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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93年度偵緝字第220、23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無罪確定,此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無限制其出境之理由。是被告聲請並無不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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