │ │ ├──┼──────────┼─────────────┤ │46 │志嘉建設公司九十五年│至嘉建設公司向力華票券公司│ │ │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發│ │ │投資評估表、委任保證│行保證商業本票、付款情形。│ │ │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 │ │ │融資性商業本票簽證承│ │ │ │銷委請書、本票、買進│ │ │ │成交單、中國力霸公司│ │ │ │債影本、活期存款存摺│ │ │ │交易明細及發行商業本│ │ │ │票借款之用明細表 │ │ ├──┼──────────┼─────────────┤ │47 │領航國際開發公司中國│領航國際開發公司向力華票券│ │ │力霸公司債認購意願書│公司申請授信搭買力霸公司債│ │ │、擔保品提供書、質權│、發行保證商業本票、提作擔│ │ │設定契約書 │保情形。 │ ├──┼──────────┼─────────────┤ │48 │中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中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自│ │ │公司公司債歷年發行明│92年迄今公司債發行及購買者│ │ │細表 │情形。 │ └──┴──────────┴─────────────┘ 3、友聯公司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丁○○之供述 │1.甲K○○約自84年起擔任友聯│ │ │ │ 公司董事長、92年起乙P○○│ │ │ │ 接任甲K○○擔任友聯公司董│ │ │ │ 事長,伊自87年起擔任副董│ │ │ │ 事長,子○○自友聯公司74│ │ │ │ 年成立迄今之總經理、郭琦│ │ │ │ 玲擔任董事之事實。 │ │ │ │2.甲○○定期於每週一中午於│ │ │ │ 力霸公司10樓會議室,召開│ │ │ │ 友聯、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 │ │ │ 司重要幹部會議,只要是這│ │ │ │ 三家公司協理級以上幹部均│ │ │ │ 須參加之事實。 │ │ │ │3.甲○○實際上會去掌握的公│ │ │ │ 司除力霸公司、友聯公司、│ │ │ │ 嘉食化公司、中華商銀、力│ │ │ │ 華票券及亞太固網公司等外│ │ │ │ ,也利用許多員工、親屬之│ │ │ │ 名義成立許多公司,其地址│ │ │ │ 均設於力霸集團位臺北市忠│ │ │ │ 孝東路4段219及221號大樓 │ │ │ │ 之地址內,這些公司實際上│ │ │ │ 是作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 │ │ │ 用,並無特別經營業務,這│ │ │ │ 些公司只要是設於前開地址│ │ │ │ 的公司都是力霸集團人頭公│ │ │ │ 司之事實。 │ │ │ │4.輝東國際公司、力長公司、│ │ │ │ 連南公司、嘉莘公司、展湖│ │ │ │ 公司、育聯公司、菁達公司│ │ │ │ 、立宏公司、立億公司、佩│ │ │ │ 嘉公司、勇禾公司、令宇公│ │ │ │ 司、英湘公司、連湘公司、│ │ │ │ 冠國公司、樹嘉公司、聯森│ │ │ │ 公司、日安企業、仁湖企業│ │ │ │ 、金東企業、益金企業、棟│ │ │ │ 宏企業、棟信企業、匯聯國│ │ │ │ 際公司、德台國際公司、及│ │ │ │ 冠東國際公司均係利用員工│ │ │ │ 名義成立並作為持有力霸集│ │ │ │ 團股票之用的公司,83年後│ │ │ │ 力霸集團旗下嘉食化公司因│ │ │ │ 投資化纖工業及「力霸倫敦│ │ │ │ 城」1800戶之大型集合住宅│ │ │ │ 後,因景氣不佳等因素,銀│ │ │ │ 行團大量,造成利息支出、│ │ │ │ 及本業嚴重虧損下,使力霸│ │ │ │ 集團產生嚴重資金缺口,才│ │ │ │ 將之作為力霸集團調度資金│ │ │ │ 之用,其做法為該70餘家公│ │ │ │ 司以循環交易之方式製作不│ │ │ │ 實之買賣紀錄,需增營業額│ │ │ │ ,用以向銀行團(含友聯公│ │ │ │ 司)借款,然該70餘家公司│ │ │ │ 絕大部分無實際交易紀錄之│ │ │ │ 事實。 │ │ │ │5.友聯公司、嘉食化公司及力│ │ │ │ 霸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會議紀錄,均由乙天○○製作│ │ │ │ 董事會會議紀錄後,交由其│ │ │ │ 他董事(包括甲K○○、王令│ │ │ │ 一、子○○、乙E○○)簽名│ │ │ │ ,但均會檢附以繕打完成之│ │ │ │ 董事會紀錄之事實。 │ │ │ │6.友聯公司於89年向力霸公司│ │ │ │ 購買力霸山河房屋計37戶,│ │ │ │ 簽約時即支付1億9,700萬元│ │ │ │ 預付款,事後因24戶有產權│ │ │ │ 爭議不得買賣,而解除該買│ │ │ │ 賣契約,但力霸公司未退還│ │ │ │ 解約款1億2,512萬餘元,伊│ │ │ │ 明知力霸公司未還款不合理│ │ │ │ ,事實上友聯保險於88、89│ │ │ │ 年間向集團旗下力霸公司及│ │ │ │ 嘉食化公司購屋後再解約之│ │ │ │ 方案,其目的均是為了讓力│ │ │ │ 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紓困之│ │ │ │ 事實。 │ │ │ │7.整個力霸集團及嘉食化公司│ │ │ │ 於88、89年即出現資金周轉│ │ │ │ 危機,且力霸公司興建「力│ │ │ │ 霸山河」及「力霸倫敦城」│ │ │ │ 建案均嚴重虧損之事實。 │ │ │ │8.甲○○在力霸集團內雖無任│ │ │ │ 何法定職務,但利用法人交│ │ │ │ 叉持股方式,對集團業務、│ │ │ │ 財務具有實質掌控權。 │ │ │ │9.前述由甲○○指示成立、自│ │ │ │ 88年起未實際營運之70餘家│ │ │ │ 公司之帳戶處理,均由力霸│ │ │ │ 公司、嘉食化公司會計人員│ │ │ │ 兼做,渠等對其等公司未實│ │ │ │ 際營運之情均明瞭之事實。│ │ │ │10.小公司自88年起就已停止 │ │ │ │ 業務,但因為這些小公司 │ │ │ │ 都有向銀行借款,所以做 │ │ │ │ 假帳維持正常營運假象之 │ │ │ │ 事實。 │ │ │ │ │ │ │ │ │ ├──┼──────────┼─────────────┤ │2 │被告子○○之供述 │1.伊自74年起迄今擔任在臺灣│ │ │ │ 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友聯公司│ │ │ │ 總經理、董事之事實。 │ │ │ │2.友聯公司自87、88年起,除│ │ │ │ 董監改選外,一般營運業務│ │ │ │ 需董事會決議部分,均未實│ │ │ │ 際召開董事會,友聯公司董│ │ │ │ 事會會議紀錄,均由乙天○○│ │ │ │ 事先製作後,交由其他董事│ │ │ │ (包括甲K○○、丁○○、王│ │ │ │ 事展、乙E○○)事後簽名完│ │ │ │ 成程序之事實。 │ │ │ │3.88年當時係由於「力霸山河│ │ │ │ 」被認為是海沙屋、「力霸│ │ │ │ 敦城」因921大地震後,原 │ │ │ │ 訂戶不願購買非鋼骨結構之│ │ │ │ 高樓層建築,均紛紛退訂,│ │ │ │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遂沒│ │ │ │ 收訂戶之違約金及已繳付之│ │ │ │ 款項,造成原訂戶與力霸公│ │ │ │ 司間訴訟糾紛不斷、產權未│ │ │ │ 清等情伊皆知情;為解決力│ │ │ │ 霸公司餘屋,甲○○先指示│ │ │ │ 資金充沛之友聯公司財務長│ │ │ │ 丙Q○○交易條件,由友聯公│ │ │ │ 司財務部承辦人員製作簽呈│ │ │ │ 逐級呈報以符合程序,將前│ │ │ │ 開可能為海沙屋、有訴訟糾│ │ │ │ 紛、產權不明之不動產賣給│ │ │ │ 友聯公司換取現金運用之事│ │ │ │ 實。 │ │ │ │4.坦承在未完成過戶、產權不│ │ │ │ 清情況下,友聯公司向力霸│ │ │ │ 、嘉食化、連恆等公司購買│ │ │ │ 不動產,即先行支付高達約│ │ │ │ 總價款7成訂金之事實。 │ │ │ │5.坦承依甲○○指示處理相關│ │ │ │ 房地買賣投資、貸款事宜,│ │ │ │ 並於公司內部簽呈簽名之事│ │ │ │ 實。 │ │ │ │6.坦承甲○○曾告知力霸公司│ │ │ │ 及嘉食化公司有財務缺口,│ │ │ │ 所以希望向友聯公司借款,│ │ │ │ 但因保險公司對關係人借款│ │ │ │ 有一定限制,所以透過王又│ │ │ │ 曾設立供集團內部資金調度│ │ │ │ 使用之小公司來借款,而所│ │ │ │ 提供之擔保品只是為符合貸│ │ │ │ 款程序而提供。並知悉小公│ │ │ │ 司是分散借款集中供甲○○│ │ │ │ 於集團調度運用之事實。 │ │ │ │7.坦承95年間友聯公司僅有一│ │ │ │ 次收回庫藏股作業,係王又│ │ │ │ 曾直接指示友聯公司執行副│ │ │ │ 總乙q○○處理,實際執行下│ │ │ │ 單購買庫藏股等相關事宜亦│ │ │ │ 是甲○○指示之事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被告甲K○○之供述 │坦承自88~92年擔任友聯公司│ │ │ │董事長,但董事會都沒有去開│ │ │ │,董事會簽到簿等文件,是事│ │ │ │後由V○○送去家中簽名用印│ │ │ │之事實。 │ │ │ │ │ ├──┼──────────┼─────────────┤ │4 │被告乙P○○之供述 │1.坦承是甲○○要求伊擔任友│ │ │ │ 聯公司、力章營造公司、力│ │ │ │ 大營造公司、世湘公司、佩│ │ │ │ 嘉企業、佩亞企業人頭負責│ │ │ │ 人之事實。 │ │ │ │2.坦承自其擔任友聯公司董事│ │ │ │ 長起從未參加過董事會,亦│ │ │ │ 無討論議案,甚至連公司位│ │ │ │ 置也不知道,董事會簽到簿│ │ │ │ 都是友聯公司派人交給其簽│ │ │ │ 名之事實。 │ │ │ │ │ ├──┼──────────┼─────────────┤ │5 │被告乙E○○之供述 │坦承擔任友聯公司董事,但董│ │ │ │事會都沒有去開,董事會簽到│ │ │ │簿等文件,是事後簽名用印,│ │ │ │顯有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職務│ │ │ │之事實。 │ │ │ │ │ ├──┼──────────┼─────────────┤ │6 │被告辛○○之供述 │1.伊自94年6月起擔任友聯公 │ │ │ │ 司董事。 │ │ │ │2.伊從未參與過友聯公司董事│ │ │ │ 會、亦無參與討論議案,董│ │ │ │ 事會簽到簿,是事後派人送│ │ │ │ 至中華銀行辦公室簽名,顯│ │ │ │ 有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職務│ │ │ │ 之事實。 │ │ │ │ │ ├──┼──────────┼─────────────┤ │7 │被告丙Q○○之供述 │1.伊自87年起擔任友聯公司財│ │ │ │ 務長之事實。 │ │ │ │2.坦承知悉小公司都是甲○○│ │ │ │ 以人頭成立並掌控之事實。│ │ │ │3.小公司的辦公室均集中在力│ │ │ │ 霸大樓6或8樓,集中處理財│ │ │ │ 務、帳務之事實。 │ │ │ │4.友聯公司放款與小公司案件│ │ │ │ ,均係甲○○事先指示那間│ │ │ │ 公司需要多少資金,及那些│ │ │ │ 條件,伊再指示友聯公司財│ │ │ │ 務部資金運用科職員製作內│ │ │ │ 部簽呈,照指示通過放款,│ │ │ │ 並無實際徵信之事實。 │ │ │ │5.買賣不動產及擔保品之鑑價│ │ │ │ 報均告非友聯公司自行或自│ │ │ │ 行聘請外部估價公司估價,│ │ │ │ 而係由力霸財務顧問寅○○│ │ │ │ 提供,顯然違背職務與徵信│ │ │ │ 作業規定之事實。 │ │ │ │6.坦承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 │ │ │ 化等公司購買不動產交易之│ │ │ │ 付款方式(簽約或簽約後10│ │ │ │ 日即支付高達8成預付款) │ │ │ │ 確實有違營業常規之事實。│ │ │ │7.坦承友聯公司購買不動產交│ │ │ │ 易,是依甲○○指示辦理,│ │ │ │ 友聯公司並未實際評估是否│ │ │ │ 有此投資需求之事實,顯然│ │ │ │ 違背職務與實際評估收益之│ │ │ │ 作業規定之事實。 │ │ │ │8.坦承友聯公司放款客戶,均│ │ │ │ 是甲○○所掌控之小公司方│ │ │ │ 能通過核貸,其餘自行前來│ │ │ │ 申貸借款人,均無法通過核│ │ │ │ 貸之事實,顯然友聯公司放│ │ │ │ 款均為關連公司放款之事實│ │ │ │ 。 │ │ │ │9. 坦承友聯公司董事會並未 │ │ │ │ 實際召開就通過投資不動 │ │ │ │ 產及放款案件之事實。 │ │ │ │10.坦承明知棟宏等17家公司 │ │ │ │ 均未實際營運之事實。 │ │ │ │11.坦承以有價證券為擔保品 │ │ │ │ 之放款,有指示經辦人員 │ │ │ │ 違反6成規定,以9成撥貸 │ │ │ │ ,顯然違背職務徵信作業 │ │ │ │ 規定之事實。 │ │ │ │12.友聯公司向益金公司購買 │ │ │ │ 投區豐年段不動產,是王 │ │ │ │ 又曾、丁○○指示,友聯 │ │ │ │ 公司無強烈購買需求,條 │ │ │ │ 件總價5485萬元,簽約時 │ │ │ │ 即支付高9成之預付款4,38│ │ │ │ 8萬元。 │ │ │ │13.91年6月友聯公司復將北投│ │ │ │ 區豐年段434、436地號出 │ │ │ │ 售與嘉新公司,僅先收 │ │ │ │ 1000萬元款項是甲○○、 │ │ │ │ 丁○○指示,其目的是為 │ │ │ │ 解決嘉新公司向華南銀行 │ │ │ │ 貸款無法清償衣事實。 │ │ │ │14.辛○○自94年6月起擔任友│ │ │ │ 聯公司董事後之董事會亦 │ │ │ │ 從未召開,而係事後簽名 │ │ │ │ ,顯然違背董事職務之事 │ │ │ │ 實。 │ │ │ │15.V○○、乙D○○、E○○ │ │ │ │ 、乙W○○、g○○、黃蓮 │ │ │ │ 玉等財務部人員對小公司 │ │ │ │ 有無實際營運的狀況都相 │ │ │ │ 當清楚,顯然配合作業, │ │ │ │ 違背友聯公司放款徵信程 │ │ │ │ 序職務之事實。 │ │ │ │ │ ├──┼──────────┼─────────────┤ │8 │被告乙D○○之供述 │1.自91年起迄今擔任友聯公司│ │ │ │ 財務部經理之事實。 │ │ │ │2.坦承知悉小公司均是力霸關│ │ │ │ 係企業。 │ │ │ │3.「力霸倫敦城」推出後,力│ │ │ │ 霸公司許多員工有要求退屋│ │ │ │ ,顯見屋況不佳,友聯公司│ │ │ │ 未經評估仍違背職務購買之│ │ │ │ 事實。 │ │ │ │4.友聯公司向力霸公司等購買│ │ │ │ 不動產解約後之未付款,是│ │ │ │ 丙Q○○指示同意展延及不實│ │ │ │ 施積極催收程序。 │ │ │ │5.其自93年起兼任友聯公司董│ │ │ │ 事會紀錄,但不知董事會是│ │ │ │ 否有實際召開之事實。 │ │ │ │6.棟宏等公司放款案件之展期│ │ │ │ 是丙Q○○指示配合照辦。 │ │ │ │7.放款擔保品鑑價報告非友聯│ │ │ │ 產險公司自行或自行聘請外│ │ │ │ 部估價公司估價,而係由申│ │ │ │ 貸人自行提供,顯與一般徵│ │ │ │ 信作業有違之事實。 │ │ │ │8.坦承未盡職務,配合丙Q○○│ │ │ │ 指示辦理放款。 │ ├──┼──────────┼─────────────┤ │9 │被告E○○之供述 │1.伊自89年7月起擔任友聯公 │ │ │ │ 司財務部副理之事實。 │ │ │ │2.坦承經辦友聯公司放款案件│ │ │ │ 審核,均知悉所屬未實質徵│ │ │ │ 信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均是財務│ │ │ │ 長丙Q○○或丁○○交代配合│ │ │ │ 辦理,事先已決定金額、條│ │ │ │ 件之事實。 │ │ │ │4.友聯公司的放款均無實際徵│ │ │ │ 信,包括了解公司經營狀況│ │ │ │ 或實際經的狀況、經營項目│ │ │ │ 、財務狀況等情之事實。 │ │ │ │5.證明V○○、乙W○○於放款│ │ │ │ 時,已明知小公司負責人是│ │ │ │ 力霸集團員工、有異常之事│ │ │ │ 實。 │ │ │ │ │ ├──┼──────────┼─────────────┤ │10 │被告V○○之供述 │1.伊為友聯公司財務部高級專│ │ │ │ 員,亦是丑○○○的大嫂,│ │ │ │ 友聯公司向力霸公司購買「│ │ │ │ 力霸山河」不動產是財務長│ │ │ │ 丙Q○○交辦之事實。 │ │ │ │2.解除與力霸公司、嘉食化公│ │ │ │ 司購買「力霸山河」、「力│ │ │ │ 霸湖濱」不動產亦是丙Q○○│ │ │ │ 所交辦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向連恆等10家公司│ │ │ │ 購買「力霸倫敦城」不動產│ │ │ │ 也是丙Q○○交辦,有無實際│ │ │ │ 交易並不清楚,是子○○、│ │ │ │ 丙Q○○要求伊在有關購買不│ │ │ │ 動產之簽呈上簽章之事實。│ │ │ │4.連恆等公司均統一在嘉食化│ │ │ │ 公司的辦公室內作帳,作帳│ │ │ │ 的地方稱做「小嘉莘」之事│ │ │ │ 實。 │ │ │ │5.92年起伊受甲○○指示在「│ │ │ │ 小嘉莘」做小公司傳票,小│ │ │ │ 公司帳轉來轉去,沒有實際│ │ │ │ 營運之事實。 │ │ │ │6.坦承友聯公司承做小公司放│ │ │ │ 款案均未做擔保品估價、亦│ │ │ │ 未實質審查之事實。 │ │ │ │7.友聯公司放款案均未做擔保│ │ │ │ 品估價、亦未實質審查之情│ │ │ │ ,有向財務長丙Q○○反應,│ │ │ │ 但仍未改善事實。 │ │ │ │8.向力霸等公司購買不動產交│ │ │ │ 易總價款及付款條件等均是│ │ │ │ 丙Q○○事先決定,並未實際│ │ │ │ 評估友聯公司是否有實際投│ │ │ │ 資之需求。 │ │ │ │9.棟宏等公司本金未還外,利│ │ │ │ 息部分92年下半年起亦未按│ │ │ │ 時繳納,仍同意展延之事實│ │ │ │ 。 │ │ │ │10.知悉小公司是力霸、嘉食 │ │ │ │ 化公司之關係企業之事實 │ │ │ │ 。 │ │ │ │11.不動產估價報告是丙Q○○ │ │ │ │ 或寅○○提供之事實。 │ │ │ │12.乙W○○、g○○及丙A○○ │ │ │ │ 等均知友聯公司違法放款 │ │ │ │ 給人頭小公司之事實。 │ │ │ │13.友聯公司放款均未做實質 │ │ │ │ 徵信及擔保品估價,小公 │ │ │ │ 司放款所徵提相關文件, │ │ │ │ 僅是為了符合流程之事實 │ │ │ │ 。 │ │ │ │ │ ├──┼──────────┼─────────────┤ │11 │被告乙W○○之供述 │1.力霸集團成立小公司都位於│ │ │ │ 力霸大樓6樓、8樓,都是力│ │ │ │ 霸或嘉新公司轉投資,對業│ │ │ │ 務內容均不了解,顯然違背│ │ │ │ 職務與實際評估收益之作業│ │ │ │ 規定,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 │ │2.89年6月友聯公司向力霸、 │ │ │ │ 嘉新公司購買不動產,條件│ │ │ │ 是財務長丙Q○○或V○○指│ │ │ │ 示,且簽完約後即支付約8 │ │ │ │ 成之預付款,到了合約應規│ │ │ │ 定交屋日只交了6、7戶,原│ │ │ │ 因是力霸公司與原訂戶有訴│ │ │ │ 訟。 │ │ │ │3.88年1月起友聯公司向連恆 │ │ │ │ 等10家力霸集團小公司購買│ │ │ │ 不動產,條件是財務長劉配│ │ │ │ 潛或V○○、甲宇○○指示,│ │ │ │ 且簽完約後即支付約7成之 │ │ │ │ 預付款,到了合約應規定交│ │ │ │ 屋日,均未交屋,之後雙方│ │ │ │ 解約,小公司並未退還預付│ │ │ │ 款之事實。 │ │ │ │4.87年至91年10月任職友聯公│ │ │ │ 司財務部資金運用科。 │ │ │ │5.放款案件來源是財務長劉配│ │ │ │ 潛交辦。 │ │ │ │6.實際對保程序是放款流程中│ │ │ │ 很重要之程序,坦承違背職│ │ │ │ 務並未實際對保之事實。 │ │ │ │7.員工間雖無明說,但有默契│ │ │ │ 放款小公司都是力霸集團所│ │ │ │ 成立。 │ │ │ │8.91年間友聯公司將向益金公│ │ │ │ 司購買之豐年段土地,回賣│ │ │ │ 與嘉食化公司承辦員是黃蓮│ │ │ │ 玉之事實。 │ │ │ │9.友聯公司購買土地均會要求│ │ │ │ 產權要清楚,要求塗銷抵押│ │ │ │ 權始會購買,顯見友聯公司│ │ │ │ 違反規定向益金公司購買豐│ │ │ │ 年段土地,純係自友聯公司│ │ │ │ 套取資金之事實。 │ │ │ │10.坦承承作放款過程,即明 │ │ │ │ 知丙M○○、丁未○○個人收 │ │ │ │ 入不足以償還數千萬元借 │ │ │ │ 款且小公司負債比例過高 │ │ │ │ 之事實。 │ │ │ │11.88.11.22、24日棟宏公司 │ │ │ │ 公司不動產擔保放款是其 │ │ │ │ 承辦,擔保品鑑定報告是 │ │ │ │ 丙Q○○提供,顯然違背職 │ │ │ │ 務與實際評估之作業規定 │ │ │ │ ,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 │ │ │12.友聯公司向力霸、嘉新公 │ │ │ │ 司及連恆等公司購買不動 │ │ │ │ 產交易之鑑價報告亦是劉 │ │ │ │ 配潛提供,該土地(松山 │ │ │ │ 區西松段)向安泰銀行貸 │ │ │ │ 款時僅鑑價21.8億元,然 │ │ │ │ 向友聯公司貸款時,鑑價 │ │ │ │ 竟高達39億元。 │ │ │ │13.坦承承辦投資力霸山河、 │ │ │ │ 力霸湖濱及力霸倫敦城不 │ │ │ │ 動產時,完全未評估是否 │ │ │ │ 有投資必要及收益,顯見 │ │ │ │ 違背職務,未詳實評估投 │ │ │ │ 資必要性及收益性等要素 │ │ │ │ 之事實。 │ │ │ │14.87 年保險局檢查時,即已│ │ │ │ 列出放款品質不良、負債 │ │ │ │ 比率高等缺失,所以王又 │ │ │ │ 曾才另用棟宏等公司向友 │ │ │ │ 聯公司貸款,且小公司財 │ │ │ │ 報上明顯可見係舉債經營 │ │ │ │ 、財務狀況不佳等情,為 │ │ │ │ 渠等所明知,顯見渠等共 │ │ │ │ 同違背職務,未詳實徵信 │ │ │ │ 之事實。 │ │ │ │15.南京東路 5 段(力霸飯店│ │ │ │ )房地,原舊的鑑價報告 │ │ │ │ 額度不足,所以以新鑑價 │ │ │ │ 之鑑定報告核准放款,且 │ │ │ │ 這塊土地以許多不同人頭 │ │ │ │ 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之事 │ │ │ │ 實。 │ │ │ │16.丙庚○○、甲丁○○、乙A○○ │ │ │ │ 等人伊從來沒有見過,就 │ │ │ │ 在對保欄上蓋章,顯見友 │ │ │ │ 聯公司違背職務,未詳實 │ │ │ │ 徵信之事實。 │ ├──┼──────────┼─────────────┤ │12 │被告丙A○○之供述 │1.自88年至93年起擔任友聯公│ │ │ │ 司授信工作之事實。 │ │ │ │2.坦承並不清楚棟宏等公司有│ │ │ │ 無實際營業,顯未實質徵信│ │ │ │ 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之擔保品│ │ │ │ 鑑價是由丙Q○○負責處理之│ │ │ │ 事實。 │ │ │ │4.棟宏等十數家公司放款案件│ │ │ │ 如果缺乏資料,就直接去6 │ │ │ │ 樓、8樓拿即可,顯見徵信 │ │ │ │ 過程中即明知小公司是力霸│ │ │ │ 集團關連公司之事實。 │ │ │ │5.坦承知悉位於6、8樓公司均│ │ │ │ 是一位會計同時負責好幾間│ │ │ │ 公司之事實。友聯公司放款│ │ │ │ 案件無論展延或新貸均需對│ │ │ │ 擔保品實施鑑價。 │ │ │ │6. 坦承知悉棟宏等公司舊借 │ │ │ │ 款展延,然卻又核撥新貸 │ │ │ │ 款之事實。 │ │ │ │7.坦承未實際對保之事實。 │ │ │ │8.坦承辦理放款時,並未瞭解│ │ │ │ 借款公司之營運狀況即承辦│ │ │ │ 放款,顯有違背職務之事實│ │ │ │ 。 │ │ │ │9.不動產擔保放款展期時,擔│ │ │ │ 保品價值並未重估之事實。│ │ │ │10.友聯公司放款都是丙Q○○ │ │ │ │ 或乙D○○指示其配合條件 │ │ │ │ 承辦之事實。 │ ├──┼──────────┼─────────────┤ │13 │被告g○○之供述 │1.自93年間起擔任友聯公司授│ │ │ │ 信工作之事實。 │ │ │ │2.坦承並不清楚棟宏等公司有│ │ │ │ 無實際營業,顯見其違背職│ │ │ │ 務,並未實質徵信之事實。│ │ │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之擔保品│ │ │ │ 鑑價負責處理之事實。 │ │ │ │4.友聯公司放款案件無論展延│ │ │ │ 或新貸均需對擔保品實施鑑│ │ │ │ 價。 │ │ │ │5.友聯公司接受以有價證券擔│ │ │ │ 保借款,依內規應該以市價│ │ │ │ 或60日均價較低者之7成核 │ │ │ │ 貸,然金東等公司之貸款,│ │ │ │ 因擔保有價證券價格下跌,│ │ │ │ 其受財務長丙Q○○指示改以│ │ │ │ 9成核貸,明顯違反作業規 │ │ │ │ 定之事實。 │ │ │ │6.坦承友聯公司對棟宏等公司│ │ │ │ 授信案並沒有實際召開董事│ │ │ │ 會,伊先做成董事會記錄交│ │ │ │ 乙天○○修改後,重新繕打董│ │ │ │ 事會記錄,連同簽呈、董事│ │ │ │ 會記錄、董事會簽到簿逐級│ │ │ │ (乙天○○、丙d○○、丙Q○○│ │ │ │ 、子○○、甲K○○、乙P○○│ │ │ │ )呈核之事實。 │ │ │ │7.坦承未實際對保,顯見有違│ │ │ │ 背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 │ │ │ 。 │ ├──┼──────────┼─────────────┤ │14 │被告I○○之供述 │1.坦承是甲○○要求伊擔任力│ │ │ │ 森公司、仁湖公司、日安公│ │ │ │ 司、樹嘉公司、展宇公司掛│ │ │ │ 名董事長之事實。 │ │ │ │2.力森等無實際營運公司向友│ │ │ │ 聯公司貸款為伊所明知,係│ │ │ │ g○○代表友聯公司與其簽│ │ │ │ 約之事實。 │ │ │ │3.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 │ │ │ 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 │ │ │ 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 │ │ │4.小公司是甲○○或丁○○指│ │ │ │ 示成立,其目的為向銀行借│ │ │ │ 款之事實。 │ │ │ │5.力森、樹嘉、日安等3家公 │ │ │ │ 司均無實際營運之事實。 │ │ │ │6.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及│ │ │ │ 連恆購買不動產交易是王又│ │ │ │ 曾、丁○○向友聯公司套現│ │ │ │ 所安排之交易。 │ │ │ │7.丁○○、甲○○、子○○均│ │ │ │ 明知仁湖、日安、樹嘉、力│ │ │ │ 森等公司均無實際營運之事│ │ │ │ 實。 │ │ │ │8.日安、樹嘉及力森等公司無│ │ │ │ 法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所│ │ │ │ 以才向友聯公司借款之事實│ │ │ │ 。 │ │ │ │9.友聯公司無論日安、樹嘉及│ │ │ │ 力森等公司是否有營運實績│ │ │ │ ,均會同意撥貸之事實。 │ │ │ │10.甲○○、丁○○、I○○ │ │ │ │ 、丁丙○○、乙w○○每日開 │ │ │ │ 會商討如何取得資金,包 │ │ │ │ 括以非常規交易及向友聯 │ │ │ │ 公司貸款方式取得資金。 │ ├──┼──────────┼─────────────┤ │15 │被告丁未○○之供述 │1.擔任瑞森國際公司、德台國│ │ │ │ 際公司董事長及小公司董事│ │ │ │ 是甲○○指派擔任,並收取│ │ │ │ 每月每公司3,000~5,000元│ │ │ │ 不等之津貼。 │ │ │ │2.自92年起負責保管力霸、嘉│ │ │ │ 食化、友聯公司及小公司大│ │ │ │ 、小章之事實。 │ │ │ │3.不清楚小公司是否有實際營│ │ │ │ 業,亦未曾出席小公司董事│ │ │ │ 會之事實。 │ │ │ │4.坦承甲○○以伊名義並提供│ │ │ │ 有價證券向友聯公司貸款4,│ │ │ │ 000萬元,核貸後資金由王 │ │ │ │ 又曾運用之事實。 │ │ │ │5.友聯公司從未派人對伊徵信│ │ │ │ 及對保之事實。 │ ├──┼──────────┼─────────────┤ │16 │被告丙M○○之供述 │1.伊81年間自嘉新公司退休,│ │ │ │ 後來又獲聘為嘉食化公司協│ │ │ │ 理;其擔任多家公司掛名董│ │ │ │ 事長,每掛名一家公司董事│ │ │ │ 長,則每月可領5,000元報 │ │ │ │ 酬,若掛名一家公司董事,│ │ │ │ 每月可領3,000元報酬之事 │ │ │ │ 實。 │ │ │ │2.其掛名連恒、連南、英湘、│ │ │ │ 連湘、 嘉富、鼎森、菁 │ │ │ │ 達、勇禾8家公司董事長, │ │ │ │ 但沒有實際出資及管理該些│ │ │ │ 公司之事實。 │ │ │ │3.連恒、連南、英湘、連湘等│ │ │ │ 4家公司是丁丙○○管理,嘉 │ │ │ │ 富、鼎森、菁達、勇禾4家 │ │ │ │ 公司則由甲o○○在管理之事│ │ │ │ 實。 │ │ │ │4.負責「小公司」的主管是張│ │ │ │ 慧敏,是己○○的太太,其│ │ │ │ 於一年多前離職,後由王令│ │ │ │ 一親自負責該部分業務之事│ │ │ │ 實。 │ │ │ │5.世湘、力長、連恒、德台、│ │ │ │ 輝東、棟信、程星、棟宏、│ │ │ │ 連南、仁湖、力章、英湘、│ │ │ │ 欣湖、王章、連湘、嘉莘、│ │ │ │ 章華、聯凱、匯聯、育聯、│ │ │ │ 立瑋、台莘、鑫營、佩亞、│ │ │ │ 佩嘉等25家公司均屬乙辰○○│ │ │ │ 負責掌管的「小公司」。 │ │ │ │6.負責「小公司」業務的地方│ │ │ │ 叫「小嘉莘」,丁丙○○每天│ │ │ │ 中午會到「小嘉莘」與王又│ │ │ │ 曾開會,通常由丁丙○○、張│ │ │ │ 慧敏向他報告財務狀況,另│ │ │ │ 甲o○○、I○○、乙w○○等│ │ │ │ 3人亦每天中午去「小嘉莘 │ │ │ │ 」開會之事實。 │ │ │ │7.世湘等「小公司」在進行款│ │ │ │ 項存入及支出時,都有開立│ │ │ │ 會計傳票,傳票的決行者是│ │ │ │ 乙辰○○之事實。 │ │ │ │8.身為連恆、英湘、連湘等公│ │ │ │ 司董事長,但連湘等公司有│ │ │ │ 無持有「力霸倫敦城」不動│ │ │ │ 產及出售「力霸倫敦城」與│ │ │ │ 友聯公司公司之情 全然不│ │ │ │ 知之事實。 │ │ │ │9. 子○○、丙Q○○均知小公 │ │ │ │ 司無實際營業之事實。 │ │ │ │10.友聯公司從未對其徵信、 │ │ │ │ 對保,顯見友聯公司違背 │ │ │ │ 職務,未詳實徵信之事實 │ │ │ │ 。 │ ├──┼──────────┼─────────────┤ │17 │被告丙黃○○之供述 │1.甲○○要求其擔任擔任棟宏│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棟信企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章華、申隆│ │ │ │ 、立宏等董事長事長並領取│ │ │ │ 之事實。 │ │ │ │2.棟信等公司並無實際營業營│ │ │ │ 運,及持無實際營業公司財│ │ │ │ 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 │ │ │ 實。 │ │ │ │3.棟宏、棟信公司公司向友聯│ │ │ │ 公司借款時,並未派人實際│ │ │ │ 對保,借據是力霸員工(王│ │ │ │ 婉華)拿給我簽的,顯見友│ │ │ │ 聯公司違背職務,並未詳實│ │ │ │ 徵信之事實。 │ ├──┼──────────┼─────────────┤ │18 │被告乙天○○之供述 │1.甲○○、丁○○要求伊擔任│ │ │ │ 匯聯國際公司、益金公司、│ │ │ │ 冠東公司、程星公司、瑞高│ │ │ │ 國際公司、欣華公司、力長│ │ │ │ 公司等7家董事長並領取掛 │ │ │ │ 名董監事津貼,但完全不知│ │ │ │ 各公司之營業項目、營運狀│ │ │ │ 況之事實。 │ │ │ │2.伊擔任力霸公司之主任秘書│ │ │ │ 職務,主要係負責甲○○交│ │ │ │ 辦之擬稿及文書工作,於87│ │ │ │ 、88年間開始,也負責友聯│ │ │ │ 公司董事會紀錄;但92年以│ │ │ │ 後改由乙D○○負責;力霸公│ │ │ │ 司與友聯公司董事會除改選│ │ │ │ 董監事外,均未實際召開討│ │ │ │ 論議案,而係將製作完成之│ │ │ │ 不實董事會議記錄連同董事│ │ │ │ 會簽到簿交董事補簽名之事│ │ │ │ 實。 │ │ │ │3.小公司大小章均由丁未○○保│ │ │ │ 管之事實。 │ │ │ │4.友聯公司向力霸、嘉食化及│ │ │ │ 連恆等 10 家公司購買不動│ │ │ │ 產之情,子○○事先就知情│ │ │ │ 之事實。 │ │ │ │5.坦承掛名董事長的公司的董│ │ │ │ 事會,亦無實際召開之事實│ │ │ │ 。 │ │ │ │7.坦承知悉掛名董事長之小公│ │ │ │ 司向友聯公司借款,然友聯│ │ │ │ 公司從未派人徵信及對保之│ │ │ │ 事實。 │ │ │ │8.子○○、丁○○、丙Q○○、│ │ │ │ 乙D○○、V○○、乙W○○、│ │ │ │ g○○、丙A○○等均知悉其│ │ │ │ 為力霸公司員工,但仍放款│ │ │ │ 與其擔任人頭負責人小公司│ │ │ │ 之事實。 │ │ │ │9.伊個人並無任何負擔數億元│ │ │ │ 債務之資力,顯見友聯公司│ │ │ │ 違背職務,並未詳實徵信之│ │ │ │ 事實。 │ │ │ │10.子○○事先即明知友聯公 │ │ │ │ 司向力霸等公司虛偽購買 │ │ │ │ 房地產套取友聯公司資金 │ │ │ │ 之事實。 │ ├──┼──────────┼─────────────┤ │19 │被告未○○之供述 │1.伊為力霸公司秘書處經理;│ │ │ │ 是甲○○要求伊擔任益金公│ │ │ │ 司董事長或董監事並領取掛│ │ │ │ 名董監事津貼之事實。 │ │ │ │2.伊擔任益金公司期間自87年│ │ │ │ 至92年。 │ │ │ │3.益金公司有向友聯公司融資│ │ │ │ 借款之事實。 │ │ │ │4.益金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 │ │ │ 借據等是益金公司小姐拿給│ │ │ │ 其簽,是足認友聯公司從未│ │ │ │ 派人實際對保,顯見友聯公│ │ │ │ 司承辦人員,違背職務之事│ │ │ │ 實。 │ ├──┼──────────┼─────────────┤ │20 │被告玄○○之供述 │1.伊為力霸公司股務部高級專│ │ │ │ 員,91年派至亞太固網寬頻│ │ │ │ 公司擔任財務長;是甲○○│ │ │ │ 、丁○○要求其擔任金東、│ │ │ │ 冠東國際、輝東國際、力章│ │ │ │ 、樹嘉、凱碩、嘉莘、申利│ │ │ │ 、東展國際、連恆、欣湖等│ │ │ │ 公司董事長或董監事並領取│ │ │ │ 掛名董監事津貼之事實。 │ │ │ │2.前開小公司有向金融機構融│ │ │ │ 資借款之事實。 │ │ │ │3.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 │ │ │ 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 │ │ │ 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 │ │ │3.金東等公司向友聯公司借款│ │ │ │ ,但從未派人實際對保,顯│ │ │ │ 見友聯公司承辦人員,違背│ │ │ │ 職務之事實。 │ ├──┼──────────┼─────────────┤ │21 │證人乙己○○之證述 │嘉莘、力章、世湘、欣湖、輝│ │ │ │東國際、力瑋等6家公司均只 │ │ │ │有財務會計人員無業務人員,│ │ │ │相互間循環作帳,並無實際營│ │ │ │運,是丁○○指示持無實際營│ │ │ │業公司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貸│ │ │ │款之事實。 │ ├──┼──────────┼─────────────┤ │22 │證人乙q○○之證述 │1.乙W○○、V○○、丙Q○○等│ │ │ │ 財務部人員,依照職權,對│ │ │ │ 於不動產買賣交易,應對有│ │ │ │ 無設質擔保、產權糾紛等事│ │ │ │ 項,進行實質審查之事實。│ │ │ │2.友聯公司必須依據保險法及│ │ │ │ 放款作業準則,辦理放款;│ │ │ │ 縱使內部準則未詳盡規定,│ │ │ │ 仍不能違反保險法及相關行│ │ │ │ 政規則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放款案件來源均是│ │ │ │ 交辦案件,都是甲○○創辦│ │ │ │ 人直接交辦,而且未做實質│ │ │ │ 徵信之事實。 │ │ │ │4.放款案件依照法令、規定,│ │ │ │ 必須要瞭解資金流向之事實│ │ │ │ 。 │ │ │ │5.倘依據商業慣例決不會在簽│ │ │ │ 約時就支付高達 7、8 成預│ │ │ │ 付款;依其經驗,簽約時大│ │ │ │ 約百分之十或二十,送過戶│ │ │ │ 移轉前的相關文件用印完畢│ │ │ │ ,付百分之二十或三十,過│ │ │ │ 戶完成及點交後才付尾款,│ │ │ │ 顯見友聯公司與連恆等小公│ │ │ │ 司及力霸、嘉新公司之力霸│ │ │ │ 山河、力霸倫敦城等房地買│ │ │ │ 賣係違反營業常規之事實。│ ├──┼──────────┼─────────────┤ │23 │證人丙d○○之證述 │1.棟宏、匯聯國際、仁湖、棟│ │ │ │ 信、連南、金東、英湘、益│ │ │ │ 金、日安、冠東國際、德台│ │ │ │ 國際、樹嘉、力森、勇禾、│ │ │ │ 菁達、瑞高、輝東國際是屬│ │ │ │ 友聯公司利害關係公司,小│ │ │ │ 公司合併之借款已經超過保│ │ │ │ 險法定的限額。 │ │ │ │2.目前友聯公司放款餘額為34│ │ │ │ 億元,友聯公司放款幾乎均│ │ │ │ 為關係人放款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與連恆等小公司不│ │ │ │ 動產(力霸倫敦城)交易,│ │ │ │ 於支付預付款後全數解約;│ │ │ │ 與力霸、嘉新公司不動產交│ │ │ │ 易(力霸山河、力霸湖濱)│ │ │ │ ,於支付預付款後,僅部分│ │ │ │ 過戶,大部分解約,顯見違│ │ │ │ 法套取友聯公司資金之事實│ │ │ │ 。 │ │ │ │4.與連恆等小公司及力霸、嘉│ │ │ │ 新公司等不動產買賣交易,│ │ │ │ 總計支付預付款款項達 11 │ │ │ │ 億餘元。 │ │ │ │5.友聯公司放款均為關連公司│ │ │ │ ,總額高達35億元。 │ │ │ │6.有向丙Q○○、子○○反應,│ │ │ │ 小公司營業額愈來愈少,卻│ │ │ │ 不斷增加放款,是否為關係│ │ │ │ 人?如是關係人則必須揭露│ │ │ │ ,顯見丙Q○○仍恣意配合王│ │ │ │ 又曾違法放款之事實。 │ ├──┼──────────┼─────────────┤ │24 │證人甲寅○○之證述 │1.受委託為友聯公司於87 年 │ │ │ │ 間鑑定中壢市過嶺段62筆土│ │ │ │ 地時,業主要求以開發完成│ │ │ │ 法(預測法)鑑價,以致造│ │ │ │ 成時間相近之2次鑑價值, │ │ │ │ 存在相當大幅之落差之事實│ │ │ │ 。 │ │ │ │2.開發完成法之鑑定價值會遠│ │ │ │ 比素地買賣鑑定法高。 │ │ │ │3.86、87年間二次相同土地鑑│ │ │ │ 價,鑑定價值高達10餘億元│ │ │ │ 落差,主因是採用之鑑價方│ │ │ │ 法不同所致。 │ ├──┼──────────┼─────────────┤ │25 │證人丁壬○○證述 │1.至少有26家小公司從89年至│ │ │ │ 95年交叉開立發票,虛偽增│ │ │ │ 加營業額,並登載於各小公│ │ │ │ 司財務報表之事實。 │ │ │ │2.虛開發票增加小公司營業額│ │ │ │ ,是丁○○交代之事實。 │ ├──┼──────────┼─────────────┤ │26 │證人乙A○○之證述 │1.伊為嘉食化公司食品部之副│ │ │ │ 總經理,是丁○○要伊擔任│ │ │ │ 鳴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長之事實。 │ │ │ │2.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並無實│ │ │ │ 際出資,也無參與董事會會│ │ │ │ 議,該等公司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是事後簽名之事實。 │ │ │ │3.友聯公司對其擔任連帶保證│ │ │ │ 人之借款並無徵信與對保之│ │ │ │ 事實。 │ ├──┼──────────┼─────────────┤ │27 │證人寅○○之證述 │1.小公司向友聯公司貸款之尚│ │ │ │ 上不動產鑑價公司估價報告│ │ │ │ 係其提供與丙Q○○之事實。│ │ │ │2.坦承施壓小公司財會人員,│ │ │ │ 配合將無實際交易事項登載│ │ │ │ 傳票、帳冊,以虛增營業額│ │ │ │ ,並持之向金融機構貸款之│ │ │ │ 事實。 │ ├──┼──────────┼─────────────┤ │28 │證人丙B○○之證述 │嘉莘、力章、世湘、欣湖、輝│ │ │ │東國際、力瑋等6家公司均只 │ │ │ │有財務人員無業務人員,實際│ │ │ │並無營業及持無實際營業公司│ │ │ │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 │ │ │實。 │ ├──┼──────────┼─────────────┤ │29 │證人丙己○○之證述 │1.伊為力霸公司財務部高級專│ │ │ │ 員,己○○為伊配偶之姊夫│ │ │ │ ;是甲○○要求其擔任世湘│ │ │ │ 股份有限公司、佩亞企業股│ │ │ │ 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董事 │ │ │ │ 長並領取掛名董監事津貼之│ │ │ │ 事實。 │ │ │ │2.世湘等公司只有財務人員無│ │ │ │ 業務人員,實際並無營業,│ │ │ │ 及持無實際營業公司財務報│ │ │ │ 表向金融機構貸款之事實。│ ├──┼──────────┼─────────────┤ │30 │證人乙Q○○之證述 │友聯公司董事會確實沒有召開│ │ │ │,顯見友聯公司董事違背職務│ │ │ │之事實。 │ ├──┼──────────┼─────────────┤ │31 │證人辰○○之證述 │1.擔任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董事長,長森公司是甲○○│ │ │ │ 籌畫成立,是甲○○要其擔│ │ │ │ 任負責人,按月領取車馬費│ │ │ │ 5,000元 之事實。 │ │ │ │2.現亦擔任力霸公司法務處協│ │ │ │ 理。 │ │ │ │3.身為長森公司董事長,但長│ │ │ │ 森公司有無持有「力霸倫敦│ │ │ │ 城」25戶不動產及出售「力│ │ │ │ 霸倫敦城」與友聯公司公司│ │ │ │ 之情竟全然不知之事實。 │ │ │ │4.長森公司印鑑章,均是程楚│ │ │ │ 秋、I○○用印之事實。 │ ├──┼──────────┼─────────────┤ │32 │證人王宏明之證述 │其為第一商業銀行鑑價經理,│ │ │ │94年間「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 │ │ │2小段」之土地,第一銀行不 │ │ │ │可能鑑定總價值達1億6751萬 │ │ │ │,因為該土地並無此價值。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力森國際企業公司登記│1.I○○擔任力森國際企業公│ │ │表 │ 司董事長之事實。 │ │ │ │2.丙M○○、乙A○○擔任亦董事│ │ │ │ 及監察人之事實。 │ ├──┼──────────┼─────────────┤ │2 │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丙黃○○擔任棟宏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丁未○○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3 │匯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天○○擔任匯聯國際公司董事│ │ │登記表 │長之事實。 │ ├──┼──────────┼─────────────┤ │4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I○○擔任企業公司董事長之│ │ │登記表 │事實。 │ ├──┼──────────┼─────────────┤ │5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丙黃○○擔任棟信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丙M○○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6 │連南企業公司登記表 │1.丙M○○擔任連南企業公司董│ │ │ │ 事長之事實。 │ │ │ │2.I○○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7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玄○○擔任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 │表 │董事長之事實。 │ ├──┼──────────┼─────────────┤ │8 │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丙M○○擔任英湘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I○○、丁未○○亦擔任董監│ │ │ │ 事之事實。 │ ├──┼──────────┼─────────────┤ │9 │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天○○擔任益金企業公司董事│ │ │登記表 │長之事實。 │ ├──┼──────────┼─────────────┤ │10 │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I○○擔任日安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辰○○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11 │冠東國際企業公司登記│1.乙天○○擔任冠東國際企業公│ │ │表 │ 司董事長之事實。 │ │ │ │2.玄○○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12 │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丁未○○擔任德台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乙天○○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13 │樹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I○○擔任樹嘉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玄○○、乙天○○亦擔任董事│ │ │ │ 之事實。 │ ├──┼──────────┼─────────────┤ │14 │力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1.I○○擔任力森企業公司董│ │ │公司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丙M○○、乙A○○亦擔任董事│ │ │ │ 之事實。 │ ├──┼──────────┼─────────────┤ │15 │勇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丙M○○擔任勇禾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丁未○○亦擔任監事之事實。│ ├──┼──────────┼─────────────┤ │16 │連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丙M○○擔任連恆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玄○○亦擔任董事之事實。│ ├──┼──────────┼─────────────┤ │17 │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乙天○○擔任程星企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I○○、丁未○○亦擔任董事│ │ │ │ 之事實。 │ ├──┼──────────┼─────────────┤ │18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M○○擔任連湘企業公司董事│ │ │登記表 │長之事實。 │ ├──┼──────────┼─────────────┤ │19 │菁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M○○擔任菁達企業公司董事│ │ │登記表 │長之事實。 │ ├──┼──────────┼─────────────┤ │20 │瑞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天○○擔任瑞高企業公司董事│ │ │登記表 │長之事實。 │ ├──┼──────────┼─────────────┤ │21 │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未○○擔任輝東公司董事長之│ │ │登記表 │事實。 │ ├──┼──────────┼─────────────┤ │22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辰○○擔任長森興業公司董│ │ │登記表 │ 事長之事實。 │ │ │ │2.丁未○○亦擔任監察人之事實│ │ │ │ 。 │ ├──┼──────────┼─────────────┤ │23 │鳴加企業公司登記表 │1.乙A○○擔任鳴加企業公司董│ │ │ │ 事長之事實。 │ │ │ │2.玄○○、乙天○○亦擔任董事│ │ │ │ 之事實。 │ ├──┼──────────┼─────────────┤ │24 │1.友聯公司第16屆第 │1.友聯公司自88年1月起至88 │ │ │ 60、61、62、64、66│ 年6月,分別向虛設之仁湖 │ │ │ 、67、72、73、75次│ 、英湘、連南、棟宏、棟信│ │ │ 及第17屆第7次董事 │ 、匯聯國際、長森、連恆、│ │ │ 會議記錄 │ 連湘、程星等10家小公司虛│ │ │2.與連恆等小公司不動│ 偽購「力霸倫敦城」不動產│ │ │ 產買賣契約書 10 份│ ,並於簽約時即預付平均高│ │ │3.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 達8成預付款,配合甲○○ │ │ │ 協議書 │ 以不合營業常規方式套取友│ │ │4.補充協議書 │ 聯公司資金之事實。 │ │ │5.分期攤還協議書 │2.甲K○○、丁○○、子○○、│ │ │5.簽呈 │ 乙E○○等董事共同違背職務│ │ │ │ 之事實。 │ │ │ │3.證明甲K○○、子○○、王令│ │ │ │ 一、乙E○○偽造董事會紀錄│ │ │ │ 之事實。 │ │ │ │ │ ├──┼──────────┼─────────────┤ │25 │1.89.6.30 友聯公司第│1.證明友聯公司於89.6.23同 │ │ │ 17屆第44次董事會會│ 時向力霸公司虛購位於臺北│ │ │ 議事錄(購買) │ 縣中和市成功南路「力霸山│ │ │2.友聯公司89.6.23簽 │ 河」37戶及15停車位,總價│ │ │ 呈2份。 │ 款2億4,715萬4,520元,付 │ │ │3.向力霸公司、嘉新公│ 款及履約過戶條件,顯然不│ │ │ 司購買不動產買賣契│ 合營業常規。 │ │ │ 約書各1份 │2.證明友聯公司向嘉食化公司│ │ │4.向力霸公司、嘉新公│ 虛購位於臺北市民權東路6 │ │ │ 司購買不動產買賣補│ 段「力霸湖濱」2戶及15停 │ │ │ 充協議書各1份 │ 車位及「力霸山河」22戶及│ │ │ 錄 │ 15停車位,總價款2億4,667│ │ │5.89.8.11友聯公司第1│ 萬4,680元,付款及履約過 │ │ │ 7屆第 49、57、59次│ 戶條件,顯然不合營業常規│ │ │ 董事會會議事錄(解│ 。 │ │ │ 約) │3.證明 89.6.23 簽約,89.8.│ │ │6. 友聯公司 89.11.2 │ 7嘉食化公司即表示因「內 │ │ │ 簽呈 2 份。(解約 │ 部銷售作業有誤」之原因,│ │ │ ) │ 主動要求與友聯公司解除前│ │ │7.90.4.30解除不動產 │ 開不動產買賣契約之事實。│ │ │ 買賣契約書2份 │4.證明友聯公司向非屬關聯公│ │ │8.友聯公司第18屆第74│ 司之案外人購買不動產,付│ │ │ 次董事會議事錄第1 │ 款及履約過戶條件,為過戶│ │ │ 案 │ 後始支付尾款,足證與連恆│ │ │9.分期還款協議書(力│ 、力霸及嘉食化等公司之不│ │ │ 森、鳴家為連帶保證│ 動產交易極為不合營業常規│ │ │ 人) │ 。 │ │ │ │5.證明友聯與嘉食化公司力霸│ │ │ │ 公司購買不動產,並約簽約│ │ │ │ 時起10日即支付高達8成之 │ │ │ │ 預付款;後又同意解約,又│ │ │ │ 允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司延│ │ │ │ 期償還解約款之證據。 │ │ │ │ │ ├──┼──────────┼─────────────┤ │26 │1.89.06.29友聯公司向│1.友聯公司向益金公司購買北│ │ │ 益金公司購買北投區│ 投區豐年段不動產,總價5,│ │ │ 豐年段434、436地號│ 485萬元,簽約時即支付高 │ │ │ 不動產買賣契約。 │ 達9成之預付款4,388萬元。│ │ │2.91.6.22友聯公司第 │2.友聯公司將北投區豐年段43│ │ │ 18屆第7次董事會議 │ 4、436地號不動產出售與嘉│ │ │ 事錄、簽到簿。 │ 新公司,總價5,542萬元, │ │ │3.91.6.26友聯公司將 │ 簽約時僅支付1,000萬元。 │ │ │ 北投區豐年段434、 │3.89.6.30友聯公司向益金公 │ │ │ 436地號不動產出售 │ 司購買土地時,即明知華南│ │ │ 與嘉新公司之買賣契│ 銀行以設定第1順位抵押權 │ │ │ 約。 │ 。 │ │ │4.北投區豐年段434、 │4.豐年段第434、436地號是由│ │ │ 436地號土地謄本。 │ 嘉新公司先以5485萬出售與│ │ │5.嘉新公司 88.09.27 │ 益金公司,益金公司復出售│ │ │ 第 11 屆第 56 次董│ 予友聯公司套取資金。 │ │ │ 事會議事錄。 │ │ │ │6.嘉新公司與益金公司│ │ │ │ 土地買賣契約書。 │ │ ├──┼──────────┼─────────────┤ │27 │1.友聯公司向中國力霸│友聯公司向中國力霸公司、嘉│ │ │ 公司、嘉新公司及連│新公司及連恆等10家公司以不│ │ │ 恆等10家公司購置房│合營業常規條件(簽約時及10│ │ │ 地產一覽表(附表A1│日即預付高達總價約8成預付 │ │ │ ) │款)虛購房地產,事後同意解│ │ │2.友聯公司向中國力霸│約,並同意分期常還,迄今已│ │ │ 公司、嘉新公司及連│逾7年,仍積欠6億餘元,致生│ │ │ 恆等10家公司購置房│損害友聯公司之事實。 │ │ │ 地產總說明(本署於│ │ │ │ 96年1月30日持B○ │ │ │ │ 大律96偵1462字第73│ │ │ │ 13號函向友聯公司調│ │ │ │ 取) │ │ ├──┼──────────┼─────────────┤ │28 │1.友聯公司以小公司房│1.中壢市過嶺段62筆土地 (由│ │ │ 地抵押貸款與第一順│ 新興紡織公司提供):中華│ │ │ 位銀行鑑價落差表一│ 銀行鑑價值為11億8,655萬9│ │ │ 覽表(附表B1) │ ,000元,且已設定第1順位 │ │ │2.中華商業銀行鑑價報│ 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友聯公司│ │ │ 告 │ 接受尚上不動產鑑價公司以│ │ │3.華僑銀行鑑價報告 │ 特殊目的之開發完成法鑑價│ │ │4.中華開發公司鑑價報│ ,鑑價值高達23億4,119萬 │ │ │ 告 │ 8,980元(價差11億5,400餘│ │ │5.安泰銀行鑑價報告 │ 萬元),使棟宏等小公司順│ │ │6.第一銀行鑑價報告 │ 利超額貸款。 │ │ │7.華邦公證有限公司不│2.新竹湖口綠原段房地(嘉莘│ │ │ 動產估價報告(桃縣│ 公司提供): │ │ │ 新屋鄉浦頂段水碓段│ 華僑銀行鑑價值為 8,900萬│ │ │ 786地號等21筆) │ 元,且已設定第1順位最高 │ │ │8.尚上不動產鑑定公87│ 限額抵押權而友聯公司接受│ │ │ 年8月3日中壢市過嶺│ 華邦公證公司鑑價,鑑價值│ │ │ 鑑定報告 │ 高達11億6,250萬509元(價 │ │ │ │ 差10億7,300餘萬元),使 │ │ │ │ 棟宏等小公司順利超額貸款│ │ │ │ 。 │ │ │ │3.桃園新屋浦頂段水碓小段房│ │ │ │ 地(友台公司提供):中華│ │ │ │ 開發公司已設定第 1順位最│ │ │ │ 高限額抵押權而友聯公司違│ │ │ │ 反規定,接受該土地徵提為│ │ │ │ 擔保品,使匯聯等小公司順│ │ │ │ 利超額貸款。(前次順位以│ │ │ │ 11順位,以9年度公告現值 │ │ │ │ 計算:土地價僅5億7,398萬│ │ │ │ 6,700元,然鑑定價格為42 │ │ │ │ 億餘元) │ │ │ │4.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2小段 │ │ │ │ 房地(力長公司提供):安│ │ │ │ 泰銀行銀行鑑價值為21億8,│ │ │ │ 148萬8,000元,且已設定第│ │ │ │ 1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友 │ │ │ │ 聯公司接受華邦公證公司公│ │ │ │ 司鑑價,鑑價值高達40億3,│ │ │ │ 473萬3,795元 (價差18億5,│ │ │ │ 324餘萬元),使棟宏等小 │ │ │ │ 公司順利超額貸款。 │ │ │ │5.台北市士林區光華段4小段 │ │ │ │ 房地(嘉莘公司提供): │ │ │ │ 第一銀行鑑價值為3,330萬8│ │ │ │ ,943 元,且已設定第1順位│ │ │ │ 最高限額抵押權而友聯公司│ │ │ │ 接受華邦公證公司公司鑑價│ │ │ │ ,鑑價值高達1億7,679萬1,│ │ │ │ 621元 (價差1億4,348餘萬 │ │ │ │ 元),使益金公司順利超額│ │ │ │ 貸款。 │ ├──┼──────────┼─────────────┤ │29 │仁湖公司貸款資料(內│1.仁湖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新竹湖口鄉綠園段地│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號256等26筆」、「中壢市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過嶺段62筆」及「屏東縣滿│ │ │ │ 州鄉○○段地號123-1等」 │ │ │ │ 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房地, │ │ │ │ 向友聯公司申請5次貸款, │ │ │ │ 總計非法貸得1億5,300萬元│ │ │ │ 。 │ │ │ │2.明知仁湖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I○○、│ │ │ │ 丙黃○○、丙庚○○、乙辰○○、│ │ │ │ 、丙M○○、乙天○○、乙A○○│ │ │ │ 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或親│ │ │ │ 屬,個人均無相當資力足供│ │ │ │ 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 │ │ ,顯見子○○、丙Q○○、郭│ │ │ │ 紹鼎、E○○、V○○、黃│ │ │ │ 蓮玉、及g○○等友聯公司│ │ │ │ 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增放│ │ │ │ 款或同意延展之事實。 │ ├──┼──────────┼─────────────┤ │30 │英湘公司貸款資料(內│1.英湘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新竹湖口鄉綠園段地│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號256等26筆」、「桃園新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屋鄉」、「中壢市過嶺段」│ │ │ │ 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房地, │ │ │ │ 向友聯公司申請5次貸款, │ │ │ │ 總計非法貸得3億300萬元。│ │ │ │2.