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4、5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