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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五之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3、4、5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且受刑人目前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前段規定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9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