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2號
- 被告
- 即聲請人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振堆律師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交保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交保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三、經審酌本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人聲請交保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