明知英湘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丙M○○、│ │ │ │ 乙辰○○、丙黃○○、丙庚○○、│ │ │ │ 甲甲○○、乙A○○等人均係力│ │ │ │ 霸集團員工或親屬,個人均│ │ │ │ 無相當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 │ │ │ 款之連帶保證人,顯見王事│ │ │ │ 展、丙Q○○、乙D○○、田醒│ │ │ │ 民、V○○、丙A○○、及呂│ │ │ │ 湘驊等友聯公司員工違背職│ │ │ │ 務仍准予新增放款或同意延│ │ │ │ 展之事實。 │ │ │ │3.其中91.10.23新增5,000萬 │ │ │ │ 元貸款,甚至無核撥簽辦單│ │ │ │ 即放貸,亦顯見放款過程粗│ │ │ │ 糙、草率之事實。 │ │ │ │ │ ├──┼──────────┼─────────────┤ │31 │連南公司貸款資料(內│1.連南公司於91年間以「中壢│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市過嶺段」非第1順位抵押 │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之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1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5,70│ │ │ │ 0萬元。 │ │ │ │2.明知連南公司徵提之連帶保│ │ │ │ 證人I○○、丁未○○、趙顯│ │ │ │ 連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或│ │ │ │ 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力足│ │ │ │ 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證│ │ │ │ 人,顯見子○○、丙Q○○、│ │ │ │ 乙D○○、丙A○○及g○○等│ │ │ │ 友聯公司員工違背職務仍准│ │ │ │ 予新增放款之事實。 │ ├──┼──────────┼─────────────┤ │32 │棟宏公司貸款資料(內│1.棟宏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新竹湖口鄉綠園段地│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號256等26筆」、「中壢市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過嶺段62筆」及「松山區西│ │ │ │ 松段」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 │ │ │ │ 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6次 │ │ │ │ 貸款,總計非法貸得2億7,0│ │ │ │ 00萬元。 │ │ │ │2.明知棟宏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丙黃○○、│ │ │ │ 、乙P○○、丙庚○○、丁未○○│ │ │ │ 、甲甲○○、t○○、丙M○○│ │ │ │ 、丙黃○○等人均係力霸集團│ │ │ │ 員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 │ │ │ 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 │ │ │ 帶保證人,顯見子○○、劉│ │ │ │ 配潛、乙D○○、V○○、陳│ │ │ │ 美雲、丙A○○、及g○○等│ │ │ │ 友聯公司員工違背職務仍准│ │ │ │ 予新增放款或同意延展之事│ │ │ │ 實。 │ │ │ │3. 其中89.10.26新增5,000萬│ │ │ │ 元及90.11.12新增2,000萬│ │ │ │ 元貸款,甚至無核撥簽辦 │ │ │ │ 單即放貸,亦顯見放款過 │ │ │ │ 程粗糙、草率之事實。 │ ├──┼──────────┼─────────────┤ │33 │棟信公司貸款資料(內│1.棟信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新竹湖口鄉綠園段 │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地號256等26筆」、「桃園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新屋鄉」等非第1順位抵押 │ │ │ │ 之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6 │ │ │ │ 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2億 │ │ │ │ 9,700萬元。 │ │ │ │2.明知棟信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丙黃○○、│ │ │ │ 乙辰○○、丙庚○○、甲丁○○、│ │ │ │ 丙M○○、丁未○○、丙q○○等│ │ │ │ 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或親屬│ │ │ │ ,個人均無相當資力足供擔│ │ │ │ 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 │ │ 顯見子○○、丙Q○○、郭紹│ │ │ │ 鼎、E○○、V○○、黃蓮│ │ │ │ 玉、及g○○等友聯公司員│ │ │ │ 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增放款│ │ │ │ 或同意延展之事實。 │ │ │ │3. 其中91.10.21新增5,000萬│ │ │ │ 元貸款,甚至無核撥簽辦 │ │ │ │ 單即放貸,亦顯見放款過 │ │ │ │ 程粗糙、草率之事實。 │ ├──┼──────────┼─────────────┤ │34 │匯聯國際公司貸款資料│1.匯聯國際公司於88年至95年│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 間分別以「新竹湖口鄉綠園│ │ │款申請書、授權書、不│ 段地號256等26筆」、「桃 │ │ │動產鑑價報告、簽辦單│ 園新屋鄉」、「松山區西松│ │ │等) │ 段」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房 │ │ │ │ 地,向友聯公司申請6次貸 │ │ │ │ 款,總計非法貸得2億3,480│ │ │ │ 萬元。 │ │ │ │2.明知匯聯國際公司以往償還│ │ │ │ 本金、繳息狀況不佳,前次│ │ │ │ 貸款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 │ │ │ 表仍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 │ │ │ 延滯」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 │ │ │ 延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程鵬│ │ │ │ 飛、乙P○○、甲丁○○、趙顯│ │ │ │ 連、丁未○○、等人均係力霸│ │ │ │ 集團員工或親屬,個人均無│ │ │ │ 相當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 │ │ │ 之連帶保證人,顯見子○○│ │ │ │ 、丙Q○○、乙D○○、E○○│ │ │ │ 、V○○、丙A○○、及呂湘│ │ │ │ 驊等友聯公司員工違背職務│ │ │ │ 仍准予新增放款或同意延展│ │ │ │ 之事實。 │ ├──┼──────────┼─────────────┤ │35 │菁達公司貸款資料(內│1.菁達公司於92年間以有價證│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券設質,向友聯公司申請1 │ │ │請書、授權書、簽辦單│ 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5,60│ │ │等) │ 0萬元。 │ │ │ │2.明知菁達公司所徵提之連帶│ │ │ │ 保證人丙M○○、乙天○○、任│ │ │ │ 佩珍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 │ │ │ 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力│ │ │ │ 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 │ │ │ 證人,顯見子○○、丙Q○○│ │ │ │ 、乙D○○等友聯公司員工違│ │ │ │ 背職務仍准予放款之事實 │ │ │ │ 。 │ ├──┼──────────┼─────────────┤ │36 │瑞高國際公司貸款資料│1.瑞高國際公司於92年間以有│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 價證券設質,向友聯公司申│ │ │款申請書、授權書、簽│ 請1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 │ │ │辦單等) │ 5,700萬元。 │ │ │ │2.明知瑞高國際公司所徵提之│ │ │ │ 連帶保證人乙天○○、I○○│ │ │ │ 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或親│ │ │ │ 屬,個人均無相當資力足供│ │ │ │ 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 │ │ ,顯見子○○、丙Q○○、郭│ │ │ │ 紹鼎、V○○、丙A○○及呂│ │ │ │ 湘驊等友聯公司員工違背職│ │ │ │ 務仍准予放款之事實。 │ │ │ │3.明知所提供力霸公司、嘉新│ │ │ │ 公司、中華銀行股票,依最│ │ │ │ 高規定7成計算,僅能貸得 │ │ │ │ 5,089萬【72,714,000*0.7 │ │ │ │ 】(詳見撥款簽辦單),竟│ │ │ │ 核准貸款5,700萬元,違反 │ │ │ │ 友聯公司作業規範甚明。 │ ├──┼──────────┼─────────────┤ │37 │輝東國際公司貸款資料│1.輝東國際公司於94年間以有│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 價證券設質,向友聯公司申│ │ │款申請書、授權書、簽│ 請1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1│ │ │辦單等) │ ,000萬元。 │ │ │ │2.明知輝東國際公司所徵提之│ │ │ │ 連帶保證人丙M○○、丁未○○│ │ │ │ 、I○○等人均係力霸集團│ │ │ │ 員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 │ │ │ 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 │ │ │ 帶保證人,顯見子○○、劉│ │ │ │ 配潛、乙D○○等友聯公司員│ │ │ │ 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放款之事│ │ │ │ 實。 │ │ │ │3.明知所提供力華公司股票,│ │ │ │ 並未上、市櫃股票,竟未查│ │ │ │ 詢真實市場價格,逕以面額│ │ │ │ 為估價基礎(詳見撥款簽辦│ │ │ │ 單),違反友聯公司作業規│ │ │ │ 範甚明。 │ ├──┼──────────┼─────────────┤ │38 │日安公司貸款資料(內│1.日安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松山區西松段」、「│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新竹湖口」、「中壢市過嶺│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段」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房 │ │ │ │ 地及有價證券設質,向友聯│ │ │ │ 公司申請4次貸款,總計非 │ │ │ │ 法貸得3億2,650萬元。 │ │ │ │2.明知日安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I○○、│ │ │ │ 玄○○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 │ │ │ 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 │ │ │ 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 │ │ │ 保證人,顯見子○○、劉配│ │ │ │ 潛、乙D○○、V○○、黃蓮│ │ │ │ 玉及g○○等友聯公司員工│ │ │ │ 違背職務仍准予新增放款或│ │ │ │ 同意延展之事實。 │ │ │ │3.明知所提供力霸公司、嘉新│ │ │ │ 公司、亞太固網公司股票,│ │ │ │ 應比較市價與淨值孰低, │ │ │ │ 最高僅能以7成為限,竟違 │ │ │ │ 反規定以9成為撥貸(詳見 │ │ │ │ 95.5.30放款展延簽辦單) │ ├──┼──────────┼─────────────┤ │39 │金東公司貸款資料(內│1.金東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松山區西松段」、「│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桃園新屋鄉」等非第1順位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抵押之房地及有價證券設質│ │ │ │ ,向友聯公司申請6次貸款 │ │ │ │ ,總計非法貸得3億5,000萬│ │ │ │ 元。 │ │ │ │2.明知金東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玄○○、│ │ │ │ 乙子○○、乙A○○等人均係力│ │ │ │ 霸集團員工或親屬,個人均│ │ │ │ 無相當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 │ │ │ 款之連帶保證人,顯見王事│ │ │ │ 展、丙Q○○、乙D○○、吳若│ │ │ │ 薇、丙A○○及g○○等友聯│ │ │ │ 公司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 │ │ │ 增放款或同意延展之事實。│ │ │ │3.明知所提供力霸公司股票 │ │ │ │ 92.10.30收盤價僅3.42元、│ │ │ │ 60日平均價為3.01元(詳見│ │ │ │ 撥款簽辦單),依規定最高│ │ │ │ 以7成放貸,每股鑑價值僅 │ │ │ │ 2.107【3.01*0.7=2.107】│ │ │ │ 竟以每股2.82元(詳見92. │ │ │ │ 10.31徵信調查表)為估價 │ │ │ │ 基礎,違反友聯公司作業規│ │ │ │ 範甚明。 │ │ │ │4.其中92.10.31之4,500萬元 │ │ │ │ 新貸案授權書甚至無借款人│ │ │ │ 、連帶保證人之親筆簽名即│ │ │ │ 放貸,亦顯見放款過程粗糙│ │ │ │ 、草率之事實。 │ ├──┼──────────┼─────────────┤ │40 │冠東國際公司貸款資料│1.冠東國際公司於88年至95年│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 間分別以「松山區西松段」│ │ │款申請書、授權書、不│ 、「台中西屯區」等非第1 │ │ │動產鑑價報告、簽辦單│ 順位抵押之房地及有價證券│ │ │等) │ 設質,向友聯公司申請3次 │ │ │ │ 貸款,總計非法貸得3億700│ │ │ │ 萬元。 │ │ │ │2.明知冠東國際公司以往償還│ │ │ │ 本金、繳息狀況不佳,前次│ │ │ │ 貸款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 │ │ │ 表仍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 │ │ │ 延滯」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 │ │ │ 延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郭立│ │ │ │ 力、丙M○○、乙天○○等人均│ │ │ │ 係力霸集團員工或親屬,個│ │ │ │ 人均無相當資力足供擔任鉅│ │ │ │ 額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顯見│ │ │ │ 子○○、丙Q○○、乙D○○及│ │ │ │ g○○等友聯公司員工違背│ │ │ │ 職務仍准予新增放款或同意│ │ │ │ 延展之事實。 │ │ │ │ │ ├──┼──────────┼─────────────┤ │41 │德台國際公司貸款資料│證明: │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1.德台國際公司於88年至95年│ │ │款申請書、授權書、不│ 間分別以「松山區西松段」│ │ │動產鑑價報告、簽辦單│ 、「桃園新屋鄉」等非第1 │ │ │等) │ 順位抵押之房地及有價證券│ │ │ │ 設質,向友聯公司申請4次 │ │ │ │ 貸款,總計非法貸得3億9,7│ │ │ │ 00萬元。 │ │ │ │2.明知德台國際公司以往償還│ │ │ │ 本金、繳息狀況不佳,前次│ │ │ │ 貸款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 │ │ │ 表仍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 │ │ │ 延滯」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 │ │ │ 延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郭立│ │ │ │ 力、丙M○○、丁未○○、任佩│ │ │ │ 珍、乙P○○等人均係力霸集│ │ │ │ 團員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 │ │ │ 當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 │ │ │ 連帶保證人,顯見子○○、│ │ │ │ 丙Q○○、乙D○○、V○○、│ │ │ │ 丙A○○及g○○等友聯公司│ │ │ │ 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增放│ │ │ │ 款或同意延展之事實。 │ │ │ │3.明知所提供中華商銀股票92│ │ │ │ .10.14收盤價僅7.8元、60 │ │ │ │ 日平均價為7.99元(詳見撥│ │ │ │ 款簽辦單),竟以每股8.15│ │ │ │ 元(詳見92.10.15徵信調查│ │ │ │ 表)為估價基礎,違反友聯│ │ │ │ 公司作業規範甚明。 │ ├──┼──────────┼─────────────┤ │42 │力森國際公司貸款資料│1.力森國際公司於93年間以「│ │ │(內含徵信調查表、借│ 桃園新屋」非第1順位抵押 │ │ │款申請書、授權書、不│ 之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1 │ │ │動產鑑價報告、簽辦單│ 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9,00│ │ │等) │ 0萬元。 │ │ │ │2.明知力森國際公司徵提之連│ │ │ │ 帶保證人I○○、丁未○○、│ │ │ │ 丙黃○○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 │ │ │ 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 │ │ │ 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 │ │ │ 保證人,顯見子○○、劉配│ │ │ │ 潛、乙D○○及g○○等友聯│ │ │ │ 公司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 │ │ │ 增放款之事實。 │ ├──┼──────────┼─────────────┤ │43 │勇禾公司貸款資料(內│1.勇禾公司於93年間以「桃園│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新屋」之非第1順位抵押之 │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1次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貸款,總計非法貸得8,000 │ │ │ │ 萬元。 │ │ │ │2.明知勇禾公司徵提之連帶保│ │ │ │ 證人丙M○○、乙A○○、譚伯│ │ │ │ 郊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工或│ │ │ │ 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力足│ │ │ │ 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保證│ │ │ │ 人,顯見子○○、丙Q○○、│ │ │ │ 乙D○○、g○○等友聯公司│ │ │ │ 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新增放│ │ │ │ 款之事實。 │ ├──┼──────────┼─────────────┤ │44 │益金公司貸款資料(內│1.益金公司於88年至95年間分│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別以「桃園新屋」、「大同│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區橋北段」及「松山區西松│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段2小段」等非第1順位抵押│ │ │ │ 之房地,向友聯公司申請4 │ │ │ │ 次貸款,總計非法貸得3億 │ │ │ │ 1,400萬元。 │ │ │ │2.明知益金公司以往償還本金│ │ │ │ 、繳息狀況不佳,前次貸款│ │ │ │ 均申請延展,徵信調查表仍│ │ │ │ 勾選過去償債情形「無延滯│ │ │ │ 」及各次貸款或申請展延所│ │ │ │ 徵提之連帶保證人未○○、│ │ │ │ 乙A○○、丙庚○○、乙天○○、│ │ │ │ 丁未○○等人均係力霸集團員│ │ │ │ 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當資│ │ │ │ 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連帶│ │ │ │ 保證人,顯見子○○、劉配│ │ │ │ 潛、乙D○○、E○○、吳若│ │ │ │ 薇、丙A○○、及g○○等友│ │ │ │ 聯公司員工違背職務仍准予│ │ │ │ 新增放款或同意延展之事實│ │ │ │ 。 │ ├──┼──────────┼─────────────┤ │45 │樹嘉公司貸款資料(內│1.樹嘉公司於93年間分別以「│ │ │含徵信調查表、借款申│ 桃園新屋」、「新竹湖口」│ │ │請書、授權書、不動產│ 等非第1順位抵押之房地, │ │ │鑑價報告、簽辦單等)│ 向友聯公司申請1次貸款, │ │ │ │ 總計非法貸得1億元。 │ │ │ │2.明知樹嘉公司徵提之連帶保│ │ │ │ 證人I○○等人均係力霸集│ │ │ │ 團員工或親屬,個人均無相│ │ │ │ 當資力足供擔任鉅額貸款之│ │ │ │ 連帶保證人,友聯公司員工│ │ │ │ 違背職務仍准予放款之事實│ │ │ │ 。 │ │ │ │3.本筆新貸案甚至放款核撥單│ │ │ │ 即放貸,亦顯見放款過程粗│ │ │ │ 糙、草率之事實。 │ ├──┼──────────┼─────────────┤ │46 │友聯公司人事基本資料│1.甲K○○自79年7月1日起至92│ │ │卡 │ 年7月1日擔任友聯公司公司│ │ │(本署於96年1月30日 │ 董事長之事實。 │ │ │持B○大律96偵1462字│2.乙P○○自92年8月1日起迄今│ │ │第7313號函向友聯公司│ 擔任友聯公司公司董事長之│ │ │調取) │ 事實。 │ │ │ │3.子○○自77年7月1日起迄今│ │ │ │ 擔任友聯公司公司總經理之│ │ │ │ 事實。 │ │ │ │4.乙E○○自78年7月30日起迄 │ │ │ │ 今擔任友聯公司公司協理、│ │ │ │ 董事之事實。 │ │ │ │5.丙Q○○自87年8月1日起迄今│ │ │ │ 擔任友聯公司公司財務長之│ │ │ │ 事實。 │ │ │ │6.乙D○○自90年12月1日起迄 │ │ │ │ 今擔任友聯公司公司財務部│ │ │ │ 經理之事實。 │ │ │ │7.E○○自89年7月1日起至90│ │ │ │ 年12月1日擔任友聯公司公 │ │ │ │ 司總經理之事實。 │ │ │ │8.V○○自83年1月11日至92 │ │ │ │ 年12月22日擔任友聯公司公│ │ │ │ 司財務部高級專員之事實。│ │ │ │9.乙W○○自86年6月1日至90年│ │ │ │ 10月1日擔任友聯產險公司 │ │ │ │ 財務部科長、襄理之事實。│ │ │ │10.丙A○○自89年8月21日至93│ │ │ │ 年1月9日任友聯公司公司 │ │ │ │ 財務部辦事員、專員之事 │ │ │ │ 實。 │ │ │ │11.g○○自88年4月1日迄今 │ │ │ │ 任友聯公司公司財務部辦 │ │ │ │ 事員、科長之事實。 │ ├──┼──────────┼─────────────┤ │47 │友聯公司作業程序及控│友聯公司公司投資及資產管理│ │ │制重點 │需依據財政部函頒之「公開發│ │ │(本署於96年1月30日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注意│ │ │持B○大律96偵1462字│事項」辦理,取得或處分房屋│ │ │第7313號函向友聯公司│、土地,應先洽請客觀公正及│ │ │調取) │超然獨立之不動產專業機構鑑│ │ │ │價,友聯公司購買力霸山河、│ │ │ │力霸倫敦城、力霸湖濱等不動│ │ │ │產時,竟未主動洽請專業機構│ │ │ │鑑價之事實。 │ ├──┼──────────┼─────────────┤ │48 │友聯公司辦理擔保放款│1.友聯公司辦理擔保放款應依│ │ │作業程序 │ 保險法第146條之3、146條 │ │ │(本署於96年1月30日 │ 之7、146條之8及保險業利 │ │ │持B○大律96偵1462字│ 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相關│ │ │第7313號函向友聯公司│ 規定辦理。 │ │ │調取) │2.每一單位放款金額及比率,│ │ │ │ 均不得超過以上法令規定之│ │ │ │ 比率範圍。 │ │ │ │3.財務部經理關於放款案件應│ │ │ │ 指定徵信人員辦理徵信調查│ │ │ │ 。 │ │ │ │4.擔保品容易處分且無糾葛,│ │ │ │ 然友聯公司所徵提之不動產│ │ │ │ 擔保品均非第一順位,顯然│ │ │ │ 不易處分。 │ │ │ │5.非借戶之法人提供不動產為│ │ │ │ 擔保時,亦應徵提為保證人│ │ │ │ 。 │ │ │ │6.以地目非「建」之土地為擔│ │ │ │ 保者,應徵提工廠用地證明│ │ │ │ 。 │ │ │ │7.放款後擔保品辦理動態勘估│ │ │ │ 其使用狀況,因經濟環境變│ │ │ │ 遷,都計劃變更,致使減損│ │ │ │ 擔保品時值情事發生,應採│ │ │ │ 取補救措施。 │ │ │ │8.以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為質押│ │ │ │ 之放款,其額度應依保險法│ │ │ │ 第l46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 │ │ │ 4款所規定辦理,即對該公 │ │ │ │ 司股票及公司債之投資與以│ │ │ │ 詼公司股票及公司債為質押│ │ │ │ 之放款,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 │ │ 其資金百分之十及該發行公│ │ │ │ 司寶收資額百分之十。 │ │ │ │9.為確保質押品價值之充足,│ │ │ │ 以股票質押之核貸金額,應│ │ │ │ 以該股票之60日平均市放款│ │ │ │ 前一日收盤價孰低值,以七│ │ │ │ 成核貸。 │ │ │ │10.為放款事後管理需要,維 │ │ │ │ 護債權安全,貸放後應理 │ │ │ │ 覆審及追蹤考核作,其相 │ │ │ │ 關規定參照中央銀行發布 │ │ │ │ 之「金融機構辦理放款覆 │ │ │ │ 審工作要點 」等有關規定│ │ │ │ 辦理。 │ │ │ │11.對放款逾期案件、催收款 │ │ │ │ 項及呆帳之處理,應依主 │ │ │ │ 管機關規定辦理,逾期案 │ │ │ │ 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 │ │ │ │ 者,應依規定轉列催收款 │ │ │ │ 項,並繼續設法催收,經 │ │ │ │ 評估收回無望者,依規定 │ │ │ │ 程序轉列呆帳。對已列呆 │ │ │ │ 帳者,乃應隨時注意各債 │ │ │ │ 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 │ │ │ │ 力,伺機追償。 │ ├──┼──────────┼─────────────┤ │49 │友聯公司87年迄今董監│1.87年至91年5月21日間董事 │ │ │事名單、重大訊息(關│ 為甲K○○、丁○○、子○○│ │ │於董監事改選部分)(│ 、乙E○○、蔡雪卿,監察人│ │ │本署於96年1月30日持 │ 為楊微塵。 │ │ │B○大律96偵1462字第│2.91年5月21日至92年8 月1日│ │ │7313號函向友聯公司調│ 間董事為甲K○○、丁○○、│ │ │取) │ 子○○、乙E○○、蔡雪卿,│ │ │ │ 監察人為楊微塵、甲v○○。│ │ │ │3.92年8月1日至94年6月3日間│ │ │ │ 董事為乙P○○、丁○○、王│ │ │ │ 事展、乙E○○、蔡雪卿,監│ │ │ │ 察人為楊微塵、甲v○○。 │ │ │ │4.94年6月3日起迄今董事為陳│ │ │ │ 佩芳、丁○○、子○○、郭│ │ │ │ 琦玲、辛○○,監察人為楊│ │ │ │ 微塵、甲v○○。 │ ├──┼──────────┼─────────────┤ │5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友聯公司違法保險法關於同一│ │ │員會96年2月1日金管保│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 │ │一字第00000000000號 │業放款限額之規定,違法放貸│ │ │函 │與棟宏等關係企業。(95年關│ │ │ │係人放款餘額35億,惟嗣經保│ │ │ │險局計算限額應為24億5,181 │ │ │ │萬8,000元) │ ├──┼──────────┼─────────────┤ │51 │甲○○操縱力霸集團(│甲○○透過員工、親信虛設70│ │ │嘉新公司、力霸公司、│餘家公司,且自88年起已無實│ │ │及連恆等)掏空友聯公│際營運,仍以交叉虛開發票,│ │ │司財會人員及分工一覽│製造繼續營業假象,持不實財│ │ │表(附表C) │務報表向友聯公司借款之事實│ │ │ │。 │ ├──┼──────────┼─────────────┤ │52 │財政部91.7.10台財保 │91年度檢查時已有缺失,友聯│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公司仍繼續違法放貸與關連公│ │ │ │司之事實。 │ ├──┼──────────┼─────────────┤ │53 │友聯公司取得或處分資│1.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先由財務│ │ │產處理程序 │ 部進行相關效益分析評估。│ │ │ │2.契約成立日前鑑價,出具報│ │ │ │ 告日與契約日其不得逾三個│ │ │ │ 月。 │ ├──┼──────────┼─────────────┤ │54 │友聯公司87年至92年8 │甲K○○、丁○○、子○○及郭│ │ │月1日歷次董。 自白者,減輕其刑除董、監改選當 │ │ │錄 │次有實際參與董事會,其餘董│ │ │ │事會出席均是形式上簽名,並│ │ │ │無參與重要議案之討論,顯有│ │ │ │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職務之事│ │ │ │實。 │ ├──┼──────────┼─────────────┤ │55 │友聯公司自92年8月1日│乙P○○、丁○○、子○○及郭│ │ │ 起至94年6月3日歷次 │琦玲等4人,除董、監改選當 │ │ │董事會議事錄 │次有實際參與董事會,其餘董│ │ │ │事會出席均是形式上簽名,並│ │ │ │無參與重要議案之討論,顯有│ │ │ │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職務之事│ │ │ │實。 │ ├──┼──────────┼─────────────┤ │56 │友聯公司自94年6月3日│乙P○○、丁○○、子○○、王│ │ │起至95年12月29日歷次│令僑及乙E○○等5人,除董、 │ │ │董事會議事錄 │監改選當次有實際參與董事會│ │ │ │,其餘董事會出席均是形式上│ │ │ │簽名,並無參與重要議案之討│ │ │ │論,顯有偽造文書及違背董事│ │ │ │職務之事實。 │ ├──┼──────────┼─────────────┤ │57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中壢市○○段000地號等62筆 │ │ │96年1月26日中地登字 │土地,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 │ │ │第0000000000號函 │位抵押權之事實。 │ ├──┼──────────┼─────────────┤ │58 │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大同區橋北段2小段591等地號│ │ │96年1月24日北市建地 │土地,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 │ │ │三字第00000000000號 │位抵押權之事實。 │ │ │函 │ │ ├──┼──────────┼─────────────┤ │59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松山區西松段2小段722等地號│ │ │96年1月24日北市松地 │土地,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 │ │ │三字第00000000000號 │位抵押權之事實。 │ │ │函 │ │ ├──┼──────────┼─────────────┤ │60 │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新屋鄉埔頂段水碓小段786等 │ │ │96年1月24日北市楊地 │土地,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 │ │ │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位抵押權之事實。 │ ├──┼──────────┼─────────────┤ │61 │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西屯區中仁段599地號等土地 │ │ │96年1月254日中興地所│,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位抵 │ │ │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押權之事實。 │ ├──┼──────────┼─────────────┤ │62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湖口鄉○○段000○地號土地 │ │ │96年1月23日新湖地登 │,友聯公司非設定第1順位抵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押權之事實。 │ └──┴──────────┴─────────────┘ 4、中華商銀部分 (1)違法放貸予德台公司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乙H○○之供述 │與被告天○○共同處理德台公│ │ │ │司授信案之事實。 │ ├──┼──────────┼─────────────┤ │2 │被告天○○之供述 │⒈被告乙H○○負責接洽德台公│ │ │ │ 司授信案之事實。 │ │ │ │⒉覆核德台公司授信案之事實│ │ │ │ 。 │ ├──┼──────────┼─────────────┤ │3 │被告丁未○○之供述 │⒈被告甲○○因投資中華商銀│ │ │ │ 及亞太公司之資金需求,故│ │ │ │ 設立德台公司等小公司向中│ │ │ │ 華商銀貸款以獲取資金之事│ │ │ │ 實。 │ │ │ │⒉擔任德台公司名義負責人之│ │ │ │ 事實。 │ │ │ │⒊德台公司未實際營運之事實│ │ │ │ 。 │ │ │ │⒋於88年間辦理德台公司貸款│ │ │ │ 之南港分行經理即被告王達│ │ │ │ 夫、副理即被告乙H○○未與│ │ │ │ 其對保之事實。 │ │ │ │⒌於德台公司91年11月19日、│ │ │ │ 94年11月23日增補借據上簽│ │ │ │ 名之事實。 │ ├──┼──────────┼─────────────┤ │4 │被告丁丙○○之供述 │⒈擔任力霸集團小公司財務經│ │ │ │ 理之事實。 │ │ │ │⒉德台公司係未實際營運之虛│ │ │ │ 設公司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指示以德台公司│ │ │ │ 持力霸飯店為擔保品,向中│ │ │ │ 華商銀南港分行申貸之事實│ │ │ │ 。 │ ├──┼──────────┼─────────────┤ │5 │證人酉○○之證述 │⒈被告乙H○○口述德台公司徵│ │ │ │ 信報告「看廠或查訪紀要」│ │ │ │ 大意,由其記載之事實。 │ │ │ │⒉依被告乙H○○指示繕打德台│ │ │ │ 公司授信案授審表之事實。│ │ │ │⒊被告天○○核閱德台公司授│ │ │ │ 信案之徵信報告及授審表之│ │ │ │ 事實。 │ │ │ │⒋德台公司授信案之擔保品鑑│ │ │ │ 估報告由總行徵信處製作之│ │ │ │ 事實。 │ │ │ │⒌德台公司授信案之金額龐大│ │ │ │ ,核貸速度卻快於一般授信│ │ │ │ 案之事實。 │ ├──┼──────────┼─────────────┤ │6 │證人乙L○之證述 │⒈分行帳戶管理員及經理應就│ │ │ │ 授信戶實際營運狀況瞭解之│ │ │ │ 事實。 │ │ │ │⒉德台公司授信案之授審表,│ │ │ │ 顯示德台公司係實際營運公│ │ │ │ 司不實之事實。 │ ├──┼──────────┼─────────────┤ │7 │證人寅○○之證述 │⒈被告丁丙○○負責德台公司財│ │ │ │ 務之事實。 │ │ │ │⒉被告天○○、乙H○○未就德│ │ │ │ 台公司授信案與其訪談之事│ │ │ │ 實。 │ ├──┼──────────┼─────────────┤ │8 │證人甲丙○○之證述 │⒈被告乙H○○指示填寫德台公│ │ │ │ 司授信個案追蹤考核紀錄表│ │ │ │ 之事實。 │ │ │ │⒉被告丙j○○指示製作德台公│ │ │ │ 司授信案之授審表之事實。│ ├──┼──────────┼─────────────┤ │9 │證人丁癸○○之證述 │⒈被告丁未○○保管德台公司大│ │ │ │ 、小章之事實。 │ │ │ │⒉德台公司授信案契約由被告│ │ │ │ 丁未○○簽名之事實。 │ ├──┼──────────┼─────────────┤ │10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88│被告乙H○○、天○○於洽談及│ │ │年11月18日洽談及評估│評估報告上記載德台公司擬以│ │ │報告 │營業收入為其還款來源之事實│ │ │ │。 │ ├──┼──────────┼─────────────┤ │11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88│被告乙H○○、天○○於系爭授│ │ │年11月18日授審表 │審表上有十足擔保之事實。 │ ├──┼──────────┼─────────────┤ │12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91│被告丁未○○於德台公司歷次增│ │ │年11月19日、94年11月│補借據上簽名之事實。 │ │ │23日增補借據 │ │ ├──┼──────────┼─────────────┤ │13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88│⒈德台公司提出之借款申請書│ │ │年11月15日借款申請書│ 與中華商銀南港分行之擔保│ │ │及中華商銀88年11月15│ 品鑑估報告日期相同之事實│ │ │日擔保品鑑估報告 │ 。 │ │ │ │⒉系爭擔保品鑑估報告出現88│ │ │ │ 年11月15日及88年11月18日│ │ │ │ 兩種日期之事實。 │ │ │ │⒊德台公司未提供十足擔保之│ │ │ │ 事實。 │ ├──┼──────────┼─────────────┤ │14 │中華商銀第三屆第十四│被告甲○○出席德台公司授信│ │ │次、第四屆第廾二次、│案董事會之事實。 │ │ │第五屆第廾一次董事會│ │ │ │議事錄 │ │ ├──┼──────────┼─────────────┤ │15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88│徵信報告中「三、看廠或查訪│ │ │年11月16日徵信報告 │紀要」,記載由被告天○○、│ │ │ │乙H○○訪談之事實。 │ ├──┼──────────┼─────────────┤ │16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91│徵信報告中「三、看廠或查訪│ │ │年10月31日徵信報告 │紀要」,記載由被告丁丙○○訪│ │ │ │談之事實。 │ ├──┼──────────┼─────────────┤ │17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授│系爭紀錄表記錄被告乙H○○與│ │ │信個案追蹤考核紀錄表│德台公司接洽授信案之事實。│ ├──┼──────────┼─────────────┤ │18 │德台公司之中華商銀88│⒈被告丁未○○於系爭放款借據│ │ │年11月24日放款借據、│ 、約定書及本票上簽名之事│ │ │委任保證商業本票約定│ 實。 │ │ │書,88年11月20日約定│⒉力長公司提供擔保品並擔任│ │ │書,面額7億5,000萬元│ 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 │ │之本票暨其他約定事項│ │ ├──┼──────────┼─────────────┤ │19 │中華商銀擔保品處理辦│授信戶以「自有」不動產提供│ │ │法第18條 │擔保,於放款值扣除首順位抵│ │ │ │押權金額八成範圍內,始得承│ │ │ │做擔保放款之事實。 │ ├──┼──────────┼─────────────┤ │20 │受款人為申聯企業之支│德台公司於88年11月24日向中│ │ │票正反面影本各1紙 │華商銀貸款同日,即簽發支票│ │ │ │與力霸集團小公司之事實。 │ ├──┼──────────┼─────────────┤ │21 │受款人為佩亞企業之支│德台公司於88年11月24日向中│ │ │票正反面影本各1紙 │華商銀貸款同日,即簽發支票│ │ │ │與力霸集團小公司之事實。 │ └──┴──────────┴─────────────┘ (2)強售公司債予秋雨印刷公司等授信戶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T○○之供述 │⒈應被告甲○○之邀,擔任中│ │ │ │ 華商銀副董事長之事實。 │ │ │ │⒉在中華商銀有獨立辦公室之│ │ │ │ 事實。 │ │ │ │⒊出席中華商銀董事會及常董│ │ │ │ 會並在簽到簿上簽名之事實│ │ │ │ 。 │ ├──┼──────────┼─────────────┤ │2 │被告t○○之供述 │⒈擔任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 │ │ 發行公司債專案業務聯絡人│ │ │ │ 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搭售力霸公司、嘉│ │ │ │ 食化公司公司債之授信戶客│ │ │ │ 源,由被告乙H○○負責之事│ │ │ │ 實。 │ │ │ │⒊茂德公司於93、94年間購買│ │ │ │ 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公司│ │ │ │ 債共9億5,000萬元;寶德公│ │ │ │ 司於93、94年間購買力霸公│ │ │ │ 司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共1 │ │ │ │ 億6,000 萬元,均由被告陳│ │ │ │ 文棟接洽之事實。 │ │ │ │⒋茂德公司、寶德公司所購買│ │ │ │ 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 │ │ │ 公司債均由被告乙H○○轉交│ │ │ │ 之事實。 │ │ │ │⒌秋雨公司、鴻運公司、萬家│ │ │ │ 福公司、招商公司、總格公│ │ │ │ 司、久揚公司、領航公司等│ │ │ │ 公司於中華商銀之授信案係│ │ │ │ 被告丙午○○介紹之事實。 │ │ │ │⒍領航公司授信案係被告王又│ │ │ │ 曾交辦被告W○○,並由其│ │ │ │ 將領航公司財務報表等相關│ │ │ │ 資料交付被告W○○之事實│ │ │ │ 。 │ ├──┼──────────┼─────────────┤ │3 │被告丙T○○之供述 │⒈與被告甲○○、T○○同為│ │ │ │ 中華商銀常董會成員之事實│ │ │ │ 。 │ │ │ │⒉於88年至94年間擔任授信審│ │ │ │ 議委員會(下稱授審會)委│ │ │ │ 員,並兼任授審會主席之事│ │ │ │ 實。 │ │ │ │⒊自92年間起督導中華商銀審│ │ │ │ 查部業務之事實。 │ │ │ │⒋授審會委員需審閱授信案件│ │ │ │ 之洽談及評估報告、授信審│ │ │ │ 核表(下稱授審表)及徵信│ │ │ │ 資料等文件之事實。 │ │ │ │⒌茂德公司、寶德公司、秋雨│ │ │ │ 公司、中華公明公司、新林│ │ │ │ 公司、正道公司等公司之授│ │ │ │ 信案,為其擔任授審會委員│ │ │ │ 任內所審查之案件。 │ ├──┼──────────┼─────────────┤ │4 │被告戊○○之供述 │⒈負責督導中華商銀財務部、│ │ │ │ 會計處、業務部、企金部及│ │ │ │ 南港、松江、信義、新生、│ │ │ │ 太原路、南京東路等分行業│ │ │ │ 務之事實。 │ │ │ │⒉被告甲○○因力霸公司、嘉│ │ │ │ 食化公司已無法向中華商銀│ │ │ │ 貸款,故以搭售力霸公司、│ │ │ │ 嘉食化公司之公司債方式貸│ │ │ │ 款與其他公司,藉此取得中│ │ │ │ 華商銀資金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要求總格公司之│ │ │ │ 授信案,需搭售嘉食化公司│ │ │ │ 公司債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於高繁雄、吳金│ │ │ │ 贊代理董事長期間,仍實際│ │ │ │ 掌控中華商銀,各分行陳報│ │ │ │ 總行之洽談及評估報告,由│ │ │ │ 被告甲○○審閱核定之事實│ │ │ │ 。 │ │ │ │⒌擔任中華商銀授審會委員,│ │ │ │ 就授信案件審閱資產負債表│ │ │ │ 、損益表、連帶保證人財力│ │ │ │ 等相關文件之事實。 │ │ │ │⒍被告甲○○要求伊擔任力霸│ │ │ │ 集團小公司向銀行貸款之連│ │ │ │ 帶保證人之事實。 │ ├──┼──────────┼─────────────┤ │5 │被告甲y○○之供述 │⒈於擔任授審會委員期間,經│ │ │ │ 授審會討論通過茂德公司、│ │ │ │ 寶德公司、秋雨公司、中華│ │ │ │ 公明公司、新林公司、正道│ │ │ │ 公司、鴻運公司、優力特公│ │ │ │ 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 │ │ │ 、總格公司、久揚公司、領│ │ │ │ 航公司等公司授信案之事實│ │ │ │ 。 │ │ │ │⒉被告戊○○擔任授審會委員│ │ │ │ ,審查授信案件之事實。 │ ├──┼──────────┼─────────────┤ │6 │被告丙j○○之供述 │⒈總格公司之授信案,係被告│ │ │ │ 甲○○透過被告戊○○交辦│ │ │ │ 之事實。 │ │ │ │⒉中華公明公司之授信案,係│ │ │ │ 被告戊○○交辦之事實。 │ │ │ │⒊總格公司向中華商銀辦理貸│ │ │ │ 款時,另有貸款額度尚未動│ │ │ │ 用之事實。 │ ├──┼──────────┼─────────────┤ │7 │被告乙H○○之供述 │⒈被告甲○○指示於寶德公司│ │ │ │ 、新林公司之授信案搭售力│ │ │ │ 霸公司之公司債,寶德公司│ │ │ │ 所購公司債由被告李振家交│ │ │ │ 由伊轉交;新林公司所購公│ │ │ │ 司債由伊指示中華商銀三重│ │ │ │ 分行人員交付之事實。 │ │ │ │⒉寶德公司之貸款利率及買入│ │ │ │ 公司債之金額,係被告王又│ │ │ │ 曾指示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指示搭售公司債│ │ │ │ 之授信戶,貸款金額均在數│ │ │ │ 千萬元以上之事實。 │ ├──┼──────────┼─────────────┤ │8 │被告W○○之供述 │⒈被告甲○○直接或透過被告│ │ │ │ t○○對松江分行下達指令│ │ │ │ 之事實。 │ │ │ │⒉被告戊○○督導松江分行業│ │ │ │ 務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指示將│ │ │ │ 領航公司之授信案陳報總行│ │ │ │ 審核之事實。 │ │ │ │⒋被告t○○指示領航公司授│ │ │ │ 信案應搭售力霸公司公司債│ │ │ │ 之事實。 │ │ │ │⒌被告丙午○○對領航公司以購│ │ │ │ 買力霸公司公司債,為辦理│ │ │ │ 貸款之交換條件知情之事實│ │ │ │ 。 │ ├──┼──────────┼─────────────┤ │9 │被告丙午○○之供述 │擔任力華票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 │ │亞太行動寬頻股份有限公司顧│ │ │ │問之事實。 │ ├──┼──────────┼─────────────┤ │10 │被告甲s○○之供述 │⒈曾擔任力華票券副總經理;│ │ │ │ 93年12月起經由被告丙午○○│ │ │ │ 介紹,至秋雨公司擔任顧問│ │ │ │ ,負責處理銀行聯貸業務,│ │ │ │ 經半年後離職。 │ │ │ │⒉曾帶同秋雨公司人員前往中│ │ │ │ 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辦理貸款│ │ │ │ 相關事宜,並書立紙條指示│ │ │ │ 秋雨公司人員與被告丙午○○│ │ │ │ 聯繫購買力霸公司債事宜。│ ├──┼──────────┼─────────────┤ │11 │證人卯○之證述 │秋雨公司於93年間財務困難,│ │ │ │無法向其他銀行申貸資金,始│ │ │ │以購買力霸公司公司債為條件│ │ │ │向中華商銀貸款之事實。 │ ├──┼──────────┼─────────────┤ │12 │證人J○○之證述 │⒈新林公司於中華商銀三重分│ │ │ │ 行原有5,000萬元之授信額 │ │ │ │ 度,於94年間因財務狀況不│ │ │ │ 佳,被告乙H○○主動提出只│ │ │ │ 要新林公司購買力霸公司公│ │ │ │ 司債,即可在中華商銀提高│ │ │ │ 授信額度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以購買力霸公司│ │ │ │ 公司債5,000萬元為條件, │ │ │ │ 增貸1億元與新林公司之事 │ │ │ │ 實。 │ ├──┼──────────┼─────────────┤ │13 │證人丙R○○之證述 │新林公司以購買力霸公司公司│ │ │ │債5,000萬元為條件,向中華 │ │ │ │商銀太原路分行申貸1億萬元 │ │ │ │之事實。 │ ├──┼──────────┼─────────────┤ │14 │證人丁寅○○之證述 │⒈被告乙H○○以購買1,200萬 │ │ │ │ 元嘉食化公司公司債為條件│ │ │ │ ,核貸3,000萬元與正道公 │ │ │ │ 司,正道公司實貸1,800萬 │ │ │ │ 元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係正道公司購買│ │ │ │ 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聯絡管│ │ │ │ 道,正道公司自始未與嘉食│ │ │ │ 化公司聯繫之事實。 │ │ │ │⒊正道公司第十八屆第十六次│ │ │ │ 董事會議事錄提案事由㈡所│ │ │ │ 載「為資金多元化運用」等│ │ │ │ 語,係為配合中華商銀太原│ │ │ │ 路分行上開放款條件而註記│ │ │ │ 之事實。 │ ├──┼──────────┼─────────────┤ │15 │證人乙F○○之證述 │⒈優力特公司於94年間營運狀│ │ │ │ 況不佳,無法向往來銀行貸│ │ │ │ 得資金,始向中華商銀太原│ │ │ │ 路分行貸款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以購買1,000萬 │ │ │ │ 元力霸公司公司債為條件,│ │ │ │ 核貸2,000萬元與優力特公 │ │ │ │ 司,優力特公司實貸1,000 │ │ │ │ 萬元之事實。 │ │ │ │⒊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僅撥款│ │ │ │ 1,000萬元與優力特公司, │ │ │ │ 另交付面額各500萬元之力 │ │ │ │ 霸公司公司債2紙之事實。 │ ├──┼──────────┼─────────────┤ │16 │證人乙玄○○之證述 │⒈被告乙H○○以購買2,000萬 │ │ │ │ 元力霸公司公司債為條件,│ │ │ │ 核貸4,000萬元與鴻運公司 │ │ │ │ ,鴻運公司實貸2,000萬元 │ │ │ │ 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係鴻運公司購買│ │ │ │ 力霸公司公司債之聯絡管道│ │ │ │ ,鴻運公司自始未與力霸公│ │ │ │ 司聯繫之事實。 │ ├──┼──────────┼─────────────┤ │17 │證人丙壬○○之證述 │萬家福公司及招商公司購買嘉│ │ │ │食化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18 │證人S○○之證述 │⒈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 │ │ │ 8月15日撥貸5,500萬元與萬│ │ │ │ 家福公司,萬家福公司於同│ │ │ │ 日即購買5,500萬元嘉食化 │ │ │ │ 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 │ │ │ 8月23日撥貸8,500萬元與招│ │ │ │ 商公司,招商公司於同日即│ │ │ │ 購買8,500萬元嘉食化公司 │ │ │ │ 公司債之事實。 │ │ │ │⒊與被告t○○接洽購買嘉食│ │ │ │ 化公司公司債事宜,與被告│ │ │ │ 乙H○○接洽貸款事宜之事實│ │ │ │ 。 │ ├──┼──────────┼─────────────┤ │19 │證人乙酉○○之證述 │⒈總格公司無法向其他銀行貸│ │ │ │ 得款項,始向中華商銀松江│ │ │ │ 分行申貸之事實。 │ │ │ │⒉被告W○○以總格公司申貸│ │ │ │ 8,000萬元,需以總格公司 │ │ │ │ 關係企業名義購買3,000萬 │ │ │ │ 元嘉食化公司公司債,始能│ │ │ │ 核貸之事實。 │ │ │ │⒊總格公司以昕揚公司名義購│ │ │ │ 買3,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公 │ │ │ │ 司債之事實。 │ │ │ │⒋被告乙H○○以久揚公司申貸│ │ │ │ 3億元,需以久揚公司關係 │ │ │ │ 企業名義購買9,000萬元嘉 │ │ │ │ 食化公司公司債,始能核貸│ │ │ │ 之事實。 │ │ │ │⒌久揚公司分別以總格公司及│ │ │ │ 昕揚公司名義,購買7,000 │ │ │ │ 萬元及2,000萬元嘉食化公 │ │ │ │ 司公司債之事實。 │ ├──┼──────────┼─────────────┤ │20 │證人甲丑○○之證述 │⒈被告甲○○於辭任中華商銀│ │ │ │ 董事長後,仍實際掌控中華│ │ │ │ 商銀業務,因甲○○不便直│ │ │ │ 接批示公文,均以便簽批示│ │ │ │ 再交由伊或董事長高繁雄、│ │ │ │ 副董事長T○○抄寫,該等│ │ │ │ 公文所蓋用高繁雄、T○○│ │ │ │ 之印章,均有字,上開便│ │ │ │ 簽及手抄資料事後均需銷毀│ │ │ │ 之事實。 │ │ │ │⒉被告甲○○直接交辦授信業│ │ │ │ 務與分行經理,其中又以太│ │ │ │ 原路分行居多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交辦中華商銀太│ │ │ │ 原路分行經理乙H○○之授信│ │ │ │ 案,有搭售公司債之事實。│ │ │ │⒋被告甲○○、T○○均為中│ │ │ │ 華商銀常董會成員之事實。│ ├──┼──────────┼─────────────┤ │21 │證人丁○○之證述 │⒈被告甲○○指示被告t○○│ │ │ │ 辦理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 │ │ 出售公司債相關事宜之事實│ │ │ │ 。 │ │ │ │⒉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以認│ │ │ │ 購嘉食化公司公司債為條件│ │ │ │ ,向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貸│ │ │ │ 款之事實。 │ │ │ │⒊嘉食化公司無力清償萬家福│ │ │ │ 公司所認購之公司債,被告│ │ │ │ 甲○○指示簽發本票及承諾│ │ │ │ 書與萬家福公司供擔保之事│ │ │ │ 實。 │ ├──┼──────────┼─────────────┤ │22 │證人甲黃○○之證述 │⒈被告乙H○○於94年間交辦優│ │ │ │ 力特公司、萬家福公司、招│ │ │ │ 商公司授信案,並指示製作│ │ │ │ 授信文件及準備相關文件之│ │ │ │ 事實。 │ │ │ │⒉被告乙H○○所經手之優力特│ │ │ │ 公司、萬家福公司、招商公│ │ │ │ 司等授信客戶,買入力霸公│ │ │ │ 司、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係貸│ │ │ │ 款條件之事實。 │ │ │ │⒊優力特公司之貸款撥放後,│ │ │ │ 依被告乙H○○指示交付力霸│ │ │ │ 公司公司債與優力特公司之│ │ │ │ 事實。 │ │ │ │⒋被告乙H○○所交付應轉交與│ │ │ │ 優力特公司之裝有力霸公司│ │ │ │ 公司債之信封上,載有被告│ │ │ │ 丙午○○之姓名之事實。 │ ├──┼──────────┼─────────────┤ │23 │證人乙r○○之證述 │⒈茂德公司如未購買力霸公司│ │ │ │ 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中華│ │ │ │ 商銀即退出聯貸案,茂德公│ │ │ │ 司不易自其他銀行募得鉅額│ │ │ │ 資金之事實。 │ │ │ │⒉寶德公司認購力霸公司及嘉│ │ │ │ 食化公司公司債,始向中華│ │ │ │ 商銀貸得款項之事實。 │ │ │ │⒊寶德公司前揭認購之力霸公│ │ │ │ 司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到期│ │ │ │ 後,被告t○○及乙H○○要│ │ │ │ 求展期,並提供亞太固網股│ │ │ │ 票供擔保之事實。 │ ├──┼──────────┼─────────────┤ │24 │證人乙I○○之證述 │⒈被告戊○○指示中華商銀松│ │ │ │ 江分行辦理總格公司授信案│ │ │ │ ,其與被告丙j○○前往總格│ │ │ │ 公司接洽前,即知總格公司│ │ │ │ 貸款額度之事實。 │ │ │ │⒉總格公司以購買3,000萬元 │ │ │ │ 嘉食化公司公司債,做為向│ │ │ │ 松江分行申貸8,000萬元之 │ │ │ │ 條件,且上開嘉食化公司債│ │ │ │ 未交付總格公司,留存於嘉│ │ │ │ 食化公司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交辦領│ │ │ │ 航公司授信案,其與被告吳│ │ │ │ 國楨前往接洽前,被告吳國│ │ │ │ 楨即告知領航公司貸款額度│ │ │ │ 為5,000萬元,以認購2,000│ │ │ │ 萬元公司債為條件之事實。