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8日、同年6月1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更㈠字第1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89號,併辦案號:該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