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視為減刑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已在假釋中,其所犯上開二罪均符合減刑條件,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規定,擬制視為已依有關規定減其宣告刑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依受刑人視為減刑後之上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