│ │ │ │⒋領航公司授信案,松江分行│ │ │ │ 先撥款2,000萬元,由領航 │ │ │ │ 公司以其關係企業領航國際│ │ │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購│ │ │ │ 買力霸公司公司債並設質與│ │ │ │ 松江分行後,松江分行再撥│ │ │ │ 款3,000萬元之事實。 │ │ │ │⒌辦理總格公司、領航公司授│ │ │ │ 信案,雖該二家公司發生逾│ │ │ │ 放,亦不影響績效之事實。│ ├──┼──────────┼─────────────┤ │25 │證人乙丑○○之證述 │⒈被告丙j○○告知總格公司授│ │ │ │ 信案以購買公司債為條件之│ │ │ │ 事實。 │ │ │ │⒉被告W○○告知領航公司授│ │ │ │ 信案以購買力霸公司公司債│ │ │ │ 為條件之事實。 │ ├──┼──────────┼─────────────┤ │26 │證人乙i○○之證述 │新林公司授信案由被告乙H○○│ │ │ │接洽之事實。 │ ├──┼──────────┼─────────────┤ │27 │證人酉○○之證述 │⒈鴻運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償債│ │ │ │ 能力有問題,被告乙H○○仍│ │ │ │ 指示將鴻運公司授信案陳報│ │ │ │ 總行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指示行員要求授│ │ │ │ 信戶購買力霸關係企業公司│ │ │ │ 債之事實。 │ ├──┼──────────┼─────────────┤ │28 │證人何宜諺之證述 │正道公司授信案第一次遭總行│ │ │ │駁回,嗣被告乙H○○指示再行│ │ │ │提報總行,即准予核貸之事實│ │ │ │。 │ ├──┼──────────┼─────────────┤ │29 │證人w○○之證述 │茂德公司聯貸案,中華商銀參│ │ │ │貸額度由5億元增加至15億元 │ │ │ │,最後增加至22億元,且中華│ │ │ │商銀最後增加之7億元,使該 │ │ │ │聯貸案募足100億元之事實。 │ ├──┼──────────┼─────────────┤ │30 │證人丙o○○之證述 │中華商銀參與茂德公司聯貸案│ │ │ │之金額,由5億元增加至22億 │ │ │ │元之事實。 │ ├──┼──────────┼─────────────┤ │31 │證人甲D○○之證述 │中華商銀參與茂德公司聯貸案│ │ │ │之金額,由5億元增加至22億 │ │ │ │元之事實。 │ ├──┼──────────┼─────────────┤ │32 │證人H○○之證述 │⒈被告甲○○原任中華商銀董│ │ │ │ 事長,後將董事長之職稱改│ │ │ │ 為創辦人,董事長以上始能│ │ │ │ 核准之授信案,均由被告王│ │ │ │ 又曾審閱洽談及評估報告,│ │ │ │ 再以副董事長即被告T○○│ │ │ │ 名義核章,該等案件之事實│ │ │ │ 。 │ │ │ │⒉中華公明公司、久揚公司、│ │ │ │ 招商公司、萬家福公司、優│ │ │ │ 力特公司等公司之授信案均│ │ │ │ 係被告甲○○核准後,以被│ │ │ │ 告T○○名義批示之事實。│ │ │ │⒊被告丙T○○長期擔任中華商│ │ │ │ 銀授審會主席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y○○、丙j○○、陳文│ │ │ │ 棟催促上開授信案進度之事│ │ │ │ 實。 │ │ │ │⒌中華公明公司授信案,係被│ │ │ │ 告丙j○○交辦行員之案件,│ │ │ │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及營運狀│ │ │ │ 況雖有問題,但授審會及常│ │ │ │ 董會仍准予核貸事實。 │ │ │ │⒍久揚公司授信案,係該公司│ │ │ │ 聯貸案未通過後,被告陳文│ │ │ │ 棟再呈報總行核貸之事實。│ ├──┼──────────┼─────────────┤ │33 │證人乙申○○之證述 │⒈被告甲○○未擔任中華商銀│ │ │ │ 董事長後,仍審閱董事長權│ │ │ │ 限授信案之洽談及評估報告│ │ │ │ 之事實。 │ │ │ │⒉被告甲○○交辦授信案與分│ │ │ │ 行之事實。 │ │ │ │⒊中華商銀以搭售公司債方式│ │ │ │ 辦理授信案件之事實。 │ ├──┼──────────┼─────────────┤ │34 │證人丙N○○之證述 │⒈中華商銀授信案之洽談及評│ │ │ │ 估報告,係蓋用副董事長即│ │ │ │ 被告T○○印章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自行招攬授信客│ │ │ │ 源之事實。 │ │ │ │⒊於凌怡公司保管品袋內發現│ │ │ │ 力霸公司公司債5紙,於辰 │ │ │ │ 耀公司保管品袋內發現力霸│ │ │ │ 公司公司債6紙之事實。 │ ├──┼──────────┼─────────────┤ │35 │證人h○○之證述 │領航公司授信案之審查意見為│ │ │ │「宜留意借戶財、業務情況」│ │ │ │,惟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核│ │ │ │貸之事實。 │ ├──┼──────────┼─────────────┤ │36 │證人P○○之證述 │⒈新林公司、正道公司、鴻運│ │ │ │ 公司、總格公司、莊頭北工│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莊頭│ │ │ │ 北公司)等公司之財務狀況│ │ │ │ 不佳,惟授審會及常董會仍│ │ │ │ 准予核貸之事實。 │ │ │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信案之│ │ │ │ 授審會主席之事實。 │ ├──┼──────────┼─────────────┤ │37 │證人甲宙○○之證述 │秋雨公司、寶德公司向中華商│ │ │ │銀太原路分行貸款用途為「營│ │ │ │運周轉」之事實。 │ ├──┼──────────┼─────────────┤ │38 │證人甲辰○○之證述 │寶德公司授信案之貸款條件,│ │ │ │係被告乙H○○洽談之事實。 │ ├──┼──────────┼─────────────┤ │39 │證人吳榮吉之證述 │招商公司、萬家福公司、領航│ │ │ │公司之授信案,核准權限為常│ │ │ │董會之事實。 │ ├──┼──────────┼─────────────┤ │40 │證人丁丑○○之證述 │⒈被告甲○○直接指示分行經│ │ │ │ 理辦理授信案之事實。 │ │ │ │⒉洽談及評估報告與授審表之│ │ │ │ 審查流程相同,分行填寫洽│ │ │ │ 談及評估報告之目的,係讓│ │ │ │ 被告甲○○決定系爭授信案│ │ │ │ 是否可行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同意之授信案件│ │ │ │ ,授審會及常董會未曾表示│ │ │ │ 不同意見之事實。 │ │ │ │⒋秋雨公司、中華公明公司、│ │ │ │ 新林公司、正道公司、鴻運│ │ │ │ 公司、優力特公司、萬家福│ │ │ │ 公司、招商公司、總格公司│ │ │ │ 、久揚公司、領航公司等公│ │ │ │ 司之授信案,因被告甲○○│ │ │ │ 已先行審閱洽談及評估報告│ │ │ │ ,故中華商銀董事會即照案│ │ │ │ 通過之事實。 │ │ │ │⒌出席第五屆第八次、第卅七│ │ │ │ 次董事會之事實。 │ │ │ │⒍董事會審查授信案件,僅常│ │ │ │ 務董事有完整徵授信資料,│ │ │ │ 其餘董事僅有授審表可參考│ │ │ │ 之事實。 │ ├──┼──────────┼─────────────┤ │41 │證人莊子正之證述 │與被告丙j○○前往中華公明公│ │ │ │司接洽授信案之事實。 │ ├──┼──────────┼─────────────┤ │42 │證人甲J○○之證述 │⒈領航公司於95年間,向中華│ │ │ │ 商銀松江分行貸款5,000萬 │ │ │ │ 元,松江分行先撥款2,000 │ │ │ │ 萬由領航公司購買力霸公司│ │ │ │ 公司債供擔保後,再撥款3,│ │ │ │ 000萬元之事實。 │ │ │ │⒉上開購買公司債事宜,係與│ │ │ │ 被告t○○聯繫之事實。 │ ├──┼──────────┼─────────────┤ │43 │證人乙x○○之證述 │於94年間,被告乙H○○指示辦│ │ │ │理久揚公司授信案之事實。 │ ├──┼──────────┼─────────────┤ │44 │證人丁辛○○之證述 │⒈茂德公司於94年間向中華商│ │ │ │ 銀申貸22億元,同時購買力│ │ │ │ 霸公司公司債4億8,000萬元│ │ │ │ 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4億7,0│ │ │ │ 00萬元之事實。 │ │ │ │⒉被告乙H○○係茂德公司購買│ │ │ │ 上開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公司債之聯絡人之事實。 │ │ │ │⒊被告乙H○○交付茂德公司及│ │ │ │ 寶德公司所購買之力霸公司│ │ │ │ 及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 。 │ │ │ │⒋茂德公司購買力霸公司及嘉│ │ │ │ 食化公司之公司債與茂德公│ │ │ │ 司之投資型態不符之事實。│ ├──┼──────────┼─────────────┤ │45 │證人甲O○○之證述 │⒈凌怡公司於95年間向太原路│ │ │ │ 分行申貸5,000萬元,其中 │ │ │ │ 2,500萬元以凌怡公司關係 │ │ │ │ 企業通陞公司名義購買力霸│ │ │ │ 公司公司債,凌怡公司僅收│ │ │ │ 到公司債影本之事實。 │ │ │ │⒉凌怡公司以通陞公司名義所│ │ │ │ 購買之力霸公司公司債,質│ │ │ │ 押與太原路分行做為上開貸│ │ │ │ 款擔保品之事實。 │ │ │ │⒊凌怡公司於95年初,因財務│ │ │ │ 狀況不佳,始向太原路分行│ │ │ │ 申貸之事實。 │ ├──┼──────────┼─────────────┤ │46 │證人乙戌○○之證述 │與被告t○○、乙H○○聯絡如│ │ │ │何交付萬家福公司、招商公司│ │ │ │所購買之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 │ │ │事實。 │ ├──┼──────────┼─────────────┤ │47 │證人乙庚○○之證述 │⒈被告乙H○○要求茂德公以中│ │ │ │ 華商銀所核貸金額之一半以│ │ │ │ 上,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 │ │ │ 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 │⒉茂德公司以自有資金購買上│ │ │ │ 開公司債後,中華商銀太原│ │ │ │ 路分行始撥款之事實。 │ │ │ │⒊上開購買力霸公司及嘉食化│ │ │ │ 公司公司債金額之比例,由│ │ │ │ 被告乙H○○分配之事實。 │ ├──┼──────────┼─────────────┤ │48 │證人K○○之證述 │被告丙午○○以被告t○○為窗│ │ │ │口,仲介認購力霸公司公司債│ │ │ │之事實。 │ ├──┼──────────┼─────────────┤ │49 │證人甲x○○之證述 │⒈出席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 │ │ │ 因常董會與董事會召開之日│ │ │ │ 期相同,始合併舉行之事實│ │ │ │ 。 │ │ │ │⒉上開董事會所通過之秋雨公│ │ │ │ 司申貸案,由常務董事即被│ │ │ │ 告甲○○、T○○等人決定│ │ │ │ 之事實。 │ ├──┼──────────┼─────────────┤ │50 │證人呂德昌之證述 │⒈出席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 │ │ │ 因常董會與董事會召開之日│ │ │ │ 期相同,始合併舉行之事實│ │ │ │ 。 │ │ │ │⒉上開董事會所通過之秋雨公│ │ │ │ 司申貸案,由常務董事即被│ │ │ │ 告甲○○、T○○等人決定│ │ │ │ 之事實。 │ ├──┼──────────┼─────────────┤ │51 │證人李明德之證述 │出席第五屆第卅七次董事會之│ │ │ │事實。 │ ├──┼──────────┼─────────────┤ │52 │證人侯伯烈之證述 │出席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因│ │ │ │常董會與董事會召開之日期相│ │ │ │同,始合併舉行之事實。 │ ├──┼──────────┼─────────────┤ │53 │證人黃武雄之證述 │出席第五屆第八次、第卅七次│ │ │ │董事會,因常董會與董事會召│ │ │ │開之日期相同,始合併舉行之│ │ │ │事實。 │ ├──┼──────────┼─────────────┤ │54 │證人都彥豪之證述 │出席第五屆第八次、第卅七次│ │ │ │董事會之事實。 │ ├──┼──────────┼─────────────┤ │55 │證人甲乙○○之證述 │⒈辰曜公司於94年間營運狀況│ │ │ │ 欠佳,無法提供擔保品向其│ │ │ │ 他銀行貸得款項,始接受中│ │ │ │ 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以申貸款│ │ │ │ 項6,000萬元之一半,即3,0│ │ │ │ 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公司債│ │ │ │ 之條件辦理貸款之事實。 │ │ │ │⒉上開公司債以辰曜公司關係│ │ │ │ 企業昕地公司之名義購買,│ │ │ │ 且公司債原本留存於太原路│ │ │ │ 分行,曜辰公司僅取得影本│ │ │ │ 之事實。 │ ├──┼──────────┼─────────────┤ │56 │被告陳美虹之證述 │⒈被告t○○負責力霸公司發│ │ │ │ 行公司債業務之事實。 │ │ │ │⒉公司債債券發行後交由被告│ │ │ │ W○○或被告t○○處理之│ │ │ │ 事實。 │ ├──┼──────────┼─────────────┤ │57 │被告y○○之證述 │⒈被告t○○負責嘉食化公司│ │ │ │ 發行公司債業務之事實。 │ │ │ │⒉曾交付嘉食化公司債與被告│ │ │ │ 乙H○○、W○○、丙午○○等│ │ │ │ 人之事實。 │ ├──┼──────────┼─────────────┤ │58 │證人丁申○○之證述 │被告乙H○○保管凌怡公司所購│ │ │ │買之力霸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59 │證人R○○之證述 │經被告甲s○○指示,購買力霸│ │ │ │公司私募公司債可向被告黃金│ │ │ │堆洽詢之事實。 │ ├──┼──────────┼─────────────┤ │60 │秋雨公司之中華商銀93│⒈秋雨公司之財務結構欠穩健│ │ │年12月21日洽談及評估│ 、短期償債能力不足,惟中│ │ │報告、93年12月21日授│ 華商銀授審會、董事會仍准│ │ │審表、93年12月22日第│ 予核貸之事實。 │ │ │661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93年12月23日第五屆│ 席,被告甲y○○為、丙j○○│ │ │第八次董事會議事錄 │ 上開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董事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61 │秋雨公司之中華商銀93│秋雨公司92年度營業利益及稅│ │ │年12月21日徵信報告 │前損益均由盈轉虧,淨值已低│ │ │ │於資本額;93年9月之財務結 │ │ │ │構較差、資金以短支長、短期│ │ │ │償債能力不足、經營效能逐年│ │ │ │下滑之事實。 │ ├──┼──────────┼─────────────┤ │62 │秋雨公司93年12月24日│秋雨公司董事會於93年12月24│ │ │第十屆第四十四次董事│日通過向中華商銀貸款4,000 │ │ │會議事錄 │萬元之事實。 │ ├──┼──────────┼─────────────┤ │63 │秋雨公司之中華商銀95│⒈秋雨公司於95年12月13日遭│ │ │年12月15日授審表、95│ 證交所轉列全額交割股,惟│ │ │年12月22日第763 次授│ 中華商銀授審會、常董會仍│ │ │審會會議紀錄、95年12│ 准予展期之事實。 │ │ │月22日第五屆第九十四│⒉被告甲y○○為、丙j○○上開│ │ │次常董會議事錄 │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劉│ │ │ │ 衛桑上開常董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64 │秋雨公司之中華商銀95│秋雨公司95年9月底淨值略低 │ │ │年11月23日徵信報告 │於資本額,負債比率105.9%之│ │ │ │事實。 │ │ │ │ │ ├──┼──────────┼─────────────┤ │65 │正道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正道公司之財務結構欠穩健│ │ │年3 月18日洽談及評估│ 、短期償債能力較同業欠佳│ │ │報告、94年4月14日授 │ 、獲利能力待加強,惟中華│ │ │審表、95年4月14日第 │ 商銀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 │ │676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 核貸之事實。 │ │ │、95年4月15日第五屆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第卅四次常董會議事錄│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 │ 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66 │正道公司之中華商銀94│正道公司91、92年轉投資虧損│ │ │年4月13日徵信報告 │續增,稅前均虧損,獲利仍待│ │ │ │加強;93年底之財務結構欠穩│ │ │ │健、短期償債能力稍差;前董│ │ │ │事長另案遭起訴,使正道與證│ │ │ │道兩公司損失1.6億元之事實 │ │ │ │。 │ ├──┼──────────┼─────────────┤ │67 │正道公司94年4月18日 │正道公司董事會通過向中華商│ │ │第十八屆第十六次董事│銀申貸3,000萬元及購買嘉食 │ │ │會議事錄 │化公司公司債1,200萬元之事 │ │ │ │實。 │ ├──┼──────────┼─────────────┤ │68 │正道公司94年4月21日 │正道公司取得中華商銀太原路│ │ │現金轉帳傳票4紙 │分行3,000萬元貸款當日,旋 │ │ │ │即支出1,200萬元購買嘉食化 │ │ │ │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69 │嘉食化公司公司債3紙 │正道公司購買嘉食化公司公司│ │ │(編號93-01K-00001、│債1,200萬元之事實。 │ │ │93-01K-00002、93-01K│ │ │ │-00003,面額500萬元 │ │ │ │、500萬元、200萬元)│ │ ├──┼──────────┼─────────────┤ │70 │鴻運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鴻運公司授信案之洽談及評│ │ │年6月1日洽談及評估報│ 估報告於94年6月2日始經總│ │ │告、94年6月1日授審表│ 行核准,惟系爭授信案之授│ │ │、94年6月2日第683 次│ 審表於同年月1日即製作完 │ │ │授審會會議紀錄、94年│ 成,與正常程序不符之事實│ │ │6月3日第五屆第四十次│ 。 │ │ │常董會議事錄 │⒉鴻運公司之財務結構待加強│ │ │ │ 、短期償債能力待加強、獲│ │ │ │ 利能力待加強,惟中華商銀│ │ │ │ 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核貸│ │ │ │ 之事實。 │ │ │ │⒊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 │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 │ 會委員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71 │鴻運公司中華商銀太原│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於94年6 │ │ │路分行94年6月1日徵信│月1日委請總行徵信處辦理鴻 │ │ │報告申辦送件單 │運公司徵信報告之事實。 │ ├──┼──────────┼─────────────┤ │72 │鴻運公司之中華商銀94│鴻運公司93年本業及稅前分別│ │ │年6月1日徵信報告 │虧損130,886,000元及526,041│ │ │ │,000元,94年3月底之淨值仍 │ │ │ │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欠佳,│ │ │ │營業週轉天期201天,長於同 │ │ │ │業平均之124天之事實。 │ ├──┼──────────┼─────────────┤ │73 │鴻運公司之中華商銀93│鴻運公司93年11月23日申請續│ │ │年11月23日授審表 │約展期1年,中華商銀將授信 │ │ │ │額度降為24,000,000元,憑交│ │ │ │易文件動撥且徵提動用額度10│ │ │ │0%之應收客票或應收帳款為副│ │ │ │擔保。惟中華商銀於94年6月 │ │ │ │3日常董會通過鴻運公司授信 │ │ │ │案,大幅放寬動用條件及貸放│ │ │ │期間,且未徵提任何擔保、副│ │ │ │擔保或加強擔保物之事實。 │ ├──┼──────────┼─────────────┤ │74 │力霸公司公司債發行明│鴻運公司於94年6月7日購買2,│ │ │細 │0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之事 │ │ │ │實。 │ ├──┼──────────┼─────────────┤ │75 │優力特公司之中華商銀│⒈優力特公司之償債能力、經│ │ │94年7 月15日洽談及評│ 營效能、獲利能力均待改善│ │ │估報告、94年7 月20日│ ,惟中華商銀授審會、常董│ │ │授審表、94年7 月21日│ 會仍准予核貸之事實。 │ │ │第690 次授審會會議紀│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錄、94年7 月22日第五│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屆第四十五次常董會議│ 會委員之事實。 │ │ │事錄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76 │優力特公司之中華商銀│優力特公司迄94年5月淨值略 │ │ │94年7 月20日徵信報告│低於資本額,獲利能力偏低之│ │ │ │事實。 │ ├──┼──────────┼─────────────┤ │77 │力霸公司公司債明細 │優力特公司於94年7月27日購 │ │ │ │買1,0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 │ │ │ │之事實。 │ ├──┼──────────┼─────────────┤ │78 │將揚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將揚公司之獲利能力衰退,│ │ │年7月25日洽談及評估 │ 財務結構欠穩健,即期償債│ │ │報告、94年7月27日授 │ 能力不足,資金積壓頗重,│ │ │審表、94年7月28日第 │ 惟中華商銀授審會、董事會│ │ │691次授審會第二次會 │ 仍准予核貸之事實。 │ │ │議會議紀錄、94年7月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29日第五屆第16次董事│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會會議紀錄 │ 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董事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79 │萬家福公司之中華商銀│⒈萬家福公司之財務結構欠穩│ │ │94年7 月29日洽談及評│ 健,資金以短資長,短期償│ │ │估報告、94年7 月29日│ 債能力欠佳,惟中華商銀授│ │ │授審表、94年8月2日第│ 審會、常董會仍准予核貸之│ │ │692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事實。 │ │ │、94年8月8日第五屆四│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十六次常董會議事錄 │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 │ 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80 │萬家福公司之中華商銀│萬家福公司之財務結構欠穩健│ │ │94年8月1日徵信報告 │,資金以短資長,短期償債能│ │ │ │力不足,主賴舉債及營業活動│ │ │ │現金流入支應之事實。 │ ├──┼──────────┼─────────────┤ │81 │萬家福公司之中華商銀│⒈萬家福公司之財務結構欠佳│ │ │95年7 月11日授審表、│ 、短即期償債能力不足、獲│ │ │95年7月20日第741次授│ 利能力欠佳待改善,惟中華│ │ │審會會議紀錄、95年7 │ 商銀授審會、董事會仍以相│ │ │月21日第五屆第八十一│ 同授信條件准予展期之事實│ │ │次常董會議事錄 │ 。 │ │ │ │⒉被告甲y○○、丙j○○為上開│ │ │ │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董事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82 │萬家福公司之中華商銀│萬家福公司95年5月底之財務 │ │ │95年7月7日徵信報告 │結構欠佳,短期償債能力不足│ │ │ │,存貨週轉天期拉長至49天,│ │ │ │已遠逾同業平均;95年1-5月 │ │ │ │之本業及稅前均為虧損,獲利│ │ │ │能力待改善之事實。 │ ├──┼──────────┼─────────────┤ │83 │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萬家福公司分別於94年8月15 │ │ │明細 │日、95年1月24日、95年12月 │ │ │ │29日認購5,500萬、2,500萬元│ │ │ │、2,000萬元嘉食化公司公司 │ │ │ │債之事實。 │ ├──┼──────────┼─────────────┤ │84 │丁○○簽發與萬家福公│嘉食化公司無力清償萬家福公│ │ │司之本票及承諾書各3 │司所認購之公司債,由丁○○│ │ │紙 │簽發本票及承諾書擔保之事實│ │ │ │。 │ ├──┼──────────┼─────────────┤ │85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招商公司之短期償債能力待│ │ │年8月10日洽談及評估 │ 加強,惟中華商銀授審會、│ │ │報告、94年8月10日授 │ 常董會仍准予核貸之事實。│ │ │審表、94年8月11日第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693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94年8月12日第五屆 │ 會委員之事實。 │ │ │四十七次常董會議事錄│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86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4│招商公司之短期償債能力不佳│ │ │年8月11日徵信報告 │、經營效能待改善、獲利能力│ │ │ │待改善之事實。 │ ├──┼──────────┼─────────────┤ │87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4│招商公司以萬家福公司未上市│ │ │年8 月23日有價證券質│且不容易處理股票12,143,000│ │ │押品鑑定表 │股價值七成(8,500萬1,000元│ │ │ │)為擔保品之事實。 │ ├──┼──────────┼─────────────┤ │88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5│招商公司之財務結構、經營效│ │ │年7 月24日徵信報告 │能及獲利能力均待改善之事實│ │ │ │。 │ ├──┼──────────┼─────────────┤ │89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5│⒈招商公司之財務結構、經營│ │ │年7月27日授審表、95 │ 效能及獲利能力均待改善,│ │ │年8月16日第745次授審│ 惟中華商銀授審會、董事會│ │ │會會議紀錄、95 年8月│ 仍以相同授信條件准予展期│ │ │17日第五屆第三十七次│ 之事實。 │ │ │董事會議事錄 │⒉被告甲y○○、丙j○○為上開│ │ │ │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董事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90 │招商公司之中華商銀95│招商公司以萬家福公司未上市│ │ │年7 月17日有價證券質│且不容易處理股票12,143,000│ │ │押品鑑定表 │股價值七成(8,092萬952元)│ │ │ │為擔保品之事實。 │ ├──┼──────────┼─────────────┤ │91 │久揚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久揚公司授信案之洽談及評│ │ │年12月13日洽談及評估│ 估報告於94年12月14日始經│ │ │報告、94年12月9日授 │ 總行核准,惟系爭授信案之│ │ │審表、94年12月15日第│ 授審表於同年月9日即製作 │ │ │711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完成,與正常程序不符之事│ │ │、94年12月16日第五屆│ 實。 │ │ │第廾二次董事會議事錄│⒉久揚公司之財務結構遜於同│ │ │ │ 業平均、獲利能力低於同業│ │ │ │ 平均,惟中華商銀授審會、│ │ │ │ 董事會仍准予核貸之事實。│ │ │ │⒊被告戊○○、甲y○○為上開│ │ │ │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董事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92 │久揚公司之中華商銀94│領航公司之即期償債能力略差│ │ │年12月15日徵信報告 │、經營效能待改善之事實。 │ ├──┼──────────┼─────────────┤ │93 │嘉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總格公司、昕揚公司於94年12│ │ │明細 │月20日認購7,000萬元、2,000│ │ │ │萬元嘉食化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 │ ├──┼──────────┼─────────────┤ │94 │辰曜公司之中華商銀95│⒈辰曜公司93年因產品競爭激│ │ │年1月10日洽談及評估 │ 烈,產品售價下滑,致本業│ │ │報告、95年1月13日授 │ 及稅前利益轉為虧損;94年│ │ │審表、95年1月19日第 │ 財務結構欠穩健、短期償債│ │ │716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 能力遜於同業,應注意帳款│ │ │、95年1月20日第五屆 │ 回收情形,惟中華商銀授審│ │ │第六十二次常董會議事│ 會、常董會仍准予核貸之事│ │ │錄 │ 實。 │ │ │ │⒉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會委│ │ │ │ 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常董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95 │辰曜公司之中華商銀95│辰曜公司93、94年淨值均低於│ │ │年1月13日徵信報告 │資本額,因產品競爭激烈售價│ │ │ │下滑,獲利能力仍待提昇之事│ │ │ │實。 │ ├──┼──────────┼─────────────┤ │96 │力霸公司公司債明細 │昕地公司於95年1月24日認購 │ │ │ │3,0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之 │ │ │ │事實。 │ ├──┼──────────┼─────────────┤ │9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辰曜公司以昕地公司名義認購│ │ │員會檢查局96年2月8日│力霸公司公司之事實。 │ │ │檢局三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暨辰曜公司認購力│ │ │ │霸公司公司債之資金流│ │ │ │向相關資料 │ │ ├──┼──────────┼─────────────┤ │98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行│被告乙H○○於96年1月12日調 │ │ │員丙W○○報告1紙 │閱辰曜公司保管袋時,並無力│ │ │ │霸公司公司債留存其內之事實│ │ │ │。 │ ├──┼──────────┼─────────────┤ │99 │中華商銀96年1月30日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之辰曜公│ │ │(96)中銀總稽字第96│司保管袋內留存力霸公司公司│ │ │01059號函暨力霸公司 │債之事實。 │ │ │公司債5紙(面額500萬│ │ │ │元、編號:94-02P-000│ │ │ │01~00005) │ │ ├──┼──────────┼─────────────┤ │100 │凌怡公司之中華商銀95│⒈凌怡公司之財務結構待改善│ │ │年3月30日洽談及評估 │ 、銀行借款比重偏高,惟中│ │ │報告、95年4月4日授審│ 華商銀授審會、常董會仍准│ │ │表、95年4月6日第726 │ 予核貸之事實。 │ │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95│⒉被告甲y○○、丙j○○為上開│ │ │年4月7日第五屆第六十│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八次常董會議事錄 │⒊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常董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101 │凌怡公司之中華商銀95│凌怡公司財務結構待改善之事│ │ │年4月4日徵信報告 │實。 │ ├──┼──────────┼─────────────┤ │102 │力霸公司公司債明細 │通陞公司於95年4月11日認購 │ │ │ │2,5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債之 │ │ │ │事實。 │ ├──┼──────────┼─────────────┤ │10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凌怡公司以通陞公司名義認購│ │ │員會檢查局96年2月8日│力霸公司公司之事實。 │ │ │檢局三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暨凌怡公司認購力│ │ │ │霸公司公司債之資金流│ │ │ │向相關資料 │ │ ├──┼──────────┼─────────────┤ │104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行│被告乙H○○於96年1月12日調 │ │ │員丙W○○報告1紙 │閱凌怡公司保管袋時,並無力│ │ │ │霸公司公司債留存其內之事實│ │ │ │。 │ ├──┼──────────┼─────────────┤ │105 │中華商銀96年1月30日 │中華商銀太原路分行之凌怡公│ │ │(96)中銀總稽字第96│司保管袋內留存力霸公司公司│ │ │01059 號函暨力霸公司│債之事實。 │ │ │公司債6紙(面額500萬│ │ │ │元、編號:94-02F-000│ │ │ │01~00006) │ │ ├──┼──────────┼─────────────┤ │106 │寶德公司之中華商銀93│⒈寶德公司之短期償債能力較│ │ │年9月9日、10月1 日洽│ 同業欠佳,待改善,惟中華│ │ │談及評估報告、93年9 │ 商銀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 │ │月9日、10月1日授審表│ 核貸之事實。 │ │ │、93年9月9日第646次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授審會、93年10月5日 │ 席,被告戊○○、甲y○○為│ │ │第650次授審會會議紀 │ 上開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錄、93年10月8日第五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屆第十五次常董會議事│ 董事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錄 │ │ ├──┼──────────┼─────────────┤ │107 │寶德公司之中華商銀93│寶德公司未提供借款期間之預│ │ │年9月9日徵信報告 │估二年財務報表及營運計畫,│ │ │ │致無法分析其中長期之償債能│ │ │ │力之事實。 │ ├──┼──────────┼─────────────┤ │108 │寶德公司之中華商銀93│寶德公司以茂德公司上櫃股票│ │ │年10月4 日、10月11日│為擔保品之事實。 │ │ │有價證券質押品鑑定表│ │ ├──┼──────────┼─────────────┤ │109 │寶德公司之力霸公司公│寶德公司於95年間認購力霸公│ │ │司債認購意願書3紙 │司公司債計1億2,000萬元之事│ │ │ │實。 │ ├──┼──────────┼─────────────┤ │110 │寶德公司之嘉食化公司│寶德公司於95年間認購嘉食化│ │ │公司債認購意願書3 紙│公司公司債計4,000萬元之事 │ │ │ │實。 │ ├──┼──────────┼─────────────┤ │111 │亞太固網質權設定通知│寶德公司認購之嘉食化公司公│ │ │書2紙 │司債到期後,嘉食化公司無力│ │ │ │回贖,提供亞太固網股票計1,│ │ │ │062萬5,000股供擔保之事實。│ ├──┼──────────┼─────────────┤ │112 │【研商力霸公司、嘉食│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於92年│ │ │化公司申請協助「調降│8月間,因債信不良難以在公 │ │ │利率暨展延還款計劃」│開市場順利募集資金之事實。│ │ │】會議紀錄 │ │ ├──┼──────────┼─────────────┤ │113 │茂德公司之中華商銀93│⒈中華商銀參與茂德公司聯貸│ │ │年7月12日、93年10月 │ 案額度,由5億元增加至22 │ │ │22日、94年1月21日洽 │ 億元之事實。 │ │ │談及評估報告,93年8 │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月31日、93年10月22日│ 席之事實。 │ │ │、94年1月28日授審表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94年2月1日第667次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授審會會議紀錄及第五│ │ │ │屆第十一次、第十八次│ │ │ │、第廾七次常董會議事│ │ │ │錄 │ │ ├──┼──────────┼─────────────┤ │114 │茂德公司之中華商銀94│茂德公司經營效能不及同業平│ │ │年1月31日徵信報告 │均之事實。 │ ├──┼──────────┼─────────────┤ │115 │茂德公司之力霸公司公│茂德公司於93、94年間認購力│ │ │司債認購意願書3紙 │霸公司公司債計4億8,000萬元│ │ │ │之事實。 │ ├──┼──────────┼─────────────┤ │116 │茂德公司之嘉食化公司│茂德公司於93、94年間認購嘉│ │ │公司債認購意願書3紙 │食化公司公司債計4億7,000萬│ │ │ │元之事實。 │ ├──┼──────────┼─────────────┤ │117 │茂德公司聯貸案參貸銀│中華商銀新竹分行參貸金額佔│ │ │行參貸費分配表 │聯貸案總金額之0.35%僅次於 │ │ │ │合作金庫銀行之事實。 │ ├──┼──────────┼─────────────┤ │118 │新林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新林公司授信案之洽談及評│ │ │年3 月23日洽談及評估│ 估報告於94年3月23日始經 │ │ │報告、94年3 月22日授│ 總行核准,惟系爭授信案之│ │ │審表、94年3 月24日第│ 授審表於同年月22日即製作│ │ │673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完成,與正常程序不符之事│ │ │、94年3 月25日第五屆│ 實。 │ │ │第卅二次常董會議事錄│⒉新林公司之短期償債能力遜│ │ │ │ 於同業、經營效能待加強、│ │ │ │ 獲利能力待改善,惟中華商│ │ │ │ 銀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核│ │ │ │ 貸之事實。 │ │ │ │⒊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 │ 席,被告戊○○、甲y○○為│ │ │ │ 上開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T○○為上開│ │ │ │ 常董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119 │新林公司之中華商銀94│新林公司93年獲利能力欠佳、│ │ │年3月23日徵信報告 │敗務結構略欠佳、短期及即期│ │ │ │償債能力均不足之事實。 │ ├──┼──────────┼─────────────┤ │120 │新林公司94年3月29日 │新林公司向中華商銀貸款1億 │ │ │台簽字第0000000號簽 │元及購買5,000萬元力霸公司 │ │ │呈1紙 │公司債之事實。 │ ├──┼──────────┼─────────────┤ │121 │新林公司94年4 月26日│新林公司購買5,000萬元力霸 │ │ │94年第1次董事會議事 │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錄 │ │ ├──┼──────────┼─────────────┤ │122 │新林公司94年3月30日 │新林公司取得中華商銀太原路│ │ │轉帳傳票2紙、國泰世 │分行1億元貸款當日,旋即匯 │ │ │華銀行94年3月30日匯 │出5,000萬元購買力霸公司公 │ │ │出匯款回條3紙 │司債之事實。 │ ├──┼──────────┼─────────────┤ │123 │力霸公司公司債10紙(│新林公司購買5,000萬元力霸 │ │ │編號94-01D-00001~94-│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01D-00010,面額均為 │ │ │ │500萬元) │ │ ├──┼──────────┼─────────────┤ │124 │中華公明公司93年12月│中華公明公司授權董事長徐雨│ │ │27日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雯向中華商銀接洽辦理借款及│ │ │錄 │相關手續之事實。 │ ├──┼──────────┼─────────────┤ │125 │中華公明公司之中華商│⒈中華公明公司之經營效能欠│ │ │銀94年1 月18日洽談及│ 佳,宜注意應收款項品質及│ │ │評估報告、94年1 月19│ 回收速度,惟中華商銀授審│ │ │日授審表、94年1 月20│ 會、常董會仍准予核貸之事│ │ │日第665 次授審會會議│ 實。 │ │ │紀錄、94年1 月21日第│⒉被告丙T○○為上開授審會主│ │ │五屆第二十六次常董會│ 席,被告甲y○○為上開授審│ │ │議事錄 │ 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為上開│ │ │ │ 董事會常務董事之事實。 │ ├──┼──────────┼─────────────┤ │126 │中華公明公司之中華商│中華公明公司91至93年持續虧│ │ │銀94年1 月20日徵信報│損,截至93年底累積虧損達6,│ │ │告 │651,000元之事實。 │ ├──┼──────────┼─────────────┤ │127 │力霸公司私募公司債明│中華公明公司於94年1月27日 │ │ │細 │認購1,500萬元力霸公司公司 │ │ │ │債之事實。 │ ├──┼──────────┼─────────────┤ │128 │總格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總格公司之財務結構遜於同│ │ │年10月24日洽談及評估│ 業平均、獲利能力低於同業│ │ │報告、94年10月26日授│ 平均,惟中華商銀授審會、│ │ │審表、94年10月27日第│ 董事會仍准予核貸之事。 │ │ │704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⒉被告戊○○、甲y○○為上開│ │ │、94年10月28日第五屆│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第五十三次常董會議事│⒊被告甲○○、T○○、劉衛│ │ │錄 │ 桑為上開董事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129 │總格公司之中華商銀94│領航公司之即期償債能力略差│ │ │年10月25日徵信報告 │、經營效能待改善之事實。 │ ├──┼──────────┼─────────────┤ │130 │交通銀行94年11月3日 │昕陽公司於94年11月3日匯款 │ │ │匯款回條2紙 │3,000萬元至嘉食化公司之中 │ │ │ │華商銀營業部帳戶之事實。 │ ├──┼──────────┼─────────────┤ │131 │總格公司之中華商銀95│總格公司以昕揚公司名義所購│ │ │年1 月27日質權設定契│買之嘉食化公司公司債質押與│ │ │約書 │中華商銀之事實。 │ ├──┼──────────┼─────────────┤ │132 │領航公司之中華商銀95│⒈領航公司之財務結構欠穩健│ │ │年4 月25日洽談及評估│ 、償債能力較弱,明顯自有│ │ │報告、95年4 月27日授│ 資金嚴重不足,賴銀行借款│ │ │審表、95年5月2日第73│ 挹注營運週轉,惟中華商銀│ │ │0 次授審會會議紀錄、│ 授審會、常董會仍准予核貸│ │ │95年5 月10日第五屆第│ 之事實。 │ │ │七十次常董會議事錄 │⒉被告甲y○○、丙j○○為上開│ │ │ │ 授審會委員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T○○、劉衛│ │ │ │ 桑為上開常董會常務董事之│ │ │ │ 事實。 │ ├──┼──────────┼─────────────┤ │133 │領航公司之中華商銀95│領航公司之即期償債能力略差│ │ │年4 月26日徵信報告 │、經營效能待改善之事實。 │ ├──┼──────────┼─────────────┤ │134 │領航公司95年5 月10日│領航公司於中華商銀召開系爭│ │ │董監事決議紀錄、委託│授信案當日,即以同日所認購│ │ │書、質權設定契約書 │之力霸公司公司債,做為系爭│ │ │ │授信案擔保品之事實。 │ ├──┼──────────┼─────────────┤ │135 │力霸公司公司債4紙( │領航公司認購2,000萬元力霸 │ │ │面額500萬元、編號:9│公司公司債之事實。 │ │ │4-02R-00001~94-02R- │ │ │ │00004) │ │ ├──┼──────────┼─────────────┤ │136 │領航公司之中華商銀放│領航公司於中華商銀撥貸即逾│ │ │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期且從未繳息之事實。 │ │ │、逾期授信戶催理情形│ │ │ │備查卡 │ │ ├──┼──────────┼─────────────┤ │137 │嘉食化公司及力霸公司│92、93、94年底,嘉食化公司│ │ │92~94年度財務報告摘 │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行股數│ │ │要 │3.57%、3.57%、3.58%,及力 │ │ │ │霸公司分別持有中華商銀已發│ │ │ │行股數4.95%、3.30%、3.30% │ │ │ │等事實。 │ ├──┼──────────┼─────────────┤ │138 │秋雨印刷等公司資金流│秋雨印刷等公司確實於中華商│ │ │向表及相關匯款單 │銀撥貸日即購買力霸公司、嘉│ │ │ │食化公司私募公司債之事實。│ ├──┼──────────┼─────────────┤ │139 │中華商銀之徵信篇、授│中華商銀之徵、授信流程。 │ │ │信篇業務手冊 │ │ └──┴──────────┴─────────────┘ (3)浮濫發行現金卡、信用卡轉售關係人牟利部分: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辛○○之供述 │⒈被告甲○○對中華商銀握有│ │ │ │ 經營決策權之事實。 │ │ │ │⒉主管中華商銀消費金融業務│ │ │ │ 之事實。 │ │ │ │⒊與友人N○○合資設立東昇│ │ │ │ 行銷公司之事實。 │ │ │ │⒋中華商銀以每張卡1,200元 │ │ │ │ 之代價委託東昇行銷公司推│ │ │ │ 廣現金卡之事實。 │ │ │ │⒌知悉被告壬○○之英文名字│ │ │ │ 為Lawrence之事實。 │ │ │ │⒍友人N○○及Q○○曾任翊│ │ │ │ 豐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 │ │ │⒎參與被告壬○○公司所舉辦│ │ │ │ 尾牙之事實。 │ ├──┼──────────┼─────────────┤ │2 │被告壬○○之供述 │⒈未在臺灣設籍,使用美國護│ │ │ │ 照,護照上之姓名為LAWREN│ │ │ │ CELIN-SHING WANG,以上開│ │ │ │ 姓名在臺申請設立公司,且│ │ │ │ 被告辛○○知悉其英文姓名│ │ │ │ 之事實。 │ │ │ │⒉其係翊景公司、翊豐公司、│ │ │ │ 翊康公司總裁兼實際負責人│ │ │ │ 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庚○○為翊豐公司副董│ │ │ │ 事長及翊康公司董事長之事│ │ │ │ 實。 │ │ │ │⒋翊康公司承做中華商銀不良│ │ │ │ 債權催收業務之事實。 │ │ │ │⒌翊豐公司參與標售中華商銀│ │ │ │ 不良債權,均由被告甲庚○○│ │ │ │ 代表投標之事實。 │ │ │ │⒍出資設立宇恆公司以投資經│ │ │ │ 營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由吳│ │ │ │ 德厚擔任掛名負責人之事實│ │ │ │ 。 │ │ │ │⒎宇恆公司並未實際營運,惟│ │ │ │ 曾參與標售中華商銀不良債│ │ │ │ 權之事實。 │ │ │ │⒏與被告辛○○及N○○、吳│ │ │ │ 大鼐至日本考察消費金融業│ │ │ │ 務之事實。 │ │ │ │⒐被告甲○○參與其所經營公│ │ │ │ 司尾牙之事實。 │ ├──┼──────────┼─────────────┤ │3 │被告甲庚○○之供述 │⒈被告壬○○為翊景公司、翊│ │ │ │ 豐公司、翊康公司等公司總│ │ │ │ 裁,其則為上開公司之副董│ │ │ │ 事長兼業務長,翊豐公司部│ │ │ │ 分其出資100萬元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主動通知翊豐公司│ │ │ │ 參與標售現金卡及信用卡不│ │ │ │ 良債權,其受被告壬○○之│ │ │ │ 指示代表翊豐公司前往投標│ │ │ │ 之事實。 │ │ │ │⒊翊豐公司於93年8月27日, │ │ │ │ 參與標購中華商銀信用卡不│ │ │ │ 良債權,在第一輪即因出價│ │ │ │ 過低而淘汰離場,事後再加│ │ │ │ 價始得標之事實。 │ │ │ │⒋被告甲○○、辛○○參與翊│ │ │ │ 景、翊豐、翊康等公司尾牙│ │ │ │ 之事實。 │ ├──┼──────────┼─────────────┤ │4 │證人丙I○○之證述 │⒈被告辛○○負責督導中華商│ │ │ │ 銀消費金融部出售不良債權│ │ │ │ 業務之事實。 │ │ │ │⒉被告辛○○指示中華商銀93│ │ │ │ 年9月24日所出售之現金卡 │ │ │ │ 不良債權,應由翊豐公司得│ │ │ │ 標之事實。 │ │ │ │⒊被告壬○○為翊豐公司實際│ │ │ │ 負責人之事實。 │ ├──┼──────────┼─────────────┤ │5 │證人丙宇○○之證述 │⒈被告辛○○為中華商銀消費│ │ │ │ 金融部最高主管之事實。 │ │ │ │⒉曾協辦93年9月24日、承辦 │ │ │ │ 94年2月17日中華商銀出售 │ │ │ │ 現金卡之不良債權之事實。│ │ │ │⒊出售現金卡之不良債權應依│ │ │ │ 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債權│ │ │ │ 之程序,依比價方式出售與│ │ │ │ 資產管理公司,並應經董事│ │ │ │ 長核可,報請常務董事會決│ │ │ │ 議通過之事實。 │ │ │ │⒋被告辛○○為使中華商銀之│ │ │ │ 現金卡不良債權,能順利出│ │ │ │ 售與被告壬○○所經營之翊│ │ │ │ 豐公司,且中華商銀第1次 │ │ │ │ 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時,因│ │ │ │ 承辦單位法務處未能全力配│ │ │ │ 合,故下令將出售現金卡不│ │ │ │ 良債權之業務,由法務處轉│ │ │ │ 交消費金融部辦理之事實。│ │ │ │⒌93年9月24日、94年2月17日│ │ │ │ 之出售不良債權,除翊豐公│ │ │ │ 司外,其餘投標公司均屬陪│ │ │ │ 標性質之事實。 │ │ │ │⒍93年9月24日出售現金卡不 │ │ │ │ 良債權,因辛○○指示出售│ │ │ │ 與翊豐公司,故翊豐公司傳│ │ │ │ 真出價單後,始通知陪標之│ │ │ │ 豐泰公司,以較低價格投標│ │ │ │ 之事實。 │ │ │ │⒎被告壬○○為為翊豐公司、│ │ │ │ 翊康公司實際負責人,翊豐│ │ │ │ 公司標購中華商銀不良債權│ │ │ │ 之價格由被告壬○○決定之│ │ │ │ 事實。 │ ├──┼──────────┼─────────────┤ │6 │證人Q○○之證述 │⒈被告辛○○為中華商銀消費│ │ │ │ 金融部最高主管之事實。 │ │ │ │⒉被告辛○○於92年間,請其│ │ │ │ 擔任中華商銀現金卡業務顧│ │ │ │ 問之事實 │ │ │ │⒊於93年間與被告辛○○、王│ │ │ │ 令興至日本考察資產管理公│ │ │ │ 司,嗣翊豐公司成立後,由│ │ │ │ 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事實。│ │ │ │⒋被告甲庚○○負責執行翊豐公│ │ │ │ 司標售不良債權業務之事實│ │ │ │ 。 │ ├──┼──────────┼─────────────┤ │7 │證人丙E○○之證述 │⒈93年3月信用卡部即簽擬出 │ │ │ │ 售信用卡之不良債權,惟遲│ │ │ │ 至同年8月始進行第1次標售│ │ │ │ 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第1次(93年8月2 │ │ │ │ 日簽准)辦理現金卡不良債│ │ │ │ 權出售,除通知臺灣金聯公│ │ │ │ 司及遠銀公司參與投標外,│ │ │ │ 翊豐公司係消費金融部所建│ │ │ │ 議之名單之事實。 │ │ │ │⒊臺灣金聯公司於第1次現金 │ │ │ │ 卡不良債權標售案開標前即│ │ │ │ 遞交2份出價表之事實。 │ │ │ │⒋於第1次現金卡不良債權標 │ │ │ │ 售前,未通知翊豐公司遞交│ │ │ │ 出價表之事實。 │ │ │ │⒌93年8月第1次標售信用卡不│ │ │ │ 良債權,係元誠公司出價最│ │ │ │ 高,惟事後卻公布由翊豐公│ │ │ │ 司得標之事實。 │ │ │ │⒍上開現金卡不良債權出售事│ │ │ │ 宜,送中華商銀常務董事會│ │ │ │ 核准之事實。 │ ├──┼──────────┼─────────────┤ │8 │證人乙G○○之證述 │⒈依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 │ │ │ 債權程序」之規定,現金卡│ │ │ │ 及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售之主│ │ │ │ 辦單位應為法務處之事實。│ │ │ │⒉被告辛○○自93年間起,掌│ │ │ │ 控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之事│ │ │ │ 實。 │ │ │ │⒊中華商銀第1次辦理現金卡 │ │ │ │ 不良債權出售,參與投標之│ │ │ │ 翊豐公司係消費金融部所建│ │ │ │ 議之名單之事實。 │ │ │ │⒋被告辛○○於93年8月間, │ │ │ │ 第1次現金卡不良債權出售 │ │ │ │ 作業完成後,指示將現金卡│ │ │ │ 及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售之業│ │ │ │ 務,由法務處轉由消費金融│ │ │ │ 部承辦,相關簽呈則由承辦│ │ │ │ 單位與法務處雙簽之事實。│ ├──┼──────────┼─────────────┤ │9 │證人乙k○○之證述 │被告辛○○負責督導中華商銀│ │ │ │消費金融部及信用卡部業務之│ │ │ │事實。 │ ├──┼──────────┼─────────────┤ │10 │證人邱淑娟之證述 │⒈被告壬○○為翊景公司、翊│ │ │ │ 豐公司、翊康公司總裁之事│ │ │ │ 實。 │ │ │ │⒉翊豐公司標購不良債權相關│ │ │ │ 事宜,非經被告壬○○同意│ │ │ │ 無法執行之事實。 │ ├──┼──────────┼─────────────┤ │11 │證人鐘志明之證述 │被告甲○○為中華商銀經營決│ │ │ │策者之事實。 │ ├──┼──────────┼─────────────┤ │12 │證人丙k○○之證述 │⒈被告甲○○負責中華商銀經│ │ │ │ 營決策之事實。 │ │ │ │⒉被告辛○○負責督導中華商│ │ │ │ 銀信用卡部業務之事實。 │ ├──┼──────────┼─────────────┤ │13 │證人甲j○○之證述 │⒈依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 │ │ │ 債權程序」,現金卡及信用│ │ │ │ 卡不良債權之出售應由法務│ │ │ │ 處承辦,惟於94年7 月前卻│ │ │ │ 由消費金融部及信用卡部承│ │ │ │ 辦之事實。 │ │ │ │⒉在94年7 月之前,中華商銀│ │ │ │ 消費金融部、信用卡部業務│ │ │ │ 均由被告辛○○督導之事實│ │ │ │ 。 │ │ │ │⒊在94年7月之前,中華商銀 │ │ │ │ 消費金融部出售不良債權,│ │ │ │ 均由翊豐公司得標,未得標│ │ │ │ 廠商認有失公平之事實。 │ ├──┼──────────┼─────────────┤ │14 │證人申○○之證述 │⒈被告甲○○決定信用卡不良│ │ │ │ 債權出售事宜之事實。 │ │ │ │⒉依中華商銀「處分不良授信│ │ │ │ 債權程序」,信用卡不良債│ │ │ │ 權之出售應由法務處承辦,│ │ │ │ 卻由信用卡部承辦之事實。│ │ │ │⒊信用卡部簽呈由被告辛○○│ │ │ │ 批核之事實。 │ ├──┼──────────┼─────────────┤ │15 │證人乙宇○○之證述 │中華商銀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售│ │ │ │案簽呈均由被告辛○○批核之│ │ │ │事實。 │ ├──┼──────────┼─────────────┤ │16 │證人d○○之證述 │被告辛○○負責督導中華商銀│ │ │ │消費金融部及信用卡部業務之│ │ │ │事實。 │ ├──┼──────────┼─────────────┤ │17 │證人乙z○○之證述 │⒈被告辛○○負責督導中華商│ │ │ │ 銀信用卡部出售不良債權業│ │ │ │ 務之事實。 │ │ │ │⒉翊豐公司由被告壬○○掌控│ │ │ │ 之事實。 │ ├──┼──────────┼─────────────┤ │18 │證人甲r○○之證述 │中華商銀於94年2月及3月間所│ │ │ │辦理信用卡不良債權之出售,│ │ │ │由秘書處辦理之事實。 │ ├──┼──────────┼─────────────┤ │19 │證人丙T○○之證述 │⒈被告甲○○為中華商銀最高│ │ │ │ 決策者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各單位簽呈均需送│ │ │ │ 被告甲○○核閱之事實。 │ ├──┼──────────┼─────────────┤ │20 │證人T○○之證述 │⒈其雖掛名中華商銀董事長,│ │ │ │ 惟最高決策為被告甲○○之│ │ │ │ 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各單位簽呈均需送│ │ │ │ 被告甲○○核閱之事實。 │ ├──┼──────────┼─────────────┤ │21 │證人戊○○之證述 │⒈被告辛○○負責中華商銀消│ │ │ │ 費金融部及信用卡業務之事│ │ │ │ 實。 │ │ │ │⒉中華商銀各單位簽呈均需送│ │ │ │ 被告甲○○核閱之事實。 │ ├──┼──────────┼─────────────┤ │22 │證人丙天○○之證述 │中華商銀於93年8月27日,所 │ │ │ │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權,翊豐│ │ │ │公司第一輪出價最低遭淘汰,│ │ │ │惟最後卻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 │ │ │實。 │ ├──┼──────────┼─────────────┤ │23 │證人甲丑○○之證述 │⒈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業務由│ │ │ │ 被告辛○○督導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各單位簽呈均需送│ │ │ │ 被告甲○○核閱之事實。 │ ├──┼──────────┼─────────────┤ │24 │證人甲W○○之證述 │⒈元誠公司於93年8月23日, │ │ │ │ 即遞交標售中華商銀信用卡│ │ │ │ 不良債權之出價單,惟中華│ │ │ │ 商銀先行拆封標單,復於同│ │ │ │ 年月27日正式開標時,另行│ │ │ │ 要求參標廠商填寫出價單之│ │ │ │ 事實。 │ │ │ │⒉上述開標過程,中華商銀未│ │ │ │ 當場宣佈得標廠商,並採隔│ │ │ │ 離詢價方式,與其他銀行做│ │ │ │ 法不同之事實。 │ ├──┼──────────┼─────────────┤ │25 │證人甲w○○之證述 │豐泰公司參與中華商銀93年9 │ │ │ │月24日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之│ │ │ │投標,屬陪標性質之事實。 │ ├──┼──────────┼─────────────┤ │26 │證人甲e○○之證述 │⒈被告辛○○督導中華商銀消│ │ │ │ 費金融部及信用卡業務之事│ │ │ │ 實。 │ │ │ │⒉被告壬○○要求中華商銀93│ │ │ │ 年8 月27日所出售之信用卡│ │ │ │ 不良債權,由翊豐公司得標│ │ │ │ 之事實。 │ │ │ │⒊翊豐公司於上述投標作業之│ │ │ │ 第一輪,即因出價最低遭淘│ │ │ │ 汰,被告壬○○強硬表示應│ │ │ │ 由翊豐公司得標,並派人補│ │ │ │ 出價單而得標之事實。 │ ├──┼──────────┼─────────────┤ │27 │證人巫壽民之證述 │被告甲○○於92年辭任中華商│ │ │ │銀董事長後,仍負責中華商銀│ │ │ │重大決策之事實。 │ ├──┼──────────┼─────────────┤ │28 │證人甲辛○○之證述 │⒈磊豐公司於93年8月27日參 │ │ │ │ 與標售中華商銀信用卡不良│ │ │ │ 債權,翊豐公司於第一輪出│ │ │ │ 價最低遭淘汰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標售現金卡及信用│ │ │ │ 卡不良債權,於開標現場採│ │ │ │ 個別議價方式,係為內定由│ │ │ │ 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 │ │⒊被告甲庚○○通知其參與標售│ │ │ │ 中華商銀第4 批信用卡不良│ │ │ │ 債權,並告知該次標案已內│ │ │ │ 定由翊豐公司得標,要求其│ │ │ │ 於出價單上填載低於翊豐公│ │ │ │ 司出價金額陪標,惟被告李│ │ │ │ 德洋事後再度要求磊豐公司│ │ │ │ 參標均遭其婉拒之事實。 │ │ │ │⒋於94、95年間出席翊豐公司│ │ │ │ 尾牙,被告甲○○、壬○○│ │ │ │ 均在場之事實。 │ ├──┼──────────┼─────────────┤ │29 │證人甲l○○之證述 │⒈被告甲庚○○通知標準財信公│ │ │ │ 司標購中華商銀現金卡及信│ │ │ │ 用卡不良債權,避免翊豐公│ │ │ │ 司欲標購之不良債權流標之│ │ │ │ 事實。 │ │ │ │⒉因上開參標事宜屬陪標性質│ │ │ │ ,故標準財信公司之出價單│ │ │ │ 上僅蓋用公司大章,無負責│ │ │ │ 人小章之事實。 │ │ │ │⒊知悉被告壬○○為翊豐公司│ │ │ │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30 │證人乙g○○之證述 │⒈被告甲庚○○通知標準財信公│ │ │ │ 司標購中華商銀現金卡及信│ │ │ │ 用卡不良債權,避免翊豐公│ │ │ │ 司欲標購之不良債權流標之│ │ │ │ 事實。 │ │ │ │⒉被告甲庚○○告知投標單上僅│ │ │ │ 蓋用公司大章即可之事實。│ │ │ │⒊94年2月至同年4月參與標購│ │ │ │ 中華商銀不良債權,被告李│ │ │ │ 德洋均於開標前告知應出價│ │ │ │ 之金額之事實。 │ │ │ │⒋知悉被告壬○○為翊豐公司│ │ │ │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 │⒌曾出席翊康公司尾牙,被告│ │ │ │ 甲○○、辛○○、壬○○均│ │ │ │ 在場之事實。 │ ├──┼──────────┼─────────────┤ │31 │證人丙v○○之證述 │⒈翊豐公司於93年8月27日參 │ │ │ │ 與標購中華商銀信用卡不良│ │ │ │ 債權,因出價最低遭淘汰,│ │ │ │ 被告辛○○、壬○○要求改│ │ │ │ 由翊豐公司得標,並由其通│ │ │ │ 知被告甲庚○○至中華商銀總│ │ │ │ 行更改出價單之事實。 │ │ │ │⒉製作翊豐公司得標簽呈之事│ │ │ │ 實。 │ ├──┼──────────┼─────────────┤ │32 │證人甲U○○之證述 │⒈被告甲○○掌有中華商銀最│ │ │ │ 高決策權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於93年8月間出售 │ │ │ │ 信用卡不良債權,僅通知臺│ │ │ │ 灣金聯公司、元誠公司、磊│ │ │ │ 豐公司參標,惟翊豐公司於│ │ │ │ 標售當日自行到場參標之事│ │ │ │ 實。 │ │ │ │⒊上開不良債權標售案,翊豐│ │ │ │ 公司於第一輪出價最低遭淘│ │ │ │ 汰,比價結果係元誠公司得│ │ │ │ 標,惟被告辛○○指示由翊│ │ │ │ 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 │ │⒋被告辛○○知悉被告壬○○│ │ │ │ 開設翊豐公司之事實。 │ ├──┼──────────┼─────────────┤ │33 │證人z○○之證述 │⒈中譽公司參與標購中華商銀│ │ │ │ 現金卡及信用卡不良債權,│ │ │ │ 係陪標性質之事實。 │ │ │ │⒉中譽公司參與上開標案,被│ │ │ │ 告甲庚○○每次均在開標前告│ │ │ │ 知翊豐公司欲投標金額之事│ │ │ │ 實。 │ ├──┼──────────┼─────────────┤ │34 │證人Z○○之證述 │⒈被告壬○○成立宇恆公司由│ │ │ │ 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事實。│ │ │ │⒉宇恆公司營業項目為資產管│ │ │ │ 理及不良債權催收之事實。│ ├──┼──────────┼─────────────┤ │35 │證人N○○之證述 │⒈被告辛○○與其合資成立東│ │ │ │ 昇公司,被告辛○○及其配│ │ │ │ 偶程佩華均為東昇行銷公司│ │ │ │ 股東之事實。 │ │ │ │⒉被告辛○○指示東昇行銷公│ │ │ │ 司受託辦理中華商銀消費金│ │ │ │ 融業務之事實。 │ │ │ │⒊東昇行銷公司以每張卡1,20│ │ │ │ 0元,受託辦理中華商銀推 │ │ │ │ 廣現金卡業務之事實。 │ │ │ │⒋東昇行銷公司受託辦理中華│ │ │ │ 商銀消費金融業務以來,均│ │ │ │ 以複委任方式辦理之事實。│ │ │ │⒌被告辛○○及其配偶程佩華│ │ │ │ 領取東昇行銷公司股利,被│ │ │ │ 告辛○○退股並領取退股金│ │ │ │ 後,程佩華仍支領東昇行銷│ │ │ │ 公司薪資之事實。 │ ├──┼──────────┼─────────────┤ │36 │證人q○○之證述 │⒈中華商銀自91年2月26日起 │ │ │ │ ,委託東昇行銷公司推廣現│ │ │ │ 金卡業務之事實。 │ │ │ │⒉中華商銀從未對東昇行銷公│ │ │ │ 司之營業處所或複委外公司│ │ │ │ 進行查核之事實。 │ ├──┼──────────┼─────────────┤ │37 │中華商銀消金部91年1 │中華商銀以每件3,000元之代 │ │ │月14日簽呈1份 │價委託東昇行銷公司推廣「及│ │ │ │時貸」業務之事實。 │ ├──┼──────────┼─────────────┤ │38 │91年3月18日委託處理 │⒈中華商銀委託東昇行銷公司│ │ │業務契約書1份 │ 辦理申辦消費金融卡意向書│ │ │ │ 簽署業務之事實。 │ │ │ │⒉東昇行銷公司應聘僱足夠之│ │ │ │ 業務人員,不得就中華商銀│ │ │ │ 所委託事項為複委任之事實│ │ │ │ 。(第3條、第11條) │ ├──┼──────────┼─────────────┤ │39 │中華商銀91年4月9日第│中華商銀依據該次董事會核定│ │ │四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修正之「中華商銀作業委託他│ │ │事錄 │人處理作業準則」,訂定「中│ │ │ │華商銀消費性信用貸款行銷及│ │ │ │對保作業委外應注意事項」之│ │ │ │事實。 │ ├──┼──────────┼─────────────┤ │40 │中華商銀消費性信用貸│該注意事項第五項第七款規定│ │ │款行銷及對保作業委外│「受託者不得複委任其他非屬│ │ │應注意事項(91.9.27 │受託者之人員編制之第三人從│ │ │核定) │事本業務」之事實。 │ ├──┼──────────┼─────────────┤ │41 │91年10月23日委託處理│⒈中華商銀委託東昇行銷公司│ │ │業務契約書1份 │ 行銷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事實│ │ │ │ 。 │ │ │ │⒉東昇行銷公司應聘僱足夠之│ │ │ │ 業務人員,不得就中華商銀│ │ │ │ 所委託事項為複委任之事實│ │ │ │ 。(第3條、第11條) │ ├──┼──────────┼─────────────┤ │42 │中華商銀92年2 月12日│中華商銀以每張卡1,200元之 │ │ │消費金融部簽呈1份 │代價委託東昇行銷公司推廣「│ │ │ │麥克現金卡」業務之事實。 │ ├──┼──────────┼─────────────┤ │43 │財政部92年6月3日台財│金融機構自92年9月1日起委外│ │ │融(五)字第00000000│作業得複委任之事實。 │ │ │00號令 │ │ ├──┼──────────┼─────────────┤ │44 │中華商銀消費金融部委│中華商銀委外作業不得複委任│ │ │託行銷公司複委任重要│之期間之事實。 │ │ │記事 │ │ ├──┼──────────┼─────────────┤ │45 │93年9月委託處理業務 │⒈中華商銀委託東昇行銷公司│ │ │契約書1份 │ 行銷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事實│ │ │ │ 。 │ │ │ │⒉東昇行銷公司應聘僱足夠之│ │ │ │ 業務人員,不得就中華商銀│ │ │ │ 所委託事項為複委任之事實│ │ │ │ 。(第3條、第8條) │ ├──┼──────────┼─────────────┤ │46 │銀行公會93年10月28日│發卡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不│ │ │再修正之「信用卡與現│得將受託事項複委任其他機構│ │ │金卡及其相關業務委外│代為處理之事實。 │ │ │行銷自律規範」 │ │ ├──┼──────────┼─────────────┤ │47 │東昇行銷公司92、93、│東昇行銷公司於不得複委任期│ │ │94年分類帳 │間分別支出1億9,061萬3,228 │ │ │ │元、3,830萬450元、5,469萬2│ │ │ │,575 元服務費與受複任廠商 │ │ │ │之事實。 │ ├──┼──────────┼─────────────┤ │48 │中華商銀現金卡客戶資│中華商銀於不得複委任期間任│ │ │料光碟3片 │由東昇行銷公司委託其他廠商│ │ │ │推廣消費金融商品,累積產生│ │ │ │呆帳達69億8,169萬3,336元之│ │ │ │事實。 │ ├──┼──────────┼─────────────┤ │49 │被告辛○○之稅務電子│⒈被告辛○○於92年度配發泰│ │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東│ │ │表1份 │ 昇行銷公司,下稱泰暘興陽│ │ │ │ 公司)股利6萬7,133元之事│ │ │ │ 實。 │ │ │ │⒉被告辛○○於94年度領取翊│ │ │ │ 康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45萬│ │ │ │ 元之事實。 │ ├──┼──────────┼─────────────┤ │50 │被告辛○○之擔任董監│被告辛○○擔任東昇行銷公司│ │ │事查詢結果1份 │董事之事實。 │ ├──┼──────────┼─────────────┤ │51 │被告辛○○配偶程佩華│⒈程佩華於92年度配發泰暘興│ │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業公司股利1萬4,918元之事│ │ │得調件明細表1份 │ 實。 │ │ │ │⒉程佩華於93、94年度領取泰│ │ │ │ 暘興業公司之薪資所得計66│ │ │ │ 萬元之事實。 │ ├──┼──────────┼─────────────┤ │52 │被告辛○○配偶程佩華│程佩華於96年1月9日出境迄今│ │ │之入出境查詢結果1紙 │未歸之事實。 │ ├──┼──────────┼─────────────┤ │53 │東昇行銷公司變更登記│東昇行銷公司更名為泰暘興業│ │ │表及泰暘興業公司公司│公司之事實。 │ │ │資料查詢單 │ │ ├──┼──────────┼─────────────┤ │54 │中華商銀之東昇行銷公│中華商銀於91年6月25日至94 │ │ │司付款明細2紙 │年10月19日計支付東昇行銷公│ │ │ │司服務費5億4,195萬1,318元 │ │ │ │之事實。 │ ├──┼──────────┼─────────────┤ │55 │東昇行銷公司案卷影本│被告辛○○實際掌控東昇行銷│ │ │1冊 │公司之事實。 │ ├──┼──────────┼─────────────┤ │56 │中華商銀法務處93年7 │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3年7月21 │ │ │月27日、7月29日簽呈 │日為基準日之現金卡不良債權│ │ │ │之事實。 │ ├──┼──────────┼─────────────┤ │57 │臺灣金聯公司之中華商│臺灣金聯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3年8 月11日讓售現│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金卡不良債權出價表(│。 │ │ │基準日:93.07.21) │ │ ├──┼──────────┼─────────────┤ │58 │臺灣金聯公司之中華商│臺灣金聯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3年8 月19日讓售現│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金卡不良債權出價表(│。 │ │ │基準日:93.07.21) │ │ ├──┼──────────┼─────────────┤ │59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讓│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售現金卡不良債權出價│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表(基準日:93.07.21│ │ │ │) │ │ ├──┼──────────┼─────────────┤ │60 │中華商銀93年8月18日 │中華商銀以93年7 月21日為基│ │ │法務處所擬簽呈 │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61 │中華商銀93年8 月20日│中華商銀以93年7 月21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十次常務董事│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會(下稱常董會)、93│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年8 月30日第五屆第四│提報常董會通過,再交由董事│ │ │次董事會議事錄 │會追認之事實。 │ ├──┼──────────┼─────────────┤ │62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3│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9 月24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表(基準│ │ │ │日:93.9.23) │ │ ├──┼──────────┼─────────────┤ │63 │豐泰公司之中華商銀93│豐泰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9 月24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表(基準│ │ │ │日:93.9.23) │ │ ├──┼──────────┼─────────────┤ │64 │中華商銀93年9月23日 │中華商銀以93年9月23日為基 │ │ │法務處及消費金融部雙│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簽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65 │中華商銀93年9 月27日│中華商銀以93年9月23日為基 │ │ │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議│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66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2 月17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表(基準│ │ │ │日:94.2.15) │ │ ├──┼──────────┼─────────────┤ │67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4年2 月17日讓售現│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金卡不良債權出價表(│。 │ │ │基準日:94.2.15) │ │ ├──┼──────────┼─────────────┤ │68 │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2月17日讓售現金卡 │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表(基準│ │ │ │日:94.2.15) │ │ ├──┼──────────┼─────────────┤ │69 │中華商銀94年2 月17日│中華商銀以94年2 月15日為基│ │ │法務處及消費金融部雙│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簽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70 │中華商銀94年2 月18日│中華商銀以94年2 月15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71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3 月16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3.15) │ │ ├──┼──────────┼─────────────┤ │72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4年3 月16日讓售現│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金卡不良債權出價單2 │。 │ │ │紙(基準日:94.3.15 │ │ │ │) │ │ ├──┼──────────┼─────────────┤ │73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中譽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3 月16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 紙(│ │ │ │基準日:94.3.15) │ │ ├──┼──────────┼─────────────┤ │74 │中華商銀94年3 月18日│中華商銀以94年3 月15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卅一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75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4 月20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4.15) │ │ ├──┼──────────┼─────────────┤ │76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4年4 月20日讓售現│售現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金卡不良債權出價單3 │。 │ │ │紙(基準日:94.4.15 │ │ │ │) │ │ ├──┼──────────┼─────────────┤ │77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中譽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現│ │ │年4 月20日讓售現金卡│金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4.15) │ │ ├──┼──────────┼─────────────┤ │78 │中華商銀94年4 月22日│中華商銀以94年4 月15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卅五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現金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79 │中華商銀93年8 月18日│⒈中華商銀發函邀請台灣金聯│ │ │(93)中銀總卡字第93│ 公司、元誠公司、磊豐公司│ │ │02720號函文 │ 於93年8月24日前往總行3樓│ │ │ │ 標購信用卡不銀債權之事實│ │ │ │ 。 │ │ │ │⒉翊豐公司非行文受邀公司之│ │ │ │ 事實。 │ ├──┼──────────┼─────────────┤ │80 │臺灣金聯公司之中華商│臺灣金聯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3年8 月23日讓售信│售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 │ │ │基準日:93.8.10) │ │ ├──┼──────────┼─────────────┤ │81 │元誠公司之中華商銀93│元誠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8 月23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基準│ │ │ │日:93.8.10) │ │ ├──┼──────────┼─────────────┤ │82 │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3│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8 月23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基準│ │ │ │日:93.8.10) │ │ ├──┼──────────┼─────────────┤ │83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3│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讓售信用卡不良債權│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出價單(基準日:93. │ │ │ │8.10) │ │ ├──┼──────────┼─────────────┤ │84 │臺灣金聯、元誠、磊豐│中華商銀於93年8 月27日正式│ │ │翊豐等公司之中華商銀│開標前,即將臺灣金聯等公司│ │ │93年8 月26日讓售信用│之投標單拆封,且翊豐公司出│ │ │卡不良債權出價單總表│價最低之事實。 │ │ │(基準日:93.8.10) │ │ ├──┼──────────┼─────────────┤ │85 │臺灣金聯、元誠、磊豐│臺灣金聯、元誠、磊豐等公司│ │ │等公司之中華商銀93年│,在中華商銀出售信用卡不良│ │ │8 月27日讓售信用卡不│債權議價現場填寫出價單之事│ │ │良債權出價單(基準日│實。 │ │ │:93.8.10) │ │ ├──┼──────────┼─────────────┤ │86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3│翊豐公司於第一輪出價遭淘汰│ │ │年8 月27日讓售信用卡│,事後補填出價單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基準│ │ │ │日:93.8.10) │ │ ├──┼──────────┼─────────────┤ │87 │臺灣金聯、元誠、磊豐│翊豐公司於第一輪出價最低遭│ │ │翊豐等公司之中華商銀│淘汰,開標結果卻出價最高之│ │ │93年8月27日讓售信用 │事實。 │ │ │卡不良債權出價單總表│ │ │ │(基準日:93.8.10) │ │ ├──┼──────────┼─────────────┤ │88 │中華商銀93年8 月27日│中華商銀以93年8 月10日為基│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89 │93年8 月27日丙v○○所│中華商銀以93年8月10日為基 │ │ │擬簽呈 │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90 │中華商銀93年9 月20日│中華商銀以93年8 月10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十三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常董會通過之事實。 │ ├──┼──────────┼─────────────┤ │91 │中華商銀93年10月4 日│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3年9 月30│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之事實。 │ ├──┼──────────┼─────────────┤ │92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讓│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售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價│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單3紙(基準日:93.9.│ │ │ │30) │ │ ├──┼──────────┼─────────────┤ │93 │宇恆公司之中華商銀讓│宇恆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售信用卡不良債權出價│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單3紙(基準日:93.9.│ │ │ │30 ) │ │ ├──┼──────────┼─────────────┤ │94 │中華商銀93年10月20日│中華商銀以93年9 月30日為基│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95 │中華商銀93年10月22日│中華商銀以93年9 月30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十七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常董會通過之事實。 │ ├──┼──────────┼─────────────┤ │96 │中華商銀93年11月16日│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3年11月15│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之事實。 │ ├──┼──────────┼─────────────┤ │97 │宇恆公司之中華商銀93│宇恆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11月24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3.11.15) │ │ ├──┼──────────┼─────────────┤ │98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3│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11月24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3.11.15) │ │ ├──┼──────────┼─────────────┤ │99 │中華商銀93年11月24日│中華商銀以93年11月15日為基│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100 │中華商銀93年11月26日│中華商銀以93年11月15日為基│ │ │第五屆第廾一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常董會通過之事實。 │ ├──┼──────────┼─────────────┤ │101 │中華商銀94年2 月14日│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4年2 月14│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之事實。 │ ├──┼──────────┼─────────────┤ │102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2 月17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 紙(│ │ │ │基準日:94.2.14) │ │ ├──┼──────────┼─────────────┤ │103 │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⒈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 │ │年2 月17日讓售信用卡│ 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不良債權出價單3 紙(│ 。 │ │ │基準日:94.2.14) │⒉磊豐公司3次出價,其具回 │ │ │ │ 饋條件出價金額均等於或低│ │ │ │ 於買斷出價金額,顯與常情│ │ │ │ 不符之事實。 │ ├──┼──────────┼─────────────┤ │104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⒈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 │ │銀94年2 月17日讓售信│ 出售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3 │ 事實。 │ │ │紙(基準日:94.2.14 │⒉標準財信公司3 次出價,其│ │ │) │ 具回饋條件出價金額均等於│ │ │ │ 買斷出價金額,顯與常情不│ │ │ │ 符之事實。 │ ├──┼──────────┼─────────────┤ │105 │中華商銀94年2 月17日│中華商銀以94年2月14日為基 │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106 │中華商銀94年2月18日 │中華商銀以94年2月14日為基 │ │ │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107 │中華商銀94年3月9日法│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4年3月9日│ │ │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之│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之│ │ │簽呈 │事實。 │ ├──┼──────────┼─────────────┤ │108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4年3 月16日讓售信│售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3 │。 │ │ │紙(基準日:94.3.9)│ │ ├──┼──────────┼─────────────┤ │109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中譽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3 月16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 紙(│ │ │ │基準日:94.3.9) │ │ ├──┼──────────┼─────────────┤ │110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3 月16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3.9) │ │ ├──┼──────────┼─────────────┤ │111 │翊豐公司、標準財信公│翊豐公司出價最高之事實。 │ │ │司、中譽公司之中華商│ │ │ │銀94年3 月16日讓售信│ │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總│ │ │ │表(基準日:94.3.9)│ │ ├──┼──────────┼─────────────┤ │112 │中華商銀94年3 月17日│中華商銀以94年3月9日為基準│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 │113 │中華商銀94年3 月18日│中華商銀以94年3月9日為基準│ │ │第五屆第卅一次常董會│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議事錄 │,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提│ │ │ │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114 │中華商銀94年4 月14日│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4年4月12 │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之事實。 │ ├──┼──────────┼─────────────┤ │115 │標準財信公司之中華商│標準財信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 │ │銀94年4 月20日讓售信│售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3 │。 │ │ │紙(基準日:94.4.12 │ │ │ │) │ │ ├──┼──────────┼─────────────┤ │116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中譽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4 月20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 紙(│ │ │ │基準日:94.4.12) │ │ ├──┼──────────┼─────────────┤ │117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4 月20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4.12) │ │ ├──┼──────────┼─────────────┤ │118 │翊豐公司、標準財信公│翊豐公司出價最高之事實。 │ │ │司、中譽公司之中華商│ │ │ │銀94年4月 20日讓售信│ │ │ │用卡不良債權出價單總│ │ │ │表(基準日:94.4.12 │ │ │ │) │ │ ├──┼──────────┼─────────────┤ │119 │中華商銀94年4月21日 │中華商銀以94年4月12日為基 │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120 │中華商銀94年4月22日 │中華商銀以94年4月12日為基 │ │ │第五屆第卅五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121 │中華商銀94年5 月11日│中華商銀擬出售以94年5 月10│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日為基準日之信用卡不良債權│ │ │之簽呈 │之事實。 │ ├──┼──────────┼─────────────┤ │122 │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5月17日讓售信用卡 │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5.10) │ │ ├──┼──────────┼─────────────┤ │123 │磊豐公司之中華商銀94│磊豐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5 月17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5.10) │ │ ├──┼──────────┼─────────────┤ │124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中譽公司參與中華商銀出售信│ │ │年5 月17日讓售信用卡│用卡不良債權投標之事實。 │ │ │不良債權出價單3紙( │ │ │ │基準日:94.5.10) │ │ ├──┼──────────┼─────────────┤ │125 │翊豐公司、磊豐公司、│翊豐公司出價最高之事實。 │ │ │中譽公司之中華商銀94│ │ │ │年5月17日讓售信用卡 │ │ │ │不良債權出價單總表(│ │ │ │基準日:94.5.10) │ │ ├──┼──────────┼─────────────┤ │126 │中華商銀94年5 月18日│中華商銀以94年5 月10日為基│ │ │法務處及信用卡部雙簽│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之簽呈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事實。│ ├──┼──────────┼─────────────┤ │127 │中華商銀94年5月27日 │中華商銀以94年5 月10日為基│ │ │第五屆第卅九次常董會│準日,所出售之信用卡不良債│ │ │議事錄 │權,由翊豐公司得標之結果,│ │ │ │提報董事會通過之事實。 │ ├──┼──────────┼─────────────┤ │128 │中華商銀92年4 月25日│⒈中華商銀出售不良債權應通│ │ │第四屆第廾九次董事會│ 知著有信用之資產管理公司│ │ │議事錄暨「處分不良債│ 二家以上,提出報價單以公│ │ │權程序」(92.4.25 第│ 開比價程序辦理之事實。 │ │ │四屆第廾九次董事會核│⒉中華商銀出售不良債權之執│ │ │定、92.5.26 九十二年│ 行單位為法務處之事實。 │ │ │度股東會決議通過) │ │ ├──┼──────────┼─────────────┤ │129 │財政部93年6 月29日台│財政部「358」政策內容之事 │ │ │財融(四)字第093400│實。 │ │ │0442號函文 │ │ ├──┼──────────┼─────────────┤ │130 │翊景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被告壬○○以「王勞倫斯」之│ │ │單1紙 │名登記為翊景公司負責人之事│ │ │ │實。 │ ├──┼──────────┼─────────────┤ │131 │翊康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被告甲庚○○為翊康公司登記負│ │ │單1紙 │責人之事實。 │ ├──┼──────────┼─────────────┤ │132 │中華商銀之翊康公司付│中華商銀於93年7月30日至96 │ │ │款明細2紙 │年1月25日計支付翊康公司佣 │ │ │ │金9,226萬3,520元之事實。 │ ├──┼──────────┼─────────────┤ │133 │中華商銀之93.9.23、 │中華商銀於93.9.23至94.5.30│ │ │93.9.27、93.11.29、 │間對外揭示與翊豐公司之交易│ │ │94.2.25、94.3.23、 │非關係人交易之事實。 │ │ │94.3.24、94.4.26、 │ │ │ │94.4.27、94.5.30對外│ │ │ │揭示之重大訊息資料9 │ │ │ │紙 │ │ ├──┼──────────┼─────────────┤ │134 │94.5.23發刊之今周刊 │今周刊報導中華商銀與翊豐公│ │ │第439期第40頁至第42 │司之交易為關係人交易之事實│ │ │頁影本 │。 │ ├──┼──────────┼─────────────┤ │135 │中華商銀之94.10.31、│中華商銀對外改稱與翊豐公司│ │ │94.12.29對外揭示之重│之交易為關係人交易之事實。│ │ │大訊息資料2紙 │ │ ├──┼──────────┼─────────────┤ │136 │中華商銀現金卡、信用│翊豐公司標購上開不良債權導│ │ │卡出售不良債權之回饋│致中華商銀所遭受之損失 │ │ │金額統計表 │ │ ├──┼──────────┼─────────────┤ │137 │翊景公司、翊創公司、│被告壬○○所屬公司與中華商│ │ │翊豐公司、翊康公司及│銀往來之事實。 │ │ │其相關公司於中華商銀│ │ │ │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等 │ │ ├──┼──────────┼─────────────┤ │138 │翊景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翊景公司營運之事實。 │ │ │事手冊 │ │ ├──┼──────────┼─────────────┤ │139 │翊豐公司標售不良債權│翊豐公司營運概況之事實。 │ │ │及其相關資料等 │ │ └──┴──────────┴─────────────┘ 5、亞太固網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丁○○之供述 │1.甲○○實際上掌握的公司除│ │ │ │ 力霸公司、友聯保險、嘉食│ │ │ │ 化公司、中華商銀、力華票│ │ │ │ 券及亞太公司等外,也利用│ │ │ │ 許多親友、員工之名義成立│ │ │ │ 小公司,其地址均設於力霸│ │ │ │ 集團位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 │ │ │ │ 219 及221號大樓之地址內 │ │ │ │ ,這些公司實際上是作為持│ │ │ │ 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並無│ │ │ │ 特別經營業務,這些公司只│ │ │ │ 要是設於前開地址的公司都│ │ │ │ 是之事實。 │ │ │ │2.輝東公司、力長公司、連南│ │ │ │ 公司、嘉莘公司、展湖公司│ │ │ │ 、育聯公司、菁達公司、立│ │ │ │ 宏公司、立億公司、佩嘉公│ │ │ │ 司、勇禾公司、令宇公司、│ │ │ │ 英湘公司、連湘公司、冠國│ │ │ │ 公司、樹嘉公司、聯森公司│ │ │ │ 、日安企業、仁湖企業、金│ │ │ │ 東企業、益金企業、棟宏企│ │ │ │ 業、棟信企業、聯凱國際公│ │ │ │ 司、德台公司、及冠東公司│ │ │ │ 均係利用員工名義成立並作│ │ │ │ 為持有力霸集團股票之用的│ │ │ │ 公司,後力霸財務危機,才│ │ │ │ 將之作為力霸集團調度資金│ │ │ │ 之用,其做法為該60餘家公│ │ │ │ 司以循環交易之方式製作不│ │ │ │ 實之買賣紀錄,該60餘家公│ │ │ │ 司絕大部分無實際交易紀錄│ │ │ │ 之事實。 │ │ │ │3.整個力霸集團及嘉食化公司│ │ │ │ 於88、89年即出現資金周轉│ │ │ │ 危機,且力霸公司興建「力│ │ │ │ 霸山河」及「力霸倫敦城」│ │ │ │ 建案均嚴重虧損之事實。 │ │ │ │4.丁○○於亞太公司任常務董│ │ │ │ 事兼財務部執行副總,執行│ │ │ │ 副總是大約自92年才開始兼│ │ │ │ 任,負責資金方面撥付業務│ │ │ │ 之事實。 │ │ │ │5.供稱買公司債、預付貨款、│ │ │ │ 借款、買賣大宗物資等均由│ │ │ │ 其為資金撥付之事實。 │ │ │ │6.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如附表三│ │ │ │ 所示公司債之流程,及均未│ │ │ │ 作風險評估之事實。 │ │ │ │7.要購買公司債應經過風險評│ │ │ │ 估,有一套流程,在董事會│ │ │ │ 有討論過,並且通過授權總│ │ │ │ 經理、董事長全權處理。 │ │ │ │8.己○○曾在亞太公司購買公│ │ │ │ 司債期間抱怨過購買公司債│ │ │ │ 等事,也問過乙Q○○之事實│ │ │ │ 。 │ │ │ │9.亞太固網公司財務報表簽章│ │ │ │ 之印章應為己○○自己保管│ │ │ │ 之事實。 │ │ │ │10.嘉食化6樓小公司大約有30│ │ │ │ 來家,由丁丙○○負責財務 │ │ │ │ ,包含銀行的資金調度。8│ │ │ │ 樓部分有30幾家,財務由 │ │ │ │ I○○負責銀行資金調度 │ │ │ │ 。甲○○每天中午都找他 │ │ │ │ 們開會,包含丁丙○○、任 │ │ │ │ 佩珍、嘉食化財務主管曾 │ │ │ │ 武彥、力霸財務主管徐政 │ │ │ │ 雄。6樓的小公司財務由謝│ │ │ │ 秋華負責,6樓嘉食化的財│ │ │ │ 務由乙w○○負責。8樓小公│ │ │ │ 司及力霸公司財務由任佩 │ │ │ │ 珍負責,甲o○○則是督導 │ │ │ │ I○○,他是I○○的上 │ │ │ │ 司之事實。 │ │ │ │11.流程圖上所做的交易,都 │ │ │ │ 只是在做財務調度,並沒 │ │ │ │ 有實際交易,至於會計所 │ │ │ │ 使用的出帳或入帳科目則 │ │ │ │ 是依照各該公司掛在上面 │ │ │ │ 的應收或應付做調整之事 │ │ │ │ 實。 │ │ │ │12.約從94年起,發行公司債 │ │ │ │ 之子公司即陸續發生無法 │ │ │ │ 支付利息情形之事實。 │ │ │ │13.自94年8月1日開始亞太預 │ │ │ │ 付給鼎森、宏森共計42億 │ │ │ │ 多元,都是由丁○○簽核 │ │ │ │ 之事實。 │ │ │ │14.約自91年起,亞太固網公 │ │ │ │ 司支出數十億以每股金額5│ │ │ │ 元到10元間之價格向民意 │ │ │ │ 代表及其他個人買回亞太 │ │ │ │ 固網股票,而當時亞太固 │ │ │ │ 網公司股票每股市價僅約2│ │ │ │ 元之事實。 │ │ │ │15.亞太公司支付的錢若流向 │ │ │ │ 丙M○○,應即屬買回亞太 │ │ │ │ 公司股票之事實。 │ │ │ │16.福星公司負責人為己○○ │ │ │ │ 朋友蔡昭倫,匯到福星公 │ │ │ │ 司的錢是買亞太公司股票 │ │ │ │ 之事實。 │ │ │ │17.約在90年間,亞太固網公 │ │ │ │ 司分別以28億元及29億元 │ │ │ │ 資金百分之百轉投資宏森 │ │ │ │ 公司及鼎森公司,這兩家 │ │ │ │ 公司成立以後,宏森公司 │ │ │ │ 是在中國力霸公司旗下, │ │ │ │ 鼎森公司是在嘉食化公司 │ │ │ │ 旗下,成立的目的就是在 │ │ │ │ 於借助亞太公司的資金來 │ │ │ │ 作為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 │ │ │ │ 司的資金週轉使用之事實 │ │ │ │ 。 │ │ │ │18.己○○都會找乙Q○○去開 │ │ │ │ 財務會議,且應係經常找 │ │ │ │ 乙Q○○開財務會議之事實 │ │ │ │ 。 │ │ │ │19.董事會開會前,通常都會 │ │ │ │ 要求力霸集團旗下的亞太 │ │ │ │ 固網公司董事先行開會, │ │ │ │ 並指示各個董事要於董事 │ │ │ │ 會議中,支持甲○○所決 │ │ │ │ 定的會議提案,如果有外 │ │ │ │ 部董事反對,就要其等全 │ │ │ │ 力支持,因為力霸集團所 │ │ │ │ 掌握的席次較多,己○○ │ │ │ │ 也會參與會議之事實。 │ │ │ │20.力霸集團旗下之小公司, │ │ │ │ 在88、89年之前,還有正 │ │ │ │ 常運作,自88、89年之後 │ │ │ │ ,就停止業務了,但因這 │ │ │ │ 些公司之前都有向銀行貸 │ │ │ │ 款,所以帳面上一定要持 │ │ │ │ 續營運,否則銀行馬上會 │ │ │ │ 要求還款之事實。 │ │ │ │21.亞太公司自91年至93年間 │ │ │ │ ,以短期借款方式,將亞 │ │ │ │ 太公司資金轉移至相同的 │ │ │ │ 小公司,總計53億3,500 │ │ │ │ 萬元,這也是為了要填補 │ │ │ │ 力霸及嘉食化集團資金缺 │ │ │ │ 口的問題,因為公司債額 │ │ │ │ 度已滿,已經沒有辦法再 │ │ │ │ 發行,所以才會用短期借 │ │ │ │ 款的方式,再向亞太公司 │ │ │ │ 轉移資金,直到93年8月,│ │ │ │ 力霸集團聯合向貸款銀行 │ │ │ │ 提出舒困案,尋求降低利 │ │ │ │ 率,但有的銀行並不同意 │ │ │ │ ,且就算當時銀行有同意 │ │ │ │ 降低利率,估計每個月還 │ │ │ │ 需歸還銀行2億2,000萬元 │ │ │ │ 左右,但是依當時情況力 │ │ │ │ 霸集團也無法支付,所以 │ │ │ │ 才會自93年12月左右,開 │ │ │ │ 始由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 │ │ │ │ 以假交易賣黃豆予亞太公 │ │ │ │ 司的方式,再向亞太公司 │ │ │ │ 轉出資金,到94年6月為止│ │ │ │ ,沒有辦法再以賣黃豆的 │ │ │ │ 方式轉移資金,因為亞太 │ │ │ │ 固網公司並沒有買賣大宗 │ │ │ │ 穀物的需要及營業項目, │ │ │ │ 後來到94年6月之後,才改│ │ │ │ 用以亞太公司預付款方式 │ │ │ │ ,再行將資金移出至力霸 │ │ │ │ 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事實 │ │ │ │ 。 │ │ │ │22.資金流程圖上的「王」均 │ │ │ │ 由其親簽之事實。 │ │ │ │23.資金流程主要重點在於資 │ │ │ │ 金來源及最終流向,中間 │ │ │ │ 經過其他公司僅是作帳需 │ │ │ │ 要,由會計依照相對應科 │ │ │ │ 目做通路,實際上沒有那 │ │ │ │ 麼複雜,以95年9月20日「│ │ │ │ 亞太電信」支出7,000萬元│ │ │ │ 為例,所指「亞太電信」 │ │ │ │ 就是亞太公司,這筆7,000│ │ │ │ 萬元主要是要從亞太固網 │ │ │ │ 公司支付其他公司向楊建 │ │ │ │ 國的借款,但是亞太公司 │ │ │ │ 並沒有向楊建國借錢,所 │ │ │ │ 以必須經過這些通路轉還 │ │ │ │ 給楊建國,這個流程只要 │ │ │ │ 看錢是由誰出的,最後給 │ │ │ │ 誰,就可以知道錢的流向 │ │ │ │ 之事實。 │ │ │ │24. 亞太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 │ │ │ 所得款項均流入鼎森、宏 │ │ │ │ 森公司,後再流入力霸集 │ │ │ │ 團小公司之事實。 │ │ │ │25.纜線數據機業務係亞太固 │ │ │ │ 網公司最重要業務之一, │ │ │ │ 嗣轉賣予東森多媒體公司 │ │ │ │ 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東禾公 │ │ │ │ 司之事實。 │ │ │ │26.其知道購買公司債、黃豆 │ │ │ │ 買賣、預付貨款會對亞太 │ ├──┼──────────┼─────────────┤ │2 │被告己○○之供述 │1.曾中國力霸公司任副董事長│ │ │ │ 職位,後來在87年開始籌劃│ │ │ │ 東森寬頻公司,完成各階段│ │ │ │ 增資及招募股東後,在89年│ │ │ │ 5 、6月間正式成立東森寬 │ │ │ │ 頻公司,擔任副董事長兼總│ │ │ │ 經理迄今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從公司籌備、集資│ │ │ │ 都是由其負責。 │ │ │ │3.亞太公司每月自結報表有經│ │ │ │ 其核閱之事實。 │ │ │ │6.其在96年1月中旬,於董事 │ │ │ │ 會提報亞太固網公司遭虧空│ │ │ │ 266億之事實。 │ ├──┼──────────┼─────────────┤ │3 │被告子○○之供述 │1.友聯產險只有投資亞太固網│ │ │ │ 公司4億元,而亞太固網公 │ │ │ │ 司的資本額有600多億元, │ │ │ │ 持股不到百分之一,若非王│ │ │ │ 又曾指派的話,友聯產險無│ │ │ │ 法當選董事之事實。 │ │ │ │2.除甲○○本人外,己○○、│ │ │ │ 徐步青、丙黃○○、子○○、│ │ │ │ 癸○○、乙L○、丙Y○○、王│ │ │ │ 金世英、丁○○、乙M○○、│ │ │ │ 乙S○○、吉家儀、丙h○○、│ │ │ │ 寅○○、乙Q○○、t○○、│ │ │ │ 甲o○○、于銘新、乙q○○及│ │ │ │ 乙K○○等人,均係由甲○○│ │ │ │ 指派並掌控之董事;至於監│ │ │ │ 事部分,辛○○、甲v○○、│ │ │ │ 丙Q○○及游騰昌是甲○○可│ │ │ │ 掌控部分之事實。 │ ├──┼──────────┼─────────────┤ │4 │被告庚○○之供述 │1.己○○有另籌組吉通公司、│ │ │ │ 菁宇公司之事實。 │ │ │ │2.自其離開嘉莘公司後,即聽│ │ │ │ 說嘉莘公司沒有實際營運之│ │ │ │ 事實。 │ ├──┼──────────┼─────────────┤ │5 │被告丁未○○供述 │1.亞太公司董事會前會召開會│ │ │ │ 前會,目的是甲○○希望大│ │ │ │ 家都支持開會的提案,所以│ │ │ │ 開會前會,會先把提案資料│ │ │ │ 給參加會前會之人之事實。│ │ │ │2.甲○○、己○○、子○○、│ │ │ │ 丁○○、T○○、丙黃○○、│ │ │ │ t○○、甲o○○、乙Q○○、│ │ │ │ 寅○○、乙q○○、辰○○、│ │ │ │ 丙Q○○、甲v○○、辛○○、│ │ │ │ 乙Y○○等均有參加會前會之│ │ │ │ 事實。 │ │ │ │3.其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均未│ │ │ │ 實際召開董事會之事實。 │ │ │ │4.其管理嘉莘公司等10幾家小│ │ │ │ 公司之印章之事實。 │ │ │ │5.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董事│ │ │ │ 會並未針對承認案表決之事│ │ │ │ 實。 │ │ │ │6.擔任負責人之小公司若有董│ │ │ │ 監事會議紀錄要其簽名時其│ │ │ │ 就簽名之事實。 │ ├──┼──────────┼─────────────┤ │6 │被告辛○○之供述 │1.擔任亞太公司監察人,但未│ │ │ │ 曾開過監察人會議之事實。│ ├──┼──────────┼─────────────┤ │7 │被告甲o○○之供述 │1.甲○○成立的虛設行號中,│ │ │ │ 6樓的由乙T○○負責,他再 │ │ │ │ 指示乙己○○、丁丙○○處理會│ │ │ │ 計、財務事務、8樓的由王 │ │ │ │ 金章負責,他再指示丙q○○│ │ │ │ 、I○○處理會計、財務事│ │ │ │ 誼之事實。 │ │ │ │2.負責力霸集團貸款事項,並│ │ │ │ 由丁丙○○、乙w○○與銀行洽│ │ │ │ 談貸款額度、利率等事項,│ │ │ │ 回報與甲○○決定後,再由│ │ │ │ 丁丙○○、乙w○○向銀行辦理│ │ │ │ 貸款簽約之事實。 │ │ │ │3.協助世湘、力長、連恆、棟│ │ │ │ 信、程星、連南、仁湖、力│ │ │ │ 章、英湘、申聯、申利、金│ │ │ │ 東、日安、長森、益金、欣│ │ │ │ 湖、玉章、嘉莘、章華、東│ │ │ │ 長、申隆、申佳、台莘、鑫│ │ │ │ 營、嘉新、力霸、佩亞、由│ │ │ │ 東等公司向銀行貸款之事實│ │ │ │ 。 │ │ │ │4.與甲○○、丁丙○○、乙w○○│ │ │ │ 、I○○等人每日下午開財│ │ │ │ 務資金調度會議之事實。 │ │ │ │5.於89、90年間,亞太固網公│ │ │ │ 司成立後,經甲○○指派擔│ │ │ │ 任亞太固網公司董事兼財務│ │ │ │ 副總經理之事實。 │ │ │ │6.其在力霸公司及亞太固網公│ │ │ │ 司同時都有支領副總經理之│ │ │ │ 薪資,於力霸、嘉食化集團│ │ │ │ 是支領7萬餘元,其於亞太 │ │ │ │ 公司則另外再支領5萬餘元 │ │ │ │ 之事實。 │ │ │ │7.亞太公司總經理是己○○,│ │ │ │ 首席副總經理丁○○,王令│ │ │ │ 興曾經擔任財務經理,惟90│ │ │ │ 年間就調去投資部。另外陳│ │ │ │ 明海也擔任力霸公司兼管股│ │ │ │ 務及財務的副總,玄○○則│ │ │ │ 是亞太固網公司的財務經理│ │ │ │ 及力霸公司股務經理之事實│ │ │ │ 。 │ │ │ │8.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轉投│ │ │ │ 資設立之小公司多為紙上公│ │ │ │ 司,並無實際營運之事實。│ │ │ │9.