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五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