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錦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上開二罪均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依受刑人視為減刑後之上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錦芳

書記官 蘇靖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2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