約自93年度以來,因力霸嘉│ │ │ │ 食化集團財務已經出現嚴重│ │ │ │ 問題,甲○○就幾乎每天會│ │ │ │ 在他位於力霸大樓(臺北市│ │ │ │ 忠孝東路四段219、221號)│ │ │ │ 八樓辦公室內,找乙w○○、│ │ │ │ 丁丙○○、I○○及其等人共│ │ │ │ 同開會(丁○○有時候也會│ │ │ │ 去),並分別由乙w○○負責│ │ │ │ 報告嘉食化公司之財務狀況│ │ │ │ ,由I○○負責報告力霸公│ │ │ │ 司之財務狀況,丁丙○○負責│ │ │ │ 報告數十家小公司之財務狀│ │ │ │ 況,其則負責報告有關各家│ │ │ │ 銀行要求還款金額、利率或│ │ │ │ 展延狀況給甲○○知道,王│ │ │ │ 令一也會在旁邊表達意見,│ │ │ │ 最後就由甲○○指示資金如│ │ │ │ 何調度,及交代寅○○如何│ │ │ │ 去作帳之事實。 │ │ │ │10.亞太公司有關經營階層所 │ │ │ │ 為之大額支付預付款、大 │ │ │ │ 額借貸予他人及購買處分 │ │ │ │ 有價證券等重大決策,先 │ │ │ │ 由丙P○○負責簽呈,經過 │ │ │ │ 玄○○及副總乙Q○○之後 │ │ │ │ ,會送交給其核章,其再 │ │ │ │ 交給首席副總丁○○批示 │ │ │ │ ,而總經理己○○則是故 │ │ │ │ 意不看文,所以就沒有蓋 │ │ │ │ 章之事實。 │ │ │ │11.亞太公司之重大決策,都 │ │ │ │ 是由甲○○、己○○及王 │ │ │ │ 令一等人討論決議後,才 │ │ │ │ 做出的決定,除此之外, │ │ │ │ 己○○也會主持財務會議 │ │ │ │ 與乙Q○○等人共同討論財 │ │ │ │ 務問題,之後乙Q○○再直 │ │ │ │ 接指示丙P○○透過公文方 │ │ │ │ 式簽呈上來,經由層層核 │ │ │ │ 章,所以己○○不必核章 │ │ │ │ ,就可以掌握及決定亞太 │ │ │ │ 公司之決策之事實。 │ │ │ │12.亞太公司自從94年8月1日 │ │ │ │ 至95年9月29日分別為鼎森│ │ │ │ 國際及宏森國際公司支付 │ │ │ │ 而未還之預付款18億7340 │ │ │ │ 萬元及8億8,750萬元,總 │ │ │ │ 計高達27億6,090萬元,這│ │ │ │ 些錢其實都是作為力霸嘉 │ │ │ │ 食化集團及下面數十家小 │ │ │ │ 公司資金周轉用途。 │ │ │ │13.亞太公司自93年12月24 日│ │ │ │ 至94年6月30日,為宏森國│ │ │ │ 際及鼎森國際公司支付黃 │ │ │ │ 豆貨款總計9億8034萬8350│ │ │ │ 元,這些錢實際上也都是 │ │ │ │ 作為力霸嘉食化集團及下 │ │ │ │ 面數十家小公司資金周轉 │ │ │ │ 之用之事實。 │ │ │ │14.從91年12月13日至93年4 │ │ │ │ 月29日亞太公司借給鼎森 │ │ │ │ 國際總計6億6000萬元,這│ │ │ │ 些錢也都是作為力霸嘉食 │ │ │ │ 化集團及下面數十家小公 │ │ │ │ 司資金周轉之用,只是先 │ │ │ │ 透過亞太公司轉給鼎森國 │ │ │ │ 際公司之後,再轉出去給 │ │ │ │ 那些小公司,至於詳細資 │ │ │ │ 金流程要問寅○○之事實 │ │ │ │ 。 │ │ │ │15.亞太公司以57億元成立鼎 │ │ │ │ 森公司及宏森公司,事實 │ │ │ │ 上該二公司之資本額57億 │ │ │ │ 元均匯給力霸集團轉投資 │ │ │ │ 之小公司做資金週轉之用 │ │ │ │ 之事實。 │ │ │ │16.亞太公司自從91年12月13 │ │ │ │ 日至93年6月23日借貸予力│ │ │ │ 章企業、申佳企業、申東 │ │ │ │ 企業、育聯工程、東長企 │ │ │ │ 業、嘉通、鑫營、宏森國 │ │ │ │ 際、鼎森國際、連恒企業 │ │ │ │ 、棟信企業等11家公司, │ │ │ │ 合計66次總計53億3500 萬│ │ │ │ 元,該等借貸真正用途亦 │ │ │ │ 是做為力霸集團公司週轉 │ │ │ │ 之用之事實。且力霸集團 │ │ │ │ 之資金已經還不出錢給銀 │ │ │ │ 行,所以先前以這11 家公│ │ │ │ 司之名義向亞太固網公司 │ │ │ │ 借貸之總計53億3,500萬元│ │ │ │ 之短期借貸,更不可能還 │ │ │ │ 給亞太公司之事實。 │ │ │ │17.己○○曾經問乙Q○○,為 │ │ │ │ 何亞太公司之資金又流到 │ │ │ │ 上開數十家小公司裡,所 │ │ │ │ 以,資金流己○○都很清 │ │ │ │ 楚。 │ │ │ │18.90年間以後,力霸、嘉食 │ │ │ │ 化集團及旗下數十家小公 │ │ │ │ 司都已陸續出現財務問題 │ │ │ │ ,因此甲○○就在90、91 │ │ │ │ 年間開始交代當時協理賴 │ │ │ │ 明輝及後來之副總乙Q○○ │ │ │ │ 去運作,以陸續向該等53 │ │ │ │ 家購買公司債之方式,藉 │ │ │ │ 此將亞太公司之資金轉做 │ │ │ │ 力霸嘉食化集團及旗下數 │ │ │ │ 十家小公司資金周轉之用 │ │ │ │ ,以解決集團之財務危機 │ │ │ │ 之事實。 │ │ │ │19.己○○明知力霸集團轉投 │ │ │ │ 資公司未實際營運,因王 │ │ │ │ 又曾、丁○○、己○○及 │ │ │ │ 乙Q○○等人都會在亞太固 │ │ │ │ 網公司大樓23樓召開有關 │ │ │ │ 財務及資金調度會議,並 │ │ │ │ 且己○○也另外會在21樓 │ │ │ │ 辦公室內找乙Q○○等人召 │ │ │ │ 開財務會議,還有公司每 │ │ │ │ 星期也都會將整個亞太固 │ │ │ │ 網公司與各借貸公司或購 │ │ │ │ 買公司債公司之資金往來 │ │ │ │ 最新狀況,製作報告交給 │ │ │ │ 己○○,所以己○○都會 │ │ │ │ 知道之事實。 │ │ │ │20.人頭公司的設立都是由王 │ │ │ │ 金章負責之事實。 │ │ │ │21.95年9月亞太公司股票每股│ │ │ │ 市價大約僅一元之事實。 │ │ │ │22.甲○○於95年12月底最後 │ │ │ │ 一次開會時指示衣蝶百貨 │ │ │ │ 公司之現金不要放在銀行 │ │ │ │ ,直接拿到公司保管之事 │ │ │ │ 實。 │ │ │ │23.己○○之妻乙辰○○曾在中 │ │ │ │ 國力霸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 │ │ │ 之事實。 │ │ │ │24.亞太公司成立後,甲○○ │ │ │ │ 說要成立鼎森、宏森金司 │ │ │ │ ,可能是要由亞太固網公 │ │ │ │ 司套取資金之事實。 │ │ │ │25.其有要求乙Q○○就亞太固 │ │ │ │ 網公司購買公司債部分做 │ │ │ │ 風險評估,但乙Q○○說若 │ │ │ │ 做風險評估就不太好,可 │ │ │ │ 能無法購買之事實。 │ │ │ │26. 因力霸、嘉食化其其他人│ │ │ │ 頭公司信用額度不夠,故 │ │ │ │ 才透過鼎森、宏森公司進 │ │ │ │ 口之事實。 │ ├──┼──────────┼─────────────┤ │8 │被告乙Q○○之供述 │1.亞太公司剛開始購買公司債│ │ │ │ 的時候沒有經過公司董事會│ │ │ │ 通過,到92年召開第2屆第2│ │ │ │ 次董事會議才通過,不過交│ │ │ │ 通銀行及華榮電纜所指派的│ │ │ │ 法人代表,當時對此持保留│ │ │ │ 意見之事實。 │ │ │ │2.丑○○○、己○○均知道亞│ │ │ │ 太固網公司花100億8,000萬│ │ │ │ 元購買公司債之事實。 │ │ │ │3.92年10月15日出席該次董事│ │ │ │ 會會議之人包括董事長王金│ │ │ │ 世英、常務董事甲○○及王│ │ │ │ 令台、丁○○之事實。 │ │ │ │4.其在接獲甲○○指示要將27│ │ │ │ 億元款項借給鼎森、宏森公│ │ │ │ 司之時,曾報告總經理王令│ │ │ │ 台,己○○默許未表示反對│ │ │ │ 之事實。 │ │ │ │5.己○○是從亞太公司89 年 │ │ │ │ 成立時就在了,他應該知道│ │ │ │ 宏森、鼎森公司成立的背景│ │ │ │ ,以及亞太公司無法掌控這│ │ │ │ 2家公司的營運狀況及資金 │ │ │ │ 使用之事實。 │ │ │ │6.其每月均有向己○○報告購│ │ │ │ 買公司債、短期借款、預付│ │ │ │ 貨款、購買黃豆等情之事實│ │ │ │ 。 │ │ │ │7.甲○○、己○○、丁○○應│ │ │ │ 該都知道出售纜線寬頻數據│ │ │ │ 機業務之事,在與買方談判│ │ │ │ 過程中買方有要求提供過去│ │ │ │ 獲利資料之事實。 │ │ │ │8.纜線寬頻數據機業務為亞太│ │ │ │ 固網公司重要業務及主要收│ │ │ │ 入源,該部分獲利約占亞太│ │ │ │ 固網公司獲利三分之一之事│ │ │ │ 實。 │ │ │ │9.甲○○自91年7月起即陸續 │ │ │ │ 指示其購買力霸集團成立之│ │ │ │ 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之事實│ │ │ │ 。 │ │ │ │10.所購買之公司債均交由力 │ │ │ │ 霸公司財務秘書丙己○○統 │ │ │ │ 一保管,其等只拿回公司 │ │ │ │ 債影本之事實。 │ │ │ │11.自94年底開始,力霸集團 │ │ │ │ 之關係企業已無法按時支 │ │ │ │ 付利息與亞太公司之事實 │ │ │ │ 。 │ │ │ │12.亞太公司登記負責人王金 │ │ │ │ 世英、董事丁○○、王令 │ │ │ │ 台、庚○○等人均知道掏 │ │ │ │ 空亞太固網公司資金之事 │ │ │ │ 實。 │ │ │ │13.就職掌上言,己○○有權 │ │ │ │ 停止亞太公司之違法支出 │ │ │ │ 之事實。 │ │ │ │14.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董 │ │ │ │ 事會並沒有實質表決決議 │ │ │ │ 追認公司債之事實。 │ │ │ │15.亞太公司出售纜線數據機 │ │ │ │ 寬頻上網業務為業務部分 │ │ │ │ ,由己○○主導、決定, │ │ │ │ 該部分設備賣掉後,錢均 │ │ │ │ 流入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 │ │ │ │ ,其在第一筆錢匯入宏森 │ │ │ │ 、鼎森後,即有告訴王令 │ │ │ │ 台,錢應該留在亞太固網 │ │ │ │ 公司之事實。 │ │ │ │16.亞太公司原擬辦理公開發 │ │ │ │ 行,但94年間甲○○擔心 │ │ │ │ 公開發行會遭到主管機關 │ │ │ │ 監督,且犯行將曝光,即 │ │ │ │ 與甲t○○溝通,請甲t○○ │ │ │ │ 在台鐵管溝使用權價值上 │ │ │ │ 出具保留意見,甲t○○原 │ │ │ │ 不願意,惟後來仍同意並 │ │ │ │ 配合之事實。 │ │ │ │17.小公司開立給亞太公司之 │ │ │ │ 支票未拿去託收係因為知 │ │ │ │ 道都會跳票之事實。 │ │ │ │18.甲t○○知道發行公司債之 │ │ │ │ 公司是力霸集團轉投資的 │ │ │ │ 小公司之事實。 │ │ │ │19.自92年初開始,其每周都 │ │ │ │ 有向己○○報告財務狀況 │ │ │ │ ,包括購買公司債、短期 │ │ │ │ 借款、買賣黃豆、其他預 │ │ │ │ 付款等投資情形及公司之 │ │ │ │ 可用資金餘額等,己○○ │ │ │ │ 對這些是都很清楚之事實 │ │ │ │ 。 │ ├──┼──────────┼─────────────┤ │9 │被告寅○○之供述 │1.其在90年11月16日自亞太固│ │ │ │ 網公司離職,因為當時力霸│ │ │ │ 集團中只有亞太固網公司最│ │ │ │ 有錢,其對於公司法中修正│ │ │ │ 後,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可│ │ │ │ 以發行中司債的部分有些擔│ │ │ │ 心;因為力霸、嘉食化財務│ │ │ │ 虧損好幾年了,已無調度資│ │ │ │ 金方向,甲○○可能會透過│ │ │ │ 新法的規定用公司債或其他│ │ │ │ 方法來向亞太固網公司套取│ │ │ │ 資金之事實。 │ │ │ │2.在90年11月12日修正通過公│ │ │ │ 司法前,甲○○或癸○○當│ │ │ │ 時主導的商業總會積極在推│ │ │ │ 動公司法第248條及其他條 │ │ │ │ 文之修正之事實。 │ │ │ │3.鼎森、宏森公司之財務一開│ │ │ │ 始即由甲o○○、I○○負責│ │ │ │ 之事實。 │ │ │ │4.公司債部分是由會計人員直│ │ │ │ 接與會計師聯絡。甲○○他│ │ │ │ 要其轉達給會計說要發行私│ │ │ │ 募公司債,其就把內容轉達│ │ │ │ 給會計,六樓部分其轉達給│ │ │ │ 乙己○○,8樓其就轉達給蕭 │ │ │ │ 淑蓉之事實。 │ │ │ │5.8樓的那些小公司對開發票 │ │ │ │ 沖銷帳目之情形是從88、89│ │ │ │ 年開始,其自88、89年起即│ │ │ │ 知道小公司之交易有不符合│ │ │ │ 常規之事實。 │ │ │ │6.其認為亞太公司的組織裡面│ │ │ │ 都是安排甲○○的家人擔任│ │ │ │ ,董事長是甲○○,副董事│ │ │ │ 長兼總經理是己○○,財務│ │ │ │ 、會計主管都是從力霸調派│ │ │ │ 過去,整個跡象讓其擔心王│ │ │ │ 又曾從亞太公司掏錢之事實│ │ │ │ 。 │ │ │ │8.發行公司債係力霸、嘉食化│ │ │ │ 公司及集團內小公司有資金│ │ │ │ 需要之事實。 │ │ │ │9.力霸、嘉食化公司處分小公│ │ │ │ 司之股權係為避免編列合併│ │ │ │ 報表,其股權係出售給其他│ │ │ │ 小公司之事實,實際上並沒│ │ │ │ 有收益。 │ ├──┼──────────┼─────────────┤ │10 │被告乙辰○○之供述 │1.其於91年7月退休後,仍負 │ │ │ │ 責覆核小嘉莘部分之傳票之│ │ │ │ 事實。 │ │ │ │2.曾掛名擔任嘉莘、欣湖、台│ │ │ │ 莘及鑫營等公司負責人,並│ │ │ │ 領有報酬之事實。 │ ├──┼──────────┼─────────────┤ │11 │被告乙E○○之供述 │有掛名當小公司之負責人,並│ │ │ │簽署過小公司向銀行借款之文│ │ │ │件之事實。 │ ├──┼──────────┼─────────────┤ │12 │被告丙M○○之供述 │1.其擔任多家公司掛名董事長│ │ │ │ ,每掛名一家公司董事長,│ │ │ │ 則每月可領5,000元報酬, │ │ │ │ 若掛名一家公司董事,每月│ │ │ │ 可領3,000元報酬之事實。 │ │ │ │2.掛名連恒、連南、英湘、連│ │ │ │ 湘、嘉富、鼎森、菁達、勇│ │ │ │ 禾8家公司董事長,但沒有 │ │ │ │ 實際出資及管理該些公司之│ │ │ │ 事實。 │ │ │ │3.連恒、連南、英湘、連湘等│ │ │ │ 4家公司是丁丙○○管理,嘉 │ │ │ │ 富、鼎森、菁達、勇禾4家 │ │ │ │ 公司則由甲o○○在管理之事│ │ │ │ 實。 │ │ │ │4.世湘、力長、連恒、德台、│ │ │ │ 輝東、棟信、程星、棟宏、│ │ │ │ 連南、仁湖、力章、英湘、│ │ │ │ 欣湖、王章、連湘、嘉莘、│ │ │ │ 章華、聯凱、匯聯、育聯、│ │ │ │ 立瑋、台莘、鑫營、佩亞、│ │ │ │ 佩嘉等25家公司均屬乙辰○○│ │ │ │ 負責掌管的「小公司」之事│ │ │ │ 實。 │ │ │ │5.負責「小公司」業務的地方│ │ │ │ 叫「小嘉莘」,丁丙○○每天│ │ │ │ 中午會到「小嘉莘」與王又│ │ │ │ 曾開會,通常由丁丙○○、張│ │ │ │ 慧敏向他報告財務狀況,另│ │ │ │ 甲o○○、I○○、乙w○○等│ │ │ │ 3人亦每天中午去「小嘉莘 │ │ │ │ 」開會之事實。 │ │ │ │6.世湘等「小公司」在進行款│ │ │ │ 項存入及支出時,都有開立│ │ │ │ 會計傳票,傳票的決行者是│ │ │ │ 乙辰○○之事實。 │ │ │ │7.甲○○使用之銀行帳戶包含│ │ │ │ 丙M○○、I○○、乙P○○、│ │ │ │ 丙庚○○、丙黃○○、徐步青、│ │ │ │ 丁○○,有時候有丑○○○│ │ │ │ ,都是中華商銀光復分行,│ │ │ │ 丑○○○是中華銀行營業部│ │ │ │ 之事實。 │ │ │ │8.掏空亞太固網公司之款項,│ │ │ │ 有時匯到丙庚○○帳戶,有時│ │ │ │ 候匯到聯邦銀行有丑○○○│ │ │ │ 、己○○、丁○○、戊○○│ │ │ │ 、辛○○帳戶。有時候匯中│ │ │ │ 華銀行彰化分行陳瑞斌帳戶│ │ │ │ 、還有匯到中華銀行新生分│ │ │ │ 行福星公司之事實。 │ │ │ │9.其協助甲○○確認大額票據│ │ │ │ 是否進公司帳及協助乙辰○○│ │ │ │ 處理小嘉莘公司部分帳務之│ │ │ │ 事實。 │ │ │ │10.其擔任8家小公司之董事長│ │ │ │ ,無開董事會,但為了借錢│ │ │ │ ,會假造會議紀錄之事實。│ │ │ │11.其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時, │ │ │ │ 力霸、嘉食化沒有錢,但 │ │ │ │ 亞太固網有錢,故以發行 │ │ │ │ 公司債之方式,將亞太固 │ │ │ │ 網公司的資金轉移,有些 │ │ │ │ 錢流入私人帳戶,私人帳 │ │ │ │ 戶存摺原由乙辰○○保管, │ │ │ │ 後由其保管,印章由譚伯 │ │ │ │ 郊保管之事實。 │ ├──┼──────────┼─────────────┤ │13 │被告洪日瀾之供述 │1.其於90年2月1日調往亞太固│ │ │ │ 網公司任主計處協理,從事│ │ │ │ 會計帳務的審核及簽核工作│ │ │ │ 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截至95年12月31日│ │ │ │ 帳上有投資亞太行動寬頻股│ │ │ │ 份有限公司約160億元、投 │ │ │ │ 資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 │ │ │ 司11億餘元,這2家公司的 │ │ │ │ 董事長都是己○○;此外還│ │ │ │ 有 (一)投資力霸集團關係 │ │ │ │ 企業的宏森公司28億元、鼎│ │ │ │ 森公司29 億元;(二)購買 │ │ │ │ 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的公司│ │ │ │ 債100億8000萬元;(三) 借│ │ │ │ 貸給宏森國際公司、鼎森國│ │ │ │ 際公司約27億6000萬元;( │ │ │ │ 四)應收力霸集團公司力長 │ │ │ │ 企業公司及友台企業公司黃│ │ │ │ 豆貨款8億9165萬元;(五) │ │ │ │ 應收宏森國際公司、鼎森國│ │ │ │ 際公司及力霸集團的小公司│ │ │ │ 力章、申佳、申東等11家公│ │ │ │ 司款項為53億3500萬元等事│ │ │ │ 實。 │ │ │ │3.亞太公司總經理己○○並未│ │ │ │ 對該公司對力霸集團轉投資│ │ │ │ 小公司應收回之100億8,000│ │ │ │ 萬元公司債做積極之法律處│ │ │ │ 理之事實。 │ │ │ │4.其在亞太公司財務之主要負│ │ │ │ 責人員上為乙Q○○,再上為│ │ │ │ 甲o○○,再上為財務部首席│ │ │ │ 副總丁○○,再上為總經理│ │ │ │ 己○○,再上為董事長,早│ │ │ │ 期是甲○○,後為丑○○○│ │ │ │ 之事實。 │ │ │ │5.亞太公司投資出帳程序,須│ │ │ │ 由投資的部門先簽審核准,│ │ │ │ 經丁○○核准後,早期若有│ │ │ │ 比較大的案子甲○○會核准│ │ │ │ ,比較大的案子例如說須經│ │ │ │ 董事會通過的案子,如宏森│ │ │ │ 、鼎森都送給其批。核准之│ │ │ │ 後,財務處會把簽呈知會主│ │ │ │ 計處要入帳之事實。 │ │ │ │6.明知亞太公司所購入公司債│ │ │ │ 之發行公司大多位於力霸大│ │ │ │ 樓6樓或8樓及負責人多為中│ │ │ │ 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員│ │ │ │ 工之事實。 │ │ │ │7.己○○、乙Q○○均有看帳,│ │ │ │ 知道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情│ │ │ │ 形之事實。 │ ├──┼──────────┼─────────────┤ │14 │被告玄○○之供述 │1.力霸公司財務副總寅○○或│ │ │ │ 乙己○○要求其去當某些公司│ │ │ │ 的董事長或監察人,實際上│ │ │ │ 其並沒有參與這些公司運作│ │ │ │ 之事實。 │ │ │ │2.其從掛名公司領到薪水,董│ │ │ │ 事長是每個月5,000元,董 │ │ │ │ 監事是每個月3,000元,每 │ │ │ │ 個月可多領個3、4萬元津貼│ │ │ │ 之事實。 │ │ │ │3.其掛名之公司如遇有私募公│ │ │ │ 司債、或向銀行貸款、或發│ │ │ │ 行商業本票時,力霸公司的│ │ │ │ 財務經理乙u○○或乙己○○會│ │ │ │ 將相關的書表送過來,或是│ │ │ │ 經由公文傳遞送給其簽名,│ │ │ │ 且要簽名的地方會做記號,│ │ │ │ 至於公司大小章等則都已經│ │ │ │ 用印完畢,然後其會依據他│ │ │ │ 們在文件上標示記號處簽名│ │ │ │ ,簽完名後就讓力霸公司之│ │ │ │ 人帶走,或是經由公文傳遞│ │ │ │ 將文件送回給乙u○○或張清│ │ │ │ 雲辦理有關手續之事實。 │ │ │ │4.其從來沒有參加過掛名公司│ │ │ │ 的董監事會議,都是力霸公│ │ │ │ 司或嘉食化公司的小公司會│ │ │ │ 計或財務,把董監事會議的│ │ │ │ 簽到單拿來公司或透過公文│ │ │ │ 傳遞方式,送到公司給其簽│ │ │ │ 名,但都沒有附任何董監事│ │ │ │ 會的會議紀錄;其簽完名後│ │ │ │ ,就依照文件之前送過來的│ │ │ │ 方式,送回給這些小公司的│ │ │ │ 會計或財務之事實。 │ │ │ │5.其依據直屬長官乙Q○○的指│ │ │ │ 示,進行公司資金的借貸之│ │ │ │ 事實。 │ │ │ │6.冠國公司前後向亞太固網私│ │ │ │ 募公司債1億5,000萬元(91│ │ │ │ 年6月)、9,000萬元(93年│ │ │ │ 5月)均未償還之事實。 │ │ │ │7.亞太公司所購買之100億 │ │ │ │ 8,000萬元公司債,自94年 │ │ │ │ 底起就繳不出利息來之事實│ │ │ │ 。 │ │ │ │8.力章公司等11家向公司向亞│ │ │ │ 太固網公司借款總金額為53│ │ │ │ 億3,500萬元;這些公司剛 │ │ │ │ 開始都有按時繳息,但是約│ │ │ │ 在94年間,就沒有繳息,亦│ │ │ │ 未償還之事實。 │ │ │ │9.在94年6月間,乙Q○○曾承 │ │ │ │ 甲○○或丁○○的指示,以│ │ │ │ 預付貨款的名義向這兩家公│ │ │ │ 司購買黃豆等大宗物資,前│ │ │ │ 後共支付約8億多元給宏森 │ │ │ │ 、鼎森兩家公司之事實。 │ │ │ │10.亞太公司之黃豆交易買賣 │ │ │ │ 僅發生過一次之事實。 │ │ │ │11.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之對 │ │ │ │ 象是乙Q○○交代下來之事 │ │ │ │ 實。 │ │ │ │12.亞太公司購買公司債的流 │ │ │ │ 程為丙P○○製簽呈,其複 │ │ │ │ 核,乙Q○○、甲o○○核章 │ │ │ │ ,丁○○核准。核准後就 │ │ │ │ 會主計處,由主計處製作 │ │ │ │ 傳票,傳票回到財務處後 │ │ │ │ 其等再依據傳票購買及付 │ │ │ │ 款,購買時丙P○○會與對 │ │ │ │ 方的會計或財務接洽之事 │ │ │ │ 實。 │ │ │ │13.亞太公司公司、鼎森公司 │ │ │ │ 之預付款事實上是宏森公 │ │ │ │ 司、鼎森公司借的錢,陳 │ │ │ │ 明海說是甲○○指示先以 │ │ │ │ 其他預付款科目入帳,到 │ │ │ │ 時候再還款之事實。 │ │ │ │14.亞太公司所收取力霸集團 │ │ │ │ 的支票中,因乙Q○○怕該 │ │ │ │ 些公司屆期無法償還,故 │ │ │ │ 等確定可兌現時才拿去託 │ │ │ │ 收之事實。 │ │ │ │15.購買公司債未經風險評估 │ │ │ │ 之事實。 │ │ │ │16.其曾與己○○一起開過會 │ │ │ │ ,並經己○○告知整年度 │ │ │ │ 的現金流量表如何編列之 │ │ │ │ 事實。 │ │ │ │17.小公司的會計有拿董監事 │ │ │ │ 會議簽到單與其簽名之事 │ │ │ │ 實。 │ ├──┼──────────┼─────────────┤ │15 │被告丙P○○之供述 │1.東森寬頻及亞太固網處理公│ │ │ │ 司債、短期借款、預付款及│ │ │ │ 預付貨款,都是由丁○○及│ │ │ │ 財務部副總經理甲o○○,指│ │ │ │ 示財務部的主管乙Q○○,再│ │ │ │ 由乙Q○○指示其去辦理相關│ │ │ │ 簽呈或傳票,其中有關其他│ │ │ │ 預付款及預付貨款部分,並│ │ │ │ 無簽呈,而是副總乙Q○○指│ │ │ │ 示其直接製作傳票,至於公│ │ │ │ 司債及短期借款部分,簽呈│ │ │ │ 是由其依乙Q○○指示簽辦,│ │ │ │ 再由財務部經理玄○○、副│ │ │ │ 總(財務部主管)乙Q○○、│ │ │ │ 副總經理甲o○○覆核,最後│ │ │ │ 由丁○○批可;而公司債及│ │ │ │ 短期借款的傳票部分,是由│ │ │ │ 主計處人員編製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所購截至96年6月 │ │ │ │ 底前到期的公司債,都有辦│ │ │ │ 理展延,辦理展延的日期為│ │ │ │ 94年12月30日至95年9 月底│ │ │ │ ,陸續辦理展延,而96 年6│ │ │ │ 底之後未到期之公司債,因│ │ │ │ 為尚未到期,所以並未辦理│ │ │ │ 展延;辦理展延的程序與購│ │ │ │ 買公司債的程序是相同的,│ │ │ │ 是由乙Q○○指示其製作簽呈│ │ │ │ 後,再由玄○○、乙Q○○、│ │ │ │ 甲o○○簽核,最後再由王令│ │ │ │ 一批可,但有部分的展延簽│ │ │ │ 呈,丑○○○也有簽認之事│ │ │ │ 實。 │ │ │ │3.自95年起,亞太公司購買公│ │ │ │ 司債之發行公司就沒有支付│ │ │ │ 利息,至於本金部分,則都│ │ │ │ 沒有清償之事實。 │ │ │ │4.亞太公司短期借款予力章企│ │ │ │ 業等11家公司,都有辦理數│ │ │ │ 次展延,辦理期間從92年至│ │ │ │ 95年底之事實。 │ │ │ │5.亞太公司資金支付程序,例│ │ │ │ 如投資部分若要買公司債,│ │ │ │ 則由乙Q○○交代由其擬簽呈│ │ │ │ ,簽到丁○○,後傳票由主│ │ │ │ 計處編製,主計處編完傳票│ │ │ │ 後再交到財務處開立支票付│ │ │ │ 款之事實。 │ │ │ │6.亞太公司所購買公司債之發│ │ │ │ 行公司,其接洽之人均在力│ │ │ │ 霸大樓8樓或6樓,是由陳明│ │ │ │ 海指示到那邊接洽之事實。│ │ │ │7.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等11家│ │ │ │ 公司自91年間起,陸續向亞│ │ │ │ 太固網公司借款共50幾億元│ │ │ │ 之事實。 │ │ │ │8.亞太公司借給宏森公司、鼎│ │ │ │ 森公司等11家公司自94 年4│ │ │ │ 月間起就有展延息票之情形│ │ │ │ ,且展期後的均迄未兌現之│ │ │ │ 事實。 │ │ │ │9.亞太公司所購買小公司之公│ │ │ │ 司債均存放在力霸公司之事│ │ │ │ 實。 │ │ │ │10.亞太公司所購買之公司債 │ │ │ │ 自94年12月起即有協議展 │ │ │ │ 延還款日期之事實。 │ │ │ │11.亞太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部 │ │ │ │ 分,自94年4月起即未正常│ │ │ │ 收息之事實。 │ ├──┼──────────┼─────────────┤ │16 │被告丁丙○○之供述 │1.被告丁丙○○負責嘉莘、力長│ │ │ │ 、力章、世湘、台莘、鑫營│ │ │ │ 、玉章、欣湖、仁湖、程星│ │ │ │ 、佩亞、章華、棟宏、連湘│ │ │ │ 、佩嘉、輝東、力大、育聯│ │ │ │ 、英湘、棟信、連南、德台│ │ │ │ 、連恆、聯凱、匯聯、力瑋│ │ │ │ 等26家公司財務控管工作。│ │ │ │2. 上開公司會計為乙己○○、 │ │ │ │ 丁壬○○、b○○及丙D○○ │ │ │ │ ,其中乙己○○為會計經理 │ │ │ │ 。 │ │ │ │3.上開公司有資金需求,由會│ │ │ │ 計人員決定資金出帳的公司│ │ │ │ ,以出帳、入帳的科目,並│ │ │ │ 繪製資金流程圖及切傳票,│ │ │ │ 再由財務人員依傳票記載方│ │ │ │ 式進行後續資金匯出匯入的│ │ │ │ 工作。 │ │ │ │4.上述工作尚由乙辰○○擔任稽│ │ │ │ 核,乙辰○○離職後,由吳若│ │ │ │ 薇擔任稽核。 │ │ │ │5.上開26家公司,第一次借款│ │ │ │ 、發行商業本票,係由副總│ │ │ │ 經理甲o○○負責接洽,由被│ │ │ │ 告丁丙○○負責後續展延、變│ │ │ │ 更申貸條件以及還款部分。│ │ │ │6.因小公司有經會計師簽證,│ │ │ │ 而力華票券亦是以財簽淨值│ │ │ │ ,來計算未上市公司股票價│ │ │ │ 值因此得以作為他公司借貸│ │ │ │ 擔保品;惟國際票券公司不│ │ │ │ 接受小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 │ │ │ 。 │ │ │ │7.丙M○○負責甲○○的私人帳│ │ │ │ 務,若須要資金,亦向王又│ │ │ │ 曾報告,再由乙己○○、藍慧│ │ │ │ 敏、b○○、丙D○○四位會│ │ │ │ 計負責幫丙M○○安排資金調│ │ │ │ 度流程。 │ │ │ │8.被告丁丙○○擔任長湖公司負│ │ │ │ 責人。 │ │ │ │9.其認為26家小公司財務狀況│ │ │ │ 不好,因為營業額不多,淨│ │ │ │ 值也是負數,營業額有虛增│ │ │ │ 情況。當時這26家公司的資│ │ │ │ 金就比較緊。之前這26家小│ │ │ │ 公司有些有實際營業,但是│ │ │ │ 從5、6年前開始就幾乎沒有│ │ │ │ 實際營業之事實。 │ │ │ │10.資金流程圖是由會計排的 │ │ │ │ ,經理是乙己○○,會計連 │ │ │ │ 同乙己○○有4人,一個人負│ │ │ │ 責排一星期。其把資金缺 │ │ │ │ 口交給乙己○○,並告訴他 │ │ │ │ 甲○○指示向I○○或其 │ │ │ │ 他人拿,乙己○○就會去聯 │ │ │ │ 繫I○○或其他人,看應 │ │ │ │ 該如何入帳,如果有應收 │ │ │ │ 應付或暫付款可以沖的就 │ │ │ │ 沖掉。乙己○○做完後都會 │ │ │ │ 給其與V○○、乙辰○○各 │ │ │ │ 一張之事實。 │ ├──┼──────────┼─────────────┤ │17 │被告f○○之供述 │1.y○○、丙寅○○負責主管審│ │ │ │ 核部分小公司之傳票,另盛│ │ │ │ 嘉餘主管審核旺群、合興二│ │ │ │ 公司之會計傳票之事實。 │ │ │ │2.其在95年3月及6月受甲○○│ │ │ │ 指示總計處分東華、力森、│ │ │ │ 申利、申聯、申隆、棟宏、│ │ │ │ 勇禾、樹嘉、申佳、瑞高、│ │ │ │ 冠國、毅彥、菁達、展宇、│ │ │ │ 台莘、新達、蓉達、新鴻等│ │ │ │ 股票,出售給鳴加、菁國、│ │ │ │ 立億、東嘉、冠東、長森等│ │ │ │ 公司之事實。 │ │ │ │3.甲○○指示處分前述等多家│ │ │ │ 股票,目前尚有16億8千多 │ │ │ │ 萬餘元股款未收回之事實。│ │ │ │4.出脫前述持股係因95年公告│ │ │ │ 之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 │ │ │ 合併財務報表規定,證期局│ │ │ │ 來函表示只要是有實質控制│ │ │ │ 關係之公司間,都要編列合│ │ │ │ 併報表,因此就要嘉食化公│ │ │ │ 司與其他小公司共同編列合│ │ │ │ 併報表,故其向甲○○報告│ │ │ │ 編列合併報表之嚴重性,王│ │ │ │ 又曾就交代把嘉食化公司手│ │ │ │ 上之長期投資股票處分掉,│ │ │ │ 以降低長投比例,就可以不│ │ │ │ 用編列合併報表之事實。 │ ├──┼──────────┼─────────────┤ │18 │被告乙己○○之供述 │1.力霸旗下成立「小嘉莘」組│ │ │ │ 織,這個組織掌理嘉莘、力│ │ │ │ 長、力章、世湘、台莘、鑫│ │ │ │ 營、玉章、欣湖、仁湖、程│ │ │ │ 星、佩亞、章華、棟宏、連│ │ │ │ 湘、佩嘉、輝東、力大、育│ │ │ │ 聯、英湘、棟信、連南、德│ │ │ │ 台、連恆、聯凱、匯聯、力│ │ │ │ 瑋等26家公司,並由被告張│ │ │ │ 清雲擔任會計主管,旗下所│ │ │ │ 屬會計分別為b○○(負責│ │ │ │ 8 家)、丙D○○(負責6家 │ │ │ │ )、丁壬○○(負責6家), │ │ │ │ 由其四人共負責26家公司轉│ │ │ │ 帳傳票之事實。 │ │ │ │2.被告乙己○○係依照丁○○、│ │ │ │ 乙T○○、丁丙○○之指示製作│ │ │ │ 傳票;通常在買入一宗穀物│ │ │ │ 時,丁○○會指示由26家公│ │ │ │ 司中的其中一家公司製作轉│ │ │ │ 帳傳票,再轉賣與另一家公│ │ │ │ 司,轉賣次數從3次到25次 │ │ │ │ 不等,只要有轉賣的公司,│ │ │ │ 就要開立發票並製作轉帳傳│ │ │ │ 票,最後縠物都會賣給嘉食│ │ │ │ 化公司之事實。 │ │ │ │3.上開公司銷貨穀物與力霸公│ │ │ │ 司部分,為依據丁○○指示│ │ │ │ 辦理,力霸公司均以支票支│ │ │ │ 付貨款,力霸公司財務經理│ │ │ │ I○○會以電話與被告張清│ │ │ │ 雲聯絡,告知力霸公司交付│ │ │ │ 嘉莘等26家公司之支票,要│ │ │ │ 沖哪一筆貨款,因I○○表│ │ │ │ 示係甲○○指示的,所以均│ │ │ │ 照辦之事實。 │ │ │ │4.上開交易流程,係由丁丙○○│ │ │ │ 與丁○○、甲○○等人開會│ │ │ │ 後決定的,乙己○○等會計人│ │ │ │ 員,會依照丁丙○○指示編製│ │ │ │ 的資金需求表製作資金流程│ │ │ │ 圖之事實。 │ │ │ │5.乙己○○直屬主管為乙T○○,│ │ │ │ 於91年6月1日開始負責「小│ │ │ │ 嘉莘」會計事務前,亦由會│ │ │ │ 計協理乙T○○負責;乙T○○│ │ │ │ 上面主管為乙辰○○,乙辰○○│ │ │ │ 於92年離職,離職後由郭琦│ │ │ │ 玲接任,不久又換V○○接│ │ │ │ 任之事實。 │ │ │ │6.上開26間虛設行號公司,並│ │ │ │ 未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而│ │ │ │ 係由會計師事務所在每年度│ │ │ │ 結算申報時製作臨時股東會│ │ │ │ 議事錄,由會計用印之事實│ │ │ │ 。 │ │ │ │7.上開26家公司,原本由謝秋│ │ │ │ 華掌管個人帳戶,後來交給│ │ │ │ 丙M○○掌管,個人帳戶有資│ │ │ │ 金需求時,丁○○或丙M○○│ │ │ │ 會要求會計部門在編製資金│ │ │ │ 流程圖時,將資金匯入私人│ │ │ │ 帳戶,且只有少部分會歸還│ │ │ │ ,至95年12月31日的報表顯│ │ │ │ 示,約有10餘億元款項未歸│ │ │ │ 還之事實。 │ │ │ │8.其負責之小公司中,德台公│ │ │ │ 司有發行兩筆公司債,第一│ │ │ │ 筆出售給亞太公司,第二筆│ │ │ │ 出售給宏森公司之事實。 │ │ │ │9.要發行公司債係由寅○○傳│ │ │ │ 達指示之事實。 │ │ │ │10.資金流程圖由其與b○○ │ │ │ │ 、丙D○○、丁壬○○四人輪 │ │ │ │ 流排定,排定給會印給相 │ │ │ │ 關會計一人一張,同時會 │ │ │ │ 有一張給丁○○批核之事 │ │ │ │ 實。 │ │ │ │11.排定資金流轉的流程表是 │ │ │ │ 錯的,其等曾向丁○○反 │ │ │ │ 應不想排,但丁○○仍要 │ │ │ │ 求其等與丁丙○○配合之事 │ │ │ │ 實。 │ │ │ │12.支付利息的錢大多也是從 │ │ │ │ 內部轉過來之事實。 │ │ │ │13.發行公司債後,丁丙○○就 │ │ │ │ 會拿一張財務缺口的資料 │ │ │ │ 與其,要其把公司債進來 │ │ │ │ 的錢排給有資金缺口的公 │ │ │ │ 司,剩下的錢就會給6樓或│ │ │ │ 8樓之事實。 │ ├──┼──────────┼─────────────┤ │19 │被告b○○之供述 │1.負責世湘、英湘、玉章、力│ │ │ │ 章、輝東、聯凱、立瑋、力│ │ │ │ 大公司會計業務,處理轉帳│ │ │ │ 、現金收入、支出傳票之事│ │ │ │ 實。 │ │ │ │2.世湘、力章公司負責人為陳│ │ │ │ 佩芳;英湘公司負責人為趙│ │ │ │ 顯連;玉章、聯凱、立瑋公│ │ │ │ 司負責人為乙A○○;輝東公│ │ │ │ 司負責人為丁未○○;力大公│ │ │ │ 司負責人為甲未○○;惟上開│ │ │ │ 公司實際負責人為丁○○之│ │ │ │ 事實。 │ │ │ │3.b○○係接受乙己○○之指示│ │ │ │ 辦事之事實。 │ │ │ │4.丙M○○會指示其製作個人資│ │ │ │ 金出帳及入帳傳票之事實。│ │ │ │5.上開公司巳有好幾年沒有進│ │ │ │ 貨及出貨,但有相互交易情│ │ │ │ 形,目的是為了虛增營業額│ │ │ │ ;其中輝東、立瑋、世湘、│ │ │ │ 英湘、玉章公司有發行公司│ │ │ │ 債之事實。 │ │ │ │6.上開公司若有其中一家需要│ │ │ │ 錢,被告乙己○○會指示吳麗│ │ │ │ 香預開發票並製作銷貨傳票│ │ │ │ ,以預收力霸、嘉食化公司│ │ │ │ 的貸款之事實。 │ │ │ │7.其工作的辦公室,在嘉食化│ │ │ │ 公司內部通稱為「小嘉莘」│ │ │ │ ,在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21│ │ │ │ 號6樓嘉食化公司裡的小辦 │ │ │ │ 公室,主管為乙己○○,會計│ │ │ │ 人員除其外,尚有丙D○○、│ │ │ │ 丁壬○○之事實。 │ │ │ │8.大約在88年間起,其所負責│ │ │ │ 的8公司就己無實際營業之 │ │ │ │ 事實。 │ │ │ │9.「小嘉莘」辦公室的4位會 │ │ │ │ 計人員,總共負責世湘等26│ │ │ │ 家小公司的會計業務,財務│ │ │ │ 部經理丁丙○○會向其主管張│ │ │ │ 清雲提出今天有資金需求的│ │ │ │ 小公司有哪些,其等會依據│ │ │ │ 財務部提出的需求,由4位 │ │ │ │ 會計人員輪流畫出資金流程│ │ │ │ 圖,再依照流程圖上所畫的│ │ │ │ 小公司應付、應收帳款偽做│ │ │ │ 買賣,把資金排給當天需要│ │ │ │ 資金的小公司,其等就依據│ │ │ │ 流程圖來製作傳票,再將傳│ │ │ │ 票交給財務小姐去開支票,│ │ │ │ 支票拿到嘉食化公司主任秘│ │ │ │ 書丁未○○用印蓋大小章,由│ │ │ │ 財務人員互相在傳票上或簽│ │ │ │ 收簿上簽收支票,至於支票│ │ │ │ 則由中華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 │ │ 人員於星期一、三、五早上│ │ │ │ 10 點或下午2點左右,來嘉│ │ │ │ 食化公司的大樓收取這些支│ │ │ │ 票,帶回銀行存入或兌現之│ │ │ │ 事實。 │ │ │ │10.其所負責之小公司發行之 │ │ │ │ 公司債均出售與亞太固網 │ │ │ │ 公司或鼎森公司之事實。 │ │ │ │11.發行公司債係主管乙己○○ │ │ │ │ 交代之事實。 │ │ │ │12.其負責之小公司有以暫收 │ │ │ │ 款名義向亞太公司借錢之 │ │ │ │ 事實。 │ │ │ │ │ ├──┼──────────┼─────────────┤ │20 │被告丁壬○○之供述 │1.負責棟信、台莘、力長、育│ │ │ │ 聯、欣湖、匯聯等公司會計│ │ │ │ 業務之事實。 │ │ │ │2.丁壬○○係由乙辰○○面試,安│ │ │ │ 排至會計部處理棟信、台莘│ │ │ │ 、力長、育聯等4家公司會 │ │ │ │ 計業務,當時主管是乙T○○│ │ │ │ ,乙T○○指示以「大宗穀物│ │ │ │ 」買賣名義,以棟信、台莘│ │ │ │ 、力長、育聯公司相互開立│ │ │ │ 未有實際交易之銷項發票,│ │ │ │ 約3、4年前,乙T○○退休,│ │ │ │ 現乙己○○為會計主任,並調│ │ │ │ 整前述工作,新增欣湖、匯│ │ │ │ 聯公司作帳業務,處理內容│ │ │ │ 與前述4家公司相同,目的 │ │ │ │ 是為虛增棟信等公司營業額│ │ │ │ 之事實。 │ │ │ │3.棟信等6家公司,亦有以「 │ │ │ │ 大宗穀物」買賣名義,開立│ │ │ │ 發票與力霸公司,力霸公司│ │ │ │ 則以「房租」、「借款利息│ │ │ │ 」等名義,開發票與棟信等│ │ │ │ 公司之事實。 │ │ │ │4.相關業務均是丁○○指示陳│ │ │ │ 柏村、乙己○○二人,再由該│ │ │ │ 二人指示會計即證人丁壬○○│ │ │ │ 等人,相互開立個人所負責│ │ │ │ 公司(總共約26家公司)的│ │ │ │ 發票與同一辦公室其他公司│ │ │ │ 會計作帳之事實。 │ │ │ │5.曾在2、3年前,因暫付給私│ │ │ │ 人資金愈來愈多,曾與張清│ │ │ │ 雲等人一同詢問丁○○,王│ │ │ │ 令一表示與財務協調過,說│ │ │ │ 有事其會負責之事實。 │ │ │ │6.丙M○○會負責所有的財務,│ │ │ │ 每一筆錢的進、出,他都要│ │ │ │ 蓋章之事實。 │ ├──┼──────────┼─────────────┤ │21 │被告丙D○○之供述 │1.負責鑫營、仁湖、佩亞、章│ │ │ │ 華、棟宏、連南公司會計業│ │ │ │ 務之事實。 │ │ │ │2.上開鑫營、仁湖、佩亞、章│ │ │ │ 華、棟宏、連南公司之負責│ │ │ │ 人為庚○○、I○○、陳佩│ │ │ │ 芳、丙黃○○、丙M○○之事實│ │ │ │ 。 │ │ │ │3.上開公司中,發行公司債的│ │ │ │ 有仁湖、章華、佩亞、連南│ │ │ │ 、棟宏公司,其會製作各小│ │ │ │ 公司同意發行公司債的董監│ │ │ │ 事會議紀錄,並製作傳票,│ │ │ │ 交給乙己○○,由其複核後再│ │ │ │ 轉交給「高專V○○」,完│ │ │ │ 成資金調度,但是公司債正│ │ │ │ 式印出後仍存放在其處,上│ │ │ │ 開公司債的買受人是亞太公│ │ │ │ 司之事實。 │ │ │ │4.乙己○○指示證人丙D○○以預│ │ │ │ 付貨款名義,製作前開6家 │ │ │ │ 公司的進貨流程,並開立發│ │ │ │ 票,給「高專V○○」,經│ │ │ │ 丁未○○等用印後,完成資金│ │ │ │ 的給付之事實。 │ │ │ │5.佩亞、鑫營公司有向力霸及│ │ │ │ 亞太固網以「暫收款、暫付│ │ │ │ 款、同業往來」的方式,製│ │ │ │ 作借貸傳票,經乙己○○複核│ │ │ │ 後再轉交給財務開票,完成│ │ │ │ 資金借貸給付之事實。 │ │ │ │6.上開小公司另有向力華票券│ │ │ │ 購入商業本票之事實。 │ │ │ │7.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係乙T○○(91年以│ │ │ │ 前)、乙己○○要求證人楊美│ │ │ │ 麗製作,並由上開公司董監│ │ │ │ 事在出席紀錄上簽名之事實│ │ │ │ 。 │ │ │ │8.負責鑫營公司、仁湖公司、│ │ │ │ 章華公司、佩亞公司、連南│ │ │ │ 公司、棟宏公司等6家公司 │ │ │ │ 的作帳;其中連南公司額外│ │ │ │ 支付其作帳費用2000元,鑫│ │ │ │ 營公司、佩亞公司各額外支│ │ │ │ 付3000元之事實之事實。 │ │ │ │9.鑫營公司負責人是庚○○,│ │ │ │ 仁湖公司負責人為I○○,│ │ │ │ 她是力霸集團8樓的財務經 │ │ │ │ 理;棟宏公司及章華企業公│ │ │ │ 司負責人為丙黃○○;佩亞企│ │ │ │ 業公司負責人是乙P○○,是│ │ │ │ 丁○○的媽媽;連南企業公│ │ │ │ 司負責人是丙M○○,綽號:│ │ │ │ 「老爹」,也在集團總部的│ │ │ │ 6樓上班,其等所做的每一 │ │ │ │ 張銀行存、提傳票,都要由│ │ │ │ 丙M○○用印複核之事實。 │ │ │ │10.其為這6家小公司作帳的模│ │ │ │ 式,有下列幾類:(一) │ │ │ │ 發行公司債:製作傳票, │ │ │ │ 以「應付公司債」的科目 │ │ │ │ 登入,傳票製作完後,其 │ │ │ │ 會交給乙己○○,由她複核 │ │ │ │ 後再轉交給「高專V○○ │ │ │ │ 」,完成資金調度,但是 │ │ │ │ 公司債正式印出後仍然存 │ │ │ │ 放在其這邊,其從上面的 │ │ │ │ 買受人知道是亞太固網股 │ │ │ │ 份有限公司,惟相關「私 │ │ │ │ 募公司債申報書」、「發 │ │ │ │ 行辦法」、「公司債募得 │ │ │ │ 價款用途及運用計畫」及 │ │ │ │ 公司債正本都還是其這邊 │ │ │ │ ;(二)預付貨款:由張 │ │ │ │ 清雲交代其製作前開6家公│ │ │ │ 司的進貨流程,並開立發 │ │ │ │ 票;(三)借貸:這6家小│ │ │ │ 公司中,只有佩亞公司、 │ │ │ │ 鑫營公司有向力霸及亞太 │ │ │ │ 固網以「暫收款、暫付款 │ │ │ │ 、同業往來」的方式,製 │ │ │ │ 作借貸傳票,經乙己○○複 │ │ │ │ 核後再轉交給財務開票, │ │ │ │ 完成資金的給付;(四) │ │ │ │ 票券:是由財務人員直接 │ │ │ │ 製作傳票後,向力華票券 │ │ │ │ 購買短期商業本票,這部 │ │ │ │ 分傳票也是財務她們自己 │ │ │ │ 做的,其只是負責傳票彙 │ │ │ │ 整之事實。 │ ├──┼──────────┼─────────────┤ │22 │被告甲甲○○之供述 │有擔任小公司之負責人及董監│ │ │ │事,並領取車馬費之事實。 │ ├──┼──────────┼─────────────┤ │23 │被告乙w○○之供述 │1.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時,各董│ │ │ │ 監事都是親自在董監事會議│ │ │ │ 紀錄上簽名之事實。 │ │ │ │2.小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但為│ │ │ │ 了向銀行借貸,故利用紙上│ │ │ │ 的大宗交易之事實。 │ │ │ │3.己○○知道買公司債之事。│ │ │ │4.發行公司債很多人都知道是│ │ │ │ 違法,沒有人敢負責去蓋章│ │ │ │ ,所以甲○○就派丁○○去│ │ │ │ 負責蓋章,就是要丁○○一│ │ │ │ 人去承擔責任之事實。 │ │ │ │5.亞太公司所承購力霸集團小│ │ │ │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在發│ │ │ │ 行前即已決定之事實。 │ │ │ │6.亞太公司向力霸集團繳交押│ │ │ │ 租鉅額押租金係因要力霸集│ │ │ │ 團要自亞太公司取得資金使│ │ │ │ 用之事實。 │ │ │ │7.成立鼎森公司、宏森公司是│ │ │ │ 為了自亞太固網公司取得資│ │ │ │ 金使用之事實。 │ │ │ │8.力霸集團缺錢就用各種名目│ │ │ │ 向亞太固網公司拿錢之事實│ │ │ │ 。 │ ├──┼──────────┼─────────────┤ │24 │被告I○○之供述 │1.負責主管力霸公司旗下成立│ │ │ │ 申東、東長、申佳、申隆、│ │ │ │ 申聯、友台、長森、益金、│ │ │ │ 日安、金東、東力、東嘉、│ │ │ │ 長湖、東友、聯森、東展、│ │ │ │ 申利、力華、東華、欣華、│ │ │ │ 冠東、菁國、立億、菁達、│ │ │ │ 展宇、冠國、力森、瑞高、│ │ │ │ 嗚加、彥輝、宏森、樹嘉、│ │ │ │ 勇禾、毅彥等34家公司,其│ │ │ │ 中僅宏森公司有在實際營運│ │ │ │ 外,其餘均無實際進、出口│ │ │ │ 業務之事實。 │ │ │ │2.目前擔任力霸公司財務顧問│ │ │ │ ,但職掌未變動,負責上開│ │ │ │ 虛設行號公司之資金調度;│ │ │ │ 上級主管為甲o○○之事實。│ │ │ │3.每日甲○○均會主持財務會│ │ │ │ 議,討論資金調度,與會者│ │ │ │ 有I○○、徐正雄、乙w○○│ │ │ │ 、丁丙○○;另因寅○○負責│ │ │ │ 會計及資金調度的流程、王│ │ │ │ 令一負責調度嘉食化公司的│ │ │ │ 資金,所以寅○○、丁○○│ │ │ │ 也會參與上開會議之事實。│ │ │ │4.會議結束後,由寅○○排流│ │ │ │ 程,因怕有誤,並繪製資金│ │ │ │ 流程圖,交待丙q○○製做傳│ │ │ │ 票,財務人員就根據傳票作│ │ │ │ 業之事實。 │ │ │ │5.甲o○○指示I○○處理有關│ │ │ │ 銀行方面的借貸、發行商業│ │ │ │ 本票及還款付息事誼;公司│ │ │ │ 債部分則是寅○○負責處理│ │ │ │ 之事實。 │ │ │ │6.另擔任日安、仁湖、申利、│ │ │ │ 展宇、樹嘉、力森等公司董│ │ │ │ 事長;亦擔任友台、昌嘉、│ │ │ │ 英湘、立瑋、連南、佩亞、│ │ │ │ 凱碩、程星、育聯公司董事│ │ │ │ 或監察人,並領月薪10萬餘│ │ │ │ 元,上開公司均為力霸公司│ │ │ │ 人頭公司,渠等均稱為「小│ │ │ │ 公司」,且均為紙上公司,│ │ │ │ 未實際營運之事實。 │ │ │ │7.負責管理上開虛設行號財務│ │ │ │ ,以及各虛設行號財務人員│ │ │ │ ,上開公司財務,尚有王小│ │ │ │ 華、乙寅○○、陳秀美、陳育│ │ │ │ 玥、方梨齡等人之事實。 │ │ │ │8.甲○○曾交待甲o○○、王金│ │ │ │ 章等人,以上開虛設行號公│ │ │ │ 司之以中壢過嶺段等土地向│ │ │ │ 友聯產險公司融資,並由徐│ │ │ │ 政雄、寅○○二人交辦被告│ │ │ │ I○○處理,I○○係與友│ │ │ │ 聯承辦人g○○接觸之事實│ │ │ │ 。 │ │ │ │9.上開虛設行號之董事會議紀│ │ │ │ 錄,均為會計主管寅○○交│ │ │ │ 待小姐去做的,並未實際召│ │ │ │ 開;上開公司大小章由譚伯│ │ │ │ 郊、丙己○○負責保管之事實│ │ │ │ 。 │ │ │ │10.上開虛設公司私募公司債 │ │ │ │ 、發行商業本票係為王又 │ │ │ │ 曾交待寅○○、甲o○○轉 │ │ │ │ 達指示I○○辦理,任佩 │ │ │ │ 珍再請乙○○、乙寅○○、 │ │ │ │ 陳秀美、乙O○○、方梨齡 │ │ │ │ 及乙u○○等人處理之事實 │ │ │ │ 。 │ │ │ │11.力霸集團下24家小公司成 │ │ │ │ 立之原因即是為了向銀行 │ │ │ │ 借款,之後因借款額度均 │ │ │ │ 已飽和,故僅有財務及會 │ │ │ │ 計上之運作,並無實際營 │ │ │ │ 運之事實。 │ │ │ │12.因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 │ │ │ 及其下之小公司均已沒有 │ │ │ │ 資金,所先成立鼎森公司 │ │ │ │ 及宏森公司,兩家由亞太 │ │ │ │ 固網公司轉投資成立之公 │ │ │ │ 司,一方面因為嘉食化公 │ │ │ │ 司持續需要進口大宗物資 │ │ │ │ ,而力霸集團下的公司均 │ │ │ │ 因財務關係無法開立信用 │ │ │ │ 狀,一方面藉以從亞太固 │ │ │ │ 網公司取得57億資金,來 │ │ │ │ 補足力霸集團的資金漏洞 │ │ │ │ ,但之後鼎森公司及宏森 │ │ │ │ 公司的資金用盡,故王又 │ │ │ │ 曾又發行小公司的公司債 │ │ │ │ ,交由亞太公司購買,以 │ │ │ │ 填補力霸集團、嘉食化公 │ │ │ │ 司及其下小公司的財務漏 │ │ │ │ 洞之事實。 │ │ │ │13.力霸集團下之小公司向亞 │ │ │ │ 太固網公司借款53億餘元 │ │ │ │ 、付鼎森公司、宏森公司 │ │ │ │ 預付款27億元及由力霸集 │ │ │ │ 團下之公司賣大宗穀物給 │ │ │ │ 亞太公司之目的均在取得 │ │ │ │ 資金填補力霸集團財務漏 │ │ │ │ 洞之事實。 │ ├──┼──────────┼─────────────┤ │25 │被告乙a○○之供述 │1.負責嘉食化公司財務,並於│ │ │ │ 90年起兼管新達、富嘉、立│ │ │ │ 宏、凱碩、瑞森、展湖、新│ │ │ │ 鴻、蓉達、昌嘉、鼎森等公│ │ │ │ 司財務。 │ │ │ │2.上開10家公司所屬嘉食化公│ │ │ │ 司。乙a○○為上開公司主管│ │ │ │ ,旗下有財務部、會計部二│ │ │ │ 大部門;財務部門經辦有符│ │ │ │ 玉娟、丁戊○○、A○○、李│ │ │ │ 淑玉及乙a○○五人;會計部│ │ │ │ 經辦有甲巳○○、丙寅○○、張│ │ │ │ 慧文、丁戊○○等人。 │ │ │ │3.鼎森公司為90年4月間,由 │ │ │ │ 亞太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的│ │ │ │ 事業,登記負責人為丙M○○│ │ │ │ ,實際負責人為甲○○。 │ │ │ │4.鼎森公司係因亞太公司在89│ │ │ │ 年間成立時,有向大眾募集│ │ │ │ 到巨額資金,而當時力霸集│ │ │ │ 團所屬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 │ │ 甲○○才虛設鼎森公司,藉│ │ │ │ 轉投資名義,自亞太固網公│ │ │ │ 司挪取約60億元資金使用。│ │ │ │5.乙a○○係依照丁○○指示辦│ │ │ │ 理,由丁○○或會計乙己○○│ │ │ │ 、丁壬○○、b○○、丙D○○│ │ │ │ 、I○○等人告知其資金流│ │ │ │ 向,乙a○○直接對丁○○負│ │ │ │ 責。 │ │ │ │6.乙a○○業務主管為乙w○○,│ │ │ │ 每天中午都有財務主管會議│ │ │ │ ,決定資金調度,乙w○○都│ │ │ │ 會出席,出席者有甲○○、│ │ │ │ 甲o○○、乙w○○、丁丙○○、│ │ │ │ I○○。 │ ├──┼──────────┼─────────────┤ │26 │被告A○○之供述 │1.擔任立宏公司會計、蓉達公│ │ │ │ 司財務,會計部門主管為李│ │ │ │ 淑玉經理、財務部門主管為│ │ │ │ 乙a○○經理之事實。 │ │ │ │2.上開公司均係提供與力霸集│ │ │ │ 團使用之虛設公司,立宏公│ │ │ │ 司三年前即停止營業,無實│ │ │ │ 際營業額之事實。 │ │ │ │3.伊是依照財務部主管乙a○○│ │ │ │ 、會計主管y○○之指示作│ │ │ │ 帳之事實。 │ │ │ │4.立宏公司係以發行公司債方│ │ │ │ 式,由亞太固網認購;蓉達│ │ │ │ 公司有發行商業本票向力華│ │ │ │ 票券融資之事實。 │ │ │ │5.立宏公司在89到93年間,前│ │ │ │ 任嘉食化公司財務襄理路梅│ │ │ │ 蘭曾指示其陸續做一些帳面│ │ │ │ 交易紀錄,都是從其他「小│ │ │ │ 公司」買進玉米、黃豆等大│ │ │ │ 宗物資,再轉賣給其他家「│ │ │ │ 小公司」,以提高公司營業│ │ │ │ 額,但自93年迄今,已經連│ │ │ │ 續3年營業額都是掛零之事 │ │ │ │ 實。 │ │ │ │6.立宏公司除了其擔任會計、│ │ │ │ 乙a○○擔任財務、y○○擔│ │ │ │ 任會計主管之外,沒有任何│ │ │ │ 經理人或員工之事實。 │ │ │ │7.立宏公司的董監事會議紀錄│ │ │ │ 是為了發行公司債而偽作的│ │ │ │ ,實際上並沒有開過會,其│ │ │ │ 依發行公司債金額製作會議│ │ │ │ 紀錄後,再拿給立宏公司的│ │ │ │ 董事長丙黃○○,董事乙A○○│ │ │ │ 、乙w○○,監察人甲未○○等│ │ │ │ 人簽名之事實。 │ │ │ │8.要發行公司債是由主管李淑│ │ │ │ 玉交代之事實。 │ │ │ │9.立宏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均賣│ │ │ │ 給亞太公司,未出售給 │ │ │ │ 其他公司,所收的錢均流向│ │ │ │ 其他小公司之事實。 │ │ │ │10.95年初開始即未再支付公 │ │ │ │ 司債利息,公司債到期亦 │ │ │ │ 未還款之事實。 │ │ │ │11.之前有支付利息時,支付 │ │ │ │ 利息的錢亦是從其他小公 │ │ │ │ 司轉入之事實。 │ ├──┼──────────┼─────────────┤ │27 │被告丁戊○○之供述 │1.負責嘉食化公司會計,並依│ │ │ │ 據會計處經理y○○指示,│ │ │ │ 負責凱碩公司財務(出納)│ │ │ │ ;鼎森及昌嘉公司會計業務│ │ │ │ 之事實。 │ │ │ │2.財務業務部分,上司為陳香│ │ │ │ 蘭經理;會計業務部分,上│ │ │ │ 司為y○○經理;丁戊○○係│ │ │ │ 依乙a○○、y○○二人指示│ │ │ │ 辦理業務之事實。 │ │ │ │3.凱碩及昌嘉公司均無實際營│ │ │ │ 業;力霸集團利用凱碩、昌│ │ │ │ 嘉、鼎森公司向金融機構借│ │ │ │ 貸,將資金挪作他用之事實│ │ │ │ 。 │ ├──┼──────────┼─────────────┤ │28 │被告甲g○○之供述 │1.發行公司債由蕭淑容指示之│ │ │ │ 事實。 │ │ │ │2.95年初起即未再支付公司債│ │ │ │ 之事實。 │ ├──┼──────────┼─────────────┤ │29 │被告y○○之供述 │1.任職嘉食化會計經理,並擔│ │ │ │ 任新達、富嘉、立宏、新鴻│ │ │ │ 、展湖、瑞森、昌嘉、凱碩│ │ │ │ 、蓉達9家公司會計主管, │ │ │ │ 並負責昌嘉公司財務之事實│ │ │ │ 。 │ │ │ │2.係依據嘉食化公司總經理王│ │ │ │ 令一及顧問f○○指示辦理│ │ │ │ 之事實。 │ │ │ │3.丁○○亦指示力霸公司副總│ │ │ │ 經理t○○發行小公司公司│ │ │ │ 債之事實。 │ │ │ │4.亞太固網購買小公司發行的│ │ │ │ 公司債,待資金匯入後,就│ │ │ │ 會再出借給其他小公司,由│ │ │ │ 乙a○○負責資金之事實。 │ │ │ │5.小公司發行公司債部分,都│ │ │ │ 是t○○及乙a○○直接指示│ │ │ │ 辦理,事後製作董監事會議│ │ │ │ 紀錄,再拿紀錄給董監事簽│ │ │ │ 名之事實。 │ │ │ │6.小公司的董監事,絕對部分│ │ │ │ 為丁○○指派的之事實。 │ │ │ │7.丁丙○○96年1月12日扣押物 │ │ │ │ 編號N01資金流程圖所示都 │ │ │ │ 是力霸集團相關小公司的銷│ │ │ │ 貨及資金流程,乙己○○等會│ │ │ │ 計人員規劃製作後,如果有│ │ │ │ 涉及到嘉食化公司相關9家 │ │ │ │ 小公司的話,乙己○○就會將│ │ │ │ 資料影印一份給其,其再影│ │ │ │ 印發放給這9家公司的會計 │ │ │ │ 經辦人員,會計經辦人員會│ │ │ │ 依據這些流程,去製作相關│ │ │ │ 的傳票之事實。 │ │ │ │8.發行公司債的相關資料文件│ │ │ │ ,是由各公司會計經辦負責│ │ │ │ 製作,其在負責新鴻公司的│ │ │ │ 會計經辦業務的時候,也曾│ │ │ │ 經做過發行公司債的相關資│ │ │ │ 料之事實。 │ ├──┼──────────┼─────────────┤ │30 │被告丙寅○○之供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財務部會計│ │ │ │ 處經理,並自88年後,由呂│ │ │ │ 素娥指定兼任新達、富嘉公│ │ │ │ 司會計業務之事實。 │ │ │ │2.負責經辦新達、富嘉公司會│ │ │ │ 計事務外,尚覆核昌嘉、展│ │ │ │ 湖、瑞森、新鴻等公司傳票│ │ │ │ 之事實。 │ │ │ │3.新達、富嘉公司銷售貨物與│ │ │ │ 嘉食化公司,進項則由小公│ │ │ │ 司會計處取得發票作帳,小│ │ │ │ 公司會計有丁戊○○、甲巳○○│ │ │ │ 、A○○、乙己○○、丁壬○○│ │ │ │ 、b○○、丙D○○等人之事│ │ │ │ 實。 │ │ │ │4.新達公司所發行二筆商業本│ │ │ │ 票,金額分別為8千萬、4千│ │ │ │ 萬元,均係向力華票券發行│ │ │ │ 之事實。 │ │ │ │5.其所負責之小公司發行之公│ │ │ │ 司債均出售給亞太公司之事│ │ │ │ 實。 │ │ │ │6.發行公司債係由y○○交辦│ │ │ │ 之事實。 │ ├──┼──────────┼─────────────┤ │31 │被告甲巳○○之供述 │1.負責新鴻、蓉達、展湖、瑞│ │ │ │ 森公司會計業務之事實。 │ │ │ │2.上級主管為y○○經理之事│ │ │ │ 實。 │ │ │ │3.瑞森公司、展湖公司、蓉達│ │ │ │ 公司及新鴻公司實際辦公地│ │ │ │ 址就是在臺北市忠孝東路4 │ │ │ │ 段219號6樓嘉食化公司會計│ │ │ │ 處;蓉達、瑞森、新鴻等3 │ │ │ │ 家公司的掛名董事長是譚伯│ │ │ │ 郊,展湖公司的掛名董事長│ │ │ │ 是乙P○○;這4家公司都沒 │ │ │ │ 有領全薪的員工,都是兼職│ │ │ │ 的,領2,000至3,000元不等│ │ │ │ 的薪資,連董事長也是領 │ │ │ │ 5,000元的薪資,至於董監 │ │ │ │ 事部分,都是力霸集團的員│ │ │ │ 工之事實。 │ │ │ │4.若是有買賣大宗穀物(玉米│ │ │ │ 、黃豆)的進貨發票,李淑│ │ │ │ 玉會告知發票要開立的買受│ │ │ │ 人、單價及數量,其再開立│ │ │ │ 出貨發票,交給買受人的負│ │ │ │ 責會計,而買受人都是8樓 │ │ │ │ 的小公司,例如東展、金東│ │ │ │ 、申隆、申聯等小公司之事│ │ │ │ 實。 │ │ │ │5.小公司錢的來源不外乎自其│ │ │ │ 他小公司轉入或去借錢,其│ │ │ │ 所負責之小公司後來有向鼎│ │ │ │ 森公司借錢之事實。 │ ├──┼──────────┼─────────────┤ │32 │被告乙卯○○之供述 │1.92年3月3日回任嘉食化公司│ │ │ │ ,主要負責嘉食化公司營業│ │ │ │ 稅申報、公司往來廠商連帶│ │ │ │ 背書保證業務,94年3月起 │ │ │ │ ,接任嘉通公司會計兼出納│ │ │ │ ;95年8月起,再接任凱碩 │ │ │ │ 公司會計之事實。 │ │ │ │2.嘉通公司會計是由詹馥瑜負│ │ │ │ 責,帳款必須由丁○○批示│ │ │ │ 核可,才開票支付廠商之事│ │ │ │ 實。 │ │ │ │ │ ├──┼──────────┼─────────────┤ │ │ │ │ │33 │被告丙q○○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會計副理,負│ │ │ │ 責力霸公司旗下虛設行號公│ │ │ │ 司之會計業務覆核工作。 │ │ │ │2.力霸公司旗下成立申東、東│ │ │ │ 長、申佳、申隆、申聯、友│ │ │ │ 台、長森、益金、日安、金│ │ │ │ 東、東力、東嘉、長湖、東│ │ │ │ 友、聯森、東展、申利、力│ │ │ │ 華、東華、欣華、冠東、菁│ │ │ │ 國、立億、菁達、展宇、冠│ │ │ │ 國、力森、瑞高、嗚加、彥│ │ │ │ 輝、宏森、樹嘉、勇禾、毅│ │ │ │ 彥等34家虛設行號公司,均│ │ │ │ 設於力霸公司同址8樓,且 │ │ │ │ 沒有經理人或員工,也沒有│ │ │ │ 實際營業。 │ │ │ │3.上開公司係於88年至89年間│ │ │ │ 設立,被告丙q○○擔任上開│ │ │ │ 公司會計主管,主要負覆核│ │ │ │ 會計傳票及轉達會計副總王│ │ │ │ 金章所交辦事項,另上開公│ │ │ │ 司財務主管為I○○。 │ │ │ │4.被告丙q○○旗下有會計有鄧│ │ │ │ 學梅、甲子○○、丙Z○○、張│ │ │ │ 淑惠、u○○、乙d○○、陳│ │ │ │ 美良、甲g○○等8人;並由 │ │ │ │ I○○、乙O○○、乙寅○○、│ │ │ │ 方梨齡;陳秀美、乙○○、│ │ │ │ 丙m○○等人負責上開公司財│ │ │ │ 務事誼。 │ │ │ │5.上開公司會計事務,由蕭淑│ │ │ │ 蓉負責申東、申隆、申聯公│ │ │ │ 司;丙m○○負責東長、申佳│ │ │ │ 、東嘉、長湖、東友、聯森│ │ │ │ 、東展、申利、力華、展宇│ │ │ │ 、冠國、力森公司;甲子○○│ │ │ │ 負責長森、益金、日安、金│ │ │ │ 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 │ │ │ ;丙Z○○負責友台、樹嘉公│ │ │ │ 司;乙辛○○負責東華、瑞高│ │ │ │ 公司;u○○負責欣華、冠│ │ │ │ 東公司;乙d○○負責菁國、│ │ │ │ 菁達、彥輝、毅彥公司;陳│ │ │ │ 美良負責嗚加公司、甲g○○│ │ │ │ 負責勇禾公司;以上會計事│ │ │ │ 務並統由丙q○○督導。 │ │ │ │6.上開虛設行號之財務調度包│ │ │ │ 括各虛設行號間資金往來、│ │ │ │ 大宗物資帳面交易、發行私│ │ │ │ 募公司債、商業本票及向銀│ │ │ │ 行借款。 │ │ │ │7.丙q○○直屬會計主管為力霸│ │ │ │ 公司會計副總寅○○,雖於│ │ │ │ 數年前退休轉任顧問,但職│ │ │ │ 務範圍未變動,且力霸公司│ │ │ │ 總決策為甲○○,但實際執│ │ │ │ 行則由甲○○負責;I○○│ │ │ │ 直接向力霸公司董事長王又│ │ │ │ 曾負責,並常將資金調度事│ │ │ │ 項交辦丙q○○。 │ │ │ │8.上開公司董監事、負責人均│ │ │ │ 為甲○○之親戚或力霸公司│ │ │ │ 高階主管。 │ │ │ │9.丙q○○曾擔任蓉達、申利公│ │ │ │ 司負責人,並於91年發行公│ │ │ │ 司債,惟丙q○○認不妥,透│ │ │ │ 過寅○○向丁○○報告,辭│ │ │ │ 去負責人職務。 │ │ │ │10.力霸公司資金調度由任佩 │ │ │ │ 珍、甲o○○、丁丙○○、王 │ │ │ │ 又曾開會決定。 │ │ │ │11.上開虛設行號間頻繁的大 │ │ │ │ 宗物資買賣交易,係在王 │ │ │ │ 金章指示下,將嘉食化公 │ │ │ │ 司巳經進口、進倉之玉米 │ │ │ │ 、黃豆等大宗物資,先賣 │ │ │ │ 給嘉食化公司所屬之虛設 │ │ │ │ 行號,再轉售給力霸公司 │ │ │ │ 所屬虛設行號,虛設行號 │ │ │ │ 間相互買賣,通常最後會 │ │ │ │ 賣回嘉食化公司;上開交 │ │ │ │ 易均沒有實際進、出貨, │ │ │ │ 只是帳面交易。 │ │ │ │12.上開虛設行號亦在寅○○ │ │ │ │ 指示下,於90、91年間密 │ │ │ │ 集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並 │ │ │ │ 指示各公司經辦會計,準 │ │ │ │ 備並提供相關營業資料及 │ │ │ │ 財務報表,並與原負責財 │ │ │ │ 務報表簽證之會計師接洽 │ │ │ │ ,請會計師評估簽證可發 │ │ │ │ 行公司債之金額,再將相 │ │ │ │ 關文件送中華商銀新生分 │ │ │ │ 行信託部申請發行。 │ │ │ │13.上開發行公司債事誼,董 │ │ │ │ 事會均未實際召開,都是 │ │ │ │ 由由經辦會計製作會議紀 │ │ │ │ 錄,送董、監事簽名。 │ │ │ │14.上開虛設行號發行無擔保 │ │ │ │ 公司債,負責評估及簽證 │ │ │ │ 的的會計師計有鼎信會計 │ │ │ │ 師事務所之乙p○○、信業 │ │ │ │ 會計師事務所的陳清土、 │ │ │ │ 皓德會計師事務所的黃光 │ │ │ │ 明、信興會計師事務所的 │ │ │ │ 蔡瑞川等人。 │ ├──┼──────────┼─────────────┤ │34 │被告乙V○○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會計及負責虛│ │ │ │ 設行號嗚加公司之會計、朵│ │ │ │ 拉公司財務業務。 │ │ │ │2.鳴加公司的董事長是乙A○○│ │ │ │ ,董事有乙子○○、乙天○○,│ │ │ │ 監察人是丙q○○。 │ │ │ │3.嗚加公司會計主管為丙q○○│ │ │ │ ,並由丙q○○指示製作相關│ │ │ │ 資金往來傳票。 │ │ │ │4.嗚加公司93年曾開過一張發│ │ │ │ 票,94、95年則完全沒有銷│ │ │ │ 貨,未有實際營業。 │ │ │ │5.證人乙V○○是於91年2、3月│ │ │ │ 間,由寅○○副總指示其作│ │ │ │ 嗚加公司會計帳。 │ │ │ │6.丙q○○曾通知鳴加公司要發│ │ │ │ 行公司債,要證人乙V○○準│ │ │ │ 備發行公司債的相關資料,│ │ │ │ 有準備好送件之後,通知信│ │ │ │ 業會計師事務所簽證會計師│ │ │ │ ,請會計師評估鳴加是否符│ │ │ │ 合發行公司債的條件,會計│ │ │ │ 師認為可以發行,會出具證│ │ │ │ 明文件,再由證人乙V○○將│ │ │ │ 相關文件送到證管會,完成│ │ │ │ 發行公司債的程序。 │ │ │ │7.95年4月份由寅○○指示證 │ │ │ │ 人乙V○○負責朵拉公司的出│ │ │ │ 納工作,辦理的業務是支付│ │ │ │ 廠商貨款、薪資轉帳及一些│ │ │ │ 零用金的支付。 │ │ │ │8.朵拉公司營業地址在台北縣│ │ │ │ 板橋市○○路000號8樓,有│ │ │ │ 實際在營業。 │ │ │ │9.鳴加公司發行公司債均全數│ │ │ │ 賣給亞太固網之事實。 │ │ │ │10.收到出售公司債的錢後, │ │ │ │ 錢均轉到其他小公司之事 │ │ │ │ 實。 │ │ │ │11.公司債之利息自95年1月起│ │ │ │ 即未再支付之事實。 │ ├──┼──────────┼─────────────┤ │35 │被告乙d○○之供述 │1.負責毅彥、彥輝、菁國、菁│ │ │ │ 達(其中菁國、菁達係自95│ │ │ │ 年11月份始接任,前任會計│ │ │ │ 是G○○,巳離職)4家公 │ │ │ │ 司會計業務。 │ │ │ │2.上開4家公司會計主管為蕭 │ │ │ │ 淑蓉。 │ │ │ │3.上開公司均未實際營業,亦│ │ │ │ 未實際出資,證人乙d○○係│ │ │ │ 依照會計主管蕭淑榮指示開│ │ │ │ 立傳票。 │ │ │ │4.上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其中毅彥公司增資2,200 │ │ │ │ 萬元之董事會議紀錄是信興│ │ │ │ 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的,並拿│ │ │ │ 來請證人乙d○○蓋大小章及│ │ │ │ I○○、乙A○○的印章。 │ │ │ │5.彥輝、毅彥公司均有發行公│ │ │ │ 司債,售與亞太公司。 │ │ │ │6.丙己○○等人曾以週轉金名義│ │ │ │ ,向公司暫借款項,事後會│ │ │ │ 補單,並說明用途,附有發│ │ │ │ 票的部分,經丙己○○告知這│ │ │ │ 些是總經理庚○○的支出,│ │ │ │ 且上面有庚○○的核章。 │ │ │ │7.其所負責小公司所發行之公│ │ │ │ 司債均出售給亞太公司之事│ │ │ │ 實。 │ │ │ │8.收到出售公司債的錢後,錢│ │ │ │ 即轉入其他小公司,發行公│ │ │ │ 司債之小公司要付息時,錢│ │ │ │ 亦由其他小公司轉入之事實│ │ │ │ 。 │ ├──┼──────────┼─────────────┤ │36 │被告丙m○○之供述 │1.負責東長、申佳、東嘉、長│ │ │ │ 湖、東友、聯森、東展、申│ │ │ │ 利、力華、展宇、冠國、力│ │ │ │ 森等12家公司會計業務。 │ │ │ │2.上開會計業務,主管為蕭淑│ │ │ │ 蓉。 │ │ │ │3.上開公司帳務處理包括製作│ │ │ │ 董監事會議紀錄發行公司債│ │ │ │ 、開立發票預付貸款、向力│ │ │ │ 霸或亞太公司借貸、向 │ │ │ │ 力華票券公司買短期票券,│ │ │ │ 其中購買短期票券交易係由│ │ │ │ 財務副理K○○依據票券到│ │ │ │ 期日,通知會計給付資金及│ │ │ │ 利息,K○○之主管為任佩│ │ │ │ 珍。 │ │ │ │4.上開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係依照會計師要求│ │ │ │ ,作出相關資料。 │ ├──┼──────────┼─────────────┤ │37 │被告丙Z○○之供述 │1.經會計主管寅○○指示,負│ │ │ │ 責樹嘉、友台公司會計業務│ │ │ │ 。 │ │ │ │2.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蕭│ │ │ │ 淑蓉。 │ │ │ │3.樹嘉公司向友聯公司借貸1 │ │ │ │ 億元,資金均流向6樓之世 │ │ │ │ 湘公司;樹嘉公司於91年間│ │ │ │ 尚有發行公司債,均由亞太│ │ │ │ 固網購入所發行公司債;上│ │ │ │ 開交易亦為丙q○○指示製作│ │ │ │ 傳票。 │ │ │ │4.樹嘉公司發行公司債之會計│ │ │ │ 師是蔡瑞川、律師是甲d○○│ │ │ │ 。 │ │ │ │5.樹嘉公司並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係將電腦檔案複製│ │ │ │ 後製作的,再拿給董監事蓋│ │ │ │ 章。 │ ├──┼──────────┼─────────────┤ │38 │被告u○○之供述 │1.經寅○○指示,負責冠東及│ │ │ │ 欣華公司會計業務。 │ │ │ │2.上開公司,沒有看過進、出│ │ │ │ 貨單,都只有財會人員在作│ │ │ │ 帳。 │ │ │ │3.上級主管為丙q○○、寅○○│ │ │ │ 。 │ │ │ │4.欣華公司有發行公司債;冠│ │ │ │ 東公司有發行公司債約1億 │ │ │ │ 元,由亞太公司購買、 │ │ │ │ 有向友聯產險借貸,也有開│ │ │ │ 立商業本票。 │ │ │ │5.上開公司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議,僅為形式上繕打一份董│ │ │ │ 事會議紀錄,由郭力立簽名│ │ │ │ 。 │ │ │ │6.小公司出售公司債所收取之│ │ │ │ 款項大多轉給其他小公司之│ │ │ │ 事實。 │ │ │ │7.利息僅付到94年底之事實。│ ├──┼──────────┼─────────────┤ │39 │被告甲g○○之供述 │1.負責勇禾公司會計業務,上│ │ │ │ 級主管為丙q○○。 │ │ │ │2.原負責勇禾公司財務(出納│ │ │ │ )業務人員為胡家蓁,於95│ │ │ │ 年間過世;勇禾公司董、監│ │ │ │ 事及負責人均為掛名,沒有│ │ │ │ 業務人員、沒有實際營業及│ │ │ │ 進、出貨物,只是作帳目上│ │ │ │ 的資料而巳。 │ │ │ │3.勇禾公司發行二次公司債,│ │ │ │ 均由亞太公司承購;勇 │ │ │ │ 禾公司並曾向友聯、宏森公│ │ │ │ 司借款,並貸款與嘉莘、鑫│ │ │ │ 營等公司,且勇禾、宏森、│ │ │ │ 嘉莘、鑫營公司均未實際營│ │ │ │ 業。 │ │ │ │4.力霸公司為嘉食化公司、王│ │ │ │ 令一及嘉莘等虛設行號公司│ │ │ │ 背書保證事誼,是由嘉食化│ │ │ │ 、虛設行號公司行文給力霸│ │ │ │ 公司請求背書保證,並附上│ │ │ │ 「背書保證」內容及蓋好發│ │ │ │ 票人印鑑的本票影本,再由│ │ │ │ 證人甲g○○寫「背書保證評│ │ │ │ 估表」,並簽註綜合意見,│ │ │ │ 連同簽辦單逐級上呈,經經│ │ │ │ 理丙卯○○、顧問寅○○、財│ │ │ │ 務經理乙u○○、法務辰○○│ │ │ │ 、資深副總t○○用印,送│ │ │ │ 甲○○辦公室核章,惟王又│ │ │ │ 曾是蓋丑○○○的章,再由│ │ │ │ 證人甲g○○通知被背書保證│ │ │ │ 公司財務人員來取回簽辦單│ │ │ │ ,連同該公司大本票正本至│ │ │ │ 丁未○○處蓋力霸公司大小章│ │ │ │ 。 │ │ │ │5.力霸公司在股市觀測站發布│ │ │ │ 重大訊息部分,由寅○○、│ │ │ │ 丙卯○○告知證人甲g○○要發│ │ │ │ 布之重大訊息,由甲g○○準│ │ │ │ 備,再給寅○○、丙卯○○,│ │ │ │ 並逐級上呈,最後蓋的是王│ │ │ │ 金世英的章。 │ │ │ │6.95年12月29日寅○○告知要│ │ │ │ 準備重整的重大訊息公告,│ │ │ │ 並於當日開始製作簽呈,96│ │ │ │ 年1月1日寅○○要求修正格│ │ │ │ 式,簽呈是在96年1月1日當│ │ │ │ 天做出來的;重整訊息公司│ │ │ │ 是96年1月1日送董事長王又│ │ │ │ 曾,96年1月4日上午,王金│ │ │ │ 章才要求9點前上傳,所以 │ │ │ │ 證人甲g○○當天上午8時45 │ │ │ │ 分上傳重整重大訊息。 │ ├──┼──────────┼─────────────┤ │40 │被告乙辛○○之供述 │1.由會計處副總寅○○指示,│ │ │ │ 負責東華、瑞高公司(瑞高│ │ │ │ 公司自95年4月後接任,前 │ │ │ │ 為會計為陳美虹)會計業務│ │ │ │ 。 │ │ │ │2.上開公司為沒有實際營業的│ │ │ │ 公司,會計事務主管為蕭淑│ │ │ │ 蓉,由丙q○○指示證人張淑│ │ │ │ 惠製作各東華、瑞高公司與│ │ │ │ 各虛設行號公司間之傳票。│ │ │ │3.上開公司為甲○○的紙上公│ │ │ │ 司,設立目的為利用虛設行│ │ │ │ 號公司作為力霸公司資金運│ │ │ │ 用的工具。 │ │ │ │4.所負責之東華、瑞高公司,│ │ │ │ 其公司債僅出售給亞太及宏│ │ │ │ 森之事實。 │ ├──┼──────────┼─────────────┤ │41 │被告甲子○○之供述。 │1.負責長森、益金、日安、金│ │ │ │ 東、東力、立億、宏森公司│ │ │ │ 之會計業務。 │ │ │ │2.上開公司會計業務主管為蕭│ │ │ │ 淑蓉、財務主管為I○○。│ │ │ │ 丙q○○之主管為寅○○;任│ │ │ │ 佩珍主管為甲o○○。 │ │ │ │3.除宏森公司外,其餘上開公│ │ │ │ 司未實際運作,且均有發行│ │ │ │ 公司債,由亞太公司承 │ │ │ │ 購;宏森公司有進口大宗穀│ │ │ │ 物、媒、鋁錠及服飾等貨物│ │ │ │ ,並向力霸公司購買力霸倫│ │ │ │ 敦城的房屋銷售。 │ │ │ │4.上開公司發行公司債事宜,│ │ │ │ 亦由寅○○副總指示丙q○○│ │ │ │ 經理處理公司債發行,並由│ │ │ │ 丙q○○交辦旗下會計處理。│ │ │ │5.發行公司債,並未實際召開│ │ │ │ 董事會,均是會計製作好資│ │ │ │ 料再由董、監事簽名。 │ │ │ │6.所負責之小公司所發行之公│ │ │ │ 司債全數賣給亞太公司之事│ │ │ │ 實。 │ │ │ │7.出售公司債所收款項一般均│ │ │ │ 轉給小公司,到要付息之時│ │ │ │ ,錢亦多從其他小公司轉入│ │ │ │ 之事實。 │ │ │ │8.小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僅付息│ │ │ │ 至94年底,到期亦未還本之│ │ │ │ 事實。 │ │ │ │9.宏森公司另有向亞太固網公│ │ │ │ 司借錢,錢借入亦是轉給其│ │ │ │ 他小公司之事實。 │ │ │ │10.亞太公司向宏森公司購買 │ │ │ │ 黃豆等交易都是寅○○命 │ │ │ │ 其製作之事實。 │ │ │ │11.所設立之公司,丙M○○均 │ │ │ │ 未實際出資。 │ │ │ │12.連恆、連南、英湘、連湘 │ │ │ │ 四家公司之財務由丁丙○○ │ │ │ │ 掌管;嘉富、鼎森、菁達 │ │ │ │ 、勇禾四家公司財務由徐 │ │ │ │ 政雄掌管。 │ │ │ │13.上開公司,均未實際召開 │ │ │ │ 董事會,而係由丙M○○事 │ │ │ │ 先簽好姓名,利用簽名影 │ │ │ │ 本來製作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 。 │ │ │ │14.甲○○以上開公司向銀行 │ │ │ │ 貸款,丙M○○均會配合至 │ │ │ │ 銀行對保。 │ │ │ │ │ ├──┼──────────┼─────────────┤ │42 │被告乙天○○之供述 │1.擔任冠東、廣宏通信、益金│ │ │ │ 、匯聯國際、新達、程星、│ │ │ │ 瑞高國際等七家公司負責人│ │ │ │ ;另擔任欣華國際、力長、│ │ │ │ 德台國際之董、監事。 │ │ │ │2.上開公司被告乙天○○均未實│ │ │ │ 際出資,並由被告甲○○全│ │ │ │ 權主導,公司大小章由譚伯│ │ │ │ 郊負責保管。 │ │ │ │3.被告乙天○○因擔任上開公司│ │ │ │ 負責人、董監事職務,每個│ │ │ │ 月支領約五萬元之酬勞。 │ │ │ │4.上開公司均未實際召開董監│ │ │ │ 事會議,均係由各公司會計│ │ │ │ 小姐將繕打完畢後之董監事│ │ │ │ 會議紀錄與被告乙天○○簽署│ │ │ │ 。 │ │ │ │5.匯聯、冠東、程東、益金、│ │ │ │ 新達等公司曾向友聯產險公│ │ │ │ 司、力華票券貸款,被告符│ │ │ │ 捷先在文件上配合簽名。 │ │ │ │6.被告乙天○○自89年起,負責│ │ │ │ 製作亞太公司董事會會議紀│ │ │ │ 錄,95年1、2月份起紀錄力│ │ │ │ 霸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另│ │ │ │ 曾短暫負責友聯公司董事會│ │ │ │ 會議紀錄;惟上開會議,除│ │ │ │ 亞太固網有固定召開外,餘│ │ │ │ 力霸、友聯公司有時未實際│ │ │ │ 召開,而係由被告甲○○指│ │ │ │ 示員工將提案交付被告。 │ │ │ │7.甲○○經常叫丑○○○不出│ │ │ │ 席董事會,由最瞭解公司業│ │ │ │ 務之己○○擔任董事會議主│ │ │ │ 席之事實。 │ │ │ │8.亞太公司董事會會前會一定│ │ │ │ 會出席參加的有己○○、王│ │ │ │ 事展、丁○○等之事實。 │ │ │ │ │ ├──┼──────────┼─────────────┤ │43 │被告乙a○○之供述 │1.90年4月間起兼任鼎森公司 │ │ │ │ 財務業務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在89年間成立時向│ │ │ │ 大眾募集到巨額資金,因當│ │ │ │ 時力霸集團所屬公司之資金│ │ │ │ 週轉困難,故甲○○虛設鼎│ │ │ │ 森公司,藉轉投資名義,自│ │ │ │ 亞太公司挪取資金使用之事│ │ │ │ 實。 │ │ │ │3.鼎森公司向亞太公司套取之│ │ │ │ 資金約有60億元,其中90年│ │ │ │ 間先由亞太公司以轉投資名│ │ │ │ 義匯入29億元,91年底至95│ │ │ │ 年9月間又由亞太公司以其 │ │ │ │ 他預付款名目,將25億 │ │ │ │ 3,000萬元挪出至鼎森公司 │ │ │ │ ,再轉給其他關係企業使用│ │ │ │ ,另93至94年間,鼎森公司│ │ │ │ ,又假借販售黃豆給亞太固│ │ │ │ 網公司,再由亞太公司以支│ │ │ │ 付貨款名義,挪用3億6,000│ │ │ │ 萬元之事實。 │ │ │ │4.鼎森公司分別於93年12月24│ │ │ │ 日、94年6月30日沖還亞太 │ │ │ │ 公司之借款,其時點正好在│ │ │ │ 年度或半年度財報結算時,│ │ │ │ 應該是要美化帳面,實際上│ │ │ │ 也沒有錢匯回亞太公司之事│ │ │ │ 實。 │ │ │ │5.前述交易亞太公司之丁○○│ │ │ │ 、甲o○○、乙Q○○、玄○○│ │ │ │ 及丙P○○都有經手,且均知│ │ │ │ 道這些交易不實在,只是要│ │ │ │ 從亞太公司挪用資金之事實│ │ │ │ 。 │ │ │ │6.其每月多領5,000元之津貼 │ │ │ │ ,做為擔任鼎森公司等10家│ │ │ │ 公司財務主管之報酬之事實│ │ │ │ 。 │ │ │ │7.亞太公司把錢借給鼎森公司│ │ │ │ 後,鼎森公司就會再把錢借│ │ │ │ 給力霸集團的子公司之事實│ │ │ │ 。 │ │ │ │8.指示其為資金調度之人為王│ │ │ │ 令一,或由乙己○○、藍惠敏│ │ │ │ 、吳麗湘、丙D○○等人指示│ │ │ │ 之事實。 │ │ │ │9.其曾向甲○○、I○○、曾│ │ │ │ 武彥、丁丙○○等求證轉匯款│ │ │ │ 指示是否真實之事實。 │ │ │ │10.甲○○每日中午會議成員 │ │ │ │ 有I○○、乙w○○、謝秋 │ │ │ │ 華、甲o○○等人之事實。 │ │ │ │11.亞太公司部分均與丙P○○ │ │ │ │ 聯絡之事實。 │ │ │ │12.其負責的9家公司共向亞太│ │ │ │ 固網公司發行逾23億元公 │ │ │ │ 司債之事實。 │ │ │ │13.鼎森公司的29億元資本用 │ │ │ │ 途一是向力霸集團設立的 │ │ │ │ 假公司購買11億餘元的股 │ │ │ │ 票,二是以預付款8億餘元│ │ │ │ 給那些小公司,三是直接 │ │ │ │ 借款8億餘元給那些小公司│ │ │ │ 之事實。 │ │ │ │14.鼎森公司另以無擔保借款 │ │ │ │ 方式向亞太公司借款25億 │ │ │ │ 元之事實。 │ │ │ │15.鼎森公司由亞太公司挪用 │ │ │ │ 之50餘億元是到力霸公司 │ │ │ │ 、嘉食化公司及其下之小 │ │ │ │ 公司之事實。 │ │ │ │16.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下 │ │ │ │ 之小公司亦有向銀行借錢 │ │ │ │ 之事實。 │ │ │ │17.鼎森公司於94之前之簽證 │ │ │ │ 會計師為乙p○○之事實。 │ ├──┼──────────┼─────────────┤ │44 │被告丁戊○○之供述 │1.90年間依乙K○○及y○○之│ │ │ │ 指示,兼任鼎森公司財務業│ │ │ │ 務之事實。 │ │ │ │2.其於90年11月間即由交易中│ │ │ │ 發現鼎森公司與力章等公司│ │ │ │ 之預付玉米款等均掛在帳上│ │ │ │ 未回沖,經打電話問乙己○○│ │ │ │ ,乙己○○告知該些交易實際│ │ │ │ 上都沒有貨之事實。 │ ├──┼──────────┼─────────────┤ │45 │證人丙卯○○之證述 │1.其均會在各小公司提出申請│ │ │ │ 背書保證時,在評估表的綜│ │ │ │ 合意見欄載明:「最近一年│ │ │ │ 度無業務往來金額,不符合│ │ │ │ 背書保證業務規定,是否准│ │ │ │ 予保證,呈核示」字樣陳核│ │ │ │ 各級主管,但最後甲○○都│ │ │ │ 批示核准辦理之事實。 │ │ │ │2.各小公司向力霸公司申請背│ │ │ │ 書保證時,力霸公司內部所│ │ │ │ 製作的評估表,內容均有載│ │ │ │ 明有無業務往來情形、是否│ │ │ │ 符合背書保證規定,其中在│ │ │ │ 95年度除嘉食化、宏森、鼎│ │ │ │ 森公司與力霸公司有業務往│ │ │ │ 來,並經董事會討論通過辦│ │ │ │ 理外,其餘均與力霸公司無│ │ │ │ 業務往來,且承辦人簽註意│ │ │ │ 見「不符合背書保證業務規│ │ │ │ 定」,但是甲○○仍批示准│ │ │ │ 予背書保證之事實。 │ ├──┼──────────┼─────────────┤ │46 │被告乙子○○之供述 │1.其為瑞高國際負責人及多家│ │ │ │ 小公司董事,其擔任負責人│ │ │ │ 一個月一家領五千元,董監│ │ │ │ 事一個月一家領三千元,一│ │ │ │ 個月可以領將四萬元之事實│ │ │ │ 。 │ │ │ │2.I○○、甲o○○、甲○○、│ │ │ │ 丁丙○○及乙w○○五人每天中│ │ │ │ 午都會開財務會議之事實。│ │ │ │3.小公司董、監事的會議紀錄│ │ │ │ ,都是事後由會計拿給各董│ │ │ │ 、監事補簽名,至會議紀錄│ │ │ │ 內容,均由寅○○指示會計│ │ │ │ 小姐製作之事實。 │ ├──┼──────────┼─────────────┤ │47 │被告乙A○○之供述 │1.其有擔任23家小公司的負責│ │ │ │ 人或董監事,負責人每家每│ │ │ │ 月五千元,董監事每家每月│ │ │ │ 三千元之事實。 │ │ │ │2.亞太固網在開董監事會前都│ │ │ │ 會開會前會,參加人員就是│ │ │ │ 力霸底下的董監事,總共22│ │ │ │ 席,有甲○○、己○○、王│ │ │ │ 令一、子○○等人,但他們│ │ │ │ 不是每人每次都會到,如果│ │ │ │ 是力霸集團任職的,甲○○│ │ │ │ 規定不允許不到場之事實。│ ├──┼──────────┼─────────────┤ │48 │被告丙黃○○之供述 │1.其擔任宏森公司董事,每個│ │ │ │ 月車馬費可以領五千元,但│ │ │ │ 其在96年1月15日辭掉宏森 │ │ │ │ 和亞太固網的董事,亞太董│ │ │ │ 事車馬費領一萬元之事實。│ │ │ │2.甲○○召開會前會之目的,│ │ │ │ 就是要其等在董事會中,如│ │ │ │ 有外部董事對公司的報告或│ │ │ │ 財務有質疑時,護航公司的│ │ │ │ 政策、報告之事實。 │ │ │ │3.小公司的會計有拿董監事會│ │ │ │ 議簽到單與其簽名,有時是│ │ │ │ 未○○通知其秘書,有時是│ │ │ │ 丁未○○通知其簽名之事實。│ ├──┼──────────┼─────────────┤ │49 │被告t○○之供述 │1.其擔任五家小公司負責人,│ │ │ │ 有棟信、棟宏、申隆、章華│ │ │ │ 、立宏五家,擔任負責人一│ │ │ │ 家每個月領五千,亦有兼其│ │ │ │ 他公司的董監事,不記得是│ │ │ │ 哪幾家,擔任董監事一個月│ │ │ │ 一家可以領三千元之事實。│ ├──┼──────────┼─────────────┤ │50 │被告未○○之供述 │1.有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有領│ │ │ │ 取報酬之事實。 │ ├──┼──────────┼─────────────┤ │51 │被告乙P○○之供述 │1.有擔任小公司之董、監事,│ │ │ │ 有支領報酬之事實。 │ ├──┼──────────┼─────────────┤ │52 │被告巳○○之供述 │1.有擔任小公司負責人,有領│ │ │ │ 取報酬之事實。 │ ├──┼──────────┼─────────────┤ │53 │被告乙p○○之供述 │1.其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 │ │ 總共負責力霸集團所屬小公│ │ │ │ 司共36家的簽證之事實。 │ │ │ │2.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是中國│ │ │ │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轉投│ │ │ │ 資的一些未上市、未上櫃、│ │ │ │ 未公開發行之公司,彼此交│ │ │ │ 叉持股的關係企業,互為關│ │ │ │ 係人之事實。 │ │ │ │3.其明知力霸集團小公司多是│ │ │ │ 當年度完全沒有任何營收之│ │ │ │ 事實。 │ │ │ │4.中國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 │ │ 及其他36家小公司依據一般│ │ │ │ 會計原則應屬關係人之事實│ │ │ │ 。 │ │ │ │5.其明知所查核力霸集團所屬│ │ │ │ 小公司部分均設於中國力霸│ │ │ │ 公司、嘉食化公司所在大樓│ │ │ │ 內之事實。 │ │ │ │6.其辦理力霸集團所屬36家小│ │ │ │ 公司之查核簽證時,並未出│ │ │ │ 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 │ │ │ 告書之事實。 │ │ │ │7.中國力霸公司95年半年報第│ │ │ │ 60頁重大期後事項中載明「│ │ │ │ 經於民國95年7月31日向交 │ │ │ │ 通銀行等24家債權銀行申請│ │ │ │ 【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 │ │ │ 】,同意變更條款如下..│ │ │ │ .」,其揭露內容與事實不│ │ │ │ 符。 │ │ │ │8.鼎森公司91年至93年之財務│ │ │ │ 報告係其查核簽證之事實。│ │ │ │9.知道其負責查核簽證之力霸│ │ │ │ 集團所屬小公司之會計均設│ │ │ │ 在力霸大樓6樓或8樓之事實│ │ │ │ 。 │ │ │ │10.鼎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是否 │ │ │ │ 簽證鼎森公司有不同意見 │ │ │ │ 之事實。 │ │ │ │11.扣案物C4是其指示乙s○○ │ │ │ │ 要整理所有底稿,由彭明 │ │ │ │ 湧擬寫該紙之事實。 │ │ │ │12.其明知亞太固網公司自91 │ │ │ │ 年起迄今均在虧損之事實 │ │ │ │ 。 │ │ │ │13.其與中國力霸公司接洽的 │ │ │ │ 窗口為寅○○之事實。 │ │ │ │14.其從鼎信會計師事務所跳 │ │ │ │ 槽到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 │ │ │ │ 所係因中國力霸公司、嘉 │ │ │ │ 食化公司簽證問題之事實 │ │ │ │ 。 │ │ │ │15.其剛進廣信時,接觸的是 │ │ │ │ 甲t○○。就請她當副簽, │ │ │ │ 因其在與鼎信其他合夥人 │ │ │ │ 就力霸與嘉食化等公司簽 │ │ │ │ 證發生爭執,寅○○就介 │ │ │ │ 紹甲t○○,由其與甲t○○ │ │ │ │ 談要加入廣信益群會計師 │ │ │ │ 事務所的事情之事實。 │ │ │ │16.其在92年查核亞太固網公 │ │ │ │ 司的91年財報時就發現東 │ │ │ │ 森固網有購買大批小公司 │ │ │ │ 公司債,亞太固網公司92 │ │ │ │ 年股東會開會時候並未將 │ │ │ │ 其整份財務報表提出之事 │ │ │ │ 實。 │ │ │ │17.鼎信合夥會計師建議其不 │ │ │ │ 要繼續簽證亞太固網公司 │ │ │ │ ,後來甲○○有找阮呂芳 │ │ │ │ 周說其不簽證的事情,阮 │ │ │ │ 呂芳周就把此業務介紹給 │ │ │ │ 甲t○○之事實。 │ │ │ │18.94年3月力霸、嘉食化適用│ │ │ │ 35號公報資產減損方式, │ │ │ │ 當時力霸、嘉食化市價低 │ │ │ │ 於淨值情形,存在資產減 │ │ │ │ 損跡象,其有先向寅○○ │ │ │ │ 講,寅○○就找其與王又 │ │ │ │ 曾見面,報告公司相對資 │ │ │ │ 產減損損失,依當時市價 │ │ │ │ 與公司淨值相比,兩家公 │ │ │ │ 司各要提20幾億的資產減 │ │ │ │ 損,甲○○希望不要依照 │ │ │ │ 35好通報提列損失,王金 │ │ │ │ 章向甲○○報告說依35號 │ │ │ │ 公報規定另外還可以用公 │ │ │ │ 司使用價值與公司淨值比 │ │ │ │ 較,哪一個較高作為評估 │ │ │ │ 基準,後來甲○○等在4月│ │ │ │ 份提出專家報告書,其就 │ │ │ │ 接受專家意見報告書意見 │ │ │ │ ,力霸提列10幾億、嘉食 │ │ │ │ 化提列2億多資產減損之事│ │ │ │ 實。 │ │ │ │19.95年度34號公報金融資產 │ │ │ │ 之評價,如果按照此公報 │ │ │ │ 內容力霸、嘉食化以成本 │ │ │ │ 法帳列的長期投資就要改 │ │ │ │ 成淨值法來評估,差異部 │ │ │ │ 分就轉為資產減損,其在 │ │ │ │ 95 年初將此訊息告訴王金│ │ │ │ 章之事實。 │ │ │ │20.其在91年查核亞太固網公 │ │ │ │ 司時即已知道有購買無擔 │ │ │ │ 保公司債問題之事實。 │ │ │ │21.其到案發前尚有簽證36家 │ │ │ │ 力霸集團之小公司之事實 │ │ │ │ 。 │ │ │ │22.小公司的會計主管分別是 │ │ │ │ 寅○○、f○○,寅○○ │ │ │ │ 管8樓小公司,f○○管6 │ │ │ │ 樓小公司之事實。 │ │ │ │23.其知道所簽證之小公司僅 │ │ │ │ 長期持股,無正常營運, │ │ │ │ 為力霸、嘉食化設立,且 │ │ │ │ 其等發行公司債之對象大 │ │ │ │ 多為亞太固網公司、鼎森 │ │ │ │ 公司及宏森公司之事實。 │ │ │ │24.所查核之力霸集團公司有 │ │ │ │ 20 幾家並無實際營業,僅│ │ │ │ 持有長期投資之事實。 │ │ │ │25. 其簽證力霸公司、嘉食化│ │ │ │ 公司時,應採保守原則, │ │ │ │ 不應配合力霸公司而採用 │ │ │ │ 專家意見之事實。 │ │ │ │26.其在93年簽證力霸公司時 │ │ │ │ ,為配合甲○○之指示, │ │ │ │ 將實質關係人德台公司改 │ │ │ │ 列為非關係人之事實。 │ │ │ │27.其於95年6月時,為配合力│ │ │ │ 霸、嘉食化公司免於被轉 │ │ │ │ 列全額交割股,而配合公 │ │ │ │ 司僅對出售小公司股權之 │ │ │ │ 應收款提列2%備抵呆帳之 │ │ │ │ 事實。 │ │ │ │28.其向甲t○○提過力霸公司 │ │ │ │ 、嘉食化公司資產減損、 │ │ │ │ 呆帳提列等問題,甲t○○ │ │ │ │ 表示形式上符合公報規定 │ │ │ │ 就沒意見之事實。 │ │ │ │29.小公司股權售價高於成本 │ │ │ │ ,是為了維持其成本,因 │ │ │ │ 為若中國力霸公司及嘉食 │ │ │ │ 化公司若淨值低於5元,其│ │ │ │ 將出具繼續經營的保留意 │ │ │ │ 見書之事實。 │ │ │ │30.在出售小公司股權過程中 │ │ │ │ ,其知道小公司均為虧損 │ │ │ │ 之事實。 │ │ │ │31.其一開始未編列合併報表 │ │ │ │ 係因配合中國力霸公司、 │ │ │ │ 嘉食化公司,且寅○○說 │ │ │ │ 無法掌控人事,其知此僅 │ │ │ │ 為說詞然仍為配合之事實 │ │ │ │ 。 │ │ │ │32.其知道小公司間之交易盈 │ │ │ │ 餘很低,是靠交易做資金 │ │ │ │ 交付,小公司均為甲○○ │ │ │ │ 在主導之事實。 │ │ │ │38.其針對資產減損及處分小 │ │ │ │ 公司股權部分有與郝麗討 │ │ │ │ 論過之事實。 │ ├──┼──────────┼─────────────┤ │54 │被告甲t○○之供述 │1.『主簽』及『副簽』會計師│ │ │ │ 是業界習慣之作法,相關法│ │ │ │ 令都是指簽證會計師要負責│ │ │ │ 之事實。 │ │ │ │2.亞太固網公司在91年之年報│ │ │ │ 是由乙p○○會計師負責簽證│ │ │ │ 的,因其在90年至91年間曾│ │ │ │ 在東森媒體科技公司任擔任│ │ │ │ 會計主管一年,在該集團有│ │ │ │ 工作經驗,因此甲○○及亞│ │ │ │ 太固網公司之乙Q○○副總就│ │ │ │ 約其見面,談完後並將亞太│ │ │ │ 固網公司之財務簽證交與其│ │ │ │ 負責,故其總共負責亞太固│ │ │ │ 網公司92、93、94年的年報│ │ │ │ 簽證工作之事實。 │ │ │ │3.中國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 │ │ │ 係由乙p○○任主簽,其擔任│ │ │ │ 副簽之事實。 │ │ │ │4.主簽與副簽之責任在法律上│ │ │ │ 並無不同之事實。 │ │ │ │5.客戶聲明書是在表達他所提│ │ │ │ 出的資料是真實的,還有一│ │ │ │ 些其他的內容,所以不可能│ │ │ │ 把客戶聲明書拿掉之事實。│ │ │ │6.其記得其會計師事務所有提│ │ │ │ 請注意事項彙總表,不會要│ │ │ │ 求在整理檔案時把他拿掉之│ │ │ │ 事實。 │ │ │ │7.其查核亞太固網公司92年至│ │ │ │ 94年財務報表,因亞太固網│ │ │ │ 公司未提供帳齡分析表,故│ │ │ │ 並未完全依會計政策計提備│ │ │ │ 抵呆帳之事實。 │ ├──┼──────────┼─────────────┤ │55 │告訴代理人蔡佳玲律師│全部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56 │證人乙S○○之證述 │1.其業務要對總經理己○○負│ │ │ │ 責,公司的營運原則上都要│ │ │ │ 聽己○○的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90年2月至90 年11│ │ │ │ 月間,投資事業部由副總經│ │ │ │ 理寅○○接管,至90年11月│ │ │ │ 17日改由亞太固網資深副總│ │ │ │ 丁○○接管投資事業部;當│ │ │ │ 初成立投資事業部的目的,│ │ │ │ 一為資金的投資操作,另一│ │ │ │ 為與國外電信業者策略合作│ │ │ │ 及投資國內的設備製造業,│ │ │ │ 本來這部分都是對己○○負│ │ │ │ 責,後寅○○、丁○○接手│ │ │ │ 後,這部分的業務就直接對│ │ │ │ 他們負責之事實。 │ │ │ │3.亞太公司董事會提案或討論│ │ │ │ 事項提出後,如果沒有董事│ │ │ │ 提出其他意見,就照案通過│ │ │ │ ,如果有董事提出不同意見│ │ │ │ ,經業務部門或財務部門回│ │ │ │ 答後,有時甲○○會再補充│ │ │ │ ,如果其他董事仍有異議就│ │ │ │ 會保留意見,甲○○會再問│ │ │ │ 還有沒有其他意見,一樣照│ │ │ │ 樣通過,印象中並沒有表決│ │ │ │ 程序,都是照案通過之事實│ │ │ │ 。 │ │ │ │4.其為申聯企業公司在亞太公│ │ │ │ 司之法人代表,申聯應該是│ │ │ │ 力霸的轉投資公司之事實。│ │ │ │5.亞太公司有發包工程給吉通│ │ │ │ 公司承包,且係由該部門與│ │ │ │ 吉通公司簽約之事實。 │ │ │ │6.吉通公司承攬到亞太公司工│ │ │ │ 程時是做統包之事實。 │ │ │ │7.吉通公司為宇泰公司轉投資│ │ │ │ 成立,宇泰公司幾乎每年都│ │ │ │ 有配股利之事實。 │ │ │ │8.吉通公司、宇泰公司均為王│ │ │ │ 令台主導之事實。 │ ├──┼──────────┼─────────────┤ │57 │證人甲K○○之證述 │1.壬○○任職東森集團,歸王│ │ │ │ 令麟管之事實。 │ │ │ │2.丁○○在友聯保險公司沒有│ │ │ │ 辦公室,是於臺北市忠孝東│ │ │ │ 路4段219、221號6樓嘉食化│ │ │ │ 公司任總經理之事實。 │ ├──┼──────────┼─────────────┤ │58 │證人丙Q○○之證述 │1.在召開亞太公司董事會前一│ │ │ │ 天均會另召開會前會,會指│ │ │ │ 示外部董事會提出何問題,│ │ │ │ 要由何人回答及如何回答,│ │ │ │ 及有哪些議案要讓他通過之│ │ │ │ 事實。 │ ├──┼──────────┼─────────────┤ │59 │證人乙q○○之證述 │1.亞太公司於每年度股東會前│ │ │ │ 召開的那一次董事會,都會│ │ │ │ 提供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 │ │ │ 簡式報表給董事參閱之事實│ │ │ │ 。 │ │ │ │2.其曾經在會前會中見過王金│ │ │ │ 世英、己○○、丙T○○、王│ │ │ │ 事展、T○○、丁○○、黃│ │ │ │ 鳴棟、李政加、丙h○○、徐│ │ │ │ 正雄、丁未○○、乙Q○○、王│ │ │ │ 金章、乙A○○、林泰隆、章│ │ │ │ 道蘭、辰○○、未○○、吳│ │ │ │ 若薇、丙Q○○、甲v○○、王│ │ │ │ 令僑、乙Y○○等之事實。 │ │ │ │3.甲○○召開會前會的目的,│ │ │ │ 目的是讓亞太居網公司在董│ │ │ │ 事會中提出的議案能夠順利│ │ │ │ 通過之事實。 │ │ │ │4.會前會時,甲○○會要求所│ │ │ │ 有與會董事要支持亞太公司│ │ │ │ 提案之事實。 │ │ │ │5.甲○○曾經要求其在董事會│ │ │ │ 議中,就亞太公司減資案、│ │ │ │ 與台鐵解除管溝之租賃契約│ │ │ │ 及贊成公開發行發表意見,│ │ │ │ 後來其確實也按照甲○○的│ │ │ │ 指示,在董事會議中發言之│ │ │ │ 事實。 │ │ │ │6.亞太公司從來沒有就購買公│ │ │ │ 司債、短期借款及其他預付│ │ │ │ 款等資金運用情形提請董事│ │ │ │ 會議決之事實。 │ │ │ │7.己○○、庚○○、丁○○、│ │ │ │ 子○○都會去參加亞太公司│ │ │ │ 董事會會前會之事實。 │ │ │ │8.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那次│ │ │ │ 董事會其認為那是作假的,│ │ │ │ 因為決定之後就變成決議,│ │ │ │ 也沒有表決,這案子就這樣│ │ │ │ 過了,事前也沒有給董事們│ │ │ │ 議程,事後也沒有議事錄之│ │ │ │ 事實。 │ ├──┼──────────┼─────────────┤ │60 │證人乙N○○之證述 │1.亞太公司董事會第1屆第1次│ │ │ │ 至第8次董事會,是由王又 │ │ │ │ 曾擔任主席,第1屆第9次至│ │ │ │ 第2屆第3次董事會,是由王│ │ │ │ 金世英擔任主席,從第2屆 │ │ │ │ 第4次起,則是由己○○擔 │ │ │ │ 任主席之事實。 │ ├──┼──────────┼─────────────┤ │61 │證人甲v○○之供述 │1.擔任友聯保險公司及嘉食化│ │ │ │ 公司監察人,有時公司召開│ │ │ │ 董事會並未通知其出席之事│ │ │ │ 實。 │ │ │ │2.友聯保險公司之業務上是王│ │ │ │ 事展在處理,丁○○是管嘉│ │ │ │ 食化公司之事實。 │ ├──┼──────────┼─────────────┤ │62 │證人甲u○○之證述 │1.亞太公司從來不曾開過常務│ │ │ │ 董事會,常務董事會形同虛│ │ │ │ 設之事實。 │ │ │ │2.亞太公司在91年間開始買小│ │ │ │ 公司公司債的時候,其等並│ │ │ │ 不知情,這些投資案也沒有│ │ │ │ 提出於董事會討論之事實。│ │ │ │3.亞太公司於92年10月15 日 │ │ │ │ 的董事會中,才由乙Q○○以│ │ │ │ 報告案方式提出購買公司債│ │ │ │ 等投資案之事實。 │ │ │ │4.董事會有關業務報告大多由│ │ │ │ 己○○、丙h○○主導,財務│ │ │ │ 報告時都是一位女士或是司│ │ │ │ 儀,用念的,依大項目唸,│ │ │ │ 唸完,如果有問題,會由陳│ │ │ │ 明海起來解釋,如果還有尷│ │ │ │ 尬的狀況,甲○○會起來講│ │ │ │ 話之事實。 │ │ │ │5.其若向亞太公司要資料都要│ │ │ │ 不到,其就會打給己○○,│ │ │ │ 請己○○交代下去,之後再│ │ │ │ 去要資料就可以拿到了。即│ │ │ │ 其等向亞太公司要資料,都│ │ │ │ 要經過己○○的允許,其等│ │ │ │ 要的通常都是財務資料之事│ │ │ │ 實。 │ ├──┼──────────┼─────────────┤ │63 │證人丙h○○之證述 │1.己○○每個星期一都會開財│ │ │ │ 務會議,參加人有己○○、│ │ │ │ 乙Q○○之事實。 │ │ │ │2.其在亞太公司執行業務時,│ │ │ │ 花費金額比較小的可以不用│ │ │ │ 跟己○○呈報,比較大較大│ │ │ │ 的就要跟總經理己○○呈報│ │ │ │ 之事實。 │ │ │ │3.己○○每週一有開財務會議│ │ │ │ 之事,其知道是因為其跟王│ │ │ │ 令台同一層樓,其在隔壁開│ │ │ │ 另一個會。與己○○開會的│ │ │ │ 多是財務部的人,其認識的│ │ │ │ 有乙Q○○、亞太行動的劉幼│ │ │ │ 慧之事實。 │ │ │ │4.亞太公司之業務行銷、產品│ │ │ │ 開發等費用須仍己○○審核│ │ │ │ 之事實。 │ │ │ │5.己○○要把纜線數據機的服│ │ │ │ 務賣掉時,有要其評估對整│ │ │ │ 體業務有多少影響,其評估│ │ │ │ 會有很大影響,因此部分業│ │ │ │ 務月獲利約有3,000萬,占 │ │ │ │ 公司總獲利三分之一強,是│ │ │ │ 亞太公司的獲利最好的主要│ │ │ │ 業務收入,其有告知己○○│ │ │ │ 賣掉這部分會對公司影響很│ │ │ │ 大,且年業務達成率將無達│ │ │ │ 成,須慎重評估之事實。 │ │ │ │6.纜線數據機業務最後是東森│ │ │ │ 集團把這部分綁在一起賣給│ │ │ │ 卡萊爾公司之事實。 │ ├──┼──────────┼─────────────┤ │64 │證人遲煥國之證述 │1.每年年底其會提出次年執行│ │ │ │ 計劃,會把相關的預算編列│ │ │ │ ,編列完須得到己○○的批│ │ │ │ 准,第二年執行時則依個案│ │ │ │ 執行之事實。 │ │ │ │2.其核決權限最高是工程部分│ │ │ │ 為600萬元,超過其核決權 │ │ │ │ 限部分則須己○○同意之事│ │ │ │ 實。 │ │ │ │3.吉通公司有承攬亞太公司之│ │ │ │ 工程設備業務,直接下包給│ │ │ │ 他們的約有20億之事實。 │ ├──┼──────────┼─────────────┤ │65 │證人甲n○○、甲戌○○之│1.亞太公司未就購買公司債一│ │ │證述 │ 節進行追認之事實。 │ │ │ │2.台鐵局在93年9月29日亞太 │ │ │ │ 固網公司董事會時重申要求│ │ │ │ 亞太公司提供自結損益表等│ │ │ │ 文件,要分送董事,結果亞│ │ │ │ 太公司回覆「欠難照辦」,│ │ │ │ 顯示被告己○○等有意隱瞞│ │ │ │ 財務狀況之事實。 │ ├──┼──────────┼─────────────┤ │66 │證人丙辰○○之證述 │1.中森公司投資購買亞太公司│ │ │ │ 股票事宜均與己○○聯繫之│ │ │ │ 事實。 │ │ │ │2.其個人均係透過己○○了解│ │ │ │ 亞太公司狀況,亦知道財務│ │ │ │ 報表虧錢之事實。 │ │ │ │3.其自91年起即要求己○○要│ │ │ │ 退股事宜,己○○稱讓他先│ │ │ │ 處理較小額部分之退股,且│ │ │ │ 部分已完成退股之事實。 │ │ │ │4.其等是因為己○○要擔任負│ │ │ │ 責人才要投資,且有表明若│ │ │ │ 是甲○○擔任負責人即不投│ │ │ │ 資之事實。 │ │ │ │5.中森公司曾要求亞太公司公│ │ │ │ 開發行,使財務得以透明化│ │ │ │ ,但亞太公司始終敷衍拖延│ │ │ │ 之事實。 │ ├──┼──────────┼─────────────┤ │67 │證人甲地○○之證述 │1.其參加之亞太公司董事會大│ │ │ │ 多由己○○擔任主席之事實│ │ │ │ 。 │ │ │ │2.亞太公司召開董事會時,多│ │ │ │ 未提供書面資料,其等多次│ │ │ │ 要求提供財務資料,最終於│ │ │ │ 95年11月始拿到亞太固網公│ │ │ │ 司之95年度半年報之事實。│ │ │ │3.其由財報整理得知亞太公司│ │ │ │ 資金流出之公司多為關係人│ │ │ │ 擔任董事長之公司,且未上│ │ │ │ 市、未上櫃,不知有無實際│ │ │ │ 營業,認恐有資金難以收回│ │ │ │ ,造成公司損害之虞之事實│ │ │ │ 。 │ ├──┼──────────┼─────────────┤ │68 │證人甲h○○之證述 │1.亞太公司92年10月15日董事│ │ │ │ 會時,乙Q○○有就亞太公司│ │ │ │ 之資本結構及資金運用情形│ │ │ │ 提出報告,其有代表交通銀│ │ │ │ 行建議亞太公司將公司債及│ │ │ │ 債券型基金的資金運用調整│ │ │ │ 為定存之事實。 │ ├──┼──────────┼─────────────┤ │69 │證人乙Y○○之證述 │1.亞太公司每次於召開董事會│ │ │ │ 議之前,甲○○均會召集力│ │ │ │ 霸集團之董事召開會前會之│ │ │ │ 事實。 │ │ │ │2.甲○○會指示t○○、喻志│ │ │ │ 鵬、寅○○、T○○及陳明│ │ │ │ 海等人於董事會中配合王又│ │ │ │ 曾的意思發言之事實。 │ │ │ │3.因力霸公司已經沒有額度,│ │ │ │ 無法開立信用狀,所以用宏│ │ │ │ 森公司或鼎森公司的名義開│ │ │ │ 立信用狀,等力霸公司拿錢│ │ │ │ 去贖單,才能把貨提出來之│ │ │ │ 事實。 │ │ │ │ 帳戶供己○○使用之事實。│ ├──┼──────────┼─────────────┤ │70 │證人蘇郁嵐之證述 │力霸公司與晶富公司簽定合解│ │ │ │契約,同意由力霸公司找第三│ │ │ │人向其買回亞太公司股票 │ │ │ │之事實。 │ ├──┼──────────┼─────────────┤ │71 │證人蔡昭倫之證述 │其以福星製衣公司名義投資亞│ │ │ │太固網公司係己○○招攬,且│ │ │ │告知其金額不夠部分可向中華│ │ │ │商銀貸款,故其投資6千萬元 │ │ │ │,且投資時有簽定投資滿一年│ │ │ │後其可依面額加計利息賣回力│ │ │ │霸公司,後95年初其有與力霸│ │ │ │公司簽定和解書,由力霸找人│ │ │ │買回亞太公司股票之事實。 │ ├──┼──────────┼─────────────┤ │72 │證人乙亥○○之證述 │1.負責旺群、合興、新達、富│ │ │ │ 嘉、立宏、展湖、瑞森、新│ │ │ │ 鴻等公司財務;負責兼任南│ │ │ │ 湘公司會計及財務之事實。│ │ │ │2.上開公司財務,係向乙a○○│ │ │ │ 、乙戌○○經理負責之事實。│ │ │ │3.旺群公司向銀行融資,係盛│ │ │ │ 嘉餘經理指示乙亥○○辦理之│ │ │ │ 事實。 │ │ │ │4.南湘、新達、富嘉、立宏、│ │ │ │ 展湖、瑞森、新鴻7家公司 │ │ │ │ 印象中是在88年成立的。這│ │ │ │ 些公司應該都是沒有實際營│ │ │ │ 業的公司,因為公司都登記│ │ │ │ 在力霸總部裡面,也沒有員│ │ │ │ 工,而且董監事都是力霸集│ │ │ │ 團的人兼任的,他們按月領│ │ │ │ 取數千元不等的董監事酬勞│ │ │ │ ,這些公司主要都是用來籌│ │ │ │ 措資金給集團使用之事實。│ │ │ │5.有資金需求時,都會向陳香│ │ │ │ 蘭報告,乙a○○找到資金來│ │ │ │ 源後,就會直接告訴其,其│ │ │ │ 就會去找資金來源公司的財│ │ │ │ 務小姐拿支票,此外乙a○○│ │ │ │ 也會告訴其,該筆資金來源│ │ │ │ 要轉向哪家公司,其就會依│ │ │ │ 她的指示另外開票給這些公│ │ │ │ 司,公司的會計小姐應該都│ │ │ │ 知道這只是一種資金周轉,│ │ │ │ 不過會計小姐都是以暫付款│ │ │ │ 等科目來切傳票之事實。 │ ├──┼──────────┼─────────────┤ │73 │證人丙i○○之證述 │1.負責力長、台莘、棟信公司│ │ │ │ 之財務,職掌上開三家公司│ │ │ │ 與銀行、票券及產險公司之│ │ │ │ 貸款之事實。 │ │ │ │2.上級主管為丁丙○○之事實。│ │ │ │3.力長、台莘、棟信公司之負│ │ │ │ 責人分別為丁○○、乙E○○│ │ │ │ 及丙黃○○之事實。 │ │ │ │4.若上開三家公司需要向銀行│ │ │ │ 借款或發行商業本票、公司│ │ │ │ 債,丁丙○○會指示被告鄭昭│ │ │ │ 苓準備授信資料,並安排王│ │ │ │ 令一、己○○及公司負責人│ │ │ │ 出面對保;資金貸放下來後│ │ │ │ ,丁丙○○會負責調度這些款│ │ │ │ 項,若其他小公司需要款項│ │ │ │ ,會聯繫會計乙己○○,由張│ │ │ │ 清雲指示負責力長、台莘、│ │ │ │ 棟信公司會計業務的丁壬○○│ │ │ │ 製作傳票,再由丙i○○開立│ │ │ │ 票據之事實。 │ │ │ │5.力長、台莘、棟信公司若需│ │ │ │ 要資金,係由會計經理張清│ │ │ │ 雲與其所屬的b○○、藍慧│ │ │ │ 敏、丙D○○等人,繪製資金│ │ │ │ 流程圖,由丁○○等人核示│ │ │ │ 後,再由會計小姐製作傳票│ │ │ │ ,交各公司財務小姐開票收│ │ │ │ 付,由其他小公司取得資金│ │ │ │ 填補資金需求之事實。 │ │ │ │6.公司每日均需製作日報表,│ │ │ │ 交給丁丙○○及V○○各一份│ │ │ │ ;惟乙辰○○曾要求,每日製│ │ │ │ 作之日報表,在月底要按時│ │ │ │ 銷燬之事實。 │ │ │ │7.公司發行商業本票,均係將│ │ │ │ 相關資料送交力華票券之蔡│ │ │ │ 明華先生處理之事實。 │ │ │ │8.丙M○○係嘉食化公司資深協│ │ │ │ 理,為甲○○的私人帳房,│ │ │ │ 由其覆核傳票,丙M○○並請│ │ │ │ 丙i○○幫忙製作每日資金報│ │ │ │ 表之事實。 │ │ │ │9.丙M○○有保管個人帳戶之存│ │ │ │ 摺及支票,印鑑由丁未○○保│ │ │ │ 管之事實。 │ ├──┼──────────┼─────────────┤ │74 │證人丙B○○之證述 │1.負責嘉莘、世湘、欣湖、力│ │ │ │ 章、立瑋、輝東等公司之財│ │ │ │ 務,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 │ │ │ 息業務之事實。 │ │ │ │2.上開公司均沒有實際在運作│ │ │ │ ,只有財務及會計部門在運│ │ │ │ 作而已之事實。 │ │ │ │3.伊是依照財務部經理丁丙○○│ │ │ │ 指示操作,會計部門是張清│ │ │ │ 雲在負責;由丁丙○○告知資│ │ │ │ 金來源、乙己○○負責調度資│ │ │ │ 金之事實。 │ │ │ │4.丙M○○有實際管理、運用人│ │ │ │ 頭帳戶,如丙庚○○的個人帳│ │ │ │ 戶之事實。 │ ├──┼──────────┼─────────────┤ │75 │證人s○○之供述 │1.負責鑫營、英湘、玉章、匯│ │ │ │ 聯、連南公司之財務,職掌│ │ │ │ 公司銀行貸款、繳息業務之│ │ │ │ 事實。 │ │ │ │2.每日均需製作上開公司日報│ │ │ │ 表,向經理丁丙○○陳報,係│ │ │ │ 丁丙○○統一調度相關資金之│ │ │ │ 事實。 │ │ │ │3.丁丙○○直接甲○○、丁○○│ │ │ │ 及副總甲o○○負責之事實。│ │ │ │4.上開虛設行號之帳務,由張│ │ │ │ 清雲覆核傳票並蓋章後,送│ │ │ │ 證人s○○開立支票,再送│ │ │ │ 嘉食化公司財務部協理趙顯│ │ │ │ 連及及丁丙○○蓋章,並由張│ │ │ │ 慧敏在「核准」欄用印,並│ │ │ │ 將支票、傳票送交保管大、│ │ │ │ 小章的丁未○○用印之事實。│ ├──┼──────────┼─────────────┤ │76 │證人丁癸○○之證述 │1.負責仁湖、棟宏、德台、連│ │ │ │ 湘、力大、育聯公司之財務│ │ │ │ ,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 │ │ │ 業務之事實。 │ │ │ │2.上開仁湖、棟宏、德台、連│ │ │ │ 湘、力大、育聯公司之負責│ │ │ │ 人分別為I○○、丙黃○○、│ │ │ │ 丁未○○、丙M○○、甲未○○、│ │ │ │ 丙庚○○之事實。 │ │ │ │3.上開公司向銀行貸款事誼,│ │ │ │ 均由財務主管丁丙○○負責處│ │ │ │ 理,並指示丁癸○○準備公司│ │ │ │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 │ │ │ 更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 │ │ │ 的暫結報表及財務簽證等相│ │ │ │ 關資料給銀行徵信;所貸得│ │ │ │ 款項,亦由丁丙○○為資金調│ │ │ │ 度之事實。 │ │ │ │4.模式為由其中一家公司進貨│ │ │ │ ,再轉賣好幾手給其他公司│ │ │ │ ,再互開發票之事實。 │ │ │ │5.上開虛設行號公司沒有實際│ │ │ │ 營運,傳票所載的均沒有實│ │ │ │ 際交易,只是為了該筆金額│ │ │ │ 在各小公司間流動,且對各│ │ │ │ 公司的營業額及股票淨值部│ │ │ │ 分有幫助,去處理貸款比較│ │ │ │ 方便之事實。 │ │ │ │6.丙M○○有保管、使用個人帳│ │ │ │ 戶之事實。 │ ├──┼──────────┼─────────────┤ │77 │證人甲i○○之證述 │1.負責聯凱、佩嘉、章華、程│ │ │ │ 星、連恆、佩亞公司之財務│ │ │ │ ,職掌公司銀行貸款、繳息│ │ │ │ 業務,並負責公司之出納業│ │ │ │ 務(包含開票)之事實。 │ │ │ │2.聯凱、佩嘉、章華、程星、│ │ │ │ 連恆、佩亞公司之負責人分│ │ │ │ 別為乙A○○、乙P○○、黃鳴│ │ │ │ 棟、乙天○○、丙M○○、陳佩│ │ │ │ 芳之事實。 │ │ │ │3.章華、佩亞公司之會計為楊│ │ │ │ 美麗;連恆、佩嘉、程星公│ │ │ │ 司之會計為乙己○○;聯凱公│ │ │ │ 司會計為b○○之事實。 │ │ │ │4.甲i○○之上級主管為丁丙○○│ │ │ │ ,並依照丁丙○○指示辦理業│ │ │ │ 務之事實。 │ │ │ │5.辦理貸款還款或繳息之工作│ │ │ │ ,由甲i○○負責製作傳票,│ │ │ │ 丙M○○蓋章覆核,再交給謝│ │ │ │ 秋華,丁丙○○再「覆核」欄│ │ │ │ 用印後,呈上開公司副總張│ │ │ │ 慧敏核准,但乙辰○○不蓋自│ │ │ │ 己的章,而僅蓋「核准」字│ │ │ │ 樣的章之事實。 │ │ │ │6.辦理貸款或展延時,由王又│ │ │ │ 曾直接指揮丁丙○○,丁丙○○│ │ │ │ 再指示甲i○○辦理貸款或展│ │ │ │ 延的工作之事實。 │ │ │ │ 7.丙M○○管理個人帳戶每日 │ │ │ │ 資金需求之事實。 │ ├──┼──────────┼─────────────┤ │78 │證人乙○○之證述 │1.負責日安、金東、東力、東│ │ │ │ 嘉、彥輝、毅彥(95年12月│ │ │ │ 新增彥輝、毅彥)、友台(│ │ │ │ 95 年11月之後新增)公司 │ │ │ │ 財務業務之事實。 │ │ │ │2.上開公司,財務主管為任佩│ │ │ │ 珍;會計主管為丙q○○。任│ │ │ │ 佩珍旗下有乙○○、乙寅○○│ │ │ │ 、方梨齡、陳秀美、乙O○○│ │ │ │ ;丙q○○旗下有丙m○○、蔡│ │ │ │ 翠香、甲子○○、乙d○○等人│ │ │ │ 之事實。 │ │ │ │3.日安公司負責人為I○○、│ │ │ │ 金東公司是玄○○、東力、│ │ │ │ 東嘉公司為辛○○、彥輝、│ │ │ │ 毅彥、友台公司為郭力立;│ │ │ │ 惟實際負責人為甲○○。上│ │ │ │ 開公司自87年後均未實際營│ │ │ │ 業,平時就是籌措資金買中│ │ │ │ 華商銀、力霸及嘉食化公司│ │ │ │ 股票,或籌措資金支付欠款│ │ │ │ 利息之事實。 │ │ │ │4.乙○○主要業務為上開虛設│ │ │ │ 行號有資金缺口,向主管任│ │ │ │ 佩珍報告,由I○○去籌措│ │ │ │ 資金,I○○會繪製資金流│ │ │ │ 程圖,決定資金流向,再把│ │ │ │ 資金流程表交給負責上開虛│ │ │ │ 設行號之會計小姐丙q○○,│ │ │ │ 丙q○○會再請下面的會計小│ │ │ │ 姐去切傳票,再把傳票交給│ │ │ │ 各虛設行號財務人員,依傳│ │ │ │ 票內容,向資金來源公司財│ │ │ │ 務人員拿支票,再開立支票│ │ │ │ 給資金流向的公司財務人員│ │ │ │ 之事實。 │ │ │ │5.每天中午,I○○、甲o○○│ │ │ │ 、曾武雄、丁丙○○等人,都│ │ │ │ 要到甲○○辦公室開財務會│ │ │ │ 報之事實。 │ │ │ │6.I○○指示乙○○等財務人│ │ │ │ 員開立無抬頭、面額為90萬│ │ │ │ 元的支票,目的是要領現,│ │ │ │ 且不用在「大額現金提領簿│ │ │ │ 」上登記。I○○領了錢之│ │ │ │ 後,均交給丙己○○之事實。│ │ │ │7.日安等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 │ │ │ 、發行公司債事誼,均由財│ │ │ │ 務部乙u○○經理負責,公司│ │ │ │ 大小章亦由丁未○○、丙己○○│ │ │ │ 、I○○等人保管之事實。│ ├──┼──────────┼─────────────┤ │79 │證人乙寅○○之證述 │1.87年底,I○○指示旗下財│ │ │ │ 務人員兼任虛設行號財務(│ │ │ │ 出納)業務。乙寅○○陸續兼│ │ │ │ 任東展、申利、立億、東長│ │ │ │ 、力森、嗚加、勇禾(東長│ │ │ │ 、力森、嗚加、勇禾於95年│ │ │ │ 11、12月開始接任)等公司│ │ │ │ 出納;主要負責公司貸款、│ │ │ │ 公司債繳息、匯款等業務之│ │ │ │ 事實。 │ │ │ │2.上開公司,東展、立億、嗚│ │ │ │ 加公司負責人郭力立;申利│ │ │ │ 、力森負責人I○○;東長│ │ │ │ 負責人乙E○○;勇禾負責人│ │ │ │ 丙M○○,惟實際負責人為王│ │ │ │ 又曾;上開公司均無實際營│ │ │ │ 業之事實。 │ │ │ │3.上開公司會計業務,東展、│ │ │ │ 申利、力森、東長公司由鄧│ │ │ │ 學梅負責;甲子○○負責立億│ │ │ │ 公司;乙V○○負責嗚加公司│ │ │ │ ;甲g○○負責勇禾公司之事│ │ │ │ 實。 │ │ │ │4.乙u○○經理與甲o○○副總負│ │ │ │ 責向銀行貸款;K○○副理│ │ │ │ 負責力霸公司進出口、發行│ │ │ │ 公司債及商業本票業務之事│ │ │ │ 實。 │ │ │ │5.業務流程為丙q○○會將覆核│ │ │ │ 用印之傳票,交由乙寅○○,│ │ │ │ 若帳戶內有錢即開支票;若│ │ │ │ 沒有錢,會告知I○○,由│ │ │ │ I○○調錢之事實。 │ │ │ │6.上開公司大小章,由丙己○○│ │ │ │ 、丁未○○負責保管,另東長│ │ │ │ 負責人乙E○○小章,由王又│ │ │ │ 曾祕書未○○保管之事實。│ │ │ │7.I○○曾要求證人乙寅○○,│ │ │ │ 只要是開給「丙庚○○」的支│ │ │ │ 票,都不要寫抬頭,支票開│ │ │ │ 好後,直接交給I○○之事│ │ │ │ 實。 │ ├──┼──────────┼─────────────┤ │80 │證人陳秀美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副課長│ │ │ │ ,並兼任負責長森、益金(│ │ │ │ 長森、益金自95年7月後接 │ │ │ │ 任)、菁國、瑞高(菁國、│ │ │ │ 瑞高自95年12月接任乙C○○│ │ │ │ )、申聯、樹嘉(申聯、樹│ │ │ │ 嘉自95年11月接任胡家蓁)│ │ │ │ 等虛設行號公司財務業務之│ │ │ │ 事實。 │ │ │ │2.陳秀美並沒有看到這些公司│ │ │ │ 有從事任何營業的行為,這│ │ │ │ 些公司也沒有任何業務人員│ │ │ │ 之事實。 │ │ │ │3.長森、樹嘉的小章由I○○│ │ │ │ 保管;長森、益金、申聯、│ │ │ │ 瑞高、樹嘉大章由丙己○○保│ │ │ │ 管;菁國的大小章、申聯、│ │ │ │ 瑞高、益金的小章由丁未○○│ │ │ │ 保管之事實。 │ │ │ │4.上開公司財務主管是I○○│ │ │ │ ,會計主管是丙q○○之事實│ │ │ │ 。 │ │ │ │5.長森公司負責人是辰○○;│ │ │ │ 益金公司負責人是乙天○○;│ │ │ │ 菁國公司負責人是辛○○;│ │ │ │ 申聯公司負責人是乙A○○;│ │ │ │ 瑞高公司負責人是乙天○○;│ │ │ │ 樹嘉公司負責人是I○○之│ │ │ │ 事實。 │ │ │ │6.上開公司之工作由甲o○○、│ │ │ │ I○○及乙u○○分配之事實│ │ │ │ 。 │ │ │ │7.「小公司」就是力霸集團內│ │ │ │ 的一些公司,他們的帳都是│ │ │ │ 統一在力霸集團大樓的8樓 │ │ │ │ 做的,這些公司有沒有實際│ │ │ │ 營業其不是很清楚,但是其│ │ │ │ 接手這些公司的出納工作之│ │ │ │ 後,並沒有看到這些公司有│ │ │ │ 從事任何營業的行為,這些│ │ │ │ 公司也沒有任何業務人員之│ │ │ │ 事實。 │ ├──┼──────────┼─────────────┤ │81 │證人乙O○○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並自89│ │ │ │ 年兼辦冠東、菁達跟宏森公│ │ │ │ 司財務,另95年11月再接申│ │ │ │ 佳、申東跟冠國公司的財務│ │ │ │ ,係由副總經理甲o○○、任│ │ │ │ 佩珍指示之事實。 │ │ │ │2.冠東公司會計為u○○、菁│ │ │ │ 達是乙d○○、宏森是甲子○○│ │ │ │ 、申佳及冠國是丙m○○、申│ │ │ │ 東是丙q○○,上開公司會計│ │ │ │ 主管為丙q○○之事實。 │ ├──┼──────────┼─────────────┤ │82 │證人方梨齡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處辦事員│ │ │ │ ,直屬主管為K○○副理、│ │ │ │ 乙u○○經理、甲o○○副總之│ │ │ │ 事實。 │ │ │ │2.甲o○○於88、89年間指派證│ │ │ │ 人方梨齡擔任欣華、東華公│ │ │ │ 司財務;於95年11、12月徐│ │ │ │ 政雄、乙u○○、I○○再指│ │ │ │ 派其擔任力華國際、申隆、│ │ │ │ 展宇公司財務之事實。 │ │ │ │3.上開公司財務工作由I○○│ │ │ │ 指示證人方梨齡辦理,除力│ │ │ │ 華公司外,其餘公司未實際│ │ │ │ 營業之事實。 │ │ │ │4.力華國際公司負責人為力霸│ │ │ │ 公司水泥部副總乙Y○○,從│ │ │ │ 事水泥方面買賣之事實。 │ │ │ │5.上開公司會計業務,由鄧學│ │ │ │ 梅負責力華國際、展宇;張│ │ │ │ 淑惠負責東華;u○○負責│ │ │ │ 欣華;丙q○○負責申隆之事│ │ │ │ 實。 │ │ │ │6.上開公司財務業務主管為任│ │ │ │ 佩珍之事實。 │ ├──┼──────────┼─────────────┤ │83 │證人乙Q○○之證述 │1.甲○○請甲t○○美化財報之│ │ │ │ 事實。 │ │ │ │2.甲○○自92、93年開始就透│ │ │ │ 過乙Q○○請甲t○○幫忙,就│ │ │ │ 購買公司債無擔保部分不要│ │ │ │ 揭露那麼多,甲t○○也幫忙│ │ │ │ 沒有全數揭露之事實。 │ │ │ │3.亞太固網公司之借予他人之│ │ │ │ 短期借款多有未還即續借之│ │ │ │ 情形,而甲t○○也明知此部│ │ │ │ 分之事實。 │ │ │ │4.乙p○○通知不願簽證後,王│ │ │ │ 又曾在93年初電話告知有找│ │ │ │ 到會計師,約其引見甲t○○│ │ │ │ ,後甲t○○有到其辦公室,│ │ │ │ 其有給與之前之財報及告知│ │ │ │ 108億公司債部分之事實。 │ │ │ │5.甲t○○到94年年報時才向陳│ │ │ │ 明海要小公司財報,其有經│ │ │ │ 過甲○○同意並提供53家小│ │ │ │ 公司之財報予甲t○○參閱之│ │ │ │ 事實。 │ │ │ │6.因亞太固網公司所購買之公│ │ │ │ 司債如在財報中列入長期投│ │ │ │ 資損失或呆帳,對亞太固網│ │ │ │ 公司之淨值會有相當大的影│ │ │ │ 響,故請甲t○○幫忙不要將│ │ │ │ 此狀況詳實揭露之事實。 │ │ │ │7.甲t○○認為92、93年有關實│ │ │ │ 質關係人短期借款及購買黃│ │ │ │ 豆的的預付款部分應該都收│ │ │ │ 不回來,甲○○有要其請郝│ │ │ │ 麗麗在財報上幫幫忙,故郝│ │ │ │ 麗麗才會僅在年報中提列備│ │ │ │ 抵呆帳1%,以避免影響亞太│ │ │ │ 固網公司淨值之事實。 │ │ │ │8.甲t○○配合甲○○不讓公司│ │ │ │ 公開發行,於94年財務報表│ │ │ │ 中出具保留意見之事實。 │ │ │ │ │ ├──┼──────────┼─────────────┤ │84 │證人寅○○之證述 │1.乙p○○有要求要多一些業務│ │ │ │ ,故有轉一些小公司給單思│ │ │ │ 達簽證之事實。 │ │ │ │2.乙p○○原將德台公司列為關│ │ │ │ 係人,後因甲○○認為非關│ │ │ │ 係人,故乙p○○後將德台公│ │ │ │ 司列為非關係人之事實。 │ ├──┼──────────┼─────────────┤ │85 │證人丙P○○之證述 │會計師盤點時,會前往力霸大│ │ │ │樓盤點公司債之事實。 │ ├──┼──────────┼─────────────┤ │86 │證人玄○○之證述 │會計師盤點時,會到力霸大樓│ │ │ │盤點,故其應該知道公司債為│ │ │ │力霸集團之公司所發行之事實│ │ │ │。 │ ├──┼──────────┼─────────────┤ │87 │證人f○○之證述 │乙p○○有建議將權益法部分之│ │ │ │持股降到百分之二十以下,以│ │ │ │採用成本法,避免編列合併報│ │ │ │表之事實。 │ ├──┼──────────┼─────────────┤ │88 │證人乙s○○之證述 │1.這些小公司都沒有存貨,所│ │ │ │ 以不會盤點他們的存貨之事│ │ │ │ 實。 │ │ │ │2.現場審計員曾針對小公司間│ │ │ │ 交易的情形,於非正式場合│ │ │ │ 問過被告乙p○○是否會有公│ │ │ │ 司彼此間搬錢問題之事實。│ │ │ │3.轉投資公司相互間的投資及│ │ │ │ 交易,曾有審計員覺得奇怪│ │ │ │ 而跟其及被告乙p○○非正式│ │ │ │ 的聊到這些情形之事實。 │ │ │ │4.甲t○○、乙p○○二人共同簽│ │ │ │ 證,法律責任應相同之事實│ │ │ │ 。 │ │ │ │5.辯稱檢調搜索前已將查核中│ │ │ │ 國力霸公司轉投資小公司之│ │ │ │ 工作底稿搬出係93年部分架│ │ │ │ 子擺不上去等原因,足認被│ │ │ │ 告乙p○○、甲t○○確實已在│ │ │ │ 檢調實施搜索前已將所查核│ │ │ │ 中國力霸公司轉投資小公司│ │ │ │ 之工作底稿集中於一處之事│ │ │ │ 實。 │ │ │ │6.被告乙p○○於96年1月17日 │ │ │ │ 有指示要整理工作底稿之事│ │ │ │ 實。 │ │ │ │ │ ├──┼──────────┼─────────────┤ │89 │證人甲q○○之證述 │1.其和其他查帳員都會到力霸│ │ │ │ 集團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4 │ │ │ │ 段219、221號的力霸大樓6 │ │ │ │ 樓會議室進行查帳,力霸集│ │ │ │ 團所屬公司的會計小姐都會│ │ │ │ 提出相關帳冊憑證供其等查│ │ │ │ 核之事實。 │ │ │ │2.按正常程序查帳人員函證時│ │ │ │ ,會請受查帳公司在會計師│ │ │ │ 事務所製作好的詢證函上蓋│ │ │ │ 用公司大小章或發票章,再│ │ │ │ 由會計師事務所寄發詢證函│ │ │ │ ,寄發郵資費用由客戶負擔│ │ │ │ ,寄發對象即函詢的交易對│ │ │ │ 象收到詢證函後,針對其提│ │ │ │ 出的交易內容確認有無錯誤│ │ │ │ 後,再將詢證函寄回會計師│ │ │ │ 事務所,然因力霸集團所屬│ │ │ │ 公司均設址於力霸大樓,所│ │ │ │ 以力霸集團要求其會計師事│ │ │ │ 務所將詢證函交給他們轉送│ │ │ │ ,並非由其會計師事務所寄│ │ │ │ 發的,詢證函的交易對象也│ │ │ │ 幾乎都是在力霸大樓,所以│ │ │ │ 詢證函回覆也是由力霸集團│ │ │ │ 的會計小姐提供給其等之事│ │ │ │ 實。 │ │ │ │3.查核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小公│ │ │ │ 司時,交易對象都在力霸大│ │ │ │ 樓內,也都是屬同集團之公│ │ │ │ 司之事實。 │ │ │ │4.其有發現力霸集團會計小姐│ │ │ │ 1人身兼數家小公司會計業 │ │ │ │ 務之事實。 │ │ │ │5.扣押物編號C4是乙s○○所製│ │ │ │ ,要求將查核過程中產生的│ │ │ │ 非正式底稿、ReviewNote等│ │ │ │ 全部拿掉等,至於目的為何│ │ │ │ 則不清楚之事實。 │ │ │ │6.被告乙p○○、甲t○○雖然沒│ │ │ │ 有在第一線查帳,但都曾到│ │ │ │ 力霸大樓督導查帳員查帳之│ │ │ │ 事實。 │ │ │ │7.被告乙p○○、甲t○○均知悉│ │ │ │ 力霸集團所屬數十家公司,│ │ │ │ 多設址於力霸大樓內,及力│ │ │ │ 霸集團會計小姐身兼數家關│ │ │ │ 連企業會計人員之事實。 │ │ │ │8.從工作底稿所附的函證可看│ │ │ │ 出函證不符合正常程序之事│ │ │ │ 實。 │ │ │ │9.被告乙p○○、甲t○○及我與│ │ │ │ 其他查帳員都知道力霸集團│ │ │ │ 所屬公司實際上均為中國力│ │ │ │ 霸公司甲○○家族掌控之事│ │ │ │ 實。 │ │ │ │10.被告乙p○○、甲t○○既知 │ │ │ │ 悉力霸集團所屬公司實際 │ │ │ │ 上均為中國力霸公司王又 │ │ │ │ 曾家族所掌控,力霸集團 │ │ │ │ 所屬公司間彼此之交易行 │ │ │ │ 為即應歸類為關係人之交 │ │ │ │ 易之事實。 │ │ │ │11.其查帳時有些列入的關係 │ │ │ │ 人交易的部分,送給彭明 │ │ │ │ 湧、乙p○○時,其所列的 │ │ │ │ 關係人交易有被更改移除 │ │ │ │ 情形之事實。 │ │ │ │12.扣押物編號C2-37之94年凱│ │ │ │ 碩公司工作底稿關係人交 │ │ │ │ 易彙總表列有展湖實業有 │ │ │ │ 限公司等11家公司,而在 │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關係人 │ │ │ │ 交易僅列展湖公司、佩亞 │ │ │ │ 公司、南相公司、嘉食化 │ │ │ │ 公司、瑞森公司及菁國公 │ │ │ │ 司等6家公司,其原因即是│ │ │ │ 其列為關係人交易之部分 │ │ │ │ 會被乙s○○、乙p○○更改 │ │ │ │ 、移除之事實。 │ │ │ │13.扣押物C4為副總乙s○○大 │ │ │ │ 約於前週所發,係針對力 │ │ │ │ 霸集團所屬公司之工作底 │ │ │ │ 稿之事實。 │ │ │ │14.力霸集團所屬小公司所設 │ │ │ │ 立地址大雖有不在力霸集 │ │ │ │ 團6樓及8樓,仍到該2地點│ │ │ │ 查帳係因那些公司之會計 │ │ │ │ 及帳冊均在該處,其未曾 │ │ │ │ 到該些公司實際設立地址 │ │ │ │ 看過之事實。 │ │ │ │15.這些公司都是會計師去接 │ │ │ │ 洽來的,談的時候應該就 │ │ │ │ 會提到公司帳在何處,且 │ │ │ │ 其等是被事務所上級告知 │ │ │ │ 要去哪裡查帳之事實。 │ ├──┼──────────┼─────────────┤ │90 │證人丁巳○○證述 │1、乙p○○於今年1月中旬要求│ │ │ │ 渠整理所有力霸集團小公 │ │ │ │ 司工作底稿,並要求將底 │ │ │ │ 稿數字與簽證報告不同之 │ │ │ │ 處更改底稿為相同。以前 │ │ │ │ 並未被要求要如此處理工 │ │ │ │ 作底稿。 │ │ │ │2、渠查核力霸6樓及8樓小公 │ │ │ │ 司均未依規定將函證付郵 │ │ │ │ ,而係直接交給相關會計 │ │ │ │ 。 │ │ │ │ │ ├──┼──────────┼─────────────┤ │91 │證人甲X○○證詞 │1、乙p○○於今年1月中旬要求│ │ │ │ 渠整理所有力霸集團小公 │ │ │ │ 司工作底稿,並要求將底 │ │ │ │ 稿數字與簽證報告不同之 │ │ │ │ 處更改底稿為相同。以前 │ │ │ │ 並未被要求要如此處理工 │ │ │ │ 作底稿。 │ │ │ │2、其在工作底稿上載名合興 │ │ │ │ 公司係關係人,並告訴會 │ │ │ │ 計師,但事後來乙p○○要 │ │ │ │ 求其抽換工作底稿,將合 │ │ │ │ 興公司列為非關係人。 │ │ │ │3、渠查核力霸小公司均未依 │ │ │ │ 規定將函證付郵,而係直 │ │ │ │ 接交給相關會計。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友聯保險89年6月23日 │證明友聯保險與嘉食化公司、│ │ │、90年12月19日財務部│力霸公司購買不動產後又解約│ │ │簽呈、89年6月30日、 │,又允許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 │ │90 年4月30日、93年6 │司延期償還解約款之證據。 │ │ │月28日董事會議事錄 │ │ ├──┼──────────┼─────────────┤ │2 │亞太固網公司89年至95│1.89年5月3日選舉甲○○、王│ │ │年間董事會紀錄 │ 令台、甲n○○、林錦田、簡│ │ │ │ 松棋、徐步青、丙黃○○、王│ │ │ │ 事展、癸○○、乙L○、蔡瑞│ │ │ │ 朗、林松洲、r○○、馬中│ │ │ │ 南、李慶平、趙捷謙、陳兆│ │ │ │ 清、王玉珍、丙辰○○、王金│ │ │ │ 世英、丁○○、乙M○○、陳│ │ │ │ 勉全、吉家儀、丙h○○、王│ │ │ │ 金世英、乙Q○○、t○○、│ │ │ │ 甲o○○、于銘新、乙q○○、│ │ │ │ 乙K○○、周肇隆等33人為董│ │ │ │ 事,江志榮、辛○○、高義│ │ │ │ 應、丙Q○○、游騰昌等5人 │ │ │ │ 為監察人之事實。 │ │ │ │2.89年5月3日選舉甲○○、王│ │ │ │ 令台、甲n○○、林錦田、簡│ │ │ │ 松棋、徐步青、丙黃○○、王│ │ │ │ 事展、癸○○、乙L○、蔡瑞│ │ │ │ 朗等11人為常務董之事實。│ │ │ │3.89年5月3日決議擬聘阮呂芳│ │ │ │ 周會計師為查核亞太固網公│ │ │ │ 司之財務報告及稅務申報查│ │ │ │ 核簽證會計師之事實。 │ │ │ │4.亞太固網公司由力霸東森集│ │ │ │ 團關係企業等合計投資200 │ │ │ │ 億元之事實。 │ │ │ │5.常務董事丙Y○○於臨時動議│ │ │ │ 提議運用多餘資金投資,並│ │ │ │ 建議由投資事業部作投資規│ │ │ │ 劃及評估,並簽報總經理、│ │ │ │ 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之事實。│ │ │ │6.89年7月4日決議由副董事長│ │ │ │ 己○○兼任總經理,丙h○○│ │ │ │ 為執行副總經理,乙S○○為│ │ │ │ 總管理室及投資事務部副總│ │ │ │ 經理,甲o○○為財務部副總│ │ │ │ 經理等之事實。 │ │ │ │7.89年7月4日決議同意以17億│ │ │ │ 元與陽明山、新台北、聯群│ │ │ │ 、金頻道、新竹振道、豐盟│ │ │ │ 、新頻道等有限電視公司為│ │ │ │ 簽定契約之預付買賣保證金│ │ │ │ 之事實。 │ │ │ │8.亞太固網公司之董事會會議│ │ │ │ 紀錄中有列好議案,但金額│ │ │ │ 部分則為空白未填列數字,│ │ │ │ 顯示董事會議紀錄有造假之│ │ │ │ 事實。 │ │ │ │9.東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改派│ │ │ │ 庚○○擔任亞太固網公司董│ │ │ │ 事;另89年12月28日決議更│ │ │ │ 換簽證會計師為何志儒及黃│ │ │ │ 學平之事實。 │ │ │ │10.89年12月28日決議董事長 │ │ │ │ 報酬每月46萬元,總經理每│ │ │ │ 月薪資45萬元,並均追算89│ │ │ │ 年5月起生效。 │ │ │ │11.89年12月28日決議以總價 │ │ │ │ 22億5千萬元與金頻道、聯│ │ │ │ 群、新台北、陽明山、全 │ │ │ │ 聯、新唐城、振道、豐盟 │ │ │ │ 、新頻道、南天、廣立等 │ │ │ │ 11 家有限電視公司簽訂資│ │ │ │ 產買賣契約書,採購該11 │ │ │ │ 家有線電視台建設之光纖 │ │ │ │ 網路,其中管道價格為17 │ │ │ │ 億2,805萬8,785元,由亞 │ │ │ │ 太固網公司購買;另光纖 │ │ │ │ 部分以承租方式,使用租 │ │ │ │ 賃期限為25年之事實。 │ │ │ │12.89 年12月28日:決議以每│ │ │ │ 決議以每股12元之價格, │ │ │ │ 向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購買其持有亞太線上70%股│ │ │ │ 份6,300萬股,計計7億 │ │ │ │ 5,600萬元,並分別由王令│ │ │ │ 台、丙h○○出任亞太線上 │ │ │ │ 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事 │ │ │ │ 實。 │ │ │ │13.亞太固網公司於89年12月 │ │ │ │ 28日始決議向仲琦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購買亞太線上 │ │ │ │ 股票7億5,600萬元,然董 │ │ │ │ 事會議紀錄中所附之89年 │ │ │ │ 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及同 │ │ │ │ 年度亞太固網公司之會計 │ │ │ │ 師查核報告書均已記載長 │ │ │ │ 期股權投資7億5,600萬元 │ │ │ │ ,均顯示該項投資應非決 │ │ │ │ 議後始為投資購買之事實 │ │ │ │ 。 │ │ │ │14.90年3月27日:投資事業部│ │ │ │ 提案,擬投資28億元成立 │ │ │ │ 宏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 │ │ │ │ 投資29億元成立鼎森國際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 │ │ │ │15.90年3月27日:總管理室副│ │ │ │ 總經理兼投資事業部副總 │ │ │ │ 經理乙S○○請辭兼職,改 │ │ │ │ 聘寅○○擔任投資事業部 │ │ │ │ 副總經理,自90年2月1日 │ │ │ │ 起生效之事實。 │ │ │ │17.90年6月28日:90年6月轉 │ │ │ │ 投資認購亞太線上公司90 │ │ │ │ 年年度現金增資股份2,498│ │ │ │ 萬8,080股,每股認購價格│ │ │ │ 15元,投資金額3億7,482 │ │ │ │ 萬1,200元,合計轉投資該│ │ │ │ 公司11億3,082萬1,200元 │ │ │ │ ,持股比例73.32%之事實 │ │ │ │ 。 │ │ │ │18.90年11月16日:決議投資 │ │ │ │ 160億元成立亞太行動寬頻│ │ │ │ 公司之事實。 │ │ │ │19.90年11月16日:投資事業 │ │ │ │ 部副總經理寅○○,由王 │ │ │ │ 令一接任公司首席副總經 │ │ │ │ 理,負責投資事業部並督 │ │ │ │ 導財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 │ │ │ │ 門,另工務部副總經理陳 │ │ │ │ 高泰於90年5月1日請辭之 │ │ │ │ 事實。 │ │ │ │20.90年12月21日監察人會議 │ │ │ │ 紀錄:90年9月24日改立宏│ │ │ │ 實業公司改派戊○○接任 │ │ │ │ 監察人之事實。 │ │ │ │21.91年4月15日:補選甲u○○│ │ │ │ 、丁○○為亞太固網公司 │ │ │ │ 之常務董事之事實。 │ │ │ │22.91年4月15日:改聘鼎信會│ │ │ │ 計師事務所諶清與乙p○○ │ │ │ │ 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之事 │ │ │ │ 實。 │ │ │ │23.91年12月20日:亞太行動 │ │ │ │ 寬頻電信公司董事長王金 │ │ │ │ 英請辭,由己○○升任董 │ │ │ │ 事長之事實。 │ │ │ │24.91年12月20日:甲○○請 │ │ │ │ 辭董事長,經決議通過, │ │ │ │ 改選丑○○○為董事長之 │ │ │ │ 事實。 │ │ │ │25.92年6月26日:原董事任期│ │ │ │ 屆滿,推舉新任董事及常 │ │ │ │ 務董事,由丑○○○、王 │ │ │ │ 令台、黃德治、甲n○○、 │ │ │ │ 甲○○、高繁雄、子○○ │ │ │ │ 、丁○○、甲u○○、王令 │ │ │ │ 麟、T○○等11人當選為 │ │ │ │ 常務董事,由丑○○○任 │ │ │ │ 董事長、己○○任副董事 │ │ │ │ 長兼總經理之事實。 │ │ │ │26.92年2月26日:決議通過亞│ │ │ │ 太固網公司業務需要、資 │ │ │ │ 金調度、與金融機構往來 │ │ │ │ 存款、借款或保證等所辦 │ │ │ │ 理之一切事項,授權董事 │ │ │ │ 長、總經理全權辦理之事 │ │ │ │ 實。 │ │ │ │27.92年10月15日:追認亞太 │ │ │ │ 固網公司購買53家公司發 │ │ │ │ 行公司債金額100億8,000 │ │ │ │ 萬元之事實。 │ │ │ │28.93年2月11日:常務董事黃│ │ │ │ 德治、甲n○○、董事黃民 │ │ │ │ 仁、湯坤仁、甲戌○○提出 │ │ │ │ 書面臨時提案一:請亞太 │ │ │ │ 固網公司於93年6月底前召│ │ │ │ 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 │ │ │ │ 董監事,並派任獨立董監 │ │ │ │ 事以客觀監督公司,俾利 │ │ │ │ 公司資訊揭露並確保股東 │ │ │ │ 權益。決議:(1)已訂於93│ │ │ │ 年6月25日召開股東常會。│ │ │ │ (2)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及監│ │ │ │ 察人之任期均為三年,本 │ │ │ │ 屆係於92年6月26日選任,│ │ │ │ 任期未屆滿前,不得解任 │ │ │ │ 。(3)有關設立獨立董監事│ │ │ │ ,因公司法及亞太固網公 │ │ │ │ 司章程均未有規定,擬立 │ │ │ │ 院通過修正案後於下一屆 │ │ │ │ 配合辦理。臨時提案二: │ │ │ │ 請於每次董事會開會七日 │ │ │ │ 前,將相關書面資料提供 │ │ │ │ 各董事,俾利董事執行業 │ │ │ │ 務。決議:依公司法204條│ │ │ │ 規定辦理。提案三:為執 │ │ │ │ 行業務需要,請公司經理 │ │ │ │ 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一 │ │ │ │ 個月內提供本公司及轉投 │ │ │ │ 資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公 │ │ │ │ 司之歷年會計師查核簽證 │ │ │ │ 之財務報告暨查核報告。 │ │ │ │ (2)按月提供自結財務報表│ │ │ │ 及長、短期投資明細。(3)│ │ │ │ 嗣後請於財務報告簽證日 │ │ │ │ 後15日內提供該期財務簽 │ │ │ │ 證報告。決議:擬於公司 │ │ │ │ 公開發行後,依公司法及 │ │ │ │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 │ │ 該次出席董事:丑○○○ │ │ │ │ 、甲○○、己○○、黃德 │ │ │ │ 治 (甲戌○○代)、甲n○○、│ │ │ │ 甲u○○、子○○、丁○○ │ │ │ │ 、T○○、高繁雄、林正 │ │ │ │ 隆、湯坤仁、黃民仁、李 │ │ │ │ 慶平、甲h○○、乙N○○、 │ │ │ │ 甲地○○、丙辰○○、庚○○ │ │ │ │ 、丙黃○○、乙M○○ (王炳 │ │ │ │ 台代)、乙S○○、丙h○○、│ │ │ │ 寅○○、乙Q○○、t○○ │ │ │ │ 、甲o○○、乙A○○ (徐政 │ │ │ │ 雄代)、潭伯郊、乙q○○、│ │ │ │ 乙o○○、辰○○。列席監 │ │ │ │ 察人:丙Q○○、戊○○、 │ │ │ │ 辛○○、甲v○○、乙Y○○ │ │ │ │ 、王念徵。) │ │ │ │29.93年5月21日:改聘廣信益│ │ │ │ 群會計師事務所甲t○○與 │ │ │ │ 郭欣訓負責辦理公司之財 │ │ │ │ 務報告及稅務申報查核簽 │ │ │ │ 證工作之事實。 │ │ │ │30.93年5月21日:董事會會議│ │ │ │ 主席為己○○,該次董事 │ │ │ │ 會會議決議將公司名稱由 │ │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 │ │ │ │ 司更改為亞太固網寬頻股 │ │ │ │ 份有限公司,及因認列亞 │ │ │ │ 太行動寬頻公司投資損失 │ │ │ │ ,致亞太固網公司經營虧 │ │ │ │ 損,常務董事黃德治、徐 │ │ │ │ 亦南、董事黃民仁、湯坤 │ │ │ │ 仁、甲戌○○提出臨時提案 │ │ │ │ ,請公司研擬轉投資之營 │ │ │ │ 運改善措施之事實。 │ │ │ │31.94年4月27日:亞太固網公│ │ │ │ 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截 │ │ │ │ 至94年4月份止,為亞太行│ │ │ │ 動寬頻公司背書保證累計 │ │ │ │ 餘額為19億8,585萬餘元,│ │ │ │ 為亞太線上服務公司背書 │ │ │ │ 保證累計餘額4億7,500萬 │ │ │ │ 元,總計24億6,851萬餘元│ │ │ │ ,提請追認之事實。 │ │ │ │32.95年4月7日:亞太固網公 │ │ │ │ 司至目前止,為子公司背 │ │ │ │ 書保證累計餘額,亞太行 │ │ │ │ 動公司15億8,244萬8,764 │ │ │ │ 元,亞太線上公司1億 │ │ │ │ 2,000萬元,總計17億244 │ │ │ │ 萬8,764元之事實。 │ │ │ │33.95年4月7日:亞太固網公 │ │ │ │ 司子公司亞太行動公司為 │ │ │ │ 擴充網路、購買電信設備 │ │ │ │ 等及營運資金需要,向德 │ │ │ │ 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申 │ │ │ │ 貸,由亞太固網公司任連 │ │ │ │ 帶保證人,貸款額度美金 │ │ │ │ 9,750萬元及新台幣為36億│ │ │ │ 6,750萬元,期間5年,寬 │ │ │ │ 限期內只付息不還本金, │ │ │ │ 亞太固網公司以所持有之 │ │ │ │ 99.875%亞太行動公司股權│ │ │ │ 設定質權給德意志銀行, │ │ │ │ 其中88.625%用於擔任亞太│ │ │ │ 行動公司授信額度,另 │ │ │ │ 11.25%用以擔保亞太固網 │ │ │ │ 公司另簽之信用狀授信合 │ │ │ │ 約,亞太固網公司同意德 │ │ │ │ 意志國際對亞太固網公司 │ │ │ │ 所持有亞太行動之11.25% │ │ │ │ 股權得行使買權,執行期 │ │ │ │ 限為雙方簽署選擇權契約 │ │ │ │ 迄亞太行動公司上市為止 │ │ │ │ ,執行價格為亞太行動於 │ │ │ │ 德意志國際行使買權日期 │ │ │ │ 前一季之每股淨值,其他 │ │ │ │ 條件包括除經授信融資案 │ │ │ │ 之授信銀行及授信合約同 │ │ │ │ 意外,亞太固網公司不得 │ │ │ │ 發放股利,不得處分資產 │ │ │ │ ,不得增加關係人交易, │ │ │ │ 不得將資產設定抵押權、 │ │ │ │ 質權等擔保利益予他人等 │ │ │ │ ,經董事會決議照案通過 │ │ │ │ 之事實。 │ │ │ │34.95年6月23日:選舉王金世│ │ │ │ 英為董事長,己○○為副 │ │ │ │ 董事長之事實。 │ │ │ │35.95年9月29日:亞太固網公│ │ │ │ 司至目前為止,為亞太行 │ │ │ │ 動公司背書保證累計餘額 │ │ │ │ 47億3,391萬6千元及美金 │ │ │ │ 9,750萬元;為亞太線上公│ │ │ │ 司背書保證累計餘額1億2 │ │ │ │ 千萬元,總計48億5,391萬│ │ │ │ 6千元及美金9,750萬元之 │ │ │ │ 事實。 │ │ │ │36.95年9月29日:法人董事兆│ │ │ │ 豐銀行函送提案:(1)針對│ │ │ │ 持有公司債100億8,000萬 │ │ │ │ 元部分,因發行公司多屬 │ │ │ │ 未上市公司,且多為無擔 │ │ │ │ 保公司債,風險較高,應 │ │ │ │ 定期評估資產品質狀況, │ │ │ │ 若有減損跡象或到期若欲 │ │ │ │ 續約,應陳報董事會。(2)│ │ │ │ 針對關係其他應收票據 │ │ │ │ 53.35億元,列帳已逾一年│ │ │ │ ,不符合一般資金融通慣 │ │ │ │ 例,請加強催收管理,並 │ │ │ │ 修訂公司「金貸與他人作 │ │ │ │ 業程序」第11條為「在本 │ │ │ │ 作業程序訂定前已有資金 │ │ │ │ 貸與他人,應立即通知對 │ │ │ │ 方於一年內歸還,如須展 │ │ │ │ 延,應依本程序重新辦理 │ │ │ │ 。」,經主席己○○及財 │ │ │ │ 務副總乙Q○○提出詳細說 │ │ │ │ 明,並由主席己○○裁示 │ │ │ │ 交由相關部門參辦之事實 │ │ │ │ 。 │ │ │ │37.95年12月29日:至目前為 │ │ │ │ 止,為亞太線上公司背書 │ │ │ │ 保證累計餘額1億2,000萬 │ │ │ │ 元,為亞太行動公司背書 │ │ │ │ 保證金額51億7,991萬 │ │ │ │ 6,000 元及美金9,750萬元│ │ │ │ ,總計為52億9,991萬6千 │ │ │ │ 元及美金9,750萬元之事實│ │ │ │ 。 │ │ │ │38.95年12月29日:亞太固網 │ │ │ │ 公司94年度財務報表經廣 │ │ │ │ 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查核 │ │ │ │ 後簽註保留意見,致無法 │ │ │ │ 依原訂時程辦理公開發行 │ │ │ │ 之事實。 │ │ │ │39.自93年5月21日起亞太固網│ │ │ │ 公司之董事會即使甲○○ │ │ │ │ 有出席之情形,亦均由王 │ │ │ │ 令台為董事會會議主席並 │ │ │ │ 主持董事會議之事實。 │ ├──┼──────────┼─────────────┤ │3 │鼎森公司91年12月31日│亞太固網公司轉投資成立鼎森│ │ │長期投資明細表 │公司後,鼎森公司隨即轉投資│ │ │ │11億7,800萬餘元至其他力霸 │ │ │ │集團虛設之小公司之事實。 │ ├──┼──────────┼─────────────┤ │4 │鼎森公司90年關係人預│鼎森公司以不實之大宗穀物買│ │ │付貸款明細表 │賣為挪用資金之事實。 │ ├──┼──────────┼─────────────┤ │5 │鼎森公司90年借出款項│鼎森公司於90年間成立,即大│ │ │明細表 │量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亞太固│ │ │ │網公司成立鼎森公司實際上僅│ │ │ │為將亞太固網公司之資金套出│ │ │ │挪用之事實。 │ ├──┼──────────┼─────────────┤ │6 │鼎森公司資金借入明細│鼎森公司於91年及93年間共向│ │ │ │亞太固網公司借入6億6,000萬│ │ │ │元,即以借款名義從亞太固網│ │ │ │公司套取資金之事實。 │ ├──┼──────────┼─────────────┤ │7 │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明│鼎森公司之資金實際上均挪給│ │ │細表 │力霸集團旗下公司使用之事實│ │ │ │。 │ ├──┼──────────┼─────────────┤ │8 │力霸集團關聯企業董事│其相關關聯企業董事、監察人│ │ │、監察人一覽表 │及股東均為力霸集團轉投資公│ │ │ │司之事實。 │ ├──┼──────────┼─────────────┤ │9 │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亞太固網公司買入黃豆後出售│ │ │31日應收票據-關係人 │與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力長公司│ │ │明細表 │、友台公司,應收款8億9千萬│ │ │ │餘元迄未收回之證據。 │ ├──┼──────────┼─────────────┤ │10 │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亞太固網公司另借款與力霸集│ │ │31日其他應收票據-關 │團轉投資之小公司力章公司等│ │ │係人明細表 │11家,金額53億3,500萬,加 │ │ │ │計利息57億餘元,均迄未收回│ │ │ │之證據。 │ ├──┼──────────┼─────────────┤ │11 │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亞太固網公司另借貸與子公司│ │ │31日其他應收款淨額- │宏森公司、鼎森公司合計27億│ │ │關係人明細表 │6,090萬元之證據。 │ ├──┼──────────┼─────────────┤ │12 │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 │ │他人作業程序 │應遵循之程序。 │ ├──┼──────────┼─────────────┤ │13 │亞太固網公司取得或處│亞太固網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分資產處理程序 │(含公司債)應遵循之程序。 │ ├──┼──────────┼─────────────┤ │14 │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亞太固網公司購買之公司債申│ │ │延用印申請表、債務延│請延期之證據。 │ │ │期清償協議書、相關發│ │ │ │行資料內容及附件等 │ │ ├──┼──────────┼─────────────┤ │15 │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亞太固網公司購買之公司債申│ │ │延簽呈 │請延期之證據。 │ ├──┼──────────┼─────────────┤ │16 │亞太固網公司購買關係│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債簽核│ │ │人公司債明細表 │人員資料。 │ ├──┼──────────┼─────────────┤ │17 │亞太固網公司短期借款│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小公司向亞│ │ │明細表 │太固網公司借款相關資料。 │ │ │ │ │ ├──┼──────────┼─────────────┤ │18 │亞太固網公司預付黃豆│亞太固網公司以預付黃豆款名│ │ │款明細表 │義支付款項與宏森、鼎森公司│ │ │ │。 │ ├──┼──────────┼─────────────┤ │19 │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亞太固網公司所購買公司債之│ │ │債之發行公司董、監事│發行公司董監事多由力霸集團│ │ │名細表 │內部人員兼任之事實。 │ ├──┼──────────┼─────────────┤ │20 │亞太固網公司預付款明│亞太固網公司以預付款名義將│ │ │細表 │資金轉給鼎森公司、宏森公司│ │ │ │之明細資料。 │ ├──┼──────────┼─────────────┤ │21 │法眼系統查詢甲o○○擔│被告甲o○○擔任多家公司董監│ │ │任董監事查詢結果 │事之證據。 │ │ │ │ │ ├──┼──────────┼─────────────┤ │22 │董事甲地○○函亞太固網│外部董事要求亞太固網公司處│ │ │公司議案討論事項、董│理不當投資等之證據。 │ │ │事會臨時提案書面資料│ │ │ │、亞太固網公司及子公│ │ │ │司資金流入各關係人彙│ │ │ │總明細表 │ │ ├──┼──────────┼─────────────┤ │23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函請亞太固網公司提│ │ │函亞太固網公司要求提│供財務報表之證據。 │ │ │供財務報告等函文影本│ │ ├──┼──────────┼─────────────┤ │24 │中鋼公司94年6月18日 │外部董事函請亞太固網公司提│ │ │函請亞太固網公司提供│供財務報表之證據。 │ │ │財務報表等函文影本 │ │ ├──┼──────────┼─────────────┤ │25 │資金流程圖 │亞太固網公司資金流出係流入│ │ │ │力霸集團設立之公司之事實。│ ├──┼──────────┼─────────────┤ │26 │被告乙A○○擔任董事長│被告乙A○○擔任人頭負責人之│ │ │之公司明細表 │事實。 │ ├──┼──────────┼─────────────┤ │27 │宏森公司收支明細表 │亞太固網公司將資金匯入宏森│ │ │ │公司後之去向。 │ ├──┼──────────┼─────────────┤ │28 │亞太固網公司向吉通公│吉通公司向亞太固網公司承攬│ │ │司採購工程合約彙總表│工程之事實。 │ ├──┼──────────┼─────────────┤ │29 │APTG購、採購、工程發│亞太電信集團請購應遵循之流│ │ │包申請、核准權限表 │程。 │ ├──┼──────────┼─────────────┤ │30 │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力霸集團下之小公司負責人均│ │ │債及短期借款之公司負│為力霸集團相關人員兼任之事│ │ │責人 │實。 │ ├──┼──────────┼─────────────┤ │31 │亞太固網公司出售纜線│亞太固網公司出售纜線寬頻數│ │ │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資│據機後,所收取資金流入宏森│ │ │金流向 │、鼎森公司等之事實。 │ ├──┼──────────┼─────────────┤ │32 │交通銀行92年10月15日│外部董事函請亞太固網公司提│ │ │第二屆第二次董事會臨│供財務報表之證據。 │ │ │時動議提案 │ │ ├──┼──────────┼─────────────┤ │33 │會計處工作職掌及工作│處理小公司之會計等所負責職│ │ │說明等 │務及所領取報酬之證據。 │ │ │ │ │ ├──┼──────────┼─────────────┤ │34 │嘉食化公司95年12月、│嘉食化公司處分所持有小公司│ │ │3月及6月處分股票明細│股票以避免編列合併報表之證│ │ │ │據。 │ ├──┼──────────┼─────────────┤ │35 │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應備│其上列有與亞太固網公司財務│ │ │資料表 (96年2月8日鄧│部經理玄○○聯繫電話之事實│ │ │學梅提供) │。 │ ├──┼──────────┼─────────────┤ │36 │凱碩公司發行公司債後│凱碩公司發行公司債後,資金│ │ │資金運用情形 (96年2 │即流向金東等其他7家小公司 │ │ │月8日乙卯○○提供) │之事實。 │ ├──┼──────────┼─────────────┤ │37 │昌嘉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昌嘉公司發行公司債後,資金│ │ │借款後資金運用情形 │即流向其他小公司之事實。 │ │ │(96年2月8日丁戊○○提 │ │ │ │供) │ │ ├──┼──────────┼─────────────┤ │38 │鼎森公司其他預收款資│鼎森公司向亞太固網公司以預│ │ │金運用情形 (96年2月8│收貨款方式調入資金後,資金│ │ │日丁戊○○提供) │即流入力霸集團相關公司之事│ │ │ │實。 │ ├──┼──────────┼─────────────┤ │39 │立宏公司91年發行公司│立宏公司出售公司債後,所取│ │ │債之資金流向情形 (96│得款項均流入力霸集團小公司│ │ │年2月12日A○○提供)│之事實。 │ ├──┼──────────┼─────────────┤ │40 │鼎森公司資金貸與明細│鼎森公司自亞太固網公司調取│ │ │ │資金後,資金均流向力霸集團│ │ │ │之事實。 │ ├──┼──────────┼─────────────┤ │41 │益金等公司發行公司債│益金等公司取得發行公司債之│ │ │資金流向 │資金後,資金均流向力霸集團│ │ │ │之事實。 │ ├──┼──────────┼─────────────┤ │42 │冠國公司等發行公司債│冠國等公司取得發行公司債之│ │ │之資金流向 │資金後,資金均流向力霸集團│ │ │ │之事實。 │ ├──┼──────────┼─────────────┤ │43 │乙A○○筆記本影本 │其擔任鳴加公司、毅彥公司負│ │ │ │責人,小公司發行公司債時,│ │ │ │由寅○○通知對保之事實。 │ ├──┼──────────┼─────────────┤ │44 │中華商業銀行信託部有│證明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小公司│ │ │價證券簽證請核書計69│大量發行私募公司債,且其負│ │ │份 │責人均為力霸集團員工之事實│ │ │ │。 │ ├──┼──────────┼─────────────┤ │45 │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亞太固網公司於91年至93年間│ │ │延還本明細及短期借款│向力霸集團轉投資之小公司購│ │ │明細 │入鉅額公司債及借出鉅額款項│ │ │ │宏森公司、鼎森公司等11家力│ │ │ │霸集團公司之證據。 │ ├──┼──────────┼─────────────┤ │46 │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亞太固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 │ │登記簿 │收息情形之證據。 │ ├──┼──────────┼─────────────┤ │47 │亞太固網公司公司債展│亞太固網公司購買之鉅額公司│ │ │延還本明細及傳票 │債到期無法還本之證據。 │ ├──┼──────────┼─────────────┤ │48 │亞太固網公司短期借款│亞太固網公司貸與他人鉅額資│ │ │展延公文 │金到期無法償還之證據。 │ │ │ │ │ ├──┼──────────┼─────────────┤ │49 │交通部臺鐵局93年9月7│臺鐵局要求亞太固網公司按期│ │ │日致亞太固網公司函文│召開董事會之證據。 │ ├──┼──────────┼─────────────┤ │50 │光華投資公司、兆豐商│外部董事函請亞太固網公司管│ │ │業銀行等函亞太固網公│理階層依法執行職務之證據。│ │ │司函文 │ │ ├──┼──────────┼─────────────┤ │51 │亞太固網公司90年3月 │該簽呈由己○○批核,足認王│ │ │28日簽請撥款57億元成│令台顯非對亞太固網公司之資│ │ │立鼎森公司、宏森公司│金動用全然無權限之證據。 │ │ │之簽呈 │ │ ├──┼──────────┼─────────────┤ │52 │亞太固網公司內部控制│亞太固網公司訂有內部控制程│ │ │制度、內部稽核制度 │序及內部稽核制度之證據。 │ │ │ │ │ ├──┼──────────┼─────────────┤ │53 │亞太固網公司核決權限│亞太固網公司請、採購核決權│ │ │表 │限。 │ ├──┼──────────┼─────────────┤ │54 │亞太固網公司取得或處│亞太固網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分資產處理程序 │須依一定程序之證據。 │ ├──┼──────────┼─────────────┤ │55 │亞太固網公司購買公司│亞太固網公司購買之鉅額公司│ │ │債明細 │債之證據。 │ │ │ │ │ ├──┼──────────┼─────────────┤ │56 │亞太固網公司其他付款│亞太固網公司以其他預付款名│ │ │明細 │義將資金貸與他人之證據。 │ ├──┼──────────┼─────────────┤ │57 │亞太固網公司95年12月│亞太固網公司尚有對宏森公司│ │ │31日其他應收款明細 │等之款項未收回之證據。 │ ├──┼──────────┼─────────────┤ │58 │亞太固網公司固定資產│亞太固網公司尚有向銀行借款│ │ │抵押、向中華銀行借款│需要之事實。 │ │ │明細 │ │ ├──┼──────────┼─────────────┤ │59 │亞太固網公司房屋租賃│犯罪事實欄一之(一)亞太固│ │ │契約書 │網公司遭甲○○等人以押租金│ │ │ │方式,掏空7億餘元之事實。 │ ├──┼──────────┼─────────────┤ │60 │力霸公司與福星公司之│己○○於亞太固網公司成立之│ │ │契約書、和解書 │前,以簽訂附買回條件契約,│ │ │ │要求福星公司負責人投資亞太│ │ │ │固網公司,嗣後福星公司要求│ │ │ │買回,己○○乃透過甲○○、│ │ │ │丁○○與福星公司和解,並以│ │ │ │向亞太固網公司掏空之款項給│ │ │ │付和解金。 │ ├──┼──────────┼─────────────┤ │61 │亞太固網股票買回清單│被告甲○○、己○○自91年起│ │ │(丙己○○提出) │及陸續以超過市價數倍價格買│ │ │ │回亞太固網公司股票,再將股│ │ │ │票賣給旗下小公司。 │ ├──┼──────────┼─────────────┤ │62 │乙p○○指示乙s○○整理│被告乙p○○要求拿掉底稿內資│ │ │底稿所製之指示事項 │料之事實。 │ ├──┼──────────┼─────────────┤ │63 │廣信查核95年度力霸集│被告乙p○○查核簽證力霸集團│ │ │團小公司名單、客戶分│之小公司計30餘家之事實。 │ │ │配表 │ │ ├──┼──────────┼─────────────┤ │64 │協商中國力霸公司、嘉│中國力霸公司95年半年報第60│ │ │食化公司及嘉莘企業等│頁重大之期後事項中載明「經│ │ │39家關聯公司申請調降│於民國95年7月31日向交通銀 │ │ │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會│行等24家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 │ │議紀錄 │率暨展延還款期限,同意變更│ │ │ │條件」等揭露不實之證據。 │ ├──┼──────────┼─────────────┤ │65 │中國力霸公司95年度半│中國力霸公司揭露不實之證據│ │ │年度財務報告第60頁影│。 │ │ │本 │ │ ├──┼──────────┼─────────────┤ │6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被告乙p○○、甲t○○簽證財務│ │ │員會96年1月18日金管 │報表不實之佐證。 │ │ │證六字第0000000000號│ │ │ │至第0000000000號裁處│ │ │ │書 │ │ ├──┼──────────┼─────────────┤ │67 │亞太固網公司93年度財│被告甲t○○於財務報告上將同│ │ │務報告第17頁影本 │一集團下有實質控制關係之力│ │ │ │霸集團轉投資公司列為非關係│ │ │ │人之證據。 │ ├──┼──────────┼─────────────┤ │68 │由經濟部商業司查詢益│小公司大多設址於台北市大安│ │ │金公司等由廣信益群會│區○○○路0段000號、221號 │ │ │計師事務所簽證之小公│或同路段205巷7弄6號,可顯 │ │ │司之查註資料 │見為同一集團所設立之事實。│ ├──┼──────────┼─────────────┤ │69 │有關廣信益群會計師事│被告乙p○○、甲t○○查核財報│ │ │務所乙p○○及甲t○○會│諸多未適當評估之證據。 │ │ │計師查核 (核閱)嘉新 │ │ │ │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 │ │94年度及95年度各期財│ │ │ │務報告疏失 │ │ ├──┼──────────┼─────────────┤ │70 │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甲t○○於查核亞太固網公司時│ │ │查核亞太固網公司備抵│多未就關係人之應收票據部分│ │ │呆帳科目之工作底稿 │提列備抵呆帳,其餘部分則僅│ │ │ │提列1%備抵呆帳之事實。 │ ├──┼──────────┼─────────────┤ │71 │甲t○○記事本影本 │1.其於93年2月17日與甲○○ │ │ │ │ 面談時,有提到「grey │ │ │ │ area是可以選邊的」之證據│ │ │ │ 。 │ │ │ │2.其於93年2月18日與乙Q○○ │ │ │ │ 面談時,提及93年7月至94 │ │ │ │ 年6月間審核亞太固網公司 │ │ │ │ 內控,且亞太固網公司如有│ │ │ │ 公開發行,公開後到上市、│ │ │ │ 櫃時間至少一年,應有足夠│ │ │ │ 時間清理灰灰區,但以上兩│ │ │ │ 點甲○○之原意為緩辦,交│ │ │ │ 辦僅為對股東有所交待之事│ │ │ │ 實。 │ ├──┼──────────┼─────────────┤ │72 │力霸公司94年度、95年│乙p○○、甲t○○查核力霸公司│ │ │第1季、第2季及第3季 │所涉疏失彙整表。 │ │ │財務報告會計師簽證所│ │ │ │涉疏失 │ │ ├──┼──────────┼─────────────┤ │73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所有犯罪事實。 │ │ │、亞太固網公司及由單│ │ │ │思達簽證之小公司財務│ │ │ │報表 │ │ └──┴──────────┴─────────────┘ (二)內線交易部分 1、力霸、嘉食化公司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丁○○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之董事、嘉食│ │ │ │ 化公司之副董事長兼總經理│ │ │ │ 及友聯產險公司之副董事長│ │ │ │2.95年間因力霸與嘉食化公司│ │ │ │ 均已無法依約按進度清償借│ │ │ │ 款本息,方向債權銀行提出│ │ │ │ 展期降息還款方案。 │ │ │ │3.95 年11月即知悉主要債權 │ │ │ │ 銀行兆豐銀行與中華開發等│ │ │ │ 往來銀行均不同意展延降息│ │ │ │ 之要求。 │ │ │ │4.95年11月甲○○決意聲請嘉│ │ │ │ 食化與力霸二公司聲請重整│ │ │ │ ,於95年11月23日即開始重│ │ │ │ 整之準備,甲○○並於同日│ │ │ │ 指示f○○及寅○○準備重│ │ │ │ 整程序之相關資料,備妥後│ │ │ │ 分交渠與甲○○,經甲○○│ │ │ │ 修改後,寅○○及f○○再│ │ │ │ 拿給律師修正。 │ │ │ │5.95年12月28日甲○○決定翌│ │ │ │ 日即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 │ │ │ │ 30分送件 │ │ │ │6.渠遲於96年1月3日方批示公│ │ │ │ 告力霸與嘉食化二公司向法│ │ │ │ 院聲請重整之簽呈。 │ │ │ │7.力霸與嘉食化二公司95年12│ │ │ │ 月29日並未實際召開董事會│ │ │ │ 決議公司重整,僅找董事補│ │ │ │ 簽名。 │ │ │ │8.渠以電話指示朱文祥使用令│ │ │ │ 宇公司及笙杰公司之戶頭,│ │ │ │ 買賣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 │ │ │ 、友聯產險公司、中華商銀│ │ │ │ 森公司之股票。委賣時就知│ │ │ │ 悉力霸與嘉食化進行重整準│ │ │ │ 備。 │ │ │ │9.渠於95年11月27至12月5日 │ │ │ │ 間曾告知乙A○○關於嘉食化│ │ │ │ 公司要進行重整之事 │ │ │ │10.倘嘉食化公司逾期繳息, │ │ │ │ 將導致公司財產遭假扣押 │ │ │ │ 且對力霸公司財務有所影 │ │ │ │ 響。 │ │ │ │11.95年12月底力霸公司及嘉 │ │ │ │ 食化公司公告重整訊息後,│ │ │ │ 會使導致中華商銀、友聯公│ │ │ │ 司及東森公司股價下跌 │ ├──┼──────────┼─────────────┤ │2 │被告t○○之供述 │1.擔任力霸公司財務部資深副│ │ │ │ 總經理 │ │ │ │2.95年12月11日及12月21日分│ │ │ │ 別賣出力霸公司股票8張及6│ │ │ │ 張。 │ │ │ │3.渠為甲o○○主管,甲o○○確│ │ │ │ 曾告知兆豐金並未同意力霸│ │ │ │ 公司方面展期降息之要求,│ │ │ │ 另甲○○也不同意兆豐銀行│ │ │ │ 方面要求,且知悉甲o○○與│ │ │ │ 債權銀行磋商並不順利等。│ ├──┼──────────┼─────────────┤ │3 │被告乙A○○之供述 │1.渠擔任嘉食化公司之食品部│ │ │ │ 副總 │ │ │ │2.丁○○曾告知嘉食化公司每│ │ │ │ 年虧損,且每月須支付各銀│ │ │ │ 行本息約8,000萬元,希望 │ │ │ │ 藉由重整能獲得喘息 │ │ │ │3.丁○○曾告知告知渠力霸公│ │ │ │ 司及嘉食化公司可能會重整│ │ │ │ ,渠認為係對公司之業務及│ │ │ │ 財務有重大之影響 │ ├──┼──────────┼─────────────┤ │4 │被告未○○之供述 │1.渠擔任甲○○之秘書 │ │ │ │2.渠於95年12月26日前數日內│ │ │ │ 自寅○○處得知力霸公司在│ │ │ │ 進行重整之準備,遂於96年│ │ │ │ 12月26日賣出力霸公司股票│ │ │ │ 5.09張及嘉食化公司股票 │ │ │ │ 43.555張。繼之於96年1月2│ │ │ │ 日因擔心力霸集團之股價會│ │ │ │ 因重整而受影響,故於96年│ │ │ │ 1月4日上午9時許下單將渠 │ │ │ │ 與母親王吳玉蘭持有之友聯│ │ │ │ 公司股票63張及東森公司股│ │ │ │ 票58 張均賣出 │ ├──┼──────────┼─────────────┤ │5 │被告乙w○○之供述 │1.渠擔任嘉食化公司之財務處│ │ │ │ 協理 │ │ │ │2.95年因力霸與嘉食化等公司│ │ │ │ 已無法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方│ │ │ │ 向債權銀行提出展延降息還│ │ │ │ 款之要求。且嘉食化公司 │ │ │ │ 的財力已無法支付95年度應│ │ │ │ 付兆豐銀行等行庫之本息。│ │ │ │3.渠因職務上負責與銀行接洽│ │ │ │ ,故知悉兆豐銀行拒絕力霸│ │ │ │ 公司等降息展期之要求。且│ │ │ │ 兆豐銀行為主辦行,若兆豐│ │ │ │ 銀行不同意展期及降息,其│ │ │ │ 他銀行也不會同意。 │ │ │ │4.渠因公司財力狀況不好,故│ │ │ │ 於95年12月20日賣出力霸公│ │ │ │ 司與嘉食化公司股票 │ │ │ │5.癸○○為嘉食化公司對彰化│ │ │ │ 銀行授信案件為保證金額達│ │ │ │ 10億元。 │ ├──┼──────────┼─────────────┤ │6 │證人丙s○○之證述 │1.渠係乙A○○之配偶 │ │ │ │2.95年12月間自行賣出渠與妹│ │ │ │ 妹蕭雋芳名下力霸公司及嘉│ │ │ │ 食化公司股票,之前乙A○○│ │ │ │ 並未告知嘉食化公司等有意│ │ │ │ 重整。 │ ├──┼──────────┼─────────────┤ │7 │證人朱文祥之證述 │1.渠為力霸集團企劃處投資部│ │ │ │ 經理 │ │ │ │2.甲○○及丁○○係透過電話│ │ │ │ 指示渠使用之戶頭包括:日│ │ │ │ 安公司、世湘公司、台莘公│ │ │ │ 司、笙杰公司、令宇公司、│ │ │ │ 金東公司、佩亞公司、力華│ │ │ │ 票券、亞太固網、鑫營公司│ │ │ │ 及丙庚○○等帳戶買賣力霸集│ │ │ │ 團旗下中華商銀、力霸公司│ │ │ │ 、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公│ │ │ │ 東森公司之股票,多半於太│ │ │ │ 平洋、金鼎、國票及兆豐等│ │ │ │ 證券公司下單。其中令宇公│ │ │ │ 司與笙杰公司部分係由王令│ │ │ │ 依指示下單,其他公司則由│ │ │ │ 甲○○指示。 │ ├──┼──────────┼─────────────┤ │8 │證人乙天○○之證述 │1.渠擔任力霸公司之主任秘書│ │ │ │2.95年12月29日未接到董事會│ │ │ │ 通知,惟當日15時許,王金│ │ │ │ 章將繕打完成之會議紀錄,│ │ │ │ 並蓋妥公司及主席章,要渠│ │ │ │ 簽名,並稱係依甲○○指示│ │ │ │ 辦理。 │ ├──┼──────────┼─────────────┤ │9 │證人丙卯○○之證述 │1.渠為力霸公司會計部門經理│ │ │ │2.寅○○將重整手稿及重整之│ │ │ │ 董事會會議紀錄交其打字並│ │ │ │ 將文件轉予律師 │ │ │ │3.曾參考f○○製作之嘉食化│ │ │ │ 公司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4.登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簽呈│ │ │ │ 由甲g○○擬稿。 │ ├──┼──────────┼─────────────┤ │10 │證人寅○○之證述 │1.渠自95年11月間,經甲○○│ │ │ │ 指示辦理力霸公司重整之準│ │ │ │ 備工作,曾交辦丙卯○○負責│ │ │ │ 相關文件繕打,乙辛○○亦參│ │ │ │ 與整理。交重整之文件與王│ │ │ │ 又曾及丁○○過目。甲○○│ │ │ │ 確認後再轉交葉大慧律師。│ │ │ │ 95年12月29日前該次董事會│ │ │ │ 議已打好,日期為空白,經│ │ │ │ 甲○○指示以95年12月29 │ │ │ │ 日為會議日期。 │ │ │ │2.渠曾在95年12月29日送件前│ │ │ │ 1週內,告知未○○在準備 │ │ │ │ 公司重整之事宜 │ ├──┼──────────┼─────────────┤ │11 │證人宮書芬之證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會計人員,│ │ │ │ 負責股票交易之匯總 │ │ │ │2.每日下午收盤後向朱文祥取│ │ │ │ 得其經手買賣之股票種類及│ │ │ │ 張數,並核對券商傳來之對│ │ │ │ 帳單後,將報表交與甲○○│ │ │ │ 與各公司之會計 │ │ │ │3.甲○○指示朱文祥下單買賣│ │ │ │ 股票 │ ├──┼──────────┼─────────────┤ │12 │證人周玉燕之證述 │1.力霸集團之股務人員,負責│ │ │ │ 嘉食化公司下24家公司及王│ │ │ │ 又曾等人個人之買賣股票交│ │ │ │ 割業務 │ │ │ │2.朱文祥實際下單買賣股票後│ │ │ │ ,會將買賣股票種類、數量│ │ │ │ 交給宮書芬,經宮書芬整理│ │ │ │ 後再交與渠處理,券商亦會│ │ │ │ 送文件核對,同時將集保存│ │ │ │ 摺交與券商保管。 │ ├──┼──────────┼─────────────┤ │13 │證人乙B○○之證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總經理特別│ │ │ │ 助理,自95年6月起負責嘉 │ │ │ │ 食化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 │ │ │ 但僅在會議紀錄上蓋章再交│ │ │ │ 給董事簽名,實際沒有開會│ │ │ │ 。95年12月28、29日,呂 │ │ │ │ 素娥以渠私章蓋在95年12月│ │ │ │ 29日之董事會議紀錄中紀錄│ │ │ │ 之位置。 │ ├──┼──────────┼─────────────┤ │14 │證人胡瑞芬之證述 │1.擔任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安和分公司營業員 │ │ │ │2.申聯公司、台莘公司、令宇│ │ │ │ 公司、笙杰公司、佩亞公司│ │ │ │ 、世湘公司、金東公司及日│ │ │ │ 安公司均為朱文祥之使用帳│ │ │ │ 戶 │ │ │ │3.朱文祥聯絡下單之事,而對│ │ │ │ 帳單則給宮書芬 │ ├──┼──────────┼─────────────┤ │15 │證人f○○之證述 │1.丁○○曾告知渠與寅○○,│ │ │ │ 公司要重整並委託葉大慧律│ │ │ │ 師;寅○○負責力霸公司,│ │ │ │ 渠負責嘉食化公司,渠經告│ │ │ │ 知後遂從95年11月24日起開│ │ │ │ 始在網路查閱重整資料。 │ │ │ │2.渠曾與寅○○磋商如何準備│ │ │ │ 重整文件,並將嘉食化重整│ │ │ │ 之資料轉交葉大慧律師製作│ │ │ │ 公司之緊急處分與重整狀。│ │ │ │3.95年12月29日下午甲○○拿│ │ │ │ 簽妥之簽到簿與空白日期之│ │ │ │ 會議紀錄給渠,由渠補上日│ │ │ │ 期,給丁未○○蓋公司大小章│ │ │ │ ,並向乙B○○要印章蓋在記│ │ │ │ 錄上。 │ │ │ │4.95年12月29日丁戊○○已擬妥│ │ │ │ 要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稿│ │ │ │ ,並在簽呈上註明最晚96年│ │ │ │ 1月2日開盤前要上傳公開資│ │ │ │ 訊觀測站。 │ │ │ │5.丁○○自從95年11月間要求│ │ │ │ 準備重整開始,未曾要求渠│ │ │ │ 暫停準備。 │ ├──┼──────────┼─────────────┤ │16 │證人y○○之證述 │1.擔任嘉食化公司之會計,95│ │ │ │ 年12月29日上午,f○○要│ │ │ │ 求會計部門之丁戊○○、張慧│ │ │ │ 文及A○○等人幫忙裝訂重│ │ │ │ 整文件。 │ ├──┼──────────┼─────────────┤ │17 │證人I○○之證述 │1.95年7月底協助甲o○○參加 │ │ │ │ 兆豐銀行召開之紓困會議,│ │ │ │ 得知若在3個月內未辦好貸 │ │ │ │ 款展期手續,力霸集團在金│ │ │ │ 資中心即會揭露違約 │ ├──┼──────────┼─────────────┤ │18 │證人甲o○○之證述 │1.t○○係渠之主管,所以渠│ │ │ │ 會向t○○報告渠與債權銀│ │ │ │ 行洽談之情形。t○○及曾│ │ │ │ 武彥於95年11月15日前即知│ │ │ │ 兆豐銀行不同意展期及降息│ │ │ │ ,也知悉甲○○不同意兆豐│ │ │ │ 銀行所提出之將冬山水泥廠│ │ │ │ 設定信託給該行之條件。 │ │ │ │2.渠負責與債權銀行洽商,且│ │ │ │ 洽商狀況,會在中午之財務│ │ │ │ 調度會議中說明,與會者有│ │ │ │ 丁丙○○、乙w○○及I○○,│ │ │ │ 有關嘉食化公司之貸款案,│ │ │ │ 乙w○○與渠同去洽商。並曾│ │ │ │ 與丁○○、乙w○○分別前往│ │ │ │ 兆豐銀洽商降息展期方案。