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及易科罰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因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九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經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上開判決書各一份,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受刑人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所犯│宣│犯罪│偵查案│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 │合於中│減刑後刑│備││號│法條│告│時間│號 │ │ │華民國│期 │註││ │ │刑│ │ ├───┬─┼───┬─┤九十六│ │ ││ │ │ │ │ │案號 │判│案號 │確│年罪犯│ │ ││ │ │ │ │ │ │決│ │定│減刑條│ │ ││ │ │ │ │ │ │日│ │日│例 │ │ │├─┼──┼─┼──┼───┼───┼─┼───┼─┼───┼────┼─┤│1 │毒品│有│95年│臺灣臺│臺灣臺│95│臺灣臺│96│第2 條│有期徒刑│ ││ │危害│期│8 月│北地方│北地方│年│北地方│年│第1 項│4 月,如│ ││ │防制│徒│18日│法院檢│法院95│12│法院95│3 │第3 款│易科罰金│ ││ │條例│刑│回溯│察署95│年度訴│月│年度訴│月│ │,以新臺│ ││ │第10│8 │26小│年度毒│字第15│ 7│字第15│27│ │幣1000元│ ││ │條第│月│時 │偵字第│65號 │日│65號 │日│ │折算1 日│ ││ │1 項│ │ │2232號│ │ │ │ │ │ │ │├─┼──┼─┼──┼───┼───┼─┼───┼─┼───┼────┼─┤│2 │毒品│有│95年│臺灣臺│臺灣臺│95│臺灣臺│96│第2 條│有期徒刑│ ││ │危害│期│8 月│北地方│北地方│年│北地方│年│第1 項│3 月,如│ ││ │防制│徒│18日│法院檢│法院95│12│法院95│3 │第3 款│易科罰金│ ││ │條例│刑│回溯│察署95│年度訴│月│年度訴│月│ │,以新臺│ ││ │第10│6 │26小│年度毒│字第15│ 7│字第15│27│ │幣1000元│ ││ │條第│月│時及│偵字第│65號 │日│65號 │日│ │折算1 日│ ││ │2 項│ │95年│2232號│ │ │ │ │ │ │ ││ │ │ │9 月│、第62│ │ │ │ │ │ │ ││ │ │ │7 日│83號 │ │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唐于智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