│ ├──┼──────────┼─────────────┤ │19 │證人牟萍之證述 │1.係丙Q○○之媳婦 │ │ │ │2.96年1月3日以劉名瀚之名義│ │ │ │ 買賣中華商銀股票 │ │ │ │3.95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之│ │ │ │ 間得知外資要買中華商銀增│ │ │ │ 資股票,渠即買進500張中 │ │ │ │ 華商銀股票,嗣因丙Q○○告│ │ │ │ 知已將所有中華商銀股票賣│ │ │ │ 出,遂於96年1月3日賣出 │ │ │ │ 500張中華商銀股票,但不 │ │ │ │ 知該重整之事。 │ ├──┼──────────┼─────────────┤ │20 │證人丙Q○○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顧問及亞│ │ │ │ 網公司之監察人 │ │ │ │2.95年11月28日自報紙得知外│ │ │ │ 資要買中華商銀增資股票,│ │ │ │ 即買進500張中華商銀股票 │ │ │ │ ,96年1月2日到友聯產險公│ │ │ │ 班時,發現情況異常,即於│ │ │ │ 96年1月3日賣出所有中華商│ │ │ │ 銀股票 │ │ │ │3.96年1月4日上午9時至10時 │ │ │ │ 許方知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 │ │ │ 司宣佈重整之事 │ ├──┼──────────┼─────────────┤ │21 │證人張兆禎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臺北營業處協│ │ │ │ 理兼宜蘭營業處經理 │ │ │ │2.95年11月以後,甲○○開始│ │ │ │ 頻繁打電話給渠,詢問水泥│ │ │ │ 部當週或當月之收款情形 │ │ │ │3.96年1月2日之主管會報因王│ │ │ │ 又曾出國改由丁○○主持,│ │ │ │ 且公司氣氛異常,立即於當│ │ │ │ 日要求其妻賣出122張中華 │ │ │ │ 商銀股票 │ ├──┼──────────┼─────────────┤ │22 │證人連錦瓊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中區執行│ │ │ │3.96年1月4日賣出友聯產險公│ │ │ │ 票9張及東森公司股票250 │ │ │ │ 張,係為支付兒子之房貸,│ │ │ │ 並非與重整有關。 │ ├──┼──────────┼─────────────┤ │23 │證人劉名瀚之證述 │1.係丙Q○○之子 │ │ │ │2.牟萍以渠之帳戶買賣中華商│ │ │ │ 銀之股票 │ │ │ │3.牟萍係聽從丙Q○○之建議買│ │ │ │ 賣中華商銀之股票 │ ├──┼──────────┼─────────────┤ │24 │證人馬立軍之證述 │1.擔任中華商銀資訊處襄理 │ │ │ │2.係自行分析買賣中華商銀之│ │ │ │ 股票 │ ├──┼──────────┼─────────────┤ │25 │證人王純協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宜蘭廠主任 │ │ │ │2.係因自行分析於95年11月29│ │ │ │ 日及95年12月11日分別賣出│ │ │ │ 東森公司股票229張及力霸 │ │ │ │ 公司股票147張 │ ├──┼──────────┼─────────────┤ │26 │證人趙俠聲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資深專員│ │ │ │2.係自行分析於96年1月3日及│ │ │ │ 4日融券賣出友聯之股票118│ │ │ │ 張 │ ├──┼──────────┼─────────────┤ │27 │證人丁申○○之證述 │1.擔任中華商銀太原分行授信│ │ │ │ 部助理 │ │ │ │2.95年11月20日經黃小姐告知│ │ │ │ 要渠賣出丙G○○質押之嘉食│ │ │ │ 化公司股票1500張,得股款│ │ │ │ 330萬336元,作為清償貸款│ │ │ │ 之用。 │ ├──┼──────────┼─────────────┤ │28 │證人洪妙芬之證述 │1.擔任統一綜合證券公司營業│ │ │ │ 員 │ │ │ │2.95年11月27日乙P○○親自向│ │ │ │ 渠下單賣出東森公司股票 │ │ │ │ 299,912股及友聯股票 │ │ │ │ 10,746股,並於成交後向陳│ │ │ │ 佩芳回報 │ ├──┼──────────┼─────────────┤ │29 │證人乙卯○○之證述 │95年12月29日f○○先要渠及│ │ │ │A○○裝訂文件,但不知是重│ │ │ │整 │ ├──┼──────────┼─────────────┤ │30 │證人劉自明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彰化分公│ │ │ │ 理 │ │ │ │2.96年1月2日賣出中華商銀股│ │ │ │ 票22張係為繳交保險費及學│ │ │ │ 費,非事先知悉重整訊息。│ ├──┼──────────┼─────────────┤ │31 │證人乙P○○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之董事長│ │ │ │2.95年11月27、28日將所持 │ │ │ │ 有股票全數賣出,除了友聯│ │ │ │ 公司及東森公司之股票外,│ │ │ │ 尚包括台化公司、聯電公司│ │ │ │ 、國巨公司、萬海公司等之│ │ │ │ 股票,但並不知力霸等欲重│ │ │ │ 整。 │ ├──┼──────────┼─────────────┤ │32 │證人黃鈺婷之證述 │渠經手林高明及張永琳續約及│ │ │ │處分嘉食化公司股票並負責東│ │ │ │森電視、東森購物與森輝旅行│ │ │ │社之下單買賣。 │ ├──┼──────────┼─────────────┤ │33 │證人何景澤之證述 │1.擔任東森公司倉儲事業部之│ │ │ │ 協理 │ │ │ │2.渠為東森公司之經理人,買│ │ │ │ 賣該公司股票10張以上要事│ │ │ │ 先申報,所以才分96年1 月│ │ │ │ 2日至3日賣出,而其所賣出│ │ │ │ 股票係公司配股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4 │證人丙X○○之證述 │1.擔任東森公司財務部副總 │ │ │ │2.渠持有之東森公司股票係員│ │ │ │ 工配股,在95年12月4日前 │ │ │ │ 東森公司之股價約為9至10 │ │ │ │ 元間,95年12月4日上漲到 │ │ │ │ 12元以上,就決定賣出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5 │證人李文鶴之證述 │1.擔任東森公司基隆營運管理│ │ │ │ 處經理 │ │ │ │2.渠持有之東森公司股票係員│ │ │ │ 工配股,在95年12月5日至8│ │ │ │ 日間,係由渠之配偶彭小玲│ │ │ │ 每日賣出9,000股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6 │證人張雍政之證述 │1.擔任中華商銀土城分行經理│ │ │ │2.買進東森公司股票係因媒 │ │ │ │ 體報導該公司每股賺2.9元 │ │ │ │ ,而股價只有12元,本益比│ │ │ │ 偏低,但後來股價始終漲不│ │ │ │ 上去,就把股票賣出。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7 │證人方仲明之證述 │1.擔任友聯產險公司總稽核 │ │ │ │2.東森這檔股票一直賠錢,欲│ │ │ │ 換股操作,於96年1月4日前│ │ │ │ 幾個月前曾賣出5張,價格 │ │ │ │ 與96年1月4日所賣出之價格│ │ │ │ 接近,故決定賣出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8 │證人李金祥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協理 │ │ │ │2.於95年12月21日至96年1月2│ │ │ │ 日間融資賣出東森公司股票│ │ │ │ 156張係因融資到期,另外 │ │ │ │ 集保賣出300張,係因渠另 │ │ │ │ 外另有融資及貸款要繳。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39 │證人孫華樓之證述 │1.擔任東森公司台中營理處經│ │ │ │ 理 │ │ │ │2.渠為東森公司之經理買賣該│ │ │ │ 公司股票10張以上要事先申│ │ │ │ 報,所以才於96年11 、12 │ │ │ │ 月間分別賣出,而其所賣出│ │ │ │ 股票係公司員工配股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司聲請│ │ │ │ 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 │40 │證人乙辛○○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之會計 │ │ │ │2.95年12月間,丙卯○○請渠 │ │ │ │ e-mail予葉大慧律師重整資│ │ │ │ 料,寅○○並提醒渠不可與│ │ │ │ 他人講述 │ │ │ │3.95年12月29日丙卯○○請渠 │ │ │ │ 幫忙裝訂重整文件 │ ├──┼──────────┼─────────────┤ │41 │證人溫機榮之證述 │1.擔任兆豐銀行業務經理,負│ │ │ │ 責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 │ │ │ 紓困案 │ │ │ │2.95年債權銀行會議後,即曾│ │ │ │ 與甲o○○、丁○○等洽商力│ │ │ │ 霸公司等提出之展期降息方│ │ │ │ 案,然至11月間,因力霸公│ │ │ │ 司未能依約繳付本息,且不│ │ │ │ 同意兆豐銀行所提將冬山水│ │ │ │ 泥廠信託之方案,故拒絕該│ │ │ │ 公司展期降息方案。 │ │ │ │3.95年10月起力霸公司即未繳│ │ │ │ 息 │ ├──┼──────────┼─────────────┤ │42 │證人陳石進之證述 │1.渠擔任兆豐銀行副總經理,│ │ │ │ 95年11月15日丁○○、徐政│ │ │ │ 雄曾與渠、總經理、溫機榮│ │ │ │ 、嚴副理等會晤,當天洽談│ │ │ │ 並無結果,兆豐銀行仍不同│ │ │ │ 意力霸公司要求降息及展期│ │ │ │ 之條件,力霸方面亦不同意│ │ │ │ 將冬山水泥廠設定信託。 │ ├──┼──────────┼─────────────┤ │43 │證人徐羽岑之證述 │1.係甲o○○之姪女 │ │ │ │2.自報紙或電視媒體報導外商│ │ │ │ 可能要購併中華商銀而買進│ │ │ │ 中華商銀股票50張,嗣因價│ │ │ │ 格一直未上漲而於95年12月│ │ │ │ 29 日賣出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司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44 │證人丙q○○之證述 │1.擔任力霸公司之會計經理 │ │ │ │2.96年1月2日得知甲○○跑到│ │ │ │ 國外,認為影響公司,故將│ │ │ │ 手上所持有中華商銀股票 │ │ │ │ 14.891張全數賣出,並不知│ │ │ │ 悉重整之事。 │ ├──┼──────────┼─────────────┤ │45 │證人玄○○之證述 │1.擔任亞太固網公司之財務處│ │ │ │ 經理 │ │ │ │2.95年12月間因發現力霸公司│ │ │ │ 等減資而於95年12月28 日 │ │ │ │ 及96年1月3日將所有上述公│ │ │ │ 司之零股賣出 │ │ │ │3.關於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 │ │ │ 司聲請重整之事完全不知情│ ├──┼──────────┼─────────────┤ │46 │證人乙H○○之證述 │1.擔任中華商銀太原分行經理│ │ │ │ 及企金北四區經理 │ │ │ │2.95年12月8日丙甲○○有參加 │ │ │ │ 中華商銀主管會報,但不知│ │ │ │ 丙甲○○向甲○○報告之內容│ │ │ │ 及甲○○之指示 │ │ │ │3.有同事向渠報告客戶要將質│ │ │ │ 押之嘉食化股票賣出用以償│ │ │ │ 還銀行之債務,但渠要求同│ │ │ │ 事要取得客戶之同意書方可│ │ │ │ 賣出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力霸、嘉食化、友聯產│甲○○透過交叉持股或直接投│ │ │險、中華商銀及東森國│資之附表一所示公司實質全盤│ │ │際等公司董事、監察人│掌控力霸等公司。 │ │ │、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 │ │ │餘額明細表(95年12月│ │ │ │版) │ │ ├──┼──────────┼─────────────┤ │2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五份│1.甲○○為力霸公司之法人董│ │ │ │ 事甲○○基金會之代表,並│ │ │ │ 擔任中華商銀常務董事王又│ │ │ │ 曾金會之法人代表 │ │ │ │2.丁○○係力霸公司董事兼任│ │ │ │ 友聯產保之法人代表。 │ │ │ │3.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分別│ │ │ │ 持有友聯產險公司21.5%及2│ │ │ │ 09%之股權,均為友聯產險丐x │ │ │ 之主要股東。 │ ├──┼──────────┼─────────────┤ │3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1.中華商銀對嘉食化公司債權│ │ │中心查詢資料 │ 為16億5千萬元,對力霸公 │ │ │ │ 司之債權則為13億7,300萬 │ │ │ │ 元 │ │ │ │2.力霸公司為嘉食化公司授信│ │ │ │ 擔保,倘嘉食化公司財務困│ │ │ │ 窘必受影響。 │ │ │ │3.東森國際董事長癸○○為力│ │ │ │ 霸、嘉食化及二公司轉投資│ │ │ │ 之附表一所示之鑫營等公司│ │ │ │ 授信案件主(從)債權金額│ │ │ │ 高達38億895萬8,000元 │ ├──┼──────────┼─────────────┤ │4 │f○○電腦檔案列印畫│1.f○○自95年11月24日起在│ │ │面 │ 網際網路查詢重整相關法律│ │ │ │ 及公司個案 │ │ │ │2.f○○於12月20日將嘉食化│ │ │ │ 公司資料E-MAIL給葉大慧律│ │ │ │ 師。 │ │ │ │3.葉大慧於95年12月28日將嘉│ │ │ │ 食化公司民事重整聲請狀 │ │ │ │ E-MAIL給f○○。 │ ├──┼──────────┼─────────────┤ │5 │丙卯○○95年11月27電子│f○○於95年11月27日前已先│ │ │郵件列印畫面與嘉食化│行製作完成嘉食化聲請重整原│ │ │公司聲請重整原因及事│因與事實之文件,並於該日 │ │ │實文件 │E-MAIL予丙卯○○參考。 │ ├──┼──────────┼─────────────┤ │6 │力霸公司民事緊急處分│95年12月28日該聲請狀已製作│ │ │聲請狀電腦列印畫面 │完成。 │ ├──┼──────────┼─────────────┤ │7 │丙卯○○95年12月28日電│f○○e-mail予丙卯○○嘉食化│ │ │子郵件列印畫面與嘉食│公司董事會議紀錄 │ │ │化公司董事會議紀錄 │ │ ├──┼──────────┼─────────────┤ │8 │嘉食化公司之用印申請│丁戊○○於95年12月29日備妥上│ │ │單之申請事由、公開觀│傳公開觀測站有關嘉食化公司│ │ │測站簽稿及96年1月4日│聲請重整之內容,並註明最遲│ │ │嘉食化公司上傳公開資│應於96年1月2日輸入該訊息,│ │ │訊觀測站內容 │然遲於96年1月4日8時46分始 │ │ │ │公告 │ ├──┼──────────┼─────────────┤ │9 │丁○○筆記本 │95年11月間與葉大慧律師見面│ │ │ │之事實。 │ ├──┼──────────┼─────────────┤ │10 │力霸公司緊急處分及重│力霸公司於95年12月29日向法│ │ │整民事聲請狀 │院提出緊急處分及重整聲請 │ ├──┼──────────┼─────────────┤ │11 │嘉食化公司緊急處分及│嘉食化公司於95年12月29日向│ │ │重整民事聲請狀 │法院提出緊急處分及重整聲請│ ├──┼──────────┼─────────────┤ │12 │93年7月30日及95年8月│力霸集團因資金週轉壓力,與│ │ │4日力霸集團與債權銀 │債權銀行協商調降利率暨展延│ │ │行進行紓困會議紀錄 │還款等事宜 │ ├──┼──────────┼─────────────┤ │13 │金融機構對力霸與嘉食│中華開發對力霸公司授信金額│ │ │化公司授信一覽表 │達6億8,222萬元、對嘉食化公│ │ │ │司則為7億8,915萬4,000元。 │ ├──┼──────────┼─────────────┤ │14 │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於95年│ │ │與交通銀行及中華開發│9月12日、95年11月8日及95年│ │ │工業銀行之信函 │11月17日請求交通銀行及中華│ │ │ │開發工業銀行展延貸款之信函│ ├──┼──────────┼─────────────┤ │15 │兆豐銀行96年1月31日 │1.93年7月30日與力霸公司與 │ │ │(96)兆銀營字第0157│ 債權銀行交通銀行(現併入│ │ │號函附93及95年度申 │ 兆豐銀行)等達成協商,中│ │ │請抒困相關計畫說明 │ 長期貸款分期還款本金准予│ │ │與會議紀錄 │ 換票,且自93年9月1日起至│ │ │ │ 96年8月31日止三年度分期 │ │ │ │ 繳納一定比率之借款餘額。│ │ │ │2.95年力霸公司等再度提出申│ │ │ │ 請降息展期還款要求 │ ├──┼──────────┼─────────────┤ │16 │力霸公司寄予兆豐銀行│力霸公司等發函至兆豐銀行董│ │ │之信函與批示影本 │事長蔡有才請求准予展延降息│ │ │ │,未獲蔡有才同意。 │ ├──┼──────────┼─────────────┤ │17 │力霸公司與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自95年10月起未依約│ │ │95年度清償本息說明 │繳付本息,嘉食化公司則自95│ │ │ │年11月21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 ├──┼──────────┼─────────────┤ │18 │癸○○擔任力霸授信案│癸○○迄95年12月31日止,擔│ │ │金額說明、交通銀行中│任兆豐銀行對力霸公司授信案│ │ │長期放款合約2份、承 │保證人債務本金為25億3243萬│ │ │諾書1份、本票7張 │5000元。 │ ├──┼──────────┼─────────────┤ │19 │中華開發、亞洲信託96│中華開發、亞洲信託與兆豐票│ │ │年2月16日函、合庫自 │券及合庫自強分行均未同意力│ │ │強分行96年2月14日函 │霸及嘉食化公司等所提展期降│ │ │、兆豐票券96年2月15 │息還款方案 │ │ │日函影本 │ │ ├──┼──────────┼─────────────┤ │20 │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二公司從未公告遭主要債權銀│ │ │95年度公告重大訊息一│行拒絕展期降息還款要求之事│ │ │覽表及自95年10月1日 │實 │ │ │起公告重大訊息內容 │ │ ├──┼──────────┼─────────────┤ │2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甲○○及丁○○使用之前開世│ │ │員會檢查局96年2月16 │湘公司等帳戶賣出力霸公司股│ │ │日函 │票等得款,流入丙黃○○等個人│ │ │ │帳戶。 │ ├──┼──────────┼─────────────┤ │2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95年11月30日至96年1月4日,│ │ │員會96年1月10日函附 │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友聯│ │ │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公司、中華商銀及東森公司股│ │ │有限公司交易初步分析│票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買賣。 │ │ │意見書、該所股票交易│ │ │ │綜合分析意見書、補充│ │ │ │綜合意見分析書各一份│ │ ├──┼──────────┼─────────────┤ │23 │力華票券、日安公司、│1.力華票券、日安公司、世湘│ │ │世湘公司、台莘公司、│ 公司、台莘公司、亞太固網│ │ │亞太固網、佩亞公司、│ 公司、佩亞公司、金東公司│ │ │金東公司、鑫營公司、│ 、鑫營公司、令宇公司、笙│ │ │令宇公司、笙杰公司之│ 杰公司自95年11月15日起至│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96 年1月4日起買賣力霸公 │ │ │ │ 司、嘉食化公司、友聯產險│ │ │ │ 公司、中華商銀等股票 │ │ │ │2.上開公司分在金鼎證券、工│ │ │ │ 銀證券、兆豐證券、太平洋│ │ │ │ 證券、統一證券、中信證券│ │ │ │ 、國票證券等證券公司設有│ │ │ │ 帳戶,並分由營業員侯素英│ │ │ │ 、林德威、邱素禎、王鳴琴│ │ │ │ 、韓芸、駱興輝、胡瑞芬等│ │ │ │ 負責。 │ │ │ │3.朱文祥為亞太固網、台莘、│ │ │ │ 日安、佩亞、世湘、鑫營、│ │ │ │ 令宇、笙杰等公司設於金鼎│ │ │ │ 證券、工銀證券、兆豐證券│ │ │ │ 、太平洋證券、統一證券、│ │ │ │ 中信證券、國票證券等帳戶│ │ │ │ 之股票買賣受任人。 │ ├──┼──────────┼─────────────┤ │24 │t○○之開戶資料及交│t○○先後於95年12月11日、│ │ │易明細 │同年月21日,以均價每股5.09│ │ │ │元,賣出力霸公司股票共14仟│ │ │ │股 │ ├──┼──────────┼─────────────┤ │25 │乙A○○之開戶資料及交│乙A○○於95年12月13日至同年│ │ │易明細 │月20日即重整消息未公開前,│ │ │ │利用其在元大臺中證券所開 │ │ │ │立之帳戶,分別以每股4.33元│ │ │ │均價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14. │ │ │ │358仟股、以每股6.22 均價賣│ │ │ │出友聯產險公司3.681仟股、 │ │ │ │以每股12.18均價賣出東森國 │ │ │ │際股票1.591仟股。 │ ├──┼──────────┼─────────────┤ │26 │未○○、王吳玉蘭之開│未○○先後於95年12月26日及│ │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96 年1月4日即於重整消息未 │ │ │ │公開前,利用其在元大證券 │ │ │ │及太平洋證券之帳戶及王吳玉│ │ │ │蘭在太平洋證券之帳戶,分別│ │ │ │以均價每股5.08元賣出力霸公│ │ │ │司股票5.09仟股、每股均價 │ │ │ │4.14元賣出嘉食化公司股票 │ │ │ │43.555仟股、每股均價6.86元│ │ │ │賣出友聯產險公司股票63仟股│ │ │ │、每股均價11.55元賣出東森 │ │ │ │國際股票58仟張股及每股均價│ │ │ │3.77元賣出中華商銀股票14仟│ │ │ │股。 │ ├──┼──────────┼─────────────┤ │27 │乙w○○之開戶資料及交│乙w○○於95年12月20日,指示│ │ │易明細 │寶來證券營業員李雲芳,以均│ │ │ │價每股4.86元均價賣出力霸股│ │ │ │票4仟股,及以每股4.14元均 │ │ │ │價賣出嘉食化股票1仟股 │ ├──┼──────────┼─────────────┤ │28 │丙q○○之開戶資料及交│丙q○○於96年1月3日賣出中華│ │ │易明細 │商銀股票14,891股 │ ├──┼──────────┼─────────────┤ │29 │丙庚○○之開戶資料及交│丙庚○○設於太平洋證券之帳戶│ │ │易明細 │,自95年12月18日至12月20日│ │ │ │止,以均價3.53元,賣出中華│ │ │ │商銀股票320.908仟股 │ ├──┼──────────┼─────────────┤ │30 │台莘公司等16名自然人│被告甲○○、丁○○、乙w○○│ │ │與法人規避賣出力霸、│、t○○、乙A○○、未○○等│ │ │嘉食化、中華商銀、友│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價格、數│ │ │聯產險公司及東森國際│量賣出力霸等五種股票確可規│ │ │等股闢可能規避損失彙│避投資損失。 │ │ │總表 │ │ ├──┼──────────┼─────────────┤ │31 │財團法人臺灣區雜糧基│基金會帳戶由王腊梅下單買賣│ │ │金會開戶資料 │股票 │ ├──┼──────────┼─────────────┤ │32 │東森購物公司、森輝旅│東森購物公司、森輝旅行公司│ │ │行公司及陸輝營造公司│及陸輝營造公司為黃鈺婷及紀│ │ │之開戶資料 │坤傑負責下單 │ ├──┼──────────┼─────────────┤ │33 │丰鼎公司之開戶資料 │丰鼎公司為楊建國下單 │ ├──┼──────────┼─────────────┤ │34 │金鼎行動基金之開戶資│金鼎行動基金由張筠青、段孝│ │ │料 │芸、江佩娟下單 │ ├──┼──────────┼─────────────┤ │35 │金鼎行動基金於一銀證│金鼎行動基金於95年12月27日│ │ │券及亞東證券之買賣對│及96年1月3日分別賣出東森公│ │ │帳單 │司股票 │ │ │張永琳及林高明放款借│張永琳及林高明係95年間仍有│ │ │據及傳票 │中華商銀桃園分行貸款金額分│ │ │ │別為1,453萬元及1,218萬元 │ ├──┼──────────┼─────────────┤ │36 │張永琳及林高明同意中│張永琳於95年12月11日同意中│ │ │華商銀處分質押股票之│華商銀處分質押股票,而林高│ │ │切結書及同意書 │明則於93年9月8日同意中華商│ │ │ │銀處分質押股票 │ ├──┼──────────┼─────────────┤ │37 │中華商銀主管會報紀錄│丙甲○○於95年12月8日15時參 │ │ │ │與中華商銀主管會報 │ ├──┼──────────┼─────────────┤ │38 │劉名瀚之徵信資料及96│牟萍以劉名瀚之名義於96年1 │ │ │年1月3日賣出股票明細│月3日賣出中華商銀股票500張│ ├──┼──────────┼─────────────┤ │39 │丙Q○○之開戶資料與交│96年1月3日賣出所有中華商 │ │ │易明細 │銀股票 │ ├──┼──────────┼─────────────┤ │40 │張兆禎之證券存摺及96│張兆禎於96年1月2日賣出中華│ │ │年1月2日賣出股票明細│商銀股票 │ ├──┼──────────┼─────────────┤ │41 │馬立軍之開戶資料與交│馬力軍於95年1月2日至4日間 │ │ │易明細 │賣出中華商銀股票 │ ├──┼──────────┼─────────────┤ │42 │王純協開戶資料與交易│王純協於95年11月29日賣出東│ │ │明細 │森公司股票 │ ├──┼──────────┼─────────────┤ │43 │趙俠聲活期存款存摺 │趙俠聲於96年1月5日及8日分 │ │ │ │別支出融券款64萬7,100元及 │ │ │ │11萬3,900元,並於96年1月24│ │ │ │日回補友聯產險公司股票,進│ │ │ │110萬9,850元 │ ├──┼──────────┼─────────────┤ │44 │乙P○○之開戶資料、有│95年11月27日乙P○○親自下單│ │ │價證券買賣對帳單 │賣出東森公司股票299,912 股│ │ │ │及友聯股票10,746股 │ └──┴──────────┴─────────────┘ 2、友聯公司部分 (1)人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證人乙q○○之證述 │1.約95年8月20日甲○○打 │ │ │ │ 電話給其,要求辦理友聯│ │ │ │ 公司申報買回庫藏股,其│ │ │ │ 隨即指示會計主管丙d○○│ │ │ │ 辦理向主管機關申報買回│ │ │ │ 庫藏股程序,並於8月22 │ │ │ │ 日下午4時許公告申報買 │ │ │ │ 回庫藏股,隨即復發函力│ │ │ │ 霸公司、嘉新公司之董監│ │ │ │ 事、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 │ │ │ 大股東,告知公司實施庫│ │ │ │ 藏股期間內不得賣出持股│ │ │ │ 之規定。 │ │ │ │2.公司實施庫藏股交易,會│ │ │ │ 影響股價,是顯見在消息│ │ │ │ 公布前買進或賣出即構成│ │ │ │ 違反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 │ │ │ 規定之事實。 │ │ │ │ │ ├──┼───────────┼────────────┤ │2 │證人朱文祥證述 │1.95年8月21、22日透過 │ │ │ │ 丑○○○元大京華證券帳│ │ │ │ 戶出售友聯公司股票、價│ │ │ │ 位、張數均是甲○○指示│ │ │ │ ,顯見甲○○、丑○○○│ │ │ │ 共同違反內線交易之事實│ │ │ │ 。 │ │ │ │2.95年8月23日(友聯公司 │ │ │ │ 實施買回庫藏股)起透過│ │ │ │ 丑○○○帳戶賣出友聯公│ │ │ │ 司股票亦是甲○○指示。│ │ │ │ │ └──┴───────────┴────────────┘ (2)書證: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1.95年8月21、22日友 │甲○○、丑○○○分別於95│ │ │ 聯公司股票成交買賣 │年8月21日、8月22日友聯公│ │ │ 委託表,(台灣證券 │司實施庫藏股之重大影響股│ │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票價格消息公布前,出售友│ │ │ 96年2月12日台證密 │聯公司股票1,589張、220張│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合計1,809張;違反內線 │ │ │ 提供)。 │交易之不法得923萬,8千7百│ │ │2.友聯公司第19屆第26 │30元。 │ │ │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 │ │ │ 簽到簿、重大訊息公 │ │ │ │ 告。 │ │ │ │3.投資人買賣友聯公司 │ │ │ │ 有價證券交易資料表 │ │ │ │ 。 │ │ ├──┼───────────┼────────────┤ │2 │1.台灣證券交易所友聯 │友聯公司公司95.08.22向證│ │ │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期局申請於95.08.23~95.1│ │ │ 司股票補充交易分析 │0.20買回庫藏股,甲○○、│ │ │ 意見書(期間:95. │金世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8│ │ │ 08.21~95.09.22) │條之6規定,於友聯公司實 │ │ │2.友聯公司第19屆第26 │施庫藏股期間賣出持股之事│ │ │ 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實。 │ │ │ 簽到簿、重大訊息公 │ │ │ │ 告。 │ │ └──┴───────────┴────────────┘ 二、 (一)所犯法條: 1、被告甲○○: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第1項、銀行法第33條、第33條之4、第125條之2第1 項後段、第2項、第127條之1、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 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42條第1項。 2、被告丑○○○: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2、3款 、第2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36條第2項、第342條第1項。 3、被告己○○: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3款、第2項、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第1項、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4、被告丁○○: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171條第1項第1、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被告庚○○: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 項、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被告戊○○: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 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7、被告壬○○: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之2條第1項 、第2項等罪嫌。 8、被告辛○○: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 之2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9、被告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0、被告I○○: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 罪嫌。 11、被告丁丙○○: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銀行法第33條、第33條之4、第127條之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2、被告t○○: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171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3、被告乙天○○: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 條第1項等罪嫌。 14、被告丙M○○: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 條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36條 第2項、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5、被告V○○: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6、被告乙E○○: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7、被告丁未○○: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銀行法第33條、33條 之4、127條之1、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 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 私文書、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 嫌。 18、被告乙w○○: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171條第1項第1 、3款、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 342條第1項等罪嫌。 19、被告f○○: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342條第1項等罪嫌。 20、被告乙A○○: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171條第1項第1 、3款、第2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21、被告丙黃○○: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2、3款、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刑法第 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39條第1、2款、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22、被告王炳臺: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2款、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23、被告玄○○: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 條第1項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39條第1、2款、第342條第1項等 罪嫌。 24、被告丙庚○○: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25、被告乙P○○: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 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39條第1、2款、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26、被告乙f○○: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等罪嫌 。 27、被告W○○: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 、第2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等罪嫌。 28、被告丙V○○: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等罪嫌。 29、被告丙Y○○: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 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等、刑法第342條第1 項等罪嫌。 30、被告丁庚○○: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 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31、被告乙L○: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 第1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 等罪嫌。 32、被告Y○○: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第1項、修正前銀行法第125之2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33、被告丙午○○: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等罪嫌。 34、被告甲o○○: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35、被告甲K○○: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條私文書罪嫌 36、被告子○○: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 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37、被告乙D○○: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38、被告乙H○○: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33條、 33條之4、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127條之1、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39、被告丙Q○○: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40、被告T○○: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 條 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41、被告丙T○○: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 5條 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42、被告丙己○○: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 項等罪嫌。 43、被告甲t○○: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刑法第342條 等罪嫌。 44、被告乙p○○: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刑法第342條 等罪嫌。 45、被告丙q○○: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等罪嫌。 46、被告乙○○: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等罪嫌。 47、被告A○○: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42條、第215條等罪嫌。 48、被告G○○: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49、被告b○○: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0、被告y○○: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1、被告甲子○○: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2、被告甲i○○: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3、被告乙己○○: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4、被告乙辛○○: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5、被告乙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 56、被告乙卯○○: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7、被告乙亥○○: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58、被告乙C○○: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 第1項等罪嫌。 59、被告乙O○○: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0、被告乙V○○: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1、被告乙a○○: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2、被告乙d○○: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3、被告丙B○○: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4、被告丙i○○: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5、被告丁癸○○: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6、被告丙D○○: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7、被告丁壬○○: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8、被告丙Z○○: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69、被告丙m○○: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70、被告乙黃○○: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71、被告乙u○○: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 、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72、被告u○○: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73、被告甲g○○: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74、被告乙辰○○: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 75、被告K○○: 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罪嫌。 76、被告乙戌○○: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第2項、刑法第215條等罪嫌。 77、被告丙寅○○: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第171條第1項第2、3款、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215條等罪嫌。 78、被告丙w○○: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等罪嫌。 79、被告丙x○○: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等罪嫌。 80、被告X○○: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等罪嫌。 81、被告丁戊○○: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82、被告甲巳○○: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174條第1項第4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83、被告o○○: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刑法第215條等罪嫌。 84、被告乙B○○: 刑法第215條之罪嫌 85、被告c○○: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86、被告甲C○○: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87、被告甲F○○: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嫌。 88、被告丙y○○: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5款、第171條第1項第1 、2、3款、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等罪嫌。 89、被告未○○: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第1項之幫助犯、刑法第216條行使 第210條私文書、第339條第1、2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 90、被告E○○: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91、被告乙W○○: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92、被告丙A○○: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93、被告g○○: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3款、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私文書等罪嫌。 94、被告甲庚○○: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銀行法第125之2條第1項 、第2項等罪嫌。 95、被告甲y○○: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96、被告丙j○○: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97、被告天○○: 銀行法第33條、33條之4、127條之1、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98、被告甲s○○: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等罪嫌。 99、被告s○○: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證券 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5條、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00、被告乙Q○○: 刑法第342條之罪嫌。 101、被告甲V○○: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02、被告丙P○○: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03、被告乙T○○: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342條第1項等罪嫌。 104~107被告乙子○○、甲丁○○、巳○○、李細樁: 均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罪嫌。 (二)具體求刑: 1、請審酌被告甲○○因台灣經濟起飛由平凡商人發跡,一躍 而為企業集團霸主,於其企業成長期間,政府挹注資源多 方扶植紓困,企業員工胼手胝足戮力打拼,始有其橫跨重 要金融、科技、傳統產業,總資本額高達千億元之企業規 模,其原應凜於國家社會長期栽培寄望之深,員工血汗堆 砌其企業王國情義之重,深切體認事業經營者之社會責任 ,尤以其先後身荷商業總會理事長、名譽理事長等尊榮名 器,更應謹慎操持、端正行止,以為企業經營者之表率; ,惟其竟於其企業稍微遭逢逆境,即捨正途不由,將由廣 大民眾匯集鉅資成立、然由其全盤掌控之銀行、票券、保 險、通訊事業內之豐沛資金,視為自家金庫,縱橫自如巧 取豪奪,不法所得逾730億元,利令智昏,不顧國脈民命,無視企業員工並股東權益,猶如無行賊寇,囂張卑劣之行 徑,令人髮指痛絕,且其於案發前即畏罪攜鉅款潛逃,引 發社會動盪及銀行擠兌風潮,員工生計無著多方陳情哀嚎 ,集團公司廣大股東及投資人損失不貲,犯罪惡性重大, 所生危害至深且鉅,倘能由他國將之遣返受審,請定執行 刑最重之30年有期徒刑,並併科其因觸犯銀行法、證券交 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各最高額共 17 億1千萬元罰金,以懲奸宄,並戒來茲。 2、請審酌被告丑○○○、丁○○、己○○、辛○○、子○○ 王令湄、戊○○、壬○○等8人,均與甲○○為至親,且均位居力霸企業集團之經營高層、原應以公司股東及廣大投 資人之利益為念,其不此之圖,竟與甲○○沆瀣一氣,共 同主導謀議籌劃、或唯甲○○之亂命是從,悍然攫奪公司 數十億甚至上百億資產,嚴重破壞金融紀律、影響經濟秩 序及世道人心,請依其行為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事項 ,酌定被告丑○○○、丁○○、己○○均28年有期徒刑, 辛○○16年有期徒刑、子○○15年有期徒刑、王令湄13年 有期徒刑、戊○○8年有期徒刑、壬○○6年有期徒刑、丑 ○○○並併科其因觸犯證券交易及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之 各最高額共7億1千萬元罰金,己○○、丁○○、子○○、 辛○○、王令湄、戊○○並均各併科5億元罰金。 3、請審酌被告丙午○○、寅○○、I○○、丙M○○、丁未○○、 乙天○○、乙A○○、丙黃○○、辰○○、玄○○、丙庚○○、乙P ○○、乙E○○、乙f○○、吳國禎、丙V○○、丙Y○○、丁庚○ ○、乙L○、Y○○、未○○、V○○、甲o○○、丁丙○○、 乙w○○、f○○、丙己○○、甲K○○、丙Q○○、乙D○○、乙H ○○、t○○、T○○、丙T○○等34人,或為力霸企業集 團之高階或重要幹部,或為甲○○之姻屬親信,竟均義利 不分膽大妄為,經年累月為甲○○違法聚斂,使甲○○左 右逢源肆無忌憚,終致衍生惡劣後果,危害自非微淺,請 依其在集團公司之職務重要性、涉案程度、協助甲○○掏 空資產之金額、違法時間長短、犯後態度等,酌定被告寅 ○○有期徒刑25年,丙午○○有期徒刑18年、丙黃○○有期徒 刑16年、乙f○○有期徒刑14年,I○○、丙Q○○均有期徒 刑12年,吳國禎有期徒刑11年,t○○、乙H○○均有期徒 刑10年,甲o○○有期徒刑9年6月、丙V○○有期徒刑9年,f ○○、丁丙○○均有期徒刑8年10月,V○○有期徒刑8年6月 ,丙Y○○、Y○○、丁庚○○、乙L○均有期徒刑8年、T○○ 、丙T○○均有期徒刑7年10月,丁未○○、乙天○○、乙A○○、 乙w○○均有期徒刑7年,辰○○、玄○○、丙庚○○、乙P○○ 、甲K○○、乙E○○、乙D○○、未○○均有期徒刑6年,丙M○ ○、丙己○○均有期徒刑3年。 4、請審酌被告乙a○○、y○○、甲子○○、丙m○○、丙Z○○、 乙辛○○、u○○、乙d○○、甲g○○、丙q○○、乙己○○、丁壬 ○○、b○○、丙D○○、乙卯○○、丙寅○○、丁戊○○、A○ ○、G○○、乙O○○、乙寅○○、乙V○○、乙○○、丙i○○ 、丙B○○、s○○、丁癸○○、甲i○○、乙亥○○、乙黃○○、 丙w○○、丙x○○、X○○、甲巳○○、o○○、乙B○○、c ○○、甲C○○、甲F○○、丙y○○、E○○、乙W○○、丙A○ ○、g○○、丙P○○等45人,均係力霸集團之財務會計等 部門之基層人員,因仰賴薄酬糊口囿於生計始誤罹刑章, 涉案情節及犯罪惡性尚非甚重,動機亦值同情,請予從輕 酌處,以啟自新。 5、請審酌被告K○○、乙C○○、乙u○○、乙辰○○、乙戌○○、 甲庚○○、甲y○○、丙j○○、天○○、甲s○○、乙Q○○、甲V ○○、甲t○○、乙p○○、陳伯村、乙子○○、甲丁○○、巳○ ○、李細樁等19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 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用資儆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莊 正 盧 筱 筠 俞 秀 端 吳 秋 瑩 張 書 華 黃 立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主辦會計人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律師對公司有關證券募集、發行或買賣之契約、報告書或文件,出具虛偽或不實意見書者。 二、會計師對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文件或資料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未善盡查核責任而出具虛偽不實報告或意見;或會計師對於內容存有重大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之公司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規規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致未予敘明者。 犯前項之罪,如有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或損及證券交易市場穩定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發行人之職員、受僱人犯第一項第六款之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主管機關對於有第二項第二款情事之會計師,應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89年7月19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89年7月19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 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 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 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 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 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銀行法第33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銀行法第33條之4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所列舉之授信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亦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視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銀行申請辦理之授信。 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銀行法第127條之1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或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之機構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或外國銀行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依前二項規定處罰。 前三項規定於行為負責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89年11月1日修正銀行法第125條之2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三項規定,於外國銀行或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適用之。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8條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職員,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92年2月6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9